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4号《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方法》(2002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 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本办法所称居住地是指劳动者的经常居住地。第十一条 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提供:(一)职业史、既往史;(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四)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五)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关材料。用人单位和有关机构应当按照诊断机构的要求,如实提供必要的资料。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书;(二)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四)其他有关资料。二、《申请职业病诊断须知》来源:江门职防所 申请职业病诊断流程一.申请者可在工作时间内(周一至周五,上午7:30—11:00,下午2:00—5:00)到职业病诊断办公室(所办公楼5楼)领取申请表格。二、提交资料:(一)当事人首次申请职业病诊断必须如实提交以下各项材料: 1.职业病诊断申请书 ;2.职业史和既往史;3.职业健康监护档案;4.近期职业健康检查检验结果;5.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6.用人单位证明当事人在本单位基本情况的材料;7.身份证复印件;8.其他必要的有关材料。(二)尘肺病晋期诊断申请者:1.原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复印件; 2.接触粉尘职业史材料; 3.近年医疗健康检查资料(含复印件); 4.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办理者应提交劳动者(患者)和委托办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5.诊断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当事人提供的其他材料。 当事人应对所提供的一切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和正确性负责。如所提供的材料为复印件,应加盖提供材料单位的公章,并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 接触粉尘作业者的X线胸片要确证为申请人本人的胸片,如经多次拍片,应同时递交,单凭一次胸片结果,可不予受理职业病诊断申请。(三)没有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或职业健康检查没有发现异常的,可不受理职业病诊断申请。(四)在提交的材料齐全并缴交职业病诊断费用后(壹仟伍佰元正)才能正式受理。(五)申请人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居住地的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申请职业病诊断。(六)职业病诊断需要用人单位提供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如实提供与职业病诊断有关的资料。(七)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和安排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职业病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八)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九)职业病诊断工作在受理后30天内组织诊断,完成后在20天内将职业病诊断证明书送达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十)当事人在职业病诊断过程中所提交的材料,将于相应的职业病诊断档案中,诊断结束后,不予退回当事人。
一、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二、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三、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四、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五、用人单位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六、体检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通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用人单位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七、职业健康检查应当根据所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类别,按《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的规定确定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需复查时可根据复查要求相应增加检查项目。八、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填写《职业健康检查表》,从事放射性作业劳动者的健康检查应当填写《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表》。 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提供:(一)职业史、既往史;(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四)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五)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关材料。用人单位和有关机构应当按照诊断机构的要求,如实提供必要的资料。没有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或者健康检查没有发现异常的,诊断机构可以不予受理。
