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会保障是一项基本权力社会保障建设涉及到社会公平,讲究和追求社会公平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体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公平不但反映在市场经济框架下的运行秩序,还应包括支撑市场经济体系的法人、自然人的公平。在市场经济社会,社会保障应是法定的基本保障,所有公民都应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之中。农民是我国人口的最大部分,农村和农业问题是国家最大最严重的问题,建立包括农民在内的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需要国家的积极行为,在社会转型时期,政府为公民提供社会保障不应“缺位”。二、二元社会结构中农民社会保障权利的缺失在我国,由于历史遗留问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机制与运行方式的不合理,使农民长期处在社会的最低层,处于相对被歧视的地位,这是不可回避的社会问题。目前,城市已经逐步建立起较为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而在农村,农民的社会保障远滞后于现实需要,农民实际上是游离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边缘群体。由于城乡发展不平衡导致城乡居民在承担社会保障费用和能力上产生重大差别,农村社会保障建设举步维艰,从而加剧了城乡社会保障的不公平。据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调查显示,我国城乡收入差距比率从1995年2�8提高到2003年3�2。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中还没有包括公费医疗、中小学财政大量补贴、养老金保障、失业保险、工伤保险、最低生活救济等大量政府转移支付。调查结果还显示,虽然全国收入差距并不是低收入人群收入状况恶化,但全国高收入人群主要来自城镇也是不争的事实。相对于1995年,农村高收入人群组在全国总收入中所占份额有所下降,1995—2002年,城乡之间收入差距对全国总体收入差距从36%明显上升到43%,2001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比上年增长了8�2%,同期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仅增长4%,前者增长是后者的2�5倍,两者收入差距上升到前所未有的水平。以国家近年来社会保障费用支出为例,2001年,占人口70%左右的农民的社会保障费支出仅占全国保障费总支出的11%,而占总人口30%的城镇居民却占全国社会保障费的89%。人均占有方面,城市人均社会保障费455元,农民仅人均15元,相差30倍;从覆盖面看,城市已达90%以上,而农村只有2�4%。实行承包制后,全国95%的农村已没有合作医疗。直至2002年底,全国8亿农民中,只有404万农民享受了农村低保。这种城乡社会保障发展不平衡的客观差距,极大地制约了农业生产的发展。显然,上述现状表明城市居民与农村居民同是一国国民,待遇却不一样、不平等,对比强烈,已经严重影响到城乡协调发展,影响到社会稳定。解决这些问题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时候。在所有问题中,农村的社会保障问题举足轻重。在统筹规划国家、地区经济与社会发展时,应对农民实行“国民待遇”,实现公平的社会保障制度,实现城乡居民的平等权。由此,尽快建立起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分级负责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基本框架,切实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是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要求。三、增强执政能力促进和谐社会发展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经济发展,国力日益增强,在相当程度上,具备一定条件建设农村社会保障事业。鉴于我国经济发展的现状和历史遗留问题,目前将农民全部涵盖于社会保障制度框架下,实行与城市居民同等的社会保障待遇还有很长的艰苦历程,而确定这个目标努力往前走是必然的。现阶段,建立较为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只能是依据现实条件,有选择有重点地展开,分步走,先解决亟需面对的困难。考虑到我国综合国力和财力,建议农村社会保障建设从医疗保险、最低生活保障、养老保险开始。第一,尽快建立农村医疗保险、农村养老保险、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等基本法规。这是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关键,功能就是稳定农村社会和经济、促进农村经济增长、缓和农村的各种社会矛盾,使农村社会保障工作能依法有序地进行,为农村人口提供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第二,多渠道筹措农村统筹基金及养老基金。建议基金来源分为五个方面:1.国家出大头。即从每年的GDP中拿出一定比例。国家投入部分要列入国家财政预算范畴,明确规定此项经费应占当年财政支出的比例,相应地以法律条文形式将其规范化、基金化,使基金在国家的支持下,具有固定来源和稳定增长的机制。国家出资所起的作用是基础作用,体现了农村社会保障以国家为后盾的坚实基础,又能调动全社会的积极性,体现了互助共济的社会主义的本质特点。2.地方政府拨一点。根据地方财力具体制定一定比例,在每年地方财政预算中做出安排。根据地方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国家出资部分相应地按实际拨付。3.社会捐助一点。在经济比较发达地区和侨乡,可有所侧重地接受企业家、侨胞捐助。4.农民自己出一点。5.划转农民进城务工由企业与农民工所交纳的那部分社保费。虽然各个途径筹措资金所占比例不同,但政府应采取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全社会各方面亦予以关注参与,从而将农民社会保障问题带入实质性运行轨道,切实改善农村居民生存状况,使城乡更加协调发展。第三,对农村统筹基金及养老基金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及使用。由于种种原因,有些地方政府和机构确实存在着无序用钱现象,如征地款、水利款、城市的社保基金挪作他用的现象时有发生。为避免农村统筹基金及养老基金管理出现被挪作他用,必须从建立初始就相应建立一套规范化和法制化的办法,以专门法规或条例形式加以确定,作到有据可查,有法可依。1.基金以县一级为单位,按属地原则建立和管理基金。基金实行经办机构专门管理,经办机构应具有国家确认的独立的法律资格和专业管理的法律地位,即具有独立人格的事业单位法人。2.将筹集到的基金转入所在地银行,建立基金专户,专项储存,以保障基金的完整和安全。3.基金不以现金形式经受益人之手,而是直接打入专门账户。4.基金不受其他政府机构的管理和干涉,更不能以任何形式和借口挪作他用。5.在保障基金保值的前提下,政府可综合发挥组织协调优势,在充分论证评估的基础上,指导基金管理机构积累部分基金对国家重大项目、地方经济效益显著项目进行投资,使基金发挥更大的造血功能。6.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完善的支付条款,对基金支付的范围及补偿标准做出规定。我认为,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构建和谐社会的执政理念,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和战略意义。它有利于我们面对当前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严峻挑战,化解现实中存在的各种矛盾和冲突。而和谐社会的基础是多元,即在一个社会里,各种利益群体的诉求都能得到充分表述和尊重,各自的利益能得到适当的协调。只有在这样的局面中,才有可能保持一个社会的和谐,也只有这样的和谐社会才能稳定、发展和进步。
二十年发展变迁!农民工社会保障政策经历了哪些重要阶段?工保网
依据国家统计局2017年发布的《2016年国民经济实现“十三五”良好开局》文件内容:
农民工是指户籍仍在农村,进入城市务工和在当地或异地从事非农产业劳动6个月及以上的劳动者。本地农民工是指在户籍所在乡镇地域内从业的农民工。外出农民工是指在户籍所在乡镇地域外从业的农民工。
截至2017年末,全国农民工总量达28652万人,比上年增长。如此庞大的数字注定了“农民工”这一特殊的社会群体角色,长期备受社会关注。事实亦是如此,“农民工”这一敏感词汇一直是国家与公众普遍关注的社会热点,有关农民工社会权益保障的热点事件更是每每掀起舆论热潮。
目前,当下国内的农民工问题主要表现为: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农民工职业技能素质一般;农民工流动性大,无法有效缴纳社保等问题。针对这些情况,国家近年来持续保持着相关政策的完善与推进,如:农民工全面实名制、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社保全国联网、建筑农民工转型建筑产业工人等。这些政策的出台有效加快了农民工合法社会权益保障工作的进展,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条件也有了显著提高。
相较改革开放之初,甚至“农民工”这一群体形成之初,国内农民工社会权益保障条件已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那么,追溯过往,我国农民工社会权益保障工作究竟经历了怎样的政策历程?以时间与阶段特征区分,主要分为:起源初始、初步形成与发展、进一步发展三大主要阶段。
1
80年代
政策初起源初始阶段
国内“农民工”群体的出现源自于80年代初。当时,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成功后出现大量过剩劳动力,这部分人员开始规模化的向城市涌入,成为早期农民工的雏形。当时,国家的回应是拒绝农民工出现,政策全面限禁农民自有流动、自由择业。
这样的政策原因既有历史因素,也与当时国内经济发展形式有关:轻工业发展缓慢,多项事业没有得到有效发展,国内就业机会远远无法满足当时的就业人数。相关数据统计,1979年,全国城镇闲置劳动力达到200多万人,一旦大量农民工涌入城镇更是雪上加霜。
契机出现
虽然中央限制农民进城务工,但在经济规律作用下,农民仍然自发涌向城镇。尤其,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国家开始调整轻重工业发展战略,城乡集体和个体商业、服务业得到了较快发展。一方面,农村劳动生产率不断提高,农民收入开始提高,日益增长的消费需求也开始再次促使农村剩余劳动力流入城镇;另一方面,1983年中共中央发布一号文件《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认为农民可以进城务工,这对城乡发展有促进意义。
故此,1984年,国家一号文件首次允许农民在自行解决口粮后进城务工经商。
2
1984-2010
政策初步形成与发展阶段
这一阶段可以看做农民工社会权益保障政策的初步形成与发展阶段。国家逐渐开始重视数量巨大的农业劳动力对于推动国家经济发展、国内现代化建设的作用,一些初步保障农民工社会权益的政策制度也开始逐渐形成。
1
1984年
国家重视乡镇企业发展对于吸纳大量农村劳动力的作用,同时要求工厂与农民签订合同。
2
1992年
中共十四大提出深化社会财富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推进待业、医疗等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农民工的就业权益得到了一定保障。
3
1997年
国务院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意见的通知》,将民工管理工作纳入常态化、制度化发展轨道,强化民工输出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培训建设。这是国家针对农民工群体而发布的首个关于农民工社会权益保障内容的正式文件,也是农民工社会权益保障政策的初步形成。
4
1999年
国家技委六部门发布《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规范中介市场,有效保障了进城农民工求职权益。
5
2000年
中央在制定“十五”规划时提出,要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和就业人员职业培训,规范中介机构市场行为,完善职工失业保险制度建设,促进劳动者积极就业。这对于促进农民工在城镇就业起到了很好的效果,切实保障了农民工社会权益。
6
2002年
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农村工作会上,强调要清理针对务工农民而设置的不合理限制和乱收费问题,健全劳动合同制。
这一阶段,农民工群体的人口红利优势不断展露:吃苦耐劳、薪资要求低、数量庞大。这对于当时国家现代化建设与经济发展有着巨大的促进作用,因而这一阶段,国家对于农民工群体的社会权益保障工作开始越发重视。最明显的表现,当属2003年两件对农民工社会权益保障进程有着重要影响事件的发生。
01
首次提出“农民工”词汇
2003年的农村工作会上,党中央和国务院继续强调做好农民工服务工作,以解决欠扣工资、保障劳动安全、加强职业培训为工作要点。而且,首次提到“农民工”这一词,将进城务工的这部分农民群体称作农民工,这越发表明着国家对于这个新群体的高度重视,农民工的历史地位从此得到充分肯定,农民工社会权益保障政策也基本形成。
02
总理为农民熊德明讨薪
2003年10月,总理在重庆云阳县走访三峡库区移民时,偶尔碰见刚刚割完猪草回家的当地村民熊德明,并为她丈夫李建明讨薪。随后在“总理为农妇讨薪”的示范效应下,全国迅速掀起了一场声势浩大的“清欠风暴”。全国各地也纷纷出台政策,严打拖欠民工工资行为。熊德明当年还被评为年度经济人物。
此后7年间,国家分别在2004年、2006年、2008年、2009年发布中央一号文件,不断加强农民工社会权益保障工作的政策推进与政策完善。从取消歧视性规定到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社会保障、工资增长等制度,我国农民工社会权益保障政策逐步迈向了新的发展阶段。
3
2010年-至今
政策进一步发展阶段
走过初步发展阶段,农民工的社会权益保障工作有了长足的进展,但仍未建立起完善的社会权益保障制度体系,同时随着国内经济快速发展,“农民工”社会权益保障工作也随之面临新的挑战。
这一阶段,国家的政策方向主要以:鼓励农民工创业、完善农民工社保制度、加快农民工转型产业工人、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四个重点为主。
鼓励农民工创业
