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西方,法律的信仰来源于宗教传统,它们之间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60年代美国等西方国家出现了很多社会问题,美国比较法学家和法制史学家伯尔曼认为,西方人所面临的危机并非法律的过度神圣化或宗教的过度律法化,即二者过分一体化的危机;而是相反,是它们过于分裂化的危机:“法学家把法律看成是纯功利的工具和手段,把它归入“工具理性”的范围之内;神学家把宗教看成是超越程序与组织的信仰、爱和恩典,把它与法律对立起来。” 伯尔曼强调,二者重新融合,才能使法律真正被社会所信仰。这一西方人对法律富有宗教性的看法,表面看来对我们中国人建设法制社会并没有多大的意义,因为中国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全民或国家宗教。但如果按照伯尔曼的观点:“法律最终以道德为基础,道德最后建立于宗教之上”,中国法也同样有着其信仰基础,那恰恰是指儒家的道德伦理教条。换言之,在中国,被神圣化的道德本身,兼有宗教的功能。今天,我们倡导全民投身于和谐社会的构建,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应该起着同样的重要作用。因此,了解西方基督宗教与法律的关系,以及基督宗教的律法观,对找回法律的神圣性、宗教性和建设法制社会有着重要意义。 一、法律与宗教的关系观诸世界各国,无论是东方还是西方,法律与宗教都有着或多或少的联系,并在某种程度上皆脱胎于宗教,比如伊斯兰国家和古希腊罗马等。在西方文化中,法律与宗教的紧密联系或互动关系历来是一个引人注目的现象,两者之间或吸纳或排拒,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呈现出不同的特色。在古代与中世纪,两者距离较近,有时甚至合而为一,密不可分。而进入近代以来,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确立了政教分离的原则,法律与宗教相对独立,自成体系,但决非互不相干,而是侧重点有所不同,配合默契,对社会生活均颇具影响力和塑造力。从历史的角度来看,法律与宗教长期而紧密的联系可以追溯到西方文明的源头――希伯来文化。希伯来法与宗教是分不开的。它产生于公元前2至公元前5世纪的,是由摩西首创"十诫",后经历代帝王、祭司的修订、扩充而成的。“在形成和发展的过程中,希伯来法受更为古老的汉谟拉比法典的影响较大,同时也从埃及、亚述、波斯等文明古国的律法中吸取了许多养料。但对其影响最大的,还是希伯来人的宗教思想。”摩西五经所记载的,既是上帝的诫命,又是人间的法律,这就是律法。希伯来法兼有宗教戒律和道德规范的性质,这便造成了法律、宗教和道德三者的融合。希伯来人所信奉的宗教和法律通过耶稣创立的基督宗教得到了延续和升华。公元一世纪,基督教开始在小亚细亚和巴勒斯坦传播,基督教将《希伯来圣经》(即旧约)作为其《圣经》的一部分。随着基督教地位的确立,以《圣经》为基本渊源的教会法成为欧洲各国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希伯来法中的许多原则和制度,如什一税制度,禁止收取利息,严禁巫术与邪术,神判与誓政等,都成为教会法的重要内容。希伯来法律文化通过《圣经》这一途径对近代西方民族国家的法律建制产生了深远影响。如果说罗马法是以其精深的法理和发达的私法制度影响人类的历史,那么希伯来法则凭借其普世的宗教道德而在价值形态领域内同样影响了世界法律制度的发展。尽管基督教思想并不是西方法律传统的唯一源泉,但教会法对西方法治观念及具体制度的形成却产生了极其重要得的影响。西方之所以产生了他们的法律传统主要就是因为他们的宗教背景,这种宗教背景同时也是西方人文主义传统的一个主要发源地。基督教文化最为深刻地影响了西方的法治,这种影响至今犹存。如果我们稍稍注意一下,就会发现,无论是英国的《权利法案》,还是法国的《人权宣言》,还是美国的《独立宣言》,都声明人的权利来源于上帝所赐。 二、圣经中的律法观今天,不论是西方,还是东方,因受到自由主义和人文主义的影响,人们对法律抱有一种消极的态度,觉得它是一种限制及阻碍。当个人的良心及个人的自由很受尊重,被视为很有价值的东西,法律不太被人尊重。在伦理生活上,当今许多人有这种感受和思想,甚至行为趋向远离法律。 那么基督宗教如何看待法律?我们需要回到基督宗教的信仰依据——圣经中去,看圣经是如何教导人看待律法的。 1、 法律是来自天主的礼物(申4:5-9)希伯来人重视法律,严守法律,是因为他们把法律看成是天主赐给他们的救恩。虽然法律是经由一中间人(摩西)而传给他们的,但它终究是天主自己的指令,“上主你们天主的诫命”(申4:2)。所有法律不论是有关道德本身的,或是有关社会司法的,还是关于神圣祭祀的,都不代表对希伯来人的约束或损害,而是一种神圣的礼物,使他们变得更加富有智慧,更加强大。法律的恩典是分享天主自己的智慧。法律的目的是使希伯来人的团体保存它的真正本来面目。法律是上主的声音,是上主的说话(申28:1;30:10,20)“以色列!现在你要听我教训你们的法令和规律,尽力遵行;这样你们才能生活,才能进入占领上主你们祖先的天主赐给你们的地方”(申4:1;28:1-69) 2、法律是天主与希伯来人的盟约(申4:13)希伯来人对法律的积极观念源于他们与天主建立的盟约。天主与希伯来人建立了盟约:“我要成为你们的神,而你们要成为我特选的民族。” 如果希伯来人寻求天主的保护和祝福,他们必须持守盟约。这个盟约通过法律来表达,建立和巩固的。法律是盟约的重要组成部份。只有在这个轮廓内,法律才得到它确实的意义及真正的作用,关于这一点,摩西的十诫——法律的核心,是直接构成盟约确实的证据基础(出谷记20章)。 法律可以说是盟约的实质本身,它们可以变成同义词,“他将他的盟约,即那十条诫命,给你们宣布出来,吩咐你们遵守,又将这诫命写在两块石板上”(申4:13)。 3、法律是神圣的,是完美的,是圣洁的。(圣咏 119章)在希伯来圣经中有很多对于法律歌颂的经文,其中最著名的是圣咏一百一十九篇。这篇圣咏是圣咏集中最长的一篇,共二十二首,每首八节。在每首内,用许多表示法律的同义名词,如法律,约法,诫命,章程,法度,律例等。这篇诗词反映出希伯来人对天主所颁布的律和诫命是怎样的热爱。“上主的法律是完美的,能畅快人灵;上主的约章是真诚的,能开启愚蒙。” “我要用整个的心灵寻觅你,不要让我错行了你的谕旨”。 “上主,给我指出你章程的道路,我要一直到死细细遵守。” 三、律法给希伯来人带来了民族的团结与强盛摩西五经中的法律可分为三种:一是道德律,即有关人与天主之间的规定。二是宗教律,即关于祭祀、节期等宗教事务的规定,其目的是训练希伯来人成为圣洁的民族。三是社治律,是约束人的行为和净化人的意念的根本规定。宗教律是为了“敬神”,是对当时人们的宗教生活的规范;社治律是为了“爱人”,希伯来人认为这是使人们和平相处、爱人如己的规范。摩西五经中的律法除了具有宗教教义法律化和契约等性质外,也更富有典型的人道性的特征:律法中规定,对欠债人、穷人、寡妇、孤儿、寄居者和奴隶要给予必要的保护;每过七年,穷人的欠债要取消一次;遗忘在田里的麦捆和果园中未采摘的果实要留给穷人。这些都体现了保护弱者的法律原则。律法中也规定人命重于财物,因此侵犯财产不得定死罪,反映了当时立法对人权的尊重。希伯来人的宗教信仰构筑了一种独特的法律文化,也给他们自身带来强大的内聚力和生命力。他们历经种种磨难,从埃及到“流奶流蜜”的迦南地,他们所处的地理位置是开放性的,随时都有可能遭到外邦人武力进攻和侵略,而当时的希伯来民族是相对弱小的。这种特殊的历史、地理条件在很大程度上使得希伯来人把一直保护他们的天主信仰放在了压倒一切的位置上,通过这种神圣的民族信仰,把整个民族团结起来共同抵御外来的侵略。从摩西五经中的法律特殊性来看,一旦他们放弃宗教信仰,他们在心理上和社会组织上都会如一盘散沙;一旦他们放弃人道原则,则人民内部战争会使他们无法共同抵御外来侵略。为他们来说,遵守上主的法律,给他们所带来的是民族内部的团结和强盛,其实这就是天主给他们的祝福——让他们生活在自己构建的和谐世界之中。法律性盟约的受益方,是他们自己,而并不是天主;是天主的法律使他们学会了如何爱人(尊重人、接纳人、团结人、原谅人),并建立了彼此的友谊与民族的团结,和谐的世界建立在这个基础之上。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伯尔曼的这句话,在今天的中国已成为一句引用率相当高的箴言。也许我们会说这是西方人的观念,对于中国一个政教分离的社会,它又有什么启示呢?表面看来,在中国宗教对法律影响甚微, 但实际上宗教与传统法律有着深层的纠葛。法律原初形态时与宗教不分, 汉代提出则天立法, 宗教成为历代政治话语中法律权威性和神圣性的合理来源, 法律运行中神灵的影响也一直挥之不去, 善恶报应的宗教信仰成为传统法律文化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之一。同时,中华民族是一个极为重视伦理道德的民族,儒家文化孕育了华夏儿女。因此,“信仰法律”对我们中国人也有同样的重要意义:若要建设一个法治社会,必须建立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使法律成为人们的信仰,溶入到血液中,落实到行动上。建设法治社会,仅仅靠人们学法、知法、懂法、守法,还是远远不够的,还应该教人“信仰法”,让人们把法律当成信条一样去崇拜、去遵守。法律与西方基督宗教的关系和基督宗教的律法观这一问题的探讨,也的确给我们带来了很多反思,引发了许多感悟。让我们也拥有希伯来人的智慧,辨清法律的美好与神圣,维护法律的尊严,献身于法制建设的神圣使命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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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标题】论古典自然法思想对近现代宪法与宪政的影响【作者简介】周叶中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胡 伟 武汉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英国学者劳特派特曾指出:“如果没有自然法体系和自然法先知者的学说,近代宪法和近代国际法都不会有今天这个样子。在自然法的帮助下,历史教导人类走出中世纪的制度进入近代的制度。”〔1 〕的确,尽管导致近代宪法与宪政产生的原因很多,但如果从思想渊源上考察则可发现,古典自然法思想居于极为重要的地位。自然法哲学可追溯到柏拉图的理念论、亚里士多德的自然正义论以及斯多葛派的自然法思想。而系统阐述理性主义自然法理论的则是西塞罗。其基本观念在于,认为存在一种普遍的、永恒的自然法则,而且一切个人、国家和制定法都必须遵循。这一理论模式一直为后来的自然法哲学所继承。