大胆写,做律师要有自己的特色。一味的模仿别人一辈子只配给别人拎包。
法律分析:1、首部。文书上端居中写明标题“辩护词”,再写对审判人员的称呼语。2、正文,写辩护理由。先向法庭说明出庭行使辩护权的根据,再简明地概述对案件的基本看法,可以从控诉方对犯罪事实的认定方面来辩护,也可以从法律适用方面进行辩护,还可以从情理方面进行辩护。3、尾部,写结束语。对辩护观点进行小结,简要提出对本案处理的意见和要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1、被告人除了自己行使辩护权外,还可以委托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人为他辩护,这样可以更好地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辩护人接受辩护任务后,应认真查阅案卷,听取被告人的陈述,向有关人员调查情况,了解和熟悉全部案情分析,经过去粗取精,去伪存真。把一切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事实和证据等方面的材料集中起来,使之系统化、条理化,最后写成观点正确、论据充分、说理透彻、条理清楚、层次分明,具有说服力的辩护词。这样的辩护词,有助于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2、辩护人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提出证明其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而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发表公诉词,主要是揭露犯罪社会危害性,阐明提起公诉、把被告人交付法庭审判的理由。因此,双方发言往往针锋相对,各执一端。这样,就可以把问题和矛盾充分揭露出来,使人民法院听到正反两方面的情况和意见,做到“兼听则明”,避免“偏听则暗”,有助于全面地、客观地查清案情,判明真伪,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正确定罪量刑。毫无疑问,这会提高人民法院的办案质量,减少冤假错案。 3、辩护词没有固定的格式。但一般情况下由三部分组成,即序言、理由和结论。在这三部分之外,标题写明“辩护词”或“关于×××(被告人姓名)××(案由)一案的辩护词。”在序言之前,台头写明称呼,写为“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或“审判长、审判员”,怎样称呼,根据法庭组成人员的情况确定。【法律依据】《刑法》第十三条【犯罪概念】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直接把你师傅写过的拿过来参考啊。。。这个哪里有什么参照。每个律师做的风格不一样。你就大胆写。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学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根据这一规定,笔者认为我国刑诉法的任务其中可以概括为惩罚犯罪与保障社会主义人权的统一,这是实现我国刑事诉讼法任务的关键所在。根据这一法的要求,惩罚犯罪是指公、检、法职能部门,必须在严格依照刑诉法所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的前提下,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运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而保障社会主义人权是指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享有充分的诉讼权利。
传说中的吸血鬼 贝克尔和她所见到的“吸血鬼”的画像 国际在线专稿:日前,厨房设备,巴西一位名叫卡利·马丁斯·贝克尔的20岁姑娘自称被吸血鬼袭击,油烟净化设备,巴西警方已经发出了全境通告,但并没有准备进行搜捕行动。虽然还不能确定贝克尔是否在精神上出现了问题,但她被袭击的当天晚上,天空确实出现了传说中吸血鬼喜欢的银色满月…… 据克罗地亚“NET”网站2月20日援引巴西媒体的消息,贝克尔说,厨房油烟净化器,她是在今年1月28日晚遭到袭击的,现在她的手上和脸上仍可以看到动物的抓痕,低空排放油烟净化器。贝克尔描述她与这只“动物”遭遇时的情景说:“它看起来很像一只大狗,用后腿站着,像人一样走路,净化器。” 并且,油烟处理设备,贝克尔还画出了“吸血鬼”的画像,静电光解油烟净化器。 负责为贝克尔进行检查的医生说,她确实是被动物抓伤的,而巴西警方也已发出全境通告,但通告的内容不是为吸血鬼,油烟净化器厂家,而是为一个乔装打扮的袭击者。(苏莱娅)
在刑事辩护中,律师的口头表达能力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口才是一种非常重要的能力。从某种意义上说,刑事辩护是一门语言艺术。我们经常可以看到,一些著名的刑事辩护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精彩的辩护意见,即使这些意见最终不被采纳,无论是当事人还是社会公众对辩护律师的工作均予以充分的肯定,辩护律师也充分的展示了自己的风采。然而我们也经常可以看到在法庭上有这样的几种律师:第一种律师,不管什么案件开口就讲三句话:第一,被告人系初犯、偶犯,第二,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第三,被告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大。除此以外没有任何实质性的辩护意见。这样的律师不仅无法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久而久之,律师也会失去当事人的信任。第二种律师,在开庭前进行了充分的准备,但是一到发表辩护词的时候,有的结结巴巴,有的低声细语,有的语调平淡,语速极快,话未说完,已是满头大汗,可是法庭根本听不清他的意见。第三种律师,一张口就滔滔不绝,但是整个辩护意见前后矛盾,甚至离题万里,让人不知所云。第四种律师,平时说话还是明白好懂,但是一到法庭上,遣词造句佶屈聱牙,不仅让旁听人员听的是云里雾里,甚至是法官也频频摇头。第五种律师,在发言的时候有很多无谓的口头语或语气助词,整个发言听上去断断续续,效果十分不好。第六种律师,不使用普通话发表意见,方言非常严重,不熟悉其方言特点的人根本听不懂他在讲什么。以上种种情况,一言以蔽之,就是在法庭上口头表达能力不强,用通常的说法就是没有口才。当前,律师行业从业人员越来越多,但是律师在法庭上的口头表达能力却一直是许多律师的致命伤。而目前律师从业只需要考取一个资格证书,律师的执业技能,包括在法庭上的口头表达能力缺少有效提高的途径。如何提高律师在法庭上的口头表达能力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下面,笔者想就这一问题从几个方面和大家进行探讨: 辩护律师在法庭上的辩护不同于一般的辩论。首先,它的意义十分重大。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否被采纳,关系到刑事案件被告人是否会受到法律追究或者是否会受到依法从轻的处罚。其次,它的范围非常广泛,涉及到定罪量刑的各种因素:如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证据有效与无效等等。还包括适用法律上的争议、实体法上的分歧、程序上的争议……常言道:“事实胜于雄辩”,但事实得益于雄辩。一个优秀的辩护律师,可以使被告人得到充分的辩护。而如果辩护律师不认真负责或者缺乏辩护技巧,不仅使刑事被告人无法得到充分的辩护,还会使刑事辩护律师自身丧失当事人的信任,使自己的执业生涯走向尽头。 刑事辩护律师应当热爱自己所从事的职业。每一次审判就像一次没有硝烟的战争。在法庭上,控辩双方或针锋相对,或避实就虚,或出其不意,或攻其不备,或迂回包抄,以退为进。甚至在共同犯罪案件的辩护中,辩护人之间为维护自己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存在着利益的冲突。当你赢得一个案件,你会有一种成功的喜悦。然而,辩护律师如不讲究“战术”,不懂得辩论技巧,就难以沉着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辩论言辞,更无法巧妙地应付辩论中出现的新情况,以实现运筹方略的要求。事实上,虽有好的辩论方案,但临庭辩论时,因不能把握时机,不善于采取相应的对策,使本已胸有成竹的辩护没能发挥作用而导致辩论失利的现象是不乏其例的。 由此可见,辩护律师的口头表达能力在律师业务活动中占有的地位是十分重要的,它既是律师业务才能和智慧的集中体现,又是品评律师办案质量及其称职与否的标准尺度。因此,有必要对律师在庭审辩论中的有关技巧问题加以研究和探讨,以充分发挥辩护律师在刑事案件审判中的重要作用。 那么,辩护律师良好的口头表达能力体现哪几方面呢?首先,要“敢于开口”,既要能说又要敢说。律师要敢于面对公众表达自己的思想、观点,不管案情多么重大复杂,不管旁听人员如何众多,要充分地把辩护意见充分表达,不能因为任何原因,特别是不能因为胆怯不敢说出自己应该说的话,不敢行使自己应尽的职责。 其次,要能“说得明白”。能说明白的前提是充分细致地掌握案件材料,相关法规,对整个案件有准确、清晰、全面的认识。在此基础上,整理出一个清晰的辩护思路,制作书面辩护材料,在此基础上用准确、简洁的语言(最好是普通人也能听得懂的法言法语)发表辩护意见。让受众能够明白你的辩护依据是确实充分的,辩护结论是扎实可靠的。 第三,要“辩得精彩”。法庭辩论是一门艺术,一名好的辩护律师是一名艺术家,他可以把枯燥的法律知识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表达出来,还可以把复杂的案情用三言两语进行总结。他的发言字字珠玑,让人欣赏,令人折服,使人印象深刻。他的辩护甚至可以使控方的答辩显得苍白无力。要做到“辩得精彩”,辩护律师必须付出心血和汗水。是一名辩护律师各方面综合素质的集中体现。 第四,要追求“此时无声胜有声”的境界。辩护律师的最高境界不是滔滔不绝,而是言简意赅,要抛出问题,让受众自行得出辩护律师想要得出的结论。辩护律师要善于把握辩护的尺度和分寸,使人在不知不觉中接受自己的观点。到了这一境界,辩护律师的口头表达就不仅仅是一种能力,可以称得上是法庭辩护艺术家了。这种“此时无声胜有声”体现着律师“世事洞明、人情练达”的最高智慧。 那么,如何才能提高辩护律师的口头表达能力呢?笔者想从平时的积累、庭前的准备以及当庭的发挥这三大方面,谈几点粗浅的认识。 俗话说磨刀不误砍柴工,一名合格的辩护律师不会临时抱佛脚,他一定会注意平时的积累。概括地说,为了有效的提高辩护律师的口头表达能力,平时要注意从以下几个方面培养和积累: 一、要注意平时各种知识的积累 一名合格的辩护律师只掌握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是远远不够的,必须要尽可能多地掌握各种知识。比如说,辩护律师承办了一起合同的案件,那么,辩护律师就要通晓合同法、民法,要看被告人的行为究竟是合同纠纷还是合同。再比如,辩护律师承办了一件重大责任事故的案件,辩护律师就要了解相关的行政法律、法规,看看你的当事人是否已经尽了法定义务,是否应当为重大事故承担责任。因此,辩护律师要尽可能的成为法律通才。成为法律通才够不够呢?还是不够!辩护律师不仅要懂得法律,还要了解经济学、管理学、医学,还要了解历史、政治、各种政策,以及一切感兴趣或者认为与承办案件有关的学科。比如做侵害人身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就要知道被告人的行为和被害人的伤害结果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光看鉴定报告是不够的。因此,要懂得一些医学知识,特别外科学。还有,在现场提取的物证是不是就一定是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因此,要懂得刑事侦察学。许多人对辛普森案审理中,辛普森戴不进现场发现的血手套的情节记忆犹新,这说明辩护律师懂得刑事侦查学,善于发现刑事物证中的疑点。再比如做经济犯罪案件被告人的代理人,要懂得金融、证券、国家外汇管理、财务会计、外贸手续、外贸流程以及报关进口手续等等许多方面的知识。只有在庭前充分掌握这些知识,才能在法庭上游刃有余,侃侃而谈。除了这些知识以外,还要有丰富的历史及文学知识。举个例子来说,如果有若干份证人证言均对被告人不利,辩护人除了对证言中存在的疑点进行分析以外,还可以举三人成虎或戏曲十五贯的例子来佐证口供和证人证言的不可靠,从而提请人民法院慎重对被告人定罪量刑。从某种意义上讲,刑事案件的辩护律师是社会公众人物,掌握的知识越多,发表辩护意见越能够旁征博引,信手拈来,使自己的辩护意见博得公众的支持和法庭的采纳。 二、要加强自己逻辑思维的训练 经常可以见到这样一些辩护律师,发表辩护意见滔滔不绝,然而仔细一听,却是逻辑混乱,因果不分,俗话说就是车轱辘话来回说。存在这种情况说明有些辩护律师缺乏逻辑思维训练。