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需要以下条件(1)已完成工商注册登记;(2)工商登记经营范围含出版物零售业务;(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设立出版单位应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出版单位领取出版许可证后,持出版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
注册图书出版公司流程如下:
第一步,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窗口现场申请。
第二步,持《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相关材料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出版许可证》。
第三步,持《出版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
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公司章程;
(四)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五)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六)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七)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八)公司住所证明;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获得《出版许可证》,民营图书公司具有出版权。
扩展资料:
出版管理条例(2016修订)
第十二条
设立出版单位,由其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设立的出版单位为事业单位的,还应当办理机构编制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设立出版单位的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
(二)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的名称、地址;
(三)出版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资格证明文件;
(四)出版单位的资金来源及数额。设立报社、期刊社或者报纸编辑部、期刊编辑部的,申请书还应当载明报纸或者期刊的名称、刊期、开版或者开本、印刷场所。申请书应当附具出版单位的章程和设立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立出版单位的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主办单位;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设立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应当自收到批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领取出版许可证。登记事项由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出版单位领取出版许可证后,属于事业单位法人的,持出版许可证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依法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属于企业法人的,持出版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出版管理条例
很多企业需要办理出版物许可,那么什么是出版物许可,有哪些条件,可以分为几种,下面小编来给大家讲解讲解!!!在办理巴中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分为两种,一种为零售,一种为批发。 1、凡从事图书、报刊、电子出版物(包括软磁盘、只读光盘、交互式光盘、照片光盘、高密度只读光盘、集成电路卡等)的零售、出租的单位和个人均须申领《出版物发行许可证》。从事上述出版物批发业务的应向省、市提出申请。2、设立出版物零售、出租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零售、出租业务,应当申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受理、审查、审验的前置条件:许可条件:1、有确定的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2、经营者应当具有初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 3、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 以上就是在巴中办理出版物许可的条件和情况,如有不解欢迎随时咨询!
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办理流程1、到各地市新闻出版广电局或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报告,报告应注明经营单位名称、地址、经营者身份证明、工商税务等证明材料。2、各地市新闻出版广电局或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将按照规定进行办证,期间办证人可查询办理进度,一般需要20个工作日,不需要相关费用。3、办理后,办证人领取证件,张贴在经营场所显眼位置。4、换证、年检时,需要提供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正副本、部门审批证明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二、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批发申报材料1、到省新闻出版局领取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审批表;2、申请书,载明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资本来源、资本数额等;3、企业章程;4、注册资本500万元的资信证明;5、经营场所的情况及使用权证明(进入批发市场的单店营业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独立设置经营场所的营业 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填写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地址平面图;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7、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职业资格证书中级及复印件一份;8、相应计算机管理条件的证明材料。