在此基础上,以格老秀斯、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等人为代表的古典自然法学派结合当时欧洲各国的政治现实,形成了一整套具有崭新政治法律内涵的法哲学体系。这种体系以自然状态为起点,以自然权利和自然法原则为理论核心,以社会契约和宪政国家为其政治结论,将新兴资产阶级的政治要求论证为自然法的普遍原则,并据此对封建专制主义进行无情的批判,对未来宪政社会进行天才的设计。正因如此,古典自然法思想在17、18世纪的欧美国家得到了广泛传播,并作为指导理论在资产阶级革命及其成果的巩固过程中发挥了巨大作用。从近代宪法与宪政的产生和发展来看,这种作用表现得尤为突出,自然法的许多主张在宪法或者宪法性文件中都得到了反映。本文试图从天赋人权、社会契约、人民主权、法治、三权分立以及最高法等六大方面对此进行一些分析。一、天赋人权:宪法与宪政的起点和归宿近代自然法学家认为在国家产生以前,人类生活在一种自然状态之中,人人都享有自然权利并受到人类理性所演绎出的自然法的尊重。这些天赋的、不可剥夺的权利主要包括生命、自由、平等、财产和反抗压迫等内容;国家的产生是由于人们相约制定宪法组成政府以保护这些天赋的人权。毫无疑问,自然权利理论的真正意义并不在于它描绘和论证了自然状态下人类的权利状况,而在于它从所谓人的理性出发,提出了一种崭新的政治观念,从而为宪政国家的产生和公民政治权利的保护提供了哲学基础。第一,天赋人权论从根本上否定了封建神学世界观和君权神授说,从而在理论上为宪法的产生提供了前提。众所周知,奴隶制、封制国家不可能产生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2 〕虽然经济基础和政治统治形式的原因在此过程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但在世界观和政治思想方面也存在着不可回避的障碍。在西欧封建社会,基督教神学思想一直居于统治地位。其他政治思想则以神学的形式表现出来,其基本特征就是以上帝为中心来构建国家权力体系。而以阿奎那为代表的神学政治论者更是强调维护“上帝创造”的社会秩序,即封建的奴役制度和等级制度,而这些制度与宪法所要求的平等、自由等价值以及民主政治制度格格不入。因此,不否定神学世界观的统治地位,宪法也就无从产生。尽管在天赋人权论出现以前,也曾有各种理论对其加以批驳,但都由于没有摆脱神学的哲学框架而不能触动其根基。而古典自然法认为,自然法和自然权利直接从人的共同本性中推导出来,并不依赖于神学。这种观念的提出,完全从人的理性而不是神的意志出发来构建政治理论体系,以法学世界观代替了神学世界观,从而最终将神权逐出法学领域,推翻了神学政治论赖以存在的哲学基础。从此,“代替教条和神权的是人权,代替教会的是国家。以前,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是由教会批准的,因此曾被认为是教会和教条所创造的。而现在这些关系则被认为是以权利为根据并由国家创造。”〔3〕第二,宪法产生的另一障碍是封建专制主义。资产阶级革命前夕,君权神授理论维护着君主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力,认为国王是唯一的主权者,人民对其必须无条件地服从,权利只不过是主权者对臣民的恩赐。而自然法学者则针锋相对地指出,人人拥有的自由、平等权是一种与人的本性联系在一起的天赋权利,在这种天赋人权受到专制的侵害时,人民有权以暴力推翻暴君。这样,自然法学者通过倡导尊重人们普遍享有的生命、自由、平等和反抗压迫的权利,从而不仅预言了封建奴役制度和等级制度的灭亡,而且也为消灭封建专制主义提供了法哲学依据。第三,天赋人权理论不仅为宪法的产生奠定了哲学和思想基础,更为重要的是,它还对宪法和宪政社会提出了内在要求。首先,人的天赋权利不仅应该受到自然法的尊重,在政治社会中也理应得到切实的保障。而该点是任何形式的专制政治都无法做到的,这就必然要求与之相适应的民主制度;同时,由于天赋权利的神圣地位,所以必须将这种保障天赋权利的民主制度法律化、制度化,并将其提高到特别崇高的地位,这样,确认民主形式普遍化的宪法应运而生。其次,天赋人权表达了一种全新的法律价值观。“古典自然法学派发现了法律与自由、平等价值之间的某种联系,这种联系至少表明,一切压迫性的、专横的规则都是和法律的概念不相容的。”〔4〕 在此基础上,他们将天赋人权学说的价值内涵注入了理想社会中的法律,阐述了宪政社会下的一系列法律原则,诸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的目的不是为了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为了扩大自由,为了保护公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等等。为了保证这种法律价值观能在政治实践中得以实现,就必须有一种高于一般法律的绝对权威从根本上确定权利与法律之间的关系,从而确保公民的权利不再象专制政体那样受到法律的侵害。这个权威就是宪法。所以,用人权价值观改造法律的结果之一,就是对具有最高权威的宪法提出了要求。最后,从政治实践来看,只以有宪法为核心,建立科学、稳定、和谐的宪政体制,天赋权利在政治社会中才能得到真正有效的保障。由此可见,天赋人权学说不仅从根本上否定了封建神学世界观和君权神授论,而且还把保障天赋权利的重任赋予未来的宪法,使这种理论成为反对神权和专制王权的锐利武器,并被写入资产阶级的政治宣言和国家宪法之中,成为近代宪法与宪政的一项重要原则。二、社会契约:宪政国家的权力基础作为国家组成的学说,社会契约论是天赋人权的逻辑发展。其基本精神是:自然状态下的人们在自然法的指引下,在自由、平等的基础上通过协议建立国家(社会),制定宪法和法律,从而得到一种确定的秩序以保护自己的天赋权利。对于社会契约论,人们大多以为这只不过是启蒙思想家的政治幻想。其实,近代成文宪法就是直接渊源于社会契约(公约)的。1620年由一批移居北美的清教徒签订的“五月花公约”,以及其后出现的一系列协约就是北美各州组建政府的依据,它们成为各个州宪法和美国宪法的最初萌芽和重要的历史渊源。而社会契约论的各项原则更是在近代各国的政治宣言和宪法中得到了充分体现。尽管在表面上,社会契约只是人民建立政府的方式,但其实质则可深入到国家、政府、政治权力的来源、性质、地位等宪政的基本问题。社会契约论要求重构国家的权力体制,以契约的方式实现自然权利的分离和转换,这正是宪法与宪政赖以存在的政治基础。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是宪法与宪政领域最基本的矛盾,权利与权力的关系始终是贯穿于宪政实践和宪法学中的一个基本问题,二者关系处理得当与否,是宪政实践兴衰成败的决定性因素。在封建社会的政治哲学中,国家权力无疑占居主导地位,公民权利不是法律保护的对象而是以国家权力附属者的地位而存在,这样的权力体制是由当时的专制政体和统治方式决定的。古典自然法学家在以自然权利解释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之后,也要求以新的眼光重新认识国家、政府的地位和政治权力的性质。社会契约论则适应这种要求重新构建了国家权力体系。在这种理论中,人们的天赋权利根据社会契约实现了一次分离,其中一部分仍由自己保留而成为政治社会的公民权利,另一部分则交给国家(社会)行使从而转化成为政治权力,这就必然得出两个基本的宪法原理:一是政治权力是人民通过契约(宪法)授予的,其主体根源是也只能是社会的大多数;二是政治权力从根本上讲是天赋人权和公民权利的派生物,其目的在于保证公民权利的实现。与此相适应的是,政府不是目的,而是保障公民权利的工具。这样,社会契约论所表达的政治观念完全矫正了中世纪被扭曲和颠倒的权利——权力体制,理顺了国家与公民、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辩证统一关系。也就是说,权力与权利虽然在表面上是对立的,但在本质上却是同一的,它们同一于自然权利。因此,社会契约论不仅否定了强力创造的权力和专制政体存在的合法性,论证了宪政社会中公共权力的性质和政府存在的法律依据,而且强调了公民权利是宪政国家的根源之所在,在宪政体制中占有主导和支配地位。在阐述社会契约的性质过程中,宪法在新的国家权力体制中的任务与地位也得到了进一步说明。既然宪法是社会契约的法律表现,那么就必然要体现社会契约的根本宗旨,即让天赋权利得到公共权力的切实保障。因此,在政治生活中,宪法必须保证社会契约建立的权力体制真正实现,对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进行调整和控制,不仅要使政府的正当权力得到正确的行使,而且要保障公民权利得到最大限度的实现。尤为重要的是,要对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进行合理配置,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进行相应的调整,使国家权力不致于泛滥到侵犯公民的天赋人权,也使公民权利不致于扩张到不能控制,从而形成无政府状态。毫无疑问,在宪政实践中,控制国家权力始终是宪法的根本任务。而要实现对国家权力的控制,就必须使宪法的权威居于国家权力之上,对国家权力的运行起到支配作用。也就是说,宪法的根本任务要求它具有国家根本法的最高地位。另一方面,社会契约实现了天赋权利向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的转化,是建立宪政国家和民主政府的根本依据,因而,作为其法律表现的宪法自然成为宪政社会的法律基础和政治运行的枢纽。所以,从自然法的角度来看,社会契约决定了宪法的根本任务和至上权威。在理顺了权利与权力之主从关系的基础上,社会契约论表达了权利制约权力这一基本的宪政精神。既然公共权力、公民权利都是由人类的自然权利转化而来,那么,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公共权力的膨胀就必然导致公民权利的萎缩,当公共权力不能服务于公民权利反而成为其主宰时,社会契约就只能走向瓦解。所以,在宪政体制下,公民权利必须对政治权力进行强有力的制约。从权利的角度来考察宪法,就可以认识到,静态的宪法是人民权利的保障书,人民权利无保障的社会就没有宪法;动态的宪法则是权利制约权力的体制形成与运作的过程,宪政实践的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权利对权力的制约状况,所以说,近代以来,无论是宪法精神,还是宪政实践,都始终贯穿着权利制约权力这一基本红线。〔5〕 这一精神的思想渊源无疑来自于社会契约论对权利——权力关系的深刻认识。必须说明的是,尽管社会契约论的理论基础是唯心史观,它所提出的自然状态、自然权利等一整套神奇概念也是“十八世纪流行过的一种臆想”。