职业病诊断的依据包括:病人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临床诊断以及辅助检查结果。
拓展资料:
1.病人的职业史包括工作单位、参加工作时间、车间、工作岗位(工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防护设施和个体防护用品、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
2.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现场危害调查与评价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包括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或强度、接触时间;现场危害调查包括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转状态、个人防护用品佩戴情况,同一作业场所的其他作业工人是否受到伤害或有类似的表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及评价分析。
3.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临床表现包括患者的症状与体征,根据其临床表现和患者的职业接触史、现场调查情况,有针对性的进行实验室检查并做出相应的分析,如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危害作用与病人的临床表现是否相符;按照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与疾病发病规律是否相符;病人发病过程和(或)病情进展或出现的临床表现,与拟诊断疾病的规律是否相符。
一、职业病诊断内容
1、尘肺
矽肺、煤工尘肺、石墨尘肺、炭黑尘肺、石棉肺、滑石尘肺、水泥尘肺、云母尘肺、陶工尘肺、铝尘肺、电焊工尘肺、铸工尘肺
职业中毒
金属(铅、汞、锰、镉、铊、钡、钒)及其化合物、磷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铀、砷化氢、氯气、二氧化硫、光气、氨、
偏二甲基肼、氮氧化合物、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硫化氢、磷化氢、磷化锌、磷化铝、氰及腈类化合物、四乙基铅、有机锡、羰基镍、
苯、甲苯、二甲苯、正己烷、汽油、一甲胺、有机氟聚合物单体及其热裂解物、二氯乙烷、四氯化碳、氯乙烯、三氯乙烯、氯丙烯、
氯丁二烯中毒、苯的氨基及硝基化合物、三硝基甲苯、甲醇、酚、五氯酚(钠)、甲醛、硫酸二甲酯、丙烯酰胺、二甲基甲酰胺、
有机磷农药、氨基甲酸酯类农药、杀虫脒、溴甲烷、拟除虫菊酯类农药中毒,工业性氟病,铍病,根据《职业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
可以诊断的职业性中毒性肝病。
二、职业病诊断的申请与受理程序
1、劳动者申请职业病诊断可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包括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本县(区)、
本县所在市和省的任何职业病诊断机构提出申请。
2、职业病诊断应当由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以下统称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出职业病诊断申请,填写职业病诊断申请表,
并提交下列职业病诊断所需材料 :
(一)健康损害证明和完整的现病史
(二)职业史证明;
(三)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四)历年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五)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
(六)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仲裁等);
(七)既往史;
(八)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
(九)其他有关材料。
当事人应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正确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中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评价资料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提交的职业病诊断材料中,职业史证明、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应为原件,其他材料可提供复印件,但应在提供材料上注明“与原件相同”,
并由提供者签章。所有材料由职业病诊断机构永久保存,不退还,不外借,当事人自留复印件或底稿。
由代理人提出职业病诊断申请的,应提交当事人委托书,并出示代理人身份证原件。
3、职业病诊断机构在收到职业病诊断申请及有关材料时,出具职业病诊断申请接收回执。
4、职业病诊断机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审核。
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向当事人出具职业病诊断受理通知书,申请人缴交职业病诊断费。
材料不全的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向申请人出具职业病诊断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申请人应当在接到该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逾期未提交的视为不提供。但劳动者提出职业病诊断申请,应由用人单位提供补正材料的,用人单位应当在接到该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逾期未提交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职业病诊断机构可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办理受理手续,同时报告用人单位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
5、 职业病诊断机构对下列情形可以不予受理,并出具职业病诊断不予受理通知书:不属于《职业病目录》的;没有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的;健康检查没有发现异常的;不属于批准证书核准的职业病诊断项目和权限范围的;某一诊断机构已做出职业病诊断,又没有新的证据资料的;申请人在15日内不提交补正材料,又没有书面说明正当理由的等情形。
