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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的认识法医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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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学论文死亡的认识

【摘要】缢死一直在死亡案例中占有着一定程度的比例,也是法医学鉴定研究的重要课题和内容。对于缢死案件的细致、认真、详细、准确的法医学鉴定有利于快速找准破案方向,准确确定死者的死因。因此在实际的法医学鉴定研究中一定要仔细查看现场是自缢勒死还是他缢勒死,是生前缢死还是死后悬尸。法医鉴定中一定要仔细查看现场所用绳索以及死者尸体的外在表现特征如:死者身上有无搏斗伤痕、尸体眼脸部有无血丝、颈部的勒痕是平痕还是斜痕等等多方观察辨别以区分是缢死还是勒死或者扼死以节省时间方便后期快速定位破案。      【关键词】 缢死 法医学鉴定 区别 Brief talk  the  hanging method  forensic  research 【abstract】  Hanging has always been a part of the death story,it is also an important subject and content of forensic meticulous, careful, detailed and accurate forensic medical appraisal of hanging death cases is conducive to the rapid determination of the direction of the crime and the accurate determination of the cause of , it is necessary to check the scene carefully in the actual forensic study whether he hanged himself or strangled him, whether it was hanging or forensic examination must carefully examine the ropes used in the scene and the external manifestations of the dead body such as:there is no combat scar on the body, no blood on the face of the body, the scar on the neck is flat or oblique and so on multiple observations are made to distinguish between hanging and strangling, or strangling or strangling to save time to quickly locate the case. 【Key words】  death by  hanging    medicolegalexpertise  distinction                                 引言         机械性窒息死亡一直以来都是造成人体非正常死亡的一个常见现象,也是命案中常见的造成他人死亡的一种常见致死原因,如感情纠葛中掐死、勒死对方或者自缢而死等情况也是屡见不鲜。故机械性窒息死亡案件也是法医学鉴定研究中的一个重要类型。机械性窒息死亡也即因为外在的作用力而使得死者呼吸困难,抑制颈部呼吸,堵塞气管导致人体肺泡中二氧化碳等废气难以排出而氧气等气体难以吸进来而造成人体的大脑,脾脏,血液等重要器官缺氧及其它原因而造成的死亡称之为机械性窒息死亡。按照这个概念而来造成的机械性窒息死亡的情况,就有缢死也即大家口头所说的上吊而死,勒死也即绞死,还有扼死也即掐死和溺死,性窒息死亡等等造成人体窒息等情况都可以造成死者的气管阻塞难以自由交换气体最后窒息而死。       机械性窒息死亡中的缢死一直以来都是机械性窒息死亡中的常见现象,也是法医学鉴定研究中的一个重要课题内容。缢死的案发现场大多都是尸体旁有上吊系绳索的木头房梁树枝等悬挂物,尸体旁脖颈处大多也有把人提吊起来能支撑人体重量的绳索,缢死者的尸体外在表象特征大多是:颈部有很明显的勒痕,勒沟即缢沟有明显上提起的迹象,眼脸部皮下常伴出血,有血斑血点,有些缢死者还会舌尖外露,偶有颈部内舌骨骨折。有时,法医在鉴定研究中会遇到一些疑难的缢死现场,一时难辨,此刻家属情绪悲伤,地方围观群众不理解,社会新闻媒体舆论质疑等巨大外部压力。因此,法医学鉴定研究缢死者更要注意仔细鉴别死者是缢死还是勒死或者扼死,同时还要注意死者是生前缢死还是死后缢死,也要注意缢者是自缢而死还是他缢而死等,准确定位缢死者的原因,为案件侦破找准方向,快速破案,如果是自缢摆出证据,还原案件,合理解释消除死者家属及群众社会媒体心中疑惑,同时向社会也普及法医科普知识。如果是他缢则准确定位,为破案节省时间精力,找准方向,快速破案,彰显社会主义法制,伸张正义,打击犯罪。一、缢死的方式、形式、机理   (一)、缢死的方式 缢死也被民间俗称为吊死,就是用一根绳索或拴或挂在树上、房梁上、木枝上、栏杆上、木条上、横梁上等适合拴绳子的高处,行为人在绳索的两端打结或是一端打上各种各样的绳结如:普通结、双套结、拴牛结、套头结等,其中这个结可以是活结,也可以是死结,可以是一个结,也可以是两个结或多个结,使绳索得以形成一个圈套,能让缢死者头颈能伸进绳套中套住脖子,用自身的全部或者部分的重量压迫颈部,使血管闭塞呼吸道器官闭塞,血液难以流通,气管难以交换气体,最终窒息死亡。 其中用于缢死死者的绳索多种多样可以是麻绳,麻线,尼龙绳,水线,铁丝,布条,围巾,毛巾,丝线,皮带等等多种多样的材质的绳状物,总归下来可以分为三类:硬质地、中质地和软质地。每种质地的绳索最终在缢死者脖颈处留下的绳索印痕即缢沟各有不同。其中硬质地的绳索留下的缢沟较深,周围血丝较为明显,时间长的话,皮革样化也明显;而软质地的绳索缢死的死者脖颈部的缢沟则不怎么明显,皮下出血较少,特别是肥胖者的话缢沟更不明显;而中质地的绳索则是介于两者之间。其中用于缢死的绳索有可以自由移动改变大小的活套,绳索只接触缢死者脖颈处一部分;还有一种不可自由移动改变套口大小的死套是绳索与脖颈处的四周紧密接触勒压脖颈窒息而亡的叫做死套。 (二)、缢死的形式 缢死分为典型性缢死和非典型性缢死,其中典型性缢死是指用绳索的一端系在高处,另外一端则打结或是不打结,使得人的脖颈能伸进去并把整个人都悬空吊挂起来,在地心引力以及身体的巨大重力作用下绳索马上压迫颈部,造成呼吸困难,肺部难以交换气体;颈动脉等难以供血到达大脑使得行为者马上因缺氧缺血丧失意识而死亡,这种缢死方式,脖颈部缢沟明显,舌骨处易出现骨折等。 非典型性缢死则多种多样,不一定整个人上吊悬空上去,用身体一部分重力压迫在套好的绳套里,绳套反作用力压迫人体脖颈,使人窒息缢死而亡。常见的非典型性缢死是指除了典型性缢死以外都称之为非典型性缢死,如:坐位、跪位、蹲位、趴位、站位、倒位等各式各样的位置。以往的法医学研究实验发现,排除一些身体机能病理性情况以及中毒等情况下,在完全符合缢死特征时,只要2KG的重力压迫就可以使颈静脉完全压闭,5在KG的重力下就可以完全压闭颈动脉,的重力就可以完全压闭椎动脉,因此无论是坐位、跪位、蹲位、趴位、站位等各种缢死方式,只要是在大于17KG的重力作用下都能完全闭塞一个人的颈静脉,颈动脉,颈椎动脉气管而致使一个人呼吸闭塞,血液流通不畅使人缺氧缺血而死。法医实验还显示无论是双侧颈静脉,颈动脉,颈椎动脉闭塞导致大脑缺血缺氧还是单侧颈静脉,颈动脉,颈椎动脉闭塞导致大脑血流不畅,都能使人丧失意识,失去自救能力,致人缢死。因此在一些缢死案例中可以看见一些缢死者只有左侧或右侧脖颈勒痕但同样能缢死。 某男,70岁,农民,在7月24日,被人发现缢死于村后山坡的一棵小树下,发现时屁股着地,双腿坐地上自然伸展开来,上半身直立,双手自然下垂,脖颈处有一皮带挂吊在小树枝上,周围无任何他人足迹痕迹,身体更无搏斗痕迹,多方辨别后鉴定死者为自缢而亡,该案例就是一起明显的坐位缢死。(三)、缢死的机理机制 脖颈处有咽喉,气管,食道,颈部各种血液循环动脉及丰富的神经。缢死的机理机制就是在地球引力的作用力下,死者上吊,绳索一个上提的作用力,人体一个下拉的作用力,致使颈部压迫。 颈部闭合导致呼吸道闭塞,人体肺部二氧化碳不能排出体外,外界的氧气不能吸入,致使体内缺氧,二氧化碳郁积,人体生理机能及新陈代谢紊乱,窒息而死。同时,颈部压迫,17KG的外力作用就可以完全闭塞颈部颈静脉,颈内、外动脉,颈椎动脉从而造成心脏,大脑血液难以循环输送,脑部淤血或者缺血,机体不能正常运转,最终脑机能完全丧失而死。颈部受绳索向上提拉的力量又受到身体下坠的力量,故刺激颈部两侧的迷走神经还有与之关联的喉上神经,颈动脉窦,引起反射性心跳停止而迅速死亡,此情况少见,偶见于对神经刺激很敏感的人。还有一些绞刑中缢死罪人的时候,下面突然抽空,身体突然下坠,绳索上拉,造成脖颈颈椎骨的离断或者错位,这样亦能造成人体迅速死亡。(四)、缢死的尸体征象 一、尸体的外在征象 缢死者的颈部基本会有缢沟,而且缢沟根据所用绳索的质地而显现出不一样的缢沟,质地越硬越细,缢沟越窄越深,质地软则形成的缢沟不深且宽,缢沟的深浅还和死者所吊时间长短有一定关系,所吊时间越长缢沟越深。死者脖颈缢沟数量有一条缢痕的也有多条缢痕叠压的,根据死者所用绳索多少以及绳索接触脖颈多少而形成一定的缢沟数。颈部的缢沟形成的伤痕开始是摩擦伤和有皮下出缢死的尸体征象,过段时间之后随着风干作用,颜色逐渐变深,乃至形成褐色黑色的皮革样化的缢沟。缢死者的头面部因为血液循环障碍,致使血液淤积,毛细血管淤积,同时,血管壁缺氧导致内部皮细胞受损,内皮细胞扩大,这样毛细血管扩展导致血细胞渗出,在眼脸部位可以看到一些斑点状的黑点,有一些还会在口鼻黏膜部位看到一些血丝流出。鼻尖部位因为黏膜,细胞壁薄,在缢死中 绳索压迫脖颈迷走神经,喉上神经刺激鼻腺亢奋分泌,故在缢死尸体征象中还会看到缢死者鼻孔有鼻液流出。缢死绳套多套在甲状软骨之间,绳索向上提起的力量使得舌根向上提起起,大多的缢死者大多舌尖外挺起,有的舌尖露出口外,有的抵在齿后。由于缢死是尸体上吊状态,人体血液下流沉积于下身,上肢手掌处,下肢脚部,下腹部等下部位容易出现尸斑。缢死者容易排出大小便,因窒息,体内二氧化碳郁积,刺激身体植物神经兴奋,全身肌肉痉挛,平滑肌收缩,致使大小便容易排出。 (二)、尸体的外在征象 缢死由于是颈部被绳索向上作用力使人窒息而死,故可见喉结部舌尾部骨折,或者是喉软骨骨折,甲状软骨等处骨折征象。