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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文供参考,只要自己加一个标题,摘要,关键词,参考文献就可以了。以说为了维护社会的安宁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民警付出了鲜血和生命的代价。然而近年来,以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为己任的人民警察自身权益却受到诸多不法侵害,民警的执法权威受到严峻挑战。这一突出问题,严重挫伤了民警的工作热情,削弱了 维护民警执法权威之我见 XX县公安局 纪委 蔡新恒 一直以来,“铁肩担道义、热血铸警魂”是人民警察的真实写照。据资料反映,建国以来,全国公安机关有近两万多名民警以身殉职,二十余万民警光荣负伤,平均每天有一名民警牺牲,平均每天有十名民警负伤。可以说为了维护社会的安宁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民警付出了鲜血和生命的代价。然而近年来,以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为己任的人民警察自身权益却受到诸多不法侵害,民警的执法权威受到严峻挑战。这一突出问题,严重挫伤了民警的工作热情,削弱了公安机关的执法权威,也制约了公安机关的健康发展。笔者作为工作在一线的公安民警,对此感受颇深,有幸借理论交流之平台,不揣拙笔对此问题作以浅析。 一、当前民警执法现状 近年来,民警在依法执行警务活动被围攻、谩骂、殴打、诬陷等新闻屡见报端。一些不法分子为逃避处罚、规避责任,不惜以纠缠、谩骂、殴打等方式干扰、阻碍民警正常执法,更有甚者,在未达到目的后竟然采取恶意投诉、告黑状等形式报复、打击民警。XX县为例,近年来,我局纪检、信访、督察等部门在受理来信来访的投诉中,其中查证属实的只占投诉总量的63%。同时,社会上一些居心叵测、曾经受过公安机关依法打击、对警察怀有敌意的人,利用民警在公共场所执行警务活动时,煽动被执行警务群众侮辱、谩骂甚至殴打人民警察。由于我们的民警身着警服加之各种规章制度的约束,对此只能忍气吞声、息事宁人。近期,我局在处置一起群体性事件中,一些不法分子借机起哄、殴打执法民警,导致我局多名民警被打伤或抓伤,连执法民警的衣服也被不法分子撕破,在社会上造成很坏的影响。这些侵权行为不仅给民警的心理、身体造成极大的损害,也大大挫伤了民警的工作热情,同时也严重干扰了公安机关的正常执法活动,削弱了人民警察的执法权威,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诸上事实证明,维护民警的合法权益,保证民警的执法权威,迫在眉睫,势在必行。 二、袭警案件多发的主要原因 (一)社会负面影响较多,少数当事群众法制观念淡薄。公安机关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能部门,经常处在调处各类社会矛盾和不安定因素的前沿,一些群众很容易将不满情绪转移到民警身上。特别是少数地方政府在工作中遇到了阻力,时常要求公安机关处理一些非警务活动,公安机关受“条块”领导机制的约束,不得已而为之,因此,更加容易引起群众的对立和反感,把抗拒、阻碍民警执法作为宣泄情绪、发泄不满的一种途径。个别群众对暴力阻碍民警执行公务的违法性认识不足,认为对民警骂两句、打两下“算不了什么”;有的群众本着“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趁机起哄。 (二)法律对民警依法执行公务的保障制度不健全。在人民警察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中,只对严重侵害公安民警人身安全行为作出了处罚规定。对一般的揪打民警,撕坏民警衣服、警衔标志,辱骂、唾吐、侮辱民警,诬告、诬陷民警的案件和事件,缺乏有力的法律依据进行处罚,对不法分子起不到威慑作用。 (三)个别民警自身素质不高,处置突发事件能力不足。一是少数民警执法不规范、不文明容易引起群众反感,导致矛盾激化,产生抵触情绪和行为。有的民警不善于化解矛盾,往往以硬碰硬,遇到群众情绪激动时控制不住自己情绪,导致矛盾愈演愈烈。二是一些民警思想麻痹、自我保护意识差,对执勤中潜在的危险预测不到或估计不足。有的执勤行为不规范,对规定的巡逻、盘查、搜查和讯问时的操作程序没有认真落实,给不法之徒以可乘之机。三是平时疏于训练,在执行公务中不能熟练运用有关技能,采取果断措施制服违法犯罪嫌疑人,遇到危险时缺乏自我防护能力;四是证据意识不强,在袭警案(事)件发生后,不注意保护现场、收集证据,给案件查处工作带来难度。 三、袭警案件的治理对策 从表面上看袭警案件侵害的是民警个人,但实质上侵害活动直指国家法律,是对国家执法权威的公然挑衅。公安机关必须采取扎实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遏制这种不法行为的蔓延滋长势头。 (一)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为民警执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各级公安机关要积极采取措施,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宣传载体,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宣传公安民警依法执行公务是受法律保护的,引导群众积极配合支持民警的执法活动,从舆论上为公安民警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要有选择地对查处侵害民警执法权益的典型案例进行宣传,教育群众,唤醒广大民众的法制意识。要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的警民公共关系建设,树立人民警察为人民的良好社会形象,打牢公安民警的群众基础。 (二)加大打击处理力度,维护民警的合法权益。一是对袭击民警、侵害民警执法权益的各类现行案(事)件,要加大查处力度,坚决打击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对一般参与和轻微违法者,要加强教育;二是对触犯刑律的,要依照法律程序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妨碍执行公务行为,要在对不法侵害人依法进行处罚的同时,责令其赔偿民警必要的损失和医疗费用,并在一定范围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三是对民警执法和执行公务后受到的不实举报和投诉,要在认真调查核实的基础上,随时澄清事实,消除群众的误解和民警的心理压力。对属于恶意诬告并对民警名誉造成严重损害的,要通过法律渠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为受害民警讨回公道。 (三)加大业务技能培训力度,提高民警的处警能力。进一步树立执法为民的思想观念,在工作中坚持严格依法办事,既要勇于公正、严格执法,又要善于讲究工作艺术,文明执法。同时大力加强业务知识培训和岗位技能训练,不断增强民警的防卫意识、执法水平和实战技能,不断提高民警的现场处置能力和应付突发事件的能力,使他们在执行警务的过程中尽量减少与群众的“磨擦系数”。 (四)健全警务保障机制,确保民警在警务活动中有的放矢。公安机关在依法履行服务人民、打击犯罪这一职责的基础上,要积极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进一步建立健全警务保障机制。所谓警务保障,就是确保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效地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各种保障。一是法律保障。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不受非法干扰;对拒绝、妨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要追究法律责任。各级公安机关要在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摸索、健全一套便于操作的民警维权办法。成立在公安机关党委领导下的维护公安民警合法权益协会或人民警察权益保障协会,并积极发挥职能作用,保证民警在受到不法侵害时,苦有地方诉,冤有地方伸。二是物质保障。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各级政府要在经费、装备、科技等方面给予保障。要加强一线执勤民警的装备建设,为一线实战单位和一线执法民警配备防弹衣、防暴头盔、警棍等防护设施,为民警执法活动提供安全保障。三是生活保障。各级政府切实落实上级对人民警察工资标准“高于地方,略低于军队”的规定,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保险、福利以及抚恤优抚制度。切实杜绝“英雄”流血又流泪的现象发生。 (五)提倡民警用法维权。据上海晚报报道:XX市三名治安民警在执行公务中受到一醉汉的不法伤害,为维护正当执法权益,三民警把醉汉告上了法庭。我们在为这三名民警运用法律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叫好的同时,不禁要问其他民警为何不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我国《人民警察法》第一章第五条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第五章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以,我们应大力提倡公安民警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正当权益。一是在维护民警合法权益的同时,可以推动民警学习法律、法规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民警日常执法的合理性;二是打击无视法律、法规公然侮辱和伤害民警的犯罪人员的同时,树立法律的权威性和震慑力,减少侮辱和伤害民警事(案)件的发生;三是可以增强广大群众的法制意识,维护警察的个人尊严和社会地位,促进群众主动配合民警的执法活动,强化警民关系。为了社会的安定,希望少看到一些侮辱和伤害警察事件的发生。为了保护警察的合法权益,希望更多的警察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浅谈执法中的法律人性化来源: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 08-09-22 17:16:00 ] 作者:张 娅 编辑:Studa_hasgo122 【摘 要】法律人性化的意思主要是指:在立法、执法与司法中,尊重和保护人权,以人为出发点和归宿,本文通过对执法与司法中人性化的必要性和可能性进行分析,提出实施人性化执法的措施。� 【关键词】执法;人性化;必要性;措施�� 一、法律人性化� 法律与人性的探讨在法律理论研究上有一段很长的历史,西方国家认为,人有理性、非理性;传统文化认为,人分性善和性恶,之所以需要法律,就是要用来矫正人的非理性行为和人的恶习。法律人性化由专门用语向普及化发展,如“制度人性化”、“立法人性化”等等。其表达内容与西方国家认为的良法应尊重人权,保障人权,限制政府的权力等有较多的共同之处。概括来说,法律人性化的意思主要是指:在立法、执法与司法中,尊重和保护人权,以人为出发点和归宿,一切为了人;理解人的正常情感和需求;尊重人、信任人、关爱人、培养人,使人健康全面地发展;把人不仅仅当作国家、集体的人,还应把人还原为个人,并与家庭、亲属和环境联系起来。�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立法、执法和司法方面的改革,其价值选择的人性化取向愈来愈明显。据报载,今年8月27日上午,27名被判刑的罪犯在北京市房山区法院签下“社区矫正保证书”后,开始“回家服刑”。这是北京市今年推出的司法改革措施之——社区矫正,这是执法人性化的体现。再如刑事立法中的缓刑、假释制度是立法人性化的表现,说明法治人性化改革已经有了一个好的开始,以下从执法角度谈谈我国人性化执法的必要性。� 二、目前我国刑事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人民警察必须依靠人民群众、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倾听群众的意见,接受群众的监督,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努力为人民服务。这是对人民警察宗旨和要求的规定。然而,在刑事执法工作中,不能不令人遗憾地看到,刑讯逼供、滥用强制措施、超期羁押等反人性化执法现象屡屡发生,以至发生犯罪嫌疑人死、伤情况。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部分民警执法思想不够端正,缺乏严格公正执法的思想观念和人权观念,漠视犯罪嫌疑人和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在侦查办案过程中,漠视犯罪嫌疑人生命权、人格权;特别是对犯罪嫌疑人看管不力、人身安全不能保障;有侮辱、辱骂甚至体罚犯罪嫌疑人现象;对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的合法权利,未予及时告知或不告知。� 2、不同程度地存在有“特权”思想,依法办案、文明办案意识亟待加强。“以管人者”自居,而认为犯罪嫌疑人都是专政对象、低人一等,无所谓尊重不尊重;在审讯过程中,时有动手动脚、变相体罚犯罪嫌疑现象;随意使用留置、传唤等措施,适用程序不规范;在侦查办案中,“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 3、部分民警办案素质不高,执法随意性大,证据意识淡薄,执法质量低下。有些民警在办案中不会全面收集证据、科学固定证据、综合运用证据,不善于运用法律手段、技术手段揭露犯罪和证实犯罪;有的民警头脑中没有执法质量这根弦,存在有“先入为主”的思想,在证据不到位的情况下,就随意对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对法律禁止的执法行为,屡禁不止。� 4、执法行为方法简单、态度冷漠,对人民群众没有感情、缺少人情关爱。对群众报案求助推诿、扯皮,特别是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不能耐心接待,造成一些群众心理上难以接受;责任心不强,出勘现场不及时或延迟调查取证,使一些案件成为疑难案件,造成群众来信来访;不能正确树立“亲民、利民、为民”思想,对群众缺乏感情� 三、人性化执法是时代的呼唤� 当前,随着我国依法治国的推进,尤其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要求执法工作“以人为本,执法为民”,而执法中存在的各种非人性化行为也要求执法的人性化,时代的发展要求广大干警在人民群众中树立“卫士”、“公正”、“亲人”的形象,真正推行人性化执法。2)正义、自由、符合预期等是立法人性化的价值取向。正义的观念在西方源远流长,它的概念也包罗万象。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不同阶段不同流派的学者都对正义作出了各自不同的界定,但从正义的历史发展来看,正义也有着一些公认的内核,那便是它被认为是人类精神的某种态度、一种公平的意愿和一种承认他人要求和想法的意向。“给予每个人以其应得的东西”乃是正义概念的一个重要和普遍有效的组成部分。人作为社会动物,有自我保护的本能、有趋利避害的本能,这些都是基本的人性也是法律所必须承认的。而“给予每人所应得”的立法正义观与人的本性正相契合,因而必然成为立法人性化的基本价值取向。 至于自由,更是人本性的一个重要部分。它是人的潜在能力的外化。只有处于自由的环境之中,人的潜能才能得到充分发挥,才能最大限度的实现生存价值。人和自由,正如鱼和水,须臾都不可分离。法律保障自由的实现也限制着自由的范围,人性化的法律必然要以保障公众的自由、实现个体的自由为目的,通过合理的限制来保证自由的存在和最大程度的实现。 人作为一种高级动物,除了情感和欲望的冲动之外,还有理性的思考,而作为理性的人,在生存和生活中必然有一个先在的预期,这种预期可能是先验的,也可能是基于经验而产生的。它为人们的行动以及相互之间的交往提供了一个大致的方向和路径。那么,笔者认为这种基于理性的预期是人本性所固有的一面。作为规制人们行为的法律,它的主要功能也许并不在于变革,而在于建立和保持一种可以大致确定的预期,以便利人们的相互交往和行为。但是法律的预期并不必然与人类本性的预期相一致,它可能支持人类的预期,同时也可能背离这种预期。而作为充分体现人性化的法律,则必然要求与人性的预期保持一致。当然,我们说人性有善有恶,人性化的法律正是要抑恶扬善,本文重点讨论的也正是人性化的法律要与美好的人性相协调。 正义、公平、平等、自由、秩序、符合预期等价值,莫不与人性息息相关,是人天性所追求和向往的。立法要实现人性化,必须要以这些价值作为基本的取向和目标,才能真正实现法律的良法化,才能具有极强的可操作性并获得社会成员普遍的服从。 (3)保障人权是立法人性化的核心内容。法治为什么和人权有如此紧密的联系呢?在法治主义者看来,法治永远都是人性现实的不可或缺的支点。法律之所以对人有意义,是因为法治蕴含了人类的价值和尊严。其实这种看法暗含着一个应然的判断。我们认为法律之所以要保护人性以及能保护人性,主要是因为人性是人的自然属性、社会属性和精神属性的统一,在现实性上就是我们所称的人权,在原初状态上是我们所称的人的应有权利,即道德权利。实现这些权利就是促进人的发展与完善,这是社会发展的目标,也是衡量社会进步的标尺。 然而人类的历史并不像浪漫的人道学说描绘的那样,以人为起点和目的,是所谓人性的实现或外化的过程。相反,人类历史是一部交织着残酷斗争、无情打击的历史,“轻视人、蔑视人、使人不成其为人”的情形时常发生。只有把人的发展、完善这一崇高目标宣布为一项重要的原则,并借助社会强制力来保证实行,才能创造出美好的社会制度,有效地促进人类进步。在这种意义上,我们可以说,第一,人权是一个以人道为社会进步目标的目的性概念;第二,人权是一个以人作为人道主体的主体性概念;第三,人权是一个以权力来推行人道的权威性概念。从上面的三个概念的含义来看,人权表明了人作为社会关系主体的地位。人权的主体是人,而且是处在特定权利义务关系中的人。人权不仅把人道要求落实在具体的、实在的个体发展与完善中,而且这里的个体是人道的主体,而不是人道的客体与对象;人权概念里的人,是权利主体,而不是由帝王将相施以仁义的对象。而作为一个法学上的权利概念,人权不仅指承认人们享有的某种实际的符合人道精神的利益和需要,而且它把享有和满足这些利益需要宣布为人的权力。因为,一个人仅仅拥有某种利益、享有某种福利,而不是有权力去拥有或享受它们,这种拥有或享受的可靠性和稳定性是极其微弱的,它不能转化为主体的道德资格和法律资格,随时可能被其它的考虑所忽略。因此,人的权利的实现当然要借助权力的力量才能获得实现,这种权力就是以法治所表示的力量。因而,我们说,立法人性化的核心内容就是保障基本的人权。 四、回顾与展望 通过以上的实证分析和理论探讨,我们可以看到“法律人性化”的要求已经成为国家和社会生活发展的趋势,我们在立法和法律实施方面也取得了一些成就。但不可否认的是仍然存在着很大的缺陷,有些立法只是立法而已并未真正付诸实践或者说并未产生良好的社会效果。为了弥补这些缺陷,我们需要建立真正的立法人性化机制。 首先,立法应当建立在对人性正当考虑的基础上,深入、细致地理解人的本能和人道,并与立法目的相结合,所立之法应当是立法者深思熟虑的结果,这就要求建立理性的立法过程。其次,应当建立立法的主体机制。人性化立法要求人必须是立法的主角,立法者与被立法者达成身份上的一致,让公民成为立法的主体。最后,应当建立立法的民主与沟通机制。立法者可以通过听政程序、民意调查,甚至网上投票、立法热线等各种方式与民众沟通,了解民众的需求、意愿和看法,并将它作为决定法律内容的重要因素给予考虑,以保证所立之法更符合人性化的要求。 当然,若要使立法真正达到人性化的目标,所依靠的不仅仅是一个理论上的说明,更重要的还是要付诸于实践,在实践中通过不断地竞争和试错以得到形式各异的反馈,从而不断地趋于完善,并最终促成法律人性化在执法和司法领域内的真正实施。 【参考文献】 [1] 张德淼、陈柏峰:法律人性化——一个概念的澄清[J].法商研究,2005(1). [2] 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3] 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4] 马克思: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人民出版社. 转贴于 中国论文下