6、职业病诊断机构在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诊断,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
三、咨询电话: (温州市人医院)、(龙湾区人民医院)
四、诊断机构
单位:温州市人民医院
地址:温州市鹿城区五马街道仓后巷57号
单位:龙湾区人民医院
地址:温州市龙湾区状元镇前潘路51号
医学论文怎么写:
一、医学论文种类
首先,想要写出好的医学论文需要先搞清楚医学论文的分类。医学论文根据撰写的内容不同,基本可分为以下几个类别:
实验研究
一般为病因、病理、生理、生化、药理、生物、寄生虫和流行病学等实验研究。
临床分析
对临床上某种疾病病例(百例以上为佳)的病因、临床表现、分型、治疗方法和疗效观察等进行分析、讨论,总结经验教训,并提出新建议、新见解,以提高临床疗效。
疗效观察
指使用某种新药、新疗法治疗某种疾病,对治疗的方法、效果、剂量、疗程及不良反应等进行观察、研究,或设立对照组对新旧药物或疗法的疗效进行比较,对比疗效的高低、疗法的优劣、不良反应的种类及程度,并对是否适于推广应用提出评价意见。
病例报告
主要报告罕见病及疑难重症;虽然曾有少数类似报道但尚有重复验证或加深认识的必要。由于是罕见病或疑难重症,所以即便有类似报道也是十分少的,而这类医学论文便是针对这些少数的病例进行充分的研究和探索,力求能更全面的了解和改善这种疾病的情况。
病例(理)讨论
临床病例讨论主要是对某些疑难、复杂、易于误诊误治的病例,在诊断和治疗方面进行集体讨论,以求得正确的诊断和有效的治疗。临床病理讨论则以对少见或疑难疾病的病理检查、诊断及相关讨论为主。这类医学论文是以讨论为主,试图通过讨论得出最佳的治疗和诊断方法。
调查报告
在一定范围的人群里,不施加人工处理因素,对某一疾病(传染病、流行病、职业病、地方病等)的发病情况、发病因素、病理、防治方法及其效果进行流行病学调查研究,给予评价,并对防治方案等提出建议。
文献综述
以某一专题为中心,查阅、收集大量国内外近期的原始医学文献,经过理解、分析、归纳、整理而写出综述,以反映出该专题的历史、现状、最新进展及发展趋势等情况,并做出初步的评论和建议。
专题讲座
围绕某专题或某学科进行系统讲授,介绍医学发展新动向,传播医学科研和临床上实用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更新传统的理论、知识和技术,改善知识结构,推动医学科技进步。根据对象不同,可分为普及讲座和高级讲座。
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位于上海市乌鲁木齐中路12号,上海市华山路433号,吴中东路518号,占地近50亩,始建于1907年,是一所集医、教、研于一体的三级综合性医院,是上海市医保定点单位。[1]2018年12月4日,被国家卫健委公布为首批肿瘤多学科诊疗试点医院。[2]2020年9月,上海市委、市政府决定,授予其“上海市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先进集体”称号。医院设有神经外科、手外科、神经病学、传染病学、中西医结合临床、泌尿外科、肾病科、心血管科、影像医学和核医学、普外科重点学科10个,骨科、护理专科、检验科、重点实验室(手外科)、重点实验室(抗生素)、内分泌科、神经外科、手外科、神经内科、中医专业(肺病)、皮肤科、泌尿外科、肾病科、外科、消化科、肿瘤科、感染科、康复医学科、运动医学科、医学影像科重点专科20个,临床药事、神经内科、皮肤科、激光治疗、核医学、职业病诊断、神经外科临床质控中心7个,WHO研究与培训合作中心1个,重点实验室、各类研究所、中心近20个
上海市静安区华山路493号;浦东院区:上海市浦东新区红枫路525号(近明月路);北院:上海市宝山区陆翔路108号(镜泊湖路518号);江苏路分部:上海市长宁区江苏路796号;静安分院:上海市静安区西康路259号(新闸路口);肝病门诊:上海市静安区长乐路1040号;虹桥院区:上海市闵行区金光路958号;伽玛分院:上海市徐汇区吴中东路518号乘车路线本院乘车路线:1、公交:15、45、49、93、94、824、830、927路华山路站48、113、506、548路华山路乌鲁木齐路站2、轨交:地铁1号线、7号线常熟路站地铁2号线、7号线静安寺站东院乘车路线:交通指南:995路(蓝天路站或金桥路站)609路(红枫路明月路站)987路、990路(碧云路站)984路、936路(杨高路金桥路站) 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位于上海市静安区乌鲁木齐中路12号,始建于1907年,是一所集医疗、教学、预防、康复于一体的三级甲等综合医院,是上海市医保和新农合定点医院,是中国红十字会冠名的医院、复旦大学附属教学医院,是卫生部心血管内科学住院医师培养基地,是博士点及博士后流动站、硕士点,先后荣获抗震救灾英雄集体、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红十字参与世博先进集体、上海市红十字会造血干细胞捐献工作特别支持奖等荣誉称号。
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创建于1907年,是卫生计生委委属医院、复旦大学附属教学医院和中国红十字会冠名的医院,1992年首批通过三级甲等医院评审,为全国文明单位,全国五一劳动奖单位,是国内、具化特征的医教研中心之一,也是通过JCI认证的部属医院,在国内外享有很高声誉。医院有总院、东院、北院、西院(在建)共四个院区,核定床位2692张,拥有临床科室和专业40个。2016年门急诊量逾430万人次(全国及世界各地患者占一半以上),出院病人9万余人次,手术6万余人次。拥有职工4000余人,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占80%%以上,其中职称500人,拥有院士3名、长江学者5名、杰青5名、“973”科学家4名、“千人计划”学者4名;级专业学术委员会主委或副主委37名、上海市级主任或副主任委员62名,医疗技术力量雄厚,云集。教育部重点学科10个——神经外科、手外科、神经病学、传染病学、中西医结合临床、泌尿外科、肾病科、心血管科、影像医学和核医学、普外科;临床重点专科20个——骨科、护理专科、检验科、重点实验室(手外科)、重点实验室(抗生素)、内分泌科、神经外科、手外科、神经内科、中医专业(肺病)、皮肤科、泌尿外科、肾病科、外科、消化科、肿瘤科、感染科、康复医学科、运动医学科、医学影像科;拥有临床医学研究中心1个--老年疾病;卫生部及上海市重点实验室3个--抗生素临床药理、手功能重建、周围神经显微外科;上海市临床质控中心7个——临床药事、神经内科、皮肤科、激光治疗、核医学、职业病诊断、神经外科;设有1个WHO研究与培训合作中心、3个卫生部及上海市重点实验室、各类研究所、中心近20个。医院为提高临床诊治水平,除购置一般的诊疗设备外,还引进不少先进的医疗仪器设备,如高清PET/CT、术中磁共振、射波刀、伽马刀、256排CT、SPECT、DSA、电子束成像系统(EBIS)、彩色多普勒超声系统、氨气刀、超声刀、X-刀、震波碎石机、直线加速器等一大批高精尖仪器,使华山医院医疗设备达国内领先,接近先进水平。拥有26个博士点及博士后流动站、硕士点全覆盖;120余名博士生导师、150余名硕士生导师,近三年培养硕博生近600余人,为输送大批医学人才。