由于颈部颈动脉较多,故绳索上提的时候容易出现颈动脉内膜撕裂并偶尔伴有内出血。因缢死是窒息造成故死时会造成脑组织缺氧,同时由于毛细血管缺氧,造成毛细血管内压增高,以及胸腔的负压增加等因素造成造成脑膜及肺膜出现淤血状,以及水肿状。 某女,46岁,河南宜阳县人,患有一定精神疾病,于9月24号早上被人发现缢死于自家厨房的房梁上,上吊所用绳索为其家的一床破布单,打一结拴在厨房房梁上木头悬挂起,成典型性缢死状态。经法医检查,周围物品并无偷盗挪动过的痕迹,死者身上也没有与人搏斗过的伤痕,现场案发地点并无杂他人杂乱足迹,由于是布条所缢故脖颈处有缢死后留下的不明显缢沟,皮下出血较少。眼脸部有少许的血斑出现。口鼻腔有少许的血迹,鼻涕流出。死者舌尖稍微外挺,尸斑开始在死者的双手下端,双腿下端形成,并呈暗红色。法医为排查死因,依法对其尸检发现肠胃内未检测出毒物。尸检死者体内呈现出典型缢死者的征象,脑组织呈贫血状,心脏、肝部、肺泡也呈现贫血状,而且肺泡薄膜处有淤血血斑,以及水肿状。同时该缢死者脖颈处的颈静脉,颈动脉均有少许的撕裂伤,种种内在外在迹象表明死者为自杀缢死。三、法医在实践中会遇到的一些缢死情况 (一)、自缢情况 自缢是占缢死的绝大部分,也是法医在遇到缢死尸检案例中的大多数情况,但是自缢也是法医检验中不能轻视的情况。自古以来人名大于天,社会经济发展,人的价值也越来越更加重视,每一个缢死者,身后都有一个家庭,有一个家,或许缢死者是为人父母,为人子女。每一个缢死者都是家人的绝大部分精神支柱,每一个缢死者都令其身后的家人无比心痛。轻视,不负责任,不仔细深究死因,错判等都能造成死者家属的不满上访,周围群众的不理解误解法医,以及社会媒体舆论的高度关注。因此,对于每一个缢死者,无论什么情况,法医都要高度重视,认真查看缢死者的死因,以消除死者家属心中疑惑,还死者一个公道。 对于一个缢死案件,法医一定要仔细排查死者现场周围情况,是否是第一案发现场,如果不是第一案发现场,还要仔细排查各种线索找到原始案发现场,加以仔细分析查找。如果是第一案发现场,一定要仔细查看现场物品有无偷盗缺失,缢死者周围有无他人凌乱足迹,一般后来解救缢死者,报警人的足迹都有规可循,按照一定的路径走去查看报警。在缢死的案发现场还要仔细查看有无血迹,以及血迹流淌是否是自缢者所流。对于一个缢死案件还要重点查看缢死者所用的绳索,最好完整保留缢死者生前绳结的样子,查看绳结是符合死者身前职业,生活习性特征。在看完缢死者外在征象的时候,还有仔细查看缢死者的尸斑是否符合缢死者下沉的特点;脑部,肺部有无水肿以及血点出现;同时,还要仔细查看死者胃肠有无常规毒物,甲霜灵,毒鼠强等中毒迹象。除此外还要仔细查找死者生前的遗留物,看是否写有遗书,还有与其亲朋好友有无轻生自杀等念头。 2016年9月7日海南文昌市锦山镇畜牧站宿舍站二楼,一少年用尼龙绳打两个活结挂在屋内横梁上,套起脖子。警方现场勘查发现门锁完好,窗户没有外人攀爬的痕迹,现场无外人足迹,房间内物品无盗窃迹象。后经法医进一步查验发现死者身上除脖颈处缢沟伤痕外,身上并无搏斗外伤,绳索上剥落的DNA经检测均是少年DNA.经查死者为韩某壮,男,汉族锦山镇贝坡北村人,锦山中学初二学生,查看沿路监控摄像均无人尾随跟踪其,走访其父亲,查找相关嫌疑人均无作案时间,综合种种迹象警方最后判定韩某壮为机械性窒息死亡,排除他杀,自缢而死。四、性缢死 在缢死案例中还有一种特殊的缢死情形——性缢死。性缢死是指单独一个人在僻静的角落里独自一个人用性变态的方式,大多裸露身体,用绳索打一个活结,勒在脖颈处,用低氧半窒息的状态以达到射精或是高潮的目的。在这个过程中,有时候脚下垫物如凳子摔落,无法自救或者是活结打为死结,勒紧后无法自救等情况的发生致使行为人缢死。性缢死大多发生在未婚男青年身上,偶尔也在妇女身上发生。性缢死大多数都是生殖器裸露,在案发现场旁边还会有一些女性用品,如丝袜,假乳房,胸罩,女性用的内裤等等。此类案例一般现场都都是裸体,而且全身五花大绑,还有精液射出,常常容易让家属以及群众误解为是他杀是情杀。而实际上性缢死就是死者为了追求性高潮而人为故意制造窒息时发生的意外而死。对于此类案件一定要认真查看案发现场,门窗有无攀爬的痕迹,地面有无他人走动的足迹,死者身上有无搏斗的痕迹,以及身体上有无他人的精液或阴道分泌物。同时,摸清死者身份后,一定要查访死者身前有无特殊癖好,裸露或者用绳索吊自己等,以便更好确定死者原因。 某性缢死案例,缢死者,男,27岁,卡车司机,死时发现死于卧室门后,脖颈处用绳索吊住,有缢沟,双下肢屈状,上身戴粉红色胸罩,胸罩内填充海绵,假装乳房,双足穿高筒女丝袜,阴茎用白线缠绕,已射精。经查死者生前开卡车生活富裕,生前无特殊反常行为发生,也无精神病史。死者生前未婚,谈过几次恋爱都未成功。种种迹象均表明死者为性缢死。 (二)、他缢情况 缢死中还有极少部分的情况是他缢,在死者死后为了摆脱嫌疑,逃脱法律制裁而将死者或把将死未死之人拖拽到打好的绳索套里上吊而亡,造成死者是自缢的迷惑现象,因此对于类似案件法医更要仔细鉴别现场周围以及死者身上的种种伤痕,走访死者生前各种社会关系综合分析判断。 现场就在无言的诉说各种证据,一般他缢现场都会有别人留下的痕迹,如:门窗会有人攀爬的痕迹。现场物品移动过,散乱。现场还会有一些搏斗的迹象,同时也会反映在自缢者身上就有搏斗的伤痕,如前臂处前腿处有抵抗的伤痕。他缢的现场有时候还会有他人的血迹或者人体组织碎屑残留等。他缢中尸斑一般都与自缢中尸斑下沉的迹象明显不同。他缢案件中有时候还能在死者的肠胃中查找到一些百草枯,毒鼠强等毒物。他缢案件中走访死者生前各种关系人一般都查访不到死者生前悲观消极,轻生自杀的想法,更不会有遗书。 他缢中绳索所打的结也是一个重要的破案依据。2014年10月10日上午,广东开平市苍城派出所在根据群众举报在河边发现一个全裸女尸,警方打捞上来发现脸部,阴部已经腐烂,民警仔细查看浮尸现场,发现一顶摩托车头盔,两件外衣和两个苹果。但最重要的线索是脖颈处有一条老旧的尼龙绳,有三个环结一个小活环,两个大环都是死结,再根据脖颈处的缢沟及内伤痕基本确定为窒息性死亡。民警根据死者钱门牙少了三颗门牙这个关键信息,走访死者为一加油站女工阿珍,丈夫阿良为吸毒人员,多次殴打她,也多次提过离婚,开始民警极大怀疑其丈夫可能毒瘾发作将其勒死,细心民警根据绳索所打死结判定阿良长期吸毒打不出这种牢固的死结,是一种特殊职业所打出的结。最后发现为村民开拖拉机捆稻草所打结,再根据阿珍生前认识的邻村光棍劳某,常开拖拉机帮村民拉稻草所打的结。后查明为10月1日,劳某跟踪到阿珍和别的那人举止亲密,就打电话找阿珍询问,在发生完性关系后,两人激烈争吵,随后在阿珍洗澡的时候,拿起家中常用捆稻草的尼龙绳打一个活结将其套住,而后挂在洗澡间高梁上将其缢死。晚上用大纸箱子装起,再用缢死阿珍的尼龙绳打两个大的死结,捆住。在案发现场就表现为三个环结,两个大环死结,一个小环死结。因此对于缢死案件一定要仔细查看绳结,根据绳结所表现出来的特征,表现来仔细排查。五、缢死区别于勒死特征 (一)、相同之处 缢死和勒死的发生机理机制都是机械性窒息死,用绳索勒住死者脖颈,闭塞其气管,人体难以呼出二氧化碳和吸收氧气,导致二氧化碳滞留,机体缺氧,引起组织代谢及生理功能紊乱,最终窒息而死。同时发生机理作用的还有颈动脉、颈静脉等颈部动脉闭塞,血液难以循环,大脑缺血,意识模糊,最终脑机能完全丧失而死。 缢死和勒死的尸体外在特征基本一致,都是面部部由于缺血缺氧初期发白,后期颜面青紫肿胀。缢死和勒死死者眼脸部会因为缺氧,血液流通不畅毛细血管增压而形成斑点状血样。缢死和勒死同样也会造成尸斑下沉,流往四肢前端,形成尸斑,同时由于都是窒息造成的死亡,故比流血死亡的尸体尸温下降慢。缢死和勒死的尸体都会出现脑膜,肺泡,肝脏水肿情况的发生。 (二)、不同之处 缢死和勒死虽然都是由绳索压迫颈部造成的机械性窒息死亡,但也要注意到两者还是有一定区别的。缢死是用整个人的身体重力下压颈部,造成窒息死亡,且大多数都是自缢而亡,故外在表现出来就是绳索留下来的缢沟有一个很明显的上提痕迹,大多形成一个“V”字形的斜向上缢沟痕迹,着力点多在下部,缢沟显示出来大多是下深上浅,下宽上窄,缢沟不多,且无交叉缢痕。勒死则是用手臂或者其它一些外力紧紧勒住脖颈中间部位,造成的窒息死亡。勒死大多为他勒,自勒时本人大脑缺氧,意识模糊会不自觉放下绳索,活结大多难以自勒而死,大多是他勒而死。勒死者脖颈处勒痕基本为水平环绕圆形状,与缢痕相比基本无倾斜或者倾斜角度很小,同时一些他勒还会有现场的搏斗痕迹,人体皮肤组织脱落,反映在勒死者脖颈处就是勒痕很多,杂乱不一,还会有一些杂物夹杂在勒绳处。除此之外,法医在判定是缢死还是勒死的时候还要重点查看案发现场的痕迹以及有无可以缢死的木梁横档等,以及案发现场附近监控视频,走访询问有无现场见证人等等全面、客观排查各种可以因素,逐一排查,仔细鉴别,从而得出正确结论。 2016年12月4日,江苏常州市天 宁区王某妻子秦某傍晚开车去河边散步彻夜未归,报警。王某12月10日在河边找到秦某尸体。警方发现秦某脖颈处有一绿色尼龙绳,颈部还有缢沟,缢沟呈水平环绕圆状。民警仔细查看现场杨柳粗树干并无缢死的吊痕,再访问死者丈夫并无吵架情况,秦某身上金银首饰均无丢失情况。民警多方查找监控视频发现为王某,江西人在常州经营一些小本生意,生意失败,欠银行贷款,遂产生抢钱念头,缓解当前的经济压力,案发晚,骑车到德胜桥岸边人行步道,发现独自一人散步的秦某,用早已准备好的绳索套在秦某脖子拖拽草边至死,后抛入河中。 因此,民警遇到缢死,勒死难以判明情况时,一定要多方排查,仔细寻找案发现场各种线索多加利用各种监控视频,多方排查以判明是缢死还是勒死,定位方向好为后期侦查做好铺垫。                          结语 在机械性窒息缢死案例中,法医一定要认真仔细查看死者的第一案发现场,门窗有无攀爬痕迹,有无他人凌乱的足迹,所用绳索质地打结情况如何等细节。在认真查看现场的同时一定要仔细检查死者脖颈处的伤痕新旧,伤痕轻重,缢沟走向,死者身上有无搏斗伤抵抗伤等好仔细辨明是自缢死还是死后悬尸或者自勒他勒等情况。在尸检中更要仔细查看尸体内部有无暗伤及肠胃内有无常规中毒情况,以仔细辨明缢死者是何死因,自杀还是他杀。并由此判定是否立案,并判明案件的侦查方向。好为下一步的侦查指明方向路径,以快速破案,将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维护社会法制,正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参考文献 [1]杜涛.50例缢死的法医学研究分析[J].齐齐哈尔医学院学报,2015年第36卷3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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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常死亡与正常死亡非正常死亡包括意外死亡、自杀、他杀。正常死亡就是一般的生老病死,年纪大了身体机能出现不可逆衰退,最后死亡。