2012年,中央印发一号文件,要求下大力气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对返乡创业的农民工提供资金支持;2015年,国务院提出构建大众创业相关指导意见,鼓励返乡农民工参与互联网经济融合发展创新活动,并提出结合经济发展形式与需要,为返乡农民工积极谋划创业方式;2016年,国务院提出要激发重点群体创业活动,积极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鼓励各地建立多层面的创业平台,为返乡农民工创业提供优质服务。
完善农民工社保制度
长期以来,由于农民工流动性大,维权意识低,经常出现企业拒缴漏缴社保的现象。但近年来,国家不断推进农民工社保缴纳政策,在农民工重点从事的各个行业领域相关规定中,对社保缴纳一项不断严格规范。同时大力推进四库一平台、农民工全面实名制、社保全国联网工作,进一步保证加强保证农民工的社保缴纳情况。
2018年,人社部联合五部门印发《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将在各类工程建设项目中流动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保障。明确提出,杜绝“未参保,先开工”甚至“只施工,不参保”的现象。
加快农民工转型产业工人
加快实现农民工转型产业化工人是近年来国家大力推进的一项农民工社会权益保障政策。由于社会经济的客观需要,职业技能素质不高的传统农民工将逐渐被淘汰,因此加快农民工转型产业化工人就显得势在必行。
2017年2月,国务院提出改革建筑用工制度,以专业企业为建筑工人的主要载体,逐步实现建筑工人公司化、专业化管理;2017年12月,住建部发布文件指出,要培育建筑产业工人队伍,提高建筑工人素质,建设建筑产业工人大军;2018年,河南、四川两省开展培育新时期建筑产业工人试点工作。
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
长期以来,农民工工资的拖欠问题一直引起国家的高度重视,2013年,国务院发布《通知》要求:健全工资支付保障机制……落实清偿欠薪的工程总承包企业负责制、行政司法联动打击恶意欠薪制度;2014年,国务院要求进一步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确保农民工与城镇劳动者同工同酬,实施实名制工资卡建设工作,进一步保障农民工工资权益;2017年,国务院“十三五”通知,提出全面落实劳动合同制度,完善工资保障机制建设。
尤其,在农民工数量比重较大的建设工程领域,近年来国家大力推行农民工工资保证保险,以信誉度、偿付能力、抗风险能力较强的保险公司为承包方兜底,通过风险把控,促进承包方的合同履约义务,保证农民工工资按时发放。
通过上述四个方面可以看到,我国农民工社会权益保障工作正处于进一步发展阶段。尤其为适应经济发展,为农民工谋求未来,国家在规划上新提出农民工向产业工人的转化发展,这将对农民工群体的未来发展有着重要影响。目前,国家在政策上始终保持对建立健全农民工社会权益保障体系制度的重视,真正切实的保障农民工的合法社会权益。
通过农民工社会权益保障工作的政策发展历程,我们可以看到农民工群体的社会权益是如何一步步进入政策视野,进而形成国家战略层面规划。同时,这些政策衍变历程也在客观上展现出改革开放几十年,农民工群体对于我国现代化建设与经济发展发挥的巨大作用与贡献。我们应该深刻的认识到,“农民工”不只是一个词,更是一段值得尊重的发展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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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平等选举权对提高我国政治文明程度具有重要意义 选举权是政治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现其他基本权利的重要基础。1953年2月1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规定了城乡人民代表可以代表不同的选民人数。在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是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8倍,也就是说,农村每一选民的实际选举权是城市每一选民的实际选举权的1/8;在选举省、县人民代表时,农村选民的选举权则分别是城市选民选举权的1/5和1/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二章“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第12条规定“自治州、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4倍于镇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第13条,“直辖市、市、市辖区的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多于市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第14条“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4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第三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第16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4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农村选民的选举权被统一规定为城市选民选举权的 1/4.虽然修改后的选举法比以前相比有了一定的进步,但远没有实现城乡公民选举权的平等。 近两三年来,人们逐渐意识到,要使中国经济继续保持高速增长的势头,要增强综合国力,特别是要全面建设和谐的小康社会,就必须逐渐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必须使农民拥有与城里人平等的机会、一样的待遇、一样的地位,可是城里人和乡下人不同的待遇实在太多,应从哪一方面开始才比较可行呢?有的说应给农民工与下岗工人一样的就业机会,[1]有的说应当广泛开展一帮一活动,等等,这些都是很好的想法,但可行性和惠及面是相当有限的。有一句谚语说得很有哲理:“God helps those who help themselves.”就算有上帝救助,也得以自己能自救为前提。农民要想提高自己的生活水平,提高自己的地位,也必须先使自己成为自己命运的主宰。这一点与十六大报告的精神是完全相符的:“发展必须相信和依靠人民,人民是推动历史前进的动力。要集中全国人民的智慧和力量,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2] 要解决农民地位问题,也要相信和依靠人民,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制度这一前提出发,从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中得到答案。 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就是“保证人民(包括占人口多数的农民)注①依法(首先是依宪法)注①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2](P32)要具体到农民身上,保证占人口多数的农民真正能够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要使农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要尊重和保障作为人权重要组成部分的农民的平等权,那么最根本、最为急迫,同时又最为人们所忽视的,莫过于实现选举权上的平等。 城乡居民选举权的不平等,不利于广大农民代表在国家权力机关中有足够的席位,不能充分表达农民的意志,更不利于保障公民的平等权。而且这样的规定不仅与现行宪法的精神大相径庭,而且与我国于1998年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所规定的原则明显相悖;农民在选举权上的不利地位是农民长期以来在政治、经济、教育以及资源占有上居弱势地位的根本原因。要实现和谐的全面小康社会,保障农民,特别是流动农民的选举权,进一步提高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程度,真正将“三个代表”落到实处,难以绕开这一现实问题。 一、平等选举权对占人口七成多的农民的意志和利益表达至关重要 目前居住在乡村的人口占中国人口的,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陈锡文认为,如果“按户籍计,农业户口的居民占中国全国总人口的”。[3]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当然包括占人口大多数的农民)当家作主,实现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密不可分的,是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我国的国家权力机关,具有至上性和全权性;其他国家机关由它产生,向它负责,受它监督,都处于从属地位;除重要人事任免权外,它还拥有重大事项的决定权和立法权。某一阶级或阶层在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占有相应比例的席位,对于该阶级或阶层准确反映意志、表达意愿、代表这一阶级或阶层的根本利益具有决定性的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为人民当家作主提供了前提和保证。但由于它对城乡代表名额规定不同的分配原则,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公民平等地实现这种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 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着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人民代表大会的全体成员整体地代表着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但是每一代表却只是选举产生他的那一部分群众的意志的代表,并接受这部分群众的监督。在采取地域选举的情况下,每一个人民代表基本上是本选区或者本地域的群众意志和利益的代表者。在采取职业选举或按阶层选举的情况下,则每一人民代表是本行业或者本阶层的群众意志和利益的代表者。”[4] 从对人民代表行使罢免权的角度看,每个代表联系选民和接受监督往往以本选区为限,外选区是不能对他进行罢免的。而且从人民代表同选民或者选举单位的关系来说,代表不应是全体人民的代表,也不能要求一个代表去联系全体人民。 从以上可以看出,人民代表大会中由农民选出的代表席位对于农民的意志和利益的表达至关重要。正是由于选举法从解放初期到现在对城乡都有明显的差别对待(“差别对待”是 “歧视”的同义词),才造成农民今天政治、经济、文化、教育上的弱势地位,成为中国当代“最大的弱势群体”,即最需要帮助的人群。 二、广大农民平等的选举权,是宪法赋予的神圣权利;恢复农民的平等选举权,是批准与实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重要步骤 《宪法》第33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宪法》第34条紧接着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这里还涉及到平等权的概念。平等权是指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同等保护的权利,这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权利主体参与社会生活的重要条件。宪法第5条又进一步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一条实际上确定了平等权适用的广泛的范围,即平等权的价值不允许特权现象的存在,因为特权与平等权是不可能并存的。 这样看来,选举权是宪法明文规定的公民重要的基本权利,但农业人口、农民的选举权被《选举法》剥夺了3/4,反过来说,选举法不正当地使市民拥有4倍于农民的选举权。 “一句顶一万句”是荒唐的,但凭什么城里人一句话顶农民四句呢?因此可以认定,现行选举法与宪法的平等原则相左。对于不符合宪法精神的法律,根据《立法法》第78条:“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应该及时予以修正。 实际上,2004年11月9日,已有北京理工大学教授胡星斗以一个普通公民的名义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2500字的建议书,要求对现行户籍制度,以及与户籍制度密切相关的教育、医疗、社保、税费、金融和选举等制度进行违宪审查。[5]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对公民的政治权利和人身权利进行了系统而完整的规定。如果说我国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正式成员,标志我国逐渐融入国际经济大家庭的话,那么《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加入也必然会对我国的政治生活产生深远的影响。中国政府早在1998年10月5日就签署了该公约,但要批准,特别是实施该公约,则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因为国内的一些实践与公约的精神尚有一定的距离,农民选举权就是其中特别突出的一例。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条“每一缔约国承担尊重和保证在其领土内和受其管辖的一切人享有本公约所承认的权利,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际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别”。第25条,公民“在真正的定期的选举中选举和被选举,这种选举应是普通的和平等的并且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以保证选举人的意志的自由表达”,“在一般的平等的条件下,参加本国公务”。可以推断出,在投票时,“一人一票的原则必须得到执行,每个选民的投票必须是等值的。”[6] 三、要全面实现和谐的小康社会,保障流动农民的选举权,进一步提高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程度,真正将“三个代表”落到实处,必须重视农民的平等选举权 只有真正的民主,只有人民内部选举权平等的民主,才符合政治文明最起码的要求。而三个代表中有一条“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如果撇开占中国总人口七成多的农业人口的根本利益而谈三个代表,如果不是显得十分空洞,不切实际的话,多多少少也是底气不足;而要真正代表这么多农业人口的利益,是为他们作主,还是让他们为自己作主呢?