每年主办继续教育项目近110项,招收学员及进修生近600人。科研力量雄厚,近三年获自然科学基金近233项、“973”4项、“863”2项、重大科技专项牵头2项、十二五科技支撑计划3项、部市级以上项目480余项,发表论文2400余篇,其中SCI论文1361篇,获科技进步奖二等奖2项,其他省部级奖10余项。二十世纪初华山医院与哈佛医学院麻省总医院缔结为姐妹医院,成为哈佛医学院在世界上的第15家联合医院。来自哈佛医学院的和医生在华山医院定期开展学术交流和讲座;医院通过遴选,派出年轻学者和管理干部赴哈佛接受培训。此外,医院还与MayoClinic、英国伯明翰大学、日本北里大学病院、维也纳医科大学、南加州大学等院校深入合作,引进高水准的医疗技术和管理模式,全面提升医院的实力与。在打造化精品医院的同时,医院的综合实力得到了充分的证明。“华山”在2014年亚信峰会、2012伦敦奥运会、F1中国大奖赛、自行车联盟女子公路世界杯赛、泳联世界锦标赛、短道速滑世锦赛、NBA季前赛、V8房车、MOTOGP、田联黄金大奖赛、2010世博会等赛事、大型活动以及美国总统奥巴马访华等重要外事活动的医疗保障工作中表现出色,得到各级领导与相关运动协会官员的高度评价和赞扬。华山医院前身为“中国红十字会总医院暨医学堂”,由中国红十字会发起人沈敦和先生负责筹资建造,现为中国红十字会冠名的一家三级甲等医院。
医学论文怎么写:
一、医学论文种类
首先,想要写出好的医学论文需要先搞清楚医学论文的分类。医学论文根据撰写的内容不同,基本可分为以下几个类别:
实验研究
一般为病因、病理、生理、生化、药理、生物、寄生虫和流行病学等实验研究。
临床分析
对临床上某种疾病病例(百例以上为佳)的病因、临床表现、分型、治疗方法和疗效观察等进行分析、讨论,总结经验教训,并提出新建议、新见解,以提高临床疗效。
疗效观察
指使用某种新药、新疗法治疗某种疾病,对治疗的方法、效果、剂量、疗程及不良反应等进行观察、研究,或设立对照组对新旧药物或疗法的疗效进行比较,对比疗效的高低、疗法的优劣、不良反应的种类及程度,并对是否适于推广应用提出评价意见。
病例报告
主要报告罕见病及疑难重症;虽然曾有少数类似报道但尚有重复验证或加深认识的必要。由于是罕见病或疑难重症,所以即便有类似报道也是十分少的,而这类医学论文便是针对这些少数的病例进行充分的研究和探索,力求能更全面的了解和改善这种疾病的情况。
病例(理)讨论
临床病例讨论主要是对某些疑难、复杂、易于误诊误治的病例,在诊断和治疗方面进行集体讨论,以求得正确的诊断和有效的治疗。临床病理讨论则以对少见或疑难疾病的病理检查、诊断及相关讨论为主。这类医学论文是以讨论为主,试图通过讨论得出最佳的治疗和诊断方法。
调查报告
在一定范围的人群里,不施加人工处理因素,对某一疾病(传染病、流行病、职业病、地方病等)的发病情况、发病因素、病理、防治方法及其效果进行流行病学调查研究,给予评价,并对防治方案等提出建议。
文献综述
以某一专题为中心,查阅、收集大量国内外近期的原始医学文献,经过理解、分析、归纳、整理而写出综述,以反映出该专题的历史、现状、最新进展及发展趋势等情况,并做出初步的评论和建议。
专题讲座
围绕某专题或某学科进行系统讲授,介绍医学发展新动向,传播医学科研和临床上实用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更新传统的理论、知识和技术,改善知识结构,推动医学科技进步。根据对象不同,可分为普及讲座和高级讲座。
导语:医学检验是运用现代物理化学方法、手段进行医学诊断的一门学科,主要研究如何通过实验室技术、医疗仪器设备为临床诊断、治疗提供依据。下面我分享医学检验毕业论文,欢迎参考!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 科技的进步, 人民的文化和生活水平的提高, 人们对医疗服务的理解和要求越来越高, 法律意识也不断增强。所以医疗纠纷事件时有发生。就检验科的工作性质而言, 是较容易引起医疗纠纷的科室。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第二章第十条: 患者有权复印或复制其住院病历、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等。所以检验报告单的质量是检验科的生命所在。检验人员对患者的标本进行各种项目的分析和检测,而其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直接影响到临床医生对患者的诊断和治疗。
随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实施和举证倒置的出台, 临床医生和患者对检验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防范与处理医院检验科医疗纠纷进行以下总结:
1.优质服务, 做好“ 重点” 防范
《医院文明用语规范》人手一册加强医务人员语言修养,用语文明,态度和蔼,消灭影响医患关系的服务忌语,做到“三个良好”,即业务素质、职业道德、服务态度良好。重点防范以下具有纠纷倾向的患者, 包括技术要求高、心理特殊、检查费用高等患者。
具有纠纷倾向的医务人员, 包括综合素质欠佳、责任心不够强、服务态度差者。具有纠纷倾向的时间段,包括工作人员少, 独立处理问题的时间段,如交接班,值班的时间,节假日时间。具有纠纷倾向的常用检验项目等。检验科的重点就是检验质量问题,比如结果的准确性、可靠性、
及时性, 项目收费的合理性等, 检验科必须有证据证明各项操作是规范的、结果的报告是及时的、收费是合理的。
2.宣传教育为主,提高检验人员的法律意识,把相关法律规范落到实处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医疗事故的定义,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现有技术条件下,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技术规范从事医疗活动,即使出现难以避免的.人身损害,也不构成医疗事故。因此,检验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条例》和有关的法律、法规。
例如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母婴保健法、献血法、传染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全国临床检验操作规程及某些部门和地方规范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实施对医院检验科的工作既是压力又是促进规范化建设的机遇和动力。
如何提高检验质量,密切与临床关系,共同防范医疗事故的发生,强化检验科自我完善,自我约束,自我保护意识是检验科今后工作的重要部分,检验科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和熟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在内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3.建立完整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范