缜密的逻辑思维是辩护律师的一个基本的素质,是良好的口头表达能力的前提和基础,辩护律师必须进行大量的逻辑思维的训练,才能在法庭上进行充分自由的表达。 三、要有意识的锻炼自己在公众场合发表讲话的能力,注意语言表达训练的积累。 有些辩护律师在庭下是非常优秀的,思路清晰,论点准确,然而一上法庭就开始紧张,无法把庭前的准备充分的发挥出来。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就是平时缺乏在公众场合发表讲话的训练。有很多辩护律师是刚刚走出校门的毕业生,他们在获得执业资格之前,埋头苦读,很少与别人交流,更没有在公众场合发表讲话的机会。这种律师我们姑且叫他们哑巴律师。辩护律师不能是哑巴律师,要训练自己在公众场合开口讲话的能力。在这方面律师自己要抓住一切机会训练自己,比如在所里开案件讨论会时要积极主动发言,要勇于和大律师、名律师争论,阐述自己的观点。再比如可以经常去法院旁听案件审理,现场学习其他律师的长处。除此之外,律师事务所对此应当承担起很大的责任。律师事务所有义务对律师进行各种职业技能的培训,特别是律师口头表达能力的培训。比如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所里律师进行演讲比赛,就承办的案件组织模拟法庭等等。功夫不负有心人。有志于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只要勤于训练,一定会很快丢掉哑巴律师的帽子,在法庭上侃侃而谈的。 四、要注意良好的谈吐素质的培养 辩护律师是在公开场合发表自己的观点,因此,辩护律师具有良好的谈吐素质是十分重要的。一个具有良好的谈吐素质律师在发表辩护意见时一定是充满自信的。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是不能在法庭上走动的,律师的谈吐素质就显得尤为重要。我们经常可以看到一些辩护律师,在发表意见时夹带着许多无意义的口头语:比如“啊”,“是吧”,“那么”等等,这些无意义的口头语不仅占用了大量的时间,而且会使本来十分流畅的辩护意见显得支离破碎,严重的会引起法庭的反感。因此,辩护律师必须提高自己的谈吐素质,摒弃无意义的口头语,使得口头表达更加流畅。 五、培养优雅、得体的举止和良好、稳定的心理素质 我们知道,许多成功的辩护律师在法庭上气度非凡,落落大方。而有些辩护律师在法庭上举止猥琐,让人一看就对其失去信心。辩护律师在庭审辩论中要做到有风度,有气魄,不卑不亢,不趾高气扬。在辩论得势时,不忘乎所以,轻视对方;在失利时,不惊慌失措,手忙脚乱。要做到这一点也需要平时的积累和训练。除了上面所讲的通过模拟法庭的方式以外,律师还可以在家对着镜子练习。 辩护律师还要有良好、稳定的心理素质。要善于控制情绪。古语说:“兵无常势,水无常形”。法庭辩论情况也常常如此。辩护律师在庭审中可能遇到事先没有预料到或已预料到的非正常的阻碍、干扰、发难等情况。这就要求律师控制自己的情绪,喜怒不形于色,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排除意外,做到应变自如,稳中求胜。 对于良好举止的培养关键是平时的观察和知识的积累,举止是人内在素质的外在表现,没有一定的知识积累和艺术修养是不可能有良好的举止的。当然,平时注意观察他人特别是公众人物的举止进而有意识的模仿也是有意义的。 良好稳定心理素质的培养和训练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除了尽可能多的参加案件的旁听在实践中学习之外,有条件的律师事务所还可以组织律师参加一些拓展训练,以培养辩护律师的良好稳定的心理素质。 六、培养随机应变能力 在庭审过程中,随时会发生许多意想不到的问题。如果缺少随机应变的能力,一旦发生事先没有预料的问题,往往会惊慌失措,影响自己的口头表达能力。因此,辩护律师在平时注意培养自己随机应变的能力是非常重要的。 七、加强普通话的训练和学习 我国地域广阔,各地存在着许多方言土语,辩护律师的语言受地域的影响很深。但是,在辩护中必须使用普通话,这一点对于法庭审理来说无疑是十分重要的。尤其对辩护律师到其他方言区出庭,掌握普通话就是唯一的通行证。一个合格的辩护律师必须熟练的运用普通话进行辩护。因此,辩护律师平时必须加强普通话的学习和训练。 以上所讲的是为了提高口头表达能力,辩护律师在平时应该加强的训练和积累,下面,来谈一谈为了提高辩护律师在法庭上的口头表达能力,庭前应做哪些准备。 一、对案件材料的准备要仔细充分 法庭辩护是要说,但要说什么主要看开庭前的准备。开庭前的准备对于发表辩护意见非常重要。要想在法庭上有一个精彩的表现,对案子的透彻了解和对法律的熟练掌握是非常关键的,这是辩护律师精彩表达的基础。一名辩护律师应当养成良好的办案习惯,一定要在开庭做好充足的准备,不打准备之仗。只有对案件胸有成竹,才能在庭上雄辨滔滔。 辩护律师在开庭之前要完全吃透案件,首先要提前设计好讯问被告人以及询问证人的提问提纲,问题要尽量口语化,以便提问时能够和对方更好的沟通。其次,要有完整成熟的辩护思路,把开庭可能发生的各种各样情形尽可能地考虑全面,我们经常可以看到辩护律师当庭撰写辩护词,我们认为这是不可取的。当庭撰写辩护词会使辩护律师忽视庭审过程,错过有价值的证据和线索,也是对当事人不负责任的一种表现。我们提倡庭前一定要有一份成熟的、完整的书面辩护意见,当庭再根据具体情况随时修正,发表辩护意见要以这份书面辩护意见为蓝本,但又不能照本宣科,要用口语化的语言把辩护意见表达出去。 在出庭前进行模拟演练是做好庭前准备一个行之有效的方法,尤其对于那些刚刚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更为重要。庭前模拟演练在国外是刑事辩护律师一种通常的做法,尤其是英美法系国家,由于要对证人进行交叉询问,必须要在庭前进行充分的演练,才能使辩方证人在控方刁钻的发问下保持清醒的头脑,使陪审团最终采信辩方证人的证言,从而作出对被告人有力的裁决。在我国现行的刑事制度中,由于绝大多数证人尤其是控方证人不出庭作证,无法对证人进行交叉询问,因此,辩护律师的重点往往放在法庭辩论阶段。但是,在法庭调查阶段还是会有许多不确定因素。目前,公诉机关在庭前向法院移送的是证据目录和主要证据,辩护律师在庭前掌握的信息与公诉人不对等,很多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庭前并没有向辩护律师展示。尤其是被告人的供述,公诉机关往往是择期认为能够定罪的一份或者两份庭前移送,其他被告人进行无罪辩解的往往不予移送。此外,被告人在法庭上也会有当庭翻供的情况。对于这些情况,辩护律师如果不进行庭前的反复演练,自己庭前准备的辩护意见往往会于法庭调查相左,临时准备的辩护意见由于准备不充分,无法有效的组织语言,突出的反映就是辩护律师无法进行有效的口头表达。因此,在开庭以前,律师事务所应当组织庭前模拟演练,模拟庭审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进行反复的演练,经过这样的演练,出庭律师就会胸有成竹的走上法庭,发表精彩的辩护意见。 二、要设计辩护的语言风格,锤炼自己的语言表达技巧 在庭前的准备时,辩护律师要针对本案的具体情况,设计出庭发表意见时的语言风格---是激烈还是平和,或者是激烈平和兼而有之。但不管如何设计,要注意一个基本点:语言风格要服务于语言内容。比如,在开庭前辩护人要考虑,哪些问题会切中要害?如何提出会切中要害?那种语言表达方式对被告人会最有力?是以情动人还是以理动人?要切忌走两个极端:一个是声嘶力竭,另一个是平淡乏味。理想的语言风格应当是有张有弛,抓住整个法庭的注意力,传达辩护人对案件的感受,感染法庭和旁听群众,表达辩护人对本案的信心。一句话,变化的语言风格要密切服务于辩护内容,为辩护内容增添光彩。 最后再来谈谈辩护律师在庭审过程当中,注意哪些问题来提高自己的口头表达能力。 首先,要注意发音的技巧。有些辩护律师由于心理紧张,致使嗓子发紧,造成声音尖利或声音嘶哑,因此,要尽量的放松心情,发音尽可能靠后,尽可能松弛。 其次,要讲究语言的美感。虽然辩护律师发表意见不能像诗人作诗,但也要简练生动,要追求内容和语言美的和谐统一。清晰、鲜明、准确、生动的语言,可以增强论辩力量,收到良好的效果。 第三、要注意语速。辩护律师的语速不能太快也不能太慢。太快会使人听得不得要领、印象不深,而且还会给人一种不自信的感觉。而太慢则会分散法官的注意力,使辩护显得冗长乏味,降低辩护应有的效果。应当语速适中,并且缓急有致,根据辩护词的内容及情绪,于论理处放慢速度、和缓语气,于言词激烈处加快速度、加重语气。使辩护词中以理服人处和以情感人处都能得到充分的表达。 第四、注意语言表达技巧。发表辩护意见既不是一般性的口语,更不能照搬司法书面语,而是通俗易懂的司法口语。辩护律师在发表辩护意见时要做到:既通俗生动又准确严密。要把握好生动形象而不失于轻浮,准确严密而不失于呆板。只有这样,才能凭借富有感染力和影响力的语言达到辩护目的。 第五、发言必须权衡,切不可轻率发表无准备、无水平的言辞。辩护律师在法庭上有时会突然发现一个新的思路或者是一个思想火花,这时,许多人会急切的要把这个新想法表达出来。但是,往往这个新的思路并不成熟,甚至是一个错误的思路,一定要仔细权衡,理清思路,切实可行了才可作为辩护意见发表。如果时间紧,确实考虑不清,宁可放弃,庭后再向法庭递交书面辩护意见。 第六、要注意听众的反应,掌握发言的火候。刑事辩护要强调以我为主,要把自己的辩护意见充分的发表出去,不受各种因素的干扰。但是有的时候,特别是对某一问题充分发挥的时候,要观察受众尤其是法庭是否已经充分了解了你的意见。辩护律师在法庭上的发言不但要说开去还要收得回来。一句话,要紧紧围绕你的观点来阐述问题,不能图自己一时痛快而忽略了法庭辩护的意义。辩护律师在法庭上的发言,不仅应做到“能胜人口”,更要做到“能服人心”。 第七、在辩护中要充分运用谋略。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辩护律师要想使自己的观点能够得到充分的表达,必须在心理上要抢占制高点,在法庭辩论时要充分运用各种技巧、谋略,限制对方,争得法庭的同情,使自己的观点能够得到充分的表达。关于辩护谋略的问题已经不在本文论述的范围之内,今后将另行撰文论述。 总之,提高辩护律师的口头表法能力,尤其是辩护律师在法庭上的口头表达能力已是当前亟待解决的的一个突出问题。解决这个问题除了有志于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自己努力外,整个律师界也应当对这个问题引起足够的重视。应当看到,刑事辩护律师对于一个国家民主与法制的进程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刑事辩护律师水平的提高,将有助于整个刑事司法审判水平的提高,进而推动人权保护等许多方面的进步。
1、充分全面地了解和把握案情,深入细致地查阅案件材料,会见当事人时要全面深入地核实案情;2、深入挖掘被告人有罪与无罪事实和材料或者对被告人有利的从轻、减轻情节,包括法定和酌定情节;3、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提出全面、系统的辩护意见;4、依据证据和法律,遵循科学的思维方法,运用正确的逻辑推理,以最有效的说服力,争取合议庭采纳自己的辩护意见。
1、食品安全犯罪的行政刑法责任--以三鹿奶粉事件为例2、重刑化的弊端与我国刑罚模式的选择3、罪责的社会化与规范责任论的重构--期待可能性理论命运之反思4、共同过失犯罪应成立共同犯罪5、从食品安全法实施中看刑事责任的完善6、论应权利人同意之行为--被害人同意理论的重构7、反思与重构:犯罪客体新论8、罪刑法定视野下的侵犯商业秘密罪9、论罪责刑相适应原则10、竞技体育暴力行为的刑法解读11、“诉讼”定性研究--以我国民事诉讼法为视角12、论刑事和解制度在中国的构建--刑事一体化的分析进路13、《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协调研究14、加强行政法与刑法交叉领域研究的必要性15、环境犯罪的刑法现状及其改进以上刑罚论文选题由学术堂整理提供