二十年发展变迁!农民工社会保障政策经历了哪些重要阶段?工保网
依据国家统计局2017年发布的《2016年国民经济实现“十三五”良好开局》文件内容:
农民工是指户籍仍在农村,进入城市务工和在当地或异地从事非农产业劳动6个月及以上的劳动者。本地农民工是指在户籍所在乡镇地域内从业的农民工。外出农民工是指在户籍所在乡镇地域外从业的农民工。
截至2017年末,全国农民工总量达28652万人,比上年增长。如此庞大的数字注定了“农民工”这一特殊的社会群体角色,长期备受社会关注。事实亦是如此,“农民工”这一敏感词汇一直是国家与公众普遍关注的社会热点,有关农民工社会权益保障的热点事件更是每每掀起舆论热潮。
目前,当下国内的农民工问题主要表现为: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农民工职业技能素质一般;农民工流动性大,无法有效缴纳社保等问题。针对这些情况,国家近年来持续保持着相关政策的完善与推进,如:农民工全面实名制、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社保全国联网、建筑农民工转型建筑产业工人等。这些政策的出台有效加快了农民工合法社会权益保障工作的进展,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条件也有了显著提高。
相较改革开放之初,甚至“农民工”这一群体形成之初,国内农民工社会权益保障条件已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那么,追溯过往,我国农民工社会权益保障工作究竟经历了怎样的政策历程?以时间与阶段特征区分,主要分为:起源初始、初步形成与发展、进一步发展三大主要阶段。
1
80年代
政策初起源初始阶段
国内“农民工”群体的出现源自于80年代初。当时,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成功后出现大量过剩劳动力,这部分人员开始规模化的向城市涌入,成为早期农民工的雏形。当时,国家的回应是拒绝农民工出现,政策全面限禁农民自有流动、自由择业。
这样的政策原因既有历史因素,也与当时国内经济发展形式有关:轻工业发展缓慢,多项事业没有得到有效发展,国内就业机会远远无法满足当时的就业人数。相关数据统计,1979年,全国城镇闲置劳动力达到200多万人,一旦大量农民工涌入城镇更是雪上加霜。
契机出现
虽然中央限制农民进城务工,但在经济规律作用下,农民仍然自发涌向城镇。尤其,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国家开始调整轻重工业发展战略,城乡集体和个体商业、服务业得到了较快发展。一方面,农村劳动生产率不断提高,农民收入开始提高,日益增长的消费需求也开始再次促使农村剩余劳动力流入城镇;另一方面,1983年中共中央发布一号文件《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认为农民可以进城务工,这对城乡发展有促进意义。
故此,1984年,国家一号文件首次允许农民在自行解决口粮后进城务工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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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2010
政策初步形成与发展阶段
这一阶段可以看做农民工社会权益保障政策的初步形成与发展阶段。国家逐渐开始重视数量巨大的农业劳动力对于推动国家经济发展、国内现代化建设的作用,一些初步保障农民工社会权益的政策制度也开始逐渐形成。
1
1984年
国家重视乡镇企业发展对于吸纳大量农村劳动力的作用,同时要求工厂与农民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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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
中共十四大提出深化社会财富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推进待业、医疗等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农民工的就业权益得到了一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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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
国务院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意见的通知》,将民工管理工作纳入常态化、制度化发展轨道,强化民工输出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培训建设。这是国家针对农民工群体而发布的首个关于农民工社会权益保障内容的正式文件,也是农民工社会权益保障政策的初步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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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
国家技委六部门发布《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规范中介市场,有效保障了进城农民工求职权益。
5
2000年
中央在制定“十五”规划时提出,要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和就业人员职业培训,规范中介机构市场行为,完善职工失业保险制度建设,促进劳动者积极就业。这对于促进农民工在城镇就业起到了很好的效果,切实保障了农民工社会权益。
6
2002年
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农村工作会上,强调要清理针对务工农民而设置的不合理限制和乱收费问题,健全劳动合同制。
这一阶段,农民工群体的人口红利优势不断展露:吃苦耐劳、薪资要求低、数量庞大。这对于当时国家现代化建设与经济发展有着巨大的促进作用,因而这一阶段,国家对于农民工群体的社会权益保障工作开始越发重视。最明显的表现,当属2003年两件对农民工社会权益保障进程有着重要影响事件的发生。
01
首次提出“农民工”词汇
2003年的农村工作会上,党中央和国务院继续强调做好农民工服务工作,以解决欠扣工资、保障劳动安全、加强职业培训为工作要点。而且,首次提到“农民工”这一词,将进城务工的这部分农民群体称作农民工,这越发表明着国家对于这个新群体的高度重视,农民工的历史地位从此得到充分肯定,农民工社会权益保障政策也基本形成。
02
总理为农民熊德明讨薪
2003年10月,总理在重庆云阳县走访三峡库区移民时,偶尔碰见刚刚割完猪草回家的当地村民熊德明,并为她丈夫李建明讨薪。随后在“总理为农妇讨薪”的示范效应下,全国迅速掀起了一场声势浩大的“清欠风暴”。全国各地也纷纷出台政策,严打拖欠民工工资行为。熊德明当年还被评为年度经济人物。
此后7年间,国家分别在2004年、2006年、2008年、2009年发布中央一号文件,不断加强农民工社会权益保障工作的政策推进与政策完善。从取消歧视性规定到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社会保障、工资增长等制度,我国农民工社会权益保障政策逐步迈向了新的发展阶段。
3
2010年-至今
政策进一步发展阶段
走过初步发展阶段,农民工的社会权益保障工作有了长足的进展,但仍未建立起完善的社会权益保障制度体系,同时随着国内经济快速发展,“农民工”社会权益保障工作也随之面临新的挑战。
这一阶段,国家的政策方向主要以:鼓励农民工创业、完善农民工社保制度、加快农民工转型产业工人、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四个重点为主。
鼓励农民工创业
2012年,中央印发一号文件,要求下大力气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对返乡创业的农民工提供资金支持;2015年,国务院提出构建大众创业相关指导意见,鼓励返乡农民工参与互联网经济融合发展创新活动,并提出结合经济发展形式与需要,为返乡农民工积极谋划创业方式;2016年,国务院提出要激发重点群体创业活动,积极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鼓励各地建立多层面的创业平台,为返乡农民工创业提供优质服务。
完善农民工社保制度
长期以来,由于农民工流动性大,维权意识低,经常出现企业拒缴漏缴社保的现象。但近年来,国家不断推进农民工社保缴纳政策,在农民工重点从事的各个行业领域相关规定中,对社保缴纳一项不断严格规范。同时大力推进四库一平台、农民工全面实名制、社保全国联网工作,进一步保证加强保证农民工的社保缴纳情况。
2018年,人社部联合五部门印发《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将在各类工程建设项目中流动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保障。明确提出,杜绝“未参保,先开工”甚至“只施工,不参保”的现象。
加快农民工转型产业工人
加快实现农民工转型产业化工人是近年来国家大力推进的一项农民工社会权益保障政策。由于社会经济的客观需要,职业技能素质不高的传统农民工将逐渐被淘汰,因此加快农民工转型产业化工人就显得势在必行。
2017年2月,国务院提出改革建筑用工制度,以专业企业为建筑工人的主要载体,逐步实现建筑工人公司化、专业化管理;2017年12月,住建部发布文件指出,要培育建筑产业工人队伍,提高建筑工人素质,建设建筑产业工人大军;2018年,河南、四川两省开展培育新时期建筑产业工人试点工作。
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
长期以来,农民工工资的拖欠问题一直引起国家的高度重视,2013年,国务院发布《通知》要求:健全工资支付保障机制……落实清偿欠薪的工程总承包企业负责制、行政司法联动打击恶意欠薪制度;2014年,国务院要求进一步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确保农民工与城镇劳动者同工同酬,实施实名制工资卡建设工作,进一步保障农民工工资权益;2017年,国务院“十三五”通知,提出全面落实劳动合同制度,完善工资保障机制建设。
尤其,在农民工数量比重较大的建设工程领域,近年来国家大力推行农民工工资保证保险,以信誉度、偿付能力、抗风险能力较强的保险公司为承包方兜底,通过风险把控,促进承包方的合同履约义务,保证农民工工资按时发放。
通过上述四个方面可以看到,我国农民工社会权益保障工作正处于进一步发展阶段。尤其为适应经济发展,为农民工谋求未来,国家在规划上新提出农民工向产业工人的转化发展,这将对农民工群体的未来发展有着重要影响。目前,国家在政策上始终保持对建立健全农民工社会权益保障体系制度的重视,真正切实的保障农民工的合法社会权益。
通过农民工社会权益保障工作的政策发展历程,我们可以看到农民工群体的社会权益是如何一步步进入政策视野,进而形成国家战略层面规划。同时,这些政策衍变历程也在客观上展现出改革开放几十年,农民工群体对于我国现代化建设与经济发展发挥的巨大作用与贡献。我们应该深刻的认识到,“农民工”不只是一个词,更是一段值得尊重的发展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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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劳动合同法》中农民工权益保障的困境及对策 中文摘要农民工是我国城市中的一个特殊弱势群体,尽管《劳动合同法》确立了农民工在劳动关系中的主体地位,规定了其享有与其他劳动者同等的权利,但是现实中农民工的权益仍时常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这不仅意味着《劳动合同法》在执法过程中的失灵,也极有可能因权利无法得到实现而引发农民工的“群体性事件”,激化社会矛盾,增加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因此,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的各项权利和义务,实现农民工权益显得日益迫切。本文试图以农民工的劳动合同签订率为例,揭示《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农民工的权利实现现状,并对导致该现状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进一步探讨如何通过社会层面和法律层面,如农民工的“城市化”,最终实现农民工的权益。关键词:劳动合同法;农民工;权利;城市化目 录中文摘要 IABSTRACT II一、《劳动合同法》中的农民工权益实效分析——以劳动合同签订率为例 1二、保护农民工权益的现实意义 2(一)保障《劳动合同法》立法目的实现 2(二)农民工合法权益遭受严重侵害 3(三)避免矛盾激化引发群体性事件 3三、《劳动合同法》的实效困境分析 4(一)农民工自身的特殊社会属性 4(二)企业的法律规避 6四、“城市化”与农民工权益之实现 6(一)农民工的“城市化”过程 6(二)“城市化”的法律保障 8参考文献 10致谢 1111698字
浅议城市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内容提要: 本文从目前城市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现状的入手,分析了形成城市农民工社会保障现状的原因所在,主要和我国当前的户籍制度、法规缺位以及思维惯性密切相关,并由此提出了解决城市农民工社会保障的近期和长远两方面的对策。关键词:农民工 社会保障 原因及对策由于我国社会和经济体制固有的“二元结构”,使得我国在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上,也实行了城乡有别的格局。当前,城镇化水平的提高使建立健全城乡衔接的社会保障制度更为迫切,就业形式多样化使更多的非公有制经济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进入城镇,这就是所谓的城市农民工。这部分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如何解决就成为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一、目前城市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现状一社会保障的覆盖面过窄。在现有的户籍制度下,民工进城后没有正式身份,在婚嫁、幼托、教育、住房、社会保障等方面面临着一系列困难,而办理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都要求有本地户口。另外,在日常谋生过程中,还有名目繁多的暂住费、管理费等各种费用,增加了农民工的务工成本。几乎没有任何用工单位像对待城市工人那样,为民工办理基本的社会保险。在陕西的一份调查中显示,265位被调查者当中,只有21人参加了劳动或医疗保险,而其中劳务单位代为缴纳保险费的仅有1人 .这使民工在遭遇疾病等天灾人祸时只能束手无策。二农民工从事的职业危险度大。很多城市人所从事的工作,农民工不是不能干,而是因为他们没有户口而不允许干, 大量农民工只能从事收入低、工作环境差、福利低劣的工作。民工主要集中在城市的非传统就业部门,即城市人不愿干的脏、累、险、差及一些社会排序低、收入低的职业,有的学者概括为“3D”(险、脏、难的英文第一个字母)职业岗位,农民工每天工作的时间较长,月平均收入也较低。三城市农民工经常面临失业的窘境。 76%的农民工在城市中都有没活儿干的经历,从“失业”时间上看,失业在3个月以下的居多,占89%。当然,一部分民工的失业情况还非常严重,在有失业经历的民工中,失业4个月以上的占13% .就业过程突然中断对于农民工的打击比下岗对于城市职工的打击更为沉重。因为下岗职工还有稳定的住所,有一定数量的生活保障金,有家庭的直接支持,而农民工几乎一无所有。农民工可能会因为突然失业而出现全面生活危机。四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经常发生。由于没有建立起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劳动力市场,在这种情况下,相当数量的私营、民营、“三资”等企业没有依照法律法规规范用工行为。同时,这些企业主法律意识普遍淡薄,少数经营者唯利是图,有意克扣、拖欠工资。近几年来,各地农民工因工资被拖欠而上访、投诉的现象呈逐年上升趋势。二、形成城市农民工社会保障现状的原因首先,从就业保障方面看,保障制度执行不力。《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实际上,许多用人单位根本不与外来的民工签订劳动合同,造成一旦发生纠纷难以调查取证的后果。另外,大多数的城市民工由于就业受到限制,没有平等的就业权,很难伸张基本的权益要求,劳动力市场上巨大的供过于求的压力迫使他们明显地处于极为不利的境地,不敢对自己的工资、劳保等权益提出意见,而不得不接受极低的劳动力价格的现实,和诸多的“不平等条约”。城市有关劳动监察、城管、公安、工商等一些行政执法人员对农民工存在歧视,时常出现执法不公、执法不严或面对民工权益损害时的行政不作为,使民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其次,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有效的规范。现行的社会保险法规政策中,至今没有一部综合的关于民工社会保障的全国性专门法律、法规或规章,全国性立法中对民工社会保险的规定也很少且很笼统。如1991年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对民工社会保险作了较为具体却不完整的规定;1999年,国务院发布施行了(社会保障费征缴暂行条例),首次将非公有企业职工和外来劳动力纳入养老保险统筹。《劳动法》颁布后的一系列全国性劳动立法中,在适用范围上大多未对职工作明确列举,缺乏可操作性。而各地关于民工社会保险的地方性法规也差别很大。2000年,广东省出台了《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明确提出了民工应参加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的问题;2001年,北京市颁布了《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与民工签订用工合同,并为其办理养老保险手续;2002年,南京市出台了《失业保险办法》,也对民工的养老保险作了明确的规定;同年9月,上海市推出了《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凡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办理综合保险;2003年,成都市下发了《成都市非城镇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暂行办法》。这是各省市迄今为止已出台的所有相关条例和办法中针对民工内容最全面的社会保障条例。其中,明确规定民工可以享受老年补贴、住院医疗费报销、工伤补偿或意外补偿等几项综合社会保险。然而,有的地方则还没有出台相关地方性法规。在各地制定的法规中,有不少规定的险种不完整。由于这些法规和规章效力的层次较低,也很难保障民工的权益。第三,思想观念上的惯性思维作祟是民工社会保障缺位的深层次原因。长期以来,在工业化过程中形成的以牺牲农民利益为代价、歧视农民的政策在民工社会保险权益保护上存在惯性作用,使得城市社会考虑得较多的是城市居民利益的获得与保护,出于对既得利益的维护,城市管理者还没有切实地考虑和解决这些“新来者”的权益问题,并且还会对这些“新来者”采取一些限制和排斥措施。在这种情况下,城市民工各方面的基本权益自然就难以落到实处。城市社会由二元社会结构所形成的就业、医疗、教育、劳动保护、社会保障等制度也不可能立即得到改变。虽然政府管理部门也作出了相关反应,进行过一定的改革,但这些有限的改革与国家工业化对城市化的要求来讲仍然十分不够。以户口身份为准入条件的就业、就学、人事、保险、福利、医疗等相关制度仍将民工拒之门外。