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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法学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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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法学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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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代中国私立法律 教育 经历了由严禁到准允的转变,打破了官办法律教育的专制垄断体制,为这一时期法律教育的发展作出了贡献。其从无到有,大量涌现,很快就遍布全国,并在适应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中形成了自己的办学理念。其办学理念的时代意义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办学主体观念的转变;二是教育体制的完备;三是教学内容及形式的改善。在其一波三折的发展历程中,形成了一些可以辨识的价值和特点,启示着我们进一步认识法律教育现代化进程中的若干基本矛盾和基本问题。

【关键词】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办学理念;现代化

中国传统教育向来是官学和私学并存,及至近代中国的大学教育仍承袭了这一传统。但近代中国新式法律教育在清末一度是被官办学校所垄断的,后因立宪形势紧迫才开通禁令。就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而言,其经历了由严禁到准允的转变。私立法律教育从无到有,再到大量涌现,并很快遍布全国。虽打破了官办法律教育的专制垄断体制,在近代中国新式法律教育办学主体上增加了一种新形式,是对官办法律教育的一种补充,为这一时期法律教育的发展作出了贡献,但毋庸讳言,由于其发展中呈现出泛滥成灾的趋势,也产生了一些消极的影响。本篇拟以办学理念为视角,探索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发展,并 总结 其正反两方面的历史 经验 和教训。

一、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办学理念

近代中国的新式法律教育是伴随着法律制度的变革发展起来的。写作论文在清末法制改革中,为适应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清政府不得不把法律人才的培养和法制变革紧密结合起来,开始以西方资产阶级法学教育的思想、 方法 来培育法律人才。但在其起始阶段,私立法律教育并未纳入清廷政策的许可范围。1904年的《学务纲要》明令规定:“私学堂禁专习政治法律”。直到1910年清廷才明令准办并推广私立法政学堂的设置。此后,私立法政学堂从无到有到大量涌现,很快就遍布全国,并在适应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中形成了自己的办学理念。

第一,以养成专门法政学识,足资应用为宗旨。清末,由官治走向自治,在时人看来,“所有议员自治职员审判官吏,非有法政之素养不足以趋赴事机,需才既众,自宜广加培成以资任使,若专恃官立学堂为途未免稍狭”,需要另辟办学 渠道 、扩大办学规模,进而培养大批具有法学专门知识的人才,进入立法、司法、执法和行政部门。也就是在这一背景之下,1910年学部奏议复浙江巡抚折,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政治法律。同年,为进一步适应立宪形势发展的需要,学部在改订法政学堂章程的立学总义中.将此前的“以造已仕人员,研精中外法律各具政治知识足资应用为宗旨”,[2]改定为“以养成专门法政学识,足资应用为宗旨”。[3]这一培养宗旨的调整,不仅突破了先前“以造已仕人员”的局限,将招生对象扩大了,而且用“以养成专门法政学识”置换“研精中外法律各具政治知识”,很显然较之前更强调法政学堂教育的应用性。

第二,取法日本法学教育模式,与官办法政学堂整齐戈哇一。在1910年的《学部奏改定法政学堂章程折》中,虽明言“参考各国学制,拟具改订法政学堂章程三十一条”,但无论是其课程体系设置,还是其课程所反映的教学内容大多都蹈袭日本,这一局面及至民初也没有大的改变。为整肃私立法政教育,不仅在此前颁布的《学部奏议复浙抚奏变通部章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法致折》中规定,“各科课程、学生入学程度均按照官立法政学堂本科章程办理”,而且在《学部奏改定法政学堂章程折》中又申令,此后京外新开的私立法政学堂,均按照此改定章程办理。

第三,适应时势变化的客观需要,因时制宜调整办学层次和规模。在《学部奏议复浙抚奏变通部章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法政折》中,为防范“趋于简易,以滋速成之弊”,明令私立法政学堂“附设别科,惟不得专设别科”。但时隔半年之久,面对当时中学毕业生人数过少,各处法政学堂的正科难以正常开办的实际困境,为应一时之需,学部认为“自应量予变通,准其先设别科,以应急需,俟将来中学堂毕业生渐多,再将别科章程废止,¨做了应时变通的调整。及至民国二年,“各处法政专门学校纷纷添设别科,入学新生,动辄数百。考其内容,大率有专门之名,无专门之实。”学部为遏止流弊的发生,则严令“不得再招考别科新生”。同年,教育部又通咨各省,严令“所有省外私立法政专门学校.非属繁盛商埠、经费充裕、办理合法、不滋流弊者,应请贵民政长酌量情形,饬令停办或改为法政讲习所可也。”通过强化监督管理,关闭了一些条件不合格的私立法政学校。

第四,适当放宽办学地点,使用统编的审定教材。1910年,清廷在解禁私立法政学堂之始,为便于监督,参照日本的做法,将私立法政专门学堂的办学地点限于省会。但时隔不到半年,鉴于“按照光绪三十四年宪政编查馆奏定逐年筹备清单,省城及商埠地方等处各级审判厅须于第三年内一律成立。则通商口岸须用司法人材实与省城同关紧要,自应将私立法政学堂限于省会一节,酌量推广”,规定“凡繁盛商埠及交通便利之地,经费充裕课程完备者,一律准于呈请设立法政学堂,以广造就。”[7]与此同时,学部基于“各国法政之学派别不同,各有系统,必折衷于一是,始可以杜歧趋而崇政体”的判断,拟取京师法政学堂和京师法律学堂的各科讲义,“慎选妥员审定刊行,以资研究而端趋向,庶于制宜通变之中,仍寓划一整齐之意。”[8]在解禁私立法政学堂的同时,设想以颁发统一教材的办法来加以调控。

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办学理念集中体现了社会转型对新式法律人才的需求,而由于私立法律教育本身是在转型社会矛盾运动中发展起来的,所以在其发展的不同时期,其办学理念自然不可避免地包含着某些它自己无法彻底解决的矛盾,清末民初私立法政教育的畸形繁荣就是其外在的表现。

二、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办学理念的时代意义

任何时代的特定社会的教育,都是这一时代和特定社会的产物。写作毕业论文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也不例外。其办学理念所体现的就是尽可能满足和适应时代和社会的需要。可以说,它既是社会历史发展的产物,也是社会历史发展的构成。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产生和发展不仅仅表现在新式法律教育量的增加和扩展,更体现于其办学理念的时代意义中。具体而言,其办学理念的时代意义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办学主体观念的转变;二是教育体制的完备;三是教学内容及形式的改善。

在1904年《学务纲要》中,清政府出于对濒危政治统治自救的目的,一方面,肯定了学习外国法律的重要意义,反对那种认为学堂没立政法一科将启自由民权之渐的观点;另一方面,又“害怕学生们可能会反对它而闹事,会蔑视皇帝的权威和不分轻重地一味坚持他们的权利”,极力诋毁人们谈论民权自由,严令“除京师大学堂、各省城官设之高等学堂外,余均宜注重普通实业两途。其私设学堂,概不准讲习政治法律专科,以防空谈妄论之流弊。应由学务大臣咨行各省切实考察禁止”,、法律教育完全官方垄断而排除私人加入。[10]

但在新政浪潮的推动下,法律教育变革的风帆已经高高扬起,没有任何势力能阻止其前进的步伐,转型社会的历史推动着清政府不由自主地进行变革。1907年10月,清廷谕令在中央设资政院不久,又令各省在省会设咨议局,并预筹各府州县议事会。接着,1908年7月22日颁布《咨议局章程》62条和《咨议局议员选举章程》l15条,限令各省于一年内成立咨议局。新政的迅猛发展,要求打破官办法律教育的专制垄断体制,开禁民间法律教育.从而满足社会变革对新式法律人才的广泛需求。为此,1909年浙江巡抚增韫上奏清廷,要求变通部章,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法政。1910年,学部奏准“各省私立学堂专习法政,以广教育而重宪政。”[11]自此,近代中国法政教育官方一统的垄断局面彻底被打破,办学主体走向多元化。

清政府由严禁私立学堂专习政治法律,到明令准办并私立法政学堂的设置,这不仅在办学主体上增加了一种新形式,带来了办学主体观念的转变,而且更重要的是办学主体观念一定程度的转变也促进了教育体制的完备,法律教育的布局、层次和结构日趋复杂多样。在私立法政学堂开禁之初,虽规定开办地点应局限于省会,但此后不久,这一规定即被突破,私立法政学堂扩展到包括繁盛商埠及交通便利之地,官办和私立法政学堂迅速地遍布全国。在1913年,仅江苏一省就兴办了15所官办、私立法政大学和法政专门学校,学生数为4742人。其中,私立法政大学和法政专门学校有13所。[12]

为配合法政教育的发展,1910年,学部参考各国学制,拟定了改订法政学堂章程,出台了一整套法政教育的具体规划。分设正科和别科,正科分法律、政治和经济三门,均四年毕业。别科不分门,三年毕业。如因学生过少,正别两科不能同时许设的,准其先办一科。正科学生须在中学堂得有毕业文凭者,经考试录取后,始准入学。别科学生以已仕人员及举、贡、生、监,年在二十五岁以上、品行端正,中学具有根底者,经考试录取后始准入学。每年级学生名额,按照各地方情形酌定,但每级至少在百名左右。[13]列官办法政教育与私立法政教育并重政策的制订,一定程度上扭转了以往法政教育偏狭的局面,推进了法律教育的大发展。

教育体制的完备要求教学内容的相应改善,其努力方向是进一步规范专业教学的课程设置,提升办学层次。自清束至民国,学部(教育部)都与时俱进改革原有课程,增设新课,对于法律门(科)的应设课程作了详细规定。在1910年的《学部奏改定法政学堂章程折》中,其明确规定:“从前所定法政学堂章程,其应修改者,约有三端:一日课程。当订章之际,各种新律均未颁布,故除大清会典、大清律例之外,更无本国法令可供教授。今则宪法大纲、法院编制法、地方自治章程等,均经先后颁行,新刑律亦不日议决,奏请钦定施行,此后法政学堂此项功课,自当以中国法律为主,此应改者一。”在其法律门课程表下又特附注:“民法、商法、诉讼等法,现暂就外国法律比较教授,俟本国法律编订奏行后,即统照本国法律教授。”及至民国,教育部在1912年公布的《专门学校令》中,又首次提出“专门学校以教授高等学术、养成专门人才”的教育宗旨,规定“专门学校学生入学之资格,须在中学校毕业或经试验有同等学力者”,将法政专门学校完全定位为高等学校层次。与此同时,在同年教育部颁布的《法政专门学校规程》十条中,又把法律科的必修课目定为:宪法、行政法、罗马法、刑法、民法、商法、破产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外国语;把法律科的选修课目定为:刑事政策、法制史、比较法制史、财政学和法理学。此时,法律教育虽仍处于模仿引进阶段,但较之以前课程设计明显趋于成熟。

三、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历史 反思

在我国传统法律教育向现代法律教育的转型中,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产生和发展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其一波三折的发展历程形成了一些可以辨识的价值和特点,启示着我们进一步认识法律教育现代化进程中的若干基本矛盾和基本问题。具体而言有:

第一,法律教育不应是政治的简单附庸,不应是服务于短期政治目标的实用工具。教育既有别于政治,写作硕士论文又从属于政治。可以说,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教育制度,都不可能游离于这个国家的社会政治制度。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发展史不仅反映了近代中国法律命运的变迁史,而且也折射出了近代中国政治制度的演变。“新政”之初,在清廷统治者看来,“盖科学皆有实艺,政法易涉空谈,崇实戒虚,最为防患正俗要领”,因而私立法政学堂“概不准讲习政治法律专科,以防空谈妄论之流弊。”一直至1910年,才因立宪政治对新式法律人才的急需而有限开禁。很显然,新式法律教育在近代中国的发展,不单单是教育事业自身发展的结果,政治因素的影响也至为明显。清政府在法律教育发展之初就已把兴办法律教育与政治稳定联系在一起,且服从于政治发展的需要,对法律教育本身的价值和特点重视不够,忽视了其发展的独立性。这就导致近代中国新式法律教育从一开始就染上了政治至上的病毒,并一直隐藏于其肌体中起着不同程度的破坏性作用,严重制约了法政教育的健康发展,使得近代中国新式法律教育在产生的阶段就是个先天不足的畸型儿。近代中国法律教育现代化之所以表现出贫困和幼稚,这可以说是病根之一。

第二,时代落差造成的近代中国法律教育现代化变革,其形式上的模仿并不等于已认识到了西方近代法律教育的真正内涵。由于近代中国法律教育的现代化发展并非是传统社会的自我演进,而是在西方法 文化 与中国传统法文化的冲撞交融中整合而成的,从已经凝固的文化心理、情感和观念出发,中国传统法文化必然对西方法文化产生某种抗阻。在新式法律教育中,往往是封建思想的束缚依然故我,“新式法律教育”培养的只是“本领要新,思想要旧”的“新人才”。以《学部奏议复浙抚奏变通部章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法政折》为例,清廷学部就明言:“学术之所宗,必求与政治相应”,“盖君主立宪政体之国,一切法制必择其与国体相宜者然后施行,无杆格之弊,此则讲求法政学者所必应共喻者也。”[15]很显然,中国新教育的主持者并未真正领悟西方近代法律教育的精髓,不过是为消解内忧外患的交相煎迫,运用“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的推证,极力模仿西方法律教育制度而已。这就使得在磨难中产生的近代中国法律教育陷入既丰富多样又肤浅粗糙的困境,最终难以形成一个适合中国国情的严密的法律教育体系。

第三,如果没有一个清晰的价值目标和高昂的教育理想,法律教育发展就会丧失意义和迷失方向。清末民初,为适应国家由专制而走向立宪、进而创共和的形势需要,私立法政学堂从无到有到大量涌现,很快遍布全国,出现了举国学法政的繁荣景象。但其数量的增长和质量的提高并未同步实现。据1913年教育部经过调查后发现,数量众多的私立法政专门学校,多为迎合人们寻找新的入仕之阶而设,“考其内容,大率有专门之名,而无专门之实。创办者视为营业之市场,就学者藉作猎官之途径,弊端百出,殊堪殷忧”,[16]一些私立法政专门学校的办学已完全背离了教育部制订的法政专门学校规程,沦为失去灵魂、见利不见人的“教育工厂”。

第四,私立法政专门学校的畸形繁荣,导致教育设置的结构性失调。私立法政专门学堂自清末设立并推广后,进入民国即在数量上高居不下,写作医学有泛滥成灾之势。黄炎培在《读中华民国最近教育统计》一文中径言:“盖当民国初元,国家乍脱专制而创共和,社会对于政治兴味非常亢进;一时法政学校遍于全国,有以一省城而多至八九校者,其获列于政府统计,仅其一部分耳。”据其在民国二年的调查统计,在江宁、苏州、上海、镇江、清江等五处,即办有13所私立法政专门学校。对此,他大声疾呼:“诸学校之学生,与法政学校之学生较,其数乃不足十之一。”[17]这种私立法政专门学校过度兴旺的发展态势,自然阻碍了此时整个教育体系中门类的协调和均衡的发展,带来法政人才的相对过剩。与此同时,这种畸形的比例又掩盖了另一种不合理的现象。据(1916年8月一l9l7年7月全国专门学校统计表》统计,吉林、黑龙江、安徽、陕西、甘肃和察哈尔等省份,名义上虽已遵照新学制办起了高等教育,但实际上仅仅办了一所法政专门学校,造成地区分布上的严重失衡。这种教育结构发展不合理的现状,必然会对一些地区社会文化的综合发展产生消极的影响,长期以往,将会造成一种恶性循环,带来长久的社会不稳定因素。超级秘书网

第五,在谋求现代化急速发展的后进国家,法律教育必须协调好发展规模与综合国力的关系。清末民初,为满足政治制度由封建帝制到民主共和的人才需求,私立法律教育一哄而上。但此时因综合国力太弱,造成师资、生源、经费、设备和校舍等配套条件都无法跟上。私立法律教育的实际情况是,“大致以各校无基本金,仅恃学费收入,支给校用”,“教员资格不合,学生程度甚差,规则违背部章,教授毫无成绩,学额任意填报,学生来去无常,教习常有缺席,实属办理敷衍”,[18]教育质量毫无保证。1913年,教育部虽通咨各省酌量停办私立法政学校或改办讲习科,但并未起到明显的抑制作用。“以一个法治健全社会的标准衡量,这种局面是极为危险的,因为法学的失误可能导致灾难性的结果”。[19]

平心而论,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对中国法律教育的现代化发展,既有适应和促进的一面,又有制约和滞后的一面。而在此双重效应中,适应大于制约是毋庸置疑的。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中产生的问题,比之官办法律教育的一统局面,总是一大进步。关于这一点,可以从近代中国新式法律教育在社会极其动荡的环境下仍有较大发展的事实中得到证明。可以说,近代中国波涌浪击、多元并争的法律教育浪潮,拓展了中国教育界的视野,促进了中国新式教育的实践和理论的发展。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产生和发展昭示我们:法律教育制度要在实践中逐步完善,其现代化是一个长期且艰难的历史进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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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外务部右侍郎伍刑部左侍郎沈奏请设立法学学堂折(附章程)[A],朱有璃.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2辑下册)[C].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3:471.

[3][4][13]学部奏改定法政学堂章程折[A].朱有璃.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2辑下册)[C].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3:493,492,493.

[5]教育部限制法政学校招考别科生令[A].朱有璃.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3辑上册)[C].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3: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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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教育部通咨各省私立法政专门学校酌量停办或改为讲习科[A]。朱有璃.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3辑上册)[C].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0:615.

[18]1913年教育部派员察视私立法政之结果[A].朱有璃.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3辑上册)[C].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0:647.

[19]杨振山.中国法学教育沿革之研究[J].政法论坛.2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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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论行政拘留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字数:6982,页数:08) 74. 论但书情节的罪与非罪(字数:11170,页数:13 ) 75. 论受贿罪的情节与量刑(字数:12802,页数:14 ) 76. “不予处罚”在公安行政执法中的应用(字数:7605,页数:14) 77. 《劳动合同法》实施中的若干问题引起的思考(字数:7450,页数:13) 78. 安乐死立法研究(字数:12897,页数:25) 79. 城市房屋拆迁行为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字数:6845,页数:13) 80. 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引发的法律思考(字数:7009,页数:14) 81. 对我国死刑制度的几点思考(字数:8104,页数:16) 82. 对新保险法关于告知义务的思考(字数:7979,页数:14) 可联&>系Q+.Q:89..36.........后面输入....28..........接着输入......136Q+Q空间.里有所有内-容。可$代,$写83. 关于废除劳动教养制度的思考(字数:7501,页数:15) 84. 计算机犯罪主体研究——增设单位犯罪的可行性分析(字数:6790,页数:14) 85. 论夫妻财产约定制度(字数:6475,页数:13) 86. 论夫妻共同财产(字数:6499,页数:12) 87. 论公民的遗嘱的权利(字数:7345,页数:14) 88. 论建设工程合同的争议(字数:8151,页数:16) 89. 论交通肇事罪的立法缺陷与完善(字数:8401,页数:16)