〔6 〕但由于它从理论上阐明了天赋权利向政治社会的权利和权力转换的过程,正确地说明了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的性质及其相互关系,以此论证了宪政国家的法哲学依据,并提出了一些基本的宪政原则,因而这些理论都以不同的方式影响着近代乃至当今的宪法与宪政。从深层次上讲,宪法实际上就是调整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法律。由于社会契约从本质上解决了宪政社会中权利——权力这一最根本的问题,所以我们说,这一理论构成了宪法与宪政的权力基础。三、人民主权:宪法与宪政的核心人民主权思想是天赋人权学说和社会契约论在政治社会的升华。既然国家是人们契约的产物,国家权力来自于人民的授予,那么国家主权自然应当属于人民。主权是公意的运用,而公意是人们共同意志和公共利益的集中体现。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为人民所拥有,并且为人民服务,这是宪政的基本要义,而人民主权则从最高国家权力的层次上表明了这一要义,所以理应成为宪法的精髓。法国的《人权与公民权宣言》则最早确认了“整个主权的本原主要是寄托于国民”。这一原则在以后各民主国家的宪法中都得到了体现。事实上,前面的阐述已经揭示,由天赋人权与社会契约思想必然推导出人民是国家的主权者。而在我们看来,这恰恰是宪法产生的政治原因:一方面,实现作为主权者的人民对国家权力的制约与控制,内在地需要一种具有绝对权威的国家根本法的调整;另一方面,制定宪法不仅要确认人民的主权者地位,更重要的是在宪政实践中以人民主权作为根本的指导原则。宪法是国家主权的最高法律表现形式,而国家主权从法律上讲,是不受限制的最高权力,具有强制性、合法性、最高性的特点。人民主权学说之所以能够成为宪法的核心是因为这一理论为主权的这些性质寻找到了政治理论依据。在宪政社会中,强力不能成为任何权力的渊源,在否定人民权利的时候强调主权的强制性、合法性和最高权威只不过是专制的托辞。而人民主权则从占社会大多数的人民之中探求主权的依据,把体现人民意志和公共利益的公意作为主权的唯一基础。所以,在人民主权理论中,每个公民服从主权的强制,只是服从了公共意志,也就是服从他自己;也只有将主权建立在人民意志之上,它才能在宪政秩序中成为合法的最高强制权力。这样,公意赋予主权观念以革命的因素,对主权概念进行了根本的改造,并把它同各种形式的专制主权论截然区别开来,进而成为宪法与宪政的首要原则。人民主权学说不仅实现了主权所有者的变换,把国家最高权力的根源归结于人民,从而奠定了宪法与宪政的坚实基础;同时,它也表现了主权所有者与国家权力行使者的分离,亦即主权者与政府的分离,认为政府只是作为个人的臣民与主权者之间的一个中间体,即主权者人民为了公共利益而建立的一个管理社会事务的机构。人民把权力委托给政府,政府执行人民制定的法律,是主权者的执行人和人民的仆从。主权者与政府相分离表明,作为主权者的人民在政府不能执行或违反公意时,有权将其取消或撤换。这样,人民主权的意义就不仅在于确定了政府在宪政体制中的法律地位,更从主权的高度阐明了人民与政府之间的关系,确定了宪政体制下政府的根本宗旨是执行人民的公意,并从中引申出人民进行革命的合法权利。这就体现出了一种与专制主义完全相反的政治价值观,因而是古典自然法的最强音。作为一个政治和法律概念,人民主权虽然相对抽象,但绝不空洞。从一定角度分析,我们同意这样的认识,“为防止政府专制起见,民主制度化和法律化实较主权的所属问题更为重要。”〔7 〕正是基于这一点,人民主权在西方宪政发展过程中,已经形成了一整套的相关制度作为其保障,最为突出的是人民主权与代议制度、分权制度和人民参政制度的结合。首先,人民主权思想的发展突破了卢梭所设想的直接民主制,人民主权最终主要以代议制民主的方式在宪政实践中得以肯定。尽管从理想的角度而言,代议制度是现实与理想的妥协,但从民主发展历程来看,则是对民主制的促进。无论从代议制的产生、运作还是发展趋势来看,代议制度都是实现人民主权的重要形式,特别是在代表机关与人民意志体现出同质性时,这一制度就会对人民主权的实现起到巨大的促进作用。〔8〕其次,人民主权与分权制度的结合, 是西方宪政发展的另一特征。分权制度试图通过国家权力的内部控制来维持一种权力秩序,以这种秩序作为重要保障,达到维护人民权利和实现公共意志的目的。这一点将在后文进一步探讨。最后,人民参政制度的完善更加直接地促进了人民主权的发展。“所谓人民主权,是指绝大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在国家政治生活中能够发挥主导作用。那么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在国家政治生活中怎样才能得到反映和实现呢?广大公民普遍的政治参与就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措施……它是实现人民主权,从而在根本上解决国家政治权力来源于广大人民的根本途径。”〔9 〕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思想家就提出了人民参政的一系列观念,如人民普选权、人民监督权、人民革命权等等,这些都演变成为近代宪法与宪政不可缺少的部分。当然,从某种角度而言,人民主权思想所得出的许多政治结论,在天赋人权、社会契约论中同样也能推导出来。但重要的是,这一理论从国家最高权力的高度表达了这些政治原则。它的出现,标志着古典自然法的国家学说从此找到了一个理论核心,其他思想都围绕着人民主权而展开,并形成为一个完整的理论体系,这一点同样也反映到宪法与宪政实践中,并因而使人民主权成为宪法与宪政的核心。四、法治:宪法与宪政的基本原则法治是贯穿古典自然法理论体系的思想。其基本精神在于:政府只能以正式公布和经常有效的法律进行统治;人民拥有立法权;法治意味着自由和平等。这是在总结专制主义和人治主义的历史教训中得出的基本结论。从《人权与公民权宣言》开始,它就得到了近现代宪法精神的一致认同。但对它的准确内涵,人们之间又存在着诸多争议。〔10〕我们认为,对法治的分析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首先,法治是一种以民主内容为核心的法律秩序。在这种秩序中,强调的是法律尤其是宪法的最高权威,否定的是个人意志的专断。“划分法治与人治的最根本的标志,应是在法律与个人(或少数统治者)的意志发生矛盾冲突的时候,是法律的权威高于个人意志?还是个人意志凌驾于法律之上?凡是法律权威高于个人意志的治国方式都是法治;凡是法律权威屈服于个人意志的治国方式都是人治。”〔11〕可见,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在法治的内涵中极为重要。因此,近现代各立宪国家为了巩固和完善通过革命建立起来的法治秩序,无不重视对宪法权威的维护和宪法法律的实施与监督。继美国确立起司法审查制度之后,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也相继建立了宪法保障制度。所以,法治理论对于法律秩序的需要不仅要求、而且也促进了宪法权威的树立。其次,法治也是一种政治体制,一种有限政府的体制。在思想史上,卢梭最早将法治与民主共和国相结合。其实,“法治不仅是以法律统治老百姓,更是以法律约束统治者。法治就是对权力的限制”〔12〕,“政府的权力也要受法律的限制,这才是法治的实质意义”〔13〕。也就是说,法治要求权力置于法律之下,把个别意志置于普遍的支配力量之下,只有这样,权力才不至于被滥用。按照这种思想建立起来的政治体制就是有限政府。同时,宪政是个动态过程,它也必须以一定的政治体制为载体,否则其基本原则就无从实现。宪政体制的根本要求,就是国家权力的合法性必须植根于体现人民权利的宪法之中,而这恰好与法治的根本要求相一致。从国家权力的角度而言,宪政体制就是建立有限政府,即政府权力的范围和行使都受到宪法和法律的支配与制约。所以我们说,就体制来看,法治与宪政具有本质上的同一性。第三,法治更是一项广泛的民主原则。“不是任何一种法律秩序都称得上法治状态,法治是有特定价值基础和价值目标的法律秩序。”〔14〕这种价值的核心就是对公民权利的承认和保护。正如古典自然法学家已经表达过的,如果否定了自由平等和人民主权这些法律原则,宪政国家就会褪变成为法律的专制。不仅如此,他们还提出一系列贯穿于立法、执法的法律制度来保障这些价值的实现,如人民拥有立法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治与共和政体相结合等等。从宪法规范来看,对法治这一含义的确认最为明确。“人权宣言”宣布了人民立法权和法律上的平等权,确立了罪刑法定和无罪推定原则以及适当的法律程序。这些关于立法与执法的原则为宪法的法治原则奠定了基础,成为各立宪国家的样板并继承至今。可见,法治的民主内涵对立宪行宪活动产生了深远影响。应该肯定,法治是一项内涵非常丰富的制度,从不同角度分析就能得到不同的意义。但无论怎样解释,法律秩序、政治体制和民主原则这三项内容都不可或缺,也正是这三项内容始终贯穿在宪法规范与宪政实践之中,成为民主宪政的基石。五、分权制衡:西方宪政体制的基本模式分权制衡学说是古典自然法发展的重要结论之一,它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个部分,分别由三个不同的国家机关独立行使,这三个国家机关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保持互相牵制与互相平衡的关系。分权学说一经确立,就被西方国家的宪法所普遍采用。美国宪法根据其精神确立了典型的三权分立体制,而法国人权宣言更是确定凡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自此之后,分权原则几乎写入了各个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并在其基础上组建了分权政府。尽管其具体形式多有不同之处,但分权和制衡这两个基本点则始终得以保持。如果说社会契约论体现了通过权利制约权力以实现宪政宗旨,因而是一种纵向制约的话,那么分权学说则通过规范国家机关之间权力的合理分配、行使和监督,以权力制约权力来构建一国的宪政体制,因而是一种横向的制约。这两种制约的相互结合,表现了古典自然法关于宪政运作过程的基本内容,可以从中看到近现代西方国家宪法的大致框架及其所调整的基本关系。所以我们认为,分权制衡乃是西方宪政体制的基本模式,这种模式表现了西方宪政中以法制权、以权制权的指导思想。而且,与我们的传统认识相反,我们认为,分权制衡不仅没有破碎、削弱国家的主权和权力,相反,通过权力的分立、牵制、配合、平衡,反而达到了强化主权、优化权力结构的结果。可以说,分权制衡从权力结构方面充分体现了西方国家所理解的“人民主权”,是人民主权得以实现的一种西方模式。宪政发展的历史表明,分权制衡具有相当的稳定性,它对于保证西方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发展和宪政体制的完善具有不可估量的作用。应该说,这种稳定性首先来自于这种模式中权力的自我限制功能。也就是说,分权模式通过国家权力的适当分立与结合,既保证了政府内部的有机配合,又使它们相互之间互相牵制平衡,从而没有任何机关能够真正掌握绝对的权力,并在总体上将国家权力限制在一定范围之内,不致于产生权力极度膨胀、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局面。所以,这种模式不仅直接控制权力——权力关系,也间接影响权利——权力关系,并从两个方面作用于宪法与宪政,使之能够达到较好的控权效果;其次,这种模式也具有较大的包容量,能够将各种政治势力和利益集团的斗争吸纳到体制之中,在体制内将权力斗争予以消化,从而防止斗争的激化。这是其保持自身稳定性的另一重要功能。同时,分权模式也能够随着社会的变化发展而作出适当调整。因此,尽管西方社会几个世纪以来变化万千,并且模式本身也经历了阶级分权的消灭、地方分权含义的增添、政党控制逐步加强、行政权力逐渐扩大等诸多变迁,但从总体而言,它仍然在西方宪政体制中占据着重要地位,因而仍然是资本主义民主制度中的重要的指导原则。〔15〕六、最高法:宪法地位的集中体现如果说我们前面阐述的五个方面主要侧重于古典自然法对宪法与宪政内在精神的影响的话,那么从外在的法律特征来说,宪法具有的最高权威地位,同样渊源于古典自然法的“最高法”思想。在古希腊,苏格拉底就已把自然法(自然规律)与人定法(国家政权颁布的法律、条例、规定)区分开来,并认为自然法是“不成文的神的法律”〔16〕 左右提醒;仅供参考