1.古蜀国王人物信息 相传望帝是古代蜀国(即今四川一带)的开国君主,名叫杜宇。他发展生产,带领蜀地人民走出了茹毛饮血的蛮荒时代,让蜀地绽开文明之 望帝杜宇、丛帝开明像花,因此得到人民的爱戴。后来,他将自己的君位禅让给了臣下,自己隐居西山。 很多古书记载到这里开始含糊起来。似乎杜宇在隐居之后,又莫名其妙地悲愤起来,以至于含冤而死,死后灵魂不灭,化作杜鹃,哀声啼叫。 问题在于,既然杜宇是主动把君位“禅让”给部下的,那么自然心甘情愿,又为何怀“冤”不止呢?传说 原来,这里面还有一段神奇而又曲折的故事。包含酸甜苦辣,回味无穷。 传说,当时的四川,在三峡一带尚处淤塞,四川盆地是一个近乎全封闭的围嶂。川内又有岷江、涪江等大河,川西雪山过来的大水无处排泄,于是盆地内经常洪水横流,巴蜀人民终年挣扎在避水逃难中。杜宇虽然竭尽心力,筑堤开堰,又带领人民上山躲避,但治标不治本,依然不能平息灾难,杜宇因此忧心忡忡。 后来,从下游的湖北地区,来了一个叫鳖灵的人。他胸怀大志,胆识过人,才略出众。望帝杜宇见了非常高兴,于是任命他为相。鳖灵担任蜀相之后,主持政务,兴利除弊,将蜀地治理得更好。此时常年的洪水依然是川内的主要灾难。鳖灵经过观察,决定把巫山的峡道开凿清理,让川内的河流得以顺峡谷而出,不再四处泛滥。于是他率领川中健儿,在巫山一带开凿石壁。经过数年千辛万苦的努力,终于将今天的巫峡开凿畅通,使得原本淤塞横流的川内江河,都从巫峡顺势而出,一泻万里,形成奔流不息的滚滚长江。 鳖灵为了治水,不辞辛劳,废寝忘食,甚至数年之间不曾回家探望。通过治理水患,他在民众中也建立了很高的威望。望帝杜宇见状,便按照当时的惯例,主动把君主之位禅让给了鳖灵。鳖灵成为蜀地新的君主,号“开明”,又称为“丛帝”。 望帝杜宇禅位之后,退居西山。昔日统治全蜀的君主,如今成为闲居的老人,自然难免一点点惆怅。谁知道太平日子没过多久,四乡竟然传来了流言,说杜宇把君主之位禅让给开明,是因为在开明率众治水期间,杜宇同开明的妻子发生了私通,所以才羞惭让位的。 这似乎反映了我国人民自古以来就富含的八卦精神?传播的人或许处于猥琐的心态,也可能仅仅是无事生非的好奇。但对于当事人,恐怕就没那么轻快了。 流言传来,望帝杜宇是又气又急。想不到一番好意竟然落得这样的诬蔑。那会儿虽然没啥“封建伦理束缚”,但道德指责的帽子还是很重的。杜宇原本就上了年纪,又在长期的为政中殚精竭虑,损害了健康,受此打击,很快一病不起,含恨逝去。 他的魂魄不忍离开蜀地人民,于是化身为鸟,昼夜鸣叫,声音凄切。而川中人民,也没有忘记他们的君主,把这种鸟叫做“杜鹃”,以表达对望帝杜宇的怀念。杜鹃鸟的别称很多,如“望帝、望帝魂、杜宇、杜宇魂、杜魄、杜宇魄、蜀王魄、蜀帝魂、古帝魂、蜀鸟、蜀魄、蜀魂、蜀鹃”等,都是源自这个故事。而用“望帝啼鹃”比喻冤魂的悲鸣;“杜鹃啼血、子规啼血”等指杜鹃鸟的哀鸣,并表哀怨、愁思之意,也由此而来。 从现代科学的角度看,杜宇化鸟固然不可信,开明凿通巫峡也大大超过了当时的生产力水平,因此只是民间传说。但蜀地的人民,却是实实在在的怀念着这两位给川中人民带来幸福的先贤。 考究问题 杜宇,是传说中古蜀国的帝王,围绕与杜宇相关的一些问题,前辈学者发表了不少真知灼见笔者读后获益匪浅,但对其中的部分观点却不敢完全赞 同。因此,拟就所掌握的知识提出一点自己的看法,谬误,疏漏之处,敬望学界方家指正。问题一 杜宇与朱提关系质疑。据西汉扬雄《蜀王本纪》载:“后有一男子,名杜宇,从天堕,止朱提。有女子名利,自江源井中出,为杜宇妻。乃自立为蜀王,号曰望帝。……”。晋常璩《华阳国志》中也有相似的记载。凭借这些史料,很多学者推测杜宇出生于朱提,应为朱提人。而笔者却有不同的意见。因为“从天堕,止朱提”这句话很值得推敲,古籍中类似的记载有很多。如关于商始祖契和周始祖弃等。《史记》云:“殷契,母曰简狄,有娀氏之女,为帝喾次妃。三人行浴,见玄鸟堕其卵简狄取吞之,因孕,生契。”又云:“周后稷,名弃。其母有邰长女,曰姜原。姜原为帝喾元妃。姜嫄出野,见巨人迹,心忻然说,欲践之,践之而身动如孕者,居期而生子。”推敲 单从字面上看,是很难理解的,如果经过仔细推敲,我们不难发现,前者反映的商族是以鸟为图腾的,有崇拜鸟的习俗。而后者说明了弃时代人们还处于母氏族社会时期,人们只知其母而不知其父。“从天堕,止朱提”似乎说明了杜宇族应从某高地来到了朱提,突然出现在当地民族的面前。服饰、生活习惯等又与众不同。 不仅如此,在南方彝族文献中“天”或“天上”,有外氏族的意思,彝族文献《西南彝志、天地津梁断》中是这样记载的:“慕切武十代,慕考乍十代,慕热糯七代,慕卧恒八代,慕克克布九代,慕齐齐默十一代,在这段期间与天上通婚》。又载:“武传武世系,传到额杰武;乍传乍世系,传到呗娄乍;糯传糯世系,传到额娄糯;……默传默世系,传到默阿德。天君传下令:每天牛三十,每天铜三十,每天帛三十,作为租赋纳,后来有一天,天人作阿且,下来把租收……”。此处的天上即有外氏族的意思,天君为外氏族首领,天人是外氏族之人。 对滇东北民族来说,杜宇族就是外氏族,来源于外氏族的杜宇族到达滇东北 ,凭借强大的武力,征服了当地的部落,向北开拓。因此才能够“时朱提有梁氏女利游江源,宇悦之,纳以为妃。”两个部落结成联盟,后来部落联盟在首领杜宇率领下征服蜀地,建立蜀国。 杜宇族发源于何地?结合史料和近年考古资料来看,似乎应来自距滇东北较近的凉山地区,他们的族属也应为濮族。杜预《春秋释例》说:“濮夷无君长总统,各邑落自聚,故称百濮也。”濮人氏族部落众多,散居在我国西部,南部等地。濮族是凉山地区最早的土著居民,他们从事农业生产,有首先进的农耕文化,当地彝族称其为“濮苏乌乌”。据老彝文经典所载,彝族的祖先最初迁入凉山时,“濮苏乌乌”早已定居于此。彝族饲养牛羊,而“濮苏乌乌”种植庄稼,这与《华阳国志.蜀志》中杜宇王蜀后“教民务农”的记载相符合的,佐证杜宇族即为“濮苏乌乌”中的一支。 杜宇被鳖灵击败后,不得不“退隐西山。”据陈亮旭先生考证西山即今安宁河,小相岭一带。正处于古蜀都乐山之西。关荣华先生进一步提出:“今凉山黑彝(诺伙)是古蜀国杜宇部族之后。杜宇部族的一支曾沿岷江河谷南下川南到黔西北部和滇东北一带,再由滇东北进入凉山—这大约是公元前600多年的春秋早期,开明帝代杜宇之后的事。”从陈、关两位先生的论证可看出,杜宇部族败逃的路线正是当年向北拓展,征服蜀地的路线。问题二 杜宇“教民务农”,但古蜀国的农业并非是从杜宇时代才开始的。结合考古资料来看,可知早在新石器时代晚期,成都平原已开始了农耕生产。到杜宇取代鱼凫王的时候,古蜀国的农业已发展到相当可观的规模。从目前出土的考古材料看,在1998年和1999年度,中日联合考古调查队对四川都江堰市芒城遗址进行了考古发掘,在遗址晚期的灰坑中发现了水稻硅酸体。在广汉三星堆遗址的红烧土块中也发现有大量稻草的遗迹。说明成都平原在新石器时代晚期就开始了水稻栽培。推敲 在三星堆遗址的考古发掘中还曾出土过大量的酒器,如:盉、杯、觚、勺、尖底盏等,种类较多,酿酒需要有丰富的谷物,大量酒器的发掘出土充分反映了古蜀国农业生产的富余。杜宇“教民务农”证明杜宇(族)掌握的农业生产技术要高于蜀地,杜宇王蜀后,倡导农业,事农兴蜀,进一步推进了蜀国社会的发展。使之成为国力昌盛繁荣,农业兴旺发达,人民安居乐业,《华阳国志.蜀志》记:“以褒斜为前门,熊耳、灵关为后户,玉垒、峨眉为城郭,江、潜、绵、洛为池泽,以汶山为畜牧,南中为园苑”的泱泱大国,展现出徇丽多彩的文明情景。问题三 在实际生活中,杜宇族也不是崇拜杜鹃的部族。鱼凫,此三代各数百岁”。又云“望帝积百余岁”。无论是“百余岁”或是“数百岁”都不可能是几代蜀王真实的年寿,只能是他们的王朝统治蜀地的时间。也证明“柏灌”、“鱼凫”,“杜宇”并非真人帝王的称号,皆应为祖神的尊号。在传说中杜宇族的祖神的表象是杜鹃。但在史籍中找不到杜宇族崇拜杜鹃的明文记载,在《华阳国志》中仅说,杜宇称帝后,“更名蒲卑”,据专家考证”蒲卑“为鱼鹰的一种,同于“鱼凫”一类,“蒲卑”与杜鹃相去甚远。推敲 按《说文·佳部》说:“……蜀王淫其相妻,惭,亡去为子规鸟,故蜀人闻子规鸣。皆起曰,是望帝也。”《四川通志》卷201说:“望帝自逃之后,欲复位不得,死化为杜鹃。”这有力地反证了杜宇在位时并没有自称为杜鹃。而是在失权丧国,“升西山隐焉”死后才被人追称为“杜鹃”的。蜀人之所以把先主杜宇幻化为杜鹃鸟,是因为杜鹃和农业生产有关,众所周知,杜鹃,又名布谷鸟,是农林益鸟。师旷《禽经》云:“杜鹃出蜀中,春暮即鸣,田家候之,以兴农事。”杜宇掌政时期,传播先进的农业生产技术,营造了古蜀国农耕文明,后人容易把杜鹃和杜宇联系。其次,杜鹃鸟的吟唱则有“四音一节”的旋律,其声凄厉动人哀思,正如李白《宣城见杜鹃花》诗云:“蜀国曾闻子规鸟,宣城还见杜鹃花。一叫一回肠一断,三春三月忆三巴。”在杜宇死后,蜀民同情失败者,为表达对杜宇的追思,将其幻化为了杜鹃。望帝化为杜鹃鸟,也成为蜀人世代相传的神话故事。编辑本段2.影视演员人物信息 姓名:杜宇 生日:9月25日 星座:天枰座 身高:171CM 体重:60KG 籍贯:北京 血型:A型 特长爱好:表演 美声 朗诵 文物鉴赏 相声 国画 游泳 篮球 写作 骑马 最喜欢的电影: 《铁人》 《沉默的羔羊》 《寻找梦幻岛》 最喜欢的演员: 徐秀林 斯琴高娃 李雪健 宋春丽 黄海波 Al Pacino Johnny Depp Dustin Hoffman 学历: 进修于中央戏剧学院于是之艺术学校 (导师:梁伯龙) 毕业于北京电影学院2004级表演系 (导师:刘诗兵 钱学格 )在校作品 话剧《家》——高觉慧(毕业大戏作品) 话剧《烈火中永生》——陈松林 话剧《雷雨》——鲁贵 话剧《激情燃烧的岁月》——老文工团长 话剧《日出》——黄省三电视作品 2009年 《孔子》饰青年贵族仲孙阅 导演:韩刚 2009年 《娘》饰警卫员小张 导演:曲丽君 2007年 北京电视台《大城小事》编剧组 编剧 2006年 《玫瑰绽放的年代》饰文艺兵赵同 导演:王坪 2006年 《月牙与阳光》饰服务生 导演:霍庄 2006年 《CBD风云》饰痞子 2006年 《魔镜》饰家丁张全 电影作品: 2010年 数字电影《城市三部曲》饰孙强 2009年 献礼电影《铁人》饰石油工人小马 导演:尹力 2007年 圣诞电影短片《神奇E档案》 其它作品 广告 中成药《海丹胶囊》广告 联想电脑广告 《风尚》杂志06年首刊内页G-STAR模特 09奇瑞汽车广告 10年中国体育彩票 篮球小子编辑本段3.复旦大学刑法学副教授 杜宇,男,1976年10月生,湖南长沙人。中山大学法学学士(1998),中山大学法学硕士(2001),北京大学法学博士(2004),中国人民大学博士后(2005—2007)。现任复旦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复旦大学发展与政策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曾先后主持国家博士后科学基金、教育部人文社科青年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后期项目、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等省部级课题6项,并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中外法学》等期刊发表论文近50篇。其中,10篇论文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代表性著作:《重拾一种被放逐的知识传统——刑法视域中“习惯法”的初步考察》(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理解“刑事和解”》(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曾获上海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上海市法学优秀成果奖、广东省公安理论研究优秀成果奖、北京大学优秀博士论文奖、《中外法学》(2000—2007)优秀论文奖等学术奖励,入选上海市“晨光学者”计划,入选中国法学会“新秀100”计划。 著作出版: 个人专著: 1.《重拾一种被放逐的知识传统——刑法视域中“习惯法”的初步考察》,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2.《理解“刑事和解”》, 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合著: 1.《十问死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撰写其中的序言部分及第二、三章) 2.《经济犯罪形态与对策研究》,广东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撰写第一、二、三章) 3.《刑法案例教程》,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撰写第十八章) 主要论文: 关于刑事和解的研究论文:(2006—2010) 1.《刑事和解与传统刑事责任理论》,载《法学研究》2009年第1期。 2.《司法观的“交战”:传统刑事司法对恢复性司法》,载《中外法学》2009年第2期。人大复印资料《诉讼法学、司法制度》2009年第8期全文转载。 3.《刑事和解:批评意见与初步回应》,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9年第8期。人大复印资料《诉讼法学、司法制度》2009年第12期全文转载。 4.《“犯罪人-被害人和解”的制度安排与司法践行》,《法律科学》2006年第5期,人大复印资料《诉讼法学、司法制度》2006年第12期全文转载。 5.《刑事和解与传统诉讼体制之关系》,《环球法律评论》2010年第2期。人大复印资料《诉讼法学、司法制度》2010年第8期全文转载。 6.《犯罪观的“交锋”:刑事和解与传统犯罪理论》,《浙江大学学报》2010年第2期。 7.《刑事解纷方式的历史轮回——以“刑事和解”为观察脉络》,载《江苏社会科学》2009年第4期。 关于刑事习惯法的研究论文:(2003—2007) 8.《当代刑法实践中的习惯法——一种真实而有力的存在》,《中外法学》2005年第1期。 9.《作为间接法源的习惯法——刑法视域中习惯法立法机能之开辟》,《现代法学》2004年第6期,《中国社会科学文摘》2005年第2期全文转载。 10.《刑事制定法视域中的习惯法——一种被压制的知识形态》,《法商研究》2004年第6期。 11.《作为超法规责任阻却事由的习惯法——刑法视域下习惯法“违法性”判断机能之开辟》,《法律科学》2005年第6期。 12.《合流与分化——民、刑领域习惯法演进的比较观察》,《比较法研究》2007年第4期。 13.《重拾一种被放逐的知识传统——刑法视域中“习惯法”的初步考察》,《刑事法评论》第12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14.《习惯法的刑事司法适用:举证与审查》,《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5年第4期,人大复印资料《诉讼法学、司法制度》2006年第2期全文转载。 