(二)出版物经营许可证零售各区新办所需材料1、核名通知书或执照副本原件(增项企业用)2、验资报告3、房产证复印件4、租赁协议5、公司章程6、法人的初级职称图书发行员证书7、所有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8、增项企业需要提供公章9、公司座机,手机,邮编三、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需要注意什么?那么,对于企业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话,流程上要注意什么呢?1、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需要企业到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下载申请表,并填写;2、提交材料要按照A4纸尺寸打印,有特殊要求除外;3、材料要按照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4、申请不通过的,会以书面说明通知申请企业,申请企业修改后,可重新提交申请;5、重新提交申请需要企业按照不批准做出书面说明实际要求修改;6、出版物经营许可证需要张贴在经营场所显眼位置。
先向地方新闻出版局申请,再报给国家出版管理部门审批。国家已经规定原则上不再审批新刊号。所以一般单位不要白折腾。
首先国内刊号现在是申请不下来的。只要不是赢利为目的的刊物,是不需要有刊号的,如果你想拿到报亭销售,那么就要有国内刊号,你可以租借的方式运作,或者买一个国际刊号,可以发行,但不能在报摊卖。如果做dm杂志,那么申请工商局广告经营许可证就可以了。
办理《广告刊登许可证》首先应该具备以下三点
1.已经成立了公司
2.具备至少一位广告审查员
3.期刊出版许可证
广告刊登许可证办理流程:
要想在中国大陆合法出版发行刊物,目前有六种方法:
第一、直接申请办理国内统一刊号:CN号
第二、连续型电子期刊号:CN号
第三、境外期刊进口落地形式
第四、新闻出版总署批文形式
第五、承包或合作形式,与有CN号的国内杂志社合作出刊
第六、向新闻出版总署申请内资准印号形式
第七、直接申请办理大陆国内统一刊号(CN号):
刊号申请的价格不固定,要看你是自己申请还是找别人申请,是申请刊物是申请报纸刊号。等等吧。
一、办理流程:
1、设立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或个人可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的电子政务网上下载并填写《印刷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连同《申请》;《印刷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一式两份,《章程》《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一年内),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厂方房产或租赁证明。提交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印制管理处进行审核。
2、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在审核资料符合条件的基础上,对设立企业或个人进行实地考察后,为符合条件者颁发《印刷经营许可证》。
二、印刷经营许可证办理条件:
1)有确定的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
2)有与出版物业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发行人员。
3)有与出版物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和固定的经营场所。
4)有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5)最近三年内未受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无其他严重违法记录。
注:除出版物发行企业依法设立的从事批发业务的分公司外,批发单位应为公司制法人。
《印刷经营许可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为了加强印刷业管理,规范印刷业市场秩序,维护印刷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而颁发的一种行之有效的资格证明。
《印刷经营许可证》是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必须申办的合法凭证,是保障从事印刷出版业的企业正常运营的前提和保障。同时也是判断从事印刷业的企业或个人是否合法经营、依法经营的有力凭证。
1、印刷经营许可证办理材料:
1)企业章程。
2)注册资本信用证明。
3)经营场所的情况及使用权证明。
4)法人及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5)负责人的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或其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那不是一个东西,是一个许可证哦您好,本人从事多年印刷许可证的办理工作,对各个地区的政策都比较熟悉的,下面我大致说说北京的政策形式首先哈,北京可以办理两种印刷,一个传统印刷,一个数码印刷,都可以办理,需要做一些准备工作,比如注册资金要一百万以上,比如地址面积需要八百平米以上,比如需要有印刷机,和相关人员难不难分怎么看,反正我认为专业的事儿应该找专业的人去做您觉得呢?
哇塞,看到你们发的,我真是笑的不行,不懂就别瞎说呀,办理印刷许可证需要很多手续的,一般都是出版物印刷,哈哈
可以除符合相关政策法规的要求外,还应当征求利害关系业主的同意,否则业主可以向物业、居委会反映要求协商解决,协商无果的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并且噪音必须达标,不达标的话可以向环保部门反映。书报刊印刷许可证是一种书刊类许可证,只有持有书报刊印刷许可证的印刷企业,才能承接出版社、报社、期刊等单位关于图书、报纸、期刊的印刷业务。通信术语中的许可证指的是ISP(互联网服务提供商)许可证和ICP(互联网内容提供商)许可证。ISP许可证是指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单位,是增值电信业务中的移动网信息服务业务资质。ISP许可证可分为全网ISP许可证、地网ISP许可证。经营性网站必须办理ICP许可证,否则就属于非法经营。
分类: 生活 >> 购车养车 解析: 东方汽车杂志社有限公司编辑出版《汽车与配件》及《轿车情报》杂志. 《汽车译丛》于1954年1月创刊季刊.32开小册子全年共出四辑。由人民交通出版社上海分社在上海出版。 《车经》杂志创刊于2002年初 【主管单位】上海文艺出版总社【主办单位】上海画报出版社/三众华纳传媒协办【发行】上海画报出版社 《车迷》杂志由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正式创办于2000年1月,月刊,国际标准大16开,116面全彩印刷,面向全国发行,定价10元。雅式出版公司《现代汽车》