社会医学是医学 教育 的重要学科,加强社会医学教学是健康观念与医学模式转变的必然结果,并且在医学教育体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性。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有关社会医学论文,供大家参考。
【关键词】 医学
医学是一门自然科学,其载体是人的生命,其目的是无限地接近人类生命过程的真理。医学应满足社会的医学需求,在社会中实现其维护人类生命的作用,因此医学又具有社会性。医学的社会性体现在医学的发展离不开人类社会的发展,更体现在医学社会工作中。
1 医学的发达与人类社会的发展有极为密切的关系
医学是“研究人类生命过程以及防治疾病的科学体系”。医学是一门自然科学,事实上也坚持了“客观性的原则,坚持可检验性、可证实性、可重复性的原则”[1];医学的研究对象本质上是人类的生命过程;并且医生依靠自己掌握的知识与 经验 来保护人们的健康,消除他们的疾苦。医生赖以进行工作的基础是医学科学技术,但由于他的工作对象是人,因而医学不是一种单纯的科学技术,而是高科技与人文科学的高度结合体。
医学的发达与社会的经济的发展有密切的关系 (1)我国在上古时代医生就已经是专门的职业,如周礼天官就有正式文献提到医师的职责。然而,由于当时的经济条件比较落后,并非每个医生都受过严格的专业训练,而一般人中只要略有学问且自己对医事有所把握者,都可为人切脉开药,直到如今仍有其余迹。(2)秦汉以来,内外交通日渐发达,少数民族地区的犀角、琥珀、羚羊角、麝香以及南海的龙眼、荔枝核等,渐为内地医家所采用。东南亚等地的药材也不断进入了中国,从而丰富了人们的药材知识。《神农本草经》就是当时流传下来的中国现存最早的药物学专著。它 总结 了汉以前人们的药物知识,载药365种,并记述君、臣、佐、使、七情和合、四气五味等药物学理论。还有一本传世巨著,那就是《黄帝内经》,她博大精深的科学阐述,不仅涉及医学,而且包罗天文学、地理学、哲学、人类学、社会学、军事学、数学、生态学等各项人类所获的科学成就。(3)隋唐时期,由于政治统一,经济 文化 繁荣,内外交通发达,外来药物日益增多,用药经验不断丰富,对药物学成就进一步总结已成为当时客观需要。公元657年唐政府组织苏敬等二十余人集体编修本草,于公元659年完稿,也是世界上最早的国家药典。它比欧洲纽伦堡政府公元1542年颁行的《纽伦堡药典》早883年。该书共54卷,包括本草、药图、图经三部分,载药850种,在国外影响较大。(4)到了金元时代,中国医学出现了许多各具特色的医学流派。明代医药学家李时珍写成了《本草纲目》,该书收载药物1892种,附方10000多个,对中国和世界药物学的发展做出了杰出的贡献。大约在公元十一世纪,中医即开始应用“人痘接种法”预防天花,成为世界医学免疫学的先驱。到了现代,由于我国经济的发展,中国医学在各方面都取得好成绩。2003年抗非典的胜利,就是最好的例子。
医学的发展对人类有积极的教育作用 (1)中国古代医学发展较早,与传统儒学联系紧密,历代许多医学伟人都是由儒入医,积极用世的思想比较突出。儒家思想中的核心问题“仁”与“礼”同时也指导了医学的从业思想。孙思邈在《千金方》中的“序”非常明确指出“大医治病…先发大慈恻隐之心,誓愿普教含灵之苦,”清代袁枚评薛雪从医一语中的“圣学莫好仁,先生能以术全其民,使无夭礼,是即孔子老安少怀之学也。”从《周礼医师章》到《古今图书集成医部全录》,一部中国医学院史,“仁”的思想贯穿始终,可以说,中国医学史是一部闪耀着耀眼光芒的人文主义的历史。在市场经济社会里,不少人为攫取财富,践踏人性,毁灭人伦,无所不用其极。即使在医学界,草菅人命,乘人之危,坑蒙,已不是什么稀奇事。以中国医史作为当今医学界澄澈的参照,作为对当今唯利是图的人的棒呵,积极意义是明显的[2]。(2)中国古代的医学伟人。常带着实事求是勇敢探索的精神以严谨的科学态度从事医疗活动。因而他们在当时以致对后世都具有模范作用。从张机到后来的金元四大家,温病学说大家,他们无不是科学地牢记前人,批判地吸收前人经验,大胆提出自己见解,创立自己学说,推动中国医学事业不断发展,从而不断地促进人类的进步。
2 不同的社会时代有不同的医学模式
医学模式是在不同历史阶段和科学发展水平条件下,人类为保护健康与疾病作斗争时观察、分析和处理各种问题的标准形式和 方法 。历史上曾有过多种医学模式。(1)西周时已确定了一整套医政组织和医疗考核制度:置医师,掌医之政令;又分医学为疾医、疡医、食医、兽医等,为医学分科之始。当时政府机关已设官员掌管藏冰,变火,以救时疾。公元前五世纪,医学家秦越人(扁鹊)诊病已用望、问、闻、切的诊断法,尤长切脉诊断。(2)现在正面临着生物医学模式向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的转变[3]。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对人的属性的认识,包括了人的生物属性与社会属性,对疾病的发生和变化,由生物层次探究到社会层次,医学模式增加了心理与社会的因素。心理―社会因素在旧的模式下,不会因不被认识而不发生作用,也不会因被认识而替代生物因素。心理―社会因素因其影响生物因素成为医学模式的内容,但医学的载体仍然是人体生命,医学所研究的本质上依然是人体生命过程。因而新医学模式并未使医学超出自然科学的范畴,而成为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交叉的科学―实质上就是社会医学[4]。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不仅重视生物因素,也同样高度重视社会、心理因素对疾病与健康的影响,甚至在此认识上形成了社会医学、心身医学、临床心理学等一系列新兴学科。它认为人类健康的维护取决于医疗技术、生态环境、文化心理、生活方式、卫生保健政策、经济发展等因素,也起着某种程度的决定性作用。这种医学模式不仅从观念上对健康与生命作出了这些理解,而且开始从医学角度对之进行论证,如不同文化心理的人群对于疼痛的忍受力、心理因素对糖尿病治疗的影响、医患关系对老年患者康复的影响、严重自然灾害对 儿童 精神健康的影响等等研究。这些研究不断地从实践上证明了这种医学观符合于人类健康维护的需要。也正因如此,它才在医学领域实现了还原论与整体论、医学技术主义与人文主义的有机统一[5]。
3 医学的社会性对医务人员的要求
如今医学社会工作者的足迹已遍布世界许多国家的医院和社区。医学社会工作者的任务是关注患者的社会属性,把握患者的社会心理因素,分担医护技术之外的社会工作,扩展有利于患者和家属应对疾病、死亡等方面的社会心理调适工作,提高患者的适应能力,调动患者机体内在的自愈力,构建医疗技术之外的另一条途径,促进患者尽快康复;目的是强化医疗服务的人文关怀与照顾;与医护人员一起努力实现医疗的“全人”服务目标。目前应把化解医患矛盾、降低医疗纠纷作为工作重点。通过医学社会工作可以提高患者的满意度,树立良好的医院形象,提高医院声誉,增强医院竞争力,最终促进社会的文明与进步。(1)医学服务于社会,仅有医学是不够的。若说医学的社会实现“是一门社会科学”可谓恰当,甚而可言为“一门大范围的政治学”。在使用医学过程中进行的卫生服务机构研究、卫生经济学研究、技术及标准评估、决策分析等已不可能是医生所能完成的任务,需要有统计学家、经济学家、社会学家的加入。医学必须与社会学、经济学、统计学等一起,共同实现社会赋予的使命。基于这一点,医学应该超越狭窄的视野,在 社会实践 中与社会学、经济学、统计学密切结合在一起;而另一方面,促进医学在社会实践中也不能只专注于医学,社会同样也需要战略的眼光,主动运用经济的、社会的手段,促进以医学为基石的公共卫生体系在社会发挥应有的作用。医学的社会实践既要落脚于医学,又不能孤立地依赖医学,既要充分地利用医学,又不能将医学的范畴扩大化。(2)医学社会工作关注的重点是患者的社会属性,弥补单纯生物医学的缺陷,强化人文关怀照顾,实现健康服务模式的完善,为此有很多与医护人员密切合作,需要与医院其他部门协调关系[6]。例如,患者对诊断治疗中的情况提出问题和意见,我们可根据自己的知识背景给予正确的解释,但有些问题必须由医护人员向患者和家属说明。尤其当前医学社会工作要特别协助医患双方的沟通和理解,了解患者和家属的希望、要求和意见,及时反馈给医院的管理者和医护人员,改进医院的工作。(3)社会工作具有国际公认的涵义,即以利他主义的价值观念主导帮助他人。虽然社会工作的具体专业领域有所不同,但社会工作要充分考虑到受助人的需要及其主体性,人道主义是最基本的职业伦理原则[7]。维护生命,关爱健康是医学社会工作的第一价值原则,医学社会工作者必须尊重患者,关心患者,一切从患者的健康利益出发,热情、理解和真诚是应具备的基本品质。医学社会工作者是经过专业培训的,具有一定专业技能的社会职业角色,要以科学的助人技巧为手段,达到助人活动的有效性。他们要用广博的知识、技能和价值为社会提供安全、有效和建设性的社会服务。我国现在不能要求过高,但经过一定培训还是必要的[8]。价值理论是社会工作的灵魂,价值观和伦理观方面的培训必不可少;社会学、心理学的相关理论是基础。社会工作方法和技巧的学习讨论也很重要;医学 健康知识 的具备有利于医学社会工作的专业需要[9]。
医学既是一门自然科学,同时又具有社会性。我们所作的医学社会工作还是初步的探索,还需要继续努力,我们相信随着社会转型,医学的发展,健康观念的转变,具有我国特色的医学社会工作一定会发展、成熟起来。
【参考文献】
1 蔡子微,胡怀明,侯维志.生物心理社会生态医学模式初探.牡丹江医学院学报,2004,5:23-242.
