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高中文科生啊,我岳麓版高中历史课本必修2的31、32页介绍“《十二铜表法》……这是古罗马的第一部成文法”“以《十二铜表法》为开端、《查士丁尼民法大全》为总结的罗马法……”
施威布(德)《古希腊神话与传说》 荷马(古希腊)《荷马史诗》 维吉尔(古罗马)《埃涅阿斯记》 奥维德(古罗马)《变形记》 卜迦丘(意)《异教神系谱》 以上为权威版本
起点是十二铜表法,《查士丁尼民法大全》(《查士丁尼法典》、《查士丁尼学说汇编》、《查士丁尼法学总论》和《查士丁尼新敕》的总称)标志其最终完成。
1、古罗马法一般泛指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全部法律,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它包括自罗马国家产生至西罗马帝国灭亡这个时期的法律,也包括公元7世纪以前东罗马帝国的法律。汇纂《查士丁尼法典》 、《钦定法学阶梯》、《学说汇纂》、《新律》统称为《国法大全》。内容包括:国家组织、所有权、债、婚姻家庭、刑法和诉讼各方面内容。2、法人、契约自由、一夫一妻制、物权保护等制度非常完备和先进,一直影响至今,对今天的立法、法学理论的研究都具有指导意义。罗马法在世界法制史上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罗马帝国灭亡后,对罗马法的研究在中世纪和文艺复兴时期两度掀起热潮.后来,罗马法又成为近代资产阶级法学的渊源和近现代法律的先驱.罗马法中所蕴含的人人平等、公正至上的法律理念具有超越时间、地域和民族的永恒价值.英国的《权利法案》、美国的《独立宣言》、法国的《拿破仑法典》、《人权宣言》,包括中国的《民法通则》等都受到其影响.19世纪德国法学家耶林,说罗马人曾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以武力,第二次以宗教,第三次以法律.
关于古罗马的建筑
古罗马建筑是古罗马人沿习亚平宁半岛上伊特鲁里亚人的建筑技术,继承古希腊建筑成就,在建筑形制、技术和艺术方面广泛创新。
古罗马建筑在公元1~ 3世纪为极盛时期,达到西方古代建筑的高峰。
古罗马建筑的类型很多。
有罗马万神庙、维纳斯和罗马庙以及巴尔贝克太阳神庙寺宗教建筑,也有皇宫、剧场角斗场、浴场以及广场和巴西利卡(长方形会堂)等公共建筑。
居住建筑有内庭式住宅、内庭式与围柱式院相结合的住宅,还有四、五层公寓式住宅。
古罗马世俗建筑的形制相当成熟,与功能结合得很好。
例如,罗马帝国各地的大型剧场,观众席平面呈半圆形,逐排升起,以纵过道为主、横过道为辅。
观众按票号从不同的入口、楼梯,到达各区座位。
人流不交叉,聚散方便。
舞台高起,前有乐池,后面是化妆楼,化妆楼的立面便是舞台的背景,两端向前凸出,形成台口的雏形,已与现代大型演出性建筑物的基本形制相似。
古罗马多层公寓常用标准单元。
一些公寓底层设商店,楼上住户有阳台。
这种形制同现代公寓也大体相似。
从剧场、角斗场、浴场和公寓等形制来看,当时建筑设计这门技术科学已经相当发达。
古罗马建筑师维特鲁威写的《建筑十书》就是这门科学的总结。
古罗马建筑能满足各种复杂的功能要求,主要依靠水平很高的拱券结构,获得宽阔的内部空间。
巴拉丁山上的弗莱维王朝宫殿主厅的筒形拱,跨度达米。
万神庙穹顶的直径是米。
公元一世纪中叶,出观了十字拱,它覆盖方形的建筑空间,把拱顶的重量集中到四角的墩子上,无需连续的承重墙,空间因此更为开敞。
把几个十字拱同筒形拱、穹窿组合起来,能够覆盖复杂的内部空间。
罗马帝国的皇家浴场就是这种组合的代表作。
古罗马城中心广场东边的君士坦丁巴西利卡中央用三间十字拱,跨度米,高40米,左右各有三个跨度为米的筒形拱抵抗水平推力,结构水平很高。
剧场和角斗场的庞大的观众席,也架在复杂的拱券体系上。
拱券结构得到推广,是因为使用了强度高、施工方便、价格便宜的火山灰混凝土。
约在公元前2世纪,这种混凝土成为独立的建筑材料,到公元前1世纪,几乎完全代替石材,用于建筑拱券,也用于筑墙。
混凝土表面常用一层方锥形石块或三角形砖保护,再抹一层灰或者贴一层大理石板;也有在混凝土墙体前再砌一道石墙做面层的作法。
古罗马建筑的木结构技术已有相当水平,能够区别桁架的拉杆和压杆。
罗马城图拉真巴西利卡,木桁架的跨度达到25米。
公元一世纪建造的罗马大角斗场,可容5万观众,只用了5~6年时间就建成。
它建在一个填没的湖上,地基竟没有明显的沉陷。
公元2世纪中叶建造的巴尔贝克太阳神庙,周围45根柱子,每根高米,底径2米,都是用独块花岗石加工而成的。
神庙后墙上8米高处,砌有三块各重约500吨的大石块,可见当时起重能力之大。
公共浴场一般都有集中供暖设施。
从火房出来的热烟和热气流经各个大厅地板下、墙皮内和拱顶里的陶管,散发热量。
据维特鲁威《建筑十书》记载,剧场的座位下埋有铜质的共鸣瓮,以改善音质。
此外,至迟在公元1世纪中叶,已经在窗上安装几十厘米见方透明度很高的平板玻璃。
除了在首都罗马城集中了古罗马建筑的最高成就以外,帝国各地都有水平很高、规模很大的各类建筑物。
古罗马建筑艺术成就很高。
大型建筑物风格雄浑凝重,构图和谐统一,形式多样。
罗马人开拓了新的建筑艺术领域,丰富了建筑艺术手法。
其中比较重要的是:新创了拱券覆盖下的内部空间,有庄严的万神庙的单一空间,有层次多、变化大的皇家浴场的序列式组合空间,还有巴西利卡的单向纵深空间。
有些建筑物内部空间艺术处理的重要性超过了外部体形。
发展了古希腊柱式的构图,使之更有适应性。
最有意义的是创造出柱式同拱券的组合,如券柱式和连续券,既作结构,又作装饰。
帝国各地的凯旋门大多是券柱式构图。
出现了由各种弧线组成的平面、采用拱券结构的集中式建筑物。
公元2世纪上半叶建于罗马郊外的哈德良离宫,是成熟的实例。
公元4世纪下半叶起,古罗马建筑潮趋衰落。
15世纪后,经过文艺复兴、古典主义。
古典复兴以及19世纪初期法国的“帝国风格”的提倡,古罗马建筑在欧洲重新成为学习的范例。
这种现象一直持续到20世纪20~30年代。
我没有!~~嘻嘻
西塞罗不仅是学识广博的思想家,而且还是一个才华横溢的散文大家。罗马帝国时代的拉丁散文和拉丁诗是古罗马作家留下的宝贵的文学遗产。当时,拉丁散文的最伟大作家就是西塞罗。他的作品具备罗马文学的所有优点,是罗马散文的典范。甚至他的政敌、散文造诣也很高的凯撒,对他的文章风格也佩服之至。本书所选择的数篇内容,明畅华丽、晶莹澄澈,犹如西方文学宝库中的明珠。全书由商务印书局资深编辑徐奕春翻译。作者简介:马尔库斯·图利乌斯·西塞罗《Marcus Tultius Cicero,公元前106年—43年)是古罗马最有才华的政治家之一,他不仅当过执政官、元老院元老、总督,积极从事政治活动,而且也是当时最伟大的演说家、哲学家和散文家。他的名字不仅与古罗马连在一起,而且与西方人文主义的历史连在一起。他在修辞学、法律、哲学、政治学和文学诸方面都有极大的成就。由于他的贡献,在相当长的一段历史时期内,人们几乎只是通过他才了解古希腊丰富的哲学和文化思想。他的政治思想对罗马法乃至后来西方的政治法律都有很大的影响。他把古罗马散文发展到了顶峰而成为古希腊罗马文化之父。