关于刑法方法论的研究论文:(2002—2010) 15.《刑法解释的另一种路径:以“合类型性”为中心》,《中国法学》2010年第5期。 16.《刑法视域中“类型化”方法的初步考察》,《中外法学》2002年第4期。 17.《再论刑法上之“类型化”思维——一种基于方法论的扩展性思考》,《法制与社会发展》2005年第6期。 18.《刑法上之“类推禁止”如何可能?——一个方法论上的悬疑》,《中外法学》2006年第4期。 19.《刑法规范的形成机理:以“类型”建构为观察视角》,《法商研究》2010年第1期,《中国社会科学文摘》2010年第6期全文摘引。 20.《刑法学上“类型观”的生成与展开:以构成要件理论的发展为脉络》,《复旦学报》2010年第5期。 21.《“类型”作为刑法上之独立思维形式——兼及概念思维的反思与定位》,载《刑事法评论》第26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22.《刑法体系化的三种思路——兼论“类型”的体系形成功能》,载《浙江社会科学》2009年第7期。 23.《刑法视域中“理性预期”的初步考察》,《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3期。 24.《自然犯、法定犯分类的理论反思——以正当性为基点的考察》,《法学评论》2002年第6 期。 其他论文:(2000—2010) 25.《事后承诺与阻却犯罪成立》,《中国刑事法杂志》2004年第4期。 26.《理性思辨、实证考察与举证分配——死刑遏制力的疑问及其澄清》,《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5年秋季卷。 27.《法治国视野中的卧底侦查》,《环球法律评论》2006年第2期。 28.《系统论视野中的有组织犯罪》,《现代法学》2000年第2期。 29.《刑罚正当根据论》,《中国监狱学刊》2001年第3期,人大复印资料《刑事法学》2001年第8期全文转载。 30.《犯罪论结构的另一种叙事——消极性构成要件理论研究》,《刑事法评论》第13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31.《黑客现象及其法文化意蕴》,载《学术交流》2000年第6期,人大复印资料《文化研究》2001年第3期全文转载。 32.《再析交通肇事罪中的“因逃逸致人死亡”》,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0年第3期,人大复印资料《刑事法学》2001年第1期全文转载。 33.《期待可能性的理论根基》,载《学术研究》2000年第12期。编辑本段4.城管哥:郫县城管、慢摇吧驻唱歌手 杜宇,男,1982年生,成都郫县城管、郫县某慢摇吧驻唱歌手。2010年7月参加《成都真娱乐》之《百万大民星》,以质朴的声音、眼神、外表赢得青睐,最终现场拿走10000元现金大奖。 城管哥
Emphasis on criminal reconciliation of victims, perpetrators and the public of the overall balance between the interests of, is people-oriented, the concept of a harmonious and orderly in the field of criminal justice is all about. The author believes that the criminal settlement system exploration and practice at home and abroad for decades, is the development trend of judicial reform and the trend, China should be in the promotion of social harmony and stability and the affordability of existing public, based on the steady implementation of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criminal settlement. In addition to the introduction and conclusion of this article outside the first part is divided into the following three parts: an overview of the criminal settlement system. This part of the system from the origin of the criminal settlement, experts and scholars say, the meaning of the author on the understanding of the criminal settlement, and from the main, content, legal content of three of its careful analysis of specific. In addition, criminal reconciliation at home and abroad to study and explore the theory of practice, and clearly pointed out that the establishment of a criminal in our country has become an irresistible trend of reconciliation system, and many can learn from the valuable experience. Part II: the introduction of criminal reconciliation in our country the need for and feasibility of the system. This section from the from the dispute in favor of resolving conflicts and promoting social harmony and stability; help reduce crime further enhance the effectiveness of crime prevention; effective conservation of judicial resources, to improve the efficiency of the judiciary, the existence of our country with criminal reconciliation of the cultural, legal, policies, practices and social infrastructure in terms of reconciliation in our criminal system, the introduction of the necessity and feasibility of a comprehensive exposition and argumentation. Part III: Construction of China's criminal system specific idea of reconciliation. This section is the focus of papers. It can fully mobilize all sectors of society, organizations and community enthusiasm to participate in resolving all types of crime arising from the contradictions and problems, to maximize the restoration of criminal damage social harmony and stability, of great significance. China should be based on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ation, full of useful experience from abroad, and actively explore the establishment of criminal reconciliation and improve the system. I spent a large portion of China's introduction of the criminal settlement from the urgent need to address many issues, including personal values-based and national-based issues, criminal law the principle of reconciliation with the existing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problem and increase non-custodial sentences and other types of issues to explore in detail and ideas put forward. China to build reconciliation from the criminal of the basic principles to be followed, the application of the conditions and scope of application, the application of attention to matters such as stage, as well as several areas in the proposed reconciliation of our criminal system to build specific ideas. Paper Keywords: building a harmonious society envisaged in the criminal settlement
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论文选题哪个好,首先刑法涉及内容比较多。刑事诉讼法是诉讼程序的有关内容,具体可以结合你对两个部分的了解程度进行选写
DNA指纹技术原理:一般要通过以下几点来完成:1、将送检的各种生物学检样,如毛发、血痕、精斑、人体组织或白骨等,把其中所含的DNA 提取出来。2、选用与探针配对的限制性核酸内切酶,在长链DNA 位置上加以切割,使分子量很大的DNA 长链切短成许多长度不同的小片段。3、在胶板尺寸较长的凝胶电泳仪中,对酶解完全后的DNA 片段进行电泳,各酶切片段就会按其长度大小在电场中进行分离。4、先用碱性溶液使凝胶板中分离开的双链DNA 片段变性为单链片段,然后将凝胶板夹在尼龙膜中,使这些单链DNA片段印溃(blot-ting),转移并永久性地固定在尼龙膜上。5、让放射性DNA探针与尼龙膜上的单链DNA片段进行分子杂交。6、用放射性胶片与尼龙薄膜叠放,尼龙膜上的放射性探针便会发出X 射线使胶片曝光,从而使杂交有探针的长度不同的DNA片段位置显影在胶片上。这样的特征DNA片段条状图谱,便是所谓的DNA指纹。1 DNA指纹图的建立及发展近百年来的研究认为,任何遗传分析都是以遗传标志为基础的,而任何一个遗传标志的价值又在于其变异 性(即多态性)的大小。有关遗传多态性的研究对促进人类学、遗传学、免疫学以及法医学的发展, 以及对阐明某些疾病的发病机理乃至协助诊断等方面都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以往的研究都是利用各种外部表现型、生理缺陷型、同工酶、多态蛋白等作为遗传标志,用间接分析来推论相应的遗传基因。70年代末,限制性内切酶和重组体DNA技术的出现以及分子生物学的飞速发展,使人们对遗传标志的研究转向DNA分子本身。由于各种遗传信息都蕴藏在DNA分子上,生物个体间的差异在本质上是DNA分子的差异,因此DNA被认为是最可靠的遗传标志。某些DNA序列的差异可通过限制性酶切片段长度的改变来反映,此即限制性片段长度多态性(restriction fragment length polymorphisms,RFLP),其产生是由于点突变、DNA重排、插入或缺失引起的〔1〕。随着对RFLP研究的深入,人们发现了基因组中最有变异性的一类序列——高变异DNA序列,使DNA遗传标志的发展和应用得到了一次飞跃。1980年,Wyman和White描述了第一个多等位性的具有高度多态性的人类DNA标志。不久,在胰岛素基因(Insulingene)的5′端区域、致癌基因(C-Haras I Oncogene)的3′端分别发现了相同的高度可变的标志(hypervariable marker)。