2 梁浩材.社会医学的历史使命.医学与社会,1998,11(2):1-3.
3 袁震.论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的临床应用,湖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1:5-6.
【摘要】人文素质是医学人才素质的核心,然而我国现行的医学教育,更多的注重专才教育,而忽视了对学生人文素质的培养,从而造成医学生人文精神的缺失,因此,要转变医学教育理念,改革传统的医学人才培养模式,营造良好的人文教育环境,努力构建科学教育与人文教育相融合的人才培养模式。
【关键词】医学生 人文素质 重要性 方法与途径
中国医科院院长刘德培院士提出:人文精神是医学的核心,医学的使命就是对人从生到死的全过程的关爱和尊重。 反思 我国现行的医学教育,更多的注重专才教育,而忽视了对学生人文素质的培养,从而造成医学生人文精神的缺失, 这不仅偏离了医学的本质要求和医学教育的根本目的,也与时代越来越重视“以人为本”的发展要求不相适应。因此,要转变医学教育理念,改革传统的医学人才培养模式,营造良好的人文教育环境,努力构建科学教育与人文教育相融合的人才培养模式。
1 医学生人文素质培养现状
我国医学生人文社会科学知识欠缺。
教育教学方式落后。
人文类教育课程设置不够合理。
2 医学生人文素质培养的重要性
人文素质是医学人才必备的素质
医学人文精神是人类热爱生命、“以人为本”的精神,是医学的灵魂。医学生在治病救人,揭示生命、健康和疾病奥秘的同时,必然包含着对生命的认识,对患者的情感,对人类命运的责任等至关重要的人文使命。医学与人文的不解之缘,势必形成对医学人才的特殊要求,并且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医学本身的发展,医学人才的人文素质在医学人才成长过程中成为越来越不可或缺的内容。高等医学教育培养医学人才,人文素质教育在当今应该摆在首要的位置。
对医学生进行人文素质教育是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基本要求
人文素质包括人文知识和人文精神,是一个人综合素质的重要体现。以提高综合素质为目的,加强医学生的人文素质教育,是医学教育内在的必然要求。未来社会的竞争实际上是人才的竞争,而人才的基本素质主要是由自然科学技术素质和人文社会科学素质构成,两者相互影响,相互促进,缺一不可。因此,医学教育只有在重视医学理论知识传授的同时也注重对医学生人文素质的培养,才能培养出关注现实、关爱生命、关怀平民的医学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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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人文素质教育是医学教育改革的发展趋势
医学的人文属性必定使医学突破以往生物、生命科学的框架,朝着整体化、综合化、多元化方向发展,医学涉及到了社会、心理、伦理、哲学、环境、经济以及法律等人文社会多学科的知识和方法。社会对医学发展要求的变化和医学内涵的不断拓展,必然提高对医学人才培养的要求,引起医学教育目标的调整。 3 医学生人文素质培养的方法与途径
更新教学理念
思想是行动的指南,有了全新的教学理念才能真正领悟教育的真谛。今天的医学生就是明天救死扶伤的医生,面对病人,医务工作者既需要有精湛的医疗技术,更需要有一颗慈善的爱心,只有与病人充分地交流合作,才能真正了解病人的痛苦,真正知晓疾病的根源,更好地治疗疾病。 因此做到文理渗透、情理交融、身心统一,用自己的博学与专长去治愈病人是最有效的治疗手段,也是医生素质的最好体现。
因此,必须清楚地认识到人文教育与专业教育一样都是医学生从事医学事业的必修内容,要把医学生的人文教育与科学专业知识教育有机地结合起来,转变传统教学理念,使施教者明白医学教育不仅仅是专业教育、职业教育,同时也是“通才教育”,使受教者明白人文精神是医学教育的精神支持、动力源泉。
构建合理的人文素质教育课程体系
课程是学校教育的核心,医学院校应根据社会与医学发展的要求,遵循教育的内在规律,优化和重组医学课程结构,建立一套合理的人文课程体系。不仅要开设医学伦理学、医学心理学等必修的传统医学生人文课程,而且要根据实际需求有选择的开设人文科学课程。
人文社会医学课程的 教学方法 应积极尝试多种形式。如指导性自学、实践性学习等。必须讲求实效性,充分发挥学生学习的主观能动性。
在人文社会医学课程的学习成绩评价方法方面,应逐步推广以撰写论文、讨论、社会调查等方式进行考核,侧重培养医学生综合、分析及处理问题的能力。
营造良好的人文教育环境
在加强人文教育上,我们不仅要让学生直接通过课堂内容学习,还要让学生间接的学,在潜移默化中提高自身人文修养。这就需要一个良好的人文教育环境。
学校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其职能,加强学生社团的建设和引导,组织丰富多彩的文娱活动,充分发挥医学生自身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再者,要有计划地举办各种学术活动。学术活动不仅能够净化学生的心灵、陶冶学生的情操,而且有利于学生文化品位的提升和创新潜能的积淀。?
良好人文环境的营造还包括引导学生积极投身于社会服务中,在现实生活中体现人文关怀。“社会实践活动不仅是培养医学生专业技能的机会,而且是培养医学生具有良好的人文精神的重要环节”。因此,学校应把握好这个环节,协同社会和家庭正确引导学生,提高学生的责任感,建立起回报社会的理念和奉献情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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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的 探讨血浆D-二聚体(D-dimer, DD)含量与精神分裂症之间的关系。方法 运用乳胶颗粒法对31例中老年女性精神分裂症患者的血浆DD含量进行检测,并与25名无精神疾病和脑血管病史的女性正常人(对照组)比较。 结果 精神分裂症组的血浆DD含量[(±)mg/L]高于对照组[(±)mg/L],P<。以阳性症状为主的精神分裂症患者的血浆DD含量[(±)mg/L]高于以阴性症状为主的患者[(±)mg/L],P<;且治疗后血浆DD含量[(±)mg/L]较治疗前降低(P<)。结论 中老年女性精神分裂症患者血浆DD含量高于女性正常人,存在高凝状态和纤溶功能亢进。
【关键词 】 精神分裂症; D-二聚体
已有研究证实,精神分裂症与高粘滞综合征(HVS)关系密切[1]。D-二聚体(D-dimer, DD)可作为体内高凝状态和纤溶亢进的分子标志物[2],是交联纤维蛋白D区降解的肽片断,主要由D区的D(α)、D(β)及D(γ)- D(γ)链组成,可影响红细胞的聚集功能及调节纤维蛋白原在肝脏的生物合成[3]。为了探讨两者的关系,我们对我院1997年9月至1998年6月40岁以上的31例女性住院精神分裂症患者的血浆DD含量进行检测并与正常人比较,现将结果报道于下。
对象和方法
一、对象
1.精神分裂症组:共31例,均符合中国精神疾病分类方案和诊断标准第2版修订本的精神分裂症的诊断标准[4],简明精神病评定量表(BPRS)≥38分。为排除年龄和性别对研究结果的'影响,31例均为≥40岁的女性。患者年龄40~76岁,平均(57±9)岁;病程3个月至17年;头颅CT或MRI未见脑血管病征象。31例中首次采血前未服用任何精神药物者12例,另19例均停用精神药物>7天;将31例再分为以阳性症状为主[以下简称阳性,阳性症状量表(SAPS)≥28分,阴性症状量表(SANS)≤12分]和以阴性症状为主(以下简称阴性,SANS≥30分,SAPS≤10分)的两组,分别为11例和20例。
2.对照组:共25名,均系我院女职工,无精神疾病和脑血管病史,年龄42~78岁,平均(58±12)岁。采血前1个月内未服用过任何精神药物。
二、方法
所有对象均于早晨9时前空腹采血,枸橼酸钠抗凝,采用乳胶颗粒法、进口胶体金标准法试剂盒(南京弘阳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提供)检测血浆DD含量,正常参考值为< mg/L。阳性组患者在精神症状消失后复查1次血浆DD含量。统计学处理采用t检验。
结果
精神分裂症组的血浆DD含量[(±)mg/L]高于对照组[(±)mg/L],t=,P<。阳性组血浆DD含量[(±)mg/L]高于阴性组[(±)mg/L],t=,P<;且前者治疗后血浆DD含量[(±)mg/L]较治疗前降低(t=,P<)。
讨论
DD是纤溶蛋白单体经活化因子XIII(FXIIIa)交联后,再经纤溶酶水解所产生的一种特异降解产物。DD水平的增高反映继发性纤溶活性的增强,可作为体内高凝状态和纤溶功能亢进的分子标志物之一[2,5]。近年来对DD的大量基础与临床的研究结果显示,缺血性脑血管病患者的血浆DD含量增高,并随病情的好转而改善,检测血浆DD含量有助于血栓性疾病的诊断、疗效观察和预后的判断[5,6]。我们目前尚未见国内外有精神疾病与血浆DD含量之间关系的报道。本研究的精神分裂症组血浆DD含量高于对照组(P<)的结果提示,中老年女性精神分裂症患者的体内存在高凝状态和纤溶功能亢进,支持精神分裂症患者伴有高粘滞综合征的观点[1],也符合我国传统医学认为的精神分裂症是由“内结血瘀”所致的观点[7,8]。
本结果还显示,阳性组患者血浆DD含量高于阴性组患者(P<),且随病情的好转较治疗前降低(P<),并趋于正常。关于精神分裂症与DD之间内在的生物学机制目前尚未明了。我们推测可能与下列因素有关:(1)机体存在着凝血-抗凝两大系统,正常时两系统保持动态平衡,发病时机体反馈性地使纤溶酶原激活因子的产生和释放增加;(2)发病时患者蛋白C系统活性增强而加速上述过程,导致自发性血栓溶解和继发性纤溶活性增高,表现为血浆DD水平增高。
由于精神分裂症的病因迄今未明,血浆DD含量是否有可能作为判定精神分裂症复发、判断预后、观察病情演变和治疗效果的检测指标之一,还有待进一步扩大样本深入探讨。
参考文献
1,黄诚,邵胜利,柳振清.血液流变学在精神分裂症治疗上的应用动态.四川精神卫生,1996,9:139-140.