他有博大精深的雄辩才华,他的演说铿锵有力,为后世树立了不朽的典范;他的论文通标明顺,善于运用辞藻,尤其是本书所选择的数篇内容,明畅华丽,晶莹澄澈,犹如西方文学宝库中的明珠。从本质上说,西塞罗是一位思想家。他的政治思想,是结合罗马社会的历史和现实对希腊各派学说加以改造而成的。他在《论国家》和《论法律》两部著作中分别对国家学说和法律理论作了系统的阐述。他认为,国家不是人为的产物,而是在历史进程中逐渐形成的,其根源在于人天生就有一种社会性,需要国家来协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他以“共和国”的观念取代希腊人的城邦观念,认为国家是“人民的事业”,是“共同拥有法律和各项权利,希冀分享共同利益的为数众多的人们的集合体”。西塞罗认为,国家政体一般可以分为三种,即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但这三种单一的政体很容易蜕变成暴君制、寡头制、暴民制。惟有将这三种政体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取长补短,融合成一种混合的政体,才能制约、均衡和调和各方面的势力,保持社会的稳定。西塞罗认为罗马共和国就是这种理想的政体。在《论法律》中,西塞罗根据斯多葛派的观点,认为自然法,亦即正确的理性,是真正的法律,是衡量一切是非的标准;上帝是自然法的制定者、解释者和监护者;成文法必须符合自然法,否则就称不上是法律。在他看来,自然法、理性和上帝是统一的,公正、善和成文法则是它的体现。所有的人在这种神圣的自然法面前都是平等的,但不是财产的均等,而是理性的共有。此外,西塞罗对法律的性质和罗马人的公平精神也有透辟的论述。他曾在一篇演讲词中说:“民法有什么特殊性质?法律的性质是不在外来影响之下改变,不在强力压迫之下屈服,不在金钱诱惑之下有腐化。”西塞罗的上述思想对罗马法乃至后来的西方政治和法律都有很大影响。
①王政时代:BC753~BC509;②共和国时代:BC509~BC27;③帝国时代:BC27~AD476;④拜占庭时代:AD395~AD1453最初城小人少,国王制,人多了就共和了,几次战争后领地变大人更多了,出现了独裁者,内战,奥古斯都,再次内战统一,东西罗马罗马 正式名称为元老院与罗马人民,王政后出现的元老院制是古典共和制的表现,并且一直延续到罗马帝国的灭亡,你着重写下元老院的权利的变化和原因就行了
古希腊和古罗马这两大文明是西方文化的摇篮,是世界文化史上两座永恒的丰碑,是西方人所津津乐道的光辉时代。勤劳的古希腊和罗马人民用他们的智慧给我们创造了一个个令人叹为观止的杰作,留给我们一个无论是文化史上还是艺术史上的维以超越的高度。其中古希腊文化又是罗马文化的源头,罗马文化在其基础上不断地发展创新,创造了许许多多独树一帜的文化,艺术构想和杰作。因此本文主要是讨论了这两个文化的异同,找出“原希腊”的东西,区分罗马的创新,给西方文化的传承和发展提供一些粗浅的线索和脉络。经济发展模式希腊是由本土半岛和一些散落在爱琴海和地中海的一些小岛组成的。它三面环海,只有北面与陆地相接,且多丘陵少平原,属于温和的海洋性气候。正是因为这样的地理条件使得它的农业难以发展,为了生存,希腊人学会了和其它地区进行农产品的交换,并逐渐形成了地中海地区繁荣的贸易往来。罗马的环境和希腊类似,它地处今意大利半岛,是一个多丘陵,多沼泽的地区。因此农业也不十分发达。但罗马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并不是像希腊一样通过自由贸易,物物交换。它使用的是一种血腥的方式——侵略和扩张。为了满足罗马帝国日渐庞大的粮食、财富的需求,罗马人选择了不断地侵略。依靠着强大的军队、武器,罗马从昔日台伯河边上一个卑微的小城一跃成为统治着200万平方英里的帝国的中心。同时随着罗马帝国的不断膨胀,使得对这些物资的消耗急剧增多,反过来这又导致了罗马帝国的继续扩张,如此一来便形成了一个恶性循环,它由始至终都伴随着罗马帝国。相比而言,为了抵御恶劣多变的海上环境,希腊发展起来的却是一种互相合作的良性竞争模式。并且,后者己渗入当代西方人的精神领域。除此之外,希腊的经济发展主要是靠商人进行的海外和地区间的贸易往来和本土的农民耕种。希腊城邦中的奴隶数量比罗马少得多,罗马经年累月的征战,带来财富的同时还有大批大批的奴隶,这些奴隶广泛地分布在大部分的产业,比如采矿,冶金,驾船,铺路和大型建筑的建造。可以这样说,古罗马的伟大和成就很大一部分是由奴隶创造的。总的来说,希腊和罗马的经济发展走的是截然不同的道路,体现了两种截然不同的思想,这些思想的以后西方国家的经济发展上有着深远的影响。只要稍了解历史的人都知道,后世西方各国基本上都经由了这两个阶段,比如欧洲新帝国对非洲,美洲的海外扩张,奴隶贸易,俨然是罗马形式的另一版本,而同时期广泛存在于各国之间的贸易往来却又是希腊式的重现。政治与民主一谈到民主,我们就会想到当代西方的“人权”社会,但民主这个字眼最早出现在古希腊的雅典。希腊的民主政治,一方面给予几百人或几千人以民主,另一方面又剥夺了数以万计的奴隶与自由民参与政事的权力。当时希腊民主的要义就是:多数人的统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个人生活自由。虽然此时的民主具有很强的阶级性,只是对于公民的民主,但在几千年前,这种观点己远远超越了它的那个时代。相比我们这个时代的民主,我认为它们的内涵是一致的。虽然当代西方政界口口声声说的是“人人平等,维护人权”,可是这种民主真实存在吗?比如美国,它的政治还是掌握在少数有钱有权的大资本家手中,体现在表象上是一个由其资助的“民主”代言人——美国总统。处于中,下层的公民在很多时候仍是被政治家玩弄于“民主”的假象间。从这个意义上说,它的民主和古希腊的民主是完全一致的。古罗马早期的政治体制是仿照希腊的,后期从奥古斯都?凯撒起,“民主”便不存在了,转为君主专制,直到它的灭亡。罗马人最大的贡献便是立法。在贵族和贫民之间的激烈的矛盾和斗争过程中,产生了第一部成文法律《十二铜表法》,虽然此法律依旧维护的是贵族和上层阶级的利益,在那个时期却又是文明的一大进步。之后陆续产生的《万民法》,《公民法》,《民权大法》更是奠定了西方法律体系的雏形。尤其是《民权大法》中规定的“公民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成为后世西方法律中永恒的主题。除此之外,在宗教`文学、雕塑、自然科学等方面,古希腊和古罗马文明也为后世西方文学、艺术的发展提供了源源不断的灵感和活力。以上只是对古希腊和古罗马给后世影响的一些方面做了简要的探讨,我也只能用我粗鄙的文字去叩响西方古典时期那厚重的大门。但仅仅从这几个方面我们就足以看出,古希腊和古罗马对后世西方的影响是多么的巨大,多么地深远。也许从这种透入骨髓的深刻中我们能学会反思自己的文化,找到其中的精髓,重新合理地给自己定位,从而更有动力地前进。
自己找一些材料抄一下就ok