在绝大多数受中国封建传统文化熏陶下的家庭里,提“死”字是一件很避讳的事,尤其在除夕春节这样的传统佳节里或者恰逢哪家喜事,家人通常会提前几天就嘱咐孩子,要注意自己的言行,要说吉祥话,就连呼唤猫狗的名字,也不一样了,得叫“发财”、“好运”诸如此类。如果好巧不巧那几天言语中冒出了几个不吉利的字眼,会被当即呵斥一顿,当然也不局限于那几天,在平日里也是一般。 所以,关于“死亡”的教育在一个孩子的成长阶段是缺失的。 但“死亡”真的是一件可怖以至于一旦被提及,就会碰触每个人敏感的神经而干脆避而不谈的事吗? 你不谈,它就不会来临了吗?或者它会来地更缓慢一点? 既然“生老病死”乃人之常态,那为何我们不能客观地去看待呢? “生”与“死”作为一组对立词汇总是相伴呈现,然而我们格外重视生,为何不愿更不屑于谈死? 《当下的力量》里说,“如果认为向上的发展才是好的,向下的发展是坏的,这是不对的,只有思维才会这样做判断。生长通常被看成是积极的,但是没有东西会永远生长。如果任何形式的生长不断向前发展,最终都会变成怪物或变得具有毁灭性。有衰退才会有新的生长。生长与衰老两者相互依赖。” 我们习惯于对一些事物进行主观评判,比如美与丑、情绪的好与坏、人生的成功与失败、生命的蓬勃与衰退... 我们趋之若鹜般地追求所谓积极正向的事物,而不耻于其对立面,然而这一切的一切都不过是你思维的产物,是你事先人为地对它进行了关于“好”与“坏”的划分。 “死亡”真的就是不好的吗?它是污秽、肮脏、不堪的代名词吗? 你可以在这里停下,静心思考一番,不必立即作答, OK,把你的答案放在心里,带着思考我们再来讨论下一个问题, 如果不谈“死”,我们会错失什么? 诚然,在我们从小到大接受的教育里,关于“死亡”的教育是缺失的,其实不单单是“死亡”,譬如性教育、金钱观念、财商教育、如何面对成长路上的失意与挫折、如何与自己相处、如何与他人团结合作、作为这个社会的一个个体应该扮演怎样的角色等等,这些在我们的教育体系里都鲜有涉及。 也就是在这样的教育背景下,一个个悲剧性事件发生了... 回到这里,如果不谈“死”,我们会错失什么呢? 我们会错失和家人好好道别的机会, 我们对过去的遗憾、不解、茫然无法释怀,我们内心的不舍、期盼和爱没能及时表达和传递, 我们会错失在人生的最后阶段享有作为一个人应有的体面和尊严, 我们无法安详自在地走过人生的最后一程,面对亲人的离世,我们更是感到怅然若失和束手无策... 然而,面对生命的无常,你是有选择的权利的,你可以将这一切都安置妥当。 前阵子发给妈妈一个柴静专访的题为“选择与尊严”,关于推广生前预嘱与缓和医疗理念的视频,一次晚上在电话里,她特地跟我聊了关于“死亡”这一话题,这也是她生平第一次跟我谈“死亡”,我们还是像平时一样敞开心扉地很平静地聊天,但与之前不同的是,作为子女,我了解了她对于死亡的看法。 很多事情,不是选择性回避,它就不存在了,相反我们每个人从出生的那一刻起就在马不停蹄地奔向死亡的终点。 正如罗曼·罗兰所言:“世界上只有一种真正的英雄主义,那就是在认清生活的真相后依然热爱生活。” 顺应而非抗拒、直面而非逃避生活中遇到的问题,以一种更加理性客观的态度看待“生死”,或许我们会更加知晓生命背后的真相,从而更加热爱生活、珍惜当下,更加淡定从容地度过此生。 而作为一名医学生,未来是一名医生,会经受无数疾病和死亡的洗礼,我认为,我们是有这样的责任,去弥合大众在我们的教育里关于“死亡”这部分认识的缺失。就像在《叙事医学:尊重疾病的故事》这本书里写道: “卡伦(Charon)对医生来说是一个沉重的名字。在希腊神话中,卡伦是把死者的灵魂从冥河摆渡到冥府的船夫...我最终没有改名字,因为意识到船夫卡伦的职责就是我们医生的职责,我们需要尽力去引导那个航程,尽力去认识那个彼岸。” 我越来越能感受到医生这一职业的不同寻常,它的浩瀚辽阔、深邃厚重,让我倾其一生也未必能探求一二。 就请心存敬畏、保持谦卑吧, 人生处处是修行 !