你可以参考以下内容,结合自身实际进行完善,希望能够帮到你!法律只有被信仰,才能获得生命。法国思想家卢梭曾言“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青年大学生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代表者与引领者,是推动社会进步的栋梁之才与主要依靠,青年大学生对法治的真诚信仰、对法治事业的热心拥护,将带动全社会形成尊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最终将大力推进依法治国全面有序展开。提高大学生法治认知是培育法治信仰的前提。没有知,谈何爱?!只有认知法律,理解法律内涵,掌握法律精髓,才能信奉、运用、捍卫法律,最终树立法律权威。法律意识的培养、法律思维的形成、立法宗旨的明确等方面都属于法律认知的范畴。在提高大学生法治认知的过程中,应对我国法律体系中各个法律部门的重要条文进行具体阐释介绍,扩充大学生法律基础理论知识;应加强大学生法律意识及法律逻辑思维的培养,提升其用法律解决问题的能力;应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明确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增强大学生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完善教学模式,提高普法成效。一方面,完善课程体系,优化教学内容。充分发挥《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在传输、普及法律基础性知识中的重要作用。对于法学专业的学生,还应做好《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等公共课与法学专业课的有效衔接,形成渐进、科学、合理的法治教育体系。课堂内容力求全面准确反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最新成果以及法治建设的丰富实践,同时注重吸收引荐外国优秀法治文化成果。另一方面,整合教学资源,创新教学模式。第一,推进法律名著与普法读物的赏析。组织开展“悦读法治经典”主题活动,推荐一批主题鲜明、通俗易懂的法治普及读物,起到“雅俗共赏”的实效。第二,有效凭借现代信息技术,开发系列辅助教学平台。通过平台及时传递法治新闻、最新案例,以图文并茂、声像俱全的方式来传授法律知识。第三,以学生为主导,有效开展翻转课堂。促使学生通过课堂素材的收集、内容的讲授、问题的探讨深入领会法治的内涵及精髓。健全宣传机制,营造法治氛围。一方面,拓宽宣传渠道,弘扬法治精神。有效利用传统媒介与新兴技术开展法治宣传。既要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等大众传媒的宣传优势,又应激发网络、微博、微信、微视频、手机客户端等现代传播媒介的传播潜能。通过“时时更新、处处可得”的网络情境空间,提高法治宣传的实效,实现“互联网+法治宣传教育”的新型普法工作模式。有效凭借人文影院、舞台剧目、书法展示、演讲比赛等艺术形式和文艺创作来表现法治文化,促使法治宣传由静态向动态转变,打造声色俱全的普法平台。另一方面,把握宣传规律,探索长效机制。把握学生认知规律,提高宣传实效。结合其个性特征、专业特色、学习需求、价值观念等,确定宣传主题,准备宣传素材,有效把握舆论导向,提高法治宣传的针对性与吸引力。坚持持久推进,形成长效机制。要有“抓铁留痕,踩石留印”的狠劲,要有“任尔东南西北风,咬定青山不放松”的韧劲,确保法治宣传的常态化。强化大学生法治认同是培育法治信仰的关键。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是强化法治认同的客观前提。道德与法律作为调节社会关系的基本手段,两者相辅相成。没有道德的支撑,法律将陷于瘫痪。没有法律的保障,道德也将苍白无力。人民的法治信仰源于对其内蕴的道德标准、价值取向的认同。法治只有契合人的真实情感,反映人的道德准则,符合人的价值追求,才能被人民认可、信任、敬畏与支持。所以,应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法治的诸多环节中,强化自由、平等、公平、正义、民主等价值目标,以此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在立法时,应以社会主义基本道德准则为指导,做到科学立法,使法律反映人民对善恶是非的基本态度,符合公平与正义的道德要求,达成以道德滋养法律,以良法获取信任、以良法促进善治的美好愿景。在执法中,应严格遵循程序正当、及时有效、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等要求,做到忠于职守、公平公正、执法为民,彰显法治人文关怀。在司法中,应做到忠于事实、忠于法律,忠于立法宗旨,遵守公平、公开、公正等法则,因为“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所以,司法人员应秉公办案、不偏不倚,为实现公平与正义,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而奋斗,以此弘扬社会正气,坚定人民的法治信仰,最终树立法治权威。提升大学生法律情感是强化法治认同的主观保障。一方面,加强学生思想道德教育,树立正确的价值观。通过理论授课、社团活动、主题班会等方式,促使“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等价值观内化为大学生的精神追求。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营造积极向上的校园文化,使大学生在优秀文化的熏陶下成为有责任感、正义感与荣辱感的青年群体。另一方面,展示法治魅力,激发情感共鸣。通过电影、纪录片、人物传记等方式,介绍执法、司法等先进典型,展现其为权利而奋斗、为公平正义而努力的锲而不舍、刚正不阿、求真求实的法治精神。通过各种方式展现法律在维护社会秩序、打击违法犯罪、保护人民合法权益、实现公平正义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激发大学生对法律信赖、热爱与尊崇的真实情感,培养大学生对法治的价值认同,促进法治理念在其内心落地生根。推进大学生法治实践是培育法治信仰的抓手。法律只有被实践,才能获得实效。倡导大学生开展法治实践活动,可以帮助大学生切切实实感受到法律在定纷止争中所扮演的重要角色,以及在实现公平正义中所展现的巨大魅力,法治实践利于坚定法治信仰,反过来,法治信仰又利于推进法治实践。法治实践既是培育法治信仰的重要抓手,又是培育法治信仰的最终愿景,应通过各种方式、载体、途径来促成大学生用法律视角看待问题、法律思维分析问题、法律途径解决问题,促使法治成为大学生的一种行为习惯、一种行事态度、一种生活理念,实现法治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把“纸面上的法”转化为“行动中的法”。广泛利用社会资源推进法治社会实践。注重与法律实务部门开展合作,建立社会实践基地,共同确立培养目标,共同制定培养方案,共同设计课程体系。努力创造机会,让学生走出课堂,走进立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部门进行参观体验,了解熟悉立法、执法、司法、诉讼等法律活动,通过实践强化法治教育,促使学生更好地领会法治精髓。精心打造专兼结合的法学专业教师队伍。扎实推进高校与法律实务部门人员互聘“双千计划”,选聘理论功底深厚和法律实务经验丰富的专家到高校兼职任教,选送高校法学专业骨干教师到政法部门挂职锻炼,鼓励拥有法律职业资格的法学教师到律师事务所兼职工作,形成一支理论功底深厚、业务精良、德才兼备、熟悉中国国情的法律教师队伍,为学生开展法治实践提供专业指导。有效推进模拟法庭教学法的开展与应用。挑选与教学内容密切相关,难易适当且贴近大学生生活实际的典型案例。在此基础上,对学生进行角色分工,指导学生按照庭审要求及程序做好各项准备。通过庭审实战,提高学生用法律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通过庭审实战,让学生真切认识到法律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中所发挥的巨大作用,从而更好地体会到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
深圳基层城市综合行政执法的困境与优化方案论文
为了确保事情或工作安全顺利进行,通常需要预先制定一份完整的方案,方案的内容和形式都要围绕着主题来展开,最终达到预期的效果和意义。那么我们该怎么去写方案呢?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深圳基层城市综合行政执法的困境与优化方案论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摘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城市管理的复杂程度也越来越高,新问题层出不穷,人民群众追求美好生活的意识也越来越高涨,深圳作为改革开放的“试验田”和“窗口”,面临的城市管理问题更加严峻。深圳市推动执法重心下移,基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职能统一由街道执法队履行,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基层执法力量薄弱的情况,然而在城市管理的过程中仍然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管理模式、执法依据、职责划分以及城管形象等四个方面,影响了深圳市基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效能提升,本文基于这些问题,建议进一步理顺基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制,完善法律法规,不断推进精细化立法同时明确职责边界,建立部门之间联动机制以便增强协同合作效能,加强市容巡查员管理,提高人员素质,另外借助深圳互联网的优势地位,打造“智慧城管”,不断提升城管执法水平。
关键词: 深圳市;基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
1、深圳市基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现状及问题
基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存在双重管理、执法工作不够专一的特点
目前深圳市的城市管理执法机构分为市、区、街道三级,市城管局主要负责全市的统筹协调、业务指导、监督考核等宏观层面的工作;区城管局将执法权委托给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即街道执法队,由街道执法队代为行使城市管理执法权力,区城管局主要负责全区的统筹协调、业务指导、监督考核等工作;街道执法队因隶属于街道办,其人财物的资源配置权归街道党工委,这就一定程度上造成街道执法队归属双重管理的特点。这种双重管理的体制造成诸多弊端:一方面,具备人事管理权的街道办缺乏执法工作的专业素养,而指导业务的区城管局又不具备人事管理权,执法人员晋升研判的科学性有待商榷,这种双重领导的体制也促使街道执法队被边缘化,执法人员归属感不强,心理落差大,缺乏工作热情;另一方面,执法工作的专一性难以得到保障,街道办作为服务群众的“最后一公里”,事事都要属地管理,这就造成基层业务繁忙,而城市管理的范畴较广,街道执法队承担了很多与执法工作不相干的工作,事实上,街道执法队往往成为“脏活累活”的兜底部门。
城市管理缺乏国家层面的宏观立法,存在立法滞后的问题
在城市管理领域,国家尚未出台一部综合性的法律法规,街道执法队缺乏统一规范指导,深圳虽然作为经济特区制定了一些法律法规,但仍无法满足实际需求,执法依据种目繁杂、不够明确,据统计,城管综合执法范围涵盖14类城市管理领域,有的城市涉及几百项具体事由,深圳市街道执法队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有60余部,但部分法律法规包含的城管执法依据仅有几条,这往往造成基层执法人员心力交瘁。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人民群众法制意识和自我维权意识的增强,城市管理问题也将越来越驳杂,但立法的滞后也给城管执法方面带来诸多尴尬,例如,对于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楼顶种菜及居民区饲养信鸽问题,没有执法依据的街道执法队在处理时常常感到力不从心,通过劝导、调解等方式无法达到令人满意的结果,这不仅造成群众困扰无法得到有效解决、邻里矛盾不断加深,也容易导致政府的公信力下降。
部门之间职责划分不清,协同合作能力有待加强
正是由于街道执法队缺少专业统一的执法依据,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来源分散,在职能划分时,往往将一些城市管理难题划分给街道执法队,例如深圳把黑煤气及非法办学机构的查处等工作划转给街道执法队,执法队员在接到一些工作时,有时都处于懵圈、力不从心的状态,不少执法队员都戏称城管执法就是“上管天,下管地,中间管空气”,而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政策制定、技能培训、统筹协调等工作。在实际工作开展中,一方面,由于一些事项在事前审批时缺乏实地调研,取得营业执照的单位存在较大的涉诉隐患,而街道执法队往往处在事后处理阶段,在处理相应纠纷时缺乏行之有效的办法,以深圳市某街区营业的再生资源回收站为例,其注册经营地址在几个餐饮店之间,街道执法队经常接到臭味扰民等投诉,现场查看并无相关违法事项,但在餐饮店之间许可经营再生资源回收站必定会影响群众的观感,容易造成恶意投诉;另一方面,由于街道执法队处于基层一线,地位较为弱势,在需要向各职能部门请求帮助时,往往得不到有效的支持,经常处于单打独斗的状态,部门之间联动机制不够健全,协同合作能力有待加强。
外包市容巡查员素质参差不齐,文明意识不强,造成城管形象比较负面
我国城管形象一直比较负面,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编外人员。深圳市市容巡查的业务采用招投标的方式外包给保安公司,由保安公司负责派遣市容巡查员到街道开展市容工作,但因为保安公司需要保持一定的利润空间,市容巡查员的待遇整体不高,因此招聘到的市容巡查员文化水平多为小学、初中学历,素质也参差不齐。整体来看,市容巡查员对于政策及工作的理解不够,工作中缺乏逻辑条理,给人工作不够专业的观感。同时,部分市容巡查员文明意识较差,在工作中不注意自身形象,存在开车横冲直撞、说话粗鲁、吃拿卡要等情形,给城管执法队伍形象抹黑,导致城管形象一直比较负面。此外,对于市容巡查员的腐败等问题,一直没有比较严格的惩戒措施,遇到此类情况往往是将其开除,但并不影响其后续的求职,因此无法对他们产生有效约束。
2、优化深圳市基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主要对策
进一步理顺基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制
在街道层面设置街道执法队是执法重心下移的具体举措,这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城管执法中长期存在的基层力量薄弱以及执法效能不足的问题,但随之产生的弊端也不容小觑,如果这些弊端不能得以及时处理,将会影响城管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成效。要理清城市管理和城管执法的关系,城市管理是前置性的,而城管执法为城市管理提供执法保障,不能因城管执法具有强制性的特点而绕开城市管理,将所有事项统统通过城管执法来解决,这样不仅造成问题不能得到有效解决,而且也容易造成执法队伍的.执法效能降低。要建立科学有效的培训体系和人才培养考核方案,优化人才选拔机制,提升基层执法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有效发挥激励作用,同时完善绩效考核机制,通过细化考核指标明确责任主体,倒逼执法队员负起责任、认真履职。
完善法律法规,不断推进精细化立法,明确职责边界
一是在全国层面制定城管执法的法律法规,明确城管执法的依据和具体职责,各地方据此制定适应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法律法规,避免出现各地各自为政的情况。二是在国家层面建立城管执法机构,形成从上到下体制鲜明的城管执法体系,明确城管的法律地位,加强全国统筹,可以参考生态环境部、文化旅游部的做法,这样在人员安排、职责分工、资金使用上就可以进行全面考虑,逐渐形成有序成熟的工作模式,从而摆脱“全国一盘沙”的城管执法现状。三是充分发挥深圳市经济特区立法权限的作用,不断推进精细化立法,深圳市作为改革前沿阵地,经济社会发展迅速,外地人口多,人们的法律意识普遍较高,容易产生很多新问题,但目前的法律法规存在滞后的情况,无法跟上时代的步伐,立法机关要加强调研,通过主动发现、信访、座谈会等多种渠道了解当前城市管理中遇到的一些新问题,掌握群众诉求及执法人员的困扰,制定行之有效的法律法规,让执法人员有法可依,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幸福感。
建立部门之间联动机制,增强协同合作效能
要建立起部门之间的联动合作机制,形成合力不断提高执法效能,推动城市管理取得新成效。第一,加强街道执法队与司法机关的合作,司法机关具有终局性的特点,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建立协作配合的联动机制,共同营造不敢违法的强力震慑氛围,例如街道执法队没有控制人身自由的权利,但在执法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一些暴力抗法的当事人,这就需要公安机关的协助配合,在两者的联合行动下,才能有效让当事人配合执法。第二,加强街道执法队与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的联动机制,街道执法队城管执法事项繁多,无法做到事事都专业,职能部门业务专一,在专业事项上更具有发言权,职能部门要主动下沉到基层了解一线执法情况,及时向街道执法队提供指导意见,对于街道执法队的协助请求也要及时响应。第三,完善绩效考核制度,通过细化考核制度约束街道执法队及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协同配合,例如深圳市某区正在试行街道“平台统筹+协同监管”综合监督考核,街道对于一些常见的城市管理事项可以通过该平台启动协同监管,请求相关职能部门协助办理,办理完成后双方可以互相评分,评定结果纳入年底绩效考核,这就大力推动了部门之间的密切合作,也方便解决城市管理的顽瘴痼疾。
加强市容巡查员管理,提高人员素质
市容巡查员虽然是编外人员,但履行的是政府管理职能,同时也是最直接最频繁面对群众的群体,一言一行都代表了政府形象,要持续加强市容巡查员的管理,不断扭转城管的负面形象。首先,根据深圳市经济发展水平,适当提高市容巡查员的待遇,拓宽选人渠道,不断提高市容巡查员的整体素质和专业水平。其次,市容巡查员要向在编人员看齐,参照在编人员管理模式对市容巡查员进行管理,制定科学有效的培训体系,不断培养专业的工作思路。最后,要完善奖惩制度,对表现优秀的市容巡查员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树立工作典范,强化辐射带动作用,对于腐败等违反原则底线的市容巡查员,加入社会信用体系黑名单,进而起到一定的警示和震慑作用。
依托深圳互联网优势资源,打造“智慧城管”
深圳处于互联网的最前沿,互联网意识十分普遍,具有浓厚的互联网氛围,要借助深圳互联网的优势地位,不断探索互联网在城管执法中的应用,依托大数据、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打造“智慧城管”,不断提升基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水平,既可以减少人力资源成本又能提高行政执法效率。例如,户外广告是城市管理中最常见的事项,但因不同的户外广告审批备案的主体不同,加上没有统一平台查询审批备案情况,造成街道执法队信息不对称,在管理执法中往往处于被动局面,同时开展经常的上门检查也容易造成当事人的反感,如果搭建起全市户外广告管理平台,开设小程序、APP等查询登记入口,对户外广告进行精准核查登记,那么就能有效提升管理水准,基层执法人员也可以从核查表格中解脱出来,大大减少工作负担,提升工作效率。
参考文献:
[1]张步峰,熊文钊.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现状、问题及对策[J].中国行政管理,2014(07).
[2]鲍魁.基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探究-以深圳市龙华区为例[D].深圳大学,2018.