这个简单啊,我这里有一篇现成的,你可以拿去参考下一、引言 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给科技进步、信息共享、商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变革,社会活动网络化的发展趋势更给予了个人信息丰富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使它成为对于国家、社会、组织乃至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的战略资源。与此同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活动也呈现出高发态势。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两个罪名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扩大了主体范围,加大了处罚力度。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7年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适用做出了具体规定。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判决结果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一审判决逐年进行检索,2009-2019年间各年份相关判决数如图表 1所示。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发展可为四个阶段:2009~2012年,此类判决数为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案件在实践中鲜有发生;2012~2016年,判决数量开始缓速增长,总量尚较少;2016~2017 年判决数量激增 ,呈现出高发态势;2016~2019年,犯罪数量增速放缓。 图表 1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行为对象,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范围、判断标准对立法和司法适用具有重要意义。《2017年解释》第1条对其概念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仍存在一些模糊的地方。如,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和如何认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等。由此观之,要实现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准确认定,我们应该对其行为对象的内涵、外延进行深入研究。本文拟对《刑法》二百五十三条“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进行深入分析,希望能对司法实践中该罪的认定提供有益参考。 二、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合理保护限度的设定原则 信息网络时代,我们要在推动信息科技的发展应用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之间寻求适度的平衡。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过小或者过大,都不利于社会的正常发展。笔者认为,应当基于以下三项原则设定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合理限度。(一)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刑法应合理设置处罚的范围与程度,当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打击某种违法行为、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把该行为规定为犯罪;当适用较轻的制裁方式足以打击某种犯罪、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规定更重的制裁方式。此原则同样是刑法在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进行规制时应遵循的首要原则。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尚未健全、前置法缺失的当下,刑法作为最后保障法首先介入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要格外注意秉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严格控制打击范围和力度。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范围过窄,会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不能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范围过宽,则会使刑法打击面过大,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刑罚在实践中可操作性的降低,阻碍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实践中,较常见的是认定范围过宽的问题,如公民的姓名、性别等基础性个人信息,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识别个人身份,但大多数人并不介意此类个人信息被公开,且即便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也不必动用刑罚手段,完全可以利用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予以救济。(二)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大数据时代,随着信息价值的凸显,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流通之间的价值冲突也逐渐凸显。一方面,信息的自由流通给国家、社会、个人都带来了多方面的便利,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对个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社会正常秩序甚至国家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威胁。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需要使得数据的自由流通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如何平衡好其与个人权益保护的关系,是运用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个人信息保护不足,则会导致信息流通的过度自由,使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处于危险境地、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遭到破坏;保护过度,则又走入了另一个极端,妨碍了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使社会成员成为一座座“信息孤岛”,全社会也将成为一盘散沙,也将信息化可以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拒之门外。刑法要保护的应当仅仅是具有刑法保护的价值和必要,并且信息主体主动要求保护的个人信息。法的功能之一便是协调各种相互矛盾的利益关系,通过立法和司法,平衡好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与信息自由流通,才可以实现双赢。应努力构建完备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既做到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又可促进信息应有的自由流动,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三)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协调原则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渡是合理的且必须,因为公共利益往往涉及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同时也是实现个人利益的保障。但是这种让渡的前提是所换取的公共利益是合法、正当的,并且不会对个人隐私和安全造成不应有的侵害。公共安全是限制公民个人信息的典型事由。政府和司法部门因为社会管理的需要往往会进行一定程度的信息公开,信息网络的发展也使得大数据技术在社会安全管理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于公民个人利益边界的触碰,由此产生公共管理需要与个人权益维护之间的冲突。相对于有国家机器做后盾的公权力,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处于弱势地位,让个人信息的保护跟得上信息化的发展,是我们应该努力的方向。公众人物的个人信息保护是此原则的另一重要体现,王利明教授将公众人物划分为政治性公众人物和社会性公众人物两类。对于前者,可将其个人信息分为两类:一类是与公民监督权或公共利益相关的个人信息,此类个人信息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的让步是必须的;另一类是与工作无关的纯个人隐私类信息,由于这部分个人信息与其政治性职务完全无关,所以应受与普通人一样的完全的保护。对于社会性公众人物,其部分个人信息是自己主动或是希望曝光的,其因此可获得相应的交换利益,对于这部分信息,刑法不需要进行保护;也有部分信息,如身高、生日、喜好等虽然被公开,但符合人们对其职业的合理期待,且不会有损信息主体的利益,对于此类信息,也不在刑法保护范围内;但对于这类信息主体的住址、行踪轨迹等个人信息,因实践中有很多狂热的粉丝通过人肉搜索获得明星的住址、行程信息,对明星的个人隐私进行偷窥、偷拍,此类严重影响个人生活安宁和基本权益的行为应当受到刑法的规制。 三、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特征及相关范畴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工具”。1.“公民”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指具有我国国籍的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罪名和罪状中都使用了“公民”一词,对于其含义的一些争议问题,笔者持以下观点:(1)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从字面上和常理来看,中国刑法中的“公民”似乎应专门指代“中国的公民”。但笔者认为,任何人的个人信息都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对象,而不应当把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局限于中国公民。第一,刑法一百五十三条采用的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个人信息”的表述,而是了“公民个人信息”,对于刑法规范用语的理解和适用,我们不应人为地对其范围进行不必要的限缩,在没有明确指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情况下,不应将“公民”限定为中国公民。第二,全球互联互通的信息化时代,将大量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排除在我国刑法之外,会放纵犯罪,造成对外国籍人、无国籍人刑法保护的缺失,这既不合理,也使得实践中同时涉及侵犯中国人和非中国人的个人信息的案件的处理难以操作。第三,刑法分则第三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并不限于仅对“中国公民”的保护,也同等地对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此类权利进行保护。因此,处于我国刑法第三章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保护对象,也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我国对中国公民、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 籍人以及遭受中国领域内危害行为侵犯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一视同仁地提供刑法的保护,不主张有例外。”(2)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对于死者,由于其不再具有人格权,所以不能成为刑法上的主体。刑法领域上,正如对尸体的破坏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一样,对于死者个人信息的侵犯,不应成立侵犯个人信息罪。对死者的个人信息可能涉及的名誉权、财产权,可以由死者的近亲属主张民法上的精神损害赔偿或继承财产来进行保护。对于法人,同样不能成为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信息主体。一方面,自然人具有人格权,而法人不具有人格权,其只是法律拟制概念,不会受到精神上的损害。另一方面,法人的信息虽然可能具有很大的商业价值和经济效益,但是已有商业秘密等商法领域的规定对其进行保护。因此,法人的信息不适用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2.“个人信息”的含义法学理论上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主要识别说、关联说和隐私说。识别说,是指将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作为公民个人信息的关键属性。可识别性根据识别的程度又可以分为两种方式,即通过单个信息就能够直接确认某人身份的直接识别,和通过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通过信息对比分析来识别特定个人的间接识别。学界支持识别说观点的学者大多指的是广义的识别性,既包括直接识别,又包括间接识别。关联说认为所有与特定自然人有关的信息都属于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情况、家庭基本情况、动态行为和个人观点及他人对信息主体的相关评价”。根据关联说的理论,信息只要与主体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就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隐私说认为,只有体现个人隐私的才属于法律保障的个人信息内容。隐私说主要由美国学者提倡,主张个人信息是不愿向他人公开,并对他人的知晓有排斥心理的信息。笔者认为,通过识别说对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最为可取。关联说导致了刑法保护个人信息的范围过分扩大,而隐私说则只将个人信息局限在个人隐私信息的范围内,忽略了不属于个人隐私但同样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个人信息,同时由于对隐私的定义受个人主观影响,所以在实践中难以形成明确的界定标准。相比之下,识别说更为可取,不仅能反应需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又具有延展性,能更好的适应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导致的公民个人信息类型的不断增多。且通过梳理我国关于个人信息的立法、司法,识别说的观点贯穿其中。名称 生效年份 对“个人信息”核心属性的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2012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依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 2013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 隐私性《网络安全法》 2016年 可识别性《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 可识别性、可反映活动情况图表 2《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无疑最具权威性。《网络安全法》采用了识别说的观点,将可识别性规定为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而后者采用了广义的“可识别性”的概念,既包括狭义可识别性 (识别出特定自然人身份) , 也包括体现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两者之所以采用了不同的表述,是因为《网络安全法》对公民个人信息做了整体而基础性的保护,而《2017年解释》考虑到,作为高度敏感信息的活动情况信息,随着定位技术的不断进步逐渐成为本罪保护的一个重点,因此在采用了狭义的身份识别信息概念的基础之上,增加了对活动情况信息的强调性规定,但其本质仍是应涵括在身份识别信息之内的。所以,应以可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二)公民个人信息的特征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体现了其区别于广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价值。明确刑法领域个人信息的特征,有助于在司法中更好的对个人信息进行认定。1.可识别性这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本质属性。可识别是指可以通过信息确定特定的自然人的身份,具体包括直接识别和间接识别。直接识别,是指通过单一的信息即可直接指向特定的自然人,如身份证号、指纹、DNA等信息均可与特定自然人一一对应。间接识别,是指需要将某信息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进行对比分析才能确定特定自然人,比如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兴趣爱好等信息均需要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才能识别出特定的信息主体。2.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是指公民个人信息必须是对信息主体的客观真实的反映,。一方面,主观上的个人信息对特定个人的识别难度极大;另一方面,现行刑法关于侮辱罪或诽谤罪的相关规定足以对此类主观信息进行规制。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信息的客观真实性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如何实现科学、高效鉴别个人信息客观真实性,是司法机关应努力的方向。现有的随机抽样的方法有一定可取性,但不够严谨。笔者认为,可以考虑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若嫌疑人能证明其所侵犯的个人信息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则不构成本罪。3.价值性刑法的两大机能是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从保护法益的机能出发,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一自然犯,只有侵犯到公民法益的行为,才能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而判断是否侵犯公民法益的关键就在于该信息是否具有价值。价值性不仅包括公民个人信息能够产生的经济利益,还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从个人信息的人格权属性角度分析,个人隐私类信息的公开,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行踪轨迹类信息的公开,会对公民人身安全带来威胁。从个人信息的财产权属性角度分析,信息化时代,信息就是社会的主要财产形式,能够给人们带来越来越大的经济利益。“信息价值仅在当行为人主张其个人价值时才被考虑”,只有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信息,才值得国家动用刑事司法资源对其进行保护。(三)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的区分很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但部分国家和地区没有采用“个人信息”的概念,美国多采用“个人隐私”的概念,欧洲多采用“个人数据”的概念,而“个人信息”的表述则在亚洲较为常见。对于这三个概念是可以等同,存在观点分歧。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有重合,但不能完全混同,也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包含个人隐私,以个人数据为载体。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三个概念进行明确区分。1.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关于这两个概念的关系,有学者主张前者包含后者,有学者主张后者包含前者,还有学者认为两者并不是简单的包含关系。笔者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相互交叉,个人信息包括一般信息和隐私信息,个人隐私包括隐私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所以两者的交叉在于隐私信息。两者制建有很大的区别,不能混淆。首先,私密程度不同,个人信息中除隐私信息以外的一般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需要信息主体进行公开的,如姓名、手机号、邮箱地址等,而个人隐私则具有高度的私密性,个人不愿将其公开;其次,判断标准不同,个人信息的判断标准是完全客观的,根据其是否具有识别性、真实性、价值性来进行判断即可,而个人隐私在判断上具有更多的主观色彩,不同主体对个人隐私的界定是不同的;最后,个人信息既具有消极防御侵犯的一面,也具有主动对外展示的一面,信息主体通过主动公开其部分个人信息,可能会获得一定的利益,而个人隐私则侧重消极防御,主体的隐私信息和隐私活动不希望被公开,隐私空间不希望被侵犯。2.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笔者认为,个人信息(personal information)和个人数据(personal Data)的区别在于,个人数据是以电子信息系统为载体的对信息主体的客观、未经过处理的原始记录,如个人在医院体检后从自助机取出的血液化验报告单;后者是指,数据中可对接收者产生一定影响、指导其决策的内容,或是数据经过处理和分析后可得到的上述内容,如血液化验报告数据经系统或医生的分析,形成的具有健康指导作用的结果报告,换言之,个人信息=个人数据+分析处理。 四、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概念和原则的把握必然有一定的差异性,需要具体情况具体讨论。在本部分,笔者对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进行总结归纳,并对一些存在争议的情况进行分析。 (一)公民个人信息可识别性的认定“可识别性是指个人信息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地指向确定的主体。”经过上文中的讨论,根据《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我们能够得出,“识别性”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解释第3条第2款印证了这一观点。对于能够单独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往往比较容易判断,而对于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来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信息,往往是个案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本罪的认定中最为复杂的问题。面对实践中的具体案情,对于部分关联信息是否可以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时,可从行为人主观目、信息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要结合的其他信息的程度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加以判断。以此案为例:某地一医药代表为了对医生给予用药回扣,非法获取了某医院某科室有关病床的病床号、病情和药品使用情况。此案中所涉及的非法获取的信息不宜纳入刑法中“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首先,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上看,并没有识别到特定自然人的目的,而仅仅是为了获取用药情况;其次,从以上信息对病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生活安宁的重要性上来看,行为人获取以上信息并不会对病人权益造成侵犯;最后,从这些信息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的程度来看,病床号、用药情况等信息并不能直接识别到个人,需要结合病人的身份证号等才能起到直接识别的作用。所以,此案中的涉案信息不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二)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2017年解释》第五条根据信息的重要程度、敏感程度,即信息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影响程度,将“公民个人信息”分为三类,并设置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类别列举 “情节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 “情节特别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特别敏感信息 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敏感信息 住宿记录、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其他信息五千条以上 五万条以上图表 3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对标准适用的争议,主要表现在对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1.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行踪轨迹信息敏感程度极高,一旦信息主体的行踪轨迹信息被非法利用,可能会对权利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紧迫的威胁。《2017年解释》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入罪标准的规定是最低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50以上”的,即构成犯罪。由于《2017年解释》中对行踪轨迹信息规定了极低的入罪标准,所以司法认定时应对其范围做严格把控,应将其范围限制在能直接定位特定自然人具体位置的信息,如车辆轨迹信息和GPS定位信息等。实践中,信息的交易价格也可以作为判定其是否属于“行踪轨迹信息”的参考,因为行踪轨迹信息的价格通常最为昂贵。对于行为人获取他人车票信息后判断出他人的行踪的情况,载于车票的信息不宜被认定为《2017年解释》所规定的“行踪轨迹信息”,因为该信息只能让行为人知道信息主体大概的活动轨迹,并不能对其进行准确定位。2.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财产信息是指房产、存款等能够反映公民个人财产状况的信息。对于财产信息的判断,可以从两方面进行把握:一是要综合考量主客观因素,因为犯罪应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结果;而是考虑到敏感个人信息的入罪门槛已经极低,实践中应严格把握其范围。以此案为例:行为人为了推销车辆保险,从车辆管理机构非法获取了车主姓名、电话、车型等信息。此案中的信息不宜认定为“财产信息”。因为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是侵犯信息主体的人身、财产安全,最多只会对行为人的生活安宁带来一定的影响,因而应适用非敏感公民个人信息的入罪标准。(三)不宜纳入本罪保护对象的公开的个人信息的认定 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是否属于 “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理论界存在观点分歧。笔者认为,“公民个人信息”不以隐私性为必要特征,因为《2017年解释》第1条并为采用“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表述,而是以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因此,信息的公开与否并不影响其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对于权利人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显然合法,且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当前也不宜认定为犯罪。理由如下:第一,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中,曾以“隐私性”作为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可见公民个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从隐私权中分离出来的权利,所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侧重于对公民隐私和生活安宁的保护。权利人之所以自愿甚至主动公开其个人信息,说明这部分信息即便被获取、出售,也通常不会对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造成侵犯,因此不应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内;第二,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的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只有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才构成犯罪。对于已经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后向他人出售或提供的行为在我国缺乏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推定为存在权利人的概括同意,不需要二次授权,也就是说不应认定行为人对获取的已经由权利人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出售和提供行为系“违法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尚未健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高发的背景下,应将实践中较为多发的侵犯权利人未公开的个人信息的案件作为打击的重点。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合法,但如果后续的出售或提供行为违背了权利人意愿,侵犯到了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或是对权利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则应根据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相关信息的获取一般来说是合法的,但是获取信息之后的出售、提供行为如果对信息主体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或是私生活安宁造成了侵犯,且信息主体对其相关个人信息有强烈保护意愿,则应据其情节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五、结语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对个人、组织、社会乃至国家均具有重要价值,由此也滋生了越来越多的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公民个人信息”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其概念界定、特征分析、与相关概念的区分以及司法认定对于打击相关犯罪、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本文的研究,形成以下结论性的认识:第一,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原则。一是应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保证打击范围既不过宽而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和可操作性的降低,也不过窄而使公民个人信息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二是应遵循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在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的同时不妨碍信息正常的流通。三是应遵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相协调原则,允许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步,但杜绝对个人利益的侵害和过度限制。第二,公民个人信息之“公民”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公民个人信息之“个人信息”应采取“识别说”进行界定,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是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除了可识别性,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还应具有客观真实性、价值性等特征可作为辅助判断标准。还应注意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个人数据等相关概念的区分,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混淆。第三,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可识别性”是其判断的难点,可以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信息对其主体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与其他信息的结合程度这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财产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由于其入罪门槛低、处罚力度大,应严格把控其范围并结合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进行考量;对于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应分情况讨论,对于信息主体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其获取、出售和提供,不应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于信息主体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信息的获取是合法的,但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可以依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论处。希望本文的论述能够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完善贡献微小的力量。