死亡的认识法医学论文

一、死亡的本质 (一)死亡的神秘性 在大多数人的眼中,死亡是痛苦而恐怖的。至今为止,世界上尚没有哪一个人能够恰当地描述出死亡给人带来的感觉。考试大网站收集这是因为,活着的人从未经历过死亡,而已经死亡的人又无法将这种感觉告诉我们。因此,对大多数人来说,死亡是神秘的,不可捉摸的。 (二)人们对死亡本质的认识 无论是东方的灵魂说还是西方的创世说,都表明早期人类对这一问题的探索带上了浓厚的宗教迷信色彩,这一方面表明了人类对这一问题的浓厚兴趣,另一方面也表明了人类急于为自己的生存寻找心理支持。 我们认为,死亡的本质是人在自我意识消失基础上的自我生命的终结。 二、正确对待死亡 (一)历的死亡观 1、“乐天知命,故不忧”: 2、生死齐一:道家超然物外的自然主义生死观。 3、避死就活:法家务实主义的死亡观。 4、“生者见爱,死则见哀”:墨家实用的经验主义死亡观。 5、“轮回六趣,具受生死”:佛家逃避现实的出世主义死亡观。 6、死后复活:基督教期盼来世的死亡观。 (二)珍惜生命,正视死亡 羞知生命的人生是欠理智的人生;回避死亡的人生是怯懦的人生。在死亡面前,人们应该: 1、树立自然归宿信念中国古人早已认识到了死亡的必然性。培根说:"死亡与生命都是自然的产物,婴儿出世可能与死亡一样痛苦……而一个坚定纯洁、有信念的心灵也不会为死亡而恐怖"(培根《论死亡》)。 2、积极充实人生价值司马迁曾说,死有重于泰山,有轻于鸿毛。考试大网站收集所以,充分珍惜有限的人生,努力创造人生价值,为他人和社会,尽可能地发出更多的光和热,是超越死亡的方式。 3、坦然、无畏惧地面对死亡古罗马诗人卢克莱修的话则更增加了人们不怕死的勇气,他说:"死对于我们是不存在的。我们在死后没有知觉,正像生前没有知觉一样。"所以,害怕死亡是没有道理的。 三、开展死亡教育 (一)死亡教育的意义 寻求科学的死亡观,实际上就是为死亡寻求心理适应。良好的心理适应不是自然产生的,这需要教育。研究表明,在中国人的死亡心理中,憾死心态十分普遍。 良好的心理适应不仅对临终者是必要的,对于临终者的家属也同样必要。 研究表明,死亡教育应该成为临终关怀的重要内容之一,应该使更多的人认识到人生包括优生、优活、优死三大阶段,既要帮助临终者树立坦然面对死亡的心态,又要帮助家属树立正确的死亡观,减少精神压力,避免沉重打击。 (二)死亡教育的形式与内容 死亡教育的形式多种多样,根据有无组织性,可以分为有组织的死亡教育和无组织的死亡教育。 从死亡教育的内容来看,凡是与死亡有关的问题几乎都为死亡教育所涉及,如死亡的心理过程、亲友去世对人的心理影响、安乐死、死亡权利、自杀的原因及预防、丧葬礼仪、丧事开支等。 (三)死亡教育的开展 1、确立死亡教育的内容 2、探索切实可行的死亡教育途径开展死亡教育的途径和方式关系到死亡教育的效果,十分重要。从目前的经验看,应该结合不同的教育对象采取不同的方式方法。 3、建立正规的死亡教育组织教育的一个重要特征是要有组织性,死亡教育也不例外。我们应该借鉴国内国外的成功经验,建立有影响的正规死亡教育组织。例如,我国各地活跃的一些癌症俱乐部之类的组织,对于帮助绝症患者树立信心,克服恐惧乃至获得新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达到了意想不到的效果。

在绝大多数受中国封建传统文化熏陶下的家庭里,提“死”字是一件很避讳的事,尤其在除夕春节这样的传统佳节里或者恰逢哪家喜事,家人通常会提前几天就嘱咐孩子,要注意自己的言行,要说吉祥话,就连呼唤猫狗的名字,也不一样了,得叫“发财”、“好运”诸如此类。如果好巧不巧那几天言语中冒出了几个不吉利的字眼,会被当即呵斥一顿,当然也不局限于那几天,在平日里也是一般。 所以,关于“死亡”的教育在一个孩子的成长阶段是缺失的。 但“死亡”真的是一件可怖以至于一旦被提及,就会碰触每个人敏感的神经而干脆避而不谈的事吗? 你不谈,它就不会来临了吗?或者它会来地更缓慢一点? 既然“生老病死”乃人之常态,那为何我们不能客观地去看待呢? “生”与“死”作为一组对立词汇总是相伴呈现,然而我们格外重视生,为何不愿更不屑于谈死? 《当下的力量》里说,“如果认为向上的发展才是好的,向下的发展是坏的,这是不对的,只有思维才会这样做判断。生长通常被看成是积极的,但是没有东西会永远生长。如果任何形式的生长不断向前发展,最终都会变成怪物或变得具有毁灭性。有衰退才会有新的生长。生长与衰老两者相互依赖。” 我们习惯于对一些事物进行主观评判,比如美与丑、情绪的好与坏、人生的成功与失败、生命的蓬勃与衰退... 我们趋之若鹜般地追求所谓积极正向的事物,而不耻于其对立面,然而这一切的一切都不过是你思维的产物,是你事先人为地对它进行了关于“好”与“坏”的划分。 “死亡”真的就是不好的吗?它是污秽、肮脏、不堪的代名词吗? 你可以在这里停下,静心思考一番,不必立即作答, OK,把你的答案放在心里,带着思考我们再来讨论下一个问题, 如果不谈“死”,我们会错失什么? 诚然,在我们从小到大接受的教育里,关于“死亡”的教育是缺失的,其实不单单是“死亡”,譬如性教育、金钱观念、财商教育、如何面对成长路上的失意与挫折、如何与自己相处、如何与他人团结合作、作为这个社会的一个个体应该扮演怎样的角色等等,这些在我们的教育体系里都鲜有涉及。 也就是在这样的教育背景下,一个个悲剧性事件发生了... 回到这里,如果不谈“死”,我们会错失什么呢? 我们会错失和家人好好道别的机会, 我们对过去的遗憾、不解、茫然无法释怀,我们内心的不舍、期盼和爱没能及时表达和传递, 我们会错失在人生的最后阶段享有作为一个人应有的体面和尊严, 我们无法安详自在地走过人生的最后一程,面对亲人的离世,我们更是感到怅然若失和束手无策... 然而,面对生命的无常,你是有选择的权利的,你可以将这一切都安置妥当。 前阵子发给妈妈一个柴静专访的题为“选择与尊严”,关于推广生前预嘱与缓和医疗理念的视频,一次晚上在电话里,她特地跟我聊了关于“死亡”这一话题,这也是她生平第一次跟我谈“死亡”,我们还是像平时一样敞开心扉地很平静地聊天,但与之前不同的是,作为子女,我了解了她对于死亡的看法。 很多事情,不是选择性回避,它就不存在了,相反我们每个人从出生的那一刻起就在马不停蹄地奔向死亡的终点。 正如罗曼·罗兰所言:“世界上只有一种真正的英雄主义,那就是在认清生活的真相后依然热爱生活。” 顺应而非抗拒、直面而非逃避生活中遇到的问题,以一种更加理性客观的态度看待“生死”,或许我们会更加知晓生命背后的真相,从而更加热爱生活、珍惜当下,更加淡定从容地度过此生。 而作为一名医学生,未来是一名医生,会经受无数疾病和死亡的洗礼,我认为,我们是有这样的责任,去弥合大众在我们的教育里关于“死亡”这部分认识的缺失。就像在《叙事医学:尊重疾病的故事》这本书里写道: “卡伦(Charon)对医生来说是一个沉重的名字。在希腊神话中,卡伦是把死者的灵魂从冥河摆渡到冥府的船夫...我最终没有改名字,因为意识到船夫卡伦的职责就是我们医生的职责,我们需要尽力去引导那个航程,尽力去认识那个彼岸。” 我越来越能感受到医生这一职业的不同寻常,它的浩瀚辽阔、深邃厚重,让我倾其一生也未必能探求一二。 就请心存敬畏、保持谦卑吧, 人生处处是修行 !

死亡是生存的反面,生命的终止,死亡是生命历程中必经的一环,无法回避,孔子说:“未知生,焉知死”,懂得生命的美好,拥抱生活,懂得尊重、维护和不伤害他人,才能明白生命的意义。

死亡是生命历程中必经的一环,是自然也是必然发生的。因此,不必恐惧死亡、焦虑死亡,要坦然面对死亡、接受死亡。但也不必过分“美化”“浪漫化”死亡,因为其过程大概率会伴随超乎想象的痛苦和无力挣扎。

从哲学上说,个体的死亡并不代表事物的结束,个体死亡,但遗产、问题、关系等等并没有消失,而是被继承或瓜分。

死亡的别称:

由于中国古代对死字有所忌讳,汉语对人的死亡描述的词汇有极其丰富,据研究不同的说法共有两百多种。

(1)天子死:崩,也叫“驾崩”、“山陵崩”、“归西”、“驾鹤归西”、“驭龙归西”、“殡天”;诸侯或后妃死:薨(hong)(或薨逝、薨亡);大夫死:卒;士死:不禄;庶人之死才称死。

(2)民间说法:过世、过去了、过了、去了、走了、返乡、回去、离开、长眠、先走一步、老去、作老人、作古、千古、上西天、苏州卖鸭蛋、老了、归西、落叶归根。

(3)雅称:辞世、与世长辞、辞去人世、百年之后、寿终正寝(男)、寿终内寝(女)、成为故物、呜呼哀哉、已故、作古、大去、仙逝、安眠、安息、往生(佛家语,指到另一个世界生活)、驾鹤西归、碧落黄泉、圆寂(寺庙僧人归西的说法)。

