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擅长的 帮的
制约我国法治建设前进的因素我国是一个具有五千年历史传统的文明古国,曾经的辉煌文明造就了我们这个优秀而伟大的民族。在现代化建设的今天,中华民族也正在不断创造着人类的辉煌历史。这其中就包含了我们的法治建设所取得的巨大成就。当然,法治建设在其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遇到很多因素的制约和干扰。本文将就此问题做一个初步的探讨。从中国目前法治建设的基本现状来看,我们感觉有以下几大因素严重制约了中国法治建设的进行:第一、我国的司法不够独立,各级共产党的机关和行政的司法的干预过大。除全国人大在立法方面较为独立之外,各级司法机关均被置于党委和政府的控制之下。这些司法机关的财务、人事等方面的权力都掌控在地方党委和行政的手中。因此在涉及国家机关和党政要人违法时,这些机构在行使职权时常常感觉阻力巨大,甚至工作人员都不敢涉足。这样就造成了地方党政部分的法律盲区,我们国家在市场经济时代出现的诸多腐败案件,制度的根源也就在此。第二、经济发展的严重不平衡,使司法公正的天平无法实现真正的平衡。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但在实际的司法过程中,广大的贫困阶层最需要法律的保护和帮助,由于经济的因数,他们无法支付高昂的诉讼费用而被迫选择忍受伤害和侵犯。当这种忍受达到一定限度时候,他们会为采取一些极端的手段来解决侵犯和伤害,从而成为法律惩罚的对象。因此,法律对他们来说就成一种专制的工具。从这一角度来说,法律实施过程中根本谈不上“平等”。第三、中国传统的法文化严重制约我国法治现代化的进程。我们国家有5000年的文明,传统文化尤其是儒家文化对国民的影响巨大。在处理日常的法律关系或相关问题时,我们常常习惯于 “私了”、“算了”,这样的行为模式一方面使个人的合法权利得不到保证;另一方面,由于大多数人的让度,使得公共利益的维护和自觉遵守无从实现。因此在我们国家经常出现公共权利受到侵犯而无人出面制止,大家都愤愤不平但又都选择忍气吞声。以上我从法律制度、社会经济和文化三个大的方面分析了我国法治建设面临的挑战,当然,中国法治建设的发展,决不仅仅受这些因素的制约。挑战就在眼前,当我们正确的把握和认识了挑战,相信在各方面的努力下,我国的法治建设比较实现长足进步和发展。
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就是要在党的领导下,按照法律来管理基层事务,即基层的政治、经济、文化等一切活动依照法律管理,公民的所有行为依照法律进行,使基层的一切需要和可以由法律来调控的活动和工作,都纳入规范化、法律化的轨道。基层法治建设,是依法治国在基层的具体实践,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对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对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对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参考:
我们擅长的 帮的
《决定》规定: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础在基层,工作重点在基层。发挥基层党组织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增强基层干部法治观念、法治为民的意识,提高依法办事能力。加强基层法治机构建设,强化基层法治队伍,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法治工作机制,改善基层基础设施和装备条件,推进法治干部下基层活动。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是《决定》首次提出的法治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它是《决定》提出的“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要求的具体化。《决定》指出: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深入开展多层次多形式法治创建活动,深化基层组织和部门、行业依法治理,支持各类社会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从我国目前政权结构组织形式来看,我国基层社会主要依靠的是城市居民委员会和农村村民委员会这两种组织形式。现行宪法第111条对此也有明确的规定。该条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与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并行的还有各种基层社团组织、各种形式的自治组织以及行业协会、社区组织等等。这些基层组织担负着维护基层社会正常生产和生活秩序的重任,除了依靠基层组织所制定的自治章程、乡规民约、行业规范等实行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发展之外,也需要加大国家法律治理的力度,特别是涉及到公民的基本权利保障等领域,国家法律更是不可缺位。要防止在基层治理的过程中,因为部分群众或少数人的利益侵犯了社会公众的利益,或者是为了实现少数人的特权而侵犯了大多数人的基本权利。因此,基层人民政府必须依法对基层社会进行严格的法律管理,要建立必要的执法渠道,注重基层政府与基层组织之间的沟通协同,要尽量使基层政权的执法力量下沉,要使法律进社区、进课堂、进居民家中,真正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各项法治工作落地实处,不留死角,通过基层依法治理,夯实依法治国的社会基础,维护基层繁荣和稳定。