我做毕业设计找文献就找了半个月如果不对你课题深入了解怎么找文献?你20分就想别人帮你找好文献想法太轻松了 说白了就是做梦100000分都没人给你找 也找不到你如果还是学生的话 你试着去学校内网找一些数据库去搜索 比如万方数据库等 都是比较牛x且实用的
不晓得你论文的内容怎么给你这些东西,而且这方面的材料那么多,不是随便弄几个就可以糊弄的了导师的
论行政文化内涵视角下的现状反思与改进 摘要:行政文化是行政管理活动的灵魂,是提高政府执政能力的巨大内推力。但我国政府中行政文化严重缺失,导 致许多法律制度流为形式。为改变现状,构建现代行政文化,必须提高行政人员“官纪”、辩证对待传统行政文化、深化体制 改革、改善心智模式以及树立核心行政价值观。 关键词:行政文化;内涵;现状;改进建议 1 行政文化的概念分析 关于行政文化概念的界定,当前学者们尚未达成共识, 尚未形成相对集中的论域范围。总结归纳大概为三类,分 别是广义、中义和狭义的行政文化。持广义观点的学者从 广义的文化(指人类在社会发展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和精 神财富的总和)角度出发,认为行政文化是指“由国家行政 组织的物质设施、组织制度和行政组织及人员所应共同具 有的思想、价值观念、思维模式、心理状态、行为标准、生活 方式等所整合的一种独特的文化模式”,把行政组织机构、 物质设施等纳入行政文化的范畴。持中义观点的学者认为 文化包括制度和精神层面,认为“行政文化一般是指行政活 动过程中,影响甚至决定行政参与者行为的一系列行政思 想、行政意识、行政理念、行政心理、行政习惯、行政规则等 ……”。 2 从行政文化的内涵角度反思我国法律、制度及政 策中的行政文化现状 (1)重公务员基本业务素质,轻公务员行政意识和观 念。目前国家公务员考试主要考查基本行政职业能力,缺 乏行政意识和观念的考查。行政意识和观念尚未得到应有 的重视。由于公务员职业的特性,没有正确的行政意识和 观念很容易产生权力的异化,构建现代行政文化需继续完 善公务员考试制度。 (2)“引咎辞职”尚未制度化,内化为行政道德任重道 远。基于权责对等,《公务员法》中新增领导干部引咎辞职 的规定。引咎辞职,是指公务员对其没有做好的工作(不作 为)而造成的损失和负面影响,主动承担责任的一种自责行 为。“引咎”出自承担责任的自觉,是主动请辞行为,是“官 德”体现。但目前我国引咎辞职规定还未形成制度,许多政 府官员失职后并不愿主动承担责任,反而借口推脱。 (3)“潜规则”尚存,法制缺位,良好行政规范形成受阻。 “潜规则”相对于正式规则而言,指没有由国家权力机关制 定颁布的但在现实社会中,在人们内心中实际潜在,并在人 们的实际行为中利益往来中大行其道的非正式规则。“潜 规则”是传统宗法族制、官僚政治以隐性的方式积淀在行政 人员心头的处事规则,是一种“经济人”理性下的行政文化, 追求个人利益。目前,我国行政人员的行政行为在很大程 度上受到“潜规则”的影响,致使法律制度事实上归于形式, 阻碍现代行政规范的形成。 (4)行政执法僵硬呆板,不利于形成正确的行政价值 观。严格依法行政导致许多行政人员只唯“法”,不唯“实”。 这里所指“法”是指法律条文,而“实”则是指法的价值。正 确的行政价值观不仅要行政人员按照法律规定办事,当遇 到某些法律条文规定与法的价值冲突时,还必须能够凭借 正确的行政价值观进行辩证推理,从而真正实现依法行政。 如,交警对于闯红灯为抢救生命的司机的处理,就是对法律 秩序和正义进行价值判断。 (5)应急“双规”局限不容忽视,制约良好行政心理的形 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有权“责 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对调查 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10几年来,“双规”的实 施,取得了一定效果,但其自身也存在一定的局限:如限制 严格、范围局限,缺乏强制力,易导致违法事件与承担法律 后果失衡等。领导干部和行政人员容易钻空子,避重就轻, 逃避责任,难以有效抑制腐败现象,不利于形成良好的行政 心理。 3 改变现状、构建现代行政文化的建议 提高“官纪”,从行政伦理角度构建现代行政文化 行政伦理是行政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的行为规范的 总和,它是维持行政管理活动参与者之间合理、正当关系的 原则和规范。怀特的行政伦理思想主要体现在他对行政官 员风纪———即他所谓的“官纪”问题的研究上。他指出:“官 纪者,乃表现于行政人员热望、忠诚、合作、竭力负责及以服 务为荣之精神也。” 辩证的对待传统文化,取其精华,弃其糟粕,加以巩固 和创新 要构建现代行政文化,对传统文化不能全盘否定,而应 该批判的吸收。对传统文化的扬弃不能简单的一分为二, 而应该以完整、发展的观点作客观具体分析。比如,儒家文 化中的忠孝伦理思想、强调集体主义、富有人情味的人际关 系等要素,很多学者认为是不适应现代要求的消极因子。 但在同样受儒家文化影响的日本、韩国却应用巧妙,独具特 色。在构建现代行政文化的过程中,对传统文化的批判吸 收非常重要,传统文化的积淀、传承和创新是行政文化塑造 的根本,而外来文行政文化的的融合需要更加漫长的历程。 继续推行政府机构改革,从结构上影响行政行为,构 建现代行政文化 上世纪60年代,麻省理工学院的史隆管理学院(Sloan- SchoolofManagement)第一次开发完成一个叫做“啤酒游戏” (beergame)的模拟,参加者只须做一项决策。经过对“啤酒 游戏”的结果反思得出:结构影响行为,不同的人处于相同 的结构中,倾向于产生性质类似的结果。当问题发生或绩 效无法达成的时候,通常我们会怪罪于某些人或某些事情。 然而我们的问题和危机,却常常是我们由所处系统中的结 构造成的,而不是由于外部的力量或个人的错误。因此,继 续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和政府机构改革,有助于形成良好的 现代行政文化,规范行政人员的行为。 改善行政组织和人员的心智模式,建立学习型组织推 动现代行政文化的构建 在行政管理的过程中,许多好的构想往往未有机会付 诸实施;而许多具体而微的见解也常常无法切入运作中的 政策;也许组织中有过小规模的尝试成果,每个人都非常满 意,但始终无法全面地将此成果继续推展。研究发现,这根 源于“心智模式”。所谓心智模式,是根深蒂固于心中,影响 我们如何了解世界,如何采取行动的许多假设、成见或者图 像、印象。心智模式常常无形当中指导着组织和人员的行 为。对于优良的心智模式加以巩固,但是对于不好的心智 模式就要加以改善。心智模式虽然是根深蒂固的,但不是 不可改变的。 确定行政组织核心价值观,建立共同愿景,面向现实、 面向未来构建现代行政文化。 核心价值本是一个舶来品,出自于1994年柯林斯和波 拉斯发表的《基业长青》。一般认为,核心价值是指一个组 织的最基本和持久的信念,具有内在性,被组织内的成员所 看重,独立于环境、竞争要求和管理时尚,一般3-5条。而共 同愿景,是组织全体衷心共有的目标,价值观与使命。在一 定程度上,两者都是组织成员之于组织的共同奋斗精神和 目标。核心价值观与共同愿景的确立和认同,对组织具有 巨大的推动作用。如,中国移动的核心价值观是“正德厚 生,臻于至善。”(语出《尚书·大禹谟》、《大学》)。“正德厚 生,臻于至善”要求移动人以人为本打造以“正身之德”承担 责任的团队,要求移动人成为以“厚民之生”兼济天下、承担 社会责任的优秀企业公民,要求移动人培养精益求精、不断 进取的气质,锻造勇于挑战自我,敢于超越自我的精神。从 而造就我国通信行业的龙头老大。济南钢铁是中国钢铁行 业中的一匹“黑马”,在短短的十几年中,一跃成为中国钢铁 行业的骄子,钢产量突破千万吨级大关,跻身中国钢铁行业 前列,无不得益于其核心价值观(可尊,可信,共创,共赢)。 因此,借鉴企业成功文化经验,构建现代行政文化也是一个 重要途径。 参考文献 [1]刘怡昌.中国行政科学发展[M].北京:中国人事出版社,1996. [2]门泉东.行政文化改造的意义[J].理论界,1989,(6):14-16. [3]管永前.从传统集权到现代民主———试论全球化视角下我国行政 文化的转型[J].胜利油田党校学报,2007. [4]吴思.潜规则:中国历史中的真实游戏[M].昆明:云南人民出版 社,2001.采纳哦
随着交通技术不断发展,新兴交通工具在速度和安全性上表现愈来愈成熟完善,构成了对航空公司运输业的巨大挑战。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航空公司的论文 范文 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航空公司的论文范文篇1 浅论航空公司的服务质量控制 [摘要]航空公司提供的是运输服务产品,这种无形的运输服务产品与普通的有形产品有着很大区别,在质量控制上也有不同的要求。 文章 从航空服务的质量特点、航空服务质量的关键接触点、如何进行航空服务质量控制三个方面进行论述。 [关键词]航空公司;航空服务;质量控制[DOI] 1 航空服务的质量特点 有形产品的大小、款式、功能等由企业事先设计好,其质量能够较明晰和客观地把握,在产品的各个环节进行标准化控制后就可以实现一个产品质量的不断提高。但服务质量与有形产品相比质量较难被顾客所评价,服务质量的构成包含相对复杂的诸多因素,具有明显的综合性特点。 首先,服务质量是一种主观质量,没有统一的评判标准。服务质量的好坏取决于接受服务者的体验和感受,而体验和感受是非常个体化的因素,不同的顾客在接受同样的服务时感受有差异,即使是同一顾客在不同的客观环境下受到情绪、心理等因素的影响,对服务的感受也不同。其次,服务质量的形成不只取决于提供服务的一方,还受顾客本身的影响。服务质量形成过程中,顾客的参与度高,影响力就大。最后,普通产品质量是结果质量,而服务质量是过程质量。服务质量是提供服务者与顾客之间互动的动态过程,即使一个服务提供的过程多数很好只有个别环节很糟糕,都不可能得到好的服务质量结果。 航空运输服务是复杂程度较高的服务,整个运输过程从安全到舒适,涉及的环节众多,对于参与服务的各个环节以及各环节上的人员要求各异,影响其质量的要素是贯穿航空运输企业的一系列相对独立又紧密相连的环节和人员。 2 航空服务质量的关键接触点 服务当中的接触点是影响服务质量的关键。航空业服务的接触点按照接触点的位移,分别有售票环节,地面地服环节和舱内环节。 营销接触点 营销的任务是找到顾客,让顾客来感受自己提供的服务。营销环节的接触点作为服务链条上第一个环节,对于整个服务产品的质量起到引领和开篇的作用。在传统销售形式下,航企不断改善购票环境增加便利性;增加售票网点增强覆盖率;提高旅客购票以及购票后退改签的便利性。售票人员方面,在工作人员的形象、态度、着装等这些能够影响顾客初步感受的方面进行持续的培训和改进。 随着电子商务的普及,顾客不直接接触到营销人员就可以完成购买行为。航企开辟的电子商务 渠道 的多寡,平台的适用性及网上订购后客票退改签等相关服务是否及时便利等影响到服务质量。这种变化使航空公司可以摆脱固定资产的大额投资,同时招聘人员和培训工作的重点也发生很大变化。随着新技术的创新和应用,营销接触点还将更多的转向后台服务,这个接触点越来越虚拟化了。 地面接触点 地面接触点是至关重要的一点,地面服务人员的意识行为将更多的影响服务产品的质量。尤其在航班不正常、服务产品本身已经出现了质量损失的情况下,提升地面服务质量可以起到两个作用,一是将这种质量损失降低到最低,二是利用地面服务弥补旅客损失,甚至超越旅客期望,起到升华服务产品质量的作用。但地面接触点的机场的安检、休息室,机场的餐食店等是航空公司选择的外包服务,属于无法自主选择的服务,这些虽然也直接影响到旅客的感受,却不是航空公司可以完全掌握的,航空公司只能通过加强协调,或者入股项目,甚至自己设置(例如贵宾休息室)等 措施 提高这些环节的服务水平。 客舱接触点 客舱服务与地面服务不同,它完全可由航企控制、提高。客舱服务包括硬件和软件方面,硬件指舱内各种娱乐、保障及餐饮等,软件则主要指乘务员提供的客舱服务。舱内服务对旅客的心理感受来讲,软件的作用大于硬件。一个素质高而亲切的乘务人员提供令旅客如沐春风的客舱服务,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抵消硬件设施的不足。但是如果客舱服务未获得旅客认可,甚至发生不愉快的体验,再好的硬件服务都无法抵消和补偿,必定影响旅客对于公司整体服务产品的感受。 3 如何进行航空服务质量控制 有效提高航空服务产品的质量,首先要根据服务质量是一系列服务过程的综合感受这个特点,进行过程控制,对过程中涉及的各种因素进行综合的控制,从而提升整体服务质量。 工作标准控制 首先,从工作内容上进行控制。要求服务人员准确、快速的解答旅客疑问,让他们及时获得所关心的信息。后续服务环节如机场值机的标准流程、机场各种登机引导和服务;特殊旅客的前期服务及至客舱内的服务逐条逐项都有设定的标准,标准的制定是直接明确的。其次,对工作场所的标准设置、服务人员的仪容着装等形式方面进行统一标准,严格控制。 服务人员素质引导 服务人员素质引导即对人员的控制。服务如果单纯依靠刻板的制度和标准,只能保证基本的质量,对服务质量的提升作用还很不够。下面从三个方面阐述服务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 (1)服务意识。 服务意识是服务的精神驱动,服务如果是被自觉自愿的意识所驱动,服务人员在工作中就会从自觉自愿去发现为旅客服务的点,延展为旅客服务的内容,从而提升服务的档次。提升服务意识,不能单纯依靠 教育 和灌输,要求公司在调配服务人员的同时应关注服务人员的素质和特性。例如,尽量挑选本性就热情乐观愿意帮助人的工作人员去从事服务工作而不是选择生来冷漠、内向木讷的人去从事直接面对旅客的工作。 (2)沟通方式。 沟通是服务工作的载体,沟通技巧对于保障沟通的成功大有帮助,沟通者的心理素质则至关重要。沟通技巧是服务人员面对不同的旅客,在各种复杂的环境下成功完成服务工作的一种能力。在航空服务链条的各项接触点上,突发事件及不正常事件时有发生,航班延误、取消,客舱内旅客的各种突发状况,应对这些需要服务人员有圆熟的沟通技巧,给旅客带来安心和愉快的体验,或者在不利的环境下控制住局面,使旅客保持正常的心态。沟通技巧的培养,一是加强业务和工作流程的训练,业务精通,流程顺畅会给旅客带来安心和信任,有利于问题的解决和服务的顺利完成。二是工作 经验 的培养,在工作中不断磨炼,见识各样的场面和旅客,在实践中提高各种场景下的沟通技巧。 沟通者的心理素质是确保服务能够达到优秀甚至卓越水平的关键因素。首先,要有强烈的责任心。其次,需要灵活应变的能力。再次,对事情要有超强的洞察力和判断力,进而形成控制局面的能力。最后,服务人员还需心胸宽广、具备较强抗压能力。这一点对于一线服务人员尤其重要,心胸宽广才能设身处地为旅客着想,急旅客之急、想旅客之想,才能在服务工作中有所创新,给予顾客超越期望的惊喜。 整体控制 服务工作对于航空公司来讲是整体的、全局性的工作,各公司千方百计提高服务水平,以期在市场竞争中获得优势,对于服务质量的控制必须是全局的、整体的控制。如果只是某个环节有提高,旅客在这个环节得到了很好的服务,但是在另外的环节又发生了不愉快的体验,而往往较差的体验给人的印象更深刻,完全冲淡甚至湮灭了之前环节得到的优秀服务的体验,这对公司的形象会产生不利影响。 整体控制首先包括对工作过程的完全控制,即服务链条上的每个环节的逐一控制,不放过任何一个关系到服务质量的点。其次是对于人员的控制,提高员工素质,提高服务意识。人员首先是指直接参与服务的人员,但不仅限于直接参与直接服务的人员,全员控制是保证企业能够输出优秀的产品的前提,每个员工的工作状态都会直接或者间接地影响客户的体验,提高全员素质才是提高本企业服务质量的根本举措。 企业 文化 企业文化是企业个性意识及内涵的总称,可将其划分在整体控制的范畴。利用企业文化值观认同的特点,营造良好的企业氛围,使服务外部顾客和服务内部员工成为自觉自愿的行动。一旦在企业内部形成这样的文化,企业输出的服务产品的总体质量将得到质的提升。 综上所述,对于航空公司而言,服务已经成为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重中之重,重视服务质量,进行整体控制,才能确保在越来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 参考文献: [1]郭国庆.服务营销管理[M].2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2]胡建宏,刘雪梅.管理学原理[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3. [3]赵娜,郑继超.我国政府职能转变中公共服务市场化问题管窥[J].中国市场,2015(46). [4]王俊.中医思想对 企业管理 学的启示[J].中国市场,2015(9). 航空公司的论文范文篇2 浅谈航空公司官网的设计方向 摘要:随着 网络技术 的迅速发展,当代企业纷纷建立自己的网站,本文从航空公司网站目标顾客的角度出发,分析了航空公司官网的设计方向。 