不是。《资源节约与环保》创刊于1981年,是天津市经委主管、天津市节能协会主办的全国公开发行刊物。
图书:[1] 苏东水主编.产业经济学[M]. 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0[2] 王成钢著.交通运输市场概论[M]. 人民交通出版社, 1999[3] 陈贻龙,邵振一主编.运输经济学[M]. 人民交通出版社, 1999[4] 沈志云主编.交通运输工程学[M]. 人民交通出版社, 1999[5] 谢地著.产业组织优化与经济集约增长[M]. 中国经济出版社, 1999[6] 李维斌主编.公路运输组织学[M]. 人民交通出版社, 1998[7] (法)泰勒尔(JeanTirole)著,马捷等译.产业组织理论[M].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7[8] 江小涓著.经济转轨时期的产业政策[M]. 上海三联书店, 1996[9] 曾培炎主编.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M]. 中国计划出版社, 1995[10] 高家驹主编,中国综合运输管理培训中心[编].综合运输概论[M]. 中国铁道出版社, 1993期刊:[1] 宋键,徐瑞华,缪和平. 市域快速轨道交通线开行快慢车问题的研究[J]. 城市轨道交通研究. 2006(12)[2] 刘丽波,叶霞飞,顾保南. 东京私铁快慢车组合运营模式对上海市域轨道交通线的启示[J]. 城市轨道交通研究. 2006(11)[3] 程雯. 关于城市轨道交通列车编组形式的探讨[J]. 都市快轨交通. 2006(04)[4] 王粉线,边晓春. 上海轨道交通市域线列车运行交路及相关问题研究[J]. 城市轨道交通研究. 2006(06)[5] 苗秋云,江志彬. 上海地铁二号线运输能力的提高措施研究[J]. 上海铁道科技. 2006(03)[6] 徐瑞华,李侠,陈菁菁. 市域快速轨道交通线路列车运行交路研究[J]. 城市轨道交通研究. 2006(05)[7] 田福生,吕红霞,李致宏. 基于车底配置最优的地铁列车交路设计[J]. 铁道运输与经济. 2006(01)[8] 傅华. 我国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的发展[J]. 地下工程与隧道. 2005(04)[9] 徐瑞华,陈菁菁,杜世敏. 城轨交通多种列车交路模式下的通过能力和车底运用研究[J]. 铁道学报. 2005(04)[10] 宾坚,王慈光,刘设. 层次分析法在轨道交通车辆选型中的应用[J]. 陕西工学院学报. 2005(02)
进入终审可以发增刊,但是几率不大。所谓的增刊就是期刊在刊期之外出的刊物。按照规定,一般期刊可以在正常的刊期外再出两期增刊。也就是说,增刊也是正规出版的刊物。如果你的文章被增刊录用,则意味着你的文章不符合正刊的收稿要求。但有些期刊则是要求一样,只不过加收了两期增刊而已。
第二十四条期刊出版实行编辑责任制度,保障期刊刊载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二十五条期刊不得刊载《出版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的禁止内容。第二十六条期刊刊载的内容不真实、不公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期刊出版单位应当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依法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期刊刊载的内容不真实、不公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当事人有权要求期刊出版单位更正或者答辩,期刊出版单位应当在其最近出版的一期期刊上予以发表;拒绝发表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期刊刊载的内容不真实、不公正,损害公共利益的,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可以责令该期刊出版单位更正。第二十七条期刊刊载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重大选题的内容,须按照重大选题备案管理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第二十八条公开发行的期刊不得转载、摘编内部发行出版物的内容。期刊转载、摘编互联网上的内容,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对其内容进行核实,并在刊发的明显位置标明下载文件网址、下载日期等。第二十九条期刊出版单位与境外出版机构开展合作出版项目,须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具体办法另行规定。第三十条期刊出版质量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期刊使用语言文字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十一条期刊须在封底或版权页上刊载以下版本记录:期刊名称、主管单位、主办单位、出版单位、印刷单位、发行单位、出版日期、总编辑(主编)姓名、发行范围、定价、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广告经营许可证号等。领取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的期刊须同时刊印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第三十二条期刊须在封面的明显位置刊载期刊名称和年、月、期、卷等顺序编号,不得以总期号代替年、月、期号。期刊封面其他文字标识不得明显于刊名。期刊的外文刊名须是中文刊名的直译。外文期刊封面上必须同时刊印中文刊名;少数民族文种期刊封面上必须同时刊印汉语刊名。第三十三条一个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只能对应出版一种期刊,不得用同一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出版不同版本的期刊。出版不同版本的期刊,须按创办新期刊办理审批手续。第三十四条期刊可以在正常刊期之外出版增刊。每种期刊每年可以出版两期增刊。期刊出版单位出版增刊,应在申请报告中说明拟出增刊的文章编目、印数、定价、出版时间、印刷单位,经其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由主办单位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批准的,发给一次性增刊许可证。增刊内容必须符合正刊的业务范围,开本和发行范围必须与正刊一致;增刊除刊印本规定第三十一条所列版本纪录外,还须刊印增刊许可证编号,并在封面刊印正刊名称和注明“增刊”。第三十五条期刊合订本须按原期刊出版顺序装订,不得对期刊内容另行编排,并在其封面明显位置标明期刊名称及“合订本”字样。期刊因内容违法被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该期期刊的相关篇目不得收入合订本。被注销登记的期刊,不得制作合订本。第三十六条期刊出版单位不得出卖、出租、转让本单位名称及所出版期刊的刊号、名称、版面,不得转借、转让、出租和出卖《期刊出版许可证》。