第一,法治政府必须是责任政府。权责一致是法治政府的内在要求,政府应该在法律框架下活动,遵循职权法定、法律优先的基本行政原则,坚持权力与责任相称,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既不失职,做好法律法规规定要做的事,又不越权,不做超越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的事。
第二,法治政府必须是服务政府。法治的根本是保障群众基本权利,建设法治政府必须坚持民本思想,重视对行政权的控制和相对人权利的保护,持续推进简政放权,严格权力运行监督,强化政府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服务意识,在管理手段和行为方式上找准角色定位,从管制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
第三,法治政府必须是廉洁政府。廉洁是政府公信力的基石,如果在法治政府建设进程中不能有效遏制和解决腐败问题,群众就不会信任政府。必须以完善的规则、严格的法律制度来约束和规范权力运行与政府行为,不断提高行政过程的开放性和透明度,从源头上防止和治理腐败,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中国资本市场法治建设研究一、引言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和金融全球化的趋势,中国资本市场也逐渐朝着国际化的方向发展,愈来愈多的国外投资者和大量资金涌入中国市场,而与此同时国内投资者也把战略投资的目光转向了国际资本市场。此时的中国资本市场面临着战略性转型的良好时机,伴随中国资本市场战略转型过程始终的一个重大命题是如何构建一个既能推动市场创新和战略转型,又能有效控制风险,兼顾公平与效率的资本市场法律规则体系。本文拟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我国的资本市场法制建设有所裨益。二、适应资本市场改革的法律体系的构建中国资本市场成为全球多极金融中心之一,其战略目标的实现依赖于自身三大转型,即上市公司结构和上市资源的调整、市场结构和资产结构的调整、资金结构和投资者结构的调整。而上述三大战略转型的实现,又必须以中国资本市场法律规则体系的变革为基础。与中国资本市场战略转型背景相适应的法律规则体系变革,至少应包括以下四方面内容:第一,公司法的进一步完善。中国公司法的完善主要包括减少政府管制、加强市场监管、鼓励公司自治、完善治理结构、健全股东权益保护机制等方面的内容,并应逐步实现与国际接轨。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公司法》虽然在上述方面都有所进步,但是仍存在有待进一步完善之处。主要表现为:国有企业、外资企业、民营企业仍有不同待遇;投资者权利保护方面的民事责任不能完全落实到位;公司股票和债券的发行依然受到限制等。第二,构建与大规模证券发行相适应的法律规则体系。资本市场规模扩大是实现战略转型的必要条件,而中国资本市场原有证券发行规则是与小市场、小发行量的特征相吻合,发行效率低下,难以适应大规模证券发行的要求。因此,应彻底变革原有证券发行规则体系,逐步借鉴国际成熟市场经验,结合中国实际情况,建立与大规模证券发行要求相符合的“公开发行加私募配售”法律规则,以有效降低融资成本和监管成本,并减少发行人与投资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第三,推动我国证券交易制度的转型。证券交易制度在整个证券市场发展中始终具有基础性意义,它不仅决定着证券发行市场的规模、价格水平和证券交易的规律,而且决定着整个市场的观念。中国证券交易制度长期以来形成了场内交易、集中竞价、现货交易占垄断地位的格局,这种单一性交易制度导致股市难以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人为操控痕迹明显。新修改的《证券法》不再强制规定单一集中竞价、单一现货交易、单一场内交易,为中国证券市场清除了严重限制其发展的制度桎梏。未来证券交易制度的转型主要包括:变单一主板市场为多层次交易市场体系,变单一竞价交易制度为多种交易制度,变单一现货交易为多品种交易制度[1].第四,资本市场国际化的法律建设。资本市场国际化不仅仅是单纯的市场完全开放,更为重要的是市场规则体系与国际惯例的接轨。在目前人民币尚未完全实现资本项目可自由兑换阶段,大规模制定推动资本市场国际化的法律规则体系尚不现实。但是伴随未来人民币逐步实现彻底可自由兑换,应努力推动内外资税法统一,证券交易制度的国际接轨,从而最终实现中国资本市场投融资行为与法律规则体系的国际化。