三、改进城市农民工社会保障问现状的对策当前,理论界关于建立城市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大致有三种意见,一是把农民工纳入到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二是建立新的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就是说既不同于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也不同于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是一种另起炉灶的做法;三是把农民工纳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对于这三种办法中,笔者不同意第二种做法,这样会形成一个新的“三元结构”问题,把问题复杂化。而第一种和第三种做法,似乎是在固化目前的“二元结构”的基础上提出的办法,这与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关于逐步改变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体制,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繁荣农村经济的战略目标不符,也不是解决问题最终的办法。笔者认为,就好像我国城乡“二元结构”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一样,关于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也不是马上就能建立起来的。所以,目前当务之急是解决城市农民工的切身利益不受侵害,要有步骤,分阶段的解决当前能够解决的问题,循序渐进的完成这一关系到亿万农民工切身利益的制度建立工作。具体设想是:就近期工作而言,应该有以下几个方面:⒈建立健全城市民工登记制度。目前,农民工进入城市务工,需要办理城市暂住证,应该把暂住证登记与社会保障登记联系起来一并完成,这样可以把基础工作做实,对于各地务工的农民工人员情况做到心中有数。⒉对城市农民工实行分类管理。这一工作的意义在于可以首先把流动性相当较小的、已经长期留住城市的农民工和经常处于流动状态的农民工进行划分。对于在长期在城市工作,并且已经在城市已经有固定住所的农民工,可以在达到规定的年限之后,给予其享受城市居民权益的资格,包括转为城市户口,纳入当地的社会保障体系;对于流动性较大而且今后不一定在城市安家生活的农民工先不予考虑。这项工作比较细致,并且有一定难度,但这应该是目前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应该抓紧做好。⒊建立农民工的工资保障制度。农民工进城的首要目的是要增加收入,这比给他们提供社会保障来的更加直接和实在。现在的问题是农民工应该得到的劳动报酬却无法得到,再让他们参加社会保障、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就显得勉为其难了。如果要在当前的形势下保障农民工的切身利益,那么保障农民工能够如期得到他们应得的工资是最现实的。因此,必须坚决贯彻、严格执行《劳动法》,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单位和个人要下大力气整治。从长期目标看,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做工作:⒈抓紧制定有关民工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和法规。可考虑制定综合性的面向全体公民的《社会保险法》或针对民工的综合或单项社会保障的法律与法规。目前区域性的有关农民工社会保障的规章制度已经陆续出台,而农民工流动是一个全国性的现象。所以要把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到全局的角度,提高立法的级次和权威性。⒉改革现行的户籍制度,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针对民工制定的限制性就业政策。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完善流动人口管理制度。笔者认为,户籍制度的“二元结构”是目前妨碍城乡统一的制度性障碍,必须从源头解决。⒊最终的解决办法还是要建立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体系,这是解决农村和城镇社会保障差别的根本途径。如果做到了社会保障体系的统一,所谓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就不在是问题了。参考文献:⒈翟从海:《我国民工社会保障现状与立法建议》【J】,《社会保障制度》,2004年第6期。⒉杨立雄:《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可行性研究》【J】,《社会》,2003年第9期。⒊周倩:《城市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探析》【J】,《律师世界》,2003年第5期。⒋刘承英:《“三农”危机和我国面临的第三次农村大变革》【J】,《经济界》,2002年第5期。⒌《中国的社会保障状况和政策》白皮书
从我国新《劳动合同法》视角对农民工权益保障的法律问题研究"作为题目确实有点大首先想确认若为博硕论(博硕士论文)即可采计相关论文进行研究但若为大学毕业的论文选择 则其论文范围较大所花费的时间也较久 建议应可就《劳动合同法》内选择对农民工权益保障相关的条文进行采样研究采样的方式可以问卷调查 实验法 田野工作研究 观察法或文献资料分析等其他方法法律条文属於社会学科 论文研究首重"信度"与"效度"信度就是可被采信的程度 测验结果的一致性效度则反映真实世界情况使其结果具有正确性与对真正表徵的表露
最好你自己到网页上找,要注意时间差,让人看了象那么回事儿!
新土地法,还是旧土地法?中国的还是外国的?你这个范围太宽。给几个别人以发表文章的论文题目吧,做个参考。《土地法》中的一个矛盾——论《土地法》对农民土地权益保护的缺失《中国土地法大纲》的再评价南京国民政府《土地法》的传播及其影响《井冈山土地法》历史经验分析土地法的理念更新与制度完善《井冈山土地法》产生不足原因探析我国土地法中行政合同的现状及相关思考执行“新《土地法》”中几个问题的探讨好了,先这么多了。做论文的有大小取舍。别太大容易太泛,没闪光点;别太小容易自杀,写不出来。
没有完全符合你要求的,下面这个供你参考吧我国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的广泛存在,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探寻法律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问题,已经引起普遍的关注。这就需要我们思考更深的是如何探寻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法治化之路,建立杜绝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发生的长效机制,通过法律措施从源头上预防和制止拖欠农民工工资。本文作如下探讨:一、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法治化之路的必要性拖欠民工工资的问题一直不能得到根治,原因有多方面。我国实行城乡隔离的二元户籍制度、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行业违规操作、法律、法规不完善;执法部门监督不力;保障措施不到位;农民工自身法律意识不强等原因。而现行法律法规不完善,立法对拖欠工资行为缺乏强力制裁措施、执法部门监督不力和保障措施不到位是导致拖欠民工工资问题非常重要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不仅在于损害了农民工本人的合法权益,影响到农民工家庭的生活。随之而来的危害是,此类纠纷易引起农民工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发生;有的甚至导致了恶性案件的发生,严重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对社会治安构成潜在的危机。依法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关系社会的公平正义与和谐社会的建立。在以往农民工工资清欠行动中,主要采取的是行政手段,而仅依靠行政手段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顽症”,问题的彻底解决需要有法律的保障,充分运用法律手段是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根本途径。二、通过立法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我国尽管通过行政手段为农民工清回数以亿计的被拖欠工资,取得了一定效果,而立法相对滞后的现象应该引起反思。“有法可依”凸显了立法在建构法治拖欠农民工工资方面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事实上立法也的确一直成为中国法治建设的重心所在。我国立法对农民工工资的保护力度不够,主要依据的仍是劳动主管部门的部门规章,虽然国务院有关部门先后下发了一些个文件、规范,现有待提高立法层次。目前,应将各地好的创新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吸纳为国家立法,通过立法加大对恶意拖欠工资者的惩治力度,运用立法手段建立长效机制,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从法律法规体系上来遏制源头的拖欠问题,为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提供法律保障。为此,应采取以下法律措施:(一)制订《劳动合同法》立法。由于农民工有其特殊性,用工单位和农民工一般不签劳动合同,是导致频频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无法受到法律的保护的原因。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对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未作明确有效的规定。因此,劳动监察部门在实际执法工作中由于没有劳动合同依据,查处难度较大。为规范用工行为,严格劳动合同管理,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制定《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工单位与农民工必须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具体规定劳动合同的签订应具备劳动报酬及支付标准、支付形 式、支付时间、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相关条款。(二)修订《建筑法》的法律条文。解决建筑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顽症需要涉及修订《建筑法》。重点增加和修改以下条款:(1)制定“建设单位开工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交纳工资保障金”条款。规定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按工程中标价一定比例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督使用。建设单位无法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从工资保障金中划支,用于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对于拒绝缴纳保障金的建设单位,主管部门不批准其开工建设;已开工的项目,有权责令其暂停施工。制定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施行工资支付保障金条款,是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的有效法律保障。(2)规定“开发商与承包商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条款。制订以发包人工程担保制度重点的担保条款,要求开发商与承包商共同提供履约担保函,双方在拖欠民工工资范围内共同承担连带责任。(3)制定“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和审批联动”条款。凡存在拖欠行为的单位在申请办理立项、规划、施工许可等手续时,欠款单位必须先结清欠款后,审批部门才给予办理相关手续。对已完成开发建设项目有拖欠工程款的,不批准其新开发建设项目。并在资质年检中予以降级,情节严重的注销资质证书。(4)加大和细化法律责任处罚力度。现行的法律法规对拖欠工程款的行为缺乏处罚条款,难以有效制约拖欠行为。为加大对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经济处罚力度,加重用人单位因拖欠工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应在《建筑法》中法律责任部分增加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最高可处30万元的罚款的规定。(三)制定《工资支付条例》。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根据这一规定,为“周薪制”的推行奠定了法律基础。制定《工资支付条例》可以规定对农民民工工资改“月薪制”采取“周薪制”。并且,还应规定用人单位出现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形时,给予严重惩罚性法律责任。制定《工资支付条例》是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有效法律措施。(四)《刑法》将恶意拖欠工资确定为犯罪行为。对拖欠民工工资部分人认为是一个经济现象,是属于民事法律调整的范畴。但由于恶意欠薪现象屡屡发生,为打击恶意欠薪,可以采用刑法手段,对企业恶意欠薪的问题作犯罪处理。在《刑法》中增加一条“恶意欠债罪”,规定企业恶意拖欠劳动者工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形的,对重大、恶性欠薪企业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严惩包括拖欠农民工工资在内的相关拖欠行为。如果认为目前制定新的罪名没有必要,可以考虑将《刑法》中原有的侵占罪进行合理的修改,在修改侵占罪时也可以考虑并处罚金。通过《刑法》将恶意拖欠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行为,这对打击遏制恶意欠薪现象起到很好的作用。(五)加大地方性法规的立法力度。我国《立法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因此,符合规定的各地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地区情况制定地方性法律法规。制定建立企业欠薪报告或欠薪预警制度的具体办法,将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作为评价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的主要依据之一,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建筑施工企业和从业人员失信惩戒机制,对少数严重或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施工企业,采取了清出当地建筑市场的措施。制定相关的配套法律、法规,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工商登记、企业年检等方面对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行为进行有效的制约,对长期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可以暂缓企业年检直至吊销其营业执照。在施工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时,将是否拖欠农民工工资作为年检条件之一。三、执法保障有关法律得到有效的贯彻实施行政执法部门执法力度不够,执法手段不足,处理程序过长,直接影响拖欠农民工工作的执法效果。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欠薪逃匿的经营者得不到法律制裁,使得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更为普遍和严重。从法律上讲对于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即使我国逐步在立法上完善以后,关键还在于如何贯彻落实。执法上同样也应当建立一种长效机制把保障农民工权益的法律、政策和措施切实得以落实。依法治国方略,法制是保证,监督是关键。执法的公正性不仅需要执法者的公正无私,还应该构建完善的、多层次的监督网络。执法部门应依法开展劳动用工和拖欠农民工工资执法专项大检查,在执法中还应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保障等制度,及时纠正和查处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违纪问题,确保有关工资支付法规政策得到全面贯彻执行。建委依法采取将取消恶意欠薪并造成恶劣影响的建筑企业经营资质、逐出建筑市场等保障措施。各行政执法部门对欠薪者的处罚应不只是经济上的,还应包括企业信用、行业准入等一系列的降级限制措施,。因此,充分利用法律手段加强执法,是依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措施。四、农民权益保护的法律援助机制为切实保护农民工应有的权益,尽快建立和落实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各部门应充分运用法律手段,通过积极开辟农民工 “绿色通道”,为农民工提供解决拖欠工资的法律援助,帮助解决农民工解决拖欠工资维权纠纷。人民法院在受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受理时,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诉讼费应作出减、缓、免的决定;受理案件后尽量缩短审理时间,多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快立案、快审判、快执行;对符合条件可以采取先予执行等措施;在判决时,应当将农民工诉讼的误工费,请律师费,旅差费,证人出庭费用等直接损失列入赔偿范围。判决生效后对一些故意拖欠不履行判决给付义务的,执行中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二倍标准支付迟延履行金。司法行政部门应加大普法律宣传,不断提高农民工自身维权法律意识。广大律师应积极伸出援手为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农民工实施无偿援助。法律援助中心不应仅仅对本市居民提供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也应外来的农民工提供维权服务。公证机关应积极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可以会同建设行政部门推行农民工劳动合同公证制度。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单位,由欠款单位和农民工签订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在欠款到期后,可由农民工直接申请法院强制从工程款中划拨。总而言之,依法彻底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就需要把进行相应的立法、强化执法和建立对农民权益保护的法律援助机制有机地结合起来,从源头上预防和制止拖欠农民工工资,才能真正堵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漏洞,农民工最基本的权益将得到更好地维护,对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非常重大的现实意义。
总管论题,范围很泛,应该缩小,具体到某一问题,比如务工者的健康、安全、报酬分配与获取、工作时间等,尤其现在经济危机,更有可写。参考文献多一点,特别是在以往经济萧条情况下存在的一些问题、政府作为如相关法律的制定等等。写论文很累,不过能让你收获很多!