罗马帝国(Roman Empire)(公元前27年—公元476年)正式名称元老院与罗马人民,罗马帝国可以用来表示所有在罗马统治之下的土地。罗马的扩张使罗马超出了一个城邦的概念,成为一个帝国。罗马疆域的全盛时期是图拉真统治时期,罗马帝国此时总共控制了大约590万平方公里的土地,是世界古代史上最大的国家之一。屋大维建立帝国后,创立元首制,称奥古斯都。罗马帝国一般被分为前期帝国(前27年—192年)和后期帝国(193年—476年两个阶段。前期帝国经朱里亚·克劳狄王朝、弗拉维王朝,至安敦尼王朝(五贤帝时代)达到鼎盛。国家稳定、社会繁荣,被称之为罗马的黄金时期。后期帝国从三世纪危机起,经伊利里亚诸帝、戴克里先的四帝共治、君士坦丁大帝的帝国,至狄奥多西一世死后将帝国正式分为两部分(395年)。西部在内忧外患中衰落,在476年奥多亚克废黜最后一个西罗马帝国皇帝罗慕路·奥古斯都路斯,西罗马帝国灭亡。而东部帝国直到1453年为奥斯曼帝国所灭,史学家更多称东罗马帝国为拜占庭帝国。 前509年,罗马建立了罗马共和国。公元前2世纪,罗马成为地中海的霸主。公元前49年,军事将领凯撒夺取了政权。公元前27年,屋大维建立元首制,罗马从此进入罗马帝国时期。 从370年左右,罗马就已分裂为西罗马帝国和东罗马帝国。西罗马帝国的首都在梅蒂奥拉努(今米兰),东罗马帝国的首都在君士坦丁堡。但耐人寻味的是,东、西罗马帝国彼此并非敌对关系,反而在很多方面密切合作,同声共气。此后100年间,罗马城多次被外族攻占和血洗,西罗马帝国的实力和威严一落千丈。公元476年,西罗马帝国解体,末任罗马皇帝自己发出退位诏,宣布西罗马帝国不复存在,帝国的所有殖民地均可自行独立。东罗马帝国却得以保留,即后来的“拜占庭帝国”。西罗马帝国虽然于476年瓦解,其皇帝被日耳曼人废黜。然而罗马人在巴黎地区的统治一直持续到486年,那一年日耳曼民族的一支法兰克人墨洛温王朝的国王克洛维彻底打败了罗马人,建立了法国的前身法兰西亚(Francia)。其后法兰克王国不断发展壮大,到800年王国在加洛林王朝的查理大帝的统治之下达到鼎盛,统一了今法国、德国、荷兰、瑞士、北意大利、奥地利西部、西班牙东北角的领土,史称查理曼帝国。罗马军队的待遇相当不错,皇帝赛维鲁曾说:“让士兵们发财,不要管其他人”。罗马帝国的扩张及其影响 公元前3世纪早期.罗马人统一了意大利半岛.成为地中海强国.此后.罗马开始了长期的对外扩张历程.罗马扩张的第一个对象是当时地中海一个强国迦太基.陆续夺取了西西里岛.科西嘉岛.撒丁岛以及阿尔卑斯山以南的一些地方.最终攻占迦太基城.迦太基统治下的广大地区从此成为罗马人的阿非利加省.与此同时.罗马还在向东部扩张.通过同马其顿人的三次战争.控制了希腊.然后.又派兵侵略叙利亚.控制了西亚部分地区.在西部.罗马人也侵占了许多地方.今天法国.西班牙等欧洲国家的很多地方都被纳入罗马的版图之内.凯撒统治时期.还两次派兵侵入不列颠.屋大维率领的罗马军队又灭亡了埃及.把埃及并入罗马.公元前2世纪下半期.罗马已经成为一个地跨欧.亚.非三洲的大国.当时.罗马帝国的版图东起幼发拉底河上游.西临大西洋.南抵非洲的撒哈拉大沙漠.北达莱茵河和多瑙河 。
古罗马国家建立有意大利半岛上,原是半岛西部台伯河东岸的一个小城帮。当罗马国家的版图只包括意大利本土的时候,如隶主统治集团利用贵族共和制的形式维持自己的统治,和罗马奴隶制国家产生发展的同时,罗马法也形成并不断发展变化,它继承和发展了古化亚非国家和希腊国家的法律,经过几个世纪的演变,最终成了奴隶制国家最发达最完备的法律体系,对后世各国剥削阶级的法律产生了极大的影响。所谓罗马法,指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全部法律,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奴隶主为了维护其阶级统治,将现行法规加以系统整理,并用汇编形式固定下来,借以维持其统治地位,当时先后编出《查士丁尼法典》、《钦定法学阶梯》、《学说汇篡》和《新律》等部汇编,中世纪称之为《国法大全》,其卷 浩繁,内容丰富,是历史上一部最完备的成文奴隶制法典,标志着罗马法本身发展到达最发达,最完备阶段,是研究罗马法的基本依据和极为宝贵的文献立法资料。罗马法学家从不同角度,将罗马法划分为四类:公法和私法;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市民法,万民法和自然法;市民法和长官法。关于罗马法的种种分类方法,在历史上有可借鉴之处,发生过重大影响。其中罗马私法的基本制度最为完备,将罗马私法的结构和体系分为人法,物法和诉讼法三部份,人法是关于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人的法律地们,各种权利的取得和丧失以及婚姻家庭关系等方面的法律,人法的基本任务是巩固社会上各阶级的不同地位,确保奴隶主对奴隶的统治,同时也调整自由民内部的社会关系和财产关系。罗马法律中的人法将权利主体分为自然人和法人。在古化罗马,自然人的含义有二,一是生物学上的人,包括奴隶在内,二是指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主体,不包括奴隶,在法律上奴隶被视为物件,不是权利主体。古化罗马没有形成完整的法人制度,也没有产生法人的概念和术语,根据市民法的规定,法律上发生的关系均属个人关系。到了共和国时期,开始承认某些特种团体享有独立的人格,各种具有独立人格的团体大量涌现。罗马法上的婚姻有两种,一种是夫权婚姻,一种是无夫权婚姻。上古时候,婚姻的家庭的利益为基础,以承祭祀和继血统为目的,涉及宗教和人事关系。古化罗马所称的家庭是指在家父权支配下的一切人和物的总和,包括家父、妻、子女、孙子女,奴隶和牛、马、土地等,其重要特点是以家父权为基础,对所属成员和一切财产享有管辖和支配权力。随着社会、法律的进步,所有权、夫权、主人权先后从家父权中分化出来,家庭组织日益缩小,仅限于家长支配下的家属。进入帝国主义时期,家父权不仅是一种权利,而且也负有一定义务,如法定抚养,为女儿出嫁资,立遗嘱时要给法定继承人保留特定份额等等。物法在罗马私法体系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是罗马私法的主体,实体法的核心,对后出民法的影响最大,物法由物权、继承和债法三部份组成。物权是指权利人得直接行使物上的权利,是由法律规定的,不是由私人 设的,只有法律上所规定的物权才受到法律的保护,物权在罗马有五种:所有权、役权、地上权、永佃权、担保物权,其中所有权是物权的核心,是权利人直接行使于物上最完全的权利,具有绝对性,排他性及永续性三个法律特征。继承被置于罗马法的物法中,充分体现出它的私有财产关系性质,是所有权的引申。继承方式有两种,即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罗马法上没有专门的表示债的名词,在立法文献和法典中有过债的定义,《查丁尼法典》给债下的定义是“债是依国法得使他人为一定给付的法锁”,所谓法锁就是指特定的双方当事人之间用法律来连接和约束的意思。与人法、物法相比,虽不如前两者那样发达完备,但它涉及的内容十分广泛,许多方面的规定也比较详尽,提出的一些诉讼原则具有独特特点,对保证司法审判活动起了不少的作用。罗马法将法分为公法与私法的同时,也将诉讼分为公诉和私诉,私诉是根据个人的申诉,对有关个人案件进行的审查。罗马国家制定了各种各样的诉讼程序,特别是在私诉方面,形成了一整套系统的、复杂的诉讼制度和程序。