实验室管理者应根据实验室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做到有章可循,有章必循。同时应根据实验室开展的各类实验项目,结合最新版的《临床检验操作规程》与最新检验技术,制定与实验室适应的标准操作规程,编制操作手册。实验室工作按照标准化程序运转,医技人员执行标准化操作,这是预防与减少检
验医疗纠纷非常重要的一环。规范的操作规程是检验科工作的根本,《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所称的医疗事故的基本条件之一是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了操作规程, 而规范的操作是保证检验结果准确无误的根本。
所以, 我们不但要建立严格的SOP( 操作规程) 文件( 内容包括标本采集、运送、贮存的要求。实验方法、原理、步骤、试剂和仪器、实验工作条件、标准物、干扰物影响、分析物参考值、质控措施等等) , 而且还应当严格地去执行。这一全程的质量管理体系, 操作规程的严格实施是举证的重要依据。
4.做好室内质量控制和室间质量评价
室内质控是提高检验质量的基础,每次测定标本的时候都要用已知的定值物来监控本次测定结果的质量,只有所得的质控结果在规定的范围内,所测定的临床标本结果才可靠,否则必须先校正好仪器,再用于临床标本的检测。
对于无定值质控物的检测项目,要注意试验的反应曲线,以及结果的精密度是否良好。室间质评是衡量本实验室与其他实验室存在的差距,是对检测实验室结果准确性的一个综合评价指标,检验人员要认真对待,争取取得好的成绩。
必须认真对待每一次室内、室间质量控制并做好记录, 有项目失控时应做好失控分析、失控纠正措施和记录。优良的室内质控和室间质评成绩,是发生纠纷时进行举证的重要参考依据。
5.严格标本采集、送检和保管
合格的检测标本是保证检验结果准确的基础。临床标本的采集,通常是由护士或临床医生来实施,检验科以前很少关注,而只管检测,
但常会发生临床标本因采集方法不正确,而得到错误的检验结果。为避免出现这种情况,检验科应该主动地、经常地指导临床工作者,有条件的还可以提供标本采集和保存的有关知识手册,便于临床检索。
通过这些工作力争临床能够提供良好的达标的送检标本,避免因标本质量不合格而重复采集标本,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为了避免检验结果的有误,检验标本至少保留3天。
尤其是定性类检测的标本,如肝炎、艾滋病等病原体指标的测定,阳性结果的标本至少要保存7-10天,以便在患者对检测结果有疑问时,能够重新取出标本进行测定。
6.应重视检验结果的原始记录
各种检测项目的结果是有法律效力的。医疗工作存在高风险和不可预测性, 而使原始记录在医疗纠纷处理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假若某个医务人员因更改结果而引发医疗纠纷, 如果检验人员没有做好原始记录, 就会出现责任不清等问题而招来麻烦。
所以各项目结果的原始记录要认真记录, 如仪器型号、试剂批号、有效期、阴阳性对照, 标本接收等等, 这也是检验工作的一部分, 是反映检验质量管理的直接证据。因此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制度, 使其规范化、科学化, 举证责任势在必行, 至关重要。
7.加强自我保护意识
影响检验结果的因素有很多, 有客观的、主观的, 也有人为的如标本采集错误,名字张冠李戴; 标本留取的时间不正确; 或者采集后放置时间过长; 或者用错采集管等等造成检测结果的不准确而引起医疗纠纷。因此, 在报告单上必须注明本结果仅对所测标本
负责。接收标本时, 对不合格的标本应退回。当检测结果不符时, 要与临床进行必要的沟通联系并建议复查。由于标本放置过长有些化学成分变化较大, 对不能及时检测的标本, 要按要求正确保存。检验报告单要书写清楚, 对结果描述要科学严谨。报告单上检验者的签名最好用手工签写, 核对无误后再发出报告为妥。
8.重视对可疑报告的复查
临床检验中,对于数值类的检测报告,如血液常规、生化项目等的检测,结果特别异常的,首先要与临床医生联系,若结果与临床诊断不相符合,必须重新检测该标本;如再次测定的结果与前次无明显的差异,则把这两次的测定结果一起反馈给临床医生,并在复查的结果报告单上注明复查结果,以引起临床医生的注意,必要时重新抽血进行复查。
若结果与前次相差较大,表明自己工作中存在失误或仪器有问题,有待于进一步解决后,才能发出检验报告。
9.加强工作责任心 , 加强与临床科室的联系沟通
检验工作是医院医疗工作的重要部分。提高检验质量是检验科工作的重点, 为临床科室提供快速、准确的检验结果是我们检验工作者的职责。所以在日常的工作中对每一份标本, 我们都必须以高度的责任心认真对待, 把质量放在第一位。
在工作中也常遇到临床医师指责我们检验科工作服务不到位, 结果不准确等现象。这时我们一方面先检查自己的工作是否做好,另一方面检验人员应不断加强与临床医生的沟通,将各项检验的目的、用途、意义、对结果的分析和解释等整理出来,发给临床医生;在检验结果异常时及时与临床医生联系,核实结果是否与患者病情吻合;与临床医生定期交流,交换意见,及时将临床反馈的信息认真加以总结,以不断改进检验质量。如果是我们的工作未做好, 则应虚心听取及时改进。对阳性指征结果要为患者保密, 不泄露患者隐私。
10.完善检验报告单的书写
形式上,检验报告应该遵循《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的要求,做到完整、准确、及时。切忌涂改、伪造检验报告。对于报告复核过程中,需要修改的地方,不能涂抹,而应该将错误的内容用横线删除,保留字迹清晰可辨,再将正确的内容书写在旁边。内容上,检验报告的描述应该力求科学、客观、严谨,最好注明 “仅对所检测的标本负责”。对于所检测的结果都要逐一认真登记,以便在报告单发生丢失时,能及时给予补报。
重点防范检验报告单的质量, 避免检验报告医疗纠纷。重点做好“三查三对”工作, 即查对患者姓名床号、标本类型及检验项目。认真核查检验报告, 并且详细登记,实行签字负责制。每天无论普通患者还是急诊患者,为防止申请单、标本和检验结果的遗失,做好每个环节的时间记录, 记录随着标本一起传送的措施。
送检标本要记录标本送人时间年、月、日、时、分、科别、姓名、号、床号、标本类型、检验项目等, 送检人和接收人签字。检验结果偏高或偏低, 时阴时阳或结果难以解释的报告, 不轻易发出, 应与临床科联系, 说明情况并认真复查后方可发出报告,登记本上详细记录标本结果及签收人的
姓名和处理情况。急诊标本及时处理, 及时电话通知, 做到以内发出报告。标本检测后保留, 以备复查及核对。
11.加强交流,共同进步
总之,正确防范检验工作中的医疗纠纷,需要检验人员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改进服务态度,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不断增强质量意识,加强与临床医生的沟通,增强工作中的自我防护意识,努力做好这些,可以有效预防检验工作中医疗纠纷的发生。