对三农问题的思考论文
在学习、工作生活中,大家都写过论文,肯定对各类论文都很熟悉吧,论文写作的过程是人们获得直接经验的过程。一篇什么样的论文才能称为优秀论文呢?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对三农问题的思考论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一、“三农”问题怎么了
“三农”是当今我国的一个非常重要的亟待解决的问题,只有解决好“三农”问题,才能使我国经济正常发展。要解决好“三农”问题,弄清“三农”问题之间的相互关系,才能弄明白“三农”问题的关键,在解决“三农”问题的过程中,才能抓住重点,事半功倍。
“三农”是指农业、农村、农民,因为这三个名词或三种事物间都有一定的关系,或者是说它们前面都有一个“农”字,所以,人们把它合起来称为“三农”。但是,详细考虑一下,“三农”问题虽然相互之间有一定的联系,但是,又不是属于一个大问题中的三个小问题,没有办法把它们合并在一起,它们又是各自独立的。
“三农”之所以成为“三农”问题,不是说它们现在的情况非常良好,而是说它们都存在着不能不重视和不得不尽快加以解决并且如果不重视和不尽快加以解决就会导致非常严重的后果的问题。“三农”问题到底已经怎么样了?有些人用一个判断词和一个形容词和它们分别组合在一起说:农业真危险、农村真穷、农民真苦,说明“三农”问题现在的境况,说明“三农”问题的严重程度。如果这种形容是贴切的话,解决“三农”问题对我们来说,确实已经是迫在眉睫和刻不容缓的事情了。
但是,“三农”问题是怎样出现的昵?在三个问题中,是相互之间没有任何关系,各自单独出现昵,还是互为因果先后出现的昵?如果是前者,每一个“三农”问题中的重要问题或者是关键问题是什么昵T如果是后者,又是谁先影响了谁,关键的原因是什么昵?是农村真穷导致了农民真苦、农业真危险,农业真危险导致了农村真穷、农民真苦,还是农民真苦导致了他们不想干农业,导致了农业危险和农村真穷昵?
二、农村在“三农”问题中是个不是问题的问题
农村为什么穷?是因为它是农村吗?是因为它是搞农业的人住的村子而穷了吗?详细分析起来,农村在农业和农民二者中,只是结果而不是原因。农村所以成为农村,是因为是农民住的村子,才叫做农村。农民所以成为农民,是因为他从事了农业生产。如果他们不从事农业生产,而是从事了商业,那他就只能是商人而不能是农民;或者他从事了工业生产,那就只能是工人,也不是农民。农村只是一个居住着什么性质的人的地方的名词,而它本身不对任何一个个人起限制作用,所以,我们不能说居住在农村的人都一定是真实地进行农业生产的农民。不但他们可以不进行农业生产,可以进行其他的工作(那样的话,他们就不是实际的农民,而是名不副实的农民,而且,还可以从农村走出去,到城市里去居住,成为城市市民。农村真穷,其实也只不过还是说农民真穷的。农民真苦,也可以说是农村真苦,但是,还是说农民苦的。再者,如果农民富起来了,农村自然也就不穷了。在事关经济的问题上,“农民”和“农村”说的是同一个问题,只不过是着眼点不同罢了。因此,“三农”问题之所以会成为“三农”问题,只不过是加了一个“农村”问题,以此概括地全面一点。但是,在实际上,却没有说出更多的问题,而只是说了两个问题,是农业问题和农民问题,而农村只不过是一个陪衬。农村问题,并非“三农”问题要说的主要问题,所以,“三农”问题就只是两个问题了,我们只用说农业问题与农民问题就可以了。
因此,上面假设第一个因果关系问题,是农村真穷导致了农民真苦、农业真危险的假设,是不存在的,农村真穷不是导致农民真苦、农业真危险的重要原因或者关键问题。
三、中国农业在正常发展着,不存在根本上的危险性
我们再来看农业。
“农业真危险”是不是农业生产本身的原因导致的昵?农业生产发展本身的因素有许多,比如土地的多少、科学技术的应用、生产工具的先进与落后,是不是有足够的就业者在进行农业生产等等其他的一些因素。但是,这四个方面是起着最关键或者最重要的作用。
说到土地,中国同其他国家比起来,不是绝对的多。但是,从改革开放以来的现实看,我国的土地可以基本供应我国人民生活和生产的需要,粮食生产基本上是安全的。1980年进行了经济体制改革之后,不但解决了人民的温饱问题,而且经常面临卖粮难的问题。只要政策得当,结构合理,在不断发展中,粮食及其他农产品的自满自足是没有困难的。
说到科学技术,自从建国以后,在农业方面,发展也非常迅速,科学技术在农业生产中一天比一天得到了更加广泛的应用,粮食亩产在不断增加。特别是在改革开放以来,种子得到了改良,化肥、农药、灭草剂等得到更加广泛的使用,粮食单产由解放初期的x、二百斤到五百斤,再由五百斤到一千斤,并且还在不断上升着。虽然,同发达国家比起来,还有一定的差距,但是,发展的速度是不慢的,并且,还在迅速发展着。可以断定,在不久的将来,赶上发达国家是没有问题的。
我们再来看农业的生产力。特别是在改革开放以后,农业生产机器在农业生产中基本上代替了人力和畜力。拖拉机、收割机、水泵等在绝大部分地区成为农业生产必不可少的工具,使生产效率大大提高。如果条件允许,一个农民驾驶着拖拉机或者收割机在一天8个小时的劳动中至少可以耕种50亩以上的土地或者收割50亩以上的庄稼。农业生产力还在飞速发展。
最后,我们来看有没有足够的劳动者在农业生产中就业。
建国以后,虽然我们准备要在极短的时间内把我国建设成一个现代化的工业强国,但是,以农业为基础是我们的基本国策。后来,一度要求全民大搞农业,农业生产有着充足的劳动力。改革开放以后,农业人口的比例有所减少,但是还是相当多,占了总人口的2/3以上。农业生产中有着足够的劳动力。我们只是看农业生产这一个方面,这不能是“农业真危险”的原因,只要科学技术和农业生产力在发展,不管在已经只需要1个人就足以种植得非常好的500亩土地上有1个劳动者,有10个劳动者还是有100个劳动者,劳动者过多只能是劳动者的劳动繁重了与轻松了的差别,但不能产生土地效益的差别。如果有土地生产效益差别的话,也是微不足道的。至于农民本身所产生的问题,只能是在分析农民问题时的事情。
通过以上分析,在当前并没有农业危险的迹象。虽然,我们在以后的分析中,会看到农民真苦导致农民没有农业生产的积极性,甚至抛荒土地,但是,这种现象不是因为在农业生产上就业的人数不足,反而是因为在农业生产上就业的人数太多了。所以,不属于我们在这里研究的重要问题,而是要放到研究“农民真苦”的时候再研究。所以,农业生产本身是不存在“农业真危险”的基本原因。
至于农业与农村、农民之间的相互影响关系是存在的。农业怎么样了,就决定了农村和农民是怎么样了,这是一个正比例关系的问题。农业生产正常发展,决定了农村和农民的景象非常正常。所以,“农业真危险导致了农村真穷、农民真苦”的推论是不能成立的。
四、“农民真苦”是农民自身的问题
我们再来看农民。我们先从农民本身来研究。导致农民贫穷和富裕的`内在因素有哪些昵?有劳动对象也即耕地的多少与肥沃程度问题,有使用的生产力问题,有科学技术的问题,有农民的劳动生产素质问题。
我们先来看耕地问题。
在一个国家或者地区里,虽然因为荒芜和开垦能够减少和增加耕地的数量,但是,因为总土地面积有限,增加不是无限的。再加上人们对农产品的需求限制,就决定了即使能够无限量的开发,也只能是在满足需求的数量上,多余的土地就会自动退出耕地而荒芜。自从改革开放以来,因为农产品的数量剧增,产生了卖粮难的问题,在“退耕还林”之前,有一些劣等土地就退出了耕地而荒芜了。因此,耕地面积不是可以随意增加的。但是,这不影响农民的耕地多了,农民的收入就高经济就相对富裕;耕地少了,农民的收入就少经济就相对的贫困。耕地的肥沃程度也是如此。当前中国农民的耕地数量虽然因为各种不同的原因而不同,但是,在现有的农业生产力下,耕地同农民所使用的生产力比较起来,相差相当的远,因此,农民的收入虽然有着差别,但是,他们的农业生产收入同他们使用的生产力相比起来,差距非常大,只有1%-2%。所以,从整体来看,农民是非常穷的。
在农业生产力问题上,我们在上面已经有所分析。同科学技术一样,都在迅速地发展着。其实,科学技术的应用同样也是生产力的增加。生产力的增长,可以使农民在单位的耕地上和单位的劳动时间中增加效益。因而,生产力的提高,科学技术的应用,如果没有其他的原因起作用,我们就只能得出结论,农民也会富裕起来。所以,我们可以说,农民的贫穷与生产力有关,也与生产力无关。说与生产力有关,一是说在生产力的增长中,农民的生产活动发生了不小的变化,经济也有所变化;二是说生产力的增长还远远不够。说与生产力无关,是因为农民的收入同生产力的增长远远不成比例,农民没有得到应该得到的效果。
科学技术问题也是如此。但是,科学技术在另一方面也就是农民的劳动生产的素质问题。同样,从一般情况上说,农民的生产劳动素质越高,则农民收入越多、经济越富;反之,则农民收入越少、经济越穷。这只是一般情况,是说在耕地相当的情况下。在耕地太少的情况下,甚至还有可能减少农民的收入。在用人力畜力的情况下,农民有足以满足自己耕种的30余亩土地,有耕牛和简单的生产工具,农民耕种一亩地不投入任何资金可以收获粮食300斤,每斤按元计,有元x300斤=180元的收入。在使用拖拉机、收割机、优良种子、化肥、农药的情况下,因为农民只有3~5亩土地,没有办法用拖拉机与收割机等,只好请他人为自己耕种收割。所以,耕种一亩地需要耕种和收割费用60元,优良种子、化肥、农药等240元的情况下,可以收获800斤粮食,有元x800斤=480元的毛收入。如果减去投入部分,还有480元-60元-240元=180元,和过去的人力、畜力时的情况一样。但是,由于土地太少,在过去需要投入3~5天就可以耕种好一亩土地的情况下,现在就得用30天左右。所以,实际的效益减少了,农民就更加贫穷了,不得不靠为他人打工来维持生活。
这样看来,“农民真苦”与农业的关系不大,关键的问题是农民自身的问题。
五、农民自身的问题在于农民太多了农民自身的关键问题在什么地方?
