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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医疗侵权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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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医疗侵权研究论文

论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来源: 作者: 日期:09-03-14随着医疗法律的不断完善和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加,医患矛盾是越来越大,医患纠纷也日渐增多。医疗事故越来越多的成为大家关注的一个话题,对于医疗事故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问题也日益引起立法者、执法者及司法者的重视和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讨论。笔者认为,我国应当从立法着手,通过完善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来推进医疗法制改革,从而真正达到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切实改善医患关系的目的。本文拟从医疗事故的概念入手,结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医疗机构在从事其医疗行为中因过错造成损害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的构成形式、归责原则以及目前司法实践中对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确认和处理中存在的问题等方面加以探讨。一、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定义和责任形式关于医疗事故的定义,国内与国外有着不同的界定。日本法学界将医疗事故定义为:在与医疗有关的场合,包括诊断、检查、治疗等医疗的全过程中以医疗行为的接受者——患者作为被害人发生的一切人身事故。美国法律则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凡具有赔偿可能的医疗事件,共分为三个等级。 医疗事故还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是指民事学理上的概念,而狭义一般指医疗行政法规上的概念。在我国医疗事故的定义是来源于国务院1987年6月29日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国务院于2002年4月4日公布,并于同年9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医疗事故的定义予以了重新界定。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本文讨论的是狭义范畴内的医疗事故。而对发生医疗事故后医院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我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了刑事、行政、民事三个方面的责任。医疗事故的刑事责任主要是指构成医疗事故罪的行为, 而是否构成犯罪是追究刑事责任的前提;医疗事故的行政责任则是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法律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医疗事故的民事责任多以经济赔偿为主,解决医疗事故行为给患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它与行政责任一般同时适用,其对患者具有极大的经济补偿性质,也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重要内容致意,因此《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单列章节对其进行了详细约定。本文所讲的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就是指的医院在医疗事故中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二、医疗事故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根据《医疗事故条例》为医疗事故所下的定义,以及按照中国民法学通常理论,作为一般侵权形式范围,医疗事故赔偿责任成立的构成要件有:(一)医疗机构或其工作人员在主观上必须有过失。从民法理论上,过失包括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结果,应当预见或者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为疏忽大意;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结果虽然预见了却轻信可以避免,为过于自信。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都是过失,就是行为人对应负的注意义务的违反。 因此民法上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受害人应负注意义务的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在这里,过失就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患者应负注意义务的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二)医疗机构或其工作人员必须有违法违规行为。所谓违法违规行为是指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的行为。在这里,法律泛指宪法、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的法律文件;诊疗规范、常规不仅包括法律法规以及规章中规定的规范,也包括医疗单位内部制定的具体操作规程。如果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技术要求等,即使造成了事实上的损害结果,也无需承担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三)必须有人身损害的事实发生,且该人身损害应当达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确定的损害程度。这里所说的损害事实,是指因医方违反其注意义务的行为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后果。根据《条例》规定,并不是诊疗过程中造成的所有人身损害后果都属于损害事实,而是必须符合以下损害后果的才属于医疗事故的损害后果包括:1、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2、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3、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4、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这几种情况。同时第4条将其他损害后果限定在“明显”的程度上,也就是说,除死亡、残废、功能障碍外的其他人身损害,必须达到明显程度才构成医疗事故,若损害不明显则不构成医疗事故。(四)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必须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原本是一个哲学概念。引起某一现象的现象,称之为原因,而被某种现象所引起的现象,称之为结果。客观现象之间这种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就是事物的因果关系。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作为原因,损害事实作为结果,在它们之间存在的前者引起后者,后者被前者所引起的客观联系。在这里所说的因果关系是指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违规过失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是导致患者人身损害后果发生的原因。这种因果关系之所以成为确定法律责任的必要条件之一,是因为过失行为并不一定会引起人身损害后果的发生,同时人身损害在很多时候也不是由医疗机构极其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一种原因引起,既有一因一果,也有多因一果的情况,因此因果关系的正确判断,对正确确定医疗事故赔偿责任是十分重要的。以上四个构成要件是有机统一的,缺一不可,否则便不可能构成医疗事故。但同时,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关于医疗事故的定义,还界定了医疗事故的行为主体是医疗机构极其工作人员。条例所指的医疗机构,是指按照国务院1994年2月发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即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所说的医务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执业资格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如医生、护士等,他们必须在医疗机构执业。因此根据该规定,必须是前述的行为主体实施的行为具备了医疗事故侵权行为的四个要件,才会构成医疗事故,医疗机构才会依法承担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

医护人员应该对自己的工作尽职尽责,和患者更好的沟通等等都可以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让大家都处在一个良好的就医环境中,接下来我们就来具体了解下如何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希望对大家能有所帮助!

要减少医疗纠纷的出现,医疗机构应做到以下几点:

医疗机构要加强门诊医疗的透明度。加强医护、患、媒体三方面的沟通,是增强透明度的方法和手段,向患者明示各项诊疗收费标准,各科室专业技术情况,专家出门诊的时间,检查地点、时间、注意事项以及作息时间、联系电话等,均应让患者清楚。

严格门诊规章制度的管理。医疗活动是在各种规章制度控制下有序运行的,如消毒隔离、操作规范、病历书写、文明用语等,不能只流于书面或形式,要求门诊全体医护人员都必须认真履行,规章制度是医疗安全的保障。

提高门诊医疗质量是预防纠纷的关键 医疗活动的最终目的是医治疾病,保障健康。医院门诊部,通过贯彻质量ISO9001和职业安全健康18001以及环境14001与国际管理标准接轨,不断提高全员素质,提高技术水平,降低医疗纠纷的发生率。

提倡爱心医疗服务 爱心是与患者沟通的最好桥梁,医护人员既是专业技术人员又是服务人员,将患者视为我们的“衣食父母”,主动关心患者,耐心听取患者的叙述,认真回答患者提出的各种问题,让患者感到安全、温暖、信任,以缩短护患之间的距离,防止对立,减少纠纷。

而要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患者当然也有部分责任:在平时就诊的过程中,要耐心、认真地听取医生的意见;要求医生填写清楚相关病历,同时最好患者手持一份自己的病历和保留各项收费单据(单据上要求医院注明具体收费项目,必要时可到当地的物价局对医院的收费标准进行咨询);尽量到正规的医院诊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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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度医疗侵权责任研究论文

医疗纠纷的产生以存在的医疗法律关系为前提,而医疗法律关系包括了医疗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和医疗侵权法律关系。因此,医疗纠纷包括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和医疗侵权纠纷,两种不同纠纷类型的性质和法律适用以及举证责任的分配截然不同: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属于合同之债,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举证责任也参考合同之债的举证责任规则;医疗侵权纠纷属于侵权之债,适用侵权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举证责任也参考侵权之债的举证责任规则。合同之债的举证责任规则一般采用“谁主张,谁举证”规则,法律上对医疗服务合同举证规则没有特别规定,学界对其采用合同之债的一般规则也没有异议。而侵权之债则根据法律对其责任形态的不同规定,存在不同的举证规则。我国医疗侵权诉讼证明责任制度,根据立法的变化,大致经历了三个不同的阶段。 第一阶段,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制度。2002年以前我国医疗侵权纠纷主要由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7年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来调整,按照一般侵权纠纷处理。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即“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实行一般的过错责任原则。举证责任按照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即“谁主张,谁举证”。这一阶段提起医疗侵权诉讼的患者,必须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存在医疗过错以及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阶段,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实行举证倒置的制度。2002年4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改变了上述规定,对医疗侵权实行双重证明责任倒置。这是我国首部有关民事诉讼证据的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将“医疗过错”和“医疗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两大要件的证明责任均分配给医疗机构,实行证明责任的双重倒置。这一阶段除了医疗过错和因果关系由医方承担外,患方要对与医疗机构之间是否存在医患法律关系,是否存在损害事实,是否存在实际损失,损失多少等负举证责任。 第三阶段,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实行区分类型确定举证责任的制度。200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对医疗侵权纠纷的举证责任重新作出了规定,根据不同类型确定举证分配规则。《侵权责任法》在第七章用专章对医疗损害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首先,它规定医疗侵权纠纷实行过错责任原则,由患者举证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疗损害责任采用一般过错原则,患方不但要证明医方的医疗过错,还要证明存在损害事实,以及医疗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等。其次,为了解决患方举证困难等问题,《侵权责任法》作了弥补性规定,即采用有条件的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患方只要能证明医方存在上述三种情况,即可推定医方有过错,免除患方证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责任。再次,《侵权责任法》对医疗产品损害实行无过错责任赔偿原则。第五十九条规定,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这种情况下,患方要对自己受到损害、医方使用的医疗产品不合格负举证责任。针对《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医疗侵权责任的三种情况,有学者总结认为,医疗损害纠纷中证明责任有三个基本类型:医疗技术损害侵权责任适用过错归责原则,举证责任实行谁主张,谁举证规则。医疗伦理损害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举证责任实行倒置规则。医疗产品损害责任适用无过错原则,无论医方是否有过错。另外,还明确规定了医疗机构免责事由。《侵权责任法》明文规定,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或者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的。医疗机构可以免责。在第一种情形下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借鉴了国外的立法经验,又结合了我国的实际情况,取消了绝对的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实行分类举证的规则,不但不用课以医疗机构过重的举证责任,而且患者的权益也能得到有效地保护,可以说侵权责任法采取的过错原则和附条件的推定过错在平衡医患权益方面具有更好的作用,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制度。 易患纠纷解决的途径有自行和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途径等等。我国目前处理医疗纠纷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等。如果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诊疗过程中故意或者过失给患者造成人身伤害,可以依照《刑法》追究医务人员刑事责任;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追究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责任;依照《侵权责任法》、《合同法》等追究医疗机构民事责任等途径来解决纠纷。《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医疗 保险 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善的医疗保险制度是现代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医疗保险的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 要】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我国的社会医疗保险改革已在大部分城市启动,尽管医疗保险制度给广大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提供了重要保障,但由于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对低下,还不能像发达的福利国家,实行全面的医疗保障,因种种原因导致的医疗费用刚性增长,使居民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不断加重成为目前较突出的问题。