三、《公司法》对资本市场法律制度的构建与完善2005年10月27日通过的、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对原来《公司法》做了重要修改和补充。在公司设立和公司资本制度、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内部监核程度、突出股东话语权和诉讼权、保护投资者利益等方面有了很大的进步,并逐步与国际接轨。原来《公司法》有230条,现在新《公司法》只有219条,看起来条文少了,但内容更加丰富。总体上可以将修改的要点概括为:减少政府管制、加强市场监管、鼓励公司自治、完善治理结构、健全了股东保护机制。(一)在减少政府管制方面,《公司法》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突破第一,降低公司设立门槛。新法将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门槛大大降低。虽然由于各种原因,最终没有采纳授权资本制,但却允许两种公司的资本都可以分期缴纳,而不必一次性缴足,只是要求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 ,而其余部分必须在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 年内缴足。资本制度是公司法的基本制度之一,各国公司法基本都有一套系统完整的关于资本的法律制度。中国公司法改革的主要内容之一是资本制度的改革。此次修改前的公司法在立法指导思想上,虽然也有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明文宣示,但更关注的是对公司、股东、债权人的权益和社会经济秩序的维护,表现出的明显倾向是强调规范、限制和管理,而忽略支持、鼓励和引导,法律规定呈现出过度的刚性和强制性,而缺少应有的弹性和任意性。从根本上说,资本制度改革的根本原因不在于目前的条件是否绝对的高或限制是否绝对的严,也不在于简单地取消多少限制、放宽多少条件和降低多大门槛,而在于我们为何和是否有必要对公司设立施加如此的限制。其实资本并不是债权人利益和交易安全的根本保障,更不是唯一的担保,过分强调资本在这方面的作用不仅不能实现债权人保护的目标,反而会遏制公众的投资需求,阻碍了许多公司企业的设立和发展。同时,中国经济发展水平很不平衡,各地区、各行业之间差异甚大,对于一些经济不发达地区和资本密集程度较低的行业,规定偏高的资本额,也在某种程度上束缚了经济的发展。第二,调整出资比例和结构。一是将工业产权扩大到整个知识产权,二是取消了无形财产出资比例的限制,而只是规定货币出资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 % ,更为重要的修改是根本改变了对股东出资的立法方式,以一个富有弹性的抽象标准“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取代了原来机械、固化的全面列举式的规定,不仅实质性地扩大了股东出资的范围,而且充分地利用各种投资资源和社会财富,最大限度地满足股东和公司的投资需求。第三,对外投资限制被取消。新法第15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第16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数额有限制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因为公司对外投资属于公司的经营自主权,应由公司章程规定,没有必要由法律对投资占公司净资产的比例进行限制。(1)公司对外投资不再有投资限额的限制,公司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投资,不受净资产的约束。(2)扩大了对外投资的范围,不仅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而且还包括其他形态的企业、合伙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等,即允许公司向非公司制的企业投资。(3)明确了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是股东会或者董事会,成为公司章程的必备条款。(4)明确了公司对外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对其所投资的企业只是承担出资部分的有限责任,不得通过合同、协议的安排成为投资标的企业所负债务的连带责任人。另外,新《公司法》还取消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审批程序。原《公司法》第77条明确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新法删除了这一规定。全世界没有哪一个国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还要国务院或者省(州)政府的审批,这是限制股份制经济的发展,这是对股份有限公司发展的最大制约。取消这一规定,将大大方便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推动股份制经济的发展。