在α-球蛋白(α-globin)基因群周围还发现了其它三个标志〔2〕。1982年,Bell等〔3〕证实:这些高度多态性区域串联着重复的短序列单位,重复单位数目的差异导致了这种高度的可变性,由于这些结构特征,人们称这些区域为小卫星(minisatellite)或高度可变区域(hypervariable)或可变数目的串联重复(variable number of tandem repeats)。1985年,Jeffreys 等〔4〕用肌红蛋白基因第一内含子中的串联重复序列(重复单位含33bp)作探针,从人的基因文库中筛选出8个含有串联重复序列(小卫星)的重组克隆。序列分析表明,这8个小卫星重复单位的长度和序列不完全相同,但都有相同的核心序列(core sequence)即GGCCAGGA/GGG。他们先后用两个多核心小卫星(poly coreminisate-llite)和探针进行southern杂交,在低严谨条件下杂交得到了包含10多条带的杂交图谱,不同个体杂交图谱上带的位置就象人的指纹一样千差万别,Jeffrey称之为DNA指纹(DNA fingerprint)〔5〕,又名遗传指纹(genetic fingerprint)。RFLP DNA指纹分析技术由于方法繁杂、周期长、实验条件高等缺陷而无法大范围推广。1990年,Williams等〔6〕首次报道了AP-PCR技术,Welsh和McCelland〔7〕亦独立地进行了这方面的工作,从而使DNA指纹技术应用更加广泛。AP-PCR技术是采用随意设计的1个或2个引物,对模板DNA进行PCR扩增,一般先是在低严格条件,即在高Mg2+浓度(大于传统PCR Mg2+浓度)、较低退火温度(36℃~50℃)下进行1~6个循环的PCR扩增,随后在严格条件下进行PCR扩增,产物经2%琼脂糖凝胶电泳或6%变性聚丙烯酰胺凝胶电泳分离,可得到DNA指纹图谱。其基本原理是:在低严格复性条件下,引物与模板DNA非完全互补序列形成错配,错配引物在DNA聚合酶作用下沿模板链延伸,合成新链,当在一定距离内模板DNA另一单链也发生引物错配时,即可对两错配引物间的DNA进行扩增。但是此种错配并非随机发生,引物和模板间,特别是在引物3′端必须存在一定的互补序列,即可产生不同的扩增片段或组合,通过DNA指纹图谱,可得到配对DNA样品中的差异片段,用于克隆、测序、染色体定位和基因片段的生物学功能研究。我国杨建厂等〔8〕利用PCR的原理成功地建立了一种全新的DNA指纹检测技术,称之为随机引物PCR人DNA指纹检测技术(arbitrarily primed PCR human DNA fingerprinting,APHDP),此外还开发出处理DNA指纹数据应用软件,应用于个人识别、遗传素质与疾病的相关特征研究等。2 DNA指纹技术所用的探针自DNA指纹技术建立以来,这一技术迅速在动植物的进化关系、亲缘关系分析以及法医学方面得到广泛应用。也正是由于DNA指纹技术在核酸分析中显示出了强大的生命力,因而许多学者围绕此技术所用的探针作了大量的工作,除Jeffrey等〔5〕的探针外,用人工化学合成或从生物组织中提取后再扩增的办法生产出了一批高水平的探针。迄今,在DNA指纹技术中所用的探针大概有、〔5〕、bacteriophage MB〔9〕、pig repetitire clone p83、PGB 725、poly(GT) containing 、(GTG)5/(CAC)5〔10,11〕、(CAC/TA)4及(GT)12等。同时,在探针的标志上也有了很大的发展,根据它们的结构可大致分为小卫星探针和简单重复序列探针,简单重复序列包括微卫星探针(microsatellite probe)和寡聚核苷酸探针。小卫星探针的核心序列为33bp,常定位在人常染色体前的末端(proterminal)区域,微卫星探针则在10~20bp之间,而寡聚核苷酸探针在10bp以下,普遍散布在人类整条染色体上,或者在基因间区域或者位于内含子内。1988年,我国伍新尧等〔12〕根据DNA指纹是人基因组中重复序列的RFLP的原理和人与鼠的髓鞘碱性蛋白(MBP)基因cDNA同源序列性高于90%的事实,选用鼠MBP cDNA3′端的一段序列(非表达区高度重序列,与人基因组中该类重复序列几乎完全同源),长度为的片段作探针,检测用HaeⅢ酶解的人DNA限制性片段(RF),在人群中可分出22条谱带,受检 的30例无血缘关系的个体之间没有两个人的谱带是完全相同的,显示这一方法的高度个体特异性,这是国内首次用自已的力量找到DNA指纹的探针。3 DNA指纹的应用 法医学方面 同以往的血型测定法相比,DNA指纹技术在法医学领域上具有无可比拟的优越性。已成为鉴定犯罪、亲子鉴定和确定个体间亲缘关系的工具〔5,13〕。随后,国内学者李伯龄〔14〕、姜先华〔15〕、伍新尧等〔12〕也先后对此项技术进行了研究,并应用于实际案件的鉴定中,解决了过去无法解决的疑难案例,如微量血痕、部分腐败的碎尸块的个人认定等。 在动植物科学中的应用 生物种群学研究 利用DNA指纹图可以估算连锁不平衡,比较等位基因的频率,还能估计不同个体之间的重组率,在种群学研究上有助于建立某一个体在种群中的地位和关系,特别是对真菌的种群研究,有很多真菌可以通过有性和无性的方式繁殖,但是何时以何种方式繁殖,程度如何,并不清楚,而利用DNA指纹图就能区分以有性和无性方式产生的后代,并能确定某一区域真菌的自然分布〔1,16〕。 测定物种之间的遗传距离、物种分类鉴定 Jeffreys等〔5〕认为在一个群体的不同成员间拷贝数的串联重复序列(VNTR)由于多态性程度高,在遗传分析中尤其适合作为多态性标志,简单重复的不稳定性可导致VNTR长度的迅速变化,根据家族中或育种群体中VNTR的分离重组频率,可以测定出遗传距离,可用统计学公式确定个体间的亲缘关系:D=2Nab/(Na+Nb),,D值越大,亲缘关系越近,遗传距离就越小;D值越小,亲缘关系越远,遗传距离就越大。为此,运用DNA指纹技术可检测不同物种、同种及同种不同个体的亲缘关系,用于物种分类鉴定,也可用于杂交后代亲本决定,杂交后代群体分开,检测近等基因系(或同类系)种的多态性,并对检测基因进行定位。Welsh等〔7〕对布氏疏螺旋体菌株的DNA指纹进行分析,发现这种lyme病的病原菌实际上是由三个不同的种群组成。罗超权等〔12〕运用AP-PCR鉴定弓形虫虫株,在国内开创了运用DNA指纹技术作生物分类的先例。 在流行病学方面的运用 由于DNA指纹具有以下几个特点:①能反映基因组的变异性;②具有高度的变异性;③具有简单的稳定的遗传性;④DNA指纹谱具有体细胞稳定性。所以,它同一般的流行病学方法相比较而言,具有无比的优越性,使其成为流行病调查的一种有效工具。Jan DA等〔17〕,Denise Chevrel-Dellagi等〔18〕运用IS6110序列作探针对结核病分支杆菌株进行DNA指纹分析,调查国际间结核病的种型、分析流行情况,改进了控制结核病的方法。而ZhenHua Yang等〔19〕从67个病人中分离出结核病分支杆菌株进行DNA指纹分析,发现分离到PTBN12型时易查明流行环节,从而为快速进行疾病控制提供了一个有力证据。在我国,童笑梅等〔20〕采用随机扩增多态DNA指纹图技术对医院内感染的14例新生儿进行病原流行病学分析,发现患儿体内携带的与医务人员鼻中携带的华纳葡萄球菌菌株的DNA指纹图完全一致,从而证明此次感染的病原菌为华纳葡萄球菌,传染源是携带病菌的医务人员。郭永建等〔21〕在6个月内对121名产科新生儿中的30名检出的31株铜绿假单胞菌进行RAPD指纹图谱分析和血清学分型,结果表明,铜绿假单胞菌在产科新生儿中暴发流行,0∶6/R∶1型为暴发流行性菌株,对医院感染病原菌分型、精确确定传染源、阻断传播途径、控制和预防医院感染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疾病诊断及治疗 鉴于DNA指纹所具有的上述特点,故DNA指纹广泛应用于一些疾病的诊断及治疗。Morral〔22〕等发现CF基因9号外显子侧翼含有一小卫星区,且此等位基因带常与△F508连锁,相伴率为、,△F508是最主要的致病突变,可疑患者电泳图只要发现等位基因,就可对此病进行初步诊断。现已在Wilson病、外周神经纤维瘤、成人多束肾、多巴性肌紧张、Frecbreich共济失调、Kallmunm综合征性连锁、视网膜病等基因内或旁侧发现有高度的小卫星区域,从而可进行基因诊断。Okamoto R〔23〕用DNA指纹法预测慢性粒cell性白血病骨髓移植术后复发,取得了成功。 肿瘤的研究 肿瘤是多因素、多阶段的变化过程,病因复杂、变化多样,但归根到底还是在DNA的变化上。一般说来,癌组织、转移灶与正常组织或外周血细胞DNA指纹有差别,常见的是某条带或几条带的缺失,某一条或某几条带密度降低,或者癌组织中出现新的带。Thein等〔24〕用和为探针研究患者DNA指纹谱变化,发现胃肠肿瘤患者癌组织DNA指纹谱全有改变,并认为体细胞突 变还有种属特异性。刘霜等〔25〕应用RAPD(随机扩增多态性DNA)分析技术对6例肝癌患者的癌组织与非癌组织进行分析,发现所有肝癌组织基因组DNA的RAPD指纹图谱均存在差异,其中3例配对肝癌基因组中均存在一相同的的随机扩增片段。杨建厂等〔8〕用APHDFF技术对28例确诊为鼻咽癌病人血DNA指纹图的检测,发现有3条DNA片段出现的频率明显低于健康人群。王黛等〔26〕用、MYO和Mb探针,经Southern杂交法检测12例儿童急性粒cell白血病患者的外周血或骨髓细胞的基因重排,结果发现初始或复发与完全缓解时的DNA指纹图相比,谱带有增加或减少,从而认为急性粒细胞白血病患儿的白血病细胞存在基因重排。参考资料:回答者: xy_vanilla - 举人 四级 8-11 13:31我来评论>>提问者对于答案的评价:太多了,朋友!我问的,你还没答完整。但还是谢谢你们啊!评价已经被关闭 目前有 3 个人评价好100% (3) 不好0% (0)相关内容• DNA指纹的应用及相应的案例• 关于奥运会• 人体有多少的"身份证"• DNA指纹技术,用酶切成片段,所用的酶是什么酶• 同卵双生的兄弟DNA应该是一样的,若他们死了可以通过...查看同主题问题:技术应用 指纹 原理其他回答 共 3 条DNA指纹技术是分子生物学中的一种新技术.它是从分子水平区别不同种类生物之间以及同种生物之间差异的重要手段.它在法医学鉴定、物种起源进化研究、动植物及微生物DNA指纹资料库的建立、畜牧科学研究、癌症的研究、疾病的诊断、亲子鉴定等方面具有非常重要的应用.本文简要阐述DNA指纹技术的研究进展及其应用.回答者: 水心雨君 - 见习魔法师 二级 8-11 13:33dna指纹:指具有完全个体特异的dna多态性,其个体识别能力足以与手指指纹相媲美,因而得名。可用来进行个人识别及亲权鉴定DNA指纹的识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984年英国莱斯特大学的遗传学家Jefferys及其合作者首次将分离的人源小卫星DNA用作基因探针,同人体核DNA的酶切片段杂交,获得了由多个位点上的等位基因组成的长度不等的杂交带图纹,这种图纹极少有两个人完全相同,故称为"DNA指纹",意思是它同人的指纹一样是每个人所特有的。DNA指纹的图像在X光胶片中呈一系列条纹,很像商品上的条形码。DNA指纹图谱,开创了检测DNA多态性(生物的不同个体或不同种群在DNA结构上存在着差异)的多种多样的手段,如RFLP(限制性内切酶酶切片段长度多态性)分析、串联重复序列分析、RAPD(随机扩增多态性DNA)分析等等。各种分析方法均以DNA的多态性为基础,产生具有高度个体特异性的DNA指纹图谱,由于DNA指纹图谱具有高度的变异性和稳定的遗传性,且仍按简单的孟德尔方式遗传,成为目前最具吸引力的遗传标记。DNA指纹具有下述特点:1.高度的特异性:研究表明,两个随机个体具有相同DNA图形的概率仅3×10-11;如果同时用两种探针进行比较,两个个体完全相同的概率小于5×10-19。全世界人口约50亿,即5×109。因此,除非是同卵双生子女,否则几乎不可能有两个人的DNA指纹的图形完全相同。2.稳定的遗传性:DNA是人的遗传物质,其特征是由父母遗传的。分析发现,DNA指纹图谱中几乎每一条带纹都能在其双亲之一的图谱中找到,这种带纹符合经典的孟德尔遗传规律,即双方的特征平均传递50%给子代。3.体细胞稳定性:即同一个人的不同组织如血液、肌肉、毛发、精液等产生的DNA指纹图形完全一致。1985年Jefferys博士首先将DNA指纹技术应用于法医鉴定。1989年该技术获美国国会批准作为正式法庭物证手段。我国警方利用DNA指纹技术已侦破了数千例疑难案件。DNA指纹技术具有许多传统法医检查方法不具备的优点,如它从四年前的精斑、血迹样品中,仍能提取出DNA来作分析;如果用线粒体DNA检查,时间还将延长。此外千年古尸的鉴定,在俄国革命时期被处决沙皇尼古拉的遗骸,以及最近在前南地区的一次意外事故中机毁人亡的已故美国商务部长布朗及其随行人员的遗骸鉴定,都采用了DNA指纹技术。此外,它在人类医学中被用于个体鉴别、确定亲缘关系、医学诊断及寻找与疾病连锁的遗传标记;在动物进化学中可用于探明动物种群的起源及进化过程;在物种分类中,可用于区分不同物种,也有区分同一物种不同品系的潜力。在作物的基因定位及育种上也有非常广泛的应用。DNA指纹图谱法的基本操作:从生物样品中提取DNA(DNA一般都有部分的降解),可运用PCR技术扩增出高可变位点(如VNTR系统,串联重复的小卫星DNA等)或者完整的基因组DNA,然后将扩增出的DNA酶切成DNA片断,经琼脂糖凝胶电泳,按分子量大小分离后,转移至尼龙滤膜上,然后将已标记的小卫星DNA探针与膜上具有互补碱基序列的DNA片段杂交,用放射自显影便可获得DNA指纹图谱。琼脂糖凝胶电泳是分离,鉴定和纯化DNA片段的常规方法。利用低浓度的荧光嵌入染料-溴化乙锭进行染色,可确定DNA在凝胶中的位置。