关键词:航空公司官网设计 随着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当代企业纷纷建立自己的网站,公司官网应该怎么做,这是大有学问的。我们大多数人,平时都是被动式的接受信息,网站展示什么,就去关注什么。而现在的人越来越懒,坐在办公桌前随便点开几个页面,一般都是打发时间随便看看,只有带着目的才会去寻找并点击相关网站。 在这里要注意的是,先寻找,再点击。因为现在信息量太多,除了工作人员,没有人会去专门记忆和输入想要寻找的网站名称,往往都是在需要的时候去百度或者谷歌查询,然后点击进入企业官网,比如:找LV网站,绝对不会傻乎乎的输入LOUIS VUITTON这个复杂的单词。如果浏览者非常感兴趣也会将网站存入 收藏 夹。 对于航空公司,进入其官网的人,一定是带着强烈出行或查询愿望的人,这就类似人们去美凯龙一定是准备买家具做装修一样,不会是来随便逛逛。为此我带着强烈的好奇心,浏览了主要运营国内航线的美国西南航空,运营国际航线的新加坡航空、维珍航空、阿联酋航空,网络枢纽型的美国联合航空、澳洲航空、法国航空、瑞士航空、汉莎航空、日本航空、大韩航空,以及国内的国航、南航、东航、海航和吉祥航空。为了深入比较,我还浏览了UPS、澳大利亚国家航运公司(ANL)、百达翡丽、卡地亚、宝缇嘉和万宝龙等官网。对比之后,发现航空公司官网有其鲜明的特点。 ①枢纽网络型及主要运营国际航线的航空公司,如汉莎、澳洲航空、新加坡航空,官网首页设计简洁明快,一般只突出3大类内容,即:航班票务服务、促销信息、网上值机,网页在一屏左右,操作简便;横向菜单设计合理,最大限度提供旅客需要的信息。 ②以国内为主的航空公司,如美西南航空,官网首页内容详细,本土化,信息量大,符合本地浏览习惯,一般可下拉几个屏幕,对于折扣促销信息大幅宣传推广。 ③亚洲公司如日本航空、大韩航空,注重区分不同语种,往往首页是选择语言种类,需要点击进入正常菜单;而欧美公司要么以域名区分语种,要么进入首页后选择语言种类;货运航空网站以宣传和提供解决方案为主。 ④国内东航、南航官网以信息量多为主导;国航、海航官网风格已倾向于欧美,但首页 广告 并非宣传自身品牌或特色,以促销或宣传营销产品为主导。 ⑤国际奢侈品官网以唯美经典的品牌宣传为主,并不突出具体产品,与航空服务有较大区别。 那么,这些特点是否符合用户的浏览喜好呢,这需要从用户上网习惯和浏览网页习惯两方面研究。 用户上网习惯。经过分析发现,大部分时候用户并非在阅读屏幕上的内容,而是在扫视,用户习惯扫视和快速寻找页面上一些能够引导他理解内容的关键点;同时用户通常缺乏耐心。当一个页面不能满足用户的期望时,离开就在所难免。企业希望通过添加相关内容来丰富页面和留住用户往往效果不佳甚至适得其反。 一屏页面上承载的信息越多,认知的负担就会越重,就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去处理信息,如果这些信息中还有些不是用户期望的,那就还要花额外的精力将这些多于信息从注意力中剥离,用户离开并寻找其他替代品的可能性就越大;此外用户并不做最佳选择。用户并不是在搜寻找到最佳选项的最快途径,他们也并非用线性的方式来阅读屏幕上的内容(有顺序地从一个模块到另一个模块)。 当用户找到第一个合理的选项,或者一旦找到了可能的目标内容,立即点击的可能性会非常大。其实,用户是在寻找能让他们觉得够用或者合适的内容,而非寻找最佳的选择,理由也很直观,让用户自己去做最佳选择需要花费不少时间和精力,那已经在考验用户的耐心了(选择即成本)。 用户浏览习惯。通过对浏览习惯的研究,发现人们对说明性网页的浏览是按照传统阅读方式进行的;而对电子商务网页的浏览是以F型为主要模式,用户并不会浏览页面上的所有内容(F形之外的大片空白区),而是将最重要的信息放在头两段(F热区中的两个横向热区)。所以企业在设计后续的内容时,可以将关键词和信息放在段首,使用户在左侧纵向浏览时能更容易关注到;对于搜索类网页的浏览,则主要集中在前5条信息上。 总结 了航空公司特点,研究了用户习惯,认真思考这个官网是否有什么可以改进的地方呢?如果将浏览航空公司官网旅客所关注的、航空公司希望旅客知道的、企业自身定位及品牌塑造等内容,按用户浏览习惯进行对比之后我们可以发现,最能够让旅客一目了然,快速寻找并点击进入所需内容的航空公司官网应该是阿联酋航空。 其首页基本以F型布局,分为三大区域:品牌展示、服务选择和信息提供(特价、特色、新鲜),特别是服务选择中提供了“搜索及预定航班”“寻找酒店及租车”“管理已有预定”“网上预办登机手续”“查询航班状态”“查看您所乘航班的服务与设施”6大内容,同时还有十几种备选语言,基本覆盖了全球旅客所需,而且只需最多3次点击就能进入目标。 相对来说,国内航空公司的网站就略为不足,虽然已经取消了长长的下拉条,但庞大的信息量、繁复的选项、缺少照片的界面,需要旅客探索一般的寻找研究,大概能够吸引住的高端客户是少而又少了。鉴于阿联酋航空官网已经与科学分析后的用户上网及浏览习惯高度吻合,故无必要重新研究官网设计方向,建议国内航空公司官网设计向阿联酋航空靠拢,根据自身特色开发相应模块,如果因为后台支撑或管控模式等能力建设不足,可分批渐次开发相应功能,但路线须明确。 当然,各个企业管理模式不同,或许有些航空公司的官网归属好几个部门共管,但作为最为开放和敏感的服务型企业,无论如何都应该把旅客放在首位,为他们提供超乎想像的便利,官网也该如此。 参考文献: [1]贺冬梅.浅谈网站设计的风格色彩与美化[J].中国科技信息.2008(06). [2]魏业华.论信息资源合理布局――原则、标准与评价[J].图书情报知识.1992(04). [3]李启色.网络课程中网页的视觉设计研究[J].电化教育研究.2004(07). 航空公司的论文范文篇3 浅谈航空公司品牌战略与发展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尤其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企业间的竞争逐渐增大,而竞争的焦点在于服务,最具发展潜力的也是服务,可以说随着时代的发展与社会的进步,服务行业将作为最具发展空间的行业不断壮大起来。航空运输业作为提供服务产品的行业,具有重要的发展能力。本文在此背景下提出了航空公司品牌战略与发展,通过对品牌内涵及功能进行分析,具体讨论了航空公司的品牌发展战略,以有效推动航空公司的深入持续发展。 关键词:航空公司 品牌 战略 发展 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与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航空运输已经成为人们出行的重要方式,因此航空运输也具有强大的发展空间。另外,随着国际间交流的增多,国际往来也逐渐频繁,航空运输的便捷性、舒适性优势更加明显的显现出来。航空运输也主要提供服务产品,如果没有自己的品牌及有效的品牌发展思路与战略,其服务便不能创造良好的品牌效应,便不能体现出好的服务品质。只有不断研究航空公司的发展战略,提升航空公司的品牌战略意识,才能有效突出企业的认知价值与顾客忠诚度,推动航空公司实现深入持续发展。 一、品牌解析 1、品牌内涵 品牌包括产品及服务的名称、声誉、上表、价格、历史、符号等,美国 市场营销 协会提出品牌是一种标记、术语、设计、名称,或者是这些元素的组合,其主要目的在于通过这些元素或者组合来辨认某个或者某群销售者的产品及其服务,并将之与其竞争对手的产品或者服务进行区别[1]。品牌是一种综合性的概念,包括品牌的名称、商标及标志等,从本质上分析,品牌主要代表了厂商对销售给顾客的产品的服务、特征等的承诺。通常好的品牌就是好的产品质量的保证。 2、品牌功能 良好的品牌对树立企业的形象,推动企业的发展,提升顾客忠诚度具有重要的作用,另外还能提高消费者购买力,以扩大市场份额,保证产品的长期性与有效性。同时品牌还能推动产品的有效组合,以降低产品的价格弹性。品牌还为消费者提供了方便,消费者可以根据品牌寻找相应的制造者或者服务。 品牌是企业的无形资产,通常品牌的资产越高,则消费者对品牌的忠诚度、产品的定价优势等也越明显,企业的竞争优势越强。 二、航空公司品牌战略 航空公司品牌战略主要通过其服务内容与服务特色体现出来,航空公司与其他以产品为主的实体公司有明显的不同,航空公司应该更多的关注对客户的服务质量与服务范畴,强调使消费者感受到一种尊贵的体验并使客户感受到航空公司本身给客户带来的利益以及为客户着想的出发点。因此航空公司应重点完善自身的经营与管理理念,重视客户忠诚度的培养,通过强调“顾客即上帝”的管理理念,突出公司内部人力资源的开发,强调其服务资源的多样化配置,推动公司内部多种服务资源的相关性利用,以在客户群中形成自身特有的品牌优势,比如优质的服务、良好的态度、尊贵的感受、丰富的资源等,以推动航空公司的持续发展。 事实上,航空公司的品牌建设很大程度上是由自身内在因素决定的,比如公司内部资源的有效配置、合理的组织架构、充分的战略规划、企业内部文化等。航空公司的品牌建设是一个相对持续的过程,而且随着战略的不断发展,品牌元素的组合也集中体现在公司的发展过程中,并不断成为公司的品牌形象。 三、航空公司品牌战略分析 航空公司品牌战略应重点突出服务的卓越品牌、优质品牌,同时重点发展公司的潜伏品牌与未知品牌。其中卓越品牌主要要求公司更多的参与社会公益活动以提升公司声誉、不断设计并开发出以人为本的服务产品,同时引进先进的技术与设施,强化服务的延伸性,重视内部营销和客户的利益,加强营销沟通[2]。优质品牌主要表现为产品的差异化体现与人员、销售渠道、形象的差异化体现等几方面,以突出企业的形象。潜伏品牌及未知品牌主要是针对品牌发展的条件,来适当的参加相关活动,重视产品及服务的连贯性发展,强化公司服务特色,重视市场细分与媒体宣传,扩大融资渠道,加强内部管理,以构建有效组织机构及内部文化氛围,推动企业的发展。 航空公司的品牌战略发展主要包括如下几方面内容: 首先,经营管理者个人能力。经营管理者的能力包括管理能力、财务能力、竞争能力、技术应用能力、航空安全与保障能力等,通过对这些能力的掌握,以提升公司产品质量与信誉、提升客户满意度与忠诚度、扩大市场份额、实现公司安全有效运行。 其次,客户的基本需求。包括客户的利益、客户的服务以及展现客户的尊贵等几方面内容,其中客户的利益即最大限度的满足客户的基本需求,提升客户的满意度,航空公司应从自身经营出发,开发客户价值链条,体现客户的利益期待;客户服务主要是通过航空公司的服务来保证客户的需求,强调服务的人性化与人文化;客户的尊贵性主要是通过航空公司的服务来展现的,通过人性化的服务内容与服务形式来彰显客户的尊贵,从而提升公司的知名度与口碑。 最后,企业的文化资源。航空公司品牌战略来源于企业内部文化,企业内部文化资源涉及到企业的文化标识和员工的价值取向等几方面内容,其中企业内部的文化标识是企业文化的一种浓缩表现,展现的是企业的文化价值取向,突出的展现了企业存在的价值及其对社会公众的承诺,这种内在文化资源更多的表现在企业对客户及员工的关爱方面。另外员工的价值取向,主要体现在员工的存在价值及传递价值两方面,其中存在价值表现为员工在企业工作中能够感受到自身的价值以及自身对企业和社会的价值,以有效提高员工的忠诚度与责任感;传递价值主要是员工将自身的价值传递给客户及与企业未来发展相关的关联方,以有效提升企业品牌,推动企业品牌战略的建设。 四、结论 综上所述,航空公司的品牌建设是其持续健康发展的标志,是公司实现营销管理与战略管理的总目标,同时也是公司内部资源有效应对外部市场竞争、提升市场份额的有效促进作用。航空公司品牌战略的构建与发展需要从内外部环境与资源出发,强化内部及外部的营销沟通,传递出顾客对航空公司的有效信赖,并重视顾客自身的利益。因此在航空公司品牌推广的过程中,需要深入发挥品牌文化与理念的作用,推动品牌的深入建设与品牌的保护。 参考文献: [1]赵剑凌,杜肖磊.南方航空公司品牌战略分析[J].中国民航学院学报,2004;22 [2]刘晓晓.厦门航空品牌战略研究[J].空运商务,2012;17 猜你喜欢: 1. 航空公司有关论文优秀范文 2. 关于航空公司的论文范文 3. 航空公司相关论文范文 4. 有关航空公司论文 5. 航空公司相关论文例文 6. 关于航空公司的优秀论文参考
随着国际民航事业的发展,我国民航事业也在稳步扩大和飞速的提升,航空公司所起的作用日益重要。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航空公司有关论文优秀 范文 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试谈我国低成本航空公司发展模式
摘要:本文以美国西南航空公司和国内的春秋航空为例,通过分析其竞争战略、成本结构和经营决策要素,说明低成本航空公司经营成功的 经验 ,结合发展低成本航空公司的瓶颈进行分析,指出发展中国特色的低成本航空市场和增强国内民航业整体竞争力的发展之路。
关键词:低成本航空公司;差异;成本结构;经营决策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伴随中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中国民航业保持了两位数平均增长率,堪称世界民航发展史上的奇迹。随着国家宏观政策环境的变化、民航业产业结构调整以及区域经济的迅速发展,春秋航空、吉祥航空、祥鹏航空、乌鲁木齐航空等一批民营航空应运而生。
目前,全球共有170余家低成本航空公司,占据全球航空市场28%的市场份额,在北美和欧洲的占比更是分别高达30%和40%[1]。作为国内低成本航空发展的典范,春秋航空的发展模式一直受到业界的严密关注,春秋航空2015中报披露其净利润亿,同比增长[2]。笔者将结合国内外低成本航空发展的概况就我国低成本航空的发展模式作初浅探讨。
一、国外低成本航空公司的发展
低成本航空公司(LowCostAirline)是二十世纪七十年代随着航空管制的放松,在美国起源的一种新类型航空公司,这类公司采用降低成本为核心的经营发展模式,以低票价吸引旅客,目标市场定位是为普通大众提供廉价、快捷、安全的航空运输服务,所以这类公司又被成为廉价航空公司。
低成本航空公司在国外的主要发展历程可以概括为:七十年代在美国起源,八、九十年代被欧洲接受,二十一世纪初在亚洲和大洋洲盛行,继而在全球遍地开花。
1971年建立的美国西南航空公司(SouthwestAirlines),被业界称之为低成本航空公司的“鼻祖”,公司坚持“快乐和家庭化”的服务理念和战略,倡导“员工利益第一”,得益于员工的高效率工作、相对行业较低的人力成本以及在飞行途中给乘客创造轻松愉快环境的服务方式,美国西南航空公司实现连续36年盈利,成为世界民航企业经营管理的一个标杆。继西南航空之后,欧洲大陆相继出现了一批低成本航空公司,主要包括瑞安航空公司(Ryanair)、便捷航空公司(Easyjet)和柏林航空公司(AirBerlin)等。总部设在爱尔兰的瑞安航空公司成立于1985年,是目前欧洲最大的低成本航空公司,拥有209条廉价航线,逐步发展成世界上最赚钱的航空公司。
便捷航空公司是仅次于瑞安航空公司的欧洲第二大低成本航空公司,便捷航空公司90%以上的机票通过互联网和电话中心销售,在153条欧洲城市对间的航线上为旅客服务。柏林航空是欧洲第三大低成本航空公司,以密集的航线网络和提供高性价比的服务吸引商务出行乘客和观光旅游乘客。
21世纪初,在亚洲和大洋洲地区涌现一大批低成本航空公司,主要包括亚洲航空(AirAsia)、老虎航空(TigerAirways)、宿雾太平洋航空(CebuPacific)、捷星航空(JetstarAustralia)、维珍蓝航空(VirginBlue)等。总部位于马来西亚的亚洲航空成立于2001年,通过低廉的机票价格、优质的服务、高标准的安全飞行保障在东南亚创立的自己的品牌,航线网络已覆盖所有东盟国家,中国、印度和孟加拉国能122个航点,在中国的南方开通了包括香港、澳门、深圳、广州、海口、桂林以及杭州在内的多条航线,最近荣获了由全球航空运输研究专业监测咨询机构――英国SkytraxResearch公司颁发的2009年度“世界最佳低成本航空公司”奖项。
2004年成立的捷星航空是澳洲航空旗下的一家廉价航空公司,总部位于澳大利亚的墨尔本,该公司通过战略投资成立了位于新加坡的捷星亚洲航空公司和位于越南的捷星太平洋航空公司,主要面向亚太地区、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等国家和地区的市场[3]。
二、低成本航空公司与传统航空公司的差异
传统航空公司为客户提供选择自由度较大的各类服务,提供诸如贵宾通道、专业餐饮、空中休闲活动、移动通讯等多种“奢侈”服务,一般都拥有自己的机票代理机构、销售网点、公司网站和呼叫中心。而低成本航空公司以低成本策略为特征,采用简单的商务模式控制营运成本,不提供奢华型服务,其发展受到市场需求、信息技术及航空管制与反垄断制度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因而低成本航空公司在各国的发展模式不尽相同。
纵观各国低成本航空公司的发展模式,可以发现低成本航空公司和传统航空公司在航线开辟、机场选择、售票方式、机型选择、配套服务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低成本航空不约而同地选用低成本策略以使票价降到一个较低水平仍能保持一定的盈利水平。
下表揭示低成本航空公司和传统航空公司间的差异
低成本航空公司 传统航空公司
航线网络结构 点对点或离散型结构 中枢辐射结构