同时,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鼓励个人自主创业,促进经济发展和扩大就业。(二)在加强市场监管方面,《公司法》主要进行了以下改革第一,引入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新《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借鉴一些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具有法律效力的判例和法律规定,总结我国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践经验,为防范滥用公司制度的风险,保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增加了公司法人人格制度规定。在现实生活中,有的股东采用转移公司财产、将公司财产与本人财产混同等手段,造成公司用于履行债务的财产大量减少,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增加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保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当然,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即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具体情形,诸如何为“恶意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等都需要由最高法院严格把握,通过司法解释作出规定。第二,对关联交易行为严格规范。正如关联企业出现与发展具有客观的不可避免的性质一样,关联企业最重要的行为——关联交易的存在也是客观的和不可避免的。由于各国法律对于关联企业或关联人概念的不断完善和发展,人们今天所提到的关联方命题已经具有极大的包容性和弹性,这一概念不仅概括了集团企业内部具有股权控制力和经营决策控制力的一系列企业之间的关联关系,而且概括了不同企业之间基于控制权人亲属关系与利益合作关系而形成的具有间接控制力的企业之间的关联关系。也即是说,在相互从事交易的关联主体之间,某些交易实际上属于关联人意识到其间的关联关系是基于控制权人的意志却故意从事的关联交易,该种关联交易的内容往往为故意不公平;另一些交易则属于关联人并未意识到其间的关联关系,并且其交易并未受到控制权人的意志操纵,此种情况下的关联交易内容则可能是公平的。正是基于这一复杂的现实,各国学者和立法者对于关联交易的法律控制立场实际上均经历了由简到繁的过程,并且将争议的焦点逐渐集中于公平性问题上。本文认为,关联交易的客观性与不可避免性并不代表其具有当然的公平性与合法性;相反,此种违反市场交易竞争条件的所谓“交易”是可能滋生不公平交易、欺诈行为和掠夺性行为的。如果缺乏法律的有效控制(特别是公平规则控制),则此种可能的不公平交易将愈来愈多地转变为现实的、必然的不公平交易。由于关联交易本身即具有掩盖或隐蔽交易内容和利益关系的属性,同时在缺乏普遍性法律控制机制的情况下,不公平的关联交易实际处于不被发现或不受矫正之状态,因此,在整体上断言关联交易具有节省社会资源或者产生“社会盈余”始终是令人怀疑的。因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两个基本结论:一方面,关联交易本身存在具有客观的不可避免的性质,对其加以简单地一概禁止或是不合理的,也是不可能的;另一方面,为了保障交易公平与交易秩序,法律对于关联交易应当在传统法律原则的基础上创造出有效的控制规则。在我国目前的公司法实践中,尚无商业判断规则的存在地位。随着中国公司法制的发展,特别是随着中国公司诉讼实践的发展,此类有助于合理公平保障公司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具体公司法规则将或迟或早地在中国法中建立。在对于不公平的关联交易的法律制裁的制度构建中,实质公平原则的建立显然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在建立我国法律实质公平原则的过程中,立法者与司法者应当考虑到如下基本要素:首先,我国法应当为公司诉讼的利害关系人提供不同的法律救济途径,以适应公司诉讼当事人不同的利益要求;其次,在对于不公平的关联交易的赔偿救济中,必须坚持实质公平原则,而不能满足于传统民法中的显失公平标准,更不能滑入整体揭穿公司面纱的错误之路,这一经验实际上已经为我国的司法实践所证实;最后,在构建实质公平原则具体规则的过程中我们必须认识到,这些具体规则的宗旨实际上仅在于限制因非适当影响而导致的损害关联公司的不公平的关联交易,而不是要限制关联公司正常的商业行为,不能使生动多样的公司实践受到简单、僵硬的法律教条之限制,因而我国法上的实质公平原则之具体规则一定会经历由简到繁、不断合理化的过程[2].另外,值得一提的是,新《公司法》在明确中介机构赔偿债权人的责任、减少强制性规范、增加任意性规范方面,也作出了巨大修改。《公司法》虽然有长足进步,但仍然存在差距。主要表现在市场主体的“血统论”依然存在;坚持政府监管至上的治理理念仍然十分明显[3];国有企业、外资企业和民营企业的不同身份仍有不同待遇;投资者权利保护方面的民事责任不能完全落实到位;公司股票和债券的发行依然受到限制等等。