(4)未成年人死:夭、夭折、短折、夭亡、殇、夭殇、早逝(英年早逝)、夭逝、天逝、弃养、夙殒、天服之殇、早夭。

(5)敬爱的人死了(褒义词):逝世、去世、长逝、溘然长逝。

(6)憎恨的人死(贬义词):挂了、领便当去、溘了(方言)、见阎王、回老家、归西天、断气、数尽、完蛋、翘辫子、吹灯拔蜡、杆儿屁著凉、一命呜呼、挺腿儿。

(7)和尚、尼姑死:圆寂、涅槃、坐化。

(8)道士死:羽化、登仙、兵解。

(9)天主教或基督教: 释劳归主、魂归天国、荣登天国、主怀安息、蒙主宠召。

(10)中国穆斯林称死为:归真。

(11)美人死:香消玉殒、天妒红颜、红颜薄命。

(12)自杀:弃世、自尽、杀身、厌世、触槐(典出春秋时锄麑不忍从晋灵公之命刺杀赵盾而撞槐树自杀)、自绝于人民,具体有自缢、自裁等。

(13)自然之死:寿终、登仙、百年、老了、谢世、长逝、长往、长辞、归室、归泉、走了、去了、故去、就木、寿终正寝、寿终内寝。

(14)非正常死亡:遇难、丧身、蒙难、罹难、暴亡、身亡、殉亡、暴毙、毙命、绝命、骤亡、丧生、非命、亡命、断命、病逝。

(15)在非生活地或非成长地死亡:客死。

医学论文对死亡的认识

死亡的过程死亡之前当心脏停止跳动的时候,有些人会开始抽搐,呼吸从正常的节奏转为急促,同时耳朵首先变冷。身体内的血液转为酸性,喉咙开始痉挛-死神降临。死亡瞬间医学意义上的死亡被定义为大脑排出所有氧气。这时,人的瞳孔会变成看上去像玻璃晶体一样的物质。死亡1分钟已经凝结在一起的血液开始导致全身的皮肤变色。肌肉处于完全松弛的状态,肠和膀胱开始排空。死亡3分钟这个时候开始,脑细胞开始成批的死亡。高等思维的过程-例如考虑怎么才能不死-或生前对不起谁-终止。死后4-5分钟瞳孔放大并开始失去光泽。眼球已经开始从球体慢慢变平,因为这时身体内已经没有血压了。死后7-9分钟脑干死亡。死后1-4小时身体肌肉开始僵硬,并使头发竖立,也就是这个原因,人死后看上去头发长长了。死后4-6小时尸僵开始扩散。凝结的血液开始使皮肤变黑。死后6小时肌肉仍然会痉挛。一些厌氧性的生理反应仍然在继续。死后8小时身体已经彻底凉了。最黑色幽默的是,这种情况下,男人会实现一生中最后一次,也是最恐怖的一次的坚挺。死后36-48小时尸僵现象开始消失,身体重新变软,柔软到可以去表演柔术杂技。死后24-72小时由于身体内存在大量细菌,体内富含蛋白质的各内脏开始腐烂,而胰腺开始消化自身。死后3-5天身体上开始出现浮肿,带着血液的泡沫开始从口和鼻子中流淌出来,多么美好的一天啊!死后8-10天各种因腐烂而产生的气体充斥腹部,舌头从嘴里伸出来了,由于血液开始分解,身体也随之从绿色变成红色。死后几周现在是化妆的时候了,指甲和牙齿开始脱落。死后1个月开始液化,有人想点杯草莓汁吗?死后数月脂肪会转化成绿色的物质,被称之为“尸蜡”。死后一年回归自然

人死了就是以没心跳没呼吸 来判断

200年前的欧洲,医生们想出来很多办法,很多现在听来可笑而奇异的办法。一位医史学家罗列出几十种不同的方法,但主要的意思就是用不是死人就不能承受的疼痛或是难受来刺激死亡的嫌疑对象,如果有反应就是没死。最简单直接的办法是用削尖的铅笔捅人的鼻孔,还有用刀片切割人的脚心,中医里有用三棱针,也就是大号的锥子刺十个手指头尖的办法,中医里有其独特的解释,但对于我来说,异常的疼痛是唤醒人的最直接的原因。还有用溶化的蜡烛点人的脑门,把烟灰吹到人的鼻孔里,把虫子放到人的耳朵里,往嘴里灌温热的尿,穿乳头的特殊别针,这些现在听来异常恐怖的办法,在大约200年前,是医生们对待死人的常用方法。一位法国医生甚至想出来,在人死后,连续拉扯该人的舌头不少于3个小时,这位医生考虑到这种办法大多数医护人员都极其不愿意操作,他居然还发明了专门用来拉舌头的机器。这些方法最终都没有流行起来,人们在不断的尝试后,又回到了最简单原始的办法,等待。一个人死了,如果等待3到4天,还没有缓过来的迹象,就可以最终下死亡的结论。于是医院里专门设置了待死的房间,死人都摆在里面等待神奇降临,医院还放上一些装置,例如手上绑上线,线的另一端连到医生办公室的铃铛上,一旦有动静,可以很快发现。这种房间直到1940年才最终从德国的医院里消失,原因自然是,一旦进了这样的房间,没有人能缓过来。中国的医院好象从一开始就跨越了这个“待死室”的阶段,直接叫“太平间”,这个太平间并非“待死”,是“确死”,因为太平间里的设备并没有给死人提供任何可以缓过来的可能。如果哪个大夫听了死者亲属的哀求,跑到太平间去抢救,那就成了天大的医疗事故,因为这种局面只有两种可能,要么是宣布这个人死亡的大夫草菅人命,要么就是跑去抢救的大夫是个大傻瓜,没有第三种可能。现在人们对死亡的认识还在不断深化,例如,人的自主心跳呼吸停止了,并不意味着这个人死了,因为大脑在呼吸心跳停止后几分钟,还是活的,如果抢救得法,人还是能救过来的。从另一个角度看,如果脑子已经死亡了,即使是心跳呼吸还能用机器维持,人体还是温热的,但这个人却是已经死了,这个脑死亡已经得到了很多国家的认同。人们对脑死亡的认同源自对死亡的新的认识。一般的观点,所谓死亡就是灵魂或是精神,或是叫“气”的东西离开了肉体,这个时候,死亡就随着灵魂的离开,填充了灵魂的空间。以前的巴比伦人认为人的灵魂是寄托在人的肝上,而希腊人甚至中医都认为灵魂是在心里,这有无数的爱情歌曲和“我心里想”作为鉴证。而古埃及人在制作木乃伊的时候,是把心脏留在躯体里的,因为这是复生的保证,而脑子则都用吸管取走扔掉了。从亚里士多德到柏拉图,都曾经考虑到脑子可能是另一个重要的灵魂居住地,所以心和脑的争论一直持续着,现在尽管人们还习惯性的把心和很多灵魂活动,例如爱情,情感和心联系起来,但显然人们最终认同脑子是灵魂的家,并用法律形式确认下来,脑子死了,这个人就真的死了,不管这个人的血是否还流动着,肢体是否还温暖着。确认了脑死亡是人死亡的标准以后,为很多器官移植扫清了法律和伦理的障碍,特别是心脏移植,如果认可心跳停止是死亡的标准,那么把一颗跳动的心脏移植给另一个人就变成了不可接受的事情,因为人们不能因为要救一个人而去杀死另一个人。不管器官移植是多么的轰轰烈烈,但脑子移植却是一个不可逾越的障碍,如果一个人脑子死了,当身体还依然健康,另一个人身体死了,脑子却还活着,如果把两个人拼接起来,把活着的脑子移植到健康的身体里,就又是一个完整的人。但问题是,这个人是谁呢?是谁在活着呢?这个人的社会关系如何呢?法国人探索性地移植了一张人脸,就引起极大的争议,可以想象移植人脑后会怎样。是社会发展和技术进步使得死人不再受到虐待,尽管人们只是想看看这个人到底死没死,并无恶意,但回顾人们探索死亡的历程,也许能帮助人们深入地认识自己,认识寄托生命的这个肉体是怎么走的,怎么知道这个肉体就走了。

1、死亡教育定义所谓死亡教育,就是如何认识和对待死亡所进行的教育。它从心理学、伦理学、社会学、医学、经济学、护理学和法律学等不同方面增进人们对死亡的认识,善待生命,在面对自身或他人的死亡时能寻求良好的心理支持。死亡教育所探讨的不只是死亡本身的问题,还包含人们对所处的这个世界的感觉与情感。

2、死亡教育的作用

有助于护理人员了解患者死亡时的生理和心理改变人的死亡无外乎3种情况:意外死亡、自然死亡和疾病死亡。作为护士,着眼点是占3种死亡总数90%~95%的疾病致死。一般来说,疾病致死都经受不同程度的生理痛苦和精神折磨,所以需要护士以各种科学方法去减轻病痛,给予适当的心理支持。

有助于形成新的生命观传统生命观告诉我们,生命是最神圣的,生命是最幸运的,生命是最珍贵的,生命不能轻易地结束。其映射在医学活动中就是患者的生命是神圣的,应当不惜一切代价去抢救患者的生命,维持和延长患者的生命过程。而这样做其实并非真正的人道主义。新的生命观不仅强调生命的神圣,更强调生命的质量与价值。死亡教育是提高生活质量的科学,它让人们意识到时间的宝贵。在筹划个人有生之年的蓝图时,要有计划地合理安排。

了解相关医疗机构服务和丧葬习俗让护理人员了解临终护理服务的进展,诸如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AIDS)、SARS等特殊疾病的临终护理,替代疗法的功效等。同时,提倡摈弃一些旧的殡葬习俗。我国每年死亡人数约700万人左右,其中土葬者达400万之多,仅此一项就挤占了耕地74万亩,消费高达100多亿元。有些地方甚至出现“活不起”,因为看病太贵,死也死不起,大办丧事负担重。中国几千年的传统文化中,“孝道”很大程度上表现在病、老、死上,这一点已深深融入人们的价值观里,因此加强死亡的文明建设,任重道远。