2,Fisher M, Francis R. Altered coagulation in cerebral ischimia. Arch Neurol, 1990,47:1075-1081.
3,王建,李建章.DD与缺血性脑血管病.国外医学脑血管疾病分册,1996,4:74-77.
4,中华医学会精神科学会,南京医科大学脑科医院.中国精神疾病分类方案和诊断标准(CCMD-2-R).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
5,黄慰国,王鸿利,张颖琪,等.血浆DD检测及其临床应用.中华医学检验杂志,1995,18:71-74.
6,张景,郭英华,赵慧元.缺血性脑血管病患者血浆DD和GMP-140含量的变化及临床意义.临床神经病学杂志,1996,9:202-205.
7,王松菊.精神分裂症血液流变初探.临床精神医学杂志,1997,7:103.
8,朱运斋.活血化瘀在神经精神科的应用体会.实用中医内科杂志, 1996,10:17-18.
精神病学(psychiatria)一词,源出希腊语。psyche即精神、灵魂之意,iatria为治疗之意,即精神病学是治疗灵魂疾病的意思。这是因为在古代认为有不依赖躯体的灵魂存在,认为灵魂可以生病,也可以受治。比奈尔(Pinel,1754-1826)是第一个被任命当“疯人院”的院长。他去掉了精神病人身上的铁链和枷锁,把他们从不见天日终生囚禁的监狱生活中解放出来,把疯人院变成了医院。进行了有历史意义的改革。从而也使医生有可能观察研究精神疾病的症状,使当时法国的精神病学有了显著发展。如比奈尔的学生Esquirol发现了错觉与幻觉的区别,Falret对循环性精神病等的精神症状进行了描述,Bayle等对麻痹性痴呆作了临床和病理解剖学研究等。在l8和19世纪的德国,由于受康德和黑格尔哲学思想的影响,精神病学中宗教道德观念占统治地位。康德认为要实现至善理想,必须悬设意志自由、灵魂不朽和上帝存在。康德的哲学观点认为精神病患者应由哲学家而不是医生来管理,这样便使精神病学离开了医学,陷入歧路。当时德国存在看两个对立的学派,“精神学派”认为精神病是精神或灵魂本身的病,因罪恶、居心不善而引起的。精神病人不应由医生治疗,而应由哲学家来进行道德教育(中国文革)。与这一学派相对立的“躯体学派”则认为精神、灵魂是永恒不灭的,不可能得病。如有精神病乃是躯体疾病引起的。因此,这一学派从躯体变化方面去寻找病因,积累了资料,对当时精神病学的发展曾起了一定的促进作用。到19世纪中叶,随着自然科学包括基础医学,如生理学、解剖学和病理学的发展,以及临床资料的积累,终于得出精神病是由于脑病变所致的结论。德国Griesinger(18l7-1868)在1845年所发表的专著中,引用了当代大脑生理和病理解剖的资料,论述所谓的精神失常是一种脑病的论点。19世纪未至20世纪初期,在精神病学的发展史上也是一个重要时期。德国克雷丕林Kraepelin(1856-1926)以临床观察为基础,以病因学为根据,提出了临床疾病分类学原则。他认为精神病是一个有客观规律的生物学过程,可以分为数类。每一类都有自己的病因,特征性的躯体和精神症状,典型的病程经过和病理解剖所见,以及与疾病本质相联系的归转。他以严谨的科学态度积累临床资料,第一次将早发性痴呆作为疾病单元来描述,并认为青春痴呆、紧张症和早发性痴呆的表现虽然不同,而是同一疾病的亚型。躁狂症和抑郁症外表上虽然完全相反,本质上是同一疾病的不同表现,合称躁狂抑郁性精神病。他的思想推动了精神病学理论的发展,为精神疾病的分类学打下基础,并使精神病学的理论从症侯群的基础上进入自然疾病单元的研究。20世纪以来,许多精神病学家对精神病的病因。发病机理分别从大脑解剖学、生理学和心理学不同角度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和探讨,以阐明精神现象的实质和精神病理现象的发生机理。由于学术观点的不同,形成了精神病学中的各种学派。 主要运用韦氏智力测试软件、韦氏记忆测试软件、瑞文推理软件、脑电图以及精神分析术、心灵控制术等精神医学或心理学等手段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法定能力,如刑事责任能力、受审能力、服刑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监护能力、性自我防卫能力、作证能力,精神损伤程度、智能障碍等问题进行鉴定。具体介绍如下:邢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并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被鉴定人实施危害行为时,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由于严重的精神活动障碍,致使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为无刑事责任能力。被鉴定人实施危害行为时,经鉴定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具有责任能力:1、具有精神疾病的既往史,但实施危害行为时并无精神异常;2、精神疾病的间歇期,精神症状已经完全消失。刑事受审能力:是指刑事被告人参加庭审,接受审判的能力。具体是指刑事被告人理解自己在诉讼中所处的地位和自己行为在诉讼中的意义,能够行使诉讼权利,并能与辩护人合作为自己进行辩护的能力。它可分为有受审能力、无受审能力和部分受审能力。部分受审能力是指被告人在某种治疗措施或其他科学措施下,具有的受审能力。服刑能力:是指被鉴定人在服刑、劳动教养或者被裁决受治安处罚中,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由于严重的精神活动障碍,致使其无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为无服刑、受劳动教养能力或者无受处罚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民事行为能力:简称“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从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资格。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分三种情况:有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精神损伤程度鉴定:是以其精神障碍出现与所遭受伤害之间存在的因果联系作为鉴定的基础和前提,评定损伤程度时对有关因素进行综合考虑,而不是片面强调某一方面的发现。智能障碍(智力低下):是指智力明显落后于同龄正常儿童智力水平(智商低于平均值的两个标准差),也就是我们常说智力商数为70分以下的人,同时伴有适应能力缺陷。按病理及进展的不同而分为进行性智能障碍和非进行性智能障碍。
司法精神病学是研究和解决有各种精神障碍的人在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法律责任的学科。 是精神病学的一个分支,精神病学与法学之间的边缘学科。狭义的司法精神病学也指法医精神病学,司法精神病学研究的内容,重点在于研究各种精神疾病的患者在刑事犯罪、民事法律关系和诉讼中的地位、能力问题,进行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以判明精神病人的责任能力和行为能力,包括刑事责任能力、民事行为能力、诉讼能力、作证能力以及服刑能力等,为司法部门进行审判提供科学的依据。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所见的各种精神疾病,往往由于产生于拘捕、审讯、监禁、执行刑罚的特殊环境中,其临床表现常与通常精神病临床所见不同,而具有某些特点。例如反应性精神病比较多见,还可见到通常罕见的短暂性精神活动障碍,以及精神病的伪装。对诈病需经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以鉴别其真伪。此外,是否需要对特定的精神病患者设置监护,也须司法精神病学专家鉴定。
《刑法》第十八条中的“精神病人”,在立法原意上,是基于广义去理解的。也就是说,既包括狭义的精神病人,如精神分裂症、心境障碍、重度精神发育迟滞等精神病性精神障碍患者,也包括患有各种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的患者。法医精神病学鉴定对象:对可能患有精神疾病的下列人员进行鉴定1. 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被害人2. 民事案件的当事人3. 行政案件的原告人4. 违反治安管理应当受处罚的人员5. 劳动改造的罪犯6. 劳动教养人员7. 收容审查人员8. 和案件有关需要鉴定的其他人员 1、精神发育受阻,表现为智力低下;2、学习能力及社会适应能力低下3、随年龄增长,智力可有不同程度的发育,但总的特点是持续存在的发育迟缓。
精神病学(psychiatria)一词,源出希腊语。psyche即精神、灵魂之意,iatria为治疗之意,即精神病学是治疗灵魂疾病的意思。这是因为在古代认为有不依赖躯体的灵魂存在,认为灵魂可以生病,也可以受治。比奈尔(Pinel,1754-1826)是第一个被任命当“疯人院”的院长。他去掉了精神病人身上的铁链和枷锁,把他们从不见天日终生囚禁的监狱生活中解放出来,把疯人院变成了医院。进行了有历史意义的改革。从而也使医生有可能观察研究精神疾病的症状,使当时法国的精神病学有了显著发展。如比奈尔的学生Esquirol发现了错觉与幻觉的区别,Falret对循环性精神病等的精神症状进行了描述,Bayle等对麻痹性痴呆作了临床和病理解剖学研究等。在l8和19世纪的德国,由于受康德和黑格尔哲学思想的影响,精神病学中宗教道德观念占统治地位。康德认为要实现至善理想,必须悬设意志自由、灵魂不朽和上帝存在。康德的哲学观点认为精神病患者应由哲学家而不是医生来管理,这样便使精神病学离开了医学,陷入歧路。当时德国存在看两个对立的学派,“精神学派”认为精神病是精神或灵魂本身的病,因罪恶、居心不善而引起的。精神病人不应由医生治疗,而应由哲学家来进行道德教育(中国文革)。与这一学派相对立的“躯体学派”则认为精神、灵魂是永恒不灭的,不可能得病。如有精神病乃是躯体疾病引起的。因此,这一学派从躯体变化方面去寻找病因,积累了资料,对当时精神病学的发展曾起了一定的促进作用。到19世纪中叶,随着自然科学包括基础医学,如生理学、解剖学和病理学的发展,以及临床资料的积累,终于得出精神病是由于脑病变所致的结论。