研究背景职业健康问题是全球所面临的严重问题之一,是经济发展,特别是工业化进程的产物,但因其外部性、公共产品的特征,仅仅依靠市场机制这只“无形的手”无法有效解决这一难题,因此作为公共服务的提供者,政府在职业病防治领域负有高度的责任,职业病防治工作是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片面的发展观和以经济增长为核心的政绩考核机制,均制约了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开展。因此,在职业病防治领域,政府失灵与市场失灵并存,而前者突出表现在管理不力和效率低下。目前我国已处于职业病的高发期和矛盾凸显期,职业病患者人数、死亡人数均位居世界首位,职业病已成为重大的公共卫生问题和社会问题。职业病防治形势日益严峻的现实,迫使我们产生以下疑惑“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是否有效,绩效几何”,因此,以何标准衡量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所取得的成绩,如何客观、公正的对我国职业病防治投入、产出以及结果进行综合评价,成为各级政府关注的问题,也是职业病防治领域理论研究者以及实践工作者亟待解决的问题。但目前国内外关于职业病防治绩效评价的研究极少,而职业病防治绩效评价的实施对强化责任、监控进程、界定成败影响因素和提供实证依据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本研究致力于解决这一难题,通过绩效评价提高职业病防治资源的利用效率,改善职业病防治的服务质量,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研究目的基于上述背景,本研究以职业病防治绩效评价为主题,旨在通过构建职业病防治绩效评价体系,对我国职业病防治的绩效做出科学、公正的评价,并确定关键制约因素以及其内在根源,从而为相关部门采取针对性的改进措施提供客观依据。具体目标为:1、构建以行政区域为对象的职业病防治绩效评价体系,包括指标体系的构建、基础数据集的建立、评价模型的确定以及评价标准的形成等。2、通过对样本地区的实证研究,对构建的评价体系进行检验,并对样本地区进行诊断缺陷,发现薄弱环节,为针对性改进措施的实施提供依据。3、确定制约我国职业病防治绩效的内在根源。研究方法针对以上研究目的,本研究按照一般与特殊相结合,理论与实证相结合,系统与局部相结合,内在与外在相结合的方法论原则,采用理论方法与实证方法两大类手法,通过对行政区域职业病防治绩效进行评价,提出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我国职业病防治体系的政策建议,以供决策者参考。本研究所采用的对应研究方法如下:1、首先通过相关政策分析、文献复习和专题访谈确定了职业病防治绩效概念模型;2、通过小组研讨、专家访谈和现场调研对指标进行初选,然后通过两轮Delphi专家咨询和离散趋势分析筛选出最终指标,进而采用主客观赋权法确定各指标的权重,然后经过专家咨询和论证,确定指标的标准值和收集方式等;3、在文献复习的基础上,通过专家咨询确定职业病防治绩效不可控因素,然后利用偏最小二乘回归法构建这些因素与职业病防治绩效指数的回归模型,然后,通过建立样本地区内部影响因素矩阵,计算出“环境有利度”;4、选择山东省九个地级市为样本,将构建的职业病防治绩效评价体系运用于实证研究,利用从样本地区收集的资料,分别应用克朗巴赫α系数、主成分分析和聚类分析,检验指标体系的信度、效度和区分度,采用综合指数法评价样本地区的职业病防治绩效;5、采用规范分析的方法,借鉴经典的委托代理模型以及成本收益模型,对我国职业病防治绩效不佳的内在根源进行探讨。主要研究结果本研究的主要研究结果包括:1、建立了职业病防治绩效的概念模型,包括投入、活动、产出、结果、影响及环境等维度。
职业病诊断管理办法(1984年3月19日[84]卫防字第16号)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职业病诊断管理工作,提高诊断水平,保障职工健康,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职业病,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范围执行。第三条职业病诊断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凡从事职业病诊断工作的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和掌握国家颁发的职业病诊断标准及有关规定,以科学的态度和极端负责的精神,做好诊断工作。第四条职业病的诊断,必须实行以当地为主和以职业病防治机构或职业病诊断组的集体诊断为准的原则。第五条职业病的诊断,应根据患者的职业史、既往史、现场劳动卫生学调查、临床症状及相应的理化检查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后,作出诊断。 第六条本办法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第二章 诊断机构与职责第七条下述机构有职业病诊断权:1.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市(地、州、盟)级职业病防治机构或由上述级别的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单位,负责本地区的职业病诊断;2.国务院各工业交通部门(总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各工业交通厅(局)、公司和各大型厂矿企业所属的职业病防治机构,经所在地区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分别负责本部门在该地区的直属企业和本企业的职业病诊断。 第八条卫生部在全国卫生标准技术委员会职业病诊断标准分委员会的基础上,设立国家职业病诊断组,其任务是:1.对全国职业病诊断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2.受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职业病诊断组和各区域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中心提交的职业性疑难病例的诊断。中国预防医学中心卫生研究所为该组的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建立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级职业病诊断组,其任务是:1.对本地区职业病诊断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 2.受理本地区职业性疑难病例的诊断。第十条职业病诊断组,应由当地卫生行政领导和从事劳动卫生、职业病、×线以及有关临床学科有经验的专业人员组成。要注意吸收工业部门中那些医疗技术水平较高的专业人员参加。卫生行政部门应指定相应的职业病防治机构或有条件的医疗卫生单位为其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并每年从卫生事业费中安排一定的活动经费。职业病诊断组可根据需要下设若干个专业小组。第三章 管理工作第十一条凡应立即抢救的职业病患者,可到附近医疗单位或职业病防治单位诊治。