可以的。基层建设期刊的主要栏目有:施工建设,计算机应用与软件,建筑规划与设计,基础建设,景观设计,园林园艺,工程造价,工程建设,市政桥梁,给水排水,工程管理,水利水电,电力建设,地质勘查,理论研究等。
基层建设期刊停刊是因为使用人员少。这本期刊,网上检索是中国期刊网。根本就没有在期刊数据库检索。这类刊物的发行范围也仅限军队内部。
还在。济南军区政治部杂志社意树期刊采编网《基层建设》是由批准,由济南军区政治部主管中国建材工程建设协会协办、济南军区政治部主办,面向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全国*****学术刊物(半月刊)期刊。国际标准刊号:ISSN1003-5628,国内统一刊号:CN37-1371/D。
中国特色社会救助体系基本建成。我国基本建成中国特色社会救助体系,我国基层社会治理走深走实,探索网络治理新模式,不断提升服务基层服务水平。
用大数据打造“三共”社会治理格局近些年来,社会变迁使得我国社会治理创新面临多重挑战,大数据思维可以促进整体性治理、精准化治理和参与式治理,提升我国社会治理的水平。我国各级政府的治理手段越来越依靠以云端存储为载体的大数据平台,民众生活也越来越依赖以大数据分析为基础的智慧化终端,大数据平台的建构越来越成为社会治理必不可少的一环。政府要不断增强大数据在创新社会治理方面的优越性,通过建构多种模式的大数据社会治理平台加以实现。其一,需求导向模式。即从“用户”出发来构建大数据治理平台,“用户”即普通民众。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百姓美好生活需求是什么、民众的痛点在哪里,成为大数据参与社会治理的前提。获取“用户”需求,仍需要诸如智库等第三方社会主体通过科学的方法来收集,并长期跟踪获得不断变化的需求,为大数据社会平台提供准确的需求信息。获知用户需求后,政府和市场联手搭建大数据社会治理平台,开发符合民众需求的产品和服务。其二,政绩评估模式。在当前我国行政体制的运转模式下,社会治理的绩效在相当程度上应体现为政府绩效,要杜绝“唯GDP论”的考核方式,将大数据平台的搭建纳入干部考核范围,敦促政府寻求建立科学、高效、易用的大数据平台。目前较为流行的是BOO(Building-Owning-Operation)模式,即各级政府根据当地情况提出建设要求,大数据公司依托专业技术完成平台设计,社会主体按照实际需求进行运营评估。在这种模式下,政府不投入人力、不干预运营、不主导评估、不获得产品所有权,仅需为交付的产品买单而获得使用权,不仅节省人力物力,而且让专业人员运营平台更保证了数据的真实性。其三,市场运营模式。构建大数据平台是一个共建共治共享的工程,它的建设成败在于社会是否有活力,市场是否有热情。在市场运营模式中,政府和社会主体分别提出需求,通过大数据公司的市场化创建与运营,调动市场主体的积极性,促进供需方进行公平交易,为顶层制度设计和基层社会治理提供保证,实现收支平衡的大数据平台常态化运转。例如目前走在互联网技术创新前沿的BAT(百度、阿里巴巴、腾讯)等大型互联网企业正立足既有资源再创新,利用企业自身力量推出大数据的治理平台,推动政务服务便利化。目前我国大数据推动社会治理创新还刚刚起步,对社会治理创新未能发挥真正的引导作用。而大数据的开放精准运用,必定会将社会引向共治共享。这需要突破以下瓶颈:打破“数据孤岛”,完善大数据基础建设,由政府、市场和社会多主体共建大数据治理平台。由于收集技术和制度体系不健全,我国目前政府数据的调查、编码和存储的科学程度并不高;政府部门条块分割,形成“数据孤岛”,许多政府公共信息仍处于零散、分割、封闭状态;政府主导建立大数据治理平台缺乏其他主体参与,完全依靠政府力量往往难以完成或者效率不高。此外,大数据前提是统一、连接和共享。政府部门之间要摒弃“地方保护主义”和“自我保护主义”,通过规范政府数据采集的标准、建设统一的政府大数据中心,推进公共数据开放和基础数据资源跨部门、跨区域共享,优先推动信用、交通、医疗、卫生、就业等领域数据向社会开放。除了打通政府各个部门和条块,还需要政府、市场及社会的共同参与构建大数据治理平台。目前以BAT为代表的互联网巨头成为收集大数据的先头兵。社会民众也在生产大量数据,如社区居民通过互联网互动就是大数据的生成过程。因此要推动政府、企业和社会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和开发利用,形成优势互补、多元参与、开放竞争的发展格局。运用大数据思维,深入挖掘大数据,多方低成本使用此平台的大数据库及分析成果推进社会治理。“大数据”真实价值隐藏于各种各样、毫无规则的数据之下,要发掘数据背后的价值并真正加以利用,才是大数据推动社会治理创新的关键。建立大数据社会治理平台仍是第一步,不解决好应用和服务的问题,重金打造的开放大数据平台很容易“空心化”,难以对社会治理和社会福祉产生应有的支持。从大数据社会治理平台上,政府、市场和社会等各类社会治理主体可以低成本地通过获取、存储、管理、分析等手段,将具有海量规模的大数据变成活数据,并广泛应用于社会治理领域,服务不同社会群体。全面提升共享意识,助力治理能力升级,引导由此形成的福利增值和精神归属。大数据的平等、开放和共享,与社会治理共享共融的本质有共通之处,政府利用大数据的契机,在全社会形成共享的精神:引导各类社会主体整合和开放数据,形成政府信息与社会信息交互融合的大数据治理平台,构建民主开放的社会氛围;引导基层民众参与社会协商、社区自治,促进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协同和合作;引导社会和民众尊重规则、秩序、信用等,培育全社会的公共文明和契约精神