如有必要,还可以从凝胶中 回收DNA条带,用于各种克隆操作。琼脂糖凝胶的分辨能力要比聚丙烯酰胺凝胶低,但其分离范围较广。用各种浓度的琼脂糖凝胶可以分离长度为200bp至近50kbp的DNA。长度100kb或更大的DNA,可以通过电场方向呈周期性变化的脉冲电场凝胶电泳进行分离。在基因工程的常规操作中,琼脂糖凝胶电泳应用最为广泛。它通常采用水平电泳装置,在强度和方向恒定的电场下进行电泳。DNA分子在凝胶缓冲液(一般为碱性)中带负电荷,在电场中由负极向正极迁移。DNA分子迁移的速率受分子大小,构象。电场强度和方向,碱基组成,温度和嵌入染料等因素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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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有广义与狭义刑法之分。广义刑法是一切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刑法仅指刑法典,在我国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刑法的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刑法的论文篇1 浅析刑法中正当化行为初 刑法中正当化行为,一直都是一个歧义众多的法律术语,一如“一张普罗透斯似的面孔,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 逻辑学认为,要想深化研究某一理论,明确基本概念必不可少。所以,面对这个有着众多歧义,且至今还未形成统一的刑法概念——“正当化行为”,首先要做的,便是厘清其内涵外延,明确其类型划分,而这无疑对“深化刑法理论研究,完善正当化行为的刑事立法,推动正当化行为的刑事司法实践”具有重大意义和价值。 1 正当化行为的理论界定 一般认为,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体系中,对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正当化的行为,统称为违法阻却(性)事由,但日本有学者称其为“正当化事由”,或注括号“阻却违法事由”;德国有“阻却违法性”和“合法化事由”等词语;意大利多用“正当化原因”一词;俄罗斯以“排除行为有罪性质的情节”来予以表述。而“合法抗辩事由”则是其在英美双阶层刑法理论体系中的指称。我国大陆对于正当化行为的称谓就更多了,学者们对此莫衷一是。 在诸多称谓中,最具典型的便是以下五种:违法阻却事由、合法抗辩事由、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犯罪构成的非犯罪化、正当化事由。 2 两种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中的正当化行为 要在众多称谓中厘清正当化行为的确切内涵,我认为,首先至少必须要研究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与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并进行概念对比。 两种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宏观说明 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体系是“构成要件该当性(核心)、(事实的评价)—违法性(法律的评价)—有责性(责任的评价)”这样的三阶层评价系统。它将一个整体的行为,以不同的意义划分为不同的犯罪成立要件。而我国大陆地区的犯罪构成系统则是犯罪构成四要件,即“犯罪主体要件、犯罪主观要件、犯罪客观要件、犯罪客体要件”。四要件以“社会危害性为内容出发点,以要件齐合填充为构造形式”,意图从整体上综合宏观的评定犯罪行为。 两种犯罪构成理论在实质内容上的对应 大陆法系国家犯罪构成理论中“构成要件”的要素的种类: 行为主体(只含“自然人与法人”及“特定身份”之内容,无责任能力评价) 行为客体(结果犯/行为犯,“法益”—社会秩序的想象价值) 行为(核心.符合构成要件的犯罪事实,包括行为时间、地点、实施方法或手段) 行为状况(行为时的特别情状) 行为结果 构成要件的故意与过失 对应性: “该当性” 大陆法系国家犯罪构成理论——我国大陆地区犯罪构成理论 行为主体特定身份要素——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 行为客体——犯罪对象 行为、行为状况、犯罪结果——犯罪客观要件 故意和过失——属于主观要件罪过的内容 “违法性” 大陆法系国家犯罪构成理论——我国大陆地区犯罪构成理论 形式的违法性判断中阻却违法事由(消极违法性因素,但在犯罪构成理论本身内进行考察)——排除犯罪性行为(不在犯罪构成理论本身内,但在对行为作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审查时,又必须考虑是否具有这种阻却犯罪性的行为情形) 实质的违法性判断——犯罪客体要件 区别: 大陆法系国家:违法性判断存在着超法规性,即合法化事由的合法存在;实质违法性只是‘yes’ or ‘no’的问题,并无程度上的差别。 我国:罪刑法定要求,排除犯罪性的行为、客观要件都由刑法规定;犯罪客体要件与犯罪概念中的社会危害性紧密相连,它体现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 “有责性” 大陆法系国家犯罪构成理论的“责任”要素包括: 责任能力:行为人的负罪能力(刑事责任年龄以及精神状态) 责任故意:仅为对违法性的认识,不包括对犯罪构成事实的认识 责任过失:判断是否具有阻却主观注意义务的违反性 期待可能性:期待行为人在彼时彼景下作出其他适法情形 对比: 责任能力要素——犯罪主体要件下的责任能力 责任的故意和过失——归于犯罪主观要件的罪过因素中 期待可能性,暂时并无与之相对应的完整部分 3 结语 形式上的侵害性、实质上的正当化、法律后果上的阻却事由,以及不受法律否定评价的性质,正是正当防卫的经典表述。当今世界各国无论法系都对正当防卫进行不懈的研究,正说明了刑法谦益性是现代刑法的大势所趋,刑法体现人权保障是当今刑法的人心所向。所以,为法秩序所容忍、为保护法益所必需、法益衡量的重要标准——即是正当化行为合理存在的依据。正当化行为,既是对不必要的自我牺牲精神的反抗,更是一种公民权利的自我保护手段,我期待在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中,可以将正当防卫纳入,从而具体贯彻程序高于实体、保护重于打击、预防先于惩罚的现代刑法理念! 刑法的论文篇2 论刑法运行中的重刑思维 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病态现象,然而只要人类社会存续,犯罪必然如影随形,“刑期于无刑”只能是一种美好的愿景。基于犯罪所具有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对犯罪行为人处以重刑是一种可以理解的世界性偏好,即使在公认的法治程度高的西方国家,废除死刑的民意调查也是难以得到超过半数的支持,由此可见一斑。具体到我国来讲,重刑思维就不仅仅是偏好,而是一种汹涌澎湃的狂热了,“刑, 从刀 ,井声, 刭也。”刑的本意就是一把刀,用来割人脖子的。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是镇压犯罪分子嚣张气焰的武器。从古至今,这一思想得到了极好的继承及发扬。然而正是这种可以理解且极具弥散性的重刑思维,深刻影响了我国刑法从器物到制度,到思想的各个方面,其正面效应趋向递减,而日益成为横亘在我国法治建设道路上的重大阻碍。本文拟对我国刑法运行中的重刑思维的渊源、表现、危害性进行分析,提出改善重刑思维可能的努力方向。 一、重刑思维的渊源及传统 夏商周三代是我国刑罚严酷而苛杂的开端,“夏刑三千,周刑二千五百”,“夏刑则大辟二百,髌辟三百,宫辟五百,劓、墨各千。殷因于夏,盖有损益。”(《尚书大传》)春秋战国以至秦国的强大到最后统一六国,历经商鞅、慎到、韩非子等人的不断发扬,重刑主义思想达到顶峰。其认为由于人性是趋利避害的,“人君(生)而有好恶,故民可治也……好恶者,赏罚之本也。夫人情好爵禄而恶刑罚,人君设二者以御民之志,而立所欲焉。夫民力尽而爵随之,功立而赏随之,人君能使其民信于此如明日月,则兵无大敌矣。”(《 商君书·错法》),因此民众是可治理的,治理的工具就是赏和罚,而且在法家的眼中,这两种驱驰民众的方法并非同等重要,罚的力度远远大于赏,即“治国刑多而赏少,乱国赏多而刑少。 故王者刑九而赏一,削国赏九而刑一”。特别在社会动荡不安、利益纷争加剧的时代,刑罚轻缓是无法治理国家的,“如欲以宽缓之政、治急世之民,犹无辔策而御駻马,此不知之患也。”(韩非子·显学)而根据社会现实加重刑罚则会收到“ 藉刑以去刑”(《 商君书·开塞》)的目的,即“重刑连其罪,则民不敢试,故无刑也”(《 商君书·说民》),“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是谓以刑去刑”而且重刑主义被包装为爱民举措,民众畏惧重刑,就不会以身试法,反而对其是一种爱护。 “夫火烈 ,民望而畏之 ,故鲜死焉,水懦弱 , 民押而玩之 ,则多死焉 ,故宽难”(《左传,昭公二十年》)。其后虽历经汉代学者反思及批判,抛弃绝对追逐重刑的做法,但因这一思想契合封建帝国中央集权的需要而被隐蔽地保留下来,即董仲舒儒法合一,外儒内法的改造方式,剔除了绝对重刑主义过分暴虐残酷的内容,吸纳其对于君主专制集权有益的观念做法。在其后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中,重刑思维的面目虽然大体上趋于温和,但其内核却历经王朝更迭而未曾变异,如同远古的幽灵般一直盘踞在上到执政者,下到普通民众的观念之中。 二、重刑思维的表现形式 1、复仇思想根深蒂固,重刑观念挥之不去 作为一个从封建时代到现代文明社会之间缺乏过渡时期的国家,没有经历商品经济的充分发展,启蒙运动的思想洗礼,旧有观念从未被彻底抛弃,而西方舶来的人道、自由、法治等进步观念未彻底扎根于国人心中,反映在刑法领域,就是复仇思想和重刑观念的根深蒂固。我国自古就有“父之仇, 弗与共戴天; 兄弟之仇,不反兵; 交游之仇,不同国。” (《礼记·曲礼上》)的说法,从官方到民间都对复仇思想给予了相当程度的同情及宽容,而这种态度反过来又鼓励着复仇思想和行为的持续存在。在现代社会,追诉犯罪的权力原则性地属于特定的国家机关所有,不允许公民个人进行复仇。但是复仇观念并未因此无用武之地,只是变换了存在并起作用的领域而已,它仍然广泛存在于公共舆论空间。审视来今年来的社会热点,被公众及学界高度关注的刑事案件,除了少数的案件,因为脱离大众朴素正义观而被认为量刑过重以外(许霆案,“天价葡萄案”、“天价手机案”),其余案件中,公众主导的舆论均一边倒地呈现要求对被告人处以重刑乃至死刑严惩,如张明宝案,药家鑫案,李昌奎案。 2、对立法中新增罪名及加重刑罚的强烈诉求 纵观近期的刑法修正案,对民众意见广泛听取,增设了危险驾驶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组织考试作弊罪、替考罪等一系列罪名,立法的民主化程度进一步提高。此外,相对于已经被立法机关吸纳而成为刑法条文的建议,因此公众强烈呼吁刑法中增设见危不救罪,许多学者也积极为增设该罪论证。但是将扶危济困的道德义务上升到刑法中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不仅存在是否符合刑法理论自洽性的问题,而且对公民课以过高的义务,过分限制公民行为自由。 三、重刑思维的危害 1、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恶化刑事被告人的处遇。 重刑思维在严惩被告人的同时更加追求“杀一儆百”的威慑效果,相信重刑乃至死刑在整个刑罚体系甚至整个社会治理手段中具有最大的效用,“禁奸止恶,莫若重刑,禁一奸之罪而止境内之邪”,这种观念与费尔巴哈的心理强制论具有异曲同工之处。不能达到以刑去刑的目的,反而出现“失期当斩、举大义亦死”的尴尬局面,逼迫民众发出“王侯将相宁有种乎?”的呐喊。在司法机关的追诉惯性和民众的舆论压力下,刑事案件的被告人的正当权利被忽视和牺牲了。 2、阻碍现代法治的推进,蚕食司法改革的空间。 当代刑事法治建设具有一些普世公认的价值追求或者说评价标准,例如刑罚轻缓化、人道化、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以未决犯不羁押为原则、严格限制死刑乃至最终废除死刑等。虽然各国因为国情不同而对刑事法治存在不同的理解,从而形成形态各异的法治建设道路,但是这些基本原则和方向是毋庸置疑的,是一个现代文明国家法治建设不可回避的问题。我国传统的有罪推定、重刑思维具有深厚的民众基础,现实的刑法运行过程各方面都或深或浅地受到这一思想的影响。 “我们的极刑主要是针对那些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行为,这就是宽严相济、区别对待、突出打击重点、少杀慎杀综合起来得出的判决”,但是因为该案被告人李昌奎奸杀少女、摔死男童的恶劣的手段和及严重的犯罪结果,相比药家鑫案有过之而无不及,公众在对比之后自然对李昌奎案的死缓判决表示抗议,终审法院不得不做出“李昌奎案不存在任何黑幕,或法官徇私枉法的问题”、“该案判决结果是经过审判委员会表决的”的声明。