后来,随着奴隶制国家阶级斗争的日益加剧,时常发生值得保护的利益不能用一般的司法程序,方式来保护,于是,最高审判官又凭借其权力,发布强制命令来采取特殊的保护措施或方法,而不能用一般的程序来进行审理,这种程序称为特别诉讼,它在罗马帝国后期成为唯一通行的诉讼制度。罗马法适应罗马奴隶制社会相为发达的私有制和商品经济的要求,终于形成发达和完备的法律形式和完整的法律体系,维护了统治阶级的政治统治,保证了罗马国家机关的权力行以实现;罗马法的内容和立法技术也远比其他奴隶制法更为详尽,高速和发达,尤其是它提出的自由民在私法范围内形式上平等,契约以当事人同意为生效的主要条件及财产无限制私有等重要原则,对于后来欧洲许多酱主义国家的法律,特别是民法上的发展都有很大的影响,在整个中世纪占重要地位的教会法中也不乏罗马法的影响,进入资本主义社会以后,罗马法的影响超出了欧洲,遍及亚、非、南北美各国,形成具有世界影响的罗马日耳曼法系,德国、法国等资产阶级掌握政权以后,都以罗马法为基础,结合本国的实际情况,先后制订了民法典。公元1804年法国民法典就是以罗马法《法学阶梯》为蓝本,从结构、体系、内容、基本原则到法律术语均继承了罗马法,1900年德国实施的德国民法典,同样渊源于罗马法,具有“现代罗马法”之称,其他如比利时、荷兰、意大利、波兰、瑞士等国也都直接或间接地受到罗马法的影响,就是英美等胃也不能排除这种影响,英国的契约原则,遗嘱制度和信托规则均来源于罗马法,就连旧中国的立法也深受罗马法的影响。总之,罗马法法理精深,内容丰富,体系完整,措词确切,结论清晰,其在历史上的作用,影响不仅在于它曾服务于罗马奴隶制社会,而且还通过各种形式间接的促进新的资本主义经济的形成,推动资本主义和货币关系户关系的发展,为后世调整和保护商品生产提供了贷鉴的现成形式。
一、传统语言学
(一)古希腊语言学
有文字记载的语言研究可以追溯到二千多年前的古希腊。
当时的语言研究是在哲学研究的范围内展开的,属于哲学的一个分支。
大约在公元前五世纪,希腊人就对语言问题进行过两场有名的大论战。
第一场论战是在“自然发生派”和“约定俗成派”之间展开的。
论战的焦点集中在语言的形式与意义之间的关系上。
“自然发生派”认为,单词的形式反映了事物的本质,也就是说事物的名称是由事物本身的性质决定的。
他们以语言中的象声词为依据,得出语言是自然发生的结论。
“约定俗成派”则认为,事物的命名是人们在实践中互相约定的,和事物的性质没有什么必然的联系。
语言中的象声词是极少数,即使没有它们也不会影响语言交际。
由此,他们认为语言是约定俗成的产物。
这场论战持续了很久。
虽然没有得到什么结果,但它促进了对词源的研究,对词的各种关系的分类产生了兴趣,可以说是开创了在哲学这个总的框架中研究语法的先河。
值得一提的是,战国末期的荀况(公元前335—255年)曾在其《正名篇》中指出:“名无固宜,约之以命,约定俗成谓之宜,异于约则谓之不宜。
名无固实,约之以命,约定俗成谓之实名。
”由此可见,早在春秋战国时期,我国学者就持有与“约定俗成派”相类似的观点。
第二场论战与第一场论战有着密切的联系。
它是在“变则派”与“类推派”之间展开的。
争论的焦点集中在语法结构是否规则这一问题上。
“变则派”认为,由于语言是自然发生的,所以也是不规则的,并以语言中许多不规则现象作为立论的依据。
“类推派”则认为宇宙间日月的运行、四季的轮转是有规律的,世界上的一切事物都是受法则支配的,语言也不例外。
它虽然有不规则的现象,但总体来说还是规则的。
由于希腊语既有规则的成分,也有不规则的因素,所以论战的双方谁也说服不了谁。
但双方都对语法理论的产生有较大的贡献。
“变则派”的贡献在于他们辨别出了主要的语法范畴;“类推派”的贡献则在于他们确定了主要的屈折变化形式。
早期的希腊学者对语言的研究主要侧重于词源学、语音学和语法学三个方面。
其中语法学所取得的成绩最为突出,对传统语言学的发展有着很大的影响。
哲学家柏拉图(公元前428—348年)在“自然发生派”和“约定俗成派”的论战中持中立态度。
他认为,有些词直接反映了事物的本质;但有许多词,其语音形式与意义之间究竟有些什么联系是无法判断的。
他在分析单词与意义的关系时,把词分为主词和述词两大类(大致相当于名词和动词),是西方语言学史上第一个对词进行分类的学者。
柏拉图的学生亚里斯多德(公元前384—322年)是位坚定的“约定俗成论”者。
他认为语言是约定俗成的,是有规则可循的。
他在柏拉图的词类两分法的基础上把那些既不属于主词又不属于述词的词自成一类(大约相当于我们今天所说的连词)。
他还注意到名词有格的变化、动词有时态变化等这样一些结构上的特征,并第一次给词下了定义。
后来的“变则论”者斯多葛学派(The Stoic School)又在亚里斯多德的词类三分的基础上,进一步把词分为冠词、名词、动词和连词。
后来又把名词分为专有名词和普通名词。
他们还对动词的时态和名词的格等问题进行了细致的研究,认为名词有主格、宾格、与格、所有格和呼格之分。
在古希腊时期,对传统语言学作出较大贡献的是亚历山大里亚学派(The Alexandrian School)的特拉克斯(约公元前一世纪)。
他在名为《读写技巧》的只有15页的小册子中,把词分为名词、动词、分词、冠词、代词、介词、副词和连词八大类。
这本小册子对后世影响很大,在此后将近两千年的历史长河中,欧洲的语法学家在分析其它语言时,仍将词分为八大类,尽管所用的术语略有不同。
特拉克斯对语法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词法上。
最早对希腊语句法进行全面描写和分析的是公元二世纪在亚历山大里亚从事著述的狄斯考鲁。
他名词与动词之间的关系入手,再分析描写其它词类与名词和动词的关系。
同时,对动词与名词或代词在人称和数的一致关系、对一类词代替另一类词的替换关系等问题也进行了研究。
他的句法分析和描写为后来区分主语和宾语、区别主从结构等奠定了基础。
(二)古罗马语言学
从公元前三世纪到公元前二世纪,希腊的统治地位逐渐由罗马帝国所代替。
到公元一世纪,罗马帝国的统治已相当稳固。
在罗马帝国统治西方文明世界的年代里,研究语言的空气比较活跃,并已经了解到古希腊的两次有名的大论战,也了解亚历山大里亚学派和斯多葛学派对语言问题的看法和他们的成果。
瓦罗(公元前116—27年)曾对“变则派”和“类推派”的观点进行过详细地叙述和说明,同时也对拉丁语法作过大量的分析。
他把语言研究划分为词源学、形态学和句法学三大部分。
在西方语言学史上是他首次把派生结构和屈折结构区分开来,并发现拉丁语的名词除了有希腊语名词的五个格之外,还有一个夺格。
昆提利安(公元35—95年)是一位对教育比较关心的学者,在语法方面也有过一些论述。
他认为语言的正确运用应合乎推理、应仿效权威和引经据典。
在词汇的发展过程中,意义比其形式重要得多,因此词汇的选用应遵循自然逻辑和类推这一基本原则,即应合乎推理。
要判断现行的用法是否正确,则应求助于那些受过教育的权威人士,看是否能够得到他们的认可。
如果学者之间对某一用法意见不统一,就应在古代的经典中查找证据。
这些主张无疑对后来的传统语言学家有很大影响,特别是在制定语法规则、对某一用法进行硬性规定时,总会自觉或不自觉地运用到这些原则。