了解与死亡相关的社会和伦理问题主要是对安乐死、尸体解剖和器官移植等问题的认识。美国有1例30多岁死亡的青年,捐出了7个器官,同时挽救了37条生命,这是一项爱的举动。而我国每年患肾功能衰竭的患者有几十万,其中只有几千人能获得移植;因角膜疾患致盲者达200多万,接受角膜移植者仅3000例左右。其主要原因就是器官来源少。

对猝死的认识法医学论文

近两年关于猝死的报道不断,不管是名人,还是普通老百姓,猝死的人越来越多了。 突然觉得猝死就在我们身边,离我们是这么近,近得无法预料明天会发生什么。 生命是如此脆弱,这让我们的心里有一种莫名的恐慌。 然而,面对猝死,我们是不是真的一点儿也无能为力呢?从事医疗急救近50年的 贾大成 医师在著作《 救护车到来前,你能做什么? 》中表示:如果能抓住猝死刚开始的“黄金4分钟”,对患者进行心肺复苏抢救,是有可能活过来的。 无疑,这让我们一颗恐慌的心仿佛立即抓住了救命稻草。 下面我们就跟着贾大成医师,详细系统地了解一下有关猝死的常识。 猝死,仅从字面上理解就是突然死亡的意思,是指“ 貌似健康或病情基本稳定的患者在病后6小时内,发生突然、意外、自然的死亡 ”。 突然、意外和自然是判断猝死的关键依据。“突然”表示急骤,“意外”表示预料不到,“自然”死亡,指的是由于各种疾病导致的死亡,符合生命和疾病自然发生、发展的规律,没有暴力干预而发生的死亡。 临床上,猝死可分为两大类,即 心源性猝死 和 非心源性猝死 。 所谓心源性猝死,也称为心脏性猝死,指由于心脏原因导致患者突然死亡。患者以前可能患有心脏病,也可能并无心脏病史,但从发病到死亡可在1小时内瞬间毙命,这类患者在所有猝死患者中所占比例最大,约占80%以上。 所谓非心源性猝死,也称非心脏性猝死,指患者因心脏以外的原因导致的突然死亡,占全部猝死的10%~20%。 事实上,引起猝死的绝大多数急症都有比较典型的表现,或是明显的警示信号,而有一些信号则容易被大家忽略,或引起误诊。如果遇到以下情况,患者身边的人应该在对患者进行力所能及的抢救的同时,立即拨打急救电话120。以下疾病表现预示猝死可能发生:胸痛 :急性心肌梗死最危险、最多见的情况之一。 呼吸困难  :急性左心衰、重症哮喘、气胸等。心慌:室上性心动过速、室性心动过速、严重的心脏房室传导阻滞。 剧烈头痛 :急性脑血管病。 肢体瘫痪 :急性脑血管病或神经系统的其他严重疾病。 昏迷 :各种原因引起的心脏骤停、急性脑血管病、颅脑损伤、低血糖症、各种急性中毒等急重症。 抽搐 :可能是癫痫大发作、癔病、小儿高热惊厥等,也可见于心脏骤停导致的瞬间。 急性腹痛 :急性胰腺炎、消化道穿孔、急性阑尾炎、急性胆囊炎、肠梗阻、宫外孕破裂等;上腹痛还可见于急性心肌梗死。此外,还可见于主动脉夹层和严重的肺梗死等。 窒息 :气道异物阻塞、喉头水肿、颌面部及颈部损伤等。 贾大成医师说,他无法判断一个人会不会猝死,但是他能判断一个人属不属于猝死的高危人群。 如果一个人属于高危人群,猝死的发生率自然就高。哪些人事猝死的高危人群呢?如下: 年龄因素 :50~70岁的中老年人,其次是40~50岁的人,之后才是40以下和70岁以上的人。遗传因素 :父母有动脉硬化、高血压病、冠心病、脑血管病、糖尿病等慢性病的家庭,子女得这些病的概率就高。 性格因素 :A型性格的人血液中的肾上腺素的含量比正常人高,易患高血压、冠心病等猝死相关性疾病。 其他因素 :性别上,男性高于女性,而绝经期女性与男性相当;职业上,心理压力大的人更容易猝死;有心脏病病史的人更容易猝死,如“貌似健康”的心脏病患者、隐匿型冠心病患者。 从医学上来说,对于突发猝死,在刚开始的4分钟内,如果有人能对患者进行有效的心肺复苏,对抢救生命至关重要,这是挽救生命最关的“黄金4分钟”。 心肺复苏(CPR)是指位恢复心脏骤停患者的自主循环、呼吸和脑功能所采取的一系列急救措施,包括心肺复苏徒手操作、药物抢救以及相关仪器(如AED)的使用等。 心肺复苏具体分为八步: 第1步,评估现场环境的安全性。 第2步,判断伤者有无意识和呼吸。 第3步,立即拨打急救电话。 第4步,将伤者放至复苏体位。指仰卧位,凡不是仰卧位的患者,施救者要将其放成仰卧位。 第5步,胸外心脏按压。注意!两个手臂要一直保持伸直状态,在按压的时候,手臂要垂直于地面,斜着、歪着、弯着,都不对,而且身体不能晃动,这是保证按压有效的条件之―。 第6步,开放气道。用“压额提颏法”:将一只手的小鱼际部位放在伤者的前额上,向下压,而另一只手的食指和中指并拢,放在伤者颏部的骨性部分然后向上提,让其颏部和下颌部抬起来,头往后仰,同时耳垂与下颌角的连线与患者仰卧的平面垂直(也就是鼻孔朝向正上方),这样,气道就开放了。 第7步,判断有无呼吸。 第8步,人工呼吸(口对口吹气)。 导致猝死的后天因素,大多与不健康的生活方式有关,而不良的生活方式也导致很多慢性病的发生,这些都给猝死带来了很大的“拓展空间”。远离猝死,从生活点滴做起。 戒烟 :吸烟的人比不吸烟的人患冠心病的概率高2~10倍。烟草是心肌梗死和心血管病死亡,包括猝死年轻化的第一危险因素。 健康饮食 :远离“三高饮食”——高油、高盐、高糖饮食,避免酗酒。 适量运动 :适量运动可以使动脉硬化发生逆转,预防心脑血管病,减少猝死发生率。 作息规律,少熬夜 :长期熬夜、睡眠不足与“三高症”、猝死等19种疾病的发生有关,熬夜熬的不是夜,是命。 最后想说: 很多时候,生命没有下一刻,只有眼前,只在分秒。 关键时刻,能否起死回生,取决于平时掌握的急救知识。

猝死的原因

(一)猝死发生的内在因素

1.体内潜在性疾病 体内潜在性疾病是猝死的根本原因,几乎全身各系统的疾病均有导致猝死的可能性,但其发生率有较大差异。在成人猝死的统计中,心血管疾病占首位,其次是呼吸系统和神经系统的疾病。

2.性别 男女比例约为4比1,可能与性激素、性情、不良嗜好、体力劳动及参加活动等有关。

3.年龄 30~50岁为高发期。

4.种族与特异体质

5.职业 以工人和农民居多。

(二)猝死的诱发因素

1.精神、心理因素 愤怒、狂喜、悲伤、焦虑、恐惧、惊吓、争吵、情绪激动等因素是引发猝死的常见诱因。

2.过度疲劳 剧烈的体力活动或过度疲劳,都可使心脏负荷突然增加。持续睡眠缺乏、慢性疲劳可引起“过劳死”。

3.热冷刺激 气温较高和相对湿度低时,尤其在气压高、干燥的条件下,体内血细胞比容和全血黏度都会增高,特别是患高血压和动脉硬化的老年人,容易诱发脑出血或脑血管栓塞。