【关键词】探讨;社会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结合

一、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现状及问题

社会医疗保险是指由国家建立的为解决劳动者因医疗、负伤和生育暂时丧失劳动能力后因治疗和生活总是而给予经济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例如:我国建国以来建立并长期实行的公费医疗(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大学生)和劳保医疗(企业职工)制度。但因其本身存在种种弊端,所以国务院于是1994年平均月开始进行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加快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保障职工基本医疗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实现我国跨世纪战略目标所做出的重大决策。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意味着我国职工医疗保障从单位保障制度向社会保险型医疗保险制度的转轨,意味着福利保障的“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向互助共济有效约束的基本医疗保险机制的转换。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不仅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广大企事业单位摆脱了沉重的医疗费开支的负担,轻装上阵,一心抓生产的机遇,而且给因资金困难长期无法报销医疗费的企事业单位的广大城镇职工带来了切身利益。所以说,我国现行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对于保障职工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新的医疗保险制度已经推进到全国绝大多数城市,截至今年3月,参保人员已达到亿人,其中在职职工占73%,退休人员占27%,80%以上的原国有企业职工,特别是50%的国有困难企业职工参加了医疗保险。

但由于我国尚属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有限,还不能像发达的福利国家一样,实行全面的医疗保障,不仅在医疗消费上给药品、诊疗和医疗服务设施等规定了使用范围,而且个人还需要负担一定比例的医疗费用,当前因医疗科技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提高,医疗技术和药品价格增长过快,以及一些医院和医药生产及流通领域的利益驱动,使医疗费用逐年刚性增长,导致使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不断加重的问题显得日益突出。

在北京市统计局于2000年8月份对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方案草案进行的民意测验(民意测验采用调查问卷的方式共在全市范围内抽取了507个企业事业及行政单位发放调查问卷10140份,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部收回,调查范围占城镇职工享受医疗保险人员的。)中,被调查者有的人认为医疗费增长过快;有的人认为药品价格增长过快;有的人认为社会保障程度低;83%的被调查者认为,除基本医疗保险外有必要建立大额医疗互助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及公务员医疗补助等补充保险。

二、商业医疗保险的现状和问题

目前,在我国保险市场上,各家寿险公司都涉足了医疗保险领域,开办了各类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大致分为三类:收入补贴类、定额给付类和费用报销类。但各类险种投保和业务开展情况的不尽人意,甚至有些险种因保险公司惧怕出险,已经被人为取消了。据有关部门统计,国内现有11家保险公司经营商业医疗保险业务,共开办了131种医疗保险险种业务,但其业务量并不大。到2000年我国商业医疗保险的保费收入大约占同期人寿保险费收入的,与全国4000多亿元的卫生总费用相差甚远,仅占左右。时至今日,这种状况还没有出现突飞猛进的改变,说明目前商业医疗保险在我国医疗保险事业中所起的作用很小,其发展还很不充分。本人认为,商业医疗保险受到冷落,主要有以下原因:一是理赔范围均比较局限,如费用报销类,只规定一些特定的少数疾病发生的医疗费才能理赔,不能很好地满足参保人各类疾病治疗的需求;二是赔付额较固定;三是理赔手续繁琐,且等待期较长,使一些欲参保的人望而却步;四是诚信还有待于提高,五是宣传工作力度还需要加强。

三、社会与商业医疗保险结合的必要性

社会医疗保险是由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而商业医疗保险则属于健康保险的范畴,是由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一种商业行为。社会医疗保险体现了“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但在人们的医疗需求中,社会医疗保险仍有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项目及个人需负担一定比例的费用,这些都可以成为商业医疗保险的发展空间。要解决当前突出的个人医疗费负担过重的问题,充分发挥商业医疗保险对社会医疗保险的补充作用,是十分必要的。由社会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共同构筑我国完整的医疗保障体系,也是党中央和国务院要求和提倡的。商业医疗保险与社会医疗保险既有显著区别,又有许多客观存在的共同之处,如果它们相辅相成、互补所缺,就有可能使参保人在医疗消费上,达到少负担或零负担的目的。

四、社会与商业医疗保险结合的可操作性

商业医疗保险与社会医疗保险结合办理理赔业务,大致可分为以下步骤:(1)参保人因病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治疗

的,结算时,参保患者持《社会保障卡》在治疗医院刷卡与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联网办理结算手续,打印《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单》,支付个人负担部分的费用。(2)参保患者持《社会保障卡》、出院记录和《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单》,到商业保险公司的医疗保险业务部门办理理赔手续。(3)商业保险公司业务部门根据提报的材料,与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联网核实结算情况,审核材料符合规定后,按照约定给予理赔。由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患者的结算已经过严格审核和把关,所以商业保险公司复核工作比较简便。

五、社会与商业医疗保险结合的建议

种种事实表明,我国医疗保障制度目前已经进入实质性的操作阶段,由此引发的商业医疗保险热潮也将会相伴而来。尽管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平安保险公司、泰康保险公司等正在尝试着开办一些医疗保险险种,但总体而论,商业性的医疗保险市场并未得到很好地开拓,没有从根本上对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进行填补,使得社会医疗保障出现了一个“真空区”。因此,在加大“医改”力度和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同时,大力发展商业形式的补充医疗保险,便显得尤为迫切。(1)政府要明确政策,给商业医疗保险以充分发展的社会空间;(2)政府要从稳定社会,保障人民健康水平的大局出发,积极与商业保险公司合作,指导和帮助他们发展商业医疗保险事业;(3)商业保险公司应

加强市场调研活动,准确把握市场需求,增强风险意识,并依靠保险精算人才和医学专业人才积极开发设计出适销对路的医疗保险险种;(4)加强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医疗保险之间的沟

通,在二者之间寻找合理的衔接办法,最终促使二者协同发展;(5)由政府与商业联合,大力宣传商业医疗保险的补充作用,消除许多人对商业医疗保险诚信的顾虑和难以接受自己全部付钱的意识;(6)可以在全国部分地区开辟试点,取得一定的 经验 后,再逐步推广延伸,也可以先从易于有效控制的费用开始设立险种,确保险费收支平衡。总之,在我国,基本医疗服务对于全体人民来说还未普及,商业医疗保险所占份额还很低,人群覆盖面还不广。因此,在积极推进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同时,大力发展商业医疗保险是十分重要的。发展商业医疗保险可以通过建立不同的保险形式,合理分担医疗费用,有助于解决当前职工医疗保险中存在的超前和过度医疗消费问题,使社会医疗保险支出的医疗费用能为更多的人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同时,它还有利于提高人们的健康投资意识,引导人们的健康消费,并为国家经济发展提供一定数量的长期可使用资金。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商业性医疗保险作为一种不可缺少的社会保险形式,仍处于起步阶段。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人口结构和疾病结构的变化,人们肯定会越来越迫切需要不同层次的卫生服务保障。因此,在我国,尤其在经济发达地区,有必要大力发展商业医疗保险。

摘 要 随着医患矛盾的突出,医患纠纷的不断升级,严重影响了和谐社会的建立。面对越来越高的索赔频率和索赔金额,如何保障医院、医生、患者三方的合法权益,已成为急需解决的社会问题。虽然学界探讨了许多解决医患纠纷的有效途径,但笔者认为大力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不失为从根本上解决医患纠纷的有效途径之一。本文从保险法的视角提出重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思路,以期对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推行提供理论依据。

关键词 责任保险 医患纠纷 保险制度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我国医患关系呈现出日益紧张的趋势,影响了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营和有序发展。寻求一种分散医疗职业风险,缓和医患之间紧张态势的良策已经成为专家、学者研究的 热点 问题。医疗责任保险正是源于其转嫁医疗职业风险、赔偿患者经济损失的功能成为化解医患纠纷的有效途径之一。

1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医疗责任保险,是指保险人(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医方)根据合同约定,当发生医疗保险事故,被保险人依照法律需要对第三者(患者)负损害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代其履行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制度。由于现代医学的特殊性、复杂性以及患者的各体差异,医患纠纷难以避免。而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患者对医疗责任赔偿数额不断增高,医院难以承受巨大的赔偿压力和经营风险,执业医师的心理压力也不断增大,严重影响其服务质量和服务态度。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可以有效转移医疗风险。

首先,投保医疗责任保险可以将集中在某单个医院的事故风险转嫁于保险公司身上,减轻医方财务负担,从医疗纠纷的困扰中解脱出来。投保医疗责任保险,医患双方发生纠纷后,保险机构通过作为第三方的医疗纠纷调解处理机构参与调解,其处理意见比较容易为患者方面接受,很多纠纷得以比较顺利地解决。医院和医师便有充足的精力服务患者,最终可以促进医疗行业良性循环发展。另外,推行医疗责任保险还可以提升医方风险防控水平。保险公司在投保前及承保期间,通过对医扩人员进行法律法规、保险知识及医疗风险防范 教育 ,对医疗风险的防范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其次,投保医责险对患者也是大有益处。一方面,发生纠纷后,患者可以通过第三方公正合理地获得经济补偿。另一方面,由于医方申请投保时,保险公司会对其进行严格的审定,出险太多、从业人员素质太差的医院也许会因此被拒保。因此这种间接的监督和敦促,也无形中成了患者衡量医院优劣、择优就医的标准之一。另外,为了降低风险,减少赔付,保险机构不但参与理赔,还会请专家对医疗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对医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这对促进医院管理水平和医疗质量的提高无疑也是大有裨益。

当然,推行医疗责任保险,除了有利于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外,对保险公司而言,拓宽了业务范围,只要经营得当,也会增加经济效益,该制度对各方利益的兼顾,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建立。