在所有的拉丁语法学家中,对后世影响较大的当属多纳图斯(约公元四世纪)和普里斯基安(约公元五世纪)。
普里斯基安所著的一套18卷的语法书可视为拉丁语法的代表作。
在这部巨著中,普里斯基安运用特拉克斯和阿波洛纽斯的理论体系和方法对拉丁语法作了较为全面的分析和描写。
他基本上全盘借用了希腊学者的语法体系,只是由于拉丁语没有冠词而将其改为叹词,甚至连瓦罗区分开的派生结构和屈折结构也没有被他接受。
总的来说,绝大多数的拉丁语法学家都同普里斯基安一样,注重用希腊语法的模式来分析拉丁语法,而对语法理论少有建树。
他们对语言学的最大贡献就是建立了拉丁语法。
普里斯基安的拉丁语法虽然没有什么独特的见解,但它对传统语法的传播却起了很大的作用。
在后来的好几个世纪中,拉丁语法一直袭用这一模式。
在中世纪,其它语言的语法书相继问世,12世纪中叶就已经有希伯来语语法、阿拉伯语语法、古爱尔兰语语法等。
到16世纪末17世纪初,几乎所有的欧洲语言都有了自己的语法。
但所有这些语法都是以希腊语法或拉丁语法为模式的。
二、历史比较语言学
(一)历史比较语言学的形成
讨论历史比较语言学的成就与发展,我们不能忽视古印度语言研究在历史比较研究中的重要作用。
古印度的语言研究早在公元前四世纪就已蓬勃发展,富有成效。
巴尼尼(约公元前四世纪)的梵语语法《八章书》是这一时期的代表作,其讨论问题的深入程度、自身的系统性以及表述的简练性是其他语法书无法比拟的。
在巴尼尼之后,古印度的语言研究更加兴旺,先后出现了十多种语法派别,尽管它们或多或少都打上了巴尼尼语法著作的烙印。
古印度的语言研究有两个方面是西方传统语言学望尘莫及的:一是对语音问题研究;二是对单词内部结构的研究。
虽然直到18世纪末西方学者才开始大量接触到古印度学者的语言研究成果,但正是因为古印度学者对梵语语音所作的准确详尽的描写才使得梵语同拉丁语、希腊语和其它日耳曼语言的比较成其为可能。
虽然语言学界公认19世纪是语言的历史比较研究时期,但早在12世纪,冰岛一位姓名不明的学者就根据词形的类似来确定冰岛语与英语的关系,进行了语言的比较研究。
14世纪初,意大利著名诗人但丁的《俗语论》问世。
虽然这是一本讨论方言问题的著作,但也涉及到了语言的起源问题:不同语言是同一源语经过时间的推移和说话人的移居而造成的。
16世纪的斯卡利格(1540-1609年)和17世纪的莱布尼茨(1646-1716年),都对语言的起源问题感兴趣,并试图将语言分成不同的语系。
到了18世纪,已经有人收集有助于比较研究的各种语言材料,如德国人帕拉斯的《世界语言比较词汇》就是一例。
18世纪末,西方学者开始接触并掌握古印度语——梵语。
通过比较研究,他们发现梵语和欧洲的几种主要语言在某些词汇层次和语法结构上有着惊人的相似之处。
其中,英国学者W. 琼斯爵士(1746-1794年)在1786年举行的亚洲学会上宣读的论文影响最为显著。
在这篇论文中,他根据梵语、希腊语和拉丁语在动词词根和语法形式的相似性断言,这三种语言源于同一原始语言。
从而正式揭开了语言学史的新的一页。
(二)历史比较语言学的发展
19世纪是历史比较语言学的世纪。
1808年, 施勒格尔(1772-1829年) 发表了题为《论印度人的语言和智慧》的学术论文。
他强调语言内部结构方面的研究,指出梵语和拉丁语、希腊语、日耳曼语等在词汇及语法关系方面有着亲缘关系,并首次使用了“比较语法”这一术语。
19世纪初从事语言历史比较研究的学者中,最著名是丹麦的拉斯克(1787-1832年)与德国的格里木(1785-1863年)和葆朴(1791-1867年)。
拉斯克在1811年出版了一本讨论古北欧语的语法书,1830年又出版了一本讨论古英语的语法书。
在这两部书中他首次使用语音对应关系来比较不同语言中的词源形式。
后来的“格里木定律”中的各种对应关系实际上是由拉斯克首先提出并用例子加以证明的。
格里木1822年出版的《德语语法》(第二版),用较大的篇幅来讨论字母,阐述了德语与其它印欧语言之间的语音对应关系。
他所发现的这些语音对应规律被后人称为“格里木定律”。
葆朴的语言研究目的是为了找出语言的原始语法结构。
他在《比较语法》一书中宣称,他的目的在于对有关语言进行比较描写,探索支配这些语言的规律及其屈折变化的起源。
就是在探索原始语法结构的过程中,他发现了比较语法的原理。
有人在评价他发现比较语法原理时认为他的发现可以同哥伦布发现新大陆相媲美。
19世纪中叶的语言学家几乎都用比较的方法来研究语言,其中最为著名、影响最大的是施莱歇尔(1821-1868 年)。
在他众多的著述中,最主要的当属《印度日耳曼语言比较语法纲要》。
该书于1861年出版,后来曾再版过四次,对历史比较语言学的发展有很大的影响。
施莱歇尔根据语言的共有特点而将其分为不同的语族,并用谱系树形图来表示语言的历史渊源和体系。
他受达尔文生物进化论的影响,认为语言的生命同动植物的生命一样,都有成长期和衰老期,因此语音的变化是严格按照规律进行的,这些规律与自然规律没有什么本质上的不同。
语言学家的任务就是研究语言发展史,研究语音的变化规律。
在《印度日耳曼语言比较语法纲要》中,他用了约三分之一的篇幅来研究语音。
他的这种观点对后来的青年语法学派的影响尤为明显。
(三)青年语法学派
青年语法学派产生于19世纪末叶,并在当时的语言学界占统治地位。
其代表人物有雷斯琴(1840-1916年)、奥斯特霍夫(1847-1909年)、勃鲁格曼(1849-1919年)、 维尔纳(1846-1896年)、德尔勃吕克(1842-1922年)等人。
青年语法学派认为语言之间的语音对应规律没有例外,所谓例外是由于不同规律交叉运用或其它因素所造成的。
维尔纳在1875年发表了一篇文章专门讨论“格里木定律”中的例外问题,认为这些例外实际上是由于重音的变化所导致的。
他的这种音变规律后来被称为“维尔纳定律”。
青年语法学派还认为语音和形态的变化是由于类推所起的作用。
他们强调对现代语言及其方言的研究。
青年语法学派的观点及其研究推动了语言学研究方法的发展,并对同时代学者及后人有很大的影响。
三、现代语言学
在19世纪末的语言学界,绝大多数的人都认为语言研究已到达顶点,科学的语言研究方法就是历史比较法。
20世纪初,语言学经历了一个巨大的转折而进入到现代语言学时期。
(一)索绪尔与结构主义语言学
瑞士语言学家索绪尔(1857-1913年),是现代语言学的奠基人。
尽管索绪尔在历史比较语言学,特别是在印欧比较语言学中作出重大贡献而在语言学界崭露头角,但真正使他享有“现代语言学之父”这一美称的却是他在1906年至1911年期间为日内瓦大学的学生开设的“普通语言学”课程。
1913年他去世之后,他的两位同事根据学生所作的笔记和他所留下来的讲稿整理出了《普通语言学教程》这部不朽的著作,并于1916年出版。
索绪尔主张把语言和言语这两个不同的概念区分开来。
他认为语言是抽象的语法规则系统和词汇系统,它潜存于人们的意识之中,是社会产物,不从属于某一个人。
言语是说出来的话或写出来的文章,因此运用同一语言的人很少有同样的言语。
言语是由个人通过运用语法规则将语言单位组织起来的结果,因此言语是语言的具体体现,而语言则是对言语的抽象。
虽然言语是可以直接接触到的素材,但语言学的研究对象却应是语言。
他主张将内部语言学和外部语言学区别开来。
他虽然承认社会史、文明史等因素与语言发展有很大的关系,但认为这些因素不会触动语言的内部系统。