在农民自身的内在因素里,有土地问题,有生产力问题,有科学技术问题,有农民的生产劳动的素质问题。现在究竟是什么因素使农民的收入过少而经济贫穷?
在前面,从分析中我们已经看到,如果没有什么另外的原因,生产力、科学技术、以及农民的生产劳动素质都和农民的收入或者富裕程度是正比例关系,即,它们愈提高,农民的收入就愈提高,农民就愈经济富裕。现在就只有土地问题在这几个问题中起到了左右它们的作用。虽然说,土地数量多了,农民的收入就多,就富裕,但是,土地少了,不但使农民的收入少了,富裕程度减少了,而且也降低了生产力、科学技术、以及农民的生产劳动素质的效果,因而也抑制了这几个方面的发展,所以,土地问题又可以起相反的作用,因而,土地问题就是最重要的问题。
这个问题简单地分析一下。因为土地太少,不但农民买拖拉机和收割机供自己生产不合算,而且也使拖拉机、收割机的工作效率降低了。在小块土地上耕种、收割回头多,机器空转多,行驶和操作都放慢了,特别是在地块之间的频繁移动,更是浪费时间与劳动力。在土地非常之少时,农民使用科学技术和提高自己的农业生产劳动素质都会形成收益小于投入,是不合算的。所以,土地数量问题在这里起了巨大的作用。
因此,要解决好“三农”问题,重要的是农民所能耕种的土地数量问题。
但是,我们在前面谈到土地问题时曾经说到,可以供农民耕种的土地的数量不但受到土地面积限制,而且也受到人们对农产品的需求限制。如果农民耕种的土地过多,农产品自己消费不了,而又没有足够的国际市场,不但会成为农民收入的障碍,而且,也会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现在,美国给农业以大量的扶持和补贴,表面上是解决了就业问题,在实际上是美国经济的一个包袱。在中国,对农产品的需求基本上已经饱和,而全体农民的耕地距满足的数量相差很远。假定说我国能够满足全体农民的耕地需求,农产品过量供给将会给中国经济带来一场灾难。
那么,怎样解决这个问题昵?
其实,解决农民和土地之间的关系问题并不是只有一种办法,而是根据不同的情况要有不同的办法。如果农民和土地都没有任何限制,可以自由缩减和膨胀,那么,如果土地多了,可以增加农民洳果农民多了,可以增加土地。这是可以自由选择的。如果在既定的生产力下,需要的农民一定,土地可以自由增加,那么,就只有增加土地;反之,如果土地x定,农民少了,就只有增加农民,农民多了,就只有减少农民。土地的多少是一个相对的量。100万亩土地怎么样?是多还是少?如果面对的是一个农民,就是绝对的多洳果面对1000万农民,就是绝对的少。在中国目前情况下,在现有土地上生产的农产品基本满足了需求,所以,即使真的需要增加和能够增加土地,也不会有多大余地。如果满足现有农民生产的需求,需要增加百倍上下土地数量。这样,不管从哪一个方面来讲,都是行不通的。所以,根据现实各方面的情况,不能说是土地太少了,只能说是农民太多了。所以,农民太多才是“三农”问题的关键问题。
六、农民太多致使农民贫困
中国直到现在还是一个小农国家。“三十亩地一犋牛,老婆孩子热炕头”是对过去的小农生产的形象写照。新中国在建立之后,就开始建立了东方红第一拖拉机厂。以后,农业机械厂、化肥厂、农药厂等如雨后春笋般建立起来。在大集体时代,如果说拖拉机、收割机的使用还不普遍、还不配套的话,那么,在改革开放30余年后的今天,拖拉机、收割机、优良种子、化肥、农药就已经普遍使用了,中国农业基本上实现了机械化生产。
或许有人说,我国90%以上的农户还没有自己的农业机器,所以,还不能说农业生产已实现机械化,他们所据有的生产力还是非常低的。
但是,由于中国农业生产的特殊情况,我们不能根据农户占有的农业机械的比重来断定农业的生产力。因为单个农民所有的土地太少,有农业机械的农民在自己土地上的使用率非常之低,这就使有农业机械的农民把为其他农户耕作作为主要任务,因而也使没有农业机械的农户都使用农业机器耕作。因而,除去条件恶劣,不适宜使用农业机器的地区,大部分可以使用的土地都使用了。农民自己没有,就雇用他人的农业机器使用。所以,可以说,中国农业的生产力是拖拉机耕种、收割机收割、用化肥施加肥料、用农药消灭害虫的生产力。
我们只假定,一个农民,开一台收割机一天可以收割50亩庄稼,开一台拖拉机,在一天也可以耕50亩土地。在10天收割500亩庄稼之后,再用10天时间,就可以把这500土地耕一遍。那么,剩下的10天时间可以作一些其他的工作,如平整土地、扒畦播种等。其他的事情如中耕、除草、灭害虫,甚而灌溉等等,可以用2~3个月时间。这样,每季耕种护理收割就是4个月左右的时间,完成全部任务。一年两次种植,轮番作业,500亩土地,用8个月的劳动时间可以完成。
根据北方的情况,种一亩地,所需要种子在秋季种麦时要多一些,在夏季种秋时要少一些,平均每亩按25元算,两季需要50元左右。所施用的化肥每亩地每季需要一百多元,两季按250元。每季每亩使用农药,灭草齐等约为50元,两季共100元。这样,两季共需投入种子、化肥,农药等共计为50元+250元+100元=400元。我们再拿出80元予付浇地灌溉以及集体提留的开支。这样,一亩地在一年两季的耕作中共计投入480元左右。
在这样的生产力下,每亩地的收获就大大提高了。在南方,水稻高产,每亩每季可收水稻在1000斤以上。在北方,现在每亩收小麦也可达到1000斤左右。我们算的低一点,按每亩麦子收800斤计算。如果是大米,价格比较高,可以达到元以上。但我们不按大米算,按北方的小麦和玉米的价格计。在有些时候,玉米每斤的价格不低于小麦的价格。我们折中算,均按每斤元计,那么,每亩季可收获800斤粮食,这样,元x800=480元。
这样,我们在一年的耕作中怡好投入了一季收获的粮食的价值。剩下了一季收获的粮食为整整一年耕作的纯收入,正好也是元x800=480元。一个农民,一年的纯收入是480元x500=240000元=24万元。
在这样的情况下,农民能贫穷吗?
但是,我国人均土地占有量在亩。在一般情况下,一个农户5口人,占有土地的总数就是亩x5=亩。这只是平均数。大多数地区只有一亩土地甚至只有5分土地。这样一个5口之家就只有5亩地或亩土地。如果每亩收入480元,这三类不同的5口之家的总收入,依次为3600元、2400元、1200元。
农民在收割、耕种时,x季得用1个月的时间。一年耕种、收割两季,就需要用去两个月的时间。这里,7亩和5亩土地没有多大差别。因为他们自己并不实际进行收割、耕种的操作,只是在进行查看庄稼成熟与否以及购买种子、化肥、农药等方面的事情,所需要的次数是相同的。但在实际上,这种劳动完全可以不要。在种500亩土地的农民那里,都是供应商直接送去的,并且由于数量大,所以价格也低。其余就是寻找、等待、侍侯有拖拉机、收割机的农民为自己耕种收割的非耕作空忙。农民用两个月的忙碌完成了请有农机的农民为自己一年两季的耕作。
有拖拉机、收割机的农民为他干了多长时间昵?如果我们按拖拉机每小时耕种5亩土地,收割机每小时收割5亩庄稼算,那么,给有亩土地的农民收割了小时时间的庄稼,耕种了小时时间的地,共3小时的时间,两季6小时;给有5亩土地的农民收割了1个小时时间,耕种了1个小时时间,共2个小时时间,两季4小时;给有亩土地的农民收割了个小时时间,耕种了个小时,共1个小时间,两季2小时。收割一亩小麦和耕一亩地都需30元至35元。我们按30元计,每亩一季需付出30元+30元=60元,一年两季,就要付出60元x2=120元。这样,有亩土地的农户得每年为耕种收割付出900元;有5亩土地的农户得每年为耕种收割付出600元;有亩土地的农户得每年为耕种收割付出300元。
农民耕种的土地太少,所以不能用卖粮的钱来付这笔费用,只有靠打工。在一般情况下,每月除去住宿吃饭能余下300元。如果按这样算,那么,900元就需要打工3个月,600元需要2个月,300元需要1个月。这样算起来,加上耕种收割所忙碌的2个月,种亩土地的农户用了2个月+3个月=5个月的劳动完成了一年两季的农业耕作任务,实际是用5个月劳动进行了6个小时的农业劳动;种5亩土地的农户用了2个月+2个月=4个月的劳动进行了一年两季的农业耕作,实际上是用4个月的劳动完成了4小时的农业劳动;而种亩土地的农户则是用2个月+1个月=3个月的劳动完成了2个小时的农耕劳动。这种劳动的实际效率是非常低的。可以说,只在1%左右。种亩土地的农户的劳动效率最高,收入是3600元+5个月=720元/月;种5亩土地的农户的劳动效率次之,是2400元+4个月=600元/月;而种亩土地的农户的劳动效率最低,是1200元+3个月=400元/月。从平均的角度来看,农民当前的实际收入只是他们使用的生产力应该得到的收入的1%左右。如果按全年普及,月收入则更少。不足人均亩土地的5口之家或者没有5口人的农民之家的收入就更加少了。这样,农民的生活就不能不贫苦。
由于农民在农业生产上的实际收入太少,不足于顺利进行农业生产和满足自己的基本生活需要,所以不能不依靠出去打工取得收入来弥补不足部分;另x方面,打工的工资虽然比起在工业、商业、服务业等就业的非农业人口要低许多倍,但是,比起进行农业生产的收入要高得多,所以,有的农民就宁愿抛荒土地也要去打工。但是,不是因为农民文化和技术的缺失(而这个方面只能是一个次要的原因),主要原因是由于他们刚刚进入城市并且是一个在城市中没有可靠的地方立足的人,他们必须尽快找到工作才可以在城市中生活下去(虽然说只是城市需要他们作为劳动的后备补充力量才能够暂时在城市中存在,如果不是如此,他们是不能在城市中立足的),所以,他们和用人者比起来就更加不对等,再加上他们的农业生产收入太少,工资的底线要求太低,这些条件决定了他们打工收入(工资非常低下。他们虽然收入不高,还得从中付出住房费(由于他们大量涌入城市,城市的房租也飞涨了、城市暂住费(名曰办暂住证成本费或者手续费)、交通花费等等,能够剩下的就更加少了。当然,他们也可以不去打工,而是搞养殖、搞手工业、搞多种经营、搞特产种植等等。一方面,虽然在这方面种类不少,但是,比起亿农民来说,就显得特别的少了。所以,竞争激烈,很难长久赢利而不亏损。在全体农民都只有3~5亩土地的情况下,就非常容易因为搞特产种植、多种经营激发粮食安全问题。另一方面,由于农民资金少,还有几亩土地必须照料,不能池有不敢的因素)专营,所以成本高、收入低。因此,虽然农民进城打工、搞养殖、搞手工业、搞多种经营、搞特产种植等在顺利的情况下,比不搞要好,但是,正是他们的这种“半抱琵琶半掩面”的不能专营的处境,使得他们的收入非常低下,他们非常贫穷。
农民有“业”吗?有。但是,他们的“业”太少了,不能满足他们劳动的需要。所以人们不把农民的劳动看作工作,看作职业,因而他们的劳动没有高低,没有区别,也没有人考虑他们的职称。因为“不”需要。农业是“业”吗?是也不是,闹不清楚。没有人把去进行农业生产看作就业,但是,还是把没有“业”可从的或者已经失去“从业”资格的人塞到农业上来,或者用以后的好工作、高收入作为筹码吸引人们暂时到农业生产中去。农民永远不会失业,尽管农业只是满足了农民1%左右的劳动需要。农业有科学吗洧。但是,是硬塞进去的,所以,它在不科学中旋转。特别是在农业中缺少了经济科学,使资金浪费了生命,难以变成生龙活虎的资本,因而也枉费了劳动,使劳动的效率非常低。农民就是在这样的几乎是冰冷的没有生气的一潭死水中拼命挣扎,争取生存的契机,越来越同现代化拉开了距离,被边缘化,成为本来不应该贫穷的贫穷人。
七、“三农”提法的不良后果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认为,中国确实存在着“三农”但是,不存在什么“三农”问题。当然,如果我们细致地去考察,在“三农”中,不只是“农民”存在着贫穷问题,“农业”也存在着发展问题,或者说存在着赶上发达国家的农业现代化生产的问题;而“农村”昵,虽然贫穷可以说和“农民”的贫穷是统一的,但是,不是还存在诸如民主问题、社会和谐问题、文化教育问题、医疗卫生问题,优化环境问题等等问题吗?为什么说不存在“三农”问题昵?事实虽然如此,但是,我们认为,关于“农业”“农村”问题,是和其他许许多多方面的问题一样,不是应该提到重要地位必须下大力气作为非常重要的亟待解决问题。就象城市,难道我们不能总结出诸如城市建设、城市市民收入等等几个城市问题吗?但是,这些问题,是日常的需要解决的正常工作问题,不是国家发展的当前最为有重大影响的问题,所以,我们没有像提出“三农”问题那样提出“X城市”问题、“X文化”问题,“X工业”问题、“X服务业”问题、X等等其他问题。况且,在分析中我们也可以知道,即使“农村”“农业”真正存在了非常严重的问题,也是“农民太穷”引起的。例如医疗问题吧,如果农民的收入和市民的收入一样,那么,问题还会有那么严重吗?虽然说,我们在医疗问题上需要尽可能多给农民以帮助,但是,是解决不了根本问题的。要解决根本问题只有提高农民收入一个办法。所以,“三农”问题归结起来只是一个问题,就是“农民太穷”的问题。其实,在我们的分析中可以看到,“农民太穷”只是问题的表象,而不是问题的原因,根本的原因只是农民太多了。解决农民贫穷的办法有许多个,但是,我们的救济、反哺、免税、普惠等等只能或多或少地缓和一下农民的眼前困境,而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解决农民和土地之间的关系问题才是最为根本的办法。
把“三农”和“三农”问题等同起来,就含糊了事物的本来面目。使人们难以分清主次不能抓住重点,而把人们的认识约定到邪路上去。在解决问题的时候,就会用错力量,因而不是事半功倍而是事倍功半。“三农”问题的提法使人们紧紧地把农民、农村、农业结合在一起,难以使农民脱离农业、农村的约束。如果我们只是提出“农民”问题,就非常容易看到是农民的经济贫穷问题,就非常容易看到农民太多了,就会把解决农民太多的问题放在第一位,从而抓住问题的要害,把主要力量放在问题的要害上,就能事半功倍而不是事倍功半,从而加速了解决“三农”问题的进程。
提出“三农”问题是有它的历史意义的,是对“农民”问题的初步认识。在解决这个问题的过程中,我们应该对“三农”问题有一个更加深刻的认识,以更加有利于解决“三农”问题。
新时期如何推进我国农村的政治经济发展及社会全面进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浅谈农村发展的论文,供大家参考。