使用机场 二类或支线机场 枢纽机场
销售模式 电话和网络订票 代理商、营业部、网络和电话
机型选择 单一机型 多种机型
舱位等级 单一舱位 两种或三种舱位
配套服务 非奢侈服务或收费服务 全方位服务
市场定位 大众消费群体 高端消费群体、大众消费群体
三、国外低成本航空发展的成功模式
低成本航空公司通常采用非传统的方式实施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企业运行模式,最大限度地削减可避免的运行成本和管理费用,控制较低的成本结构使得其在票价竞争上获得一定优势,并不断通过超低票价的销售策略刺激市场中的潜在需求。通常,航空公司成本结构分为系统成本、飞行成本和地面服务成本三部分。
国外低成本航空公司中运营模式比较成功的包括:美国西南航空公司(SWA)和捷蓝航空公司(JetBlue);欧洲瑞安航空公司(Ryanair)和轻松喷气航空公司(EasyJet);亚洲航空(AirAsia)等,笔者以美国西南航空公司为例研究国外低成本航空公司运营的成功模式。 美国西南航空公司通过实施有效的成本控制和积极的价格竞争策略来构建和谐的战略发展体系,可以将其在激烈的航空市场竞争中所表现出来的经营决策特质归纳如下:
1.全部选用单一B737机型
选用单一机型有利于实施批量采购,降低飞机的原始成本来减少飞机的折旧成本;采用单一机型降低飞行员和维修人员的培训成本,提高飞行员和飞机维修的质量;单一机型有利于降低飞机零部件的储存成本。
2.提高飞机的使用率
不设商务舱,改进舱位布局,提高飞机的空间使用率;实施精益管理,增加航班密度,提高飞机的日使用率。
3.飞行点到点中短途国内航线
由于B737机型受巡航高度、速度、结构等因素制约,不适合飞长航线,但其在中短程航线飞行中性能优越,飞机油耗低,经济性好。
4.使用二级机场
选用较小的或离城市较远、繁忙程度相对较低的机场运行,二级机场通常费用较便宜且进出境客运大楼布局简洁。
5.保持精简的人机比
通过控制机队规模、机型,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规范管理流程,保持精简的人机比。
6.限量餐食供应
基本不提供餐饮服务,一方面降低运营成本,另一方面由于机上卫生干净带来的清洁时间减少,有利于飞机的快速过站,实现可靠的离港率。
7.采用直销模式
通过电话和网站订票,以信用卡方式支付,不提供免费上门送票服务,不通过旅行社和代理机构售票,减少中间环节费用支出。
四、春秋航空的发展之路
春秋航空有限公司由春秋旅行社创办,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2005年7月开飞,经营国内(含港澳)、上海或其他指定地区始发至周边国家的航空客、货运输业务和航空相关业务,是首个由中国民营资本独资经营的低成本航空公司。2015年上半年,春秋航空平均票价元/客公里,上座率93%,成为国内民航最高客座率的航空公司,实现连续10年盈利的骄人成绩。
中国是一个发展迅速的发展中大国,在 政策法规 、经济状况、运行环境、社会因素和科学技术水平方面有别于欧美和 其它 亚洲国家,因此完全照抄照搬国外低成本航空的 商业模式 ,注定会以失败告终。春秋航空公司汲取国外低成本航空公司发展的成功经验,创新服务和产品,发挥自身优势,开辟了一条有中国特色的低成本发展之路。
春秋航空的发展与国外低成本航空公司的类似之处:
1.全部选用单一A320机型,节省运行成本。
2.提高了飞机的利用率,每架飞机日飞行时间达到11小时左右;
3.飞行点到点中短途国内航线,最大限度发挥飞机的性能优势和油耗优势;
4.采用网上直销模式,节省销售成本;
5.控制精简的人机比,春秋航空的人机比将为60:1左右;
6.机上限量餐食供应,降低运营成本,利于快速过站;
7.使用二线机场,降低飞行和地面成本。
由于发展环境的不同,春秋航空实施了一系列有自身特色的低成本发展策略:
1.免费行李额
春秋航空的最高免费行李额为15公斤,而国内其他航空公司最低免费额为20公斤,降低飞机的载重依次来减少飞机的耗油量;
2.机上商品销售
机上仅向每位旅客免费提供1瓶300毫升的矿泉水,不提供免费餐食,备有付费的食品和饮料,在飞机上出售一些特色商品、飞机模型、丝巾等,为公司增加收入;
3.机票销售
春秋航空不进入中国民航售票系统售票,可到春秋旅行社网点或登录春秋航空的官方网站订票。
4.机舱改造
飞机没有设置头等舱和商务舱而只有180座经济舱,大量单一舱位的设置增加了客运量;
5.延误处理
不管是由于天气原因还是航空公司的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延误,春秋航空都不向旅客免费提供餐食。
五、中国低成本航空发展的瓶颈与前景
近年来,国家对民营投资主体投资组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市场准入有所放松,民航业的大门逐渐向民营资本开启。但由于我国民营航空目前处于寡头垄断的竞争结构之中,民营航空的生存环境依然堪忧:
1.森严的市场准入和政策壁垒
民营航空遭遇的发展瓶颈不得不让人深思,一方面,《国内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试行)》、“非公经济36条”和2014年初发布的《民航局关于促进低成本航空发展的指导意见》等宏观政策都鼓励民营资本投资民用航空业,但在航线审批、空中交通管制、航空燃油等配套 措施 未跟上;另一方面,低成本航空在飞机引进、飞行员流动等方面受到诸多限制。
2.严重的寡头垄断格局
国航、南航、东航三大航空集团占据了国内绝大部分的市场份额,三大航为了维护垄断格局以赢得高额垄断利润,不惜扼杀新兴的低成本航空企业,三大航按照他们的意愿促成民航当局和国家行政机关出台飞行员流动、机票价格制定等方面的交易规则,实现寡头垄断的局面。
3.扩展资金短缺
作为低成本航空投资主体的民营资本自身资金有限和融资 渠道 不畅造成低成本航空发展资金短缺,机队扩展速度缓慢,难以在短时期内形成规模效益,因而无法在市场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
要彻底打破国有航空公司主导的民用航空市场沉闷局面,真正帮助低成本航空公司突破发展瓶颈,笔者认为管理当局和航空公司自身应在以下方面有所作为:
1.政府主管部门尤其是民航当局应当及早制定低成本航空发展的法规和政策,切实出台一系列鼓励、支持低成本航空发展的配套措施,在飞机的自主引进、飞行员的合理流动、空中交通管制、航线的选择等方面有条件、有步骤地向低成本航空公司开放,降低购机和航材的关税,使低成本航空能够发挥在成本控制等方面的长处。
2.逐步开放大城市附近的二、三类机场,学习新加坡、吉隆坡等民航当局为低成本航空发展提供的便捷条件,在大机场附近建立低成本候机楼或在军民合用机场新建低成本候机楼。
3.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投资和融资模式,处理好低成本航空公司和国有航空公司的竞争与合作,在民航业内建立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利用国有经济在民航业中的主体地位和控股优势,保证低成本航空在正确的发展方向上健康发展。
4.低成本航空公司加强内部建设,通过员工持股和参与,创造了一种“家庭企业”的氛围和 文化 ,培养员工对企业的归属感和认同感,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航空服务产品的质量和工作效率。
5.深度挖掘“差异化”服务方式,在市场开发、机上服务和机票销售等方面制定差异化战略,利用国家政策补助开辟边远地区的支线航空,开发有利于增加公司收入的机上服务模式,充分利用现代高科技降低机票销售费用。
6.行业主管部门尽早 总结 和评估广州白云机场、上海浦东机场航班时刻改革方案实施成果,建立航班时刻分配长效改革机制,深入推进国内航班时刻分配模式改革。
低成本航空公司是国内航空业的新生事物,尽管其发展面临诸多不利因素,但已搭上国内民航业迅速发展的列车,低成本航空公司发展所需的管制条件正逐步放松,加上国内巨大的市场拓展空间,低成本航空在国内的发展前景必将十分广阔。
参考文献:
[1]赵巍.低成本航空公司的双核战略模式[J]空运商务,2014(7):26-32.
[2]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半年度 报告 摘要,P1-2.
[3]彭君文军.国外低成本航空公司给我们的思考[J]改革与管理,2010(7):173-177.
[4]李莉.国际低成本航空公司成功模式对我国的启示[J].空运商务,2010(15):44-48.
浅谈我国航空公司竞争优势评价与分析
摘要:在航空公司竞争优势内涵界定基础上,构建出航空公司竞争优势评价指标体系,采用高级统计学中的主成分分析 方法 ,对国内外航空公司竞争优势进行评价分析,从而根据航空公司竞争优势各维度重要性程度,提出合理化建议。结果表明,航空公司竞争优势的提升的核心关注点是,提升服务质量和客户满意度,提升营销管理和运营管理水平,增强资金应用能力,提高资产获利水平。
关键词:航空公司;竞争优势;主成分分析;评价指标
一、引言
“十二五”期间,在“民航强国”战略支持下,我国航空运输业迈入黄金发展期。2011-2014年,我国民航旅客运输量从亿人大幅增长至亿人,年均复合增长率超过10%。当前,中国民航的总周转量已居全球第二,仅次于美国,但是,同欧美发达国家的航空巨头相比,我国航空公司市场竞争力不强,航班正常率不高,顾客满意度较低,国际航空运输市场份额普遍偏低。近年来,全球一体化进程不断深入,高铁发展和航权开放对航空市场冲击加剧。在愈发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中,我国航空公司面临着改善经营管理,提升竞争优势的关键问题。
二、文献综述
(一)航空公司竞争优势界定
关于企业竞争优势的概念,迈克尔・波特(1985)中指出,竞争优势有两种基本形式,即成本领先和差异化;戴维・贝赞可(DavBesanko)(1999)认为,当公司的表现超出该行业平均水平,就说它获得了竞争优势;乔.皮尔斯()(1998)指出,竞争优势是指能使一个公司在行业中抓住机遇、克服困难,从而能长期获取超额利润的能力、资源、关系以及决策。然而,就航空公司竞争优势内涵而言,当前学术界对其并未有确切的界定。
本文认为,航空公司作为航空器运营的特殊企业,既有作为企业的一般性,又有特殊服务行业的特性。例如,航空公司具有一般服务性企业的基本特征,它需要依法经营,照章纳税,自负盈亏,也要积极参与市场竞争,不断改善经营管理、加强产品创新和优化航班服务才能赢得市场并获得利润。同时,航空公司与一般服务性企业的不同主要体现在其独特的经济特征(规模经济+范围经济+网络经济)以及独特的安全、完整性、多样性等产品特征。
在“竞争优势”和“卓越绩效”互为充分必要条件的假设前提下,参考“属+种差”的定义方法,同时出于“可衡量”的目的,认为航空公司竞争优势可以界定为:航空公司在一定的竞争市场中,获得的相对于竞争对手所拥有的优越条件和地位,其结果表征于获得高于行业平均获利水平或者高于竞争对手获利水平的持续性。
(二)我国航空公司竞争优势研究综述
阮和兴,宋小芬(2005)提出采用差异化竞争策略可以构建我国航空公司的竞争优势,并提出了实施目标市场、形象、产品差异化策略、参与竞争的具体策略。吴桐水和褚衍昌(2006)对航空公司营销成本进行了分析研究,提出通过代码共享、电子客票、品牌战略、常旅客计划等手段来控制公司的营销成本,进而获得竞争优势;曹美芸(2010)对高铁时代基于顾客价值的航空公司竞争优势进行了分析,并对上海春秋航空公司进行了实证研究。但是,现有的针对我国航空公司竞争优势的研究主要侧重于航空公司竞争优势的某一方面的定性研究,对我国航空公司竞争优势地位进行系统定量评价和分析方面的论述非常缺乏。
三、评价方法
主成分分析法(Principal Component Analysis)是利用降维的思想,将选取的多个变量通过线性变换的方式选出几个较少重要变量的一种多元统计分析方法。主成分分析的一个重要的特征就是减少数据集的维数,同时保持数据集对方差最大的贡献率。航空公司竞争优势的形成是航空公司环境、战略、资源、能力、内部运营相互关联、共同作用的复杂过程。但是,不同的因素对航空公司竞争优势的影响程度是不同的,哪些因素才是影响航空公司竞争优势的关键因素?利用主成分分析,可以通过降维技术把多个变量化为少数几个主成分,进而找到影响我国航空公司竞争优势的关键因素,进而指导我国航空公司竞争优势实践。
四、变量选取及数据来源
(一)评价体系
作为一种持续的市场表现,航空公司竞争优势评价至少要包括结构性指标(企业规模、业务规模)、盈利性指标(盈利能力)、发展性指标(成长能力)等基本维度指标。同时,航空公司属于典型的资本、技术密集型服务行业,其融资能力是获取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的重要保障,优势评价应该包括负债能力指标。此外,作为典型的现代服务业,必须对其服务能力进行定量化测度和关注。综合分析, 文章 构建出包括7个维度一级指标,23项二级指标的综合评价指标体系。
具体而言:企业规模维度包括可用客公里、资产总额、收入总额、员工数量、机队规模5个指标,运营效率维度包括客座率、平均载运率、人机比、飞机日利用率、总资产周转次数5个指标,业务规模维度包括货邮运输量、旅客运输量、人均旅客运输量等3个指标,服务能力维度包括SKYTRAX服务评级、航班正点率2个指标,盈利水平维度包括人均收入、人均利润、总资产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成本费用利润率等5个指标,负债能力包括流动比率和资产负债率2个指标,此外用近三年主营收入复合增长率指标衡量成长能力维度。
(二)数据来源
出于评价目的及相关指标数据可获性,选择5家国内外上市航空公司作为评价样本。分别是:中国国航、东方航空、南方航空、国泰航空和汉莎集团。样本数据来自年各航空上市公司对外公布的2013年年报和国家民航局公布的2013年运营数据,个别数据经过作者整理而得。数据分析主要使用软件。
五、评价结果分析
(一)主成分分析结果
主成分的确立一般根据各主成分的累计贡献率而定,一般情况下,主成分的累计贡献率要达到85%以上。方差分析可知,提取3个主成分,可满足覆盖原有变量全部信息的要求,所以采用三个新变量来代替原来的23个变量。结合指标的实际意义,可以将F1命名为“内部运营和服务”公因子,F2命名为“航空公司的规模”公因子,F3命名为“净资产收益水平”因子。由于公因子F1对全部原始指标的方差贡献率高达,因此该公因子是提升航空公司综合竞争优势时需要优先考虑的方面。其次,公因子F2对全部原始指标的方差贡献率也高达,因此该公因子是航空公司竞争优势获取的重要考虑方面。 (二)各公司主成分得分
用主成分载荷矩阵中的数据除以主成分相对应的特征值开平方根便得到三个主成分中每个指标所对应的系数。将得到的特征向量与标准化后的数据相乘,然后就可以得出每个主成分表达式:F1、F2、F3。
F1=
F2、F3表达式参照上表同理可得。进一步,以每个主成分所对应的特征值占所提取主成分总的特征值之和的比例作为权重计算主成分综合得分。
(三)评价结果分析
1.综合竞争优势分析。国泰航空和中国国航综合得分排名靠前,处于整个航空公司领域的第一层次。同时,国内各航空公司差异较大,其中国航表现较好,东航表现较差,且国内航空公司都与香港国泰航空有一定差距。
主成分分析。从F1得分来看,得分位居榜首的是国泰航空,其次是国航、南航、汉莎,东方航空排名靠后。由于第一主成分的影响最大,因此我国航空公司要增强竞争优势,尤其需要对第一主成分较高荷载的因素进行分析管理。
3.其他主成分分析。F2主成分得分国航和汉莎航空居前,东航和国泰航空靠后。这一主成分上反映出航空竞争优势的培养和获得还需要关注资产收入规模和运力规模的扩大,以获取较大市场份额。F3主成分说明规模优势较弱的航空公司还可以通过提升净资产收益水平抵御市场领先者带来的竞争压力。
六、结论与启示
航空公司竞争优势各维度重要性不同,各层面影响因素的重要性程度也是不同的,有的需要重点关注,有的只需要一般关注。航空公司竞争优势的提升需要抓住主要影响因素,有针对性的实施改进。根据以上分析,需要重点关注的有三个方面:提高服务能力,提升服务质量和客户满意度;提升营销管理和运营管理水平,提高客座率、平均运载率、飞机日利用率;增强整体资金应用能力,提高资产获利水平。需要一般关注的有两个方面:一是利用合理的资本结构,实现运载能力和资产规模的扩大;二是降低运营成本和费用,构建价格竞争优势。
参考文献:
[1]迈克尔・波特.竞争优势[M].北京:华夏出版社,2005.
[2]阮和兴,宋小芬.以差异化竞争策略构筑我国航空公司的竞争优势[J].江苏商论,2005(03):71-73.
[3]伊楠,霍国庆.我国航空公司核心竞争力研究[J].管理现代化,2007(6):21-23.
[4]吴桐水,褚衍昌.航空公司营销成本分析研究[J].工业技术经济,2006(07).
[5]曹美芸.高铁时代基于顾客价值的航空公司竞争优势研究[D].东华大学,2011.
[6]帅家盛.航空公司通过服务营销如何取得竞争优势?[D].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01.