2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现状分析

我国医疗责任保险的起步相对于 其它 财产责任保险要晚得多,并且发展十分缓慢。目前并没有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统一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只是部分省市地区开展了医疗责任保险的实践。然而,在我国实践中,医疗机构对医疗责任保险的认同度较低,参保率不高。显示出了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了推广不利的情。这一现状也在深层次上暴露了我国在医疗责任保险制度设计中存在的问题。

医疗责任保险的内容设计尚不成熟

我国医疗责任保险这一险种的市场开发起步晚,保险公司缺乏翔实的历史数据资料,加之医疗责任保险具有一定的医学专业性,保险公司对其开发与研究需要借助法学与医学等领域专家的帮助,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制定成熟的医疗责任保险规则投入较大,经营成本高。因此,实践中,保险费率的厘定相当程度还停留在经验费率阶段,目前仅根据医院床位、医务人员数量等收取保险费,不能做到根据不同医疗机构的管理水平、技术水平及岗位、职称风险系数的不同科学厘定费率,由此挫伤了医院的投保积极性,导致参保医疗机构呈现出逐年减少的趋势。水平高、规模大的医院不愿参保,水平差、风险高的医疗机构投保相对较多,一些参保机构选择妇产科、心胸科等风险高的科室参保,无疑加大了保险公司的承保风险。所以,保险公司对于医疗责任保险的开发热情度不高,使得这一险种在承保及理赔方面的设计还不太成熟,从而直接影响了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推广。

另外,该险种承保的责任范围设计过窄。目前承保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多数将保险责任的范围限定为医疗事故,保险公司只对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索赔进行赔偿。这样一来,在众多的医患纠纷中,患方还是常常会到医院与医方进行交涉,医方还是要花费很大的精力与患方进行协商与沟通,医疗机构感到投保的收益小于成本,且没有达到最初的目的,因而对医疗责任保险热情不高。

医疗责任保险处理程序不完善

发生医疗纠纷后,如何及时认定损害赔偿额,并且及时使受害人从保险人处得到偿付,直接决定了医疗责任保险的运行效果。通过一定的机制确定医、患、保三方认可的赔偿金额是医疗责任保险发挥作用的前提。目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了双方协商、行政调解和诉讼三种纠纷解决方式。诉讼解决方式虽然具有公正、权威、强制的特点,但成本高、周期长,虽然容易得到保险人的认可,但决非医方和患者首选解决途径;至于行政调解,由于各种原因,是目前使用得最少的一种解决方式;至于双方协商和解,是目前最主要的一种方式,但医患双方私下达成的和解却很难取得保险公司的认可。对于确定为医疗责任保险范围的医疗损害案件,患者无权直接要求保险公司理赔,当医疗机构要求保险公司赔付时,依然存在手续繁琐,理赔时间长的弊病。

未实现医患纠纷的转移

医疗责任保险对于医疗机构来说,实用性不强。医疗责任保险的实施,并没有使得医疗机构完全从医疗纠纷中解脱出来。对于投保的医疗机构来说,他们希望保险公司在转移经济赔偿责任的同时将医疗纠纷的协调处理的事务性工作也转移出去。这样投保的医院和医生可以避免与对方当事人的直接接触,仅需要就专业问题向第三方提交材料,专心于自身业务工作而无后顾之忧。这也有利于避免矛盾激化,可以妥善处理好双方利益。虽然目前在我国各地区的医疗责任保险条款中几乎都会规定保险人的索赔参与权,即必要时保险公司可以以被保险人名义对诉讼进行抗辩或参与处理有关索赔事宜,但事实情况是很少有保险公司能够在医疗责任保险诉讼或者纠纷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医院还得花大量的精力处理患者的索赔。 3重构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设想

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是解决医疗纠纷的有效手段,但是我国现行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仍存在种种问题,限制了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作用发挥。因此,必须借鉴发达国家成熟经验,从现实的社会基础出发,平衡医患利益,重新构建其内在体系,完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

建立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制

在现阶段,我国医疗责任保险的覆盖率较低。由于种种原因,医疗机构对于医疗责任保险的投保热情不高。在欧美发达国家,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其实是责任保险的一种常态,参保强制医疗责任保险是一种非常普遍的现象。投保医疗责任保险已成为医方转移执业风险、应对医患纠纷的通行做法。在医患关系紧张的情况下,为了充分发挥医疗责任保险的作用,我国政府有必要将其所建立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同其他商业保险区别开来,赋予其一定的强制性,使之成为缓解医患矛盾,解决医疗纠纷一个主要 方法 。我国政府应当将强制医疗责任保险作为医疗卫生制度中的一项重点制度来建立,规定全国各地医院必须参保,从而保证医方的参保率,激发保险人的服务热情,真正实现推行医疗责任保险的目的。

设立第三人直接求偿权

我国现行的医疗责任保险中,受害第三人不享有直接求偿权。因此,参保的医疗机构在发生医疗纠纷后,不得不耗费时间与人力,参与到复杂理赔的过程中来,反而没有实现投保的初衷。为此,我国应当设立第三人直接求偿制度,赋予受害第三人直接求偿权。发生医疗纠纷后,患方可以直接与保险公司交涉办理理赔手续,从而使得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真正从医疗纠纷当中摆脱出来,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到临床工作当中。

充分发挥政府在推动医疗责任保险中的积极作用

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是改善医疗纠纷现状的有效手段之一,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 措施 推进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发展。首先,政府应当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对医疗责任保险的条款进行研究与改进,并重视对医疗责任保险专业人才的引进,从而提升我国医疗责任保险险种设立的专业性,保证险种质量。其次,由于医疗责任保险的专业性与微利性,保险公司往往投入较多而获利较少,参与热情不高。政府对于开展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当给予相应的补贴或税收优惠政策,从而调动保险公司的积极性,推进我国强制医疗责任保险的运行。

总之,通过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有利于在患者和医生之间设立一个缓冲的地带,把医患之间的猜忌转化为平等互信的医患关系,有利于转移医疗风险,从而在医方和患方之间构建起和谐、信赖的医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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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医疗杂志

《美国医学会杂志》简称,仅次于NEJM《新英格兰医学杂志》的世界权威医学杂志,与《柳叶刀》Lancet,《英国医学杂志》BMJ号称世界四大权威综合医学杂志。

我国权威医学期刊有, <中国地方病防治杂志>, , <中国实用眼科杂志>, <中国危重病急救医学> ,<中国行为医学科学>. <中国医师杂志> .<中国综合临床>. .<小儿急救医学>等等啊

四大医学杂志就属新英格兰医学杂志(NEJM)、柳叶刀(Lancet)、美国医学会杂志(JAMA)、英国医学期刊(BMJ)。

1、新英格兰医学期刊是由美国麻州医学协会所出版的同行评审性质全科医学周刊。其在2015年的影响因子为。期刊内容包含对生物医学科学与临床实践具有重要意义的一系列主题方面的医学研究新成果、综述文章和社论。

分为主题性之社论,原创性的论文,旁征博引性的评论性文章,即时短篇论文,案例报告,亦有一独特的报道项目称之为《临床医学影像》;着重在内科学和过敏/免疫学、心脏病学、内分泌学、肠胃病学、血液学、肾脏疾病、肿瘤学、肺部疾病、风湿病学、HIV以及传染病等专业领域。

2、《柳叶刀》是1823年爱思唯尔(Elsevier)出版公司出版的杂志,部分是由李德·爱思唯尔(ReedElsevier)集团协同出版。

1823年由汤姆·魏克莱所创刊,他以外科手术刀“柳叶刀”(Lancet)的名称来为这份刊物命名,而“Lancet”在英语中也是“尖顶穹窗”的意思,借此寓意著期刊立志成为“照亮医界的明窗”(toletinlight)。

3、《美国医学会杂志(JAMA)》,是由美国医学会主办的一种综合性临床医学杂志,创刊于1883年,每月出版4期,全年出版48期。

主要刊载临床及实验研究论文、编者述评、读者来信、相关书评等类型文章。同时该杂志也向读者提供医学及卫生保健领域的非临床性信息,涉及政治、哲学、伦理、法律、环境、经济、历史及文化等方面内容。

4、《英国医学期刊(BMJ)》是英国医学会会刊,它有着160年的悠久历史,具有深厚的文化积淀和独特的风格特色,在所有综合性医学期刊中最具综合性,该刊2015年影响因子(IF值)为分。

其栏目丰富多彩,述评、新闻、综述、争鸣等类型的文章为广大医生所欢迎。其内容除了与临床工作密切相关的信息与知识外,还涉及与医学相关的政治、经济、社会、教育、伦理、公共卫生等诸多方面。

扩展资料:

《中国医学论坛报》与《新英格兰医学杂志》合作,用中文同步出版《新英格兰医学杂志》的部分文章。

出版风格:是世界上连续出版时间最久的医学期刊,每年发行52期,每周四出版,年页码数为3400页。杂志隶属于马萨诸塞州医学会。杂志主要提供重要的、未被刊登过的研究成果、临床发现以及观点。

注重文章的实用性,文章多为指导临床实践。该杂志是周刊,发表关于新的医学研究成果,评论以及从生物医学理论到临床实践的编辑部意见。杂志有非常严格的审稿程序,稿件的处理流程通常需10—12周。来稿的刊用率约为7%。该杂志的封面便是目录,设计可谓简单朴素至极。