1、 符合规定字数要求,本科毕业论文一般5000字左右。2、 切忌抄袭。3、 题名、摘要与关键词:题名、摘要与关键词。摘要应反映文章的主要观点。关键词一般不超过5个。4、 章、条:章、条标题一般不超过15个字。章、条的划分编号和排列均采用阿拉伯数字分级编号,即一级标题的编号1,2 …… 二级标题的编号为, ……;, ……; 三级标题的编号为, ……;如此类推。5、 正文:可以是计算机打印稿,仿宋体,正文为四号字体,用A4纸打印,文件采用WORD格式。文章中有表格的,应使表格科学、简洁、自明。表头不允许有斜线,必须做成三线表。正文中引用参考文献的,序号应按先后顺序连续编码,并置于方括号中作为右上角注出。6、 参考文献:按正文顺序依次列出。文献类型代码:专著[M]、期刊[J]、报纸[N]、论文集[G]、会议录[C]、学位论文[D]、报告[R]、标准[S]、专利[P]。参考文献标注格式示例:[1]周晓虹.大学教育与管理心理学[M] .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56.[2]李长安.运用直觉破案一例[J].中国刑事警察.1992(6):13-20. [3]教育部就义务教育和教育经费投入等答记者问[N] .人民日报,2003-11-03.

法学类毕业论文开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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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题目:关于雇凶杀人犯罪刑事责任的研究

学院:

学号:__

姓名:__

一、论文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目的:希望通过对雇凶杀人犯罪刑事责任的研究促进司法界对于该类犯罪的关注,进而明确各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在司法判决中形成统一的规定。意义:将促进理论界和实践中对于雇凶杀人这一特殊的犯罪形式的进一步的关注,减少该类犯罪司法过程中过多的死刑判决。

二、国内外关于该论题的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雇凶杀人是一种复杂的犯罪现象,其中涉及人员众多,关系复杂,对其刑事责任的认定面临很大的困难,而且目前我国刑法及司法解释并没有对其作出明确规定,理论界对于雇凶杀人犯罪概念的界定、雇凶杀人中各个行为人的法律地位及其作用大小、雇主及被雇佣人的刑事责任程度等问题一直存在争论,相应地,司法实践中对于雇凶杀人案件的处罚要么过重,死刑适用过多,要么过轻,不足以震慑该类犯罪,因此,如何认定雇凶杀人案件中各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大小及其分配,成为目前实务界与理论界共同面对的课题。目前理论界的讨论大多集中在雇佣犯罪这一整体现象,鲜有学者专门针对雇凶杀人案件进行整体梳理。相信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的颁布,理论界和实践中对于雇凶杀人这一特殊犯罪形式将展开更进一步的关注的。

三、论文的主攻方向、主要内容、研究方法及技术路线

本文主要是从雇凶杀人这一特殊的犯罪现象着手,主要通过对雇主、转雇人、杀手的地位和作用进行分析,指出各个行为人在典型的雇凶杀人犯罪和非典型的雇凶杀人犯罪中的刑事责任承担依据,对雇凶杀人案件中刑事责任承担的一般原则进行展开论述,并着重针对雇凶杀人犯罪中犯罪未完成形态问题进行研究。再次,针对如何限制雇凶杀人犯罪中的死刑适用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粗浅的构想,主要有以下四点:

(1)改善法官的死刑价值观;

(2)严格死刑适用的标准;

(3)严格区分主犯和从犯;

(4)通过扩大适用其他刑罚减少死刑的适用。

研究方法上,主要是通过分析大量国内的雇凶杀人案件,研究各个案件中犯罪实行者承担的刑事责任及最终判处的刑罚,通过分析各个案件的性质及特点来

四、参考文献:

1、王磊:《宪法的司法化》,法律出版社2000年6月,第1版;

2、蔡定剑:《监督与司法公正》,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2月,第1版;

3、宋冰主编:《程序、正义与现代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4、《司法理念与与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5、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1月,第1版;

6、龙宗智:《论人大对法院的个案监督》,法律出版社2003年9月,第1版;

7、谢鹏程:《人大的个案监督权如何定位》,《法学》1999年,第3期;

一、选题的目的、意义及国内外研究动态

(一)研究目的与意义

1、研究目的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加快,流动人口大量增多。随着人口流动所带来的许多社会问题,尤其是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问题显得尤为突出。本文在研究了众多学者关于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的文献的基础上,首先对流动人口及受教育权的相关概念作了界定,并分析了我国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现状,得出完善受教育权益保障迫在眉睫。其次,分析了我国在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的建设成就及法律保障存在的漏洞或不足。再次,根据问题结合原因并借鉴国外经验对我国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提出建议。

2、研究意义

我国的流动人口是20世纪80年代中叶出现的,是在改革开放的国家政策背景下产生的一种特有现象。流动人口尤其是流动民工群体是我国经济、社会转型时期必然出现的特殊群体,也是我国现代化过程中必然要面对的一个问题。本文主要从我国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保障现状分析出发,探究目前造成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缺损的原因,有利于明确我国当前面临的保障困境,探讨解决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问题的对策,促进受教育权益问题的解决。有助于保障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实现教育和社会的公平,并对维护我国社会的安定团结及推动城市建设和发展起到一定作用。

(二)国内外研究动态

1、国内研究动态

随着城市建设的加快,农民工大军逐渐成为城市建设的主力,大批农民工涌入城市,农民工子女的受教育权问题越来越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以下是我国学者的主要观点:

陈信勇,蓝邓骏在《流动人口子女平等受教育权的应然与实然》一文指出当前流动人口子女权益缺损主要有几点表现:

1.入学条件遭受不公正对待。许多地区的流动人口子女入学需要很多证明才能申请就读公办学校。虽然国家已经取消借读费,但是还有很多公办学校巧立名目征收类似于借读费的歧视性费用。

2.难以平等享有教育资源。我国基础教育财政性经费投入严重不足及教育资源地区分布不均造成流动人口子女与优质教育无缘。

3.民工子女学校成为歧视源头,并且遭遇义务教育根本价值强烈冲突。

4.由于流动人口的工作、居住的流动性使得子女学习过程不稳定从而导致教育质量下降。

李业春在《进城农民工子女受义务教育权法律保障机制研究》一文指出:

1.辍学和超龄上学现象严重。

2.多数流动人口子女只能就读农民工子女简易学校,学习条件特别简陋。

3.流动人口子女易产生不健康心理状态,影响对社会的认知,很难产生对社会的认同。

鹿文卿在《农民工随迁子女受教育保障研究》一文认为受教育权有缺损体现在受教育待遇上的多个不平等。

1.教育经费不足,根据国务院规定流动人口子女教育经费的供给以流入地政府为主,流入地政府的财政直接影响到受教育权的实现。

2.教育及教学设施匮乏,多数农民工子弟学校办学条件简陋,师资力量缺乏并且存在安全隐患。

3.参加教育及教学活动的不平等,流动人口子女容易受到老师和同学的歧视而无法正常参加某些教学活动。

顾益民,张慧洁在《行政法语境下的流动人口受教育权保障》中通过行政法视野分析认为造成受教育权益缺损原因有:

1.县市等基层行政单位所承担的教育财政压力和行政责任与其政治经济和法律地位不成比例,负担沉重。

2.缺乏有限的行政监督行为和系统性的行政责任追究机制。教育行政责任人往往是基层县市级的教育管理者,责任追究中裁量空间过宽。

邬雪红,姜国平在《论我国流动儿童受义务教育权的司法保护》中详细分析了司法保护的诸多缺陷影响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问题的解决。

1.宪法不能进入普通司法程序作为法院判案的`依据,不能通过宪法予以救济。、

2.尚未建立宪法诉讼制度,有时只能通过民事诉讼的替代方式对受教育权予以保障。我国民事法律中没有对受教育权予以明确规定,民法理论上也没有关于受教育权的概念。

3.受教育权也很难通过行政诉讼救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限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行政行为,侵犯公民受教育权的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而且只有当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特定相对人的受教育权时,行政相对人方可提起行政诉讼。

郑风,李娜在《论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法律保障的完善》中分析了法律保障的不足,认为:

1我国对公民受教育权实现的程序性规定较少。

2.法律体系存在内在矛盾并且与现实制度的不配套使受教育权利得不到实现。

3.在教育法体系中,有关保障受教育权的部分比较单薄,对侵犯受教育权所负责任主体、法律责任、法律救济途径的规定还比较模糊。

顾倩在《论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的保障》中认为需要扩展法律保障范围以及完善司法救济制度。

1修改部分法规如《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并制定一部切实保护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的《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法》。

2.增加行政诉讼救济途径并确立民事诉讼赔偿制度,当农民工子女平等受教育权受到除行政机关和公立学校以外的平等民事主体侵犯时,应当追究侵权者的民事责任,认为应该建立宪法诉讼保障制度。

李业春在《进城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法律保障机制研究》一文认为应该改革现行户籍管理制度。制定《义务教育经费法》,保证教育经费的合理、足额的投入与使用。制定一部切实保护农民工子女受义务教育权的《农民工子女教育法》并完善《义务教育法》。

鹿文卿在《农民工随迁子女受教育保障研究》一文提出可以可以采用公益诉讼的救济方式,公民、社会团体及国家机关都可以作为原告,以“行政不作为”为诉因,以侵犯受教育权的主体为被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流动人口子女作为一个社会阶层,属于弱势群体,当个人诉求利益遇到困难时,国家应当提供一种公益诉讼以实现他们的诉求,维护他们的权利。

陈思琦在《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探析》中提出应该加强教育法规的可操作性并且制定《教育经费法》规范教育财政投入。增加中央财政对教育经费的总体投入及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完善各种教育经费监督机制,明确违反教育经费法的法律责任。逐步扩大对行政诉讼法中作为保护范围的“合法权益”的解释",放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国外研究动态

1944年英国政府颁布了《1944年教育法案》,明令废除学校教育中的双轨制,确立人人享有最低限度的平等受教育福利权。20世纪60年代以来,教育平等的立法理念得到进一步的重视。1967年的《儿童和他们的小学》强调政府更加关注教育机会和社会协调,减少社会阶层之间的屏障,通过国家干预,突破因社会经济障碍而陷入贫困的儿童无法摆脱困境的恶性循环,对于那些处于“教育优先区”的贫困与处境不利儿童给予额外的教育资源。20世纪90年代以来,英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新的教育政策,推进教育民主化,确保不会有人因贫穷等问题而丧失接受包括高等教育在内的受教育权,2004年颁布的《儿童法案》,采用法律的形式保障儿童权利,包括卫生权利和平等受教育权等。

美国的“教育券”计划。美国一些地处经济发达地区、条件比较优越、历史比较悠久、牌子比较响亮且又有政府保障的学校,反而不如一些私立学校和条件不利学校更具创新精神。为了实现公平竞争,在更深层次上实现学校均衡发展,在部分地区采取了诸如“自由择校”和“教育券”等制度,把国家的人均教育经费以“教育券”的形式发给学生家长,由他们自由选择自己信任的学校,达到学校在竞争中的均衡。

美国的特许学校运行办法。学校要和教育管理部门签订一个合同,学校要对学生承担责任,公共管理部分就把本地的学生经费给该学校。根据特许学校法,民间也可以兴办,民间兴办的学校可以从国家获得公共经费。特许学校被认为是公办学校,不得收取学费,也不得用任何理由拒绝一个在该学区的申请者。

二、主要研究内容、创新之处

(一)主要研究内容

随着城市化的进程加快,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保障问题日益突出。本文主要研究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问题。首先通过分析众多学者关于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制度建设的文献的基础上,对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的相关概念作了界定,并分析了保障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的重大意义。其次,阐述了我国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保障的历史进步及其如今面临的困境,概括了我国近年来在法律在政策对解决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问题做出的努力,并通过调查得出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再次,从法律保障、政策、学校、家庭和自身因素分别分析了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难实现的原因,进而就完善其宪法、民事、行政法律保障提出对策和设想。

(二)创新之处

研究内容的创新:当前,学术界对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保障制度从社会学、教育学等角度研究相对较多,从法律角度研究的比较少。而我国的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制度存在诸多不足。本文在研究内容上就从这一角度进行研究。

法学论文开题报告

在不断进步的时代,报告的用途越来越大,我们在写报告的时候要注意语言要准确、简洁。在写之前,可以先参考范文,以下是我精心整理的法学论文开题报告,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一、撰写毕业论文的意义毕业论文写作是高校教学的重要实践环节。从一般意义来讲毕业论文是检验学生的学习成果,培养学生初步的研究能力,促进学生学以致用,提高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从现代远程开放教育来讲,法学本科开放教育试点,其目的是探索多种方式培养法学专门人才的路子。实践环节进行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对试点项目的评价和远程开放教育的未来。

二、毕业论文写作的基本要求

1、目的要求毕业论文是带有学术研究性的理论分析文章。撰写毕业论文可以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专业知识和技能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并且使学生受到科学研究工作的初步训练。

学生要在实事求是、深入实际的基础上,运用所学知识,在教师指导下,独立写出具有一定质量的论文。文章观点明确,材料详实,结构严谨,层次清楚,语言通顺,格式规范。

2、内容要求毕业论文的体裁应具有学术性。毕业论文包括目录、提纲、论文摘要、正文、引用的'参考资料,其中正文是论文的主体,它包括绪论、本论、结论三大部分。

毕业论文的内容容量与所给予的时间和学分相适应,字数不得少于6000字,专科毕业生不得少于4000字。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3、选题要求

(1)、毕业论文的选题限于法学专业的范围内,一般以本科阶段所学课程内容为主要选题方向。

(2)、要紧密结合法学研究动态和我国立法、司法、执法实际。

(3)、选题避免过大。

(4)、选题避免过度集中,要有新意,要结合专业,学生自选两个题目,交指导教师平衡后,确定其中一个为你的论文题目。选题时要注明以哪门课程(法)为主。

(5)、学生在专科阶段所写的毕业论文不可直接或变相作为本科的毕业论文来使用。

三、成绩评定办法与步骤毕业论文的成绩分为优秀、良好、中、及格、不及格五个等级。

指导教师根据学生的写作态度和论文的质量,提出建议成绩,学生经过答辩,由答辩小组根据指导教师的建议及答辩质量,写出答辩评语,经答辩委员会审核,确定最后成绩。毕业论文不及格者,可于当年补做一次。四、组织机构:学校设毕业论文工作委员会,下设指导组和答辩组,成员分别由学校领导、教师和校外专家担任(名单见附件一)。论文答辩设若干小组,每组由三名教师组成,设答辩主持人一人。答辩小组根据论文研究方向设立,本人的指导教师不担任该答辩小组成员。五、指导教师、答辩教师的工作职责:

指导教师的工作职责:

指导学生选题和收集资料,指导论文写作方法,介绍参考。

题目:论担保物权的竞合

1.课题研究的意义

担保物权的竞合,即几个担保物权发生冲突时的处理办法,它是指同意标的物上存在同种类或者不同种类的担保物权,何种担保物权优先实现。现实生活中,担保物权竞合的情形时常发生,确立各担保物权的效力有着极其重要的社会意义。它能够理清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各个债权人的法律地位和受偿顺序,从而快速有效地实现其债权,维护债权人的利益,最终使担保物权的价值得以真正实现。

我国《担保法》对解决担保物权竞合问题并没有系统而明确的规定,仅相关司法解释对部分担保物权竞合予以规定,但其内容不尽系统和完善。20xx年3月,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颁布,担保物权竞合这一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解决。然而,社会生活纷繁复杂,物权法不可能详尽地规定各类担保物权竞合的情形。各学者对物权法条文的理解不尽相同,加之物权法司法解释尚未出台,使得担保物权竞合问题在现实生活中并没有得到真正解决。因此,本文即就担保物权竞合进行粗浅的探讨,以此进一步加强对我国担保物权制度的认识。

2.课题的基本内容

本文首先简要介绍了担保物权竞合的概念及其基本理论。所谓担保物权竞合是指同意标的物上存在同种类或者不同种类的担保物权,何种担保物权优先实现。担保物权竞合可分为同种担保物权竞合和异种担保物权竞合。

本文对担保物权竞合的常规处理原则和我国法律对于担保物权竞合的具体处理办法也予以详细介绍。其常规处理原则一般包括:设立在先原则、法定优先原则等;我国《担保法司法解释》和《物权法》则列举部分竞合情形,并规定了相关处理办法。如《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这是对同种抵押权竞合的规定。同时,担保法司法解释对异种担保物权,如抵押权与质权竞合、抵押权与留置权竞合这种异种担保物权竞合问题也有相关规定。

最后本文对动产抵押权和动产质押权竞合、留置权一律优先等学说争议予以浅析并提出自己的看法,对现有物权法规定不完善之处,作者也对其加以分析,从而进一步加深对我国担保物权制度的理解。

3.课题的重点和难点

本课题的重点是在于分析我国现行法律对于担保物权竞合情形的规定及其处理办法。其大致可分为同种担保物权的竞合和异种担保物权的竞合。《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了同种抵押权竞合的处理办法。异种担保物权大致可分为抵押权和质权的竞合、抵押权和留置权的竞合以及质权和留置权的竞合。《物权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了抵押权或质权与留置权竞合的处理办法;《担保法解释》第七十九条规定了抵押权和质权效力。本文对具体的竞合情形均加以分析。

本课的难点是分析我国物权法的不完善以及争议之处。对于动产抵押权和动产质押权竞合、留置权一律优先等学说争议提出自己的观点要符合我国的法治现状以及我国的国情。与此同时,要提出有建设性的立法建议,还需在此基础上阅读大量的法律资料,并且借鉴国外优秀的立法成果。

英语教学法类毕业论文

姐姐支个招儿呗。。。

浅谈英语教学方法论文

在日复一日的学习、工作生活中,大家总免不了要接触或使用论文吧,论文的类型很多,包括学年论文、毕业论文、学位论文、科技论文、成果论文等。那么一般论文是怎么写的呢?下面是我精心整理的浅谈英语教学方法论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英语是一门综合性比较强的科目,既有缜密的思维,又有随意的流动性;既有记忆的成分,又有规律可循的成分,是动与静的结合,是听、说、读、写的综合反映。如何处理英语教学中“难”与“易”这对矛盾,从而巩固和提高学生英语学习成绩,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从转变教育观念入手

义务教育全日制初级中学英语的教学目的之一是“通过听、说、读、写的训练,使全班学生获得英语基础知识和初步运用英语的能力”。要实现这一目的,就必须改变“只抓少数,忽视多数”的升学思想,要向“全面贯穿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素质教育转变。比如,英语课堂教学中,为充分调动全体学生学习的积极性,需要采取形式多样而有效的教法,根据学生的年龄特点,设计“双人训练”、“小组练习”等生动活泼的教学活动,提高英语学习兴趣,增加每个学生口语练习的机会,使每个学生都能积极参与课堂教学活动。从而使更多的学生享受学习英语的兴趣,更好地创造课内外学习英语的氛围。

二、从激发学生学习英语的兴趣入手

这是问题的关键,学生学习英语兴趣的浓与淡,直接决定着学生的学习自觉性。初中学生已在生理上渐趋成熟,已经为自我培养广泛的学习兴趣和学科爱好创造了前提条件。作为教师,应该当好引路人,如给学生订阅英语报刊,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让学生对英语学习实现“要我学——我要学——要学好”的转变。也可以运用多媒体教学,增强英语的声像效果,让学生产生一种“好奇”的心理,进而循循善诱,促使学生对学习英语感兴趣。