德国Griesinger(18l7-1868)在1845年所发表的专著中,引用了当代大脑生理和病理解剖的资料,论述所谓的精神失常是一种脑病的论点。19世纪未至20世纪初期,在精神病学的发展史上也是一个重要时期。德国克雷丕林Kraepelin(1856-1926)以临床观察为基础,以病因学为根据,提出了临床疾病分类学原则。他认为精神病是一个有客观规律的生物学过程,可以分为数类。每一类都有自己的病因,特征性的躯体和精神症状,典型的病程经过和病理解剖所见,以及与疾病本质相联系的归转。他以严谨的科学态度积累临床资料,第一次将早发性痴呆作为疾病单元来描述,并认为青春痴呆、紧张症和早发性痴呆的表现虽然不同,而是同一疾病的亚型。躁狂症和抑郁症外表上虽然完全相反,本质上是同一疾病的不同表现,合称躁狂抑郁性精神病。他的思想推动了精神病学理论的发展,为精神疾病的分类学打下基础,并使精神病学的理论从症侯群的基础上进入自然疾病单元的研究。20世纪以来,许多精神病学家对精神病的病因。发病机理分别从大脑解剖学、生理学和心理学不同角度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和探讨,以阐明精神现象的实质和精神病理现象的发生机理。由于学术观点的不同,形成了精神病学中的各种学派。 主要运用韦氏智力测试软件、韦氏记忆测试软件、瑞文推理软件、脑电图以及精神分析术、心灵控制术等精神医学或心理学等手段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法定能力,如刑事责任能力、受审能力、服刑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监护能力、性自我防卫能力、作证能力,精神损伤程度、智能障碍等问题进行鉴定。具体介绍如下:邢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并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被鉴定人实施危害行为时,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由于严重的精神活动障碍,致使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为无刑事责任能力。被鉴定人实施危害行为时,经鉴定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具有责任能力:1、具有精神疾病的既往史,但实施危害行为时并无精神异常;2、精神疾病的间歇期,精神症状已经完全消失。刑事受审能力:是指刑事被告人参加庭审,接受审判的能力。具体是指刑事被告人理解自己在诉讼中所处的地位和自己行为在诉讼中的意义,能够行使诉讼权利,并能与辩护人合作为自己进行辩护的能力。它可分为有受审能力、无受审能力和部分受审能力。部分受审能力是指被告人在某种治疗措施或其他科学措施下,具有的受审能力。服刑能力:是指被鉴定人在服刑、劳动教养或者被裁决受治安处罚中,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由于严重的精神活动障碍,致使其无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为无服刑、受劳动教养能力或者无受处罚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民事行为能力:简称“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从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资格。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分三种情况:有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精神损伤程度鉴定:是以其精神障碍出现与所遭受伤害之间存在的因果联系作为鉴定的基础和前提,评定损伤程度时对有关因素进行综合考虑,而不是片面强调某一方面的发现。智能障碍(智力低下):是指智力明显落后于同龄正常儿童智力水平(智商低于平均值的两个标准差),也就是我们常说智力商数为70分以下的人,同时伴有适应能力缺陷。按病理及进展的不同而分为进行性智能障碍和非进行性智能障碍。
对于大多数现代社会来说,食人是一种不可想象的暴力行为,是严格禁止的。最近,研究人员调查了精神疾病如何在非常罕见和极端的情况下导致一个人打破这一严重禁令。
科学家最近回顾了5个医学案例研究,这些案例研究的对象是18至36岁的男性患者,他们曾因精神疾病而进行过病理性的同类相残或同类相残。研究人员在一项新的研究中报告说,所有的病人都是法国维勒吉夫一家精神病院的住院医生,他们在20年的时间里,通过检查病人的病史和诊断细节,
,科学家们希望发现能够解释是什么引发了食人行为的行为模式。[僵尸饮食:人类食用人类的10个真实生活例子]
人类食人的证据可以追溯到90万年前我们的亲戚;在我们已经灭绝的近亲尼安德特人中有记载,大约10万年前,这一行为被保存在17000多年前的冰河时期的骨头中。这种习俗在一些人类社会中一直存在,与仪式和社会习俗相联系;在严重饥饿的情况下也有记录——2013年在朝鲜贫困地区报告了几起事件。
,但病理性的食人现象极为罕见,被认为发生在两类人身上:患有严重精神病的人和患有严重精神病的人研究人员称,严重性妄想的极端形式——危险活动所满足的 *** 。他们的研究结果发表在6月3日在法医学期刊《KDSPE》“KDSPs”上发表的一篇基于现有记录的研究中,研究者将患者分为两组:重度精神分裂症患者和混合性人格障碍患者。研究显示,所有的患者都有功能失调的童年,暴露在 *** 待、家庭暴力或情感忽视中。
混合型人格障碍组的两名患者对社会禁忌不感兴趣;事实上,他们承认有食人癖幻想或者计划“回溯多年”,研究人员写道。是什么导致他们袭击并吃掉受害者?”科学家说:“羞辱感似乎是导火索,两名患者都是在失去自尊的时候袭击受害者的。”。食人还伴随着涉及受害者的性行为。
相比之下,三名精神分裂症患者的食人行为伴随着突发的暴力事件。所有这些病人都攻击并吃掉了父母的部分身体。研究人员发现,这些亲子关系中存在着情感摩擦和敌意的历史。
作者的结论是,精神分裂症组的食人行为是一种非常极端的自我防卫反应,对破坏的威胁-身体或心理。对于混合型人格障碍患者,自相残杀提高了他们的自尊,缓解了他们的紧张情绪;“自我和自恋是中心问题,他们渴望通过非凡的行为来克服根深蒂固的挫败感,研究人员写道:“根据这项研究,”
因为只有五个病例被审查,而且所有受试者都是男性,所以这项研究结果并不意味着广泛应用于其他同类相残的病例中。
更重要的是,每个病例临床上都很复杂,因此需要进一步的分析来解开可能导致同类行为的环境和个人因素的网络。
,而传记、诊断或研究报告作者称,这些病人的关联模式可能会突出他们攻击背后的原因,行为的本质仍然是个谜。
最初发表在《生命科学》杂志上。
法医学是应用医学、生物学、物理、化学以及其它自然科学的理论与技术,研究并解决法律实践中有关医学问题的一门科学。是法庭科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法医学在发展中逐渐形成多个分支学科主要包括法医病理学,法医物证学,法医临床学,法医毒理学,法医毒物分析,法医精神病学,以及法医人类学,法医昆虫学等学科。法医病理学(Forensic pathology):法医病理学是研究与法律有关的人身伤亡的发生发展规律的一门学科。主要包括确定各种暴力性人身伤亡,自然死亡中的猝死,涉及医疗诉讼的死亡,工、农业事故造成的中毒、伤亡或危害公众的烈性传染病死亡和其它可能涉及法律问题的伤亡等内容。还需参与与法医病理学有关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实施、修改等法制建设工作。在实际工作中法医病理学主要研究是与法律有关的伤亡的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分析并作出科学结论,为公、检、法、司等部门提供案件所需要的医学证据以及侦查线索。法医物证学:(forensic genetics.)法医物证学是用血清学、免疫学以及生物化学的方法检验血液(痕)、体液(斑)与脏器组织,以解决法律问题的一门医学科学。其研究的主要内容是人体的组织器官或分泌物,排泄物,其次是精液(斑),阴道液(斑),唾液(斑),毛发等及致伤物,为法医学个人识别及亲子鉴定等工作提供科学依据。法医临床学:(Clinical Legal Medicine)法医毒理学:(forensic toxicology)法医毒理学是一门为法律服务的法医分支学科。它是应用毒理学及有关学科的理论和技术,研究与法律有关的自杀、他杀和意外或灾害事故引起中毒的一门学科。其研究和检测的对象主要为人体,除着重揭露以毒物作为暴力手段对人体造成的危害。为侦破和审理中毒案件提供线索和证据,同时,也给临床医学实践提供诊断和治疗的依据,对有关职能部门的毒物管理和中毒防治问题提出建议和咨询,并有助于有关毒物管理和中毒防范的立法。法医毒物分析:(Forensic toxicological analysis)法医毒物分析是应用分析化学、医学、物理学等学科的现代科学理论、技术和实验方法对危害人类健康和生存的化学物质进行分析研究的一门应用学科。主要研究 法医精神病学:(Forensic Psychiatry)法医精神病学是研究与法律相关的精神障碍和精神卫生问题的一门医学科学。它研究的是精神障碍与违法行为的关系以及与精神状态有关的各种法定能力,劳动能力,伤害性质和程度,医疗事故的法医学评定标准和方法。对精神障碍者权益的法律保障;违法行为精神障碍者的治疗,监护;各种罪犯的行为矫正和监狱心理卫生问题;对精神障碍者危险行为预测和预防酗酒,吸毒,自杀等引起的法律问题和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精神卫生问题起重要作用。法医人类学()Forensic anthropology与法医昆虫学(Forensic entomology)法医人类学是运用体质人类学的理论和方法,研究解决法律中涉及人的种族、性别、年龄、身高以及面貌特征的一门新兴的应用科学。它是现代法医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法律制定、侦查、审判实践中发挥重要作用。法医昆虫学是应用昆虫及其他自然科学的理论与技术,研究并解决司法实践中有关昆虫问题的一门科学,它是一门新兴的交叉学科,它将昆虫学证据应用于司法实践中,在刑事案件侦破和法庭审判中起着不可低估的作用。
精神病是指一个人在认知、情感、意志和行为等方面有着明显的障碍,从而表现出与正常人不一样的行为。这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精神病学术论文的内容,供大家参考!