大数据论文【1】大数据管理会计信息化解析
摘要:
在大数据时代下,信息化不断发展,信息化手段已经在我国众多领域已经得到较为广泛的应用和发展,在此发展过程,我国的管理会计信息化的应用和发展也得到了非常多的关注。
同时也面临着一些问题。
本文通过分析管理会计信息化的优势和应用现状以及所面临的的问题,以供企业在实际工作中对这些问题的控制和改善进行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
大数据;管理会计信息化;优势;应用现状;问题
在这个高速发展的信息时代,管理会计的功能已经由提供合规的信息不断转向进行价值创造的资本管理职能了。
而管理会计的创新作为企业管理创新的重要引擎之一,在大数据的时代下,管理会计的功能是否能够有效的发挥,与大数据的信息化,高效性、低廉性以及灵活性等特点是密不可分的。
一、大数据时代下管理会计信息化的优势及应用现状
在大数据时代下,管理者要做到有效地事前预测、事后控制等管理工作,在海量类型复杂的数据中及时高效的寻找和挖掘出价值密度低但是商业价值高的信息。
而管理会计信息化就能够被看做是大数据信息系统与管理会计的一个相互结合,可以认为是通过一系列系统有效的现代方法,
不断挖掘出有价值的财务会计方面的信息和其他非财务会计方面的综合信息,随之对这些有价值的信息进行整理汇总、分类、计算、对比等有效的分析和处理,
以此能够做到满足企业各级管理者对各个环节的一切经济业务活动进行计划、决策、实施、控制和反馈等的需求。
需要掌控企业未来的规划与发展方向就能够通过预算管理信息化来实现;需要帮助管理者优化企业生产活动就能够通过成本管理信息化对
供产销一系列流程进行监控来实现;需要对客观环境的变化进行了解以此帮助管理者为企业制定战略性目标能够通过业绩评价信息化来实现。
(一)预算管理信息化
在这个高速发展的信息时代下,预算管理对于企业管理而言是必不可少的,同时对企业的影响仍在不断加强。
正是因为企业所处的环境是瞬息万变,与此同此,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多元化发展方式,选择跨行业经营的模式,经营范围的跨度不断增大。
这就需要企业有较强的市场反应能力和综合实力,对企业的预算管理提出了新的发展挑战要求。
虽然不同企业的经营目标各不相同,但对通过环境的有效分析和企业战略的充分把握,从而进行研究和预测市场的需求是如出一辙的。
企业对需求的考量进而反应到企业的开发研发、成本控制以及资金流安排等各个方面,最终形成预算报表的形式来体现企业对未来经营活动和成果的规划与预测,
从而完成对企业经营活动事后核算向对企业经营活动全过程监管控制的转变。
然而从2013国务院国资委研究中心和元年诺亚舟一起做的一项针对大型国有企业的调研结果中得出,仅仅有4成的企业完成了预算管理的信息化应用,
大型的国有企业在预算管理信息化应用这方面的普及率都不高,足以说明我国整体企业的应用情况也不容乐观。
所以从整体上来讲,预算管理信息化的应用并未在我国企业中获得广泛的普及。
(二)成本管理信息化
企业由传统成本管理企业向精益成本管理企业转换是企业发展壮大的必然选择。
而基于大数据信息系统能够为企业提供对计划、协调、监控管理以及反馈等过程中各类相关成本进行全面集成化管理。
而进行成本管理的重中之重就是对企业价值链进行分析以及对企业价值流进行管理。
企业能够通过成本管理信息化对有关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原材料等进行有效地信息记录及进行标示,并结合在财务信息系统中产生的单独标签,
使与企业有关的供应商、生产经营过程和销售等的过程全都处于企业的监控。
以此企业可以做到掌握生产经营的全过程,即能够通过财务信息系统实时了解到原材料的消耗,产品的入库及出库等一切企业生产经营活动。
同时,结合价值链的分析和价值流管理,企业通过将生产过程进行有效地分解,形成多条相互连接的价值链,运用信息化手段对企业的
每条价值链的成本数进行有效的追踪监管和综合分析,以此为基础为企业提出改进方案,并使用历史成本进行预测,达到减少企业的不需要的损失及浪费,最终达到优化生产经营过程。
虽然成本管理信息化是企业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以大数据信息技术为基础的信息系统可以使得企业完成全面的成本管理,给企业的成本管理带来了巨大的推动力。
然而信息化在成本控制方面的实施效果并不是很理想。
(三)业绩评价信息化
业绩评价是对企业财务状况以及企业的经营成果的一种反馈信息,当企业的绩效处于良好状态,代表企业的发展状况良好,
也反映了企业现阶段人才储备充足,发展处于上升期,由此企业定制扩张战略计划。
而当企业的绩效不断减少,代表企业的发展状况在恶化,也反映了企业的人才处在流失状态,企业在不断衰退,此时企业应该制定收缩战略计划。
企业进行业绩评价信息化的建设,通过对信息系统中的各类相关数据进行综合分析,有效地将对员工的业绩评价与企业的财务信息、顾客反馈、学习培训等各方面联系在一起。
对于企业而言,具备一套完善且与企业自身相适应的业绩评级和激励体系是企业财务信息系统的一个重要标志,也是企业组织内部关系成熟的一种重要表现。
然而,如今对于具备专业的业绩评价信息化工具平衡分卡等在企业的发展过程中并未得到广泛的应用。
其中最大的原因应该是对业绩评价的先进办法对于数据信息的要求比较简单,通常可以由传统方式获得。