177个国家超过50万名的医师、学生、研究人士、以及其他医学专家构成了该杂志的读者群体。该杂志也吸引了在数量上居全美第一的医师招聘广告。

中华医学会主办的是国内最权威的,以下都是。 中华外科杂志 美国医学杂志中文版 中华内科杂志 中华结核和呼吸杂志 中华妇产科杂志 中华儿科杂志 中华神经科杂志 中华口腔医学杂志 中华预防医学杂志 中华全科医师杂志 英国医学杂志中文版 中华传染病杂志 中华创伤杂志 中华超声影像学杂志 中华放射医学与防护杂志 中华放射肿瘤学杂志 中华创伤杂志英文版 中华肝胆外科杂志 中华肝脏病杂志 中华风湿病学杂志 中华航海医学与高气压医学杂志 中华航空航天医学杂志 中华骨科杂志 中华急诊医学杂志 中华劳动卫生职业病杂志 中华核医学杂志 中华理疗杂志 中华流行病学杂志 中华老年医学杂志 中华泌尿外科杂志 中华内分泌代谢杂志 中华麻醉学杂志 中华普通外科杂志 中华肾脏病杂志 中华烧伤杂志 中华实验外科杂志 中华手外科杂志 中华实验和临床病毒学杂志 中华微生物学和免疫学杂志 中华围产医学杂志 中华糖尿病杂志 中华物理医学与康复杂志 中华显微外科杂志 中华胃肠外科杂志 中华消化杂志 中华小儿外科杂志 中华消化内镜杂志 中华胸心血管外科杂志 中华血液学杂志 中华心律失常学杂志 中华医史杂志 中华医院管理杂志 中华神经医学杂志 中华创伤骨科杂志 国际病毒学杂志 国际耳鼻咽喉头颈外科杂志 国际儿科学杂志 国际放射医学核医学杂志 国际护理学杂志 国际呼吸杂志 国际医学寄生虫病杂志 国际检验医学杂志 国际流行病学传染病学杂志 国际麻醉学与复苏杂志 国际泌尿系统杂志 国际免疫学杂志 国际内分泌学杂志 国际脑血管病杂志 国际皮肤性病学杂志 国际生物医学工程杂志 国际外科学杂志 国际眼科学杂志 国际遗传学杂志 国际输血及血液学杂志 国际肿瘤学杂志 国际移植与血液净化杂志 国际中医中药杂志 国际输血及血液学杂志 ·中国系列期刊· 小儿急救医学 医师进修杂志 中国地方病防治杂志 中国基层医药 中国实用眼科杂志 中国危重病急救医学 中国行为医学科学 中国医师杂志 中国综合临床 中国实用护理杂志 肿瘤研究与临床 白血病·淋巴瘤

医疗卫生知识产权法律研究论文

浅析知识产权法与公共利益【摘要】知识产品不仅是一种个人财富,更是一种社会财富,知识产品的推广和应用关系到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这就要求我国在进行知识产权立法时要兼顾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达到两者的平衡。【关键词】知识产权;公共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私权”性是知识产权的基本属性,知识产权作为知识财产私有的权利形态,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但是,知识产权的保护客体——知识产品,是一种信息,具有私人产品和公共产品的双重性质,而由此带来的权利义务的分配,不仅关系到知识产权人的个人利益,也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因此,知识产权立法在确认和保障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同时也需要兼顾对公共利益的保障。近些年来,国际上的一些知识产权公约明确地对知识产权法中的公共利益问题作了规定。确保公共利益已成为各国知识产权立法的宗旨。本文仅结合知识产权专门法中的著作权法、专利权法、商标权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分析知识产权法对公共利益的保障作用。一、知识产权法在赋予专有使用知识产品的基础上激励知识产品的创造活动知识产品作为无形财产与有形财产不同,知识产品一旦被公开就很难由原来的知识产品所有人专有地控制。竞争者可以通过研究、模仿市场中的知识产品生产同类产品,而不需要付出大量的智力劳动和研发成本,并承担相应的市场风险。因此,竞争者可以以更低的价格在市场上出售同类知识产品,与知识产品所有人展开竞争,这使得知识产品所有人很难从其智力活动中收回投资,更谈不上收益,极大地挫伤了知识产品所有人进行智力活动的积极性。知识产权法赋予知识产品所有人以专有使用权,排除他人擅自使用,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可以凭借这种垄断地位收回自己为进行智力活动所进行的各方面的投资,这种制度设计激励着知识产品的创作活动,例如,著作人身权财产权的赋予激发对智力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专有实施权所带来的巨大收益激发人们从事发明创造活动、商标的专有使用促使厂商改善商品质量,创造出更多的知名品牌。所以说,知识产权法反映了赋予有限的垄断权刺激革新目的的动态效率,它通过授予有限的垄断权利刺激了知识创造活动,报偿在创新上的投资从而刺激对创新者在时间、精力和资金方面的投入,从而创造出更多的知识产品,不断地满足社会对知识产品的需求。二、以垄断换“公开的机制”产生了巨大的社会公共利益知识产权法通过一系列制度设计激励将知识产品向尽早社会公开,可以说公开也是一种重要的社会公共利益。它不仅保障公众正当地接近原创者的知识产品,为后续创新提供充分的“养料”,促进技术创新和文化创新;而且避免了对同一客体的重复创作和研究,节约了社会资源。这一点在著作权法和专利权法中表现的尤为明显,著作权法赋予了权利人专有复制发行权换取了对作品的公开,为后续性创作提供了大量的资料,虽然限制了对作品的自由接近,特别是带有赢利性质的利用和传播,在独创性的层面上刺激更多的合乎社会需要的新作品的创作,最终促进了文化繁荣和文明进步。专利法更是如此,专利法通过专利的“充分公开”要件确保所授予的专利公开,这些以公开的专利成为重要的信息来源,为后续发明和研究提供了技术信息和知识,避免了对同一客体的重复投资,研发者将节省的时间和经费来进行其他的研发,不断促进新发明更多的被创造出来,以满足社会对技术进步的需要。三、适当的限制知识产权人的权利以达到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国内外相关法律,都将公共利益作为知识产权人行使其权利的前提,如我国《著作权法》第四条第2款规定,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再如美国,其立法和司法都强化了“知识产权是为了实现社会目标的有限的权利”的观点,坚持“对知识产权人的报偿是作为第二位考虑的”。因此,知识产权都具有有条件的独占性、有限制的排他性和有期限的时间性的特点。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知识产权法对知识产权保护做了时间和范围的限制。如我国现行《专利法》对于发明专利的保护期规定为20年。经过20年后,发明专利就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财富。其次,知识产权法还规定了一些“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以及“强制实施”条款。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专利法》规定:专利权人制造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的专利产品售出后他人使用或销售该产品不构成侵权即专利权人权利用尽后的使用不侵权。在充分保护权利基础上对知识产权作以必要的限制是为了在保护私权的前提下维护公共利益,寻求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正所谓权利的限制,应是在充分保护权利基础上的必要限制;权利的保护,应是在实现社会利益前提下的必要保护。四、促进公平竞争,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对有效竞争的促进是知识产权法的一种重要的公共利益。通常,生产者可以使用市场中任何可以获得的手段,针对他们的竞争者来获得优势,但是这种手段必须正当、合法、体现市场主体之间的公平竞争。在缺乏知识产权的保护下,企业可以立即复制被改进的技术与改进者展开竞争而没有必要投入时间和精力进行技术改造;厂商可以采用“搭便车”,“傍名牌”的方式展开市场竞争而不是在提高产品的质量上展开竞争。这些都是违反市场竞争规律的不正当的、不公平的竞争,严重地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相反,在赋予专利权的情况下,竞争者意识到他不能随意地复制、模仿专利发明,因此,不得不进行独立的研究和开发,形成替代发明和改进发明,因为他们知道拥有一个合乎社会需要的、具有广阔市场的专利是企业占领市场和开拓市场的重要砝码,是取得巨大经济效益、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的重要手段,这一种竞争是在不断开发新技术的基础上展开的公平竞争。商标权的赋予使得商标作为一种识别性的商业标记,商标权人有权禁止他人在核定使用的同种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自己的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通过制止市场中商品的商标被混淆而维护竞争秩序,促使厂商在提高产品质量的基础上展开市场竞争。五、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知识产品作为公共财富,最终要进入流通领域,成为消费者手中的消费产品,所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也就成为知识产权法的立法目标之一。知识产权法是通过两方面的机制来保护消费者利益的:一方面,赋予知识产品所有人以专有使用权,这使得不同知识产品所有人所创造的知识产品得以区分,也使得假冒的知识产品不能进入市场流通领域,从而保证消费者可以购买到自己信得过的、高质量的产品。如商标法保护商标权人的商标专用权,从而区别产品或者服务来源,确保了消费者能够凭借商标按照自己的意愿选购自己需要的产品。商标不仅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而且具有标识商品一致质量的作用,一旦消费者习惯于将一个特定的商标作为特定商品质量的符号,他就会确信其购买的这种商标的商品具有质量的一致性,逐渐形成一种 “品牌认知”, 并且愿意为此商品支付较高的费用。厂商便可借助商标赢得消费者对其商品的青睐,这样就能获得较大的利润,激励了厂商提高产品的质量以便利用商标实现更大的利益,最终保证了消费者可以获得高质量的产品。所以,知识产权法在以法定形式确认和保护知识产权人利益的同时,也兼顾了对公共利益的保障。虽然知识产权的取得意味着权利人获得一定程度之垄断地位,这是社会公共利益所做出的让步,以鼓励技术创新,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也要注意与社会公众之间实现利益平衡.仅供参考,请自借鉴。希望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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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治疗研究论文

中医学起源于汉族,是由汉族人民发展出来的,它本身也是汉族文化体系的组成部分。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中医学专业毕业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浅谈中医学对心力衰竭的认识

心力衰竭,是各种原因导致心脏负荷过重、心肌损害及收缩力减弱所致的心功能不全(失代偿期)的一种综合征,是各种心脏病的严重阶段,其发病率高,是世界性日趋严重的危害健康的主要问题。中学对本病病因病机的认识渊源已久。在治疗上也已取得了较理想的疗效,我院近2年完成的中西医结合市级课题《中药益心汤对心衰患者血浆脑钠肽作用的临床研究》结果再次证实利用中医理论指导临床,运用中医中药治疗该病对于降低再住院率、病死率,及提高生存质量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1、中医学对心力衰竭的认识