《 浅析农村经济的发展 》
摘要:从1978年改革开放到现在30多年的时间里,随着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全面推行和农村产业结构的逐步调整,农村正经历着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化。经济体制改革的巨大成功,不但使我国用占世界不到7%的土地解决了占世界22%的人口的温饱问题,而且使农民奔向小康,走向富裕。在这30多年的发展过程中,农村经济增长迅速。本文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村经济的发展问题进行了浅析。
关键词:农村 经济 发展
1农村经济发展的历史背景
中国农村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源自农民的自发选择,但在这一制度变迁的力量释放之后,市场为什么没能引导农民进行新的发展选择?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对其进行分析。中国城乡分割的体制是导致市场无法起作用的关键因素之一。但是,还是从农民自身的视角来审视中国三十年来的乡村发展 经验 更为恰当,即农民在其所卷入的农业生产与市场交易过程中的规则安排及其相关控制权问题才是至为关键的,而这一点显然是需要在国家农业政策调整的背景下去理解和分析。
中国农村经济变化的起点和背景是国家与地方政府对农民控制政策的放松与农民群体的行业分化,农民从主要从事粮食 种植 业、畜牧业的传统中逐步分化拓展到经济作物、科学畜牧以及非农产业的各个部门领域之中,并且深深地参与到市场经济交易过程中。中国的农业改革过程正是一个伴随着农村经济社会变动过程中农民应对上述自然 、经济、社会与政治风险的能力及其相关权利变化的过程。以农民权利扩张及其面临的调整作为线索,重新评估中国农业与农村改革的历程显然是值得尝试的。
系统地展现几十年来中国农业与农村经济社会变迁的文献还不多。具有代表性文献如林毅夫(1994)的论文集研究了中国农业经济增长的动力源泉,尤其是对技术进步与制度变迁对农业增长的贡献作了出色的研究;科林•卡特、钟甫宁等人(1991)系统地描述了经济改革中的中国农业经济全貌。但是,总体而言,现有的文献还缺乏一个对中国农村三十年以来经济社会变迁做出系统的和逻辑一致性的解释。
2农村经济发展基本现状
近年来,全国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国民经济全面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和高速增长的宏观背景下,中国农村经济进入了新的一轮快速发展时期。目前农村经济发展的基本特征是:
(1)中国农业经济体制改革使得农业经济运行的宏观政策背景发生了较大变化,突出表现在市场农业的发育以及市场机制对农业的调节作用大为增强,传统农业正在向高产、优质、高效的现代化农业转变,农业内部结构向合理化方向调整。受社会需求和市场价格的作用,畜牧业、渔业在农业中的比重不断提高,2009年与2008年相比,其比重分别由和8%上升为和。粮食作物种植中,高产优质作物品种种植面积明显增加。
(2)在农业结构调整、农业稳定增长的同时,以乡镇企业为主体的农村非农行业高速增长,对推动农村经济和整个国民经济增长以及提高农民收入水平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2009年农村非农行业总产值和农村工业总产值均比上年有较大增长。交通运输业总产值,批发、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总产也增长较快值。农村非农行业发展规模日益增大,科技进步作用大大提高,特别是全国各区域农村非农企业增长推动因素不同,呈现出各自不同的特点。东部地区加大了农村非农行业产权制度改革力度;中西部地区农民发展乡镇企业的积极性空前高涨,这些企业使中西部地区的农村资源潜力不断被挖掘,形成了中西部地区经济快速发展的增长点。
(3)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民收入明显提高。农民收入提高的主要特点:一是农民从事家庭经营生产活动仍是经济收入的主要来源;二是乡镇企业职工报酬收入继续增长;三是农民低收入比重下降,高收入人口比重上升。
3农村经济发展的前景展望
深化农村改革,落实农村政策
改革是改变农村面貌的必由之路。三十年的经验告诉我们,改革是必由之路,不改革就要落后。目前,农村和你们仍然占我国发展的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如果农村和你们没有得到大发展,其他发展也最终难解决我们的根本问题。所以,必须加大农村的土地和金融等一系列的改革,我农村经济快速、持速、稳定、高效、科学发展奠定基础。同时要努力落实中央关于农村经济发展的一系列政策和 措施 ,帮助农村加快发展。
加强对农村经济发展中“非经济因素”的探索与研究
当前,大力发展现代农业、建设新农村、实现城乡统筹发展,正成推进中国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切人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因而不断取得可喜变化。实际上,在经济运动过程中,除了经济因素本身会对经济发展产生影响外,还有大量的非经济因素也会对其产生影响。非经济因素作为一种隐性因素,不仅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左右着各地区,尤其是民族贫困地区的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进程,而且在某些时候还会影响经济发展的全局,成为阻碍民族贫困地区脱贫致富的顽固积瘤。以非经济因素作为分析视角充分研究农村经济的发展,对实现新农村建设目标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利用现代技术手段繁荣农村经济、促进农村消费
把繁荣农村经济、扩大农村需求作为拉动内需、促进农村消费的关键举措。扩大内需增长空间,实现农业农村经济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去年以来,国家实施的多项政策在农村地区初见成效,尤其是农村消费品市场呈现出加速发展的良好态势,出现了多年来少有的农村快于城市局面,这是扩内需、促消费的战果。农村市场的新变化,反映 出国 家实施的强农、惠农、扩大农村消费等政策措施取得了积极效果,也表明进一步开拓农村消费品市场大有可为。此外,家电下乡、汽车摩托车下乡等刺激消费政策,也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广大农村不同消费层次的需求,从而起到了拉动内需、繁荣经济的作用。
坚持统筹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建立健全现代农业支撑体系。按照统筹兼顾原则,推进农业现代化的政策取向,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土地股份合作和社区股份合作等 “三大合作”,推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形成。加强农业机械装备建设 ,进一步推动我国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发展 。抓好农田水利建设。运用现代农业科学技术,发展优质、高产、高效农业。依靠科技创新、发展农业机械化 ,尽快改变农村抗灾能力弱的局面。加快高标准农 田建设 ,建成一批高产稳产基本农田,提高耕地的持续增产能力。这些举措将有利于农村经济的繁荣。
发展农村公共事业,推进农村金融改革
进一步加快农村社会事业发展,支持农村 教育 ,着力提高农村义务教育水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基本医疗服务水平、公共 文化 体系建设水平和社会保障水平。加强农村公共服务能力建设。积极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快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 保险 制度,用现代社会保障制度代替传统的土地保障和家庭保障,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现代农业就是改造传统农业提升生产力的过程,离不开金融强有力的支持。农村金融就是建立现代农业的核心,而农村经济的发展也离不开金融的支持。一个良好的农村金融体系的构建对于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收入的提高都将起着极其重要的支持作用。在新的历史阶段要加快农村金融改革步伐 ,加快推进农村金融制度创新、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增加涉农贷款,提高农村金融服务满足率,扩大覆盖面,健全服务功能,提高农村金融服务的整体水平。深化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发展农村金融的服务能力 ,以促进农村经济的更大发展。
加大培训力度,提高文化素质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农民是主体。没有高素质的村民,就不可能有农村的现代化,也就不可能实现建设农村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要按照“农民提需求、部门供资源、远教来培训”的要求,进一步整合涉农部门的培训资源,充分利用已经建立的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站点培训平台作用,进一步拓展农村远程教育覆盖面,广泛开展集中学习、专题培训、课件下载、光盘刻录、现场指导、基地示范等培训活动。要强化农村中学初、高中 毕业 生劳动技能课程的安排和学习,为培养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后续力量打好基础,为农村集体经济和农民家庭经济发展提供人才支持。
调整产业结构,发展特色农业,促进农民多 渠道 就业
要做好农民种养结构调整的引导工作和服务工作,加快农业新技术、新品种的引进和推广。要加快发展特色农业,形成有特色的产业结构调整。重点加强农村经济和技术的服务指导工作,解决农村和农民经济发展中的有关问题。因此,需要我们的有关部门从城市下到农村和农民家里去服务。同时,要发展农村远程教育,卫星传输宽带网,扩大村民组播放点建设规模,加快农村信息化建设步伐,为农村种养结构调整和农村市场开拓提供信息保障。
中国是农业大国,有8亿人属于“农民”的范畴,农民的就业状况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和状态。2010年,国家为了提高农民就业的竞争能力,将继续大力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推进新农村建设,巩固劳务输出、稳定企业促进就业,拓宽农民增收渠道。另外要积极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 ,从贷款发放、税费减免等方面予以支持。农村经济的发展对整个国民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目前我国正处在工业化、城镇化加速推进的发展阶段,处在加快形成城乡经济一体化新格局的重要时期。同时,要增加农民收入,繁荣农村经济,缩小工农、城乡之间的差别。要提高劳动生产力,提高广大农民的生活水平,使广大农民尽快步入小康[6]。要坚持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的基本方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推动农业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
强化干部队伍,夯实执政基础
有一支领导能力强、工作业绩好、服务水平高的干部队伍是社会主义农村建设根本保障。要进一步加强村基层组织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基层干部队伍的工作能力和服务水平。特别是加强农村科技推广干部队伍建设。要进一步完善农村基层干部培训机制,加大农村干部的培养力度,努力提高他们的领导、发展和管理农村经济的能力。继续搞好大学生村官选派工作与管理工作。完善村干部的考核评价工作机制,奖惩结合,解决好干部“沉下去”的问题,让基层干部真正为农村和农民的经济发展尽到应有的职责。
借鉴先进经验,壮大本地经济
过去几十年,我们向沿海输送了大批年轻劳动力,包括有文化、有知识的年轻劳动力。经过多年的学习,他们多数已经掌握了技术和管理,以及有了一定的资金储备。他们有相当一部分希望回来创业当老板。这应该是我们利用他们发展内地农村经济的好机会。因此,我们应该积极主动联系他们,并且从政策和制度等方面为他们创造条件,包括办农民工创业园,农民工创业一条龙服务等,让他们回家开厂、办公司,这将是内地农村经济发展的大好时机。
参考文献:
[1]赵德余.以权利看待发展:中国农业改与农村经济社会之变迁.学术月刊.(42).