我想在(国际航空航天科学)找下这类的资料~然后结合你自己的知识点,肯定能写出来的
论文答辩通常会问到的问题有以下几类: 一是、你论文上的小标题中的某个最先在什么地方实行土地承包试点? 六是、法律适用包括哪些内容等等
法学论文答辩会流程及常见问题1 、自己为什么选择这个课题?2 、研究这个课题的意义和目的是什么?3 、全文的基本框架、基本结构是如何安排的?4 、全文的各部分之间逻辑关系如何?5 、在研究本课题的过程中,发现了那些不同见解?对这些不同的意见,自己是怎样逐步认识的?又是如何处理的?6 、论文虽未论及,但与其较密切相关的问题还有哪些?7 、还有哪些问题自己还没有搞清楚,在论文中论述得不够透彻?8 、写作论文时立论的主要依据是什么?答辩程序1. 自我介绍自我介绍作为答辩的开场白,包括姓名、学号、专业。介绍时要举止大方、态度从容、面带微笑,礼貌得体的介绍自己,争取给答辩小组一个良好的印象。好的开端就意味着成功了一半。2. 答辩人陈述收到成效的自我介绍只是这场答辩的开始,接下来的自我陈述才进入正轨。自述的主要内容归纳如下:( 1 )论文标题。向答辩小组报告论文的题目,标志着答辩的正式开始。( 2 )简要介绍课题背景、选择此课题的原因及课题现阶段的发展情况。( 3 )详细描述有关课题的具体内容,其中包括答辩人所持的观点看法、研究过程、实验数据、结果。( 4 )重点讲述答辩人在此课题中的研究模块、承担的具体工作、解决方案、研究结果。( 5 )侧重创新的部分。这部分要作为重中之重,这是答辩教师比较感兴趣的地方。( 6 )结论、价值和展望。对研究结果进行分析,得出结论;新成果的理论价值、实用价值和经济价值;展望本课题的发展前景。( 7 )自我评价。答辩人对自己的研究工作进行评价,要求客观,实事求是,态度谦虚。经过参加毕业设计与论文的撰写,专业水平上有哪些提高、取得了哪些进步,研究的局限性、不足之处、心得体会。3. 提问与答辩答辩教师的提问安排在答辩人自述之后,是答辩中相对灵活的环节,有问有答,是一个相互交流的过程。一般为 3 个问题,采用由浅入深的顺序提问,采取答辩人当场作答的方式。答辩教师提问的范围在论文所涉及的领域内,一般不会出现离题的情况。提问的重点放在论文的核心部分,通常会让答辩人对关键问题作详细、展开性论述,深入阐明。答辩教师也会让答辩人解释清楚自述中未讲明白的地方。论文中没有提到的漏洞,也是答辩小组经常会问到的部分。再有就是论文中明显的错误,这可能是由于答辩人比较紧张而导致口误,也可能是答辩人从未意识到,如果遇到这种状况,不要紧张,保持镇静,认真考虑后再回答。还有一种判断类的题目,即答辩教师故意以错误的观点提问,这就需要答辩人头脑始终保持清醒,精神高度集中,正确作答。仔细聆听答辩教师的问题,然后经过缜密的思考,组织好语言。回答问题时要求条理清晰、符合逻辑、完整全面、重点突出。如果没有听清楚问题,请答辩教师再重复一遍,态度诚恳,有礼貌。当有问题确实不会回答时,也不要着急,可以请答辩教师给予提示。答辩教师会对答辩人改变提问策略,采用启发式的引导式的问题,降低问题难度。出现可能有争议的观点,答辩人可以与答辩教师展开讨论,但要特别注意礼貌。答辩本身是非常严肃的事情,切不可与答辩教师争吵,辩论应以文明的方式进行。4. 总结上述程序一一完毕,代表答辩也即将结束。答辩人最后纵观答辩全过程,做总结陈述,包括两方面的总结:毕业设计和论文写作的体会;参加答辩的收获。答辩教师也会对答辩人的表现做出点评:成绩、不足、建议。5. 致谢感谢在毕业设计论文方面给予帮助的人们并且要礼貌地感谢答辩教师。答辩注意事项( 1 )克服紧张、不安、焦躁的情绪,自信自己一定可以顺利通过答辩。( 2 )注意自身修养,有礼有节。无论是听答辩教师提出问题,还是回答问题都要做到礼貌应对。( 3 )听明白题意,抓住问题的主旨,弄清答辩教师出题的目的和意图,充分理解问题的根本所在,再作答,以免答非所问的现象。( 4 )若对某一个问题确实没有搞清楚,要谦虚向教师请教。尽量争取教师的提示,巧妙应对。用积极的态度面对遇到的困难,努力思考做答,不应自暴自弃。( 5 )答辩时语速要快慢适中,不能过快或过慢。过快会让答辩小组成员难以听清楚,过慢会让答辩教师感觉答辩人对这个问题不熟悉。( 6 )对没有把握的观点和看法,不要在答辩中提及。( 7 )不论是自述,还是回答问题,都要注意掌握分寸。强调重点,略述枝节;研究深入的地方多讲,研究不够深入的地方最好避开不讲或少讲。( 8 )通常提问会依据先浅后深、先易后难的顺序。( 9 )答辩人的答题时间一般会限制在一定的时间内,除非答辩教师特别强调要求展开论述,都不必要展开过细。直接回答主要内容和中心思想,去掉旁枝细节,简单干脆,切中要害。答辩常见问题在答辩时,一般是几位相关专业的老师根据学生的设计实体和论文提出一些问题,同时听取学生个人阐述,以了解学生毕业设计的真实性和对设计的熟悉性;考察学生的应变能力和知识面的宽窄;听取学生对课题发展前景的认识。常见问题的分类如下:( 1 )辨别论文真伪,检查是否为答辩人独立撰写的问题;( 2 )测试答辩人掌握知识深度和广度的问题;( 3 )论文中没有叙述清楚,但对于本课题来讲尤为重要的问题;( 4 )关于论文中出现的错误观点的问题;( 5 )课题有关背景和发展现状的问题;( 6 )课题的前景和发展问题;( 7 )有关论文中独特的创造性观点的问题;( 8 )与课题相关的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的问题;( 9 )与课题相关的扩展性问题。
一般会对你论文里面讲到的进行提问,比如有个教授就问了我找的一份参考文献的相关知识。总的来说,中国现在这个不是特别严格,都能过,祝好运
浅谈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特点、成因及实务处理一、基本情况近年来,随着农民对土地的重视程度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国家土地法律政策的调整,土地价值提升,由此引发的农村土地纠纷案件已经成为法院审理的重点和难点案件之一。2004年至2007年5月,我院受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147件。其中2004年36件;2005年37件;2005年54件;2007年1-5月20件。类型有承包合同纠纷、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承包经营权确权纠纷、承包经营权出租、转让、互换纠纷、承包经营权分割纠纷等。二、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特点第一,土地承包纠纷案件数量增多。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农村经济的迅速发展,城市化速度的加快,农村人多地少的矛盾日趋突出,人均承包土地量急剧下降。与此同时,在中央鼓励农村经济发展的政策激励下,一系列政策法规的颁布实施促使土地的收益明显提高,经济利益进一步激发了农民对土地的渴望,农民对土地更加重视。随着土地价值的提升,土地承包、流转形式的多样性,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人、承包人与承包人、承包人与第三人、承包户家庭成员之间,因利益冲突,引发了大量的纠纷和矛盾。2004年以来,我院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受理数比原来有所增多。如果这些纠纷得不到有效解决,将加剧农村的社会矛盾,造成社会的不稳定和动荡,影响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第二,诉讼主体和法律关系日趋复杂。2004年以前的土地纠纷案件诉讼主体相对单一,主要是土地承包者和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及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其他人,2004年以来逐步扩大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承包户内部。法律关系从简单的侵权纠纷到确权纠纷到流转纠纷,部份案件既是合同纠纷又有侵权行为,承包使用方式从以土地承包为主的土地使用方式发展为承包、转包、转让、出租等多种形式并存的方式,主体的多元化和承包流转方式的多样性,必然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复杂性,增加了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难度。第三,土地承包不规范,责、权、利不明确。我国农村的现状是农民文化知识普遍不高,法律知识欠缺,法律宣传不到位,行政执法工作机制不健全,致使土地承包过程不够规范。据笔者调查,有些承包合同不要说四至界线,连承包地的地块名称都没有,有些虽然有四至界限,但四至界限不明确具体;有些同一地块有两个承包合同或者同一地块争议双方均无承包合同;有些争议双方的林权经营证书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登记的界限范围重复,致使持证双方纠纷不断;不少承包证上面积和实际面积不符;合同普遍存在责、权、利不明确等情况。第四,政策性强,立法滞后。自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土地承包到户后,土地承包纠纷就随着出现,但我国在土地承包方面的立法很滞后,直到1999年7月,因审判实践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法释[1999]15号),解决审判实践中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2003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土地承包法》)才颁布实施,2005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法释[2005]6号)。但直到现在,土地承包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也是调整发包人与承包人、承包人与第三人之间的矛盾,而对承包人(户)内部,则缺乏相应规范。在历经20余年的发展过程中,我国对土地承包纠纷的解决,走过了主要依靠政策调整,到以政策调整为主、法律调整为辅,再到政策调整与法律调整并重直到目前主要依靠法律调整的历程。由于土地承包纠纷案件政策性强,立法滞后,给审判人员审理该类案件增加难度。三、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成因第一,历史原因造成我国农村土地现状比较乱。建国以来,我国土地政策历经多次变化,一直处于一种多变的不稳定状态之中。短短的50余年,所有权方面,历经了农民土地所有制和土地集体所有制两个大的阶段,而对经营权,也是从严格限制到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逐步放开。建国伊始的土地改革运动,实现了中国农民梦寐以求的“耕者有其田”,从而确立了农民土地所有制。接下来是互助组运动,1953年开始初级合作社运动,农民的土地入股进行集体经营,1956年上升到高级合作社,剥夺了农民的土地所有权。随后在全国确立了人民公社制度。直到改革开放,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采取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制度,成为了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演变过程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实现了“集体公有,农户经营”。但是因为经营权范围的限制和“政农不分”的中国特色,实施过程中农民的自主经营权受到严重限制。第二,人地矛盾十分突出,土地效益大幅提升。大多数地方人均耕地原本就少,随着人口增多,加之城镇化、工业化的快速发展,基础建设需要征用大量土地,致使人地关系“雪上加霜”,再加上土地开垦不到位,从而导致人地矛盾十分突出。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国家和政府在逐步加大对农业的各项投资建设,涉及农村和农业的政策也逐渐向着农民利益倾斜,且农产品价格又不断上涨,因此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农村土地的增值成为必然,故纠纷的产生也就在所难免。这几年土地承包价格上涨十分明显,几年前一亩地承包价格是几十元甚至十几元、几元,现在涨到了每亩几百元,土地发包初期没有提出异议或进行荒地开发时没有提出异议,后来经开发土地状况变好或种植的农产品价格上涨,土地承包者获得了较大利益,享有土地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因利益驱动心理不平衡产生纠纷。新形势的变迁,农民对土地渴求的加强成了争执发生的现实诱因,土地效益的增加则成了土地纠纷案件增多的根本原因。第三,地方政府职能错位。在社会转型期,政府职能错位、行为失范的现象时有发生。其一,地方执行政策、乡规民约与中央政策的不协调,在实践中播下了矛盾的种子。尽管《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法释[2005]6号,扩大了农民的土地处分权,延长了承包期限,但是因为历史、政策的原因,使得法律和现实脱节,使良好的法律政策未能实际良性运行。由于没有根据国家法律、中央政策的改变对土地政策及时调整,违法收回农民土地等土地纠纷大量产生。例如,“农转非”、外嫁女、撂荒等情形下,发包方违反法律、政策收回土地。其二,有些基层政府行为不规范,对农民的自主经营权干预过多,时有越权处理农村的具体承包合同,对山林、池塘水库等承包合同的干涉尤为突出,甚至为搞政绩工程,强迫农民退出其生存的土地,违法占用耕地和农田,侵害农民的土地利益;其三,有些乡镇政府工作不到位,缺乏必要的村、镇干部行政规范指导,造成农村承包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以及土地使用证书的发放和管理中存在不必要的失误,导致纠纷的产生。 第四,基层组织社会控制力弱化。社会转型期使人情社会逐渐走向理性社会,由对人的依赖逐步走向了对物的依赖,人的组织认同感、归属感逐渐淡化,基层组织的社会控制力明显弱化。这一点在农村表现得尤为突出,乡村基层组织自律不严,民主法制意识淡薄,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时有发生,对群众的号召力、凝聚力和说服力大为减弱。从调查的情况看,许多土地使用权流转、农地征用及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等纠纷,均由于村基层组织实施的重大决策没有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运作,没有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方式进行民主决议,损害了农民民主权利和财产权利而引起。群众的利益一旦受到损害,在本地本组织内难以解决或无法解决后,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已成为人们的普遍性选择。第五,农民法制意识增强,村领导班子法制观念相对滞后。随着我国综合实力的不断加强,我国正日益建设成为民主、文明、法冶的社会。在社会发展中,农民面对日益开放文明的社会,面对纷繁复杂的各类案例,面对新闻媒体的法制宣传教育,潜移默化中他们法制意识得到了不断增强,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已成为他们的首选。当遇到纠纷或者权益受到侵害时,他们不再姑息、躲避、忍让,而是大胆地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对而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领导成员,则未能顺应时代潮流。面对新情况、新问题,他们不及时更新自己的观念,仍用老经验、老办法来办事。同样的情况及问题,随着农民法制意识的增强,再用老一套办法来行事是不能取得好效果的。透过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看,正是由于村领导未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转变自己的思想观念和工作作风,未按土地承包法规定的程序来进行土地发包,并且不时还存在侵犯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导致土地纠纷的发生。四、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主要问题及实务处理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从当前存在的法律规范来看,涉及的内容较多,如民法通则、合同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及中央不同时期的农村政策,另外,村民组织法、土管法、农业法、继承法、担保法、婚姻法等规范也有涉及。如何在司法审判中适用好相关的规范,解决好溯及力问题,以厘清在合同签订、履行、效力认定、行为合法或合理判定等方面的司法确认问题,确保纠纷的合理解决是我们需要认真研究的问题。要本着尊重历史、尊重现实的科学态度,协调好法律适用中可能产生的冲突问题,依据法律、参照政策,以息争止讼为目的,以稳定促进发展为导向,综合运用好各种规范,妥善处好各种土地承包纠纷。下面,笔者就审判实践中存在的一些主要问题及如何处理浅谈一下一管之见。 (一)关于受理范围1、承包经营权确权问题。《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为了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法释[2005]6号第一条列举了法院具有管辖权的具体情形,同时排除了两类不应受理的情形。可见,因合同违约引起的违约纠纷或因他人侵权引起的侵权纠纷以及承包经营权的继承纠纷等具有可诉性,法律已有明确规定。2、离婚诉讼中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问题。法释[1999]15号第三十四条规定:“承包方是夫妻的,在承包合同履行期间解除婚姻关系时,就其承包经营的权利义务未达成协议,且双方均具有承包经营主体资格的,人民法院在处理其离婚案件时,应当按照家庭人口、老人的赡养、未成年子女抚养等情况,对其承包经营权进行分割。”这是截今为止,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分割所作的唯一法律规范。同时,刚颁布的《物权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属认定为用益物权,物权应当是可分的,将其纳入受案范围,具有法律依据。3、承包户内部因分家要求对原以户为单位承包的承包经营权进行分割的问题。对这个问题的认识,同样存在上述两种意见。在审判实践中人们对这类纠纷,很多都以应由村组、乡镇处理为由不予受理。但这类事纠纷,村组、政府也不好处理,因为这是承包户内部的事,不是承包外部关系,这种家庭内部的纠纷,他们通常不好处理,处理依据也不足,最后导致当事人权利得不到有效保护。其实,对于户内承包经营权,人民法院予以分割并没有以司法权干预行政权,原来的承包合同仍然有效,不会对发包方的权利造成的损害。同时,这也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权属纠纷,它本来就属于家庭成员共有,只是对它进行分割,而土地承包经营权既属物权,自然可分。而且,离婚诉讼中土地承包经营权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可以分割,这两种纠纷实质是一样的,都是家庭内部承包经营权的分割,故我们应予以受理,用民法对之进行调整,既符合法律规定,又充分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关于合同效力在审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时,不时会遇到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效力或其它类型纠纷需要确认合同效力,故合同效力的认定对审理案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下面浅谈一下审判实践中常见且容易搞错的几个合同效力问题。1、关于违反民主议定原则的土地承包合同的效力。我国法律对重要承包事项都规定了民主议定原则,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六)项,《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如果发包方违反上述强制性规定,越权发包,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承包合同无效。法释[2005]6号虽未涉及村民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情形,但法释[1999]15号第二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承包合同签订满一年,或虽未满一年,但承包人已实际做了大量的投入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因发包方违反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原则越权发包而确认该承包合同无效。因此,根据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我们认为:原则上,只要合同形式合法,应确定合同的效力,特别是作为发包方的村委会主张合同无效的一般不予支持。其次,因违反民主议定原则村民群体主张村委会与他人签订的合同无效的,如承包方已作大量投入,种植1年以上的,原则上不予支持;承包方种植不足1年的,原则上认定无效;投入不大的可予以适当补偿;有大量投入的,不宜认定合同无效,必要时可对承包期限作出调整。如发包方(包括村民群体)主张增加承包费的,可引入公平原则和情势变更原则酌情增加。2、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没有登记或备案的合同效力。《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在审判实践中,人们对没有登记的合同效力认识不一。笔者认为,合同的效力与物权的变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登记是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不动产登记是物权转移的标志,是否登记主要是表明物权是否转移,是合同履行问题。