研究语言内部系统的内部语言学完全没有必要知道语言是在什么条件下发展起来的。
因此在他看来,语言学就是一门研究语言内部系统的科学。
他主张将共时性的研究同历时性的研究区分开来。
在他之前,人们研究语言往往是纵向地追溯语言的历史,从历史的角度来解释语言现象,甚至有人认为唯有历时性的研究才是科学的。
索绪尔认为对语言进行共时性的研究,即对语言作出静态描写也是一门科学,而且还优于历时性的研究,因为对说话的大众来说,历史变化是很少在考虑之列的。
索绪尔认为语言符号在构成关系系统时存在于两种关系之中,即组合关系和聚合关系之中。
组合关系与语言成分的线性排列次序是一致的,而聚合关系则是以语言项目中一定成分的选择为条件的。
索绪尔认为语言是形式而不是实体,也就是说语言是一套规则体系,而不是具体的材料。
规则体系是相对固定的,约定俗成的,是语言学的研究对象。
索绪尔对现代语言学的贡献还在于他确立了语言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所必需的特点。
他在《普通语言学教程》的结尾处指出:“语言学的唯一的真正的对象就是语言和为语言而研究的语言。
”虽然这段结论性的话语的后半部分在语言学界尚有争议,但它确定了语言学研究的对象和相应的研究方法,明确了语言学成为一门学科所需的特点。
索绪尔对共时语言学的发展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后来涌现出的各种学说和流派都直接或间接地受到他的这些观点的影响。
四、当代语言学
(一)乔姆斯基与转换生成语言学
本世纪50年代后期,美国语言学家乔姆斯基(1928年- )的《句法结构》问世在语言学界掀起了一场新的革命,并由此而产生了一个新的学派——转换生成派。
转换生成派在美国结构主义学派的土壤上产生,并在同结构主义决裂和挑战的过程中成长起来。
乔姆斯基认为语言研究应致力于探索人的内在的语言能力,不应满足于对言语行为这种表面现象的观察和描写。
结构主义研究语言的目的是为了对语言进行分类描写,而在乔姆斯基看来,语言研究的目的就是要建立一套形式化的演绎系统,一套有限的语法规则。
这套规则既能生成出无限合乎语法的句子,又能解释各种句子内部的语法关系和语义上的歧义性。
既然研究的目的不同,那么研究的材料和方法也就大不一样。
结构主义研究语言的材料是随机搜集起来的大量句子。
乔姆斯基认为,随机搜集的句子是十分有限的,而句子的数量却是无限的,人们不可能将所有的句子搜集完全,所以,语言研究的不应是人们的言语行为,而应是人们内在的语言能力,因为正是语言能力使人们能够不断地产生并理解新的句子。
在研究方法上,结构主义是先搜集语言素材,然后通过一套发现程序对素材进行分析并找出规则,最后用所得出的规则来解释语言现象。
乔姆斯基认为,既然语言材料是无法搜集完全的,那么,从零星的语言素材中发现的规则必定是不完整的,无法说明所有的语言现象。
因此,语言研究的方法应当同自然科学中的研究方法相同,即先根据观察作出假设,然后再到实践中去检验或证明假设,并针对实际情况对假设进行修改。
这样多次地进行反复,直到能够正确地解释句子结构为止。
在儿童语言习得的问题上,结构主义接受英国哲学家洛克(1632-1704年)“白板说”的哲学观点。
洛克认为人的心灵的原始状态只是白板一块,一切知识和观念都是后来从经验中获得的。
由此,结构主义者认为小孩的语言是靠反复地模仿和记忆,使其成为一种习惯而获得的。
乔姆斯基认为“白板说”的观点很难解释这样两种现象:一是动物通过反复训练之后为什么不能掌握语言;二是供小孩模仿的句子无论数量有多少,但毕竟是有限的,小孩为什么能够理解并产生以前从未听见过的无限的句子。
乔姆斯基赞成17世纪的法国哲学家笛卡尔(1596-1650年)的“天赋观念”说,因此他认为人的大脑中天生就有一个“语言习得机制”,一旦特定的语环境触发这一机制,小孩就自然能够获得某种语言。
乔姆斯基还认为结构主义只是对语言结构的表层进行切分和描写,所以他们无法解释为什么具有相同结构的句子会在意义上有很大的区别等这样一些语言现象。
语言研究不仅应注意表层结构,而且还应注意其深层结构。
乔姆斯基在发展自己语言理论的过程中,主张将语言能力和言语行为区分开来。
并试图说明人的语言能力,试图用语言研究来说明心理活动,因此,他认为语言学应是心理学的一个分支。
转换生成语言学在发展过程中曾作过多次修改,经历了早期理论、标准理论、扩充式标准理论和修正的扩充式标准理论四个阶段。
最近一个阶段的语言理论模式由句法、语音和语义三大部分组成。
句法部分包括基础部分、转换部分和格部分,基础部分生成出深层结构,然后通过转换部分生成出浅层结构,再通过格部分而成为带有格标志的浅层结构。
带有格标志的浅层结构既可通过语音部分而获得语音表达,也可通过语义部分获得语义表达。
古希腊和古罗马这两大文明是西方文化的摇篮,是世界文化史上两座永恒的丰碑,是西方人所津津乐道的光辉时代。勤劳的古希腊和罗马人民用他们的智慧给我们创造了一个个令人叹为观止的杰作,留给我们一个无论是文化史上还是艺术史上的维以超越的高度。其中古希腊文化又是罗马文化的源头,罗马文化在其基础上不断地发展创新,创造了许许多多独树一帜的文化,艺术构想和杰作。因此本文主要是讨论了这两个文化的异同,找出“原希腊”的东西,区分罗马的创新,给西方文化的传承和发展提供一些粗浅的线索和脉络。经济发展模式希腊是由本土半岛和一些散落在爱琴海和地中海的一些小岛组成的。它三面环海,只有北面与陆地相接,且多丘陵少平原,属于温和的海洋性气候。正是因为这样的地理条件使得它的农业难以发展,为了生存,希腊人学会了和其它地区进行农产品的交换,并逐渐形成了地中海地区繁荣的贸易往来。罗马的环境和希腊类似,它地处今意大利半岛,是一个多丘陵,多沼泽的地区。因此农业也不十分发达。但罗马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并不是像希腊一样通过自由贸易,物物交换。它使用的是一种血腥的方式——侵略和扩张。为了满足罗马帝国日渐庞大的粮食、财富的需求,罗马人选择了不断地侵略。依靠着强大的军队、武器,罗马从昔日台伯河边上一个卑微的小城一跃成为统治着200万平方英里的帝国的中心。同时随着罗马帝国的不断膨胀,使得对这些物资的消耗急剧增多,反过来这又导致了罗马帝国的继续扩张,如此一来便形成了一个恶性循环,它由始至终都伴随着罗马帝国。相比而言,为了抵御恶劣多变的海上环境,希腊发展起来的却是一种互相合作的良性竞争模式。并且,后者己渗入当代西方人的精神领域。除此之外,希腊的经济发展主要是靠商人进行的海外和地区间的贸易往来和本土的农民耕种。希腊城邦中的奴隶数量比罗马少得多,罗马经年累月的征战,带来财富的同时还有大批大批的奴隶,这些奴隶广泛地分布在大部分的产业,比如采矿,冶金,驾船,铺路和大型建筑的建造。可以这样说,古罗马的伟大和成就很大一部分是由奴隶创造的。总的来说,希腊和罗马的经济发展走的是截然不同的道路,体现了两种截然不同的思想,这些思想的以后西方国家的经济发展上有着深远的影响。只要稍了解历史的人都知道,后世西方各国基本上都经由了这两个阶段,比如欧洲新帝国对非洲,美洲的海外扩张,奴隶贸易,俨然是罗马形式的另一版本,而同时期广泛存在于各国之间的贸易往来却又是希腊式的重现。