4.季节 我国北方以寒冷的冬季发生率为高,特别是在天气转冷的时候最高;而南方则以炎热的夏季猝死发生率为高。

猝死是指平时貌似健康的人,因潜在的自然疾病突然发作或恶化,而发生的急骤死亡。这样的死亡往往得不到家属的理解,对猝死的鉴定主要是给家属一个明白,对死者负责。

脑死亡法医学论文

1.安乐死并不违背医生的职业道德 医生是安乐死中一个重要的角色,对于医生在安乐死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伦理上一直存在争议。有人认为用医学手段结束病人的生命与传统的医生道德相冲突。传统的伦理观念认为医生的职责在于救死扶伤,当医生帮助病人结束生命,促成病人的死亡违背了医生的传统职业道德。但道德是与一定的历史条件相联系的。传统的道德要求和规范产生于传统社会,随着现代医疗条件、病患关系的改变,传统的医疗道德要求显示出一定的局限。 第一,就疾病的概念来讲,现代疾病的概念已经不仅仅是指人的生理上的不健康,人的心理上的不健康也严重的威胁到人的生存,疾病的概念也由单纯的生理扩展到人的心理,人们对心理上的健康给予越来越多的关注。医生的职责也不应该仅仅关注人的生理,对人的精神以及心理也应该给予同等的关注。第二,道德总是在冲突中存在,当道德发生冲突的时候,要坚持更高的道德。健康的生理并不是人生的全部目的,如果仅仅把保存肉体的存在作为人生的目的,显然违背了人的本质。人是追求意义存在的生物,肉体的存在相对于人的整个生命和存在的意义来讲,只是一种手段,而这种手段是否应该存在,最终取决于这种存在是否与最终的目的相违背。当肉体的存在阻碍甚至损害生命意义的实现,就应该毁坏掉肉体。在这种情况下,医生为病人寻求一种更文明更减少的痛苦的生命实现方式,当然是一种责任。 第三,减轻病人的病痛和延长病人的生命之间本来就是相互矛盾。止痛而不缩短生命不仅是许可的,更是医师的义务。困难的是,止痛药的往往会同时缩短病人的寿命,那么,作为医生是否应该为了延长病人的寿命而拒绝给病人服用止痛药,所以,在延长生命和减轻痛苦两者之间不应该用一方否定另一方,而是要寻求二者之间的最佳结合点。既不要为了减轻痛苦而过度伤害生命,也不要片面强调生命的保存而否定了减轻或终止痛苦的必要。当减轻痛苦的必要超出了生命存在的必要时,医生就有义务利用各种手段减轻或者终止病人的痛苦。第四,现代生命科学的发展,医学的进步,使人的生命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在这样一种情况下,传统道德在解决现代问题的时候必然会造成实践中的一系列困难,比如,对一切病人实行尽可能的医治是资源不允许的,现有的医疗资源是有限的,有限的资源不可能实现传统道德的要求。对有些疾病的医治超出了家庭的实际负担能力,恪守医生的传统职业道德,不仅是不可能的,还会对社会对他人造成严重的负担,甚至导致家破人亡的悲剧。要认识医生在安乐死中所扮演的角色,首先要正确认识安乐死的本质。安乐死的本质是生命的一种方式,安乐死的本质既不是杀人也不是自杀,而是帮助他人实现生命的意义,从这种意义上来讲,医生在安乐死中所扮演的角色不是杀人而是助人,而医生的行为与传统的医生的职业道德也不违背。“新的可能性带来了真正的新问题:医生应该遵循只要他们能够就要保存人类生命的原则,还是他们应该在‘不自然’延长生命质量远远低于正常时不去使用他们新的力量?科学进展使许多处于临终状态的人延长生命成为可能。在这里,也提出了同样的问题:医生只要他们能够就应该保存人类生命,还是当按照正常人的标准病人处于超常期的生命质量不值得活下去时,他们应该不做出特别的努力去‘反抗自然’呢?”[44]人具有主观能动性,人对生命的能动性是人的本质的体现,人既然能够主动干预人的生命实现人的生存的延长,人就有权利主动干预实现生命的终止。医生在安乐死中扮演的角色是医生的职业范围所在,不应该受到道德的非难。 2.安乐死的消极后果是可以消除的安乐死作为死亡的一种方式,与其他结束生命的方式有很大的不同。安乐死作为一种死亡方式与杀人与自杀有很大的相似之处,如果在对安乐死的界定和实施中缺乏限制,必然会给社会造成灾难性的后果。鉴于安乐死在历史上曾经造成的人道灾难(希特勒曾经用安乐死对犹太人和残疾人进行过屠杀)和严峻的现实,很多人对安乐死的后果提出了担忧:其一,一些不孝子女为脱摆赡养老人的义务而钻安乐死的空子,造成社会的悲剧。其二,当病人因为经济原因不愿继续接受救治,因而申请以安乐死结束生命时,这无疑是因为贫困而自杀,这必然形成社会的非人道。 其三,安乐死合法化提案的发起人之一的北京儿童医院儿科专家胡亚美曾指出,从我国的具体国情来看,安乐死可以节约我国有限的医疗资源,把它用于更有治疗希望的病人身上。然而人们也担心,这样一来将造成在医疗资源的分配上弱势群体更弱,而强势群体更强的局面,造成新的社会不公。其四,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可能会利用安乐死来达到自己的不可告人的目的并以此逃脱法律责任。其五,安乐死容易让死亡成为一种义务,从而造成老年人的负担。比如,“一个中年人,上有要进养老院的父母,下有将上大学的儿子。他既要为老人进养老院花钱,有要为儿子上大学花钱。假如他的钱数有限(这种情况往往很少见),只能顾及一头,供儿子上大学就供不起父母上养老院,供父母上养老院,儿子又上不成大学。如果自杀还没有成为一种‘义务’,这个人并不会认为父母继续活着是不应该的事,因而很自然地出钱让父母进养老院,让儿子别寻他路,他自己别无怨言,他父母和孩子也觉得只能如此。但是,一旦自杀成了老人的‘义务’,希望别人自杀也成了社会可接受的合法念头。”[45]就第一种情形来讲,禁止安乐死并不能避免这样的悲剧。作为第二种情形,如果既没有对这部分人进行经济上的救助,又不允许其安乐死,显然会造成更不人道的后果。而第三、四种情形,问题的本质不在于安乐死本身,而在于制度的不健全。这些消极性后果应该从制度上入手解决,并不能由此否定了安乐死。关键在于第五种情形。义务具有客观性,作为社会存在的个人,有为他人和社会的福利而做出贡献的义务,必要的时候甚至献出自己的生命,这与社会保障个人生存的权利并不矛盾。社会保障个人生存的义务,个人也有为国家奉献自己的能力甚至生命的义务。权利和义务是对立的存在,权利和义务的消长也是在不断的变动中的,对人的生存权的维护并没有否定个人有牺牲自己生命的义务。而有安乐死的义务也并不意味着人就一定要自杀,安乐死作为义务具有客观性,但不能把安乐死的义务性质与自杀的合理性混为一谈,更不应该认为安乐死是义务就意味着人一定就应该选择安乐死或放弃对疾病的治疗,安乐死的义务是对应于人的生存权利的存在,而人最终“应然”的选择是权利和义务平衡的结果。安乐死所导致的消极后果实际上并不在于安乐死本身,安乐死问题的实质在于制度的不健全,安乐死实施过程中的困难完全可以通过制度上的完善来解决的,如果因为困难而否定了安乐死本身,势必会给社会和个人造成更大的痛苦,造成更大的不人道。3.被动安乐死并不侵犯人的权利 从道德上来讲,“不得杀人”自古以来就是一个不证自明的道德法则,而被害人的承诺并不足以使实施者的杀死行为在法律上具有正当性。在安乐死问题上,安乐死的特点就在于死亡的过程要由他人帮助实现或直接实施来实现。从主动安乐死来看,主动安乐死因为死亡是个人的意愿,作为参与其中的个人只不过是在帮助他人实现自己的目的,只要证明了死亡是个人的权利,安乐死就不是对生命权的伤害,帮助安乐死的人也不是杀人。这在前面已经做出了证明。安乐死是否侵害他人生命权的争论主要集中到被动安乐死中,被动安乐死的特殊性在于被动安乐死的对象缺乏明确的意志表达,安乐死并非是对象本身意志的体现。被动安乐死是否就是对人的权利的侵犯,他人有没有对被动安乐死的对象实施安乐死的权利,这一直是有关安乐死讨论中的一个难题。而要解决这个难题就要从安乐死的对象来分析。被动安乐死的对象主要是脑死亡者、脑瘫婴儿和植物人。就脑死亡者和脑瘫婴儿来讲。脑死亡者和脑瘫婴儿有区别于正常人的以下特征:第一,脑死亡者和脑瘫婴儿不具备形成人的意识的能力,不具备人的精神。第二,没有参与社会实践的能力,没有也不可能在社会实践中形成人的本质。从脑死亡者和脑瘫婴儿来看,脑死亡者和脑瘫婴儿现在不是人,将来也不是人。他们既然不具备人的本质,就不能在实际上形成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针对脑瘫婴儿实施的安乐死就不是对人的权利的侵犯。被动安乐死中争论的另一个焦点是植物人。“医学上认为:脑外伤后连续昏迷不醒一周、半月左右者并不少见,苏醒的机会很大,惟昏迷持续逾一个月以上者始可称为一时性植物状态。逾三个月者为持续性植物状态(persisitent vegetable state PVS),至于永久性植物状态(permanent vegetable state) 则在多年随诊PVS之后,经MRI提供客观依据证实之后始可确诊。PVS每见于脑缺氧,大脑皮质广泛损害等严重脑外伤和脑血管疾病之后,患者貌似清醒,故有睁眼昏迷或醒状昏迷(coma vigil)或去皮质状态(decorticated state)去皮质综合证(apallic sydrome)之称。 因脑干(中脑、桥脑)上行性激活系统受损不重,故有不规则的醒觉、睡眠周期,患者对周围环境无任何意识反应,缺乏任何思维、情感、知觉、认知,无任何自发语言或自主四肢活动,对自身生存状态了无知觉,有如植物就地生根,故被称为植物状态,俗称‘植物人’。”[46]因此,植物人有以下特点:第一,植物人不同于死人,植物人在肉体上有生命特征。第二,植物人不同于一般的动物和其他存在,植物人至少与人还有一定的情感联系。第三,植物人也不同于正常的人,植物人缺少成为正常人所必要的意识,缺乏实践能力,作为重症病人,其生命特征的维持需要社会或他人给予必要的照顾和一定的医疗资源维持生命。植物人不具备人的本质。人的本质中包括这样几个要素,能动性(能动的能力即健全的人脑)、社会性、精神性,显然,植物人虽然具备肉体上的生命特征,但单纯是肉体生命并不构成人的存在。植物人与一般处于昏睡状态的人不同,昏睡状态的人虽然暂时失去了能动性,但昏睡的人却没有失去能动能力,其能动性的恢复是必然的,而不是可能的。植物人不具备社会实践能力,同时也缺乏人基于社会实践和能动能力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精神性,所以,植物人不是现实意义上的人。但植物人也不同于植物,更不同于死人。因为植物人有恢复能动能力的可能,因此,植物人是潜在的人。而这正是植物人能否实行安乐死讨论的关键。反对对植物人实行安乐死的人认为,植物人有恢复的可能,所以不能对他们实行安乐死,对植物人实行安乐死实际是杀死了潜在的人。曾经引起广泛争议的美国女植物人特丽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1990年,年轻的特丽因心脏病发作而导致脑损伤,最终被医生确诊为“永久性植物人”,从患病以后15年来,特丽一依靠靠人工进食管维持生命。1998年,特丽的丈夫迈克尔因为不堪忍受沉重的经济和精神负担向佛罗里达州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其实行安乐死。特丽的父母强烈反对,他们否认女儿已经死亡,因为她曾朝他们微笑流泪并做出过其他反应。在这个例子中,从反对和支持的双方的立场来看,反对的人认为植物人有复苏的可能,作为潜在的人应该享有人的权利。而作为特丽的丈夫之所以支持对特丽实行安乐死,主要是因为特丽的存在已经严重威胁到了自己的生活,造成沉重的负担。人是社会性的存在,任何权利和义务只有在社会中才具有现实性。植物人的权利也不是单独的存在,植物人的权利要放到社会中衡量。植物人的生存是社会性的,它关系到与植物人有关的当事人的权利。植物人的存在并不是无偿的,如果植物人的存在不需要任何的物质条件,他们当然最好可以无限度的存在下去。但现实是植物人存在需要一系列人力物力的投入,植物人的存在有两个基本的问题:第一,植物人的复苏的需要一系列的投入,而这一系列的投入只能换取将来的某种几率很小的可能,这就像进行一项投资,虽然,人的生命不能简单用投入产出来衡量,但维持植物人存在所需要的投入的巨大也不能不使当事人做出权衡。第二,植物人存在所需要的物质是否超过了当事人的负担。如果超出了当事人的负担,当事人是否有权利放弃对植物人的治疗。一个人不能对他人尽无限度的义务,权利和义务总是在相互的作用中维持一种平衡,如果这种平衡被打破,就会造成社会的不公正。如果坚持植物人生存权绝对,这必然超出很多家庭能够负担的能力,也必然会因为植物人的生存而使他人是正当权益受到损害,造成权利义务的失衡。 植物人的权利与其他当事人的权利是对立的,在对立的权利中人们要寻求的不是对哪一方实行保护,而是要维持权利的平衡。在对待植物人的问题上,人们往往注意到了植物人的权利,而忽视了病人家属的权利。事实恰恰应该相反,在处理植物人的问题上,植物人作为被动的一方,权利和义务的划分要以其他当事人来决定,而不应该仅仅参照植物人的权利。应该承认,其他当事人有照顾植物人的义务,虽然在义务的具体履行过程中,很难划定一个准确的度。一个衡量尽了多少义务就可以的准确的数量度。但当事人所能够承担义务的能力是有限的,植物人的存在之所以会造成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就是因为对植物人的照顾超出了当事人的负担能力,所以,对植物人的照顾要以当事人所能够承受为标准,这不管是从权利和义务平衡的角度还是现实的可操作性上,都是现实可行的。“如果哪个个人已经停止存在,我们就没有什么道德理由帮助他的心脏继续跳动下去,或者说没有什么道德理由忍住不去防止这么做。这个主张把个人与人类的一员区分开来。如果我们知道人类的一员处于不可治愈昏迷中,就是说这个人类的一员肯定永远不能重获意识,那么我们将认定哪个个人已经停止了存在。既然有一个属于人类的活体,那人类的一员则仍然存在。但是,在生命的这个归宿之处,我们应当主张只有杀死个人才是错误的。”植物人的生存是关系到人与人之间权利和义务平衡的问题,植物人是否应该安乐死不是由单方面的权利义务决定的,而是要寻求所有当事人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平衡。对植物人是否应该实行安乐死,也不能简单的肯定和否定。他人对植物人的生存负有一定的责任,超出了这个责任的限度之外,对植物人实行安乐死并不是对植物人权利的侵犯。总结以上所述,对脑死亡病人和脑瘫婴儿实行安乐死并不损害病人的权利,而针对植物人的安乐死,只要处理得当,也不是对他们权利的损害。