心力衰竭属于中医的“心水”、“心悸”、“喘证”、 “水肿”等范畴。《内经》记载:“心胀者,烦心短气,卧不安”、“脉痹不已,复感外邪,内舍于心……心痹者,脉不通,烦则心下鼓,上气而喘”,“心胀”和“心痹”就其临床表现而言可归于心力衰竭。张仲景发展了《内经》水气为病的思想,提出了“心水”病名。《金匮要略》:“心水者,其身重而少气,不得卧,烦而躁,其人阴肿”,描述出心力衰竭的主要症状。中医学“心衰”病名首见于唐代孙思邀《备急千金要方》。详述见于宋代《圣济总录·心脏门》:“心衰则健忘,不足则胸腹胁下与腰背引痛。惊悸,恍惚,少颜色,舌本强”,此处“心衰”虽非心力衰竭的典型表现,但与心力衰竭是有一定联系的。

2、中医学对心力衰竭病因病机的认识

中医学认为心主血脉,心力衰竭则是各种病因导致这一功能受损而发生的病证。心衰的病因主要为心脏自病或他脏之病影响及心,造成气血阴阳诸虚,或六淫外邪犯心,从而损伤心脏。

心气虚衰为发病基础

心的主要功能是推动血液在全身经脉中运行以濡养周身,心的功能主要体现在“心气”上,即心气是推动血液在血脉中运行的动力来源。心气充沛,才能维持正常的心力、心率和心律,才能保证心血的搏出,使血液在脉管中正常运行。正如《仁斋直指方》所谓:“人以气为主,一息不运,则机缄穷;一毫不续,则窍壤判……血脉流行者亦气也……盛则盈,衰则虚”。可见,若心气虚衰,推动血液运行无力,就会出现周身失养,进一步使心功能下降。《内经》称“味过于咸,大骨气劳,短肌心气抑”。《圣济总录》:“虚劳惊悸者,心气不足,心下有停水也”,则明确指出了心气虚为心力衰竭的基本病机。邓铁涛[1]认为:“五脏皆致心衰,非独心也”。肺、脾、肝、肾的功能失调都可影响到心,而发生心衰。心力衰竭的主要病位在心,又常常与肺、脾、肾等脏相互影响。

正虚为本,瘀血为标

心力衰竭发病机制始则多因心气虚弱、气不运血、心阴亏耗,表现为气阴两虚、心血不畅,进而气虚阳衰或阴损及阳,而致“阴阳两虚,心脉瘀滞”,成为心力衰竭的病理生理基础。尤以心阳(气)亏虚,心脏鼓动减弱,营运无力为其病理变化的主要方面。心气不足贯穿心力衰竭始终,是心力衰竭恶化的重要因素。王清任在《医林改错》中曰:“元气既虚,不能达于血管,血管无气,必停留为瘀”。心血瘀阻则出现心悸,胸闷胸痛,面色瘀黯,唇甲青紫,舌有瘀点或瘀斑等。

水气泛溢为最终结果

《素问·逆调论篇》说:“夫不得卧,卧则喘者,水气之客也”。其认为除血脉不通外,心力衰竭还与水气内停有关。又如《三因方·水肿》称:“短气,不得卧,为心水”。心气虚损衰竭,无力推动血行,血流迟滞,瘀而成水。由此可以推论出:心气虚导致血瘀,血瘀又进而引起水停,从而引发了咳喘、水肿、心悸等一系列证候。

关于心衰病机虽有较多论述,但认识是有一致之处的,即心衰的正虚与标实是相互交织共同存在的。其中,阳气虚衰,水饮与血瘀内停是贯穿于心力衰竭病程中最基本的病理机制。心力衰竭的病因病机可以概括为:心气虚→血瘀→水停→心虚加重,与现代医学心力衰竭的神经内分泌机制(心功能不全→神经内分泌激活→心室重构→心功能不全加重)虽分属不同的理论体系,但在一定程度上有异曲同工之妙。

3、中医治疗心力衰竭的研究进展

辨证治疗

辨证论治是中医的灵魂,中医对于心力衰竭的治疗最重要的就是辨证论治,心力衰竭的辨证分型主要是依据病因病理的变化进行,由于心力衰竭的主要病理机制为本虚标实,所以现代大多医家都以虚实为纲,病变累及脏腑为目,结合临床实践辨证分型。

专法治疗

杨积武[9]创制的强心宁煎剂涵盖了现代医学治疗本病所倡导的强心、利尿、扩血管及抑制心室重构的治疗大法。方由人参、黄芪、附子、丹参、泽泻、五加皮、川芎、甘草组成。以达益气温阳,强心利尿,行气活血化瘀,安神宁心之功。吴时达[10]等认为心衰的中晚期经中医辨证多为阳虚水泛,采用温阳健心灵口服液以温阳益气、利水活血,具有良好的近期疗效。李庆海[11]认为本病虚以气阴两虚为主,而心肾阳虚则多见于疾病的末期;实以水饮瘀血为主,治以益气养阴、活血利水为基本治则,创验方参麦宁心合剂。方由人参、麦冬、五味子、葶苈子、云苓、玉竹、车前子、桑白皮、当归、丹参、枳实、生龙骨、生牡蛎组成。诸药合用共奏益气养阴、活血利水之功。益气养阴则气血充足,鼓动有力,活血利水则瘀散水行,郁热自消,心安神畅。我们根据多年的临床实践认为心衰为本虚标实之证,心脏阳气不足(虚衰)为本,水停瘀血为标。因此,治疗需标本兼治,在补虚的基础上兼以利水消肿、活血化瘀。治宜温阳益气,活瘀化饮为基础。自拟益心汤:黄芪、白术、茯苓、桂枝、炙甘草、泽泻、泽兰、枳壳、车前子、当归、桃仁、南葶苈子、党参、临床观察其对心力衰竭患者的左室射血分数及血浆脑钠肽的作用均明显优于对照组。

实验研究

王振涛等[12]采用左冠脉结扎术致心肌梗死后心衰大鼠模型,观察了相同种类活血益气药的不同剂量配伍对心衰大鼠心脏系数及功能的影响,发现活血益气药可以改善心肌梗死后心衰模型大鼠心脏系数及功能,且方剂配伍中多量活血药的应用均能较明显改善心衰大鼠的组织学指标心脏系数。同时从心脏组织形态学角度证明了活血药和益气药均有逆转心室重构作用。赵英强等[13]采用腹主动脉缩窄术复制大鼠心衰模型,用原位凋亡检测方法及电镜观察强心剂组及对照组的心肌细胞凋亡情况,结果显示,正常对照组无心肌细胞凋亡,模型组凋亡明显,强心冲剂能明显改善凋亡,其作用与卡托普利相当。沈雁等[14]研究发现,温心胶囊能明显提高心力衰竭心肌被抑制的基质金属蛋白酶组织抑制物mRNA表达水平,加强抑制基质金属蛋白酶活性,阻止胶原降解及基质改建,调控细胞外基质代谢,提高衰竭心脏的射血功能。王洪良等[15]研究认为心复康口服液能通过改善慢性压力负荷性心力衰竭心肌线粒体腺苷酸转位酶1(ANT1)、心肌线粒体腺苷酸转位酶2 (ANT2)的表达,从而抑制细胞凋亡、改善能量代谢,治疗心力衰竭后的心肌损伤。