此前“为中国死刑判决立下创新型的标杆”的期许也显得过于乐观,这种尴尬结果准确地说并不是该案判决过轻,而是药家鑫案判决过重,在可以判处死缓的时候在强烈的死刑立即执行舆论下对后者作出了妥协,导致此后类似案件只可重不可轻的结果。这种案件恶劣的社会效应及其不利于我国限制死刑、最终废除死刑的目标实现。 3、影响国际刑事司法协作和国家形象 从具体层面来说,我国在重刑思维影响下的刑事立法及司法实践影响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广泛开展,因我国在贪污等犯罪中规定有死刑罪名,依据“死刑犯不引渡”的国际惯例,这些犯罪嫌疑人一旦潜逃境外即难以被遣送回国。我国每年实际执行死刑数一直讳莫如深,不但国际社会无从得知,国内学者对此也有“囿于缺乏司法信息等第一手研究材料而无法做到具体深入和理论联系实际,从而缺乏针对性和说服力”〔2〕的困惑。在经历共九个刑法修正案,特别是刑法修正案八、九大幅度削减死刑罪名的情况下,我国现行刑法存留的46个最高刑保有死刑的罪名中,仍然有很大的削减空间。 四、改善重刑思维的努力方向 1、增加对犯罪的宽容度 犯罪,是孤立的个人挑战社会最极端的方式。它理所当然受到社会中所有良善公民的憎恶,这种憎恶对于威慑犯罪、捕获犯罪人、对受害方给予心灵慰藉都是非常有益的。“人们对犯罪的愤恨影响与引导着社会对犯罪所作的反应,这种愤恨对社会的正义来说是不可缺少的。”〔3〕特别对于我们这样一个拥有深厚侠义精神的国家来说,嫉恶如仇、“路见不平一声吼,该出手时就出手”都是支撑社会良好运行的动力。如同菲利的犯罪饱和理论,每个社会因其独有的政治、经济形态,必然具有与之相匹配的犯罪数量。如今的人类依旧对犯罪现象深恶痛绝,正是因为人类更加意识到人本身的价值,意识到犯罪并不是个人绝对意志自由选择的结果,意识到最好的社会政策才是最好的犯罪政策,才让我们对于犯罪人给予更多的宽容和谅解,而不是寻求用对其课以超过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及社会危害性的重刑来抗制犯罪。 2、承认刑罚的作用的有限性 与道德、舆论、行政措施等现存的对抗犯罪的方法相比较,刑罚确实是最具强制力且威慑力的措施。一种意识上拟制的愿景。另外,刑法的运行所存在的副作用越来越被认识到,其报应犯罪的同时也刺激犯罪,预防犯罪的同时也滋生犯罪。如耶林所说“刑法如双刃之剑,用之不得其当,则国家与个人两受其害。”因此,在心理上抛弃刑法万能的思想,接受刑罚作用的有限性,宽容不仅是对犯罪行为而言,对刑法本身也需要宽容的保护,它是刑法得以良性运行的必须空间。 3、积极引导民意,创造民意与司法之间相对独立的空间 民意与司法是一个亘古常新的话题,尤其在刑法领域,民意与刑法的交互影响始终是刑法运行中不能忽视的重大课题。刑法与道德关联密切,又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因此在各部门法之中独得公众恩宠,备受媒体瞩目,特别在重大案件中想低调而不可得。在许多情况下,公众的密切关注与刑法运行呈良性互动的关系,公众与刑法的距离拉近,增加了认同与理解,刑法的价值理念与具体规范也得以传播与遵行。但重刑思维几乎与人类社会相伴而生,具有十分广泛的民意基础,稳定性极强,如果要对其予以改善,在刑事立法与司法运行中不能一味的妥协与屈从,刑法不应只是被动的反映社会,在社会变革与进步中也应有所担当,成为引领社会心理的力量。另外,刑事司法办案毕竟是极具专业性的活动,其有自身的话语体系,应当与民意保持一定的隔离,减少它对案件审理的负面影响,从前文对药家和李昌奎案的分析中,司法机关对民意的态度如草上之风,对于刑法的权威和公信力也是极大的损害。 猜你喜欢: 1. 刑法方面毕业论文3000字 2. 刑法毕业论文范文 3. 刑法毕业论文 4. 刑法方面毕业论文参考范本 5. 刑法毕业论文参考范文
刑事案件证据的审查判断标准初探[内容摘要]证据收集完毕后,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必须经过审查判断、分析、研究证据是否具有能力、关联性和证明力和大小,从而确定所收集的证据能否用作定案的根据以及证明价值的大小,证据是确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是确定有罪或无罪,罪责轻重的关键;确定案件质量,做到不枉不纵,打击犯罪,保护国家、集体、公民、财产和人身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都将起到极大作用.本文就证据审查判断、概念、特征、审查判断的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经过控辩双方质证,由法庭认定.全案审查判断证据标准及其意义进行论述. [关键词] 证据审查 判断 特征 标准 引言 收集证据是审查判断证据的基础,收集证据在前,审查判断证据在后,收集证据和审查判断证据紧密相连,没有收集证据就谈不上审查判断证据,反之,不对证据审查判断,就不能作定案依据,就不能查清案件事实。在司法实践中,对证据的审查判断显得十分重要,也是一个难题,如何审查判断证据,这涉及到法律有涉及办案人员的素质,保证案件的质量,不枉不纵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国家、集体、公民和财产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有着极其重要作用。为此,本文就证据审查判断的概念、特征、审查判断的标准和意义作一论述。 一、审查判断证据的概念和特征 审查判断证据,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当事人及其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对证据材料进行分析、研究和判断,以鉴别其真伪,确定其有无证明能力和证明力以及证明力大小的一种诉讼活动。审查判断证据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审查判断证据的主体既包括国家专门机关,也包括当事人及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我国传统诉讼理论基于从狭义上界定审查判断证据的概念,将审查判断证据的主体限定为国家专门机关,实际上从广义上来讲,除了专门机关为了确定案件事实对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外,当事人及其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也要对证据进行审查判断,以便向审判人员提出如何认定事实方向的意见,使审判人员能够对案件事实作出正确的认定,并在此基础上正确地适用法律作出公正处理。因此,审查判断的主体不仅包括专门机关,也包括当事人及其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 专门机关审查判断证据与作为诉讼参与人的当事人等审查判断证据,既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的地方。专门机关和当事人等审查判断证据,都是通过对证据材料进行分析、鉴别以确定其真伪,判断其有无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已经证明力的大小,这是二者共同之处。其不同之处主要表现在: (1)专门机关办案人员审查判断证据是一种职权行为,即基于侦察权、检查权和审判权而进行的活动,而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审查判断证据则属于非职权行为; (2)专门机关办案人员审查判断证据,可以运用其在办案中积累的丰富经验,同时有具有法律赋予的必要手段和方法,以及相应的物质条件保障,相对于当事人等审查判断证据,更有其优势; (3)专门机关审查判断证据,是为了正确地处理案件,维护国家、社会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而当事人等审查判断证据,主要是为了维护自身或委托人的利益; (4)在审查判断证据的效力方面,专门机关审查判断后认定具有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即可直接作为处理案件或者作出某种处分的依据,而当事人等对证据的审查判断,通常只是提出证据的前提,该证据能否作为认定案情的根据,还取决于专门机关是否采信该证据。 将当事人及其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作为审查判断证据的主体,既符合诉讼实践,也有利于保障其行使诉讼权利,促使其履行诉讼义务,从而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1] [2] [3] [] []2、审查判断证据的本质是一种思维活动。如果说收集证据是认识过程是第一阶段即感性认识阶段的话,那么审查判断证据则是认识过程的第二阶段即理性认识阶段。这一阶段的活动方式,与第一阶段的收集证据相比是不一样的,它是在收集证据的基础上,通过人们的大脑,运用概念、判断和推理的思维形式来进行的。当然,审查判断证据与收集证据虽然是两个不同的阶段,但两者往往相互结合、交替进行。司法人员、当事人等必须首先收集证据,这是审查判断证据的前提;对于收集到的证据材料,司法人员、当事人等经过审查判断,如果发现有疑问或遗漏,则必须再去收集证据以便消除疑问或补充证据。把新收集的证据和原有的证据结合起来综合分析、研究,就可以使司法人员、当事人等对案件事实的认识不断趋于正确。这实际上是司法人员、当事人等对案件事实的认识由浅入深,由感性到理性的发展过程。 3、审查判断证据的目的是确定证据具有证明能力和证明力以及证明力大小。司法人员、当事人等通过对证据进行分析、研究和鉴别,其目的一是为了确定证据是否具有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因为证据具有能力和证明力,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二是为了确定证据与案件事实联系的紧密程度,联系越紧密,其证明力越大,反之,其证明力就越小。 4、审查判断证据的任务有两项,一是对单一和多个证据的审查判断,二是对全案证据的审查判断。司法人员、当事人等对单个或多个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其目的是为了审查核实某一证据或某几个证据是否具有证据能力和证明力;而对全案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其目的则是为了判明所有已查证具有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证据能否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 二、证据审查判断的标准 从现行的法律规定和学理来看,审查判断证据可分为对个别证据审查判断的标准和对全案这证据审查判断的标准。 个别证据审查判断的标准,即刑事诉讼中对单一证据进行审查判断的内容,主要包括:证据是否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证明的内容是否真实;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等。 1、定案证据必须客观真实性。《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3款明确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法庭》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的要求,法庭应当根据案件是具体情况,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查证据的真实性:(1)证据形成的原因;(2)发现证据时的客观环境;(3)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4)提供证据的人或者证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5)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其他因素。在审查判断证据的客观真实性时,执法人员应注意的是上述法律规定的“属实”是指客观真实。法律法规规定的真实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客观的真实,即符号案件情况的真实,不以当事人和审判人员的意志和认识为转移,因此当事人和审判人员不能反驳它,而只能通过不断的证据活动认识它。二是法律的真实性,法律规定一旦某种情况得到了证明,就假定另一种情况是真实的,如推定。法律的真实允许当事人反驳,一旦当事人提出了成立的反证,法律的真实就不复存在。