政治与民主一谈到民主,我们就会想到当代西方的“人权”社会,但民主这个字眼最早出现在古希腊的雅典。希腊的民主政治,一方面给予几百人或几千人以民主,另一方面又剥夺了数以万计的奴隶与自由民参与政事的权力。当时希腊民主的要义就是:多数人的统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个人生活自由。虽然此时的民主具有很强的阶级性,只是对于公民的民主,但在几千年前,这种观点己远远超越了它的那个时代。相比我们这个时代的民主,我认为它们的内涵是一致的。虽然当代西方政界口口声声说的是“人人平等,维护人权”,可是这种民主真实存在吗?比如美国,它的政治还是掌握在少数有钱有权的大资本家手中,体现在表象上是一个由其资助的“民主”代言人——美国总统。处于中,下层的公民在很多时候仍是被政治家玩弄于“民主”的假象间。从这个意义上说,它的民主和古希腊的民主是完全一致的。古罗马早期的政治体制是仿照希腊的,后期从奥古斯都?凯撒起,“民主”便不存在了,转为君主专制,直到它的灭亡。罗马人最大的贡献便是立法。在贵族和贫民之间的激烈的矛盾和斗争过程中,产生了第一部成文法律《十二铜表法》,虽然此法律依旧维护的是贵族和上层阶级的利益,在那个时期却又是文明的一大进步。之后陆续产生的《万民法》,《公民法》,《民权大法》更是奠定了西方法律体系的雏形。尤其是《民权大法》中规定的“公民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成为后世西方法律中永恒的主题。除此之外,在宗教`文学、雕塑、自然科学等方面,古希腊和古罗马文明也为后世西方文学、艺术的发展提供了源源不断的灵感和活力。以上只是对古希腊和古罗马给后世影响的一些方面做了简要的探讨,我也只能用我粗鄙的文字去叩响西方古典时期那厚重的大门。但仅仅从这几个方面我们就足以看出,古希腊和古罗马对后世西方的影响是多么的巨大,多么地深远。也许从这种透入骨髓的深刻中我们能学会反思自己的文化,找到其中的精髓,重新合理地给自己定位,从而更有动力地前进。
古希腊法律制度 一、古希腊法的含义和特点 古希腊法泛指存在于古代希腊世界所有法律的总称。其一般特征是:各城邦国家各自制定和适用自己的法律,且大都是系统的成文法规,内容详尽,部门完备;缺乏象罗马法那样的严密法典,审理案件的旨趣不在于法条内容的适用,而在于“公道”的抽象标准,因此在技术上较为灵活;在各城邦法律的冲突中产生了一些古希腊化国家的希腊人普遍接受的法理原则,产生了“普通法”;希腊化的法律由多种邦土法律构成,术语和规则不甚固定和严谨;希腊化法律中冲突法比较发达。 二、雅典“宪法”的产生原因及其历史地位 雅典城邦国家是古希腊世界实行奴隶制民主制的典型。在公元前7——前5世纪,由于平民和贵族的斗争引起雅典政治法律制度的一系列改革,并由多名商业贵族当选的执政官创立并发展了雅典“宪法”。雅典是个沿海国家,工商业发展较早,对外贸易发达,工商业奴隶主集团势力强大,而靠土地收入的氏族贵族势力相对软弱。两大集团在争夺统治权的斗争中,工商业奴隶主集团得到了广大农民、手工业者的支持。农民和手工业者是军队的核心,又是民主政治的积极要求者。雅典全盛时期自由民总数9万,而男女奴隶多达万。阶级关系状况要求统治者要缓和与自由民之间的矛盾,雅典城邦国家最终采取了民主共和制的国家制度。 雅典民主制度及其“宪法”由梭伦改革奠定基础,到公元前5至4世纪进入 最发达时期。其民主性的特点有:形式上允许一切雅典公民参与国家日常活动,公民直接参政、议政和行使司法权;实行公职人员选举制、任期制,并有较严密的监督制度和程序;决定国家重大问题采用集体会议制;这些制度均以法律形式加以确认,公民可通过各种制度来直接捍卫民主制度。恩格斯评价雅典的伯里克利时代的“民主政治制度”是一种“高度发展的国家形态”。这种民主政治制度在当时历史条件下具有进步意义,推动了雅典经济和文化的迅速发展,并对后来的欧洲民主传统产生重大影响。但是,雅典民主实质上是奴隶主阶级的民主,有其深刻的阶级局限性。当时雅典居民中拥有公民权的不足总人口的1/20,民主制度的实施和贯彻局限在狭小范围内;农民、手工业者不可能经常放弃生产去开大会,政治权力实际为少数有产政治家掌握;当选公职人员需要在年龄、财产资格、是否欠国家债务等方面具备一定资格,限制了普通公民的当选;民众大会虽然是雅典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在政治生活中起极大作用,但基本是依统治集团意志运转,以此来实现奴隶主阶级对奴隶的专政。 三、古希腊邦际关系法和战争与和平法 由于古希腊城邦间相互独立,互不隶属,在社会经济或军事需要情况下城邦之间会暂时结盟,联盟成员一般保持平等地位。这样,逐渐产生了一种类似现代国际私法、国际法性质的邦际关系法和战争与和平法,成为希腊法律文化中独具特色的宝贵财富,为近代的国际法和国际私法提供了可资借鉴的渊源。 古罗马法律制度 一、罗马法的沿革 罗马法是古代罗马奴隶制国家从形成到衰亡整个历史时期法律制度的总称。它经过长期演变,成为奴隶制社会最发达、最完备的法律体系,对后世各时代法律有很大影响。公元前510年,罗马进入共和国时期,并在前451——前450年制定了《十二表法》。该法典整理和发展了以往的罗马习惯法,具有诸法合体的特征。除《十二表法》外,民众大会的立法、元老院的立法、行政长官的告示、法学家的解释都是共和国时期的法律渊源。公元前27年,罗马实行帝制。到公元1-2世纪,罗马帝国政治稳定、经济繁荣,罗马法获得空前发展。其表现为:皇帝的敕令成为法律;法学家“解答”成为重要的法律渊源;非官方和官方法令集问世。公元529年-534年,在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在位和去世后的6年时间里,先后编出《查士丁尼法典》、《查士丁尼法学总论》(又称《法学阶梯》)、《查士丁尼学说汇纂》、《查士丁尼新律》四部法律汇编,中世纪时期合称为《查士丁尼民法大全》(又称《国法大全》、《罗马法大全》)。这部法典充满君主专制主义思想,但是它精确反映了古罗马帝国的政治法律文化,完整系统地保留了罗马法的精华,对于欧洲各国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具有无以伦比的影响。恩格斯称之为“第一个世界性法律”。 二、法律的定义和分类 罗马法学家的研究对罗马法的发展做出不可磨灭的贡献。但是,由于他们受到历史的局限和宗教神学观念制约,在讨论法律、法学基本问题时,更多地从自然法原则出发,把宗教、法律、道德混为一谈,无法揭示法的本质。在具体的法学研究中,法学家凭借罗马法中较为成熟的理论,把罗马法分为公法与私法;成文法与习惯法;市民法、万民法与自然法;市民法与裁判官法;人法、物法与诉讼法等不同的类别。这些分类不完全科学,但有助于法学研究的发展。 三、罗马私法的基本制度 罗马私法的结构和体系是以权利主体,权利客体和私法保护为编制顺序,分为人法、物法和诉讼法三个部分。 (一)人法制度。人法是关于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人的法律地位、各种权利的取得和丧失、以及婚姻家庭关系等方面的法律。自然人的法律人格由自由权、市民权、家族权三种身份权构成。如果其中的一种或两种丧失,便成为权利能力不完全的人,罗马法称为“人格减等”。