三、从提高学生口语表达能力入手

英语教学的目的是通过提高学生的听、说、读、写能力,从而达到与外界的交流和认知。有些学生怕说,或说的是“中国式”英语,不能脱离母语。因此,作为教师,要把提高学生的口语表达能力作为一个关键。一些经常化的口语,教师首先要带头说起,比如:平时交流、上课前后的问候语、课堂的值日生汇报等,并且要做到字正腔圆,以免学生受到错误影响。

四、加强日常训练

这里所说的日常训练具体指的是听、说、读、写的训练。听,就是要求学生正确地发好音,实现英语的标准化,提高学生的辨音知音能力,使听者能理解说者所表达的中心意思。可以不定期地利用早读、课间、课堂播放英语磁带、英语电教片、英语歌曲等。说,就是在日常的交流中注重英语口语表达的养成,且要营造一种氛围,做到教者带头说,学者跟着说,尽量消除英语课堂上的“汉语化”。这就要求教师不断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素质。读,就是要不断培养学生的阅读能力,通过阅读理解对话、课文,加强对单词、词组、语法的理解和记忆。写,就是要勤用笔写。俗话说“好记性不如烂笔头”,教师要经常性地组织学生默写单词、词组,并不定期地组织学生写一句话,或写一篇小短文,使学生对英语的学习掌握能力在日常训练中得到提高。在发展听、说能力的同时注意读、写能力的培养,以求四种技能同时提高。平时可结合使用练习册,开展多种活动、竞赛等笔头训练,这对培养写的技能无疑起着一定的促进作用。

五、“精讲”与“精练”相结合,提高教学的科学性

“精讲”是指在课堂教学中讲重点、难点、疑点。为此,要确定重点,找出难点,明了疑点。教学中,要突出重点,突破难点,解决疑点。“精练”是指要练准、练巧、练好。通过练,扩展学生的思维广度,并把新知识及时纳入学生原有的知识体系中去,不断解决实际问题。这就要求教师要精心设计好练习题,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一是利用课后习题挖掘其智力因素,发展智能,培养素质;二是有针对性、启发性、多样性地设计习题,注意面向大多数学生,又富有弹性,使优生吃得“好”,差生能保“底”,中间生吃得“饱”;三是让学生自己设计习题,这样更容易贴近学生的学习实际。在练习中,要注意及时反馈和调节,以便校正误区和强化绩效。

六、切合实际,施展教艺

只有在课堂教学中施展教学艺术,才能提高学生的素质。如:可巧用“误导”原理,正确理解教材内涵,用“漏词法”、“调位法”、“误判法”等启发学生的思维,使学生自下苦功。同时,要调动学生多种感官,准确理解教材内容,如采用电视、实物、图片、挂图、幻灯、音乐等,不断刺激学生的眼、耳、心,使学生的多种感官一起“活动”。这样,学生对教材的理解就会深刻起来,教师所教内容也容易被学生所接受。

七、开展一些丰富多彩的英语课外活动

初中生接受新鲜事物比较快,通过组织一些形式多样、内容丰富、主题鲜明的活动,将英语教学深入活动之中,会使学生在潜移默化中得到提高和锻炼,这种活动往往会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八、不断总结

总结是为了更好地进步。作为教师,对学生出现的各种疑虑要善于思考,“晓其一而知其全面”说的就是这个道理。通过指导学生对问题的认识,不断改进和完善教学方法。同时,教师对所教内容也要做到“课前能预习,课堂能会教,课后能提高”。

英语教学是一门很深的学问,还有待于我们进一步探索和研究适合自己及学生特点的教学方法。

摘要:

英语学习作为一种非母语学习,对农村小学生来讲,激发学习兴趣显得尤为重要。主要探讨了小学英语教学方法。

关键词:

农村小学;英语;教学方法

一、激发小学生的学习兴趣

兴趣是最好的老师。孔子说过:“知之者不如好之者,好之者不如乐知者。”所以在教学过程中教学形式要多样化,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学习积极性。

1.教学材料和教学活动应贴近生活,能充分反映小学生的日常生活,把所学的内容应用到他们所熟悉的生活中去。如,在教学away时,教学生An apple a day,keep the doctor away.学习名词dog时,我又告诉学生,含dog的词组或谚语也不少,而且很有趣,如a lucky dog(幸运儿),hot dog(热狗),Love me,love my dog(爱屋及乌),Every dog has his day(凡人皆有得意之日)。

2.教师应在课堂上,尽可能给学生创造一个开放宽松的教学环境。让学生在和谐宽松的课堂气氛下,怀着轻松愉快的心情学习,自然信心就增长了,也就敢用英语大胆发言、积极思维,不断产生学习英语和施展能力的兴趣。

二、教学手段应形式多样,要创设生动活泼的教学环境与良好的语言环境

1.为了适应学习内容的灵活性,把英语变成开放、民主的交流现场不失为一个好方法。要想让课堂“活”起来,教师先要“活”起来。教师自始至终要给学生创造宽松的学习环境。这就要求教师语调抑扬顿挫、语言风趣幽默、表情丰富、手势恰当,以此做出榜样,渲染气氛,感染学生。

2.根据小学生好动、好奇的生理和心理特点,课堂教学应采用多样化的教学方式。如:情景法、直接法、讨论法、练习法、视听法、交际法等,只要有助于实现教学目标的都可采用。

三、运用激励机制,鼓励学生积极进取

1.要重视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对每个学生取得的成绩及点滴进步都予以肯定。可采用多种表扬和奖励的方式,如:我在上课时给认真听讲的学生发小贴熊,并将每节课时英语学得好一点的学生指命为当天的小老师,并发小贴熊,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他们的学习积极性。

2.利用小学生的好胜心理,在平常教学时,让他们用所学知识分组比赛,并由教师或其他同学给予评分,这也能促使他们更加认真听讲。

总之,教师在教学时应采用各种有效方式,鼓励学生积极进取。

摘要:

英语课堂教学有效性是一个很热门的话题,值得我们去研究。笔者从事英语教学多年,对于初中英语有效课堂教学有许多想法。在课堂上如何进行语法教学、怎样指导学生背诵、如何打好英语学习基础等都成为本文所关注的话题。

关键词:

初中英语、课堂教学有效性、教学方法

新时期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无疑是中国教育史上的一场巨大变革。课堂教学的有效性,也就成了教育界人士常常谈论的论题。

笔者在农村中学从事英语教学十七年,对于英语课堂教学的有效性也有许多想法。“教学”一词中的教,在英文中为teach,有“给人示例”的意思。教学是师生的双边活动。教学的有效性,并不是指教师教得认不认真、教学内容有没有完成。关键在于看学生有没有学到有用的东西,学生对所学知识掌握的如何。如果学生学的糟糕,教师教的卖力、再辛苦也是无效或低效教学。笔者在教学中,很注意向同行学习,注意平时的教学反思。一节好的英语课,需要教师细心雕琢、认真准备才行。听课及教学日志、或教学反思是很有效的提高课堂教学效能的方法。

笔者通过实践、摸索,逐渐掌握了一套初中英语课堂教学方法。现在写出来,与同行们共同商榷。

在进行英语课堂教学时,笔者注意以下问题的处理:

(一)抓好语法教学

现行英语教材所涉及的内容多,课时又极有限。

小学英语与初中英语教材,在编写内容上重复的较多,如音标、字母、日常口语、对话等相当一部分七年级课本中的单词和句子,在小学课本中均已出现。中小学英语教材的衔接上存在着脱轨现象,严重地违反了教育学原理。

语法项目等比较复杂,学生不易掌握。

语法揭示了语言的内在规律。对于学习者来说,一定的语法知识有助于更正确和更标准地使用语言。而对于外语学习来说,语法学习则是掌握一门语言的捷径。

近些年英语教学方法不断翻新,英语课成了“四不象”。一部分教师,尤其是刚走上讲台的教师,容易走极端。在英语课上几乎不讲语法,上课就是全盘西化的授课方式,这种课实质上是很不走俏的课,费时低效不说,学生易“走火入魔”,或容易造成“两极分化”。

交际教学法是美国社会语言学家海姆斯在1972年提出的。后来在此理论基础上,肯纳尔(Canale)和斯温(Swain)进一步完善了他的理论,他们认为交际能力应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语法能力、社会语言能力、话语能力和策略能力。

笔者认为:在语言教学过程中,不讲语法和语法讲的较少的作法是很危险的。英语对于学生们来说,有许多陌生的.地方,如单词难记,句子结构不容易掌握。所以,在教学中,要腾出时间补上语法教学这一课。语法教学,也不能脱离语境——如能将语法知识融入语言材料中,通过阅读材料分析重点内容、强化难点等方法,让学生明白其中的内容。选取的材料应有趣:与学生生活有关的小文章、诗词、对话等,都可以用。也可选取英美小说简易本中的东西,让学生读。网络上、报纸上许多与学生所学知识有关的材料也可以拿来用。

应该注意教材上每单元的Grammar Focus ,让学生明白句意,再出现一些例句,归纳词和句的用法。让学生象学古汉语那样,字词都一一去推敲。另外,让学生做点语法练习。这样做,有百益而无一害。语法教学在基础英语教学中不能缺少,方法应多样。学生通过贴近生活的感知、理解来学习和使用语法,而不是孤立的拿句子就事论事。

所以我们既不要谈语法“色变”,也不要脱离语言实践,而津津乐道于语法。

(二)加大背诵力度

“熟读唐诗三百首,不会吟诗也会偷”。从孩子一开始学英语,就要注意指导学生去背诵。

刚开始时,只需让学生背一两句话,逐渐地加大力度。由背句子,背对话,再到背诵长文章,教师要坚持每天督促学生朗读背诵。

学生一旦养成此学习习惯,教学就成功了一半。

英语学习本无捷径可言,入门阶段需要死记硬背。想不费功夫,就牢记单词、脱口而出讲英语,恐怕是徒劳的。

许多英语名家都提倡学生背诵。如北京外国语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梅仁毅先生就说过,“在基础阶段,或高年级,要努力背诵名篇,譬如说,背50—100篇,无论从语言还是从内容来说,这都是精华。背熟了,对了解西方文化和研究文字的运用都有好处。”

真是至理名言。在教学中教师们应注意对孩子背诵能力的培养。

(三)努力用英语组织课堂

用英语教英语,这应当成为英语课堂教学的要求之一,应倡导。

尽量用英语讲课,语速自然停顿恰当,不给学生在大脑中进行英汉转换的时间。

课堂上,教师如果用英语组织课堂教学,刚开始学生可能不太适应,但如果坚持做下去,学生的听说能力、语言运用能力就会逐渐增强,这个笔者深有感触。

刚走上讲台时,因为用英语教英语,招来同事、学生以至领导的不解,但笔者顶了下来。刚开始时,课上允许说汉语。慢慢地,等学生适应了,尽量减少汉语的出现。学生称笔者为“洋老师”,说我的课有趣,他们喜欢这种授课方式。

课堂力应求形式多样。

每天课前热身对话,让不少学生抛弃“害羞、怕开口”的毛病。课前几分钟的说话练习,培养学生的学习热情,营造课堂气氛,对学生起帮带作用。热身对话以新颖愉快的方式拉开教学帷幕,以迅速简洁的形式整合学生思维,从而把学生带入轻松活泼的教学活动中。