所以,现如今能够完全将业绩评价纳入企业信息系统,并能够利用业绩评价信息化来提高企业管理效率的企业数量并不多。
二、大数据时代下管理会计信息化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企业管理层对管理会计信息化不重视
我国企业管理层对企业管理会计信息化建设存在着不重视的问题。
首先,对管理会计信息化概念和建设意义没有正确的认识,有甚至由于对于企业自身的认识不够充分,会对管理会计信息化的趋势产生了质疑和抵触心理。
再者,只有在一些发展较好的企业中进行了管理会计信息化的建设工作及应用,但是,企业应用所产生的效果并不是很理想,进而促使管理会计信息化在企业的发展速度缓慢。
(二)管理会计信息化程度较低
大数据时代下,信息化手段已经在我国众多领域已经得到较为广泛的应用和发展,在此发展过程,我国的管理会计信息化的应用和发展也得到了非常多的关注。
但是,由于管理会计在我国受重视程度不够,企业在进行管理会计信息化建设的过程中对与软件的设计和应用也要求较高,所以与管理会计信息化建设相关的基础建设还相对较落后。
(三)管理会计信息化理论与企业经管机制不协调
虽然随着国家政策鼓励和扶持,很多行业的不断涌现出新的企业,企业数量不断增多,但是由于这些企业在规模以及效益等方面都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同时在管理决策方面也产生了显著地差别。
很多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并没有实现真正的权责统一,产生了管理层短视行为,没有充分考虑企业的长远利益等管理水平低下的问题。
三、管理会计信息化建设的措施
(一)适应企业管理会计信息化发展的外部环境
企业在进行管理会计信息化建设时,要结合企业所处的外部环境进行全方面的规划和建设。
在企业进行规划和建设时,国家的法律法规等相关政策占据着十分重要的位置,需要对市场经济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充分理解和考虑,为企业管理会计信息化建设提供好的法律环境。
管理会计信息化系统的正常运转要求企业处于相对较好的环境之中,以此充分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
(二)管造合适的管理会计信息化发展内部环境
企业管理会计信息化的良好发展要求企业能够提供良好的内部环境。
树立有效推进企业管理会计信息化建设的企业文化,企业文化作为企业股东、懂事、管理层以及每个员工的价值观念体现,
有利于各级员工都能够正确认识到管理会计信息化建设的重要性,接受管理会计信息化的价值取向。
再者,企业要储备足够的管理会计人才,为管理会计信息化的建设提供源源不断的血液。
同时,为企业管理会计信息化建设提供强大的资金保障。
最后,对企业内部控制体系不断完善,为企业创造长足的生命力,为管理会计信息化赖以生存的环境。
(三)开发统一的企业信息化管理平台
在大数据时代下,信息化不断发展,对于企业而言,会同时使用多种不同的信息系统进行组合使用,并且这种情况在未来也可能将持续下去,企业需要建立综合统一的企业信息化管理平台。
四、结束语
管理会计信息化已经成为企业发展的重要趋势。
同时也面对着一些问题。
因此,相应的措施和不断地完善和改进是必不可少的,以此才能够促进管理会计信息化的不断发展。
作者:李瑞君 单位:河南大学
参考文献:
[1]冯巧根.
管理会计的理论基础与研究范式[J].
会计之友,2014(32).
[2]张继德,刘向芸.
我国管理会计信息化发展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
会计之友,2014(21).
[3]韩向东.
管理会计信息化的应用现状和成功实践[J].
会计之友,2014(32).
大数据论文【2】大数据会计信息化风险及防范
摘要: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和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大数据时代的发展速度加快,同时也推动着会计信息化的发展进程,提高了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的效率和质量,资源平台的共享也大大降低了会计信息化的成本。
但大数据时代下会计信息化的发展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本文将会对大数据时代下会计信息化中所存在的风险给予介绍,并制定相应的防范对策,从而使大数据时代在避免给会计
信息化造成不良影响的同时发挥其巨大优势来促进会计信息化的发展进程。
关键词:
大数据时代;会计信息化;风险;防范
前言
近年来经济全球化进程不断加快,经济与科技的迅猛发展,我国在经历了农业、工业和信息时代以后终于踏入了大数据时代。
大数据是指由大量类型繁多、结构复杂的数据信息所组成的`数据集合,运用云计算的数据处理模式对数据信息进行集成共享、
交叉重复使用而形成的智力能力资源和信息知识服务能力。
大数据时代下的会计信息化具有极速化、规模性、智能性、多元化、和即时高效等特点,这使得会计从业人员可以更方便快捷的使用数
据信息,并在降低经济成本的同时有效实现资源共享,信息化效率逐渐增强。
但同时大数据时代下的会计信息化也面临着风险,应及时有效地提出防范对策,以确保会计信息化的长久发展。