[2]黎东升,马敬桂.农业及农村经济发展问题研究 [M].中国农业出版社,2008-04-O1.
[3]谭芝灵.新时期发展农村新型集体经济问题研究进展.经济纵横.2010(5)24-28.
《 农村科技协会的发展 》
摘要:充分发挥农技协自身优势,对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方式战略性转变,促进农业科技进步和农村经济持续发展,推动农业产业化升级,增加农民收入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和广阔的发展前景。
关键词:农村科技协会农民致富领头雁
温在今年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与甘肃代表团的代表一起审议政府 工作 报告 时,谈到对甘肃惦记的事情很多,重点讲了关于调整经济结构、发展社会事业、加强生态环境建设和努力改善民生四件,这四件事都是与“三农”有关,其核心是老百姓的生活,盼望老百姓的生活一天比一天的好起来,他“真心希望经过5年的努力,使甘肃农牧民的人均纯收入达到现在全国的平均水平。”从温对甘肃惦记的事情不难看出,一方面,我们甘肃还很落后,特别是农牧民的生活还很困难,迫切需要加快农业发展、农村繁荣、农民增收,这为全省各级党委、政府提出了艰巨任务,要积极谋划出台促进甘肃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重大举措;另一方面,不论何种有效措施都必须落实到基层、落实到群众,农村经济发展、农民致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都要靠广大人民群众自己来实现,要切实调动农民积极参与。那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谁来担当政府与农民、市场与农户的桥梁纽带的重任呢?本人认为,不论从历史发展,还是从实践来看,在甘肃这个欠发达的省份,其重任只能由农村科技协会等服务组织来承担。
甘肃自1984年在天水以农民为主体,依托“土专家”和“田秀才”,在自愿互利基础上建立起来我省第一个农技协会――武山县洛门镇蔬菜协会以来,依托农村致富带头人、农副产品加工企业、农村科技工作者发展形成的农村科技协会如雨后春笋般兴起。全省各级农技协会已有5117个,拥有会员41,6万人,并实现了由单项农技协会向甘肃省农村专业技术协会成立的跨越,涌现出了“临洮县花卉协会”等全省十佳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和“榆中县洋芋营销协会”等五十强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农技协会在推广普及农村实用技术,新技术的研究开发,提高农牧民科技素质,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带领农牧民脱贫致富奔小康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成为推动我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仅2000年至2005年,全省农技协会推广应用新品种、新技术1640个,开展农村实用技术培训17118期,受训农民228万人。因为这些协会都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根据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产生的,具有极强的生命力,也代表了农村科技服务体系的发展方向。
农技协会是改革开放新形式下,农村广大群众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原则而组建的新型农村技术经济合作组织,是生产力发展的必然产物,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有效载体,是探索农村经济社会化的组织形式,是完善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力量。其特点:一是“民办、民管、民受益”;二是组织形式多样、活动方式灵活广泛;三是科技与经济有机结合。因此,必须把加快农技协发展,做好农技协工作,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实现小康社会建设目标的重要措施,真正抓出成效。具体将做好如下五项工作:
1、鼓励和支持农民建立形式多样的专业技术协会。积极探索加快农技协发展的有效途径,要尊重农民群众的意愿,结合本地实际,通过扶持引导,鼓励有技术、有经济实力、有开拓能力的农民牵头创办农技协:要依托企业新产品、新技术、新项目开发创办农技协;要引导乡镇机构发挥人才优势和组织优势领办农技协;要围绕地方主导产业,发挥比较优势兴办农技协。其发展模式可以是能人带动型、民办官助型、中介服务型、股份合作型、经济实体型等。通过创办各类专业协会,切实为农民提供信息、技术、运输、销售等产前、产中、产后等方面的服务,建立为农民服务的市场网络体系。
2、加强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组织的运行机制和规范化建设。农技协作为农民的自发组织,要坚持走自我完善、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路子。同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积极引导,适时加以规范,使之逐步走上机制完备、管理科学的轨道。农技协要建设好班子,完善协会章程和 规章制度 ,明确组织的宗旨、任务、体制和会员权利义务。要实行组织会员制、民主办会制,建立健全有效的利益联接机制和社会保障机制,真正把农技协办成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产权明晰、具有较强辐射功能和竞争能力的市场主体。要加强对协会的登记注册、整顿规范,加强内部管理,健全民主管理制度,成立联合会,发展团体会员,走联合之路,形成上下贯通、左右相连的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组织网络体系。
3、加强对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的扶持指导力度。宣传部门要加大宣传报道力度,形成支持农技协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农业、科技、财政、计划、扶贫、民政、工商、税务、金融等有关部门要提高服务质量,对农技协给予大力支持。在贷款、科技开发、项目、经营销售等方面应给予支持和政策优惠,优先帮助解决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在办技术经济实体、发展专业化生产、建立专业化生产基地等方面的资金困难,帮助争取组织实施好国家科普惠农兴村计划、各级星火计划等科技、产业发展、信息平台建设项目。对农技协开展科技咨询、科技开发、科技培训、技术服务等活动,应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国家给予民办科研单位的扶持政策。对于条件具备的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在工商管理部门取得独立的经济法人地位,要求其依法经营,按章办事,并努力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使之不受侵犯,使他们在平等自由的市场竞争中发展壮大。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农技协乱摊派、乱集资,不得干预农技协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县科协作为农技协的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支持农技协工作,做农技协的坚强后盾,推动农技协健康发展。
4、加大对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的技术支持。要向专业技术协会选派科技特派员,动员和组织广大科技人员及有关部门向农技协传播先进的科技知识和实用技术。帮助农技协挂靠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加强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引进先进科技成果,努力提高农技协的科技水平,促进农技协与市场的对接。要发挥农技协在农业技术推广普及中的作用,支持开展科技咨询、科技开发、科技培训和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和推广工作。要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对农技协骨干和会员进行培训,培养一批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农技协骨干力量。培训内容要有实用技术、 市场营销 知识、民主管理等方面的内容,要培养和造就一支懂技术、信息灵、跑市场的经纪人、懂民主管理的农技协骨干队伍。农业、科技、劳动人事部门要加快农村实用技术人才技术职称的评定工作进度,由试点向全省推进,并落实有关政策待遇。
5、引导农村专业技术协会不断提升协会档次。为了适应专业生产和市场经济的需要,农村专业技术协会除提供技术、信息服务外,还要将服务范围向资金融通、销售供应、加工储藏等领域延伸,不断引进新技术,改进传统产品,培植新的经济增长点,拓展市场空间,依靠卓有成效的服务,提高知名度,扩大影响面,推动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向合作制经济组织、集团化方向等高层次发展,培育地方特色典型群体。
总之,通过加快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的发展,使广大农村专业技术协会承担起农村科学普及、信息传播、成果推广、科技服务、技术交流、销售服务、发展经济、政策宣传、法律普及、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真正成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推广先进农业生产技术的牵引点,农村普及科学技术的依托点,带动农民走致富道路的支撑点和农民致富的领头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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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议论文的论点考点:第一,分清所议论的问题及针对这个问题作者所持的看法(即分清论题和论点)。第二,注意论点在文中的位置:(1)在文章的开头,这就是所谓开宗明义、开门见山的写法。(2)在文章结尾,就是所谓归纳全文,篇末点题,揭示中心的写法。这种写法在明确表达论点时大多有。所以,总之,因此,总而言之,归根结底等总结性的词语。第三、分清中心论点和分论点:分论一般位于段首或有标志性词语:首先、其次、第三等第四、要注意论点的表述形式:有时题目就是中心论点。一篇议论文只有一个中心论点。第五、通过论据来反推论点:论据是为证明论点服务的,分析论据可以看出它证明什么,肯定什么,支持什么,这就是论点。②、议论文的论据考点:论据是论点立足的根据,一般全为事实论据和道理论据。1、用事实作论据。事例必须真实可靠,有典型意义,能揭示事物本质并与论点有一定的逻辑联系。议论文中,对所举事例的叙述要简明扼要,突出与论点有直接关系的部分。明确论据时,不仅要知道文中哪些地方用了事实论据,还要会概括事实论据。概括时,要做到准确,必须依据论点将论据本质特点把握住,然后用确切的语言进行表述。 2、用作论据的言论,应有一定的权威性,直接引用时要原文照录,以真核对,不能断章取义;间接引用时不能曲解原意。③、议论文的结构、层次考点:结构有:并列式结构、对照式结构、层进式结构、总分式结构。此考点的基本形式:作者如何证明论点的?
(1)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不可分离。所谓权利,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权益,它表现为享有权利的公民有权做出一定的行为和要求他人做出相应的行为。所谓义务,是指公民依法应当履行的某种责任,它表现为负有义务的公民必须做出一定的行为或禁止做出一定的行为。权利和义务,作为法律关系是同时产生而又相对应存在的。任何人在法律上既是权利的主体,又是义务的主体,既平等地享有权利,又平等地履行义务。只享有权利不履行义务,或只履行义务不享有权利,在法律上和事实上都是不存在的。权利的实现要求义务的履行,义务的履行要求权利的实现。 (2)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的。一方面,国家保障公民享有和行使的权利,使公民真正认识到自己是国家的主人,就可以激发主人翁责任感,从而调动人们的积极性、主动性,使公民更自觉地履行义务。另一方面,公民自觉地履行义务,必然促进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反过来又为公民享有和行使各种权利创造必要的条件。因此,不能把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对立起来。
《宪法》规定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面前一律平等;(2)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3)宗教信仰自由;(4)人身与人格权,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5)监督权,包括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并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6)社会经济权利,包括劳动权利,劳动者休息权利,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权利,因年老、疾病、残疾或丧失劳动能力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社会保障与物质帮助的权利;(7)社会文化权利和自由,包括受教育权利,进行科研、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8)妇女保护权,包括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同等的权利;(9)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10)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受国家保护。
公民义务是指权利主体应当作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如享有一定权利的公民或法人依法应负的责任。公民义务是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之一,要依靠国家的强制力(法律的或行政的)来保证履行。任何一项权利必有相应的义务,在法律上以明示(如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或者默示(如授权性规范)的形式予以规定。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公民的基本义务包括:(1)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的义务。(2)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4)依法服兵役的义务。(5)依法纳税的义务。此外,公民还有劳动的义务,受教育的义务,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2、自觉履行公民义务
(提纲列出来了,你补充一个开头结尾就可以了。资料部分来自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