在笔者的课上,采用最多的是表演课。让学生对话表演,谈论图片、说喜欢的事物、讲故事等,把语言形式和语言意义联系起来。让英语课真正成为学生十分向往的兴趣天地。

(四)打好基础

基础很关键。在刚开始英语教学时,应当抓好学生的语音关、书写关。

1、过语音关。

教学生国际音标的读音、元音字母和字母组合的读音规则,让学生朗读单词。反复认真的模仿及大声朗读,有助于培养学生的语音和语调。对学生进行看、听训练的同时也要求学生反复模仿,养成良好的语音习惯。对于长词、长句的语音训练,要分音节和语段训练。大声朗读对学生语感的形成,帮助会很大。

2、重视书写

要从刚开始就要抓好学生的书写,对学生的作业应该严格要求,不能听之任之。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作业要当面订正、指导。书写差的,指导学生进行规范的书写,图快不认真的,让他重做;抄袭作业的,提出批评,坚决杜绝抄袭现象。

(五)注意文化教学

中国古时候儿童入私塾读书,读《三字经》《千字文》《百家姓》,此外还读《千家诗》《唐诗三百首》,意在让儿童早期接触我国传统文化。

学英语也一样,让学生通过英语文章、材料等的学习,了解西方人说话、做事等礼仪知识,了解其风土人情。

在课堂内外,可以抽出时间去介绍西方礼仪和节日的知识。如:在谈及西方的感恩节、圣诞节时,可通过VCD、多媒体、图片、书报资料等,让学生观看节目和阅读文字,感受节日的欢乐气氛。

平时在开课前播放音乐、英文歌、对话材料,营造语言学习气氛。

教师可在课外组织各种文化专题讲座。如外国节日、宗教习俗、餐桌礼仪、小费、问候语、禁忌语、体态语和手势语等。教师也可帮助学生阅读一些英文故事、报纸杂志文章,促使学生留心并积累有关文化背景,社会习俗等方面的知识,这将有利于学生跨文化交流的意识和能力。

新课程实施以来,初中英语教学发生了深刻的变化。重视学生的主体作用,激发学生学习情感,把学习过程真正交给学生——但是也出现了许多新问题,如把“对话”当做问答,把“自主”变成“自流”。独自学习、探究学习等有名无实。

这一系列问题,值得我们思考和探索。如何进行有效的课堂教学是一个值得深究的问题。笔者这里所提到的问题,可能对于其他同行有参考和借鉴作用。因限于篇幅,就写到这里。

最后笔者想借别人的话结束本文——“在英语教学中,应当还孩子们说的权利。让民主像一座桥一样搭在师生的心灵至上。做老师的人,要走进学生的心灵世界中去,做他们的好朋友。”让你的英语课堂成为孩子们心灵所向往的最快乐的地方吧!

“讲学之功,贵在心悟;施教之功,在于诱导。善思则得,善诱则通;诱思交融,百炼成钢。”

教学是一门科学,只要我们肯下功夫研究,会找到解决各种问题的突破口的。

参考文献:

【1】张丹主编,《初中英语有效教学和谐课堂》,光明日报出版社2008年5月第一版.

【2】王道福主编,《教师教学基本功的新修炼》,光明日报出版社2010年4月第一版.

【3】于勇主编,《教学技能训练》(中学英语),当代世界出版社2001年5月第一版.

【4】胡春洞主编,《英语教学法》,高等教育出版社1990年9月第一版.

【5】包天仁主编,《基础英语教改论坛》(初中教师卷·第三集),吉林教育出版社2002年11月第一版.

英语教育方向毕业论文

英语是印欧语系-日耳曼语族-西日耳曼语支下的语言,是国际指定的官方语言,也是世界上最广泛的第一语言,也是欧盟以及许多国际组织和英联邦国家的官方语言,拥有世界第三位的母语使用者人数,仅次于汉语和西班牙语母语使用者人数。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英语教育方向毕业论文,欢迎阅读。

【摘 要】 英语教学由于受种种条件的限制,大多数学生只是在课堂上接触英语,那么怎样才能提高英语课堂教学效率呢?笔者根据自己的教学工作经验,认为应从教师自身业务水平的提高和师生课堂教学的灵活互动上下功夫,从而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兴趣是最好的老师,只有激发学生学习英语的兴趣,才能调动其主观能动性,才能向学好英语迈进,提高英语教学的效果。

【关键词】 教学效率;音标教学法;兴趣

教师自身业务水平的提高是搞好教学活动的基础。但要搞好教学光靠教师自身素质的提高不行,对于教学来说,发挥学生的能动作用非常重要,在课堂上师生的灵活互动,激发学生学习兴趣,才能有效的提高教学效率。那么如何使教学效率提高呢?结合我自身的教学实践,我认为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发音永远第一位!

——在课堂中巧妙运用音标教学和手势教学

(一)把音标涉入课堂能使英语课堂活跃起来,尤其做到避免枯燥的单词教学。课堂授课就生动,学生就肯学,愿学。因为每个音标都让人觉得生动有趣。如在教授音【i】时,我会给他取个好听的外号为“经典收小腹减肥短‘衣’音,既经常出现的短元音。”手势:手掌在空中,手背向外,手心向里,向自己的方向挥动。挥动的同时,小腹部向里收。【au】的外号为“‘鬼哭狼嚎’合口双元音”,手势:手臂向里画一个大圈。

(二)掌握先进的教学理论,努力学习教学法。明白英语的五大发音规则:1.长元音要长;2.短元音要短,急促有力;3.双元音要饱满;4.省略;5.咬舌头。它可以给教学带来无穷的力量。

二、优化师生关系

师生关系是以“传道、授业、解惑”为中介而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良好、协调、一致的师生关系是有效进行教育活动、完成教育任务的必要条件。教师应一视同仁,做到严格要求优等生,提携中等生,倾斜学困生,帮他们学会学习,树立自信心。

三、通过开发学生的`创新思维来激发学生学习兴趣

第一、营造氛围、激发创新思维及想象空间。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要在课堂上创设一种平等、民主、和谐、宽松的氛围,要尊重学生、关心学生、赏识学生,要以积极的态度和发展的眼光去看待学生,相信每个学生都有巨大的发展潜能。

第二、在语言实践的情景中创新。教师应努力为学生创设语言实践的情景,抓住课文中的重点句型,精心设计练习,引发学生的求知欲望,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让学生在运用语言的过程中及时把课文语言转化为自己的语言。

教师可以利用插图来创设情景,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插图是语言的形象再现,语言是插图的理性表述。例如,在练习句型“What is it like?”时,教师可以出示一幅图,图中有两个小朋友在对话,其中一个手里拿着一支长的、蓝色的铅笔。请学生根据图画的内容编一段对话。学生会运用所学过的知识,编成各种对话。反之,也可以让学生根据一段对话或小短文来画画。

第三、在小组合作中创新。教师可以在教学中采取小组合作的方法,让学生在合作中动脑、动手、动口。通过小组学习,给爱动、爱玩的小学生提供了一个自主参与表现的机会,并且使学生拓展了思维,提高了创新能力。

四、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来激发学生学习兴趣

第一、利用各种教学媒体,激“活”教科书,让学生更易理解接受。利用电教器材如TV、VCD、电脑、录像等,让教科书“活”起来、动起来、形象起来、发出声来,让“活”的教科书震撼学生的心灵、开发学生的智力,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

第二、重视学生的主体地位,发扬教学民主,创设和谐气氛,增强学生的参与意识,让学生在课堂中“活”起来。

一是诱发学习动机、激发学习兴趣。学生的学习活动总是由一定的学习动机引起的,只有当学生喜欢学、要求学,有迫切的学习愿望时,才能自觉积极地投入到学习活动中去。二是树立学生的自信心与勇气,增强学生的参与意识。英语的教学特色是充分发挥其语言功能,讲究对话的艺术,这就要求全体主动参与,克服羞于开口的毛病,积极开展语言交际活动。三是发扬民主,营造和谐气氛,让学生动起来。心理学家告诉我们,爱动是孩子的天性。将“动中学,学中动”有机结合,使学生动脑、动口、动眼、动耳、动手以及动表情,以最佳心理状态投入到学习中去。

五、培养学生良好学习习惯

(一)良好的听的习惯。要求认真听示范发音,听清后再模仿。学习英语是从"听"起步的。“听”是“说”的前提,没有“听”就无从模仿“说”。只有听得清,听得懂,才能说得准,说得好。

(二)良好的说的习惯。要求大胆开口说英语、音量适度、仪表大方。积极参加语言实践活动,大胆开口说英语,是英语学习所必需的。

(三)良好的写的习惯。要求书写姿势、方法正确,斜体行书规范书写,大小写、笔顺、标点符号和格式正确。教师要继续坚持不懈地抓好单词、句子、段、篇的书写及标点符号的正确使用,切实做到英文书写规范,使学生养成良好的写的习惯。

六、扮演角色,进行会话表演

把表演带进课堂或经常在课堂上把句型、对话、课文编成短剧,让学生表演,把讲台变成舞台,学生是演员,教师是导演,或师生共同表演。尽量让学生把所学内容,按设定的情景结构演出来,做到声情结合,使学生得到大量的听说机会。做好会话表演教师应注意四点:

1.要让学生模仿原声带中的语音、语调。

2.老师领读时声音、语调要有感情色彩,要把各个角色的性格、特点淋漓尽致地表现出来。

3.随着情节的发展,要有逼真表情和贴切的动作,使学生有身临其境之感。

4.要做些头饰之类的简单道具;尽量使学生在表演时更有真实感。

【参考文献】

1.胡春洞,张思中。《教学法与交际法之差异》(上下)。《中小学外语教学法》,19xx年

2.张正东。《外语教学技巧新论》。科学出版社,19xx年

3.贾冠杰。《外语教育心理学》。广西教育出版社,20xx年

4.李阳。《疯狂英语》。口语教学

5.吴效锋。《新课程怎样教》。沈阳出版社,20xx年

6.提高农村小学英语教学质量的策略。基础教育研究。20xx/02,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7.农村小学英语教学的忧与思。湖南教育。20xx/19,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8.农村小学英语教学的几点做法。吉林教育。20xx/04,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9.克服困难,提高农村小学英语教学水平。天津教育。19xx/10,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中国英语基础教育不断发展,教学方法不断创新。故事英语教学法便是一种新创英语教学法。经证实,故事英语教学法是一种行之有效的英语教学方法。但是由于我国故事英语教学理论不完善,小学英语教育普及时间不长,因此,故事英语教学理论表现出凌乱,琐碎,不系统等特点。此外,传统的故事英语教学法自身存在弊端,如注重的语言知识的传授、教学模式单一、教学过程机械化等。在传统故事英语教学中,教师先教授故事中的句子和单词,然后再通过听故事,读故事,演故事等教学步骤进行英语教学,人为地将故事分为几个独立的片段进行教学,模式刻板,老套,忽视了学生的学习心理与情感体验,导致学生只是机械地学习故事中的句子,当情境稍有变化,或者变换另一种故事呈现方式,学生便不会运用所学语言进行交流。笔者在文献研究的基础上,对国内外有关故事英语教学的期刊,论文,报告等文献进行整理分析,归纳总结,理清了故事英语教学法发展的脉络,针对传统故事英语教学法的弊病,笔者提出了故事主题英语教学法,探索故事英语教学法的新模式。故事主题英语教学法是故事英语教学法的发展与补充,它是通过创设故事情境,让学生自由发展故事情节,并在不断重复故事情节的过程中发展语言能力的一种教学法。故事主题英语教学法受到情境教学法的启发,从任务型教学法的基本思路出发,通过学生对故事的理解,以角色扮演的形式,完成教学任务,达到教学目标。文中笔者将故事主题英语教学法与传统故事英语教学法、角色扮演教学法及语言情境教学法进行区分,指出故事主题英语教学法在小学英语教学中的优越性。在分析了国内外相关故事英语教学的研究现状的基础上,探讨故事主题英语教学法的教学原则及实施的步骤与操作方法,并通过对重庆市江北区X小学六年级两个班的课堂故事主题小学英语教学实验及对教师的访谈,验证了笔者关于故事主题英语教学法教学高效性的假设。经研究,笔者发现故事主题英语教学法能够最大限度地激发学生学习的主观能动性,提高学生学习热情与效率。文章最后,笔者对故事主题英语教学法提出了建议并肯定了该教学法的科学性与可行性。 [1] 郑丽萍. 英语故事教学互动式课堂活动设计[J]. 吉林教育. 2009(29) [2] 贾秋林. 北师大版《小学英语》低中年级故事教学模式探索[J]. 中小学外语教学(小学篇). 2009(05) [3] 林雅. 让学生快乐学习——关于在英语教学中采用故事教学的研究[J]. 和田师范专科学校学报. 2009(02) [4] 阎晓洁. “引导——创新”故事教学模式探索[J]. 教育科研论坛. 2009(02) [5] 钱峰. 小学英语故事教学的价值与选用[J]. 江苏教育. 2008(22) [6] 张洁. “情景教学法”是小学英语教学的最有效方法[J]. 中国校外教育(理论). 2008(S1) [7] 陈洪亮. 浅谈小学英语课堂中的情景教学[J]. 读与写(教育教学刊). 2008(03) [8] 周梦瑜. 小学英语“故事教学”的意义和运用[J]. 教育导刊. 2008(03) [9] 纪玉华,许其潮. 跨文化交际学研究中的批评转向[J]. 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7(06) [10] 唐德海,周西安,韦莉娜. 论教育目的的预设与生成[J]. 高等教育研究. 2007(08)

算法类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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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一般都会先选题的,根据导师提供的可选题目选一个感兴趣的课题,然后就是根据所选的题目在百度学术或中国知网等一些学术网站上查阅一些近期的相关论文,通过对大量论文的阅读对相关理论等方面的知识进行学习和认识,一般有些计算机专业毕业论文会涉及到相关算法或在某些特定应用场景中的设计实现,相关编程仿真实验就会成为毕业论文的一部分,这时就可以将实验设计、实验过程、实验结果与分析以及前面的一些理论介绍部分整合形成一篇毕业论文。如果没有相关仿真实验的话,一般可能就会涉及到对一些相关算法的对比分析等等。以本科毕业论文为例,字数要求不同学校会有一些差距,一般都在八千到一万二千字之间,查重率一般都要求在百分之二三十以内。如有问题可追问,望采纳。

因为算法类数据出错的概率很小。算法类论文具有探索性,经过文献调研后,针对某一领域欲解决的问题和存在的问题有一定的见解,产生出一个题目,利用自己所学的专业知识加以研究算法类讲究的是正确率和数据所以很少概率会出错,所以算法类论文容易通过是因为算法类数据出错的概率很小。这样做你的毕业论文会比较完整,内容丰富,算法方面基本可以不要求较大的创新。

作为一个着重研究信息系统开发、应用的专业,计算机毕业论文的写作应该更贴合实际出来,可能有很多刚拿到题目的学生不知道改如何着手,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计算机毕业论文怎么写?一、计算机毕业论文的写作方法1、前言部分前言部分也常用"引论"、"概论"、"问题背景"等做标题,在这部分中,主要介绍论文的选题。首先要阐明选题的背景和选题的意义。选题需强调实际背景,说明在计算机研究中或部门信息化建设、企业管理现代化等工作中引发该问题的原因,问题出现的环境和条件,解决该问题后能起什么作用。结合问题背景的阐述,要使读者感受到此选题确有实用价值和学术价值,因而有研究和开发的必要性。前言部分常起到画龙点睛的作用。选题实际又有新意,表明作者的研究方向正确,设计开发工作有价值。对一篇论文来说,前言写好了,就会吸引读者,使他们对作者的选题感兴趣,愿意进一步了解作者的工作成果。2、综述部分任何一个课题的研究或开发都是有学科基础或技术基础的。综述部分主要阐述选题在相应学科领域中的发展进程和研究方向,特别是近年来的发展趋势和最新成果。通过与中外研究成果的比较和评论,说明自己的选题是符合当前的研究方向并有所进展,或采用了当前的最新技术并有所改进,目的是使读者进一步了解选题的意义。综述部分能反映出毕业设计学生多方面的能力。首先是结合课题任务独立查阅中外文献资料的能力,通过查阅文献资料,收集各种信息,了解同行的研究水平,在工作和论文中有效地运用文献,这不仅能避免简单的重复研究,而且也能使论文工作有一个高起点。其次,还能反映出综合分析的能力。从大量的文献中找到可以借鉴和参考的信息,这不仅要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水平,还要有一定的综合能力。对同行研究成果是否能抓住要点,优缺点的评述是否符合实际,恰到好处,这和一个人的分析理解能力是有关的。值得注意的是,要做好一篇毕业论文,必须阅读一定量(2~3篇)的近期外文资料,这不仅反映自己的外文阅读能力,而且有助于体现论文的先进性。3、方案论证在明确了所要解决的问题和课题综述后,很自然地就要提出自己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方案。在写作方法上,一是要通过比较,显示自己方案的价值,二是让读者了解方案的独到之处或有创新点的思路、算法和关键技术。在与文献资料中的方案进行比较时,首先要阐述自己的设计方案,说明为什么要选择或设计这样的方案,前面评述的优点在此方案中如何体现,不足之处又是如何得到了克服,最后完成的工作能达到什么性能水平,有什么创新之处(或有新意)。如果自己的题目是总方案的一部分,一定要明确说明自己承担的部分,以及对整个任务的贡献。4、论文主体在这部分中,要将整个研究开发工作的内容,包括理论分析、总体设计、模块划分、实现方法等进行详细的论述。论文主体部分要占4/5左右。主体部分的写法,视选题的不同可以多样,研究型论文和应用开发型论文的写法就有明显的不同。研究型的论文,主体部分一般应包括:理论基础,数学模型,算法推导,形式化描述,求解方法,软硬件系统的实现及调试,测试数据的分析及结论。要强调的是,研究型论文绝不是从推理到推理的空洞文章。研究型论文也应有实际背景,也应有到企业和实际部门调研的过程,并在实际调查研究中获取信息,发现问题,收集数据和资料。在研究分析的基础上,提出解决实际问题的、富有创建性的结论。应用开发型的论文,主体部分应包括:总体设计,模块划分,算法描述,编程模型,数据结构,实现技术,实例测试及性能分析。以上内容根据任务所处的阶段不同,可以有所侧重。在整个任务初期的论文,可侧重于研究与设计,在任务后期的论文可侧重于实现与应用。但作为一篇完整的论文应让读者从课题的原理设计,问题的解决方法,关键技术以及性能测试都有全面的了解,以便能准确地评判论文的质量。论文主体部分的内容一般要分成几个章节来描述。在写作上,除了用文字描述外,还要善于利用各种原理图、流程图、表格、曲线等来说明问题,一篇条理清晰,图文并茂的论文才是一篇好的论文。5、测试及性能分析对理工专业的毕业设计论文,测试数据是性能评价的基础,必须真实可靠。通过测试数据,论文工作的成效可一目了然。根据课题的要求,可以在实验室环境下测试,也可以在工作现场测试。在论文中,要将测试时的环境和条件列出,因为任何测试数据都与测试环境和条件相关,不说明测试条件的数据是不可比的,因此也是无意义的。测试一般包括功能测试和性能测试。功能测试是将课题完成的计算机软硬件系统(子系统)或应用系统所要求达到的功能逐一进行测试。性能测试一般是在系统(子系统)的运行状态下,记录实例运行的数据,然后,归纳和计算这些数据,以此来分析系统运行的性能。测试实例可以自己设计编写,也可以选择学科领域内公认的、有一定权威性的测试实例或测试集。原则是通过所选择(设计)的实例的运行,既能准确反映系统运行的功能和性能,与同类系统又有可比性。只有这样,论文最后为自己工作所做的结论才有说服力。6、结束语这一节篇幅不大,首先对整个论文工作做一个简单小结,然后将自己在研究开发工作中所做的贡献,或独立研究的成果列举出来,再对自己工作的进展、水平做一个实事求是的评论。但在用"首次提出"、"重大突破"、"重要价值"等自我评语时要慎重。7、后记在后记中,主要表达对导师和其他有关教师和同学的感谢之意。对此,仍要实事求是,过分的颂扬反而会带来消极影响。这一节也可用"致谢"做标题。8、参考文献中外文的参考文献应按照规范列举在论文最后。这一部分的编写反映作者的学术作风。编写参考文献要注意:(1)要严格按照规范编写,特别是外文文献,不要漏写、错写;(2)论文内容和参考文献要前后对应,正文中凡引用参考文献的地方应加注;(3)列出的文献资料应与论文课题相关,无关的文献只会使读者感到作者的研究目标很分散;(4)选择的参考文献应主要是近期的。二、计算机写作注意事项1、设计(论文)题目:按照小题目。封面XXXXX学院毕业设计(论文)、 届 分院(系)2、摘要:不要主语,英文中无法表达时可用被动语态3、关键词:体现设计(论文)主要工作的词语4、目录:自动生成,的格式,最多到 5、正文中文献引用要客观,别人的成果要说明,不要据为己有;自己的成果要突出。不清楚的图必须修改(可用word画或者AutoCAD画),表格尽量采用三线表6、参考文献:至少要有两篇英文文献7、致谢(不是致辞)8、附录(若多于一个附录,可用附录一、附录二,……)9、各部分格式要求,严格按照毕业设计手册执行三、计算机论文编辑技巧1、文档结构图的妙用 格式修改时可先将全文设置为正文格式(新罗马与宋体的博弈),然后将三级标题以上标题按照三级标题提出来,再将二级标题以上标题按照二级标题提出来,最后将一级标题提出来。提出标题时注意使用大纲级别。 提出大纲级别后,可用文档结构图轻松导航文档。还可自动生成目录(插入-引用-索引和目录-目录)。2、图的裁剪与组合(建议采用浮于文字上方的方式)、文本框的妙用、公式的编辑(变量用斜体、下标用的i、j、k用斜体,其余用正体。公式中出现汉字怎么办?用拼音加加输入法输入汉字)3、表格的编辑4、上下标的使用(自定义word菜单)5、分节符的使用6、目录自动生成(页码的问题),目录可单独取文件名(写字板的运用),也可放到正文前面7、样式与格式的自动更新功能8、页眉设置(去掉横线)9、文档的备份(防止病毒感染、U盘丢失、计算机故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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