应用中医药治疗慢性心力衰竭在各方面均有较大的进展,无论是基础理论,还是临床应用。众多医家对于心衰的认识虽各有一家之言,但总的来看其认识大同小异,基本上倾向于本虚标实,气阴两虚,水瘀互阻。在增强疗效、改善症状、提高生存质量、避免不良反应等方面显示了独特的优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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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王洪良,曾雪滨,王艳飞等. 心复康口服液对慢性压力负荷性心力衰竭大鼠心肌腺苷酸转位酶的影响[J]. 中国中西医结合急救杂志,2011,18(1):1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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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妇科学就是要运用中医的基本理论,以整体观念为主导思想,系统地研究妇女生理病理特点和特有疾病的病因、病机、症状、诊断、治疗和预防。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中医妇科论文范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中医妇科论文范文篇1 浅探中医妇科腹诊 【摘要】目的:探讨中医妇科腹部诊断的方法及意义,方法:对多年临床经验进行总结,并结合传统中医腹诊方法,当代中医的新发展、研究成果,总结归纳,以其促进中医妇科临床诊断的发展。结论:作为中医的重要部分,中医妇科腹诊是一种传统的诊断方法,源于《内经》、《难经》、并在随后的《伤寒论》与《金匮要略》中有所发展,逐渐形成,腹诊的内容丰富,辩证思想贯穿其中,从而为其临床应用打下的坚实的基础,使得中医妇科腹诊成为中医临床诊断中的重要分支,在结合当代的腹部探查方法,使得诊断技巧更佳丰富,大大降低了误诊率,促进了治愈率的提高。 【关键词】中医妇科病 腹诊 四诊 中医诊断是我国劳动人民智慧的结晶,中医腹诊是中医诊断的一个分支,但随着医疗水平的提高,各种器械辅助检测使得内诊广泛应用,传统的腹诊在临床上越来越少,本文就临床腹诊经验,文献、历史资料、展开讨论,浅谈腹诊在妇科临床上的应用。 1 腹诊在中医妇科应用中的临床意义 腹诊主要作为一种临床手段,用于中医临床上的辨证,最早出现在《内经》、《伤寒论》等古老的医学专著之中,《内经》中关于腹诊的记载是后来腹诊发展的起源,《伤寒论》则是将腹诊与辨证进行了完美的结合,并将其运用在对治病机理的分析,临床辨证,预后判断中,形成了初步较完整的腹诊理论体系,对腹诊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中医妇科腹诊作为中医腹诊中的重要部分。但在近年看来,已经被传统的内诊取代,滞后了诊断技术的发展,使得中医妇科腹诊已经逐渐走向狭窄,偏离了传统中医的发展方向,并且不符合现代医学发展的方向,现代中医腹诊包括较为广泛,不应当只局限在腹腔,还包括了胸腔的望闻问切。若腹诊只单单指腹部的诊断,或只是内诊中某一项检查,那是对腹诊的狭隘理解。 现代腹诊主要包括胸腹以及五脏六腑的城廓,因此中医腹诊是包括了胸腹部内所有脏器的,即使只是从临床上对腹诊进行狭隘的理解,即指的是胸腹部的切诊,这一块内容也是非常丰富的。五脏六腑当中就有三脏五腑是位于腹部内的,十二经脉当中,只有足太阳膀胱经脉不是循行于腹部当中,而女性生殖系统中的主要器官均是在腹部内,因此,若出现妇科疾病的症状、体征,就会表现在腹部内,中医腹诊是中医四诊在胸腹部诊断中的具体应用,因此,中医妇科腹诊在内科诊断中具有广阔的视野,能从全局出发,提高了确诊的概率。 2 中医妇科腹诊的具体应用 腹部在医学上,泛指胃脘下至耻骨毛际的部位,中国中医研究院,对腹诊中的腹部进行了如下定义:腹部是指包括胸区、心区、左胁部、右胁部、左胁下、右胁下、脐部、小腹、左小腹、右少腹、心下十一个区域。其中在中医妇科腹诊中主要检测的区域是上腹、脐腹、少腹、小腹等区域,应广泛的包括望闻问切四诊。 腹诊的概念:腹部诊断即腹诊,腹诊的定义主要有两种,一种主要是指对胸腹部的按诊、触诊,应属于中医四诊中的切诊范畴,即被临床上普遍理解的腹诊,清代医学家俞根初这样描述:“胸腹为五脏六腑之宫城,阴阳气血之发源,若欲知其脏腑如何,则莫如按胸腹,名曰腹诊。”而另一种腹诊则是指中医的望、闻、问、切四诊在胸腹部诊断中的综合运用,即广义的腹诊,这一观点主要在日本汉方界多见,不仅仅是对胸腹部的触诊,还注意观察胸腹部的整体形态变化,塌陷或膨隆,腹白线的异常等,也受到我国很多学者的支持,包括王邦言等人在内。 腹诊的基本内容和方法:腹诊的主要内容包括了胸腹诊、虚里诊、脐诊及腹部穴位诊断四个方面,胸腹部的诊断则是指对胸腹外在形态、颜色、温度、紧张度、胀气度、疼痛、痞硬、急结等症象诊察,属于腹诊的一部分;而虚里诊则是指,对非实物虚里的位置、脉搏、音量、色泽、等多角度的诊断,属于腹诊中的核心内容。脐诊则是对脐形态、周围气血运行的状态的诊断;通过腹部周围穴位的诊断而判断内部脏器的病理变化。具体的将包括:望诊、闻诊、问诊、切诊。 望诊:望诊主要是通过对腹部形状、色泽、润枯等外在的变化来判断内部器官的形态和状态,即望诊主要是医生运用视觉对胸腹部的形态、色泽、心尖搏动、腹形、脐部改变及腹部动悸等情况进行有目的地观察,了解人体胸腹体表的正常和异常状态及脏腑经络、气血津液的生理功能和病理变化,为临床辨证提供客观依据,一般来说,腹部色泽暗淡、腹部形态塌陷、多可以归属于虚证;反之若腹部的颜色光亮,腹形饱满圆润,那多可归为实症;具体在临床上的应用如下,若患者腹部皮肤松弛、干枯色黄、疑为气血亏虚或胎儿不正常,也可能胎死腹中;又若当患者妊娠时,腹部过大,可能为羊水过多。 闻诊:闻诊指的是,医生运用听觉去了解胸腹部的情况,主要可以依据听诊来诊查腹部的声响去了解内在病变的方法,必要时也可借助听诊器辅助诊断。诊察内容:包括脏腑自然发出的声音和叩诊或按压胸腹时所出现的音响,(如患者形体素肥,今见消瘦,肠鸣漉漉,多为痰饮作祟;腹中鸣响,嗳气时作,多为肝郁气逆;食后腹胀,摇腹声作,多属中气下陷,常伴阴吹正喧,前者如呼吸咳喘、呕吐呃逆、嗳气、太息等),按压音则主要依据不同部位扣压后所反映出来的鼓音、实音、浊音具体情况,来判断内在脏腑组织的胀气、肿块、水饮、瘀血等不同病变情况;此外,腹部听诊还可以检测胎儿在体内的发育的状况等。 问诊:问诊是指医生通过询问病人或陪诊家属,以对疾病的发生、发展、治疗过程进行初步了解、判断现在症状和其他与疾病相关的情况,是辅助诊察疾病的方法之一 切诊:所谓切诊是指,医生用手去按压、切压患者腹部的多个部位,通过反馈的信息进行综合判断腹证的一种诊断方法,切诊在腹诊中占有主导地位,因此是诊断的主要手段之一,在《腹证奇览》一书中将按压法分为覆手按压法、三指探按法,一直沿用至今,成为妇科腹诊中主要的诊断手段,主要通过医生用自己的手掌、手指去切触腹壁、以探查内部腹壁的坚硬、温寒、以及其他积压疼痛情况来确诊。传统上讲,若腹中按压出积块,需要细心诊察肿块小大、形状、硬度、活动度及喜按拒按等情况以辨识其良恶性质。 参考文献 [1] 王邦言.中医腹诊浅议[J].陕西中医,2004,25(4):336-337. [2] 孙忠年,陈选平.中医腹诊学[M].西安:陕西科技出版社,1991:1-276. [3] 稻叶克,和久田寅.腹证奇览[M].北京:学苑出版社,2008 中医妇科论文范文篇2 浅谈女性妇科不孕育的中医治疗 摘要:不孕症是指婚后同居,有正常性生活,未避孕达1年以上而未能怀孕者。女性不孕的临床表现主要有:输卵管不通、子宫体小、黄体功能低下、不排卵、月经不调、闭精等。 关键词:妇科不孕不育中医治疗临床 近些年来,女性不孕不育症的发生率显著提高,造成了家庭和社会的很多困扰。经过多方面研究,中医专家认为,造成了女性不育(孕)症的原因很多,有遗传因素、营养缺乏等,而近年来不育(孕)症上升的原因包括了化学污染、环境污染、滥用药物、心理压力和精神负担加重等。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许多患者开始寻找众多多治疗不孕不育的方法。据专家介绍,在诊断明确的前提下,一些疾病往往很难用西医治疗,有的疾病尽管诊断明确,但治疗也没有很好的方法。而中医对此有独到之处,很有优势。由于受中国的传统文化影响,中医药对不孕症的治疗在2000多年来也没有间断过,流传发展至今。中医药治疗不孕症有其独特的优势,治法多种多样,毒副作用较小,用药期间就可以受孕,疗效也较高。 1中医对女性不孕不育的症状分析 中医治疗主要是运用针灸,偏方药方等治疗不孕症,中医治疗认为不孕症可分为五型:肾阳虚,肾阴虚,肝郁,痰湿,血淤等。对于女性不孕治疗,中医认为凡女子不孕以肾虚为根本,或为素体亏虚,禀赋不足;或为不慎房事,损伤肾精;或久病多产伤肾。脾为后天之本,精血生化之源,脾虚则生化无源而致不孕。女子以肝为先天之本,肝藏血,主疏泄,肝郁气滞亦可使女子不孕。论治则当安五脏、通气血,调经种子,孕育乃成。[1] 若肝郁气滞,气机不畅,则血也随之而瘀,所以不排卵的妇女,月经后至,甚至闭经,甚至造成不孕不育。由于痰湿内阻,升降失控,清阳不升故病人头晕心悸,胸闷泛恶,脾虚湿困故腹涨,湿热下注故白带多质粘稠,苔白腻咏沉滑亦为痰湿内蕴之象。治疗上宜舒肝理气化痰祛湿,使气血调和自会出现排卵。 肾阳虚型不孕症的中药治疗:婚久不孕不育,月经后期,量少色淡,或月经稀少,闭经,面色晦暗,腰酸腿软,性欲淡漠,小便清长,大便不实,舌淡苔白,脉沉细或沉迟。治宜温肾补气养血、调补冲任。方药:毓麟珠(人参、白术、茯苓、白芍、川芎、炙甘草、当归、熟地、菟丝子、杜仲、鹿角霜、川椒)加紫河车、丹参、香附。 由宫寒引起肾阳虚所致的不孕症,治疗原则应温补肾阳,可服用右归丸、金匮肾气丸等治疗。针对宫寒的女性,中医妇科专家介绍了几种药膳疗法:鸡煮益母草:乌鸡1只,益母草500g(分4份,分别用酒、醋、姜汁、川芎汁浸透炒干)。将制好的益母草,放入鸡膛内,用清汤煮,鸡淡吃,或酒送下亦可。鸡骨并药渣焙干为末,加当归120g、续断60g、姜18g为末,炼蜜为丸,每丸9g。每日早、中、晚各服l丸。主治久不孕者;红花孕育蛋:取鸡蛋1只,打一个口,放入藏红花,搅匀蒸熟即成,月经来潮的第二天开始服,每天吃1个,连吃9个。持续服3~4个月经周期。主治气虚夹瘀不孕,则血也随之而瘀,所以不排卵的妇女,月经后至,甚至闭经,甚至造成不孕不育。由于痰湿内阻,升降失控,清阳不升故病人头晕心悸,胸闷泛恶,脾虚湿困故腹涨,湿热下注故白带多质粘稠,苔白腻咏沉滑亦为痰湿内蕴之象。治疗上宜舒肝理气化痰祛湿,使气血调和自会出现排卵。[2] 2中医治疗不孕不育的注意事项 治疗不孕不育症,专家还指出一些注意事项。首先,女性要保持良好的生活习惯:保持心情舒畅,均衡饮食、注意劳逸结合,根据身体情况选择合适的锻炼项目,如散步、慢跑、舞蹈等增强体质。戒除酗酒及过度吸烟恶习、注意经期卫生;重视婚前检查,以便预先发现生殖系统之先天性畸形或生理上异常;避免过早性生活、性生活要适度,避免伤精耗阴。注意产后或流产后感染;把握排卵期,在排卵期间(包括排卵时及其前后的一两天这段时间)性交,能增加受孕的机会。排卵在下次月经前的第14天左右。如月经周期28天,则排卵正好是两次月经中间。月经不规律的妇女,最好是探测基础体温3个月以上,寻找自己的排卵期。(妇女在排卵前期,基础体温较低,在℃之间,排卵后体温上升℃,直到月经来潮前下降。)亦可同用LH试纸探测排卵时间。[3] 再者,女性还要按时接种疫苗,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以预防各种危害女性生育能力的传染病,如性传播疾病等;要掌握一定的性知识,了解女性生理特征和保健知识,如果发现卵巢有不同于平时的变化一定要及时诊治;如果经常接触放射性物质、高温及毒物,一定要要严格按照操作规定和防护章程作业,千万不要疏忽大意,如果近期想要孩子,最好能够脱离此类工作半年后再生育;改变不良的习惯,戒烟戒酒;不要吃过于油腻的东西,否则会影响性欲;另外还要注意避免接触生活当中的有毒物品,如:从干洗店拿回来的衣服要放置几天再穿,因为干洗剂会影响性功能;要重视婚前的体检,早期发现异常,可以避免婚后的痛苦。结婚以后要经常夫妻双方交流性生活中所遇到的问题,互相配合、互相谅解。 简而言之,中医的辨症施治能对某些功能性疾病起到一定的调理作用(如精神心理性因素),女性不孕症患者应该遵循科学治疗不孕不育的原则,不要盲目用药,要先确诊、后治疗,依据不同的病种选用不同的助孕措施。同时专家提醒,中药治疗也需对证,女性不孕不育者切忌随意就诊,多家尝试,而应问诊于专业的老中医,以免耽误治作为中医治法。 参考文献 [1]肖承悰,吴熙.《中医妇科名家经验心悟》.人民卫生出版社.2009年版 [2]罗颂平,许丽绵,刘雁峰.《中医妇科学科发展研究》.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主编、中华中医药学会编著.2008年版 [3]毕焕英.《中医妇科问诊方法浅谈》,《中医教育》.2003年第02期 猜你喜欢: 1. 有关中医妇科护理论文 2. 妇产科毕业论文范文 3. 关于妇产科的论文范文 4. 中医养生论文范文 5. 妇产科医学论文范文