医疗终结疑有后遗症者,受诊单位应将其转当地职业病防治机构确诊,并负责向该机构提供患者的治疗情况及诊断意见。 第十二条凡慢性职业病的诊断,职工应持本单位的介绍信和详细职业病史的证明材料,到本地区职业病防治机构或指定的医疗卫生单位就诊。确诊后,诊断单位应出具诊断证明书一式三份,给患者及其所在单位各一份,存档一份。第十三条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必须注明复查日期,到期末复查者,原诊断证明书即作废,复查期有规定,则按规定执行,尚无规定者,可由诊断单位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而定。第十四条凡国家尚未公布诊断标准的职业病,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可组织制定本地区的职业病暂行诊断标准,并报卫生部备案。对既无国家诊断标准,又无地区暂行诊断标准的职业病,应提交省、自治区、直辖市级职业病诊断组诊断。 第十五条国家统一颁发职业病诊断标准。各地公布的同类诊断标准自国家标准实施之日起,一律废止。按原诊断标准诊断为职业病的职工,在其诊断证明书复查期满后,按国家诊断标准复查。第十六条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级职业病诊断组会诊还不能做出诊断尚需转外省市检查的疑难病例,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级职业病诊断组提出意见,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征得外省市接受单位同意后,方可外转。转诊单位应按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接受单位提供诊断职业病所必需的有关资料。并以接受单位的诊断意见为处理问题的依据。转诊单位应负责其今后的随防复查工作。 第十七条凡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转诊患者,如所患疾病是国家尚未颁发统一诊断标准的职业病,接受单位可用本地区暂行诊断标准进行诊断。第十八条凡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外转诊断为职业病的职工,返回原地后,应持诊断证明书,向所在地职业病防治机构登记备案,其所在地的卫生、劳动人事部门和工会组织,应承认其诊断,按规定享受职业病待遇。 第十九条凡初次诊断为职业病患者,诊断单位应按国家现行的职业病报告办法报告。第二十条凡生前诊断不明而又怀疑是因职业病死亡者,或生前怀疑患有职业病而由于其它原因死亡者,诊断单位经征得死者家属同意后,应做尸解病理诊断。确定诊断的有效期从尸解确诊之日算起。第二十一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的职业病诊断管理工作,由军队自定。第二十二条就诊人员对职业病诊断不服,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上一级诊断机构提出复诊要求,但不得无理取闹,更不得威胁、危害参与诊断工作人员的安全或扰乱正常的工作秩序。如发生上述情况,所在单位予以严肃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参与诊断的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秉公负责地诊断,不准弄虚作假,营私舞弊。如发现这种情况,工会组织有权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向诊断机构提出交涉或代表职工向法院提出控诉。 第二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卫生部备案。第四章 附则第二十五条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有关职业病诊断管理工作的条例、条款等,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停止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和修订。承 诺 书 为了更好的落实所党委开展“树新风正气、促和谐发展、从我做起”主题教育活动,我组承诺如下:一、政治理论:认真学习落实“树新风正气、促和谐发展、从我做起”主题教育活动文件精神,加强理论学习,积极参加所内政治学习,不断提高理论水平。积极开展精神文明建设,增强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增强卫生法制观念,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业务水平,为保护好人民的身心健康、为企业的发展保驾护航。二、业务能力:认真学习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及相关理论知识,依法办事,不断提高执法水平,提高做好办证、处罚、应急事件的处理能力。认真做好群众举报和群众关心的难点、热点问题,掌握卫生监督知识和技能,认真做好管辖业户的办证、监督、服务工作,并做到心中有数,对不合标准开业的业户帮助指导协调,直至达标,完成所下达的各项业务指标。三、软环境建设:认真执行软环境建设各项规定,严格执行各项审批制度,做到阳光执法,公开透明,认真执行底线收费和底线罚款制度,收费减免应按照有关制度集体决定,履行减免缓交审批程序。严格执行处罚备案制,对实施罚款、罚没、关停处罚前,报软环境备案审批,不吃、拿、卡、要、报。坚持以服务为宗旨,全心全意为企业服务。总之我组严格按照所规定认真执行,履行卫生监督员的职责,做好本质工作,从我做起、树新风正气、促和谐发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加强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公平、及时、便民的原则。
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应当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和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进行,并符合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程序。第二章 诊断机构第三条 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第四条 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三)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四)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第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从事职业病诊断,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申请从事的职业病诊断项目;