第三十七条期刊出版单位利用其期刊开展广告业务,必须遵守广告法律规定,发布广告须依法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不得刊登有害的、虚假的等违法广告。期刊的广告经营者限于在合法授权范围内开展广告经营、代理业务,不得参与期刊的采访、编辑等出版活动。第三十八条期刊采编业务与经营业务必须严格分开。禁止以采编报道相威胁,以要求被报道对象做广告、提供赞助、加入理事会等损害被报道对象利益的行为牟取不正当利益。期刊不得刊登任何形式的有偿新闻。第三十九条期刊出版单位的新闻采编人员从事新闻采访活动,必须持有新闻出版总署统一核发的新闻记者证,并遵守新闻出版总署《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第四十条具有新闻采编业务的期刊出版单位在登记地以外的地区设立记者站,参照新闻出版总署《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审批、管理。其他期刊出版单位一律不得设立记者站。期刊出版单位是否具有新闻采编业务由新闻出版总署认定。第四十一条期刊出版单位不得以不正当竞争行为或者方式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利用权力摊派发行期刊。第四十二条期刊出版单位须遵守国家统计法规,依法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送统计资料。期刊出版单位应配合国家认定的出版物发行数据调查机构进行期刊发行量数据调查,提供真实的期刊发行数据。第四十三条期刊出版单位须在每期期刊出版30日内,分别向新闻出版总署、中国版本图书馆、国家图书馆以及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缴送样刊3本。 第四十四条期刊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实行属地原则。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法负责对本行政区域期刊和期刊出版单位的登记、年度核验、质量评估、行政处罚等工作,对本行政区域的期刊出版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其他地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期刊出版单位及其期刊出版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四十五条期刊出版管理实施期刊出版事后审读制度、期刊出版质量评估制度、期刊年度核验制度和期刊出版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制度。期刊出版单位应当按照新闻出版总署的规定,将从事期刊出版活动的情况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第四十六条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期刊审读工作。地方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的期刊进行审读。下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定期向上一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审读报告。主管单位须对其主管的期刊进行审读,定期向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送审读报告。期刊出版单位应建立期刊阅评制度,定期写出阅评报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根据管理工作的需要,可以随时调阅、检查期刊出版单位的阅评报告。第四十七条新闻出版总署制定期刊出版质量综合评估标准体系,对期刊出版质量进行全面评估。经期刊出版质量综合评估,期刊出版质量未达到规定标准或者不能维持正常出版活动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撤销《期刊出版许可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登记。第四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期刊实施年度核验。年度核验内容包括期刊出版单位及其所出版期刊登记项目、出版质量、遵纪守法情况等。第四十九条年度核验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期刊出版单位提出年度自检报告,填写由新闻出版总署统一印制的《期刊登记项目年度核验表》,经期刊主办单位、主管单位审核盖章后,连同本年度出版的样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二)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期刊出版单位自检报告、《期刊登记项目年度核验表》及样刊进行审核查验;(三)经核验符合规定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在《期刊出版许可证》上加盖年度核验章;《期刊出版许可证》上加盖年度核验章即为通过年度核验,期刊出版单位可以继续从事期刊出版活动;(四)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在完成期刊年度核验工作30日内向新闻出版总署提交期刊年度核验工作报告。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年度核验:(一)正在限期停业整顿的;(二)经审核发现有违法情况应予处罚的;(三)主管单位、主办单位未履行管理责任,导致期刊出版管理混乱的;(四)存在其他违法嫌疑需要进一步核查的。暂缓年度核验的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确定,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缓验期满,按本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重新办理年度核验。第五十一条期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年度核验:(一)违法行为被查处后拒不改正或者没有明显整改效果的;(二)期刊出版质量长期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三)经营恶化已经资不抵债的;(四)已经不具备本规定第九条规定条件的。不予通过年度核验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撤销《期刊出版许可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登记。未通过年度核验的,期刊出版单位自第二年起停止出版该期刊。第五十二条《期刊出版许可证》加盖年度核验章后方可继续使用。有关部门在办理期刊出版、印刷、发行等手续时,对未加盖年度核验章的《期刊出版许可证》不予采用。不按规定参加年度核验的期刊出版单位,经催告仍未参加年度核验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撤销《期刊出版许可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登记。