我觉得确实有弹力法的寓意,有很多时候人们都不是理智性的半边问题的,而法律是比较理性的

这项立法就说明我们国家对人权越来越完善了,越来越尊重,他的意见,就是让我们更加尊重生命。

我国“脑死亡”立法问题2016-05-06 19:03阅读:162葛波博主很神秘,什么也没有留下~关注分类:国际法论文 更新:2013/8/26 阅读:275 作者:未知来源:网络微信QQ空间新浪微博腾讯微博人人网觉得不错,别忘了分享哦!我国“脑死亡”立法问题一、脑死亡立法的医学基础 1968年美国哈佛大学医学院特别委员会对脑死亡进行了定义,即脑死亡是包括脑干在内的全脑功能丧失的不可逆转的状态。此后第八届国际脑电、临床神经生理学会提出脑死亡是包括小脑、脑干,直至第一颈髓的全脑功能不可逆的丧失。美国哈佛医学院脑死亡定义审查特别委员会也提出了脑死亡的诊断标准,包括四个方面:(1)不可逆的深度昏迷;(2)自发呼吸停止;(3)脑干反射消失;(4)脑电波消失。凡符合以上标准,并在24小时或72小时内反复测试,多次检查,结果无变化,但需排除体温过低(低于摄氏度)或刚服用过巴比妥类及其他中枢神经系统抑制剂两种情况,即可宣告死亡。二、我国脑死亡立法的必要性(一)脑死亡立法是实施死亡标准的法律依据我国医学界早在1988年就曾对脑死亡标准提出过建议,1989年制定出首个小儿脑死亡诊断标准使用草案。2004年5月在中华医学会第七届神经病学学术会议上通过的《脑死亡判定标准(成人)》和《脑死亡判定技术规范》只是判定脑死亡的医学标准。虽然说纯粹的医学标准对脑死亡的判定具有非常重要的实践意义,但并不具有法律效力,笔者认为有必要对脑死亡进行立法,使脑死亡的实施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二)脑死亡立法有助于相关法律的准确实施1、脑死亡标准对实体法适用的影响不同的死亡判定标准将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不同的死亡标准不仅影响到罪与非罪的区别,还对此罪与彼罪的划分具有重大意义。在我国《刑法》第115条、131条等相关条款都涉及到死亡或重 伤的问题,并且明确的规定了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和过失致人重伤最的罪状以及法定刑。同样,在我国民事法律关系中,死亡是公民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终止的原因之一,死亡标准不统一,确定死亡的时间不一致,都将可能引发各种民事法律纠纷。2、脑死亡标准对程序法适用的影响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中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7条规定的终结诉讼的情形均涉及死亡,假若一方当事人处于脑死亡状态,按照我国现行法规定,还不能称为死亡,又假若一方当事人依靠呼吸机维持呼吸和心跳长达数年,法律又怎样规定呢?(三)脑死亡立法有利于医疗卫生资源的合理利用从经济学角度讲,脑死亡立法有利于医疗资源的合理利用。人一旦进入了脑死亡阶段,不仅实施抢救花费巨大,而且迄今为止国内外也都没有使脑死亡的人复苏的先例。因此在患者已经发生脑死亡的情况下,继续对其进行抢救,不仅是对稀缺的医疗资源的浪费,同时也无疑对其他急需这部分医疗资源并很有希望康复的患者造成变相的伤害。(四)脑死亡立法为器官移植开辟广阔前景器官移植与死亡的判定标准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器官移植能否成功主要取决于死亡后摘取器官时间的长短。在传统的心肺死亡的判断标准下的器官供体,由于呼吸循环的停止,体内各个器官缺血导致损害,手术成功率比较低。如果实行脑死亡标准,医生可以通过现代医疗技术使脑死亡病人的心、肺及其他器官免于衰竭,为器官移植提供理想供体,提高器官移植手术的成功率,给更多被判了“死刑”的患者生的希望。(五)脑死亡立法有助于解决与安乐死相关的问题脑死亡标准将人的意识主体与生物主体分开,当一个人丧失主体意识后,其生物主体就失去了人的价值和生命的价值。从理论上讲,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实施安乐死,但就当前来讲,安乐死的实施面临更大的困难。当脑死亡的标准确定,脑死亡的问题立法后,患者若被确定已经脑死亡就不用再实施安乐死了。三、我国脑死亡立法构想(一)明确我国脑死亡的立法模式在国外,有些国家采取的是单一的立法模式,如美国、芬兰等,对脑死亡进行专项立法;而另一些国家,如德国、日本等则采取的是二元立法模式,即不对脑死亡单独制定法律,而是将脑死亡纳入器官移植法,将脑死亡对顶在器官移植法之中。鉴于我国传统的心肺死亡标准根深蒂固、医疗资源紧缺并且分配不均的国情,笔者认为我国应当采取同日本、德国类似的二元立法模式。这是因为一方面,我们必须充分考虑到传统观念对一般民众的影响非常深刻,面对“死亡”的问题大家又比较敏感,法律应当尊重患者及家属的自主选择权;另一方面,其实我国关于脑死亡的研究还不到位,一直都是借鉴国外标准,在这个基础上,如果患者或家属选择脑死亡,法律也应被允许。 (二)明确我国脑死亡的诊断标准 对于死亡的判定,我们必须持有严肃性和重要性的态度,对我国而言,脑死亡的诊断标准应以全脑死亡为宜,即脑死亡是包括脑干在内的全脑功能丧失的不可逆转性。即使在当今科技高度发达的社会,我们仍无法接受心跳呼吸都还继续就被认为是死亡的事实,因此,只有包括脑干在内的全脑功能的丧失才更适应普通大众对死亡的理解。同时,脑死亡与昏迷、植物人等状态还有一些相似的地方,在判定脑死亡的时候,一定要将它们区分开来。(三)明确我国脑死亡的执行程序只有拥有相应的执行程序,脑死亡的判定标准才不会被当做摆设难以实施。首先,法律应当明确能够宣告脑死亡的医院的资格和条件,只有具有相应的资格和条件的医院才能够对患者宣告脑死亡,这既能保障对脑死亡判定的准确性和严肃性,又是对患者及家属的尊重;其次,法律应当规定判定脑死亡的医生的条件,以及从业的时间,并赋予其相应的资格,由有资格的医生组成专家委员会,每次判定脑死亡时,应随即在神经内科、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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