(四)与职业病诊断项目相适应的技术人员、仪器设备等资料;
(五)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有关资料;
(六)省帆悄渣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它资料。第六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收到申请资料后,应当在90日内完成资料审查和现场考核,自现场考核结束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批准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
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有效期限为4年。第七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职责是:
(一)在批准的职业病诊断项目范围内开展职业病诊断;
(二)职业病报告;
(三)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有关职业病诊断的其他工作。第八条 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
(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
(二)具有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律规范和职业病诊断标准;
(四)从事职业病诊疗相关工作5年以上;
(五)熟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及其管理;
(六)经培训、考核合格。第三章 诊断第九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依法独立行使诊断权,并对其做出的诊断结论承担责任。第十条 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
本办法所称居住地是指劳动者的经常居住地。第十一条 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提供:
(一)职业史、既往史;
(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四)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
(五)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关材料。
用人单位和有关机构应当按照诊断机构的要求,如实提供必要的资料态悄。
没有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或者健康检查没有发运旁现异常的,诊断机构可以不予受理。第十二条 职业病诊断应当依据职业病诊断标准,结合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临床表现和医学检查结果等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做出。
对不能确诊的疑似职业病病人,可以经必要的医学检查或者住院观察后,再做出诊断。第十三条 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应当诊断为职业病。第十四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组织三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进行集体诊断。
对职业病诊断有意见分歧的,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诊断;对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录。第十五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做出职业病诊断后,应当向当事人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明确是否患有职业病,对患有职业病的,还应当载明所患职业病的名称、程度(期别)、处理意见和复查时间。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加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并经职业病诊断机构审核盖章。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一式三份,劳动者、用人单位各执一份,诊断机构存档一份。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的格式由卫生部统一规定。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按规定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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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加强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及《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进行,遵循科学、公正、及时、便捷的原则。
第三条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范围内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职业病防治工作实际和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充分利用现有医疗卫生资源,实现职业病诊断机构区域覆盖。
第四条各地要加强职业病诊断机构能力建设,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配备相关的人员、设备和工作经费,以满足职业病诊断工作的需要。
第五条各地要加强职业病诊断与鉴定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劳动者接触职业病危害、开展职业健康检查、进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等全过程的信息化系统,不断提高职业病诊断与鉴定信息报告的准确性、及时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