当时在罗马拥有完全人格的公民只占居民的很小部分。奴隶在法律上被视为物件,不是权利主体。罗马法规定的婚姻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反映了当时社会对婚姻制度的重视和在家庭关系中夫权的重要。古罗马法没有完整的“法人”制度,但已注意到某些团体作为权利主体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问题。 (二)物权制度。罗马法中的“物”是指可以构成人们财产的东西。有时也包括法律关系和权利。依物的不同法律后果,罗马法将它们分为要式转移物和略式转移物、有体物和无体物、动产和不动产等。物权制度包括物权法、继承法、债法等内容,这些法律制度以及由债法所涉及的契约法在罗马法那里都有相当完整的体现,成为罗马私法中最为突出的法律精华。 (三)诉讼法制度。罗马诉讼法主要是规定保护私权的法律。虽然它不如人法,物法那样发达完备,但它涉及内容广泛,不少规定较为详尽。古罗马的诉讼程序经历了法定诉讼,程式诉讼和特别诉讼的发展阶段,并且依据公诉和私诉的不同性质,设计了有区别的诉讼制度,为后世的诉讼法发展提供了先例。 四、罗马法的历史地位 罗马法中包含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契约自由、私有财产权不可侵犯的原则,使罗马法成为“纯粹私有制占统治地位的社会生活条件和冲突的十分经典的法律表现,以致一切后来的法律都不能对它做任何实质性的修改”。罗马法中包含的符合商品经济发展的法权关系,不仅服务于古罗马社会,而且还直接或间接促进中世纪后期资本主义经济的形成,推动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从法律文化的角度看,罗马法为中世纪后期民法法系和普通法法系的形成提供了理论原则和科学概念,而且它的万民法也成为近代国际法的最早渊源。
《罗马法的复兴对法律的影响论文》是一篇关于罗马法的复兴如何对当代法律产生重大影响的论文。本文将分析罗马法的复兴对法律的总体影响,以及它如何改变当代法律的特点和功能。首先,本文将探讨罗马法复兴对法律体系的总体影响。罗马法复兴使当代法律体系具有以宪法为核心的结构、以判例为基础的灵活性、以历史为根据的持久性等不同特点。其次,本文还将描述罗马法复兴如何促进法律发展进入新时代。罗马法复兴有助于改变传统的审理方式和防止法律滥用,并为法律的解释和发展开辟新的方向。最后,本文将对罗马法复兴如何改变法律的功能进行分析。罗马法复兴使得法律不仅可以用来保护国家的秩序也可以用来维护公民的权利。本文的内容将有助于更好地理解罗马法复兴在法律发展中所带来的重大影响。
在16世纪宗教改革之前成为通行于全西欧的法律体系。教会法从以《查士丁尼法典》为代表的罗马法中吸收了一些内容,逐步形成了自己的原则和轨制。在中世纪初期,基督教的教士们是当时社会独一的知识阶层。教士们在介入立法的同时还担任法官,并且由精晓罗马法的教士充当日尔曼王国的法律参谋。因此,在制定教会法规时,吸收了良多罗马法的原则、术语和概念;在审理世俗民事案件的时候更是大量合用罗马法规范。教会法中的债权法、家庭法承袭了良多罗马法的因素。因而罗马法的某些内容是教会法的一个重要渊源,《教会法大全》的编辑就是以罗马法的《国法大全》为模式的。教会常常采用罗马法学家对于法律的注释和评论方法,甚至有人说,教会法律体系是查士丁尼罗马法的一个昆裔。教会法无论是在西方仍是东方,都深深的受到了罗马法的巨大影响,它接受了古典时期和后古典时期罗马法的大量概念和规则。以至于“在西欧的氏族统治型的文化里,教会被以为是罗马法的传承者,在8世纪里普利安法兰克的法典——《里普利安法》中有这样的文字:ecclesia vivitromano,意思是教会靠罗马法而生存。在每一个人将他的民族法律作为属人法的时代,即人们不管走到那里,在什么样的背景下发生伤害或侵权行为,均须按此法裁判,于是,在这个意义上说,教会的属人法便是罗马法。”四、罗马法对后代法律的影响罗马法不仅对当时的日耳曼法和教会法产生了巨大影响,而且它以各种方式,对后代欧洲地区的很多国家产生了深刻的影响。有学者在论述罗马法的影响时谈到:“很少有国家能够完全地的保持与它毫无接触。它的影响遍及从英国对一些罗马模式的法律思惟的吸收到德国对很多特定规则和一整套罗马法概念的采用。”各个国家对罗马法采用程度各不相同,意大利、西班牙、法兰西和日耳曼等国规模和程度大些,英国及南斯拉夫规模和程度小些。罗马法的影响在进入19世纪后得到了迅速扩大,如1804年法国民法典就是以《法学蹊径》为底本的,充分地吸收和继续了罗马—罗马法,成为“典型资产阶级社会的法典”;罗马法在法国的影响大体上可分为南北两部门,南部以成文法为主,强烈地受到罗马法影响,但也含有较多的日耳曼法因素。北部虽以习惯法为主,但罗马法也不是完全被排斥,由于习惯法相称不完备,司法职员在实践中就借助于罗马法。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则更多地接受《学说汇纂》影响,被称作“现代学说汇纂”。德意志地区对外来罗马法的吸纳从公元14世纪开始,罗马法的继受在德意志地区,不论是在罗马法学理论的广泛继受方面仍是在法律思惟的科学系统化方面都非常深刻。罗马法在德意志的继受是从学术领域到实践领域由简入繁展开的。英国普通法中契约原则、遗嘱轨制和信托规则均来源于罗马法,所以说英国对罗马法的接受主要从原则和精神方面,而不在于概念术语。在欧洲大陆罗马法继受的浪潮的冲击下,英格兰法律不可避免地要受到很大的震荡。在普通法基础的形成过程中,罗马法确实对英格兰法律理论的形成起到了重要的影响。12世纪,英格兰与欧洲大陆其他国家之间并没有什么根本的区别。法律以习惯法为基础,并且各地区的法律都有所不同。英格兰主持衡平法程序的掌玺大臣本身往往具有教士身份,而由掌玺大臣管辖的案件是根据良心和正义观念进行审讯的。因为英国法的衡平法院注重现实方面的公平原则,与罗马法中裁判官借助万民法的正义观念如出一辙,殊途同归。所以英格兰的衡平法也受到了罗马法的影响。尽管如斯,英格兰并没有走上全面继受罗马法的道路,而是应用罗马法的法律概念和术语来讨论本国的实际法律题目。他们只是吸收了罗马法的精神,采纳了部门罗马法的原则。罗马法在欧洲的继受是一个多方面的现象,其他国家如比利时、西班牙、芬兰、荷兰、波兰、瑞士、日本、旧中国等,也都不同程度的受到了罗马法的影响。在此过程中,没有一个地区或国家是有意识的去接受全部罗马法。这种继受是每个国家或地区在时代背景下,依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对罗马法进行按需所取,并将这些提取的罗马法与本国或地区的原有法律相融合的过程。因此,需求的不同导致继受的内容和程度的不同,也导致了在各国所受阻力的不同。终极导致了世界两大法系的泛起与划分,促进了近代思惟和轨制的天生。总而言之,罗马法是对世界法律文明做出重大贡献的法律体系,它不仅作用并影响于奴隶制社会与封建制社会,也促进了新的资本主义经济的形成。即使在今天,罗马法对现代资产阶级各国的法律轨制,仍有不同程度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