合同是否有效要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来认定,如果当事人之间对物权的设立和转移达成合意,只要这种合意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原则,即便没有完成登记,也应当认为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规定:“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这一规定,区分登记与交易本身,改变了过去将登记的效力与合同本身的效力相混同的观点,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综上,在承包或流转过程中,没有登记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改变土地用途的合同效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改变土地用途合同效力的认定也是审判实践中的一个难题。笔者认为,如果在签订合同时即对流转土地的目的和用途明确为非农业用途,因为《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由于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无效;如果合同约定的是农业用途而实际上是用于非农建设,且流转方是明知的,则属于《合同法》规定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情形,合同应认定无效;如果签订合同时目的确实是用于农业用途,是后来情形发生变化后改为非农建设,应当按照《土地承包法》第六十条:“ 承包方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承包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而不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三)家庭内部承包经营权的分割我国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主要是对承包人与政府、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人之间的关系进行规范,对家庭内部之间的关系鲜有涉及,这给家庭内部承包经营权分割纠纷的处理带来了难题。由于人们观点的不统一,加上法律适用的难度,实际操作的难度,致使法院对这类案件“敬而远之”,不予受理,使相当多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笔者认为,审理好家庭内部承包经营权的分割纠纷,首先应明确在一个家庭中,哪些人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有人认为,只有承包土地时分得承包地的人和当承包人死亡后的法定继承人才享有承包经营权。笔者认为,享有承包经营权的人除上述人外,还包括这个家庭新出生的人。理由如下:首先,土地作为农民生活的主要来源和基本保障,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与农民利益密切相关。农民对土地的渴望是基于其朴素的生存和发展权利,也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原始动力。土地承包经营权一方面反映的是对集体土地的经营,另一方面反映农户对土地利益的分配。故土地与其它财产不一样,剥夺了新生人口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无异于剥夺了新生人口的生存权。其次,《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故承包经营权是一种成员权,随着成员资格的取得即取得,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第三,土地承包是以家庭(户)为单位的,承包方是家庭(户),不是几个具体人的合伙承包,故享有承包经营权的是户内的家庭成员,并不仅是当时的承包人。 当新增人口得到土地,原承包人人均份额减少,则调和了上述矛盾,故新增人口应对家庭承包的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这也符合政策规定,是政策本身应有之意。第四,家庭内部成员份额的调整并没有影响、侵犯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管理土地的公权。在承包合同中,承包方是户,不是具体的哪个人,主户只是代表,他代表的也不是具体的哪几个人,而是代表这个户,故家庭内部成员份额的调整是合同一方的内部的调整,对外没有改变承包合同,没有影响、侵犯发承包方的合法权益,反而更有利于农村的稳定,减少了新增人口请求发包方要求承包土地的纠纷。综上所述,新生人口对家庭承包的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在家庭内部享有承包地份额。家庭承包的土地,其承包经营权性质上属家庭共有。对承包经营权的分割,可按共有财产的分割原则予以分割。但同时也要注意,因承包经营权的来源、性质、作用和其它财产不一样,这也决定了分割原则与其它共有财产有特殊之处。承包经营权来自于其成员权,它不像其它财产一样是通过劳动、投资等取得的,只要享有成员资格即享有承包经营权,它对农民来说是基本生活的保障,是基本的生存条件,所以,在分割时,要从保障当事人的基本生活条件出发,对负担重、生活能力差的人予以适当照顾,并考虑土地生产能力、方便耕种等情形,合情合理合法地予以分割。而对妇女及上门婿,他与新生人口不同,因他们在原出生地就享有承包地,故除在结婚地重新分得承包地外,原则上不享有。(四)关于保护妇女及上门婿合法权益的问题从调查情况来看,目前农村侵害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问题时有发生,但是基于传统的道德观念和农民的法律意识,以及人们对村民自治的模糊认识,甚至妇女自身对这种侵害也感到“理所当然”。另外,妇女的自我保护意识也不强。关于妇女土地承包权的保护问题,土地承包法作为一个重要问题进行了规范。《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承包地……”。该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七)、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了妇女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享有承包该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权利,对出嫁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作出了特别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着一些问题。法释[2005]6号第三十四条对离婚纠纷中的承包经营权分割进行了规定。但这些维护妇女土地承包权的国家法在很多地方还受到“民间法”的严重挑战,甚至有些地方基于“搞活土地经营使用权”出台了与国家法律和中央政策相违背的政策。因此,司法作为维护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如何在司法领域保护妇女合法权益,需要我们作出努力。关于出嫁女承包地问题。 (五)关于外出务工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农民进城打工,在城里购房置家的情况越来越多,这部分人虽然成了“城里人”,但不会轻易放弃在农村的承包土地。外出务工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我国《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在法定承包期内,除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人口外,一律不得收回土地。”可见,对外出务工农民土地收回问题,法律是严格限定了条件的,对实践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人地矛盾突出等为由,放宽条件收回外出务工农民土地发包给他人的行为应予制止。凡遇此种情况,外出务工农民起诉请求还回承包地的法院应予支持。 (六)关于以弃耕、抛荒为由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问题承包方弃耕抛荒土地有复杂的原因,特别是以前农业税赋较重,许多农民认为外出打工比在家种地划算,导致一些土地荒芜。对弃耕、抛荒承包地能否收回的问题,走过了从可以收回到不可收回的历程。《土地管理法》、法释[1999]15号规定可能收回,《土地承包法》、法释[1999]15号强调了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明确不能收回。法释[2005]6号第六条规定因发包方收回承包方弃耕、撂荒的承包地产生的纠纷,承包方请求返还承包地的,应予支持。在适用该规定时,要注意时间效力问题。因法释[2005]6号第六条的规定主要是根据《土地承包法》制定的,故笔者认为,虽法释[2005]6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在2005年9月1日该解释施行后受理的第一审案件适用该解释的规定,但因为法律对施行前的行为没有溯及力,故该解释只能适用于《土地承包法》施行之后的行为。对之前收回弃耕、抛荒的承包地的行为,因符合当时的法律规定,应认定有效,但为保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益,可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的规定,如收回的承包地没有另行发包的,对原承包人继续承包耕种的请求可予支持,如已经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告知其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七)关于违背农民意愿强迫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问题法律规定承包方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自主权,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妨碍或强迫。未经承包方书面委托,发包方和其他组织、个人不得代表承包方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强迫农民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或者借口经过民主议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强迫农民流转土地的,流转关系无效。农户起诉要求收回返还被强迫流转的承包地的,法院应当保护。(八)关于客观情况变化致合同履行显失公正的问题涉及土地流转的合同,签约时只能考虑到当时的社会经济条件和法律、政策背景,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适合于合同签订时的情况。但是,土地问题受社会经济发展和国家政策变化影响极大,不同时期客观条件的变化,国家农业基础政策的调整,往往会打破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平衡关系,使得流转合同继续履行失去了公平基础,从而引发纠纷。法释[2005]6号第十六条,借鉴了情势变更原则,为解决相关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实践中,有的发包人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但案件的实质并非合同无效,而是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不能轻易否定合同的效力。选择留在村里继续耕种的农户特别是承包他人抛荒地的农户,不仅为粮食生产和保护耕地做出了贡献,而且还承担着额外义务和风险,如果毫不考虑他们的利益,既不公平,也不符合“风险收益相当”、“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因此,对历史的原因或政策性原因引起的流转合同纠纷,不能简单地以签订合同不完全符合法律规定、权利义务失衡为由宣布无效,造成高成本的善后处理工作的发生,应该以促进生产、便于执行为原则,维护土地投入现状,不中断、不损害土地生产。但如果驳回原告请求,继续履行合同,则不利于保护农民的基本权利。因此,为救济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失衡现象,法官应对当事人进行法律释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法院可以分析发生变更的客观情况,依照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以情势变更为理由,调整承包期限,变动承包金数额,以化解矛盾,消除纠纷,将国家惠民政策落实到村民头上,从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两方面,使案件得到妥善处理。(九)关于案件审理中证据适用的问题此类案件中常见的证据有以下几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承包合同、土地清册、缴费票据、流转协议、村委会的证明和证人证言。但这些证据大多存在形式瑕疵、证据相互矛盾等问题。在认定证据时,应将每一个单个证据置于全部证据背景下,考察其真实性、合法性和与案件的关联性以及证据相互之间的支持作用,切不可单凭某一证据无视其他证据确定案件事实。由于农村土地纠纷案件当事人的举证能力一般较差,而且土地纠纷案件的成因也比较复杂,审理中对证据的认定应把握两个方面:一是按照农村实际,注重经验法则的运用;二是在遵从《证据规则》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适当增加依职权调取证据的力度,尽可能在使用证据时符合客观真实。
商法相关的论文
目前,我国经济正处于飞速发展时期。在此背景下,商法的重要性日益凸显,成为我国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并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相当重要的作用。以下是商法相关的论文,欢迎阅读。
前言
在改革开放的推动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日益完善,营利性主体日益增多,彼此间的商事关系不仅日益复杂,而且在不断拓展,逐渐发展成为一种主流的社会关系[1]。在此背景下,有必要基于法律角度对这些关系进行约束和规范,这一类法律便是所谓的商法。总之,在社会生活中,商法所具有的作用以及地位日益凸显。
1 商法概述
概念
商法是指基于调整商事关系而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法律法规的总称。
性质
商法是市场经济的法律表现,是对在构成市民社会基础的市场经济中基于营利而建立的特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调整,具有两大特性,一个是具体性,另外一个是实用性。商法由种类繁多的市场组织规范以及五花八门的交易规范组成,因此,基于市场经济调整角度分析,商法的存在为市场经济法律规范的适用提供了详细而具体的法律指导。如果将民法视作一般私法,那么商法则属于特殊私法[2]。
发展现状
在市场经济体制日益成熟的背景下,我国商事立法也随之取得了明显进步。我国前后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商事单行法,如《海商法》、《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合同法》等。由这些商事法律的相继实施可以看出,商法体系日渐完善,已经成为我国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2 确定商法基础性法律地位的必要性
商法的基础性法律地位是新时期我国社会实际的客观要求,具体表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以及发展的内在需求和客观要求;进一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以及发展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经济全球化发展的要求。
3 商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从商法的重要性看我国商法的地位
商事活动源远流长,原始社会时期的以物易物便是最初的一种商事活动。商法历史要追溯到中世纪,当时从商人员已经发展成为一个具有独立性质的阶层,商会的成立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商事习惯法的形成和发展。到了近代,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空前发展和繁荣造成商事习惯法越来越无法满足实际需要,一系列成文法应运而生,各国陆续开始商事法典的编撰工作。从确立市场经济发展道路开始,我国才慢慢认识、接受和关注商法,可见起步较晚,但我国商法的完善速度以及其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却非同一般[3]。
民法和商法存在密切的内在联系。选择民商分立,还是选择民商合一,影响深远,关系到商法是否有继续存在的必要,关系到商法通过何种形式运作,还关系到商法和民法之间的关系协调。值得一提的是,不管是分立,又或者是合一,均不允许对商法规范的存在以及发展造成不利影响。民商合一并不代表否定了商法存在的意义和作用;商法的存在并不代表要百分百制订一部完全独立于民法典之外的商法典[4]。基于全球范围的民商立法情形来看,无论是民法的商事化,又或者是商法的民事化,均属于一种再普遍不过的现象。民法的商事化指的`是,在民事关系和商事关系深入交融的背景下,民法法规在不停地吸收和融入一系列与商事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惯例,并对自身调整范围予以进一步拓展,从而在商事领域发挥作用;商法的民事化指的是,在经济生活日益频繁的背景下,用于规范企业的商法日益重要,并逐渐在民法系统中发挥主导作用,进而造成对民法原理进行必要调整和修正的现象。随着一系列商事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民法已经无法完全覆盖商法,由此可见,民法和商法在客观事实上已经发生分化,商法的重要性日益显现。
从商法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看商法的法律地位
商法与民法
支持民商分立的专家和学者认为,商法能够发展成为一个具有独立性质的法律部门,其原因在于商法有着本身专属的调整对象,即商事关系,同时商事关系也具有鲜明的自身特点:发生在具有平等地位的商事主体之间;出于营利目的而得以建立;发生在具有持续性质的营业之中。但是,对商事关系的特点进行更加深入的分析便会发现,其与“民事关系”的界限存在的一定的模糊区域。首先,对于民事主体而言,一方面包括法律直接规定的普通主体,另一方面包括经由特殊登记途径获得主体资格的那些特殊主体,即商事主体(如合作企业等);其次,无论是民事关系,又或者是商事关系,均将主体之间的平等性关系作为自身的一大基本特征,基于平等互利的原则进行相关调整;再次,民事活动的实际范围不仅涉及营利性的活动(如生产领域等),同时也涉及非营利性的活动(如消费领域的等)[5],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一系列营利性活动是民事活动中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第四,对于民事活动而言,其营利性活动可能具有持续性,也可能具有非持续性。上述提到的诸多相同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民法商法化”的未来发展方向,使得二者之间的关系越来越表现出一种明显的包容和被包容关系。
商法与经济法
商法和经济法之间存在何种关系,不同专家和学者提出了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两者均将企业当作最为核心的对象,因而两者并不存在本质上的差异;另一种观点认为,两者无论在理念上,还是在机能上,均存在明显差异,因而它们属于两种不同性质的法。第二种观点又可被细化为以下两种:商法和经济法是相互分立的,但商法和民法是合二为一的;商法和经济法是相互分立的,同时商法和民法也是相互分立的,即商法是具有独立性质的法律部门。
基于商法和经济法各自性质分析,它们具有明显的差异性。商法是一种私法,其实施理念在于有效维护主体私权,对平等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进行积极调整;经济法虽然在原则上被纳入公法的范畴,但仍旧能够从中发现某些私法特点。对于经济法而言,其公法性主要表现在其将社会作为基础本位,立足于整体利益的综合调整,即以国家经济管理关系为目标对象,进行积极调整,从而在国内营造并维护一种良好的公平竞争关系;经济法具有一定的私法特点还表现在,其在调整过程中将会体现国家意志的组织管理性的流转以及协作关系[6]。
4 结束语
综上所述,基于商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进行分析时,不管是从国际商法的整体发展趋势分析,又或者是从国内立法体例所处的具体国情分析,均能够看出:在我国,商法若想成为具有独立性质的法律部门,在内外部条件上均存在一定的不成熟。商法应当属于民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民法中的特别法;商法和经济法之间在本质属性上便存在很大差异;无论是商法,还是经济法,均和企业法存在直接而密切的关系,然而均无法分别涵盖企业法涉及的所有内容,由此可见,商法和经济法基于不同视角以及侧面以实现对企业关系的有效调整。
参考文献:
[1]刘道远. 再论商法在市场经济建设中的地位――基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商法地位之思考[J]. 政法论丛,2011,04:13-22.
[2]王作全.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商法立法分析――兼论商法的存在价值[J]. 青海社会科学,2011,05:77-81.
[3]赵万一,赵吟. 论商法在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J]. 现代法学,2012,04:60-73.
[4]杨芳. 探讨民商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发展历程[J]. 法制与社会,2012,36:268+271.
[5]孙峰. 社会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及其社会作用[J]. 法制与社会,2014,02:12-15.
[6]吕海宁,王彦斌. 我国海上保险合同法律和谐体系之构建――以《海商法》和新《保险法》为视角[J]. 中国商法年刊,2010,00:433-441.