从判定的需要来看,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必须经得起各种各样的反驳,而要做到这一点定案证据就必须符合客观的真实。可以说,客观真实是证据的最基本属性之一。 定案证据的客观真实性与执法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并不矛盾。可客观事实性是从唯物论的角度认识定案证据所得出的结论,而主观能动性是从认识论的角度认识定案证据所得出的结论。事实材料只有经过当事人是举证和执法人员收集的活动,才能够进入执法程序,才能成为定案的证据;对于执法人员已经调查收集的证据,哪些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使用以及应当如何使用,实际上仍然需要审判人员发挥主观能动性,予以甄别、筛选和判断。实际上,定案证据的客观真实和执法人员主观认识是相统一的关系。 2、定案证据必须与本案相关,具有关联性。定案证据必须与本案相关,即具有相关性。所谓相关性是指证据与特定的证明对象有关,是证据对特定的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和价值,据此,对查明案件事实有意义的事实材料既具有相关性;而对案件事实或者其他证据没有任何影响事实材料,与本案无关,没有相关性。在审查判断定案证据的相关性时,执法人员应当将其与证据的真实性区别开来,逐一审查,在认定某一个证据是否具有相关性之前应当分清该证据对象是什么,如果该证据的证明对象不是本案实体法或者程序法规定的事实,该证据就没有相关性。 [] [] [1] [2] [3] [] []3、定案证据必须具备合法性。定案证据的合法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定案证据必须是通过合法的手段调查收集的事实材料,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调查收集的证据是非法证据。二是定案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表现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表现形式的事实材料只能是一般的证据材料,而不是定案证据,即使其具有真实性和相关性。只有做到这一点,才能保证诉讼的程序公正,并有效树立司法的权威。法庭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以下几方面审查证据的合法性: (1)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2)证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的要求; (3)是否有影响证据效力的其他违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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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中,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具有里程碑式意义,但法律对其具体适用条件却规定不清,以致于在实务中司法人员适用混乱。本文旨在通过对比实体法与程序法对“悔罪表现”的不同适用规定以寻求最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解释方法。其次,未成年人作为特殊的群体,其盲从的特性决定了司法活动应更加侧重于引导,通过教育的方针来帮助他们走出误区。只有当实体法与程序法达到协调状态时,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殊程序制度才能发挥其最大的价值。关键词 未成年人 案件 附条件不起诉 悔罪表现作者简介:霍婷、周仪,南昌大学法学院本科在读,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学。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世纪以来,技术革命冲击了传统社会人的思维与行为方式,也带来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而未成年犯罪率的飙升就是突出的热点之一。社会环境迫使大批走投无路之人实施犯罪,也逐渐松动了报应刑论所坚持的行为人具有完全的自由意识因而有罪必诉的基础观点。在司法改革的大形势下,我们更应该坚守刑罚并非预防犯罪的最佳手段,特别是针对未成年人,教育改造才是良药。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设立目的在于挽救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通过创新起诉制度以实现非犯罪化。德国刑法学家李斯特也曾分析得出温和的、社会化的矫治方法更有利于降低重复犯罪率的结论 ,这也印证了此项制度的可行性。附条件不起诉规定了三项要件即罪名、可诉性和悔罪表现。作为必要的条件之一,悔罪表现在此制度中占有重要地位,但遗憾的是,无论是实体法亦或是程序法都未对此明确规定。由此可见,确定其内涵与外延对当前司法实践具有重大意义。一、悔罪表现具体内涵的选择冲突对于何为“悔罪表现”,学者们各抒己见。张明楷教授认为是指在犯罪后以一定的行为来表示自己的悔恨 ,但有的学者则将其理解为认罪与忏悔,因此悔罪表现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且对自己的行为表示后悔并希望改正 。更有人提出,悔罪表现不应该只停留在主观心理感受层面,必须以客观行动表示出来,如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对于这种种说法,检察院在决定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附条件不起诉的三要件时,究竟要以谁为准?由于案件本身的差异以及地区不同,司法官员基于自己的认知所做出的选择无可避免的具有差异性,这就很容易导致同案不同判,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性。而在当今的司法实践中,司法工作人员则更多的趋向于将附条件不起诉中的悔罪表现直接与《刑法》第72条缓刑中的悔罪表现相等同。持此观点者认为《刑法》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悔罪表现都指向同一个目的即证明嫌疑人没有再犯的危险,所以可以等同适用,这是诉讼法与程序法衔接的一个体现。但笔者认为,其一,由于两种制度具有本质的不同,因此即使指向同一目的,也不可以等同适用。两者最明显的不同即缓刑是独立的刑种,由法院宣告,实行社区矫治。而附条件不起诉是一种独立的起诉制度,体现了检察院的出罪权。其二,附条件不起诉对象的特殊性决定了其标准应低于缓刑的要求。以北京市西城区检察院刊登的某案例为例 ,17岁的犯罪嫌疑人小宇在工作过程中因琐事与被害人张某发生争吵,将被害人打伤,经鉴定为轻伤。后小宇投案自首,对于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但悔罪态度始终不好,表示不道歉。若按照缓刑中悔罪表现的标准来衡量此案,则无论如何小宇也无法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可如果对小宇的生活经历简单了解后,我们将很容易得知其由于家庭贫困,父母不管不教,因此性格倔强冲动,不善与人交往的结论。当今社会还存在很多所谓的“问题少年”,他们法制观念淡薄,容易走极端,但由于年龄小,则很容易通过教育来纠正他们的价值观。如果法律仅是冷冰冰地给予惩罚,反而会助长逆反心理,加剧社会的不和谐。二、附条件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之衔接冲突除了上文所论证的悔罪表现上的冲突,《刑事诉讼法》与《刑法》在衔接问题的另一冲突点则体现在如果根据《刑法》第37条,由于具有法定量刑情节,未成年人在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情况下是可以直接适用相对不起诉的,但是如果依据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未成年人只有在符合罪名限定、悔罪表现、考察合格等种种条件后才能不受起诉。从这一角度看,附条件不起诉的规定不符合立法宗旨。此制度本来旨在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保护,对其进行挽救,而不是为其重返社会增加难度。笔者认为,解决这一冲突的方法之一是放宽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限制。既然后者在符合重重条件后才能达到与前者一样的结果,立法者则应根据罪责相适应的原则,适当降低后者的罪刑要求,例如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主观恶性可略重于相对不起诉的要求,以寻求法律上的平衡,也真正的将未成年人特殊诉讼程序落到实处,切实保护他们的利益。自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出台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与相对不起诉的关系一直成为学者们讨论的热点问题,大致分为两种学说即独立说与包含说 。随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理论与实践的不断丰富,独立说成为了主流学说,如陈卫东教授认为,相对不起诉是在符合法律规定后的不起诉,其本质是不起诉;而附条件不起诉是在符合罪名与悔罪条件后的不起诉,在条件达致以前,其实质仍为起诉,因此两者独立。 笔者也赞成独立说,理由在于两种不起诉的关注点不同,相对不起诉侧重点在于犯罪事实、犯罪情节等客观方面,而悔罪表现所占比重不大;而法定不起诉则更关注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表现,检察官可以主动设置考察来行使裁量权。三、完善衔接问题的建议目前在立法层面对于悔罪表现没有具体地、可操作性的规定,而司法实践又急需此方面的指导以防止裁量失衡,减损司法机关的权威。笔者认为,在缓刑制度中,悔罪表现可以犯罪后是否积极返还原物,是否真诚的向被害人道歉,是否积极赔偿损失、取得谅解亦或是在羁押期间是否守法为标准。而在附条件不起诉中,则应降低标准,将悔罪表现看作形式要件,只要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符合罪名、可诉性的实质要件且愿意接受考察,均可做出附条件不起诉的意见。原因在于,其一,缓刑的适用对象是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而附条件不起诉的刑罚条件是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虽然两者都是特殊预防,但是显然后者的刑罚条件更严格,因此为了达到内部平衡状态的,应当适当放宽其他要件;其二,如上述案例,青少年处于心智成长阶段,不具有辨别是非的能力,通常表现出暴躁、盲从、容易极端的特征。多数未成年人走向犯罪是由法制观念淡薄、在社会中交叉感染所致,因此对于未成年人,我们应更加侧重于引导,通过教育的方针来帮助他们走出误区。此外,也无需担心此制度将放纵犯罪,因为在考验期内,检察院会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可以要求被附条件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接受矫治和教育,一旦嫌疑人违反了禁止性规定,检察院应当撤销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既然这样,何不给青少年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这一系列的制度设计形成了一张严密的法律网,足以将屡教不改的未成年嫌疑人收入网中,以达到预防犯罪与惩罚犯罪的平衡。而附条件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冲突问题的解决措施本文在前文已做出回答,此处不再赘述。四、结语程序法与实体法虽然都具有独立的内在价值,但只有当两者协调统一时,才能创造出无限的价值。冲突与摩擦胡导致体系的混乱,只有平衡才能促使法律不断地向前发展。刑事案件的每一个决定都改变着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每位法律工作者对之都必须慎之又慎。人是手段而非目的,设计一个完美的制度来帮助未成年人回归社会,这不仅是未成年人需要的,也是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