中医药学毕业论文题目

要想写好论文,就要从定一个好的题目开始。以下是我分享的中医药学毕业论文题目,一起来学习吧!

一、中医药学毕业论文题目

中药方剂治疗宫颈糜烂的临床疗效观察

《组合中药学》及其理论系统的建立

—种基于寒性对照抗原的中药药性物质基础研究的新方法

中药外敷治疗静脉炎的疗效观察与护理

中药电泳指纹图谱的构建与应用研究

加入WTO条件下中药行业发展对策研究

中药电导入对关节影响的实验研究

中药质量控制多维指纹图谱共有峰率和变异峰率双指标序列分析法研究 液相色谱和光谱法结合化学计量学用于中药指纹图谱研究

中药安全性问题探悉

论中药的专利保护

论中药的双向调节

攻下清热活血中药对重症胰腺炎大鼠胰腺肿瘤坏死因子-α和白细胞介素-1β基因表达的影响

近年来我国中药的安全性评价研究现状

中药超微细化及有效成分溶出特性研究

肝外DHBV复制治疗学意义及中药体外抗肝纤维化筛选平台的探讨 抗IBDV中药筛选、作用机制及其临床应用研究

中药对骨髓间充质干细胞免疫调节作用干预的实验研究

中药细胞级微粉碎技术在中药制剂中的应用

针刺中药联合治疗在围绝经期失眠症中的临床研究

基层医院使用小包装中药饮片探讨

中药(新药)临床疗效综合评价的方法学研究

中药注射剂不良反应分析

中药注射剂不良反应的常见原因分析

中药治疗下肢骨折术后肿胀118例临床疗效探讨

中药企业创新路径选择——以香港维特健灵和培力为借鉴

浅谈中药制剂标准化与质量控制科学化

面向新版GMP的中药饮片生产质量管理研究

薄层扫描色谱在中药质量评价中应用的研究

中药鉴定技术的研究进展

补肾中药对体外培养成骨细胞增殖和功能的影响

中药公司投资价值分析

中药外敷及口服扶他林联合微波治疗膝骨性关节炎的护理

我院中药注射剂的应用和不良反应的分析

中药骨康对破骨细胞活性及凋亡的影响

中药对LPS诱导单核巨噬细胞增殖的抑制作用及其差异蛋白质分析 中药四性的研究(Ⅰ)

中药饮片在临床应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中药饮片在临床应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中药对细胞色素P450影响的研究进展

术前、术后使用中药结合外剥内扎治疗混合痔的临床效果观察 三伏天应用中药穴位敷贴治疗过敏性鼻炎的疗效观察及护理

拟除虫菊酯生殖毒性及中药干预作用的研究

三种中药有效成份抗人绒癌耐药细胞JAR/MTX作用的体外研究

中药“通腑洁肠汤”对不全性肠梗阻结直肠癌术前肠道准备的效果观察 两种中药方剂联合甲氨喋呤治疗异位妊娠的作用探讨

中药四气理论的现代研究

二、中药治疗肝癌研究现状论文主要内容

原发性肝癌是临床上常见的恶性肿瘤之一。我国原发性肝癌多具有乙型肝炎和肝硬化背景,起病隐匿,进展迅速,确诊时往往已是晚期,患者生存期较短,预后差。积极探寻符合我国国情,高效且不良反应少的系统化中西医联合治疗方案是肝癌治疗的.重要课题。

对于肝癌的认识,中医认为属于“症瘕”“、积聚”、“黄疸”、“肝积”的范畴。已有临床疗效观察研究表明,中医药治疗肝癌的优势一方面在于能有效稳定病情,减轻毒副作用,改善临床症状,延长患者带瘤生存时间,使部分患者肿瘤缩小;另一方面治疗费用相对低廉。因此中医药治疗成为肝癌治疗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1中药治疗肝癌的理论基础中医认为肝癌的病因及病机为外受寒邪、损伤脾胃、肝气郁滞、气滞血瘀、结而成积。中医治疗应以清热解毒和活血化瘀为主,同时配合益气健脾和疏肝理气,并与手术、介入、放化疗等其他方法联合应用,可起到减毒增效之功效。具有益气健脾、活血化瘀、清热解毒、软坚散结、柔肝止痛等功效的中药经常被用于肝癌的治疗并取得临床疗效,临床应用及现代药理学研究较多为“有毒”中药及活血化瘀中药。

“有毒”中药与肝癌治疗 中医认为恶性肿瘤与“毒邪”有关,因此“以毒攻毒”为重要治疗方法,即用峻猛中药以攻邪。历代医家有颇多论述,如虞抟《医学正传》中“大毒之病,必用大毒之药以攻之”[1],明代罗天益《卫生宝鉴》“凡治积非有毒之品攻之则不可”[2]。这种“以毒攻毒”的方法目前在肝癌的治疗中也经常应用,常用的此类中药有、蜂房、全蝎、水蛭、蜈蚣、蟾蜍、守宫、常山、半夏、天南星、马钱子、巴豆、附子和乌头等。

活血化瘀中药与肝癌治疗 气滞血瘀证是肝癌患者常见临床症候,历代医家常从气血运行失常而致气滞血瘀来探讨肿瘤形成的病机。如《圣济总录》认为“瘤之为义,留置而不去也,气血流行不失其常,则形体平和,或余赘及郁结壅塞,则乘应投隙,瘤所以生”[3]。王清任《医林改错》认为“肚腹结块,必有形之血也,血受寒则凝结成块,血受热则煎熬成块”[4]。

因此行活血化瘀也是中医药治疗肝癌的常用方法,常用中药有丹参、赤芍、三棱、水蛭和等。

中药治疗肝癌具有广泛的理论基础,在浩如烟海的中医古籍中不乏与肝癌相关病症的治疗,这些相关病症与肝癌及其并发症的对应是否精确还值得商榷。加强文献学的进一步细化整理研究是深入发掘中医治疗肝癌理论基础必不可少的环节,也是增强中医治疗肝癌说服力的重要途径。

2中药治疗肝癌的实验研究中药治疗肝癌的实验研究主要包括中药复方和单味中药的研究。随着分子生物学广泛应用于中医药研究,利用现代分子生物学技术研究中医药防治肝癌的机制,筛选抗肿瘤中药复方及单味中药成为重要的研究方向。

中药复方抗肝癌作用机制的研究 历代古方中可用于肝癌治疗的中药复方较多,临床上常常根据肝癌的不同证型,选取与之对应的方剂进行加减治疗。如李江等[5]通过研究证实,采用水煎法、梯度乙醇提取法及醇水法从小柴胡汤中获得的提取物对小鼠H22肝癌实体瘤生长有明显的抑制作用,且具有提高荷瘤宿主免疫功能的作用。季幸姝等[6]通过观察膈下逐瘀汤对肝癌Bel7402细胞和大鼠肝癌组织中丝/苏氨酸激酶蛋白及FIEN编码蛋白表达的影响,发现P13K/Akt信号转导通路相关蛋白PA kt水平的降低和PT EN蛋白水平的升高可能是膈下逐瘀汤抗肝癌的主要作用机制之一。杜标炎等[7]研究发现六味地黄丸联用对小鼠移植性肝癌自杀基因治疗具有一定的增效作用,其疗效优于单纯自杀基因疗法或单纯六味地黄丸治疗。进一步研究发现,六味地黄丸含药血清对自杀基因系统10% tk/GCV杀伤大鼠肝癌CBRH7919细胞具有协同增效作用,且有一定的量效关系。

中药复方治疗肝癌的疗效不可否认,但目前存在的问题是中药复方成分的复杂性使其作用机制难以应用单一的药理途径阐明。以辨证论治为特色的中医个体化诊疗要得到推广,必须进行具有统计学说服力的临床研究,解决这个问题应使临床研究对象的选取进一步细化,在此基础上使中药复方规范化,同时通过网络药理学等方法对中药治疗作用产生的人体综合生物效应进行整体观察和分析,增强中药治疗肝癌有效性的可信度和可重复性。