商法和民法共同调整商品经济关系,通属私法,两者有着密切的联系。商法大量使用民法的某些原则、制度、规范,同时,属于商法的一些原则、制度和规范也不断的被民法所吸收。众所周知,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它是伴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展。它所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是指财产归属和流转关系,人身关系是指个人非财产关系。而这些都符合庞德所指的个人利益的特征。无疑,民法所保护的利益是个人利益。而商法的主要则是由商事交易习惯形成的商品交换规则,完全可以视为民法的特别法,因此,它所保护的利益也是个人利益。民法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在古罗马时期,商品交换十分频繁。从事交易的人们渐渐需要一个共同遵守的交易规则来维护交易秩序,保障商品流通。于是,商品交换的习惯产生,进而,习惯发展为法。这就是民法的起源。民法既然以保护交易利益为主要内容,因而必须适应商品交换的要求,即人格之独立性——能以自己独立意志从事交易,所有权之确定性和订立契约的自由。
民法与商法的关系无论在理论上还 是在实践中都是一个富有争议的问题,它不但影响到我国民商法学科的发展前景,而且也决定了我国民法典制定的理念和思路。本文试从民商关系的角度对我国民法典的编纂体例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以就教于各位同仁。一、传统民商分离的历史功绩及其局限性(一)民商分离的涵义及其历史沿革民商分立又称民商分离,它有两层含义:一是就立法体系而言,在民法典之外另定单独商法典;二是就法律运行机制而言,由民法和商法共同实现对经济关系的调整,民法和商法各自独立而又相互依存。从大陆法系主要国家民商法律制度的历史沿革来看,“民商分立的模式之所以至今仍占支配地位,不仅由于传统,而且还有某些理论依据”。[1]如果追溯民商分离的发展历史可以看出,虽然商事习惯和商事规则很早就已出现,但商法真正作为一个法律部门而独立存在却是近代的事情。商事关系的产生是生产力发展和社会分工的结果。罗马法作为商品生产社会的第一部世界性法律确定了简单商品所有者的一切本质的法律关系。但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市场范围的扩大,面对纷繁复杂的商品经济关系,以民法为基本内容的罗马法开始有捉襟见肘之感。对此,伯尔曼认为:“无论是重新发现的罗马市民法,还是仅仅残存的罗马习惯法,包括万民法,都不足以应付在11世纪晚期和12世纪出现的各种商业问题。”[2]由此产生了对商法的需求。而在商法制度的构建和商法体系的完成方面,商人无疑发挥了重大作用。商人们在长期的交易中摸索出一套规则,即商业习惯。商业习惯在商人们之间有类似于法律的效力,商人自治团体按照已经发展起来的商业习惯解决商人间的纠纷,并发展起自已的司法系统———参与裁判制的商事法院。因此,在某种意义上说,“作为那个时期的特征,商法最初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虽不是全部———是由商人自身完成的。”[2]作为最早出现的意大利商人习惯法主要根据的是罗马法,运用了罗马法的法律术语和权利义务观念,并吸收了教会法的善意、公平交易和信守合同的道德观念,它构成了近代商法的基础。中世纪末,特别是16世纪以后,随着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欧洲的一些国家封建势力逐渐衰落,中世纪占统治地位的寺院法开始被废弃,统一民族国家逐步形成。随着国家干预商事事务的强度不断增大,商事习惯法逐渐被国家的商事法所取代,从而导致在欧洲大陆相继出现了1807年的《法国商法典》、1817年的《卢森堡商法典》、1829年的《西班牙商法典》、1888年的《葡萄牙商法典》、1838年的《希腊商法典》、1838年的《荷兰商法典》、1850年的《比利时商法典》、1865年和1883年的《意大利商法典》、1900年的《德国商法典》等,并由此形成了所谓的民商分离立法模式。(二)民商分离的历史功绩民商分离既是一种科学的法律体系划分,带有较多的主观色彩;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从理论上说,将民法典与商法典分立的体例,是一种符合经济生活对法律调整的不同需求的体例,这不仅使民法与商法各自发挥其应有的效用,而且使商法的调整对象、调整方法、基本原则及其特有的立法技术全方位地为人们所了解、知晓并加以应用,这对树立重商扬商的法律观念具有重大意义。[3]具体说来,民商分离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民商分离极大地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从法律上对资本主义经济关系进行了巩固和加强。商法与市场经济密切相联。与民事主体不同,市场经济主体是以从事营利性活动为其唯一存在目的的经济人——商人。经济人必须具有理性,能通过成本—收益或趋利避害原则来对其面临的一切机会和目标及实现目标的手段进行优化选择。营利是商人据以从事经营活动的终极目的,是商人的根本价值追求,是商法调整的市场经济的价值基础,也是评判市场主体经营活动是否合乎市场经济本质要求的标准。在这个意义上,一切商法制度的设计都应当而且必须考虑商事行为的营利性这一要求,尽可能减少市场运作过程中的交易成本和制度成本。就立法实践来说,整个商法制度的设计都是为了满足商事主体的营利性要求。整个商法的运行过程也表现为对各种利益关系的平衡、选择和取舍,并通过权利和义务对各种利益进行规范和调整。如果说民法对商品交换的一般性调整为商事关系的调整提供了基础的话,那么,商法则对营利性的经营活动形成的经济关系予以专门性调整,营利调节机制是它特有的方式。商法把营利视为自己的宗旨,创造了自身的价值体系和新的原则。[4]第二,民商分离促进了整个社会立法技术的提高。一般而言,民法规范为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提供了一般的行为规则,这些一般行为规则是对整个市民社会及其经济基础的抽象和概括,是人们理性思维的结果,一般较为合理也较为稳定。正是基于这种调整对象的性质和特征以及调整手段的特点所决定,因此民法条款绝大多数属于伦理性条款。不仅如此,自罗马法特别是德国民法典之后,民法非常注重对概念的使用及对概念的界定。但民法概念却具有相当的弹性和不确定性,典型的如作为民法基本要求的公平和诚实信用、判断行为效力的善意和恶意、确定行为人是否承担责任的过错等概念,都具有相当的灵活性。而商法则不然,商法规范则要求所使用的概念应具有明确肯定性和不可产生歧义性。商法最早起源于“商人法”,从它产生伊始就具有专门性及职业性,而后虽经多次进化,“商人法”发展成为“商行为法”,但商法的基本特质并没有变化。商法始终是对市场经济的直接调整,可以说,市场经济的基本内容、基本规则及基本运作方式翻译成法律语言就构成了商法规则。有什么样的市场交易方式和市场交易内容,就相应有什么样的商法规范进行调整。由此决定了商法规范必然具有很强的操作性、技术性,并且这些技术性规范不能简单地凭道德伦理意识就能判断其行为效果。可以说,若没有大量技术性规范的有效调整,商法的营利性和商法宗旨均难以实现。第三,民商分离促进了法律规范的国际化运动。从历史渊源方面来看,早期商法在西欧中世纪商人习惯法时代就具有一定的国际性。商法本属于国内法,它所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内商事法。但是随着科技的进步,国际交往的加强和国际贸易的发展,许多商事关系中都涉及到国外主体或其它涉外因素。不仅如此,商法所调整的市场经济本身就具有良好的成长性和显著的跨地域性,一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它国经济的发展,任何一国要想采取闭关锁国的政策不依赖其它国家而独立发展几乎已不可能。因此,国内商法也就不能再局限于本国的领域内,而要顾及有关的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另一方面,与其它法律制度相比,商法的国际统一性要求有着较好的客观基础。一是商法的大多数规定都是技术规范,既不像刑法那样具有强烈的政治色彩,也不像民法那样有着浓厚的民族色彩和伦理色彩,这就为实现商法的国际统一化奠定了良好的法律技术基础。二是商法的内容大多源于中世纪的商人自治法,这些自治法主要来源于在商事活动中所形成的各种商事惯例,而这些惯例在各国制定成文商事法时都曾广泛地加以借鉴,即各国商法就其主要内容而言具有同源性。因此,商法的每一个部门法在具体操作上都具有易于统一性。从目前多数国家的法制现状来看,商法中有关票据、海商、国际货物买卖和商事仲裁的国际一体化发展实际上已经是无法逆转的趋势。第四,民商分离强化了对交易安全的维护。与民法比较注重当事人意思自治要求不同,商法中对当事人的意思自由作了较多的限制。商法中包含有较多的涉及刑法、社会法等与经济活动有关的公法规范,这些规范具有明显的国家强制性。在法律适用上,公法规范具有优先效力,这种优先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当事人的行为只有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被认为是有效的,单纯的不违反法律规定并不构成行为合法的当然理由;二是在法律适用上公法规范可以排斥私法规范而单独发生效力;三是对于带有公法性的规定,当事人不能通过协议或章程而改变其内容。就商法本身来说,为了突出对交易安全的维护,商法在商行为的法律控制方面实行了强制主义和严格主义。通过商业登记、消费者保护、不正当竞争之禁止、商业垄断之限制等一系列规则调整商主体的行为。不仅如此,商法还比较注重商事行为的独立性,强调每一行为的有效与否仅仅取决于该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而与其它行为的效力无关。与此相关联,商法非常强调对信赖利益的保护,强调行为的外观效力,公示于外表的事实纵与真实的情形不符亦确认其行为效力,而不需要探究行为人的内心真实想法。以上这些制度对于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保障交易安全具有非常显著的作用。第五,民商分离扩大了交易习惯和交易规则的适用范围。在商法制度创立的初期,为了有效调整商人之间的商事关系,特别是跨地区、跨国境的商事关系,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事贸易关系的正常发展,商人们根据商事交易的实际需要,创造出一些习惯做法和惯例。即使在现代社会,习惯仍然是各国商法的重要渊源之一。交易习惯由于反映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因此为交易主体所主动遵守,并对交易主体的行为形成必要的约束,具有较强的确定性和确信性。交易习惯在市场经济关系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它可以提高市场的自律水平,降低法律的运行成本;可以填补法律的空白,解释法律的含义,使法律得以更加合理的施行。(三)民商分离的历史局限性民商分离虽然适应了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现代经济关系和经济秩序的形成。但由于商法从一开始便带有商人习惯法的局限性,是实用主义和折衷主义的产物,其立法过程缺乏类似于民事立法那样的理论准备,因此在缺乏理论准备下建立起来的欧洲各国商法体系,随着经济生活的发展,其内容被不断修改和补充,从而成为发展最快、变化最为迅速,但同时又缺乏必要理论指导的法律部门。[5]随着现代生活的发展,民商分立的一些先天不足也逐步暴露出来。首先,我们无法从理论上对民法和商法作出明确界定,其原因在于:(1)民商法有相同的价值取向,包括公平价值、效益价值、平等价值、诚实信用价值等;(2)都是以社会经济关系作为其调整对象;(3)都有赖于现存的相同经济基础和经济实现方式;(4)在法律属性上同属于私法范畴等。其次,商法的内容和原则要受民法基本原则的指导和制约。由于民法和商法在本质上是一致的,都是市民社会的法律表现,都属于私法范畴,因此,民法和商法在基本原则上具有相通性。不仅如此,相对于商法的基本原则,民法原则更具有基础性,在性质上属于根本性规则。民法基本原则的根本规则属性有两层来源,一是其内容的根本性,二是其效力范围的广阔性。由于“民法准则只是以法律形式表现了社会的经济生活条件”,[6]因此,民法的基本原则主要表现为从事商品生产和商品流转所必须遵循的一些基本准则,是对整个市民社会基于主体平等和意思自治而建立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调整,具有抽象性和系统性。就对市场经济的法律调整而言,民法提供的是一般规则,商法提供的是具体规则,所以民法是一般私法,而商法则是特别私法。民法是纯粹私法,有着完备的自治体系;商法为混合私法。因此,民法的基本原则通常可以适用于商法规定。最后,商法的产生存在先天不足。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就商法的体系来说,商法本身的体系纷纭芜杂,难以形成共同的法律原则,各组成部分之间没有充分的内在联系。从德、法等国商法典形成的历史因素来看,商事规则本来就是民法的“弃儿”,商法典是对游离于民法之外的“散兵游勇”的收容,故其内在联系性远远不如民法。不仅如此,商事法律规范本身还缺乏必要的共同性,“民法和商法的分立并不是出于科学的构造,而只是历史的产物”。[7]商法规范没有形成完全独立的调整方法,它的方法仍然是建立以权利为内容的法律关系;没有独立的调整对象,它的对象仍然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商法内容主要是对民法规范的变更、补充或排除。[8]从历史发展来看,法、德、日等国的商法典不但制定较早,而且在形式理性上也远不如民法典完美,无论是商法典的结构与内容,还是商法典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都不能与民法典同日而语。由于商法没有民法那样坚固的基石和传统,没有一套严密精深的商法理论和商法学说来影响欧洲各国的法律制度和立法活动,因此注定了它的出现不但不能动摇民法的传统地位,而且面对民法强大的扩张性和包容性,还有逐步丧失自己独立的危险。[9]二、民商合一与商法的民法化为了弥补民商分离的理论缺失,在理论上主张民商合一的呼声渐趋高涨。民商合一论者的主张按其含义不同又可以分为两派:一派主张“商法民法化”,另一派主张“民法商法化”。前者以商法较之于民法是个性小于共性,民法原理足以解决所有商事问题为由,主张将商事规范纳入民法中而不必另定商法典,用民法取代商法。后者以现代社会更加强调商事活动对社会经济的促进作用,商事交易及商法上形成的制度与思想已逐渐成为整个民商事法律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原则为由,主张构建以商法为主要内容的民商事法律制度,用商法原理统帅民法,将民法制度融于商法之中。[10]在这两种观点中,主流是商法的民法化。从实行民商合一立法体例国家的实际情况看,也都是以商法民法化作为其立法模式的。因此,通常意义上的“民商合一”指的就是商法民法化。随着近几年来我国民法典制定研讨的深入,民法学界有人明确提出制定民商合一的民法典的主张。认为民商合一的实质是将民事生活和整个市场所使用的共同规则集中制定于民法典,而将适用于局部市场或个别市场的规则,规定于各个民事特别法和商事特别法。就立法实践来看,瑞士是首先采用民商合一立法体例的现代国家,1911年3月30日,瑞士通过了统一的债务法典。原先采用民商分立制的意大利在1942年制定了一部包括民商法在内的综合性的新民法典。土耳其1926年新的民法典也接受了瑞士民法典的合一体例。泰国、匈牙利、南斯拉夫、俄罗斯等国也相继采取民商合一制。因此有学者断言:“民法法系的现代趋势是朝着法典统一,包括商法典和民法典统一方向发展。”[11]民商合一论的主要理论是建立在对作为传统商法立法基础的商人和商行为的否定基础上的。即认为商品经济的发展导致人的普遍商化,人的普遍商化导致人人都是商人,人人都是商人导致商主体与民事主体的融合,因此商法应融入民法;另一方面,商品经济的发展导致商业职能与生产职能的融合,商业职能与生产职能的融合导致民事行为和商事行为的融合,因此商法应融入民法。以上推理颇有牵强附会之感。所谓商品经济发展导致人的普遍商化,只不过是指商品经济高度发达后,绝大多数人都被卷入了市场和参与市场交换,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从事商品交换活动的人都是商人,商事行为的本质在于资本的营利活动,因此,商人仅仅应当界定为资本的人格化身。因此,不能认为现代商品经济条件下,诸多的民事主体都卷入了市场、参与了商品交换,就认为民事主体已经与商事主体相融合。商人仍是独立存在的与一般民事主体不同的主体,商法仍然表现为现代商人的身份法。只不过传统商法的商人身份特性是建立在商人特权基础之上的,而现代商法的商人身份法的特性是建立在现代民法的具体人格基础上的。商事主体区别于民事主体的显著表现是商事主体将其范围延伸到了公司。公司制度的出现不但使主体范围由单纯的自然人扩及到了不具有自然思维能力的社团组织,使主体资本的筹集超出了单个自然人的能力和财力的限制,使主体人格不再依附于自然人的寿命而可以具有永久存续性,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公司是完全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而“有效率的经济组织是增长的关键要素;西方世界兴起的原因就在于发展了一种有效率的经济组织”。[12]不仅如此,商业职能与生产职能的融合只表明作为商的资本活动的范围的扩大,但并不表明商事行为与民事行为的融合。现代意义的商法已不再是单纯的属人法,而是以一切商事活动和商事关系为调整范围的法律部门,商事行为并非只有职业商人才能为之,相反,任何实施了商事行为的人,都会受到商法的管辖,如公司行为、票据行为、证券行为、破产行为、商买卖行为等。商法尽管脱胎于民法,却有了完全不同于民法的法律原则、制度,有了完全不同于民法的理论依据,有了完全不同于民法的调整方式,而决不是民法基本原则、制度在商事领域的具体化和特殊化。[13]商事活动的营利特殊性使得民法中平等自由等原则经过商法的改造,变成为具有新的内涵的商法原则。三、民法商法化与我国民法典的制定(一)民法商法化及其立法实践民法的商法化主要表现为民法对商法内容、商法原则和商法规则的吸收和借鉴。所谓“民法商法化”,其意义有二:一是由商事交易及商法上所形成之思想或制度,为民法逐渐采用;二是原属民法上的制度或法律关系,后渐归商法所支配。这一理论并不主张商法复归传统民法规则,而主张相互吸收。我国在制定合同法时就采取了民法商法化的立法模式,确立了以商事合同为常态、以民事合同为例外的立法格局。从而实现了民法和商法的有机结合,并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民商合一的典范。当然,我们强调民法与商法的相互渗透与同化,主要是表明两者的内容相互交叉和接近,两者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差别日益缩小,两者的功能日益趋同。但是,这并不是说民法与商法已融为一体,彼此不再独立存在。虽然民法已经日益商事化,但商事化后的民法将具有更强的生命力和适应性,而不可能变成商法。(二)我国民法典编纂的基本理念和思路笔者认为,我国民法典编纂的基本理念和思路应当是:在正确界定和承认民法和商法差别的基础上以商法编的方式对民商法进行统一立法。在现代社会,尤其是在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民法是调整商品经济的基本法,是商品社会的“宪法”。民法的产生与发展是社会生活诸条件互动作用的结果,创造法律同创造历史一样,“并不是随心所欲的创造,并不是在他们自己选定的条件下创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继承下来的条件下创造。”[14]21世纪民法将在20世纪民法的基础上继续向前发展,它将面临一些有待解决的、更具挑战性的难题。世纪之交的民法无疑正处于一种统一化与多元化、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对立发展的态势中。[15]我们应对传统民法做成功的现代转化:适应整个现代社会,制定一部民商混合的法典,即在正确界定和承认民法和商法差别的基础上,以商法编的方式对民商法进行统一立法。当然,采取民商统一立法,有两点是不能忽视的。一是商事活动的某些特殊要求,必须在未来的民法制定中加以满足,统一不能漠视不同的主体和不同的活动的差异性;二是要追踪新时期商事活动的变化,使我们的法律不至于与现行的商业条件不相关联,成为一种不合时宜的法律。[16]我国现阶段之所以要采取民商统一立法体例,主要是基于以下几方面的原因:首先,民法和商法在调整对象上具有不可区分性。民法和商法都调整市场主体及其活动。市场经济必须有赖于商品经济而存在,以承认和实施商品经济的基本要求为条件。商业行为与一般的民事行为在司法实践中没有明确的界限,都会产生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民商分别立法可能引起适用法律上的困难。其次,法律性质和属性上具有相同性。民法和商法在性质上都属于私法范畴,在规范内容上都属于权利法。完全实行民商分立有人为割裂同一法律关系之嫌,既有害于私法体系的统一性,也不利于私法理论的深人发展。最后,民商分离的立法条件在我国并不具备。在我国发展的所有历史阶段,商人都没有形成一个独立的阶层,而是依附于其他主体而存在,现在的商人仍没有形成一个独立的阶层,因此中国缺乏民商分离的主体基础。不仅如此,一般言之,民商分立必须以民法的高度民主发达为条件,是在民法发展到一定阶段后现有的民法规范无力调整纷繁复杂的社会经济关系时才产生对商法的渴求。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是,民法本身尚有待完善和弘扬,民法观念也有待于进一步深化。在民事立法尚待进一步发展特别是民法典尚付阙如的情况下实行民商分离,无异于在沙滩上修建摩天大厦。笔者始终认为,民法虽然是主要调整财产(经济)关系,但民法就其产生和演变来说,对人(其中特别是公民)自身的价值、人的法律地位、人的权利的关注远胜于对财产的关注。这也是民法区别于商法的表现之一。因此,对民法来说,只有人本身才是目的,而财产仅仅是实现人的目的的手段。如果本末倒置,把规范财产关系作为民法的主要着眼点和核心内容,而不注重对人类理性的提升和确认,那么因此而制定出的民法典只能是对民法本质的歪曲和异化。[17]因此,对市场经济的法律调整主要应当是由商事法律规范来实现的。我国目前所采用的单行商事立法的模式,虽然具有灵活、简便等优点,但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单行商事立法的模式,由于缺乏一部总纲性的法律协调,使各个单行法律变成了孤立、单一的法律,不能形成商法体系内在应有的联系,致使商事法律杂乱无章,缺乏统帅,不成体系。这不利于对我国市场经济关系的统一规制,亦无助于对单行商事法律原则、制度和规则的全面理解,更不利于对单行商事法律的贯彻实施。[18~19]由于没有一部总纲性的商事立法,我国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形成完整的商事法律基本理论,没有形成系统的商事法律理论,没有实现商法学体系和内容的科学化。通过商法编的方式对商法内容进行疏理和整合,明确规定我国商法的基本原则,并把单行商事法规中带共同性的东西以商法原则和商法规范的形式固定下来,不但有利于我国独立商法体系的形成,也有助于对单行商事法规的统一理解,更有助于其有效实施。由此可见,民商统一立法并不是简单地将商法并入民法,或是将商法完全融入民法,或是完全由民法取代商法,而是以承认民法和商法各有其独立的调整内容为条件,在充分承认民法和商法各有其特殊性的基础上,将民法内容和商法内容进行充分整合,以民法典(或称民商法典)为载体,分别以民法编、商法编、知识产权法编和家庭法编为各自所属法律类别的统率,以一系列单行法为特别法的一个系统完整的民商法规群,从而最大限度地实现民法和商法对经济的共同调整。[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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