第五十三条年度核验结果,核验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布。第五十四条期刊出版从业人员,应具备国家规定的新闻出版职业资格条件。第五十五条期刊出版单位的社长、总编辑须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和条件。期刊出版单位的社长、总编辑须参加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期刊出版单位的新任社长、总编辑须经过岗位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 第五十六条期刊出版单位违反本规定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可以采取下列行政措施:(一)下达警示通知书;(二)通报批评;(三)责令公开检讨;(四)责令改正;(五)责令停止印制、发行期刊;(六)责令收回期刊;(七)责成主办单位、主管单位监督期刊出版单位整改。警示通知书由新闻出版总署制定统一格式,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下达给违法的期刊出版单位,并抄送违法期刊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单位。本条所列行政措施可以并用。第五十七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期刊出版单位,或者擅自从事期刊出版业务,假冒期刊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期刊名称出版期刊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期刊出版单位擅自出版增刊、擅自与境外出版机构开展合作出版项目的,按前款处罚。第五十八条出版含有《出版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禁载内容期刊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处罚。第五十九条期刊出版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六条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处罚。期刊出版单位允许或者默认广告经营者参与期刊采访、编辑等出版活动的,按前款处罚。第六十条期刊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处罚:(一)期刊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主管单位、登记地、业务范围、刊期,未依照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二)期刊出版单位变更名称、合并或分立、改变资本结构、出版新的期刊,未依照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三)期刊出版单位未将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备案的;(四)期刊出版单位未依照本规定缴送样刊的。第六十一条期刊出版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的,依照新闻出版总署《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处罚。第六十二条期刊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期刊出版单位变更期刊开本、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在同一登记地内变更地址,未按本规定第十九条报送备案的;(二)期刊休刊未按本规定第二十条报送备案的;(三)刊载损害公共利益的虚假或者失实报道,拒不执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更正命令的;(四)公开发行的期刊转载、摘编内部发行出版物内容的;(五)期刊转载、摘编互联网上的内容,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六)未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一条刊载期刊版本记录的;(七)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关于期刊封面标识的规定的;(八)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一号多刊”的;(九)出版增刊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的;(十)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五条制作期刊合订本的;(十一)刊登有偿新闻或者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八条其他规定的;(十二)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一条,以不正当竞争行为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利用权力摊派发行的。第六十三条期刊出版单位新闻采编人员违反新闻记者证的有关规定,依照新闻出版总署《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罚。第六十四条期刊出版单位违反记者站的有关规定,依照新闻出版总署《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五条对期刊出版单位做出行政处罚,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告知其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可以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对期刊出版单位做出行政处罚,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可以建议其主办单位或者主管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予以行政处分或者调离岗位。 第六十六条本规定施行后,新闻出版署《期刊管理暂行规定》和《〈期刊管理暂行规定〉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同时废止,此前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期刊出版活动的其他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第六十七条本规定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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