一、大数据时代对会计信息化发展的影响
(一)提供了会计信息化的资源共享平台
进入大数据时代以来,我国的科学技术愈加发达,会计信息化也在持续地走发展和创新之路,网络信息资源平台的建立使数据与信息资源可以共同分享,平台使用者之间可以相互借鉴学习。
而最为突出的成就便是会计电算化系统的出现,它改变了传统会计手工做账的方式,实现了记账、算账和报账的自动化模式,
提高了会计数据处理的正确性和规范性,为信息化管理打下基础,推进了会计技术的创新和进一步发展。
但是“信息孤岛”的出现证明了会计电算化并没有给会计信息化的发展带来实质性的变化。
新时代基层治理在国内外均引起了广泛的研究和讨论,以下是国内外研究现状的简要概述:国内研究现状:1. 重视基层治理的理论建构:国内一些研究机构和学者开始从制度建设的角度,对基层治理理论体系进行了构建和完善,重视基层治理的基本原则、基本模式,如"两委制"、"普遍参与"等。2.强调创新机制:研究者提出,通过创新机制,强化基层网络建设,化解矛盾、协调利益关系,从而实现基层民主、基层治理的有效机制。3.专题报告和政策文件:在许多重要报告和政策文件中,国内政府明确提出深化基层治理,实现依法治理和基本民主政治建设。国外研究现状:1.制度理论研究:国外学者在基层治理方面往往强调制度建设的重要性,例如,发达国家注重法律规范、民主制度的建设,强调可以通过制定有力的法律规定来提高基层治理的效率等。2.技术创新研究:如何利用互联网、大数据或者区块链等技术手段,优化基层治理,提高治理效率也成为一些国外学者的研究重点。3.案例研究法:还有一些国外学者通过基于案例研究法的方法,研究比较了各国基层治理的成功经验和不足。总之,当前的基层治理研究从关注基本原则、到强调机制创新和技术手段的运用,都呈现出丰富多样的研究内容,在国内外均有广泛的学术关注和实践探讨。
《基层建设》杂志这本期刊属于正规期刊,因此基层建设是可以用来评审职称的,这本期刊主要是评审建筑方面的期刊,适合建筑行业的作者,这本期刊属于国家级期刊,审稿周期、发表费用都比较合适。
三级公证员在评审中要先取得四级公证员的资格,对于评审上来说要满足:学历、工作业绩、论文著作等等事项。
就说论文著作来说要满足以下条件一项就可以:
(1)、独(译)立或合(译)作出版著作1部,或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以上;
(2)、有关调研或经验材料被市级以上部门认可或采用;
(3)、独立编写的专业理论培训讲义被市级以上单位采用;(4)、独立开发或主持编制具有推广价值的公证业务软件,并得到市级以上部门的认可。
职称评审发表论文技巧:
1、职称论文写作
职称论文写作,背景引言这部分通常是基于已有研究的叙述,特别适合提前撰写。当试验方案在你的脑子里还很清晰的时候,建议把材料和方法部分尽快写下来,这样可以加快文稿的准备工作。
一篇精心设计的有重要意义的研究论文,可能会因语言表达不清楚而严重影响论文的发表。特别是,编辑和审稿人可能难以理解内容,甚至可能对写得不好的稿件存在负面偏见,使得拒绝更有可能。
如果手头有大量数据但仍在进行实验。请考虑是否可以将你的研究工作拆分成两篇论文来发表。这种方法可以更快地发布早期研究,甚至在后面的研究结束之前。
2、选择投稿期刊
要增加论文被接受的可能性,请尽量选择跟你研究领域匹配的期刊。跟同事交流,查看自身论文的参考文献列表,浏览期刊的网站和新近发表的目录,都可以帮助找到最佳投稿期刊。
还需要考率在投稿和评审的时间周期上更高效的期刊和出版商。投稿前可以给期刊写一份新询问他们是否对你的论文感兴趣。
这种咨询可以帮助你快速确定你的论文跟期刊领域是否匹配。仔细阅读目标期刊关于投稿信、论文主体、参考文献、图表、和所有信息,以避免不必要的延缓论文发表。
职称论文写作投稿是一项系统性工作,是很多人不得不面对的一到关卡,作者还需要树立一个积极乐观的心态去写作投稿。
毕竟在职称论文发表道路上,被拒稿或是发表失败的情况是很常见的,好的心态和信念,加上技巧的把握,方能拿下职称论文发表这道难题。
基层建设杂志可以评职称。 《基层建设》杂志期刊属于正规期刊,其基层建设是可以用来评审职称的。《基层建设》主要是评审建筑方面的期刊,适合建筑行业的作者,这本期刊属于国家级期刊,审稿周期、发表费用都比较合适。
向本专业的评审委员会评委提交评审材料,经过本专业的专业评委来确定其是否具备高一级职称资格。
职称也称专业技术资格,是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技术水平的标志,代表着一个人的学识水平和工作实绩,表明劳动者具有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和技能的证明,同时也是对自身专业素质的一个被社会广泛接受、认可的评价。
对个人来说,职称与工资福利挂钩,同时也与职务升迁挂钩,是求职的敲门砖,同时也是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对资质企业来说,职称是企业开业,资质等级评定、资质升级、资质年审的必须条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职称评审
在知网上查不到估计是没有与知网合作,所以不收录,也就搜索不到了。
《基层建设》是伪装得很妙的刊物,是被职称评审单位列入黑名单的刊物,作为一个被明确告知因论文发表在该伪期刊而不能通过职称评审的过来人,觉得是应该站出来说一声,以免更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