单味中药抗肝癌作用机制的研究 中药单体能在诱导肝癌细胞凋亡、抗肝癌细胞侵袭及转移、诱导肝癌细胞分化、抗肿瘤血管生成、抑制癌基因表达、促进抑癌基因表达、逆转肿瘤多药耐药等多个环节抑制肝癌的发生和发展。陈小义等[8]研究发现, mol/L及以上浓度蟾蜍灵对SMMC 7721细胞具有显著细胞毒作用,细胞生长相关基因P21wafl/cipl在蟾蜍灵诱导下表达上调,同时受P21wafl/cipl调控的增殖细胞核抗原的表达下降,二者呈负相关,提示中药可通过直接杀伤肝癌细胞和抑制其增殖而发挥抗癌效应。黄应申等[9]以10 mmol/L脂蟾毒配基处理Bel 7402细胞24 h后,发现癌细胞出现凋亡的形态变化,其凋亡率明显高于对照组细胞;脂蟾毒配基引起线粒体膜电位下降,释放入胞质中的细胞色素c增多,促进Caspase 3蛋白活化,抑制Bcl 2蛋白表达,诱导细胞凋亡,其诱导凋亡作用可能通过线粒体通路实现。黄炜等[10]探讨了18 β-甘草次酸和甘草酸对Bel 7402细胞增殖的抑制和诱导分化作用,揭示二者有抑制人肝癌细胞增殖和诱导分化的作用。魏志霞[11]研究发现,川芎嗪可提高SMMC7721/多柔比星细胞内化疗药物的浓度,增强多柔比星作用,表明从中药筛选出低毒的多药耐药逆转剂是可能的。

何芳等[12]探讨人参皂苷Rg3联合三氧化二砷对肝癌裸鼠移植瘤模型的治疗作用,发现人参皂苷Rg3能通过抑制肿瘤新生血管形成,明显降低肿瘤内微血管密度;人参皂苷Rg3与As203联合应用能明显抑制裸鼠肝癌移植瘤的生长。罗明等[13]通过采用腹腔注射苦参碱和氧化苦参碱观察二乙基亚硝胺诱发肝癌的大鼠肝脏病理改变、肝表面癌结节数和血清ALT、GGT、ALP 的变化,发现苦参碱和氧化苦参碱组的大鼠体重明显高于模型组,肝表面癌结节数、肝/体重比和血清ALT、GGT 明显低于模型组(P<)。而 ALP 升高,说明苦参碱和氧化苦参碱能延缓二乙基亚硝胺诱发大鼠肝癌形成,保护肝细胞免受损伤。

单味中药治疗肝癌的研究较中药复方研究更为深入,其原因在于相对于中药复方,单味中药的有效成分相对容易确定,其量效关系及药理学、药代动力学研究较中药复方易进行。目前的问题之一在于此类研究较多采取的是某味中药的提取物。尽管提取物能在某一方面说明该味中药的生物学效应的机制,但表现的生物学效应与该味中药相比有多少差距尚不能明确;另一方面单味中药提取物的研究往往是发现了某一化学成分的生物学效应或临床疗效,如何将其与中医的辨证论治治疗肝癌结合起来是我们不得不面对的问题。要解决这个问题,须要增强中药治疗肝癌研究的科学说服力,这仍有不易克服的困难。类似于中药药性本质及其临床效应生物学基础的相关研究为单味中药治疗肝癌的研究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法。

3中药治疗肝癌的临床研究中药联合放化疗治疗肝癌的研究 顾本宇[14]通过观察益气健脾疏肝中药联合化学药物动脉灌注治疗中晚期原发性肝癌的临床疗效,发现中药联合化疗药物治疗组的稳定率为,明显高于对照组的(P<);治疗组 12、18、24 个月的生存率与对照组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尤建良等[15]通过观察中药调气行水方联合顺铂、白细胞介素-2腹腔内注射治疗肝癌腹水的临床疗效,发现该疗法能有效控制腹水,改善体力状况,提高患者生命质量,缓解常见临床症状,提高疾病控制率,提示配合中药能减轻化疗药物及生物反应调节剂的毒副反应。

目前中药联合化疗治疗肝癌的研究主要在临床有效性方面,阐述其有效机制的研究尚少,进一步深入研究须说明为什么联合中药会有较好的效果,这一点须要借助分子生物学等技术手段来寻找中药疗效的效应物质基础及作用靶标,这也是今后中药临床有效性的重点研究方向。

中药联合手术治疗肝癌的研究 目前肝癌治疗普遍采用的根治性治疗方式为手术切除和肝移植,约30%~40%患者采用此法,肝移植的总体疗效优于手术切除治疗。 现阶段肝移植治疗肝癌的最佳适应证仍为米兰标准,但由于移植器官不足,对移植适应证的扩大应慎之又慎,术后的复发和转移是影响疗效的主要因素。通过使用药物预防或延迟肿瘤的复发,针对肿瘤生物发生途径中的关键分子进行靶向治疗也可使肝癌治疗发展日趋完善[16]。中药联合手术治疗肝癌为有效的治疗方式,如陈立武等[17]通过观察中药全身治疗与手术相结合的协同作用,将60例患者随机分为2组,中西医结合治疗组(30例)在手术前1周开始复方中药治疗并于术后续行中药治疗,对照组(30例)只作单纯手术治疗,比较2组的疗效、生存率及并发症。结果发现治疗组与对照组相比,24、36 个月生存率有显著差异(P<)。

提示在肝癌围手术期中应用复方中药可减少并发症,提高手术疗效及累计生存率。

中药复方联合手术治疗肝癌的研究更多集中在对症候的改善、生存率的影响、并发症的减少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有:相关临床资料的样本数较少;

症候学改善等尚未建立统一的评价体系;未能深入分析其疗效的生物学机制等。进一步的研究须要扩大样本数量,建立症候学统一客观化评价体系,同时深入研究其疗效改善的机制,才能增强中药联合手术治疗肝癌的可信度和说服力。

中药介入治疗肝癌的研究 中晚期肝癌患者常因伴有明显的器质性和功能性改变,难以进行手术治疗。肝癌介入治疗作为中晚期肝癌患者可选择的重要方法,能够延长患者生存期,改善生活质量。

存在的问题为化疗介入药物多可造成肝功能不同程度的损害,介入药物的不良反应又严重影响中远期的疗效。因此介入治疗中如何减少肝功能损害是治疗的重点。通过大量临床实践,目前已筛选出许多具有抗肿瘤作用的中药及其有效成分,与肝动脉化疗栓塞介入疗法结合进行研究,为肝癌的介入治疗提供了新的方法和手段。

李琦等[18]进行了去甲素微球介入治疗大鼠肝癌的有关研究,结果显示此疗法对大鼠肝癌有较好治疗作用,其作用机制与栓塞肿瘤微血管,缓慢释放去甲素,诱导肿瘤细胞凋亡和下调肝肿瘤细胞Ki-67的表达,从而抑制肿瘤细胞增殖相关。

冯敢生等[19]将白及用于肝动脉栓塞治疗肝癌,并与明胶海绵对照。结果表明,白及具有强大的栓塞作用,侧枝循环形成均在6个月以上,介入治疗间隔时间长,肿瘤坏死、缩小率及1、2、3 年生存率均优于明胶海绵。陈武进等[20]研究认为,采用酸钠联合常规化疗药物介入治疗中晚期肝癌患者可明显降低甲胎蛋白,提高疗效,同时减轻化疗药物对骨髓的抑制。以上研究表明,中药介入治疗具有增强免疫、抗炎、抗病毒和促进黏膜修复等作用,对肝功能无明显损害,无骨髓抑制,并有升高白细胞等作用。这些优点使中药可能部分或完全取代西药,成为肝癌介入治疗较理想的栓塞剂。

中药在肝癌的介入治疗中具有独特优势。中药介入治疗能减轻不良反应,使患者生存期延长,生存质量提高,而且中药资源丰富,经济合理,有利于减轻治疗负担。目前存在的问题是,中药的介入治疗总体上发展仍不够成熟。进一步的研究可从规范治疗方案,合理选择介入治疗药物,建立严格的疗效评价标准,研发抗癌中药新制剂和新剂型等方面进行。

其他中药治疗肝癌的研究 中药用于肝癌的治疗方法除口服和介入注射外,还有许多新的途径可用于肝癌及其并发症的治疗。中药穴位注射治疗肝癌也被证明有明确的临床疗效,如胡军和瞿晓东[21]每天1~2次以丹参注射液、柴胡注射液或黄芪注射液进行双侧足三里、阳陵泉、曲池及内关注射。内关穴1 ml,其他穴位2~4 ml,4穴位交替进行,能够明显缓解晚期肝癌疼痛。中药瘤体内注射也可用于晚期肝癌的治疗,如涂小煌和戴西湖[22]曾应用超声引导下瘤体内注射去甲素治疗中晚期原发性肝癌,取得较好疗效。

中药治疗肝癌的方法较多,形式多样,从方法学的角度讲,有着更大的研究价值和意义。目前的研究须要注意如何更好地将这些方法进行合理的推广应用,同时临床疗效的观察还须进行严谨的实验设计,以增强中药治疗肝癌的有效性和可信度。

对于中药治疗肝癌的深入研究,须要更细化更严谨的文献研究为治法用方提供更有说服力的理论支持。在此基础上,借助分子生物学等技术手段,运用网络药理学等研究方法,从多学科交叉研究中药治疗肝癌的有效性出发,探寻中药疗效可能的效应物质基础及作用靶标,对单味中药及复方治疗肝癌的综合生物学效应进行整体观察和分析,进一步合理选择治疗药物,规范治疗方案,建立严格的疗效评价标准,深入研发抗癌中药制剂和剂型,充分发挥中药治疗肝癌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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