摘 要:本文从精神病的症状表现中,以及从精神 分析 的角度列举了一个对精神病的 临床 心理 治疗 的个案,探讨了对精神病的心理治疗的可能性。同时分析了对于精神病患者来说如何来读破、拆散他的精神病性的逻辑的欲望世界。精神分析学家和精神病专家经常发现在妄想狂中存在在父性和父子关系的主题。拉康认为某些能唤起主体的父性的情况是导致精神病发作的催化剂,此时主体遇到的是一个空洞、一个空白。
关键词:精神病;精神分析;心理治疗
一、精神病症状和表现
精神病是指在认知、情感、意志和行为等方面有明显障碍,致使患者歪曲地反映现实,不能适应正常的生活,具有危害自身和 社会 的行为者, 医学上又称重性精神障碍。患者一般不能正确认识疾病,缺乏现实批判能力。在国外一般医学字典上认为精神病应包括脑器质性精神障碍综合症和“功能性”精神病,而功能性精神病又包括精神分裂、心境障碍、偏执性精神障碍、精神病性抑郁等。精神活动是大脑生理功能的具体表现,当大脑功能异常时,临床上表现为异常的精神活动,精神症状是异常的精神活动。由于人的个体差异很大,至今还没有特异的实验室检查精神活动异常的生物学指标。通常判断精神活动是否正常,需要从纵向和横向两个方面进行比较,同时还要分析是否由客观原因造成等各种愿意进行评估。因此临床上患者的精神症状常常是一症状群、综合征的形式出现。综合征是指一组症状或特征,可在疾病的某一阶段表现出来,是精神病临床 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常见的综合征有幻觉妄想综合征、情感综合征、紧张综合征、遗忘综合征、易人综合征、虚无妄想综合征和Ganser综合征等。症状是患者求助的主观体验,如心慌等;体征是客观存在的外在表现。综合征是疾病所特有的一组症状和体征的组合。发现精神症状后,应判断此精神症状是原发的还是继发的,而从心 理学 角度,原发症状直接与精神病理过程有关,继发的症状是对原发症状的一个反应。所以,在对精神病症状和表现进行评估之后,在临床工作中可以在药物的治疗基础之上,对精神病心理分析工作的可能性进行探讨,从而使患者可以在真实的世界里发现其缺失的意义,下面从一个个案来对精神病进行精神分析的可能性的探讨。
二、
弗洛伊德在阅读斯瑞伯《一个精神病的回忆》一文中,提出了力比多的投注和精神病的关系。并在《自恋 问题 引论》中,分析了自恋型力比多的投注和现实的问题。1942年,弗洛伊德在《精神官能症和精神错乱中的现实的丧失》中,指出问题不是现实的丧失,而是取代了现实的那个力量。但是,拉康却在弗洛伊德成就的宫殿里,对此提出了疑问,从而从结构和逻辑的层面上提出了《论精神错论的一切可能疗法的一个先决问题》。在那里,根本没有父亲的名字。弗洛伊德曾在许多场合指出,肯定存在一种偏执狂所特有的压抑和自我克制。拉康从弗洛伊德的著作中借用了一个术语来命名这种机制:排斥,它表明了对所涉及元素的彻底排斥。因此,这个元素就只能在真实中而不是在符号中返回了,例如,以幻觉的形式。拉康指出,在精神病中,存在在一种对父亲名字的排斥:它不是因为受到压制,而是完全抹杀了——某些能唤起主体的父姓观念的情况是导致精神病发作的催化剂。例如。当一个女人分娩之后从别人手里接过婴儿,还有一个男人成为父亲等,这些情况都会向父姓象征的领域发出呼唤,然而不幸的是那里一无所有,主题遇到的是一个空洞、一个空白。于是,精神病早期常有的“世界末日”之感也就随之产生了。主体面临的是能指的缺乏,即父亲名字的缺乏,随之而来的是意义的缺乏。按照拉康的说法,精神妄想症的患者试图在由于父亲名字的缺位而形成的空洞指出填补上丢失的意义。也就是说,要给世界赋予意义。例如,精神病患者会认为“今天是阴天,是一个外星人密谋控制天气”,换句话说,妄想症患者认为世界之所以充满危险,恰恰是因为缺乏一些基础的意义来使之规范条理。分析 经验 的真理表明,向主体提出的问题并不是体现为他在自我中引起的焦虑,这是他的伴随物中的一个成分。这个问题是个表达清楚的问题:“我在那里是什么?”这个问题关系到他的性别以及他在存在中的偶然性,也就是说,一方面他是男的,或可能是女的:另一方面,他可以不失,两者演化其奥秘,把它系结在生殖和死亡的象征中。存在的问题包含了主体,支撑着主体,侵入了主体,甚至将主体撕碎,在分析中遇到的紧张、悬念、幻想等都表明这个情况,然而正是这些现象是 组织在这个话语中,它们才确定了症状,才可被解读,才能在被解读之后得到解决。三、对一个爱僵尸的精神病少女的精神 分析
患者是一个16岁的女孩,现在读高一, 学习 较好。精神病学的诊断是精神分裂症。该女孩在初中开始就怀疑自己的心事自己没有说就被别人知道了。后来她发现身边的男性都在用恶毒的眼神在看她,并且要伤害她。在入院前一天,她早上骑车上学,发现街上的男性都在盯着她看,并知道了她的心事,要伤害她,她飞速骑到学校并且大哭,同学们都说她是疯子,所以她非常惊恐,父母决定入院 治疗 。其家庭 教育 严格,父母和睦,9岁前父亲在外地当兵。
在治疗中,我和她谈梦、幻想以及她的胶泥作品。在最初的谈话中,她喜欢做胶泥,她的作品里活跃着死亡、生殖以及暴力的元素:拿着镰刀的女性死神,俊美的黑衣僵尸,可爱的月老等人物。而这几个人物的手中都有一个共同的工具:手杖。在谈她的作品时,她说母亲是很暴力的,脾气很坏;自己爱僵尸,因为僵尸都对爱情很忠贞。在 工作过几次之后,她不再做这些泥人,但是她很焦虑地说她最近总是做恶梦。她 报告 了她的一个梦,在梦中:我去火车站接周杰伦,想让他签名,但是没有笔……我不知不觉又到了一个墓地,结过婚的人死了合葬在一起,不会变成恶鬼,而没结婚的人就是没有坟,是恶鬼。突然一个坟从中间裂开了,从里面出来一个恶鬼要吃她……”这个梦通过隐喻的形式,表达了主体的性化的焦虑,以及在生与死的象征关系的位置。她询问她在那里是什么,她的父母又是什么,她无法性化她已成熟的身体,因为从哪里来她又要回哪里去。但是,究竟是什么,让她的主体在被害妄想中给与这样一个不同的解释:那些男人要害她,因为他们知道了她是“狈”,所以那些男人要成为“狼”,只有这样她们才能狼狈为奸。这个梦打开了她的幻想之门,在一次分析中,她突然停止言说,并且很惊恐地看着我。我问她“你突然停下了,你在想什么”,她停顿了一会说:“我想摸你。”在后面的言说中,她记得儿时的一次和同性的性接触,以及父母对待她的性方式……现在,她混乱了,一方面她对女性有了兴趣,另一方面,她渴望又害怕男性,如她不敢坐男生坐过的椅子,怕怀孕,另一方面又认为男生很暴力,就如她的父亲让她的母亲怀孕生出她,并说小的时候对粪便很有兴趣,有的时候在上厕所的时候,一边吃馒头,一边解手,有的时候要一个多小时。从这里我们似乎可以想象到她对客体小a的享乐,而同样是生与死的拷问。在一次治疗结束的时候她说:“以前认为 心理医生之所以成为医生,是因为他们想 问题 想多了,现在自己发现是想问题想多了就成了疯子。”
在治疗的过程中,她恢复了一些 社会 功能,可以上街,见到男生也不会逃避,焦虑的情绪有所缓解。在这个个案中,充斥着悖论,这个患者有父亲,但是却没有经历父姓的阉割,有母亲却成为母亲的一个享乐的客体,从一出生便掉入到这个注定将来要疯狂的洞里,那里没有规范,但是她必须去建立一个规范,去面对青春期性化的问题,询问祖先的问题。这也许是为什么青春期是精神病的高发期。为了很好地分析这个个案,那么有必要回到俄底普斯情节当中去,在那里母亲给了父亲一个什么样的位置。在上面的个案中,那个女孩的梦中的鬼要吃掉她,和她在厕所里边吃边解手的习惯,使我们回到前俄底普斯阶段,那里的生殖 文化 和俄第普斯阶段的父亲的隐喻。所以,你不需要一个能指才能成为父亲,或才死去,但是如果没有能指,没人会知道这两个状态的事。恰如这个女孩,因为没有父姓的阉割,所以问题关系到她的性别以及她在存在种的偶然性,也就是说。一方面她是男的,或可能是女的;另一方面,她可以不是,两者演化其奥秘,把它系结在生殖和死亡的象征中,而她在青春期开始成熟的时候。用妄想的形式给世界一个解释:男孩要害她是有原因的,因为她是一个“狈”,所以男人才会成为“狼”。
当然,对精神病人的心理治疗的可能性一直是倍受争议的,但是在拉康那里,以及 临床的心理治疗的 经验中似乎都在说明这个可能性。
【摘要】自杀是有意或故意伤害自己生命的行为,自杀对于社会、家庭、个人都带来了巨大的破坏。精神病人的自杀是精神疾病病人常见的死亡原因,且精神病人自杀平均年龄较一般人群年轻并有越来越年轻化的趋势。更糟糕的是很多人都忽视了精神病人这个弱势群体,对他们的行为置之不理,这无疑给我们社会的发展埋下了巨大的隐患。为此我们将要对此走进精神病人的世界,去了解他们的心理,自杀原因,以及针对精神病人自杀的防范 措施 。
【关键词】自杀;原因;防范措施
一、精神病的种类和表现
(一)精神疾病的种类
精神疾病分为多种类型:对于精神病分类各国的标准不同,随着医学科学的发展,精神病的分类逐渐系统化,目前我国对精神疾病的习惯分为十三种:
1.脑器质性精神障碍:由于脑组织直接受到损害而造成的器质性精神病,如:脑外伤、脑出血、颅内肿瘤等因素所致。
2.躯体疾病伴发的精神障碍:这是由于躯体疾病影响了大脑功能而造成的,如:心、肺、肝、肾发生疾病,导致脑供血、供氧不足。
3.酒依赖或酒精中毒性精神障碍:由于长期饮酒形成依赖(成瘾)后逐渐出现精神障碍,或在突然停饮后急剧发作。
4.鸦片类及其他精神活性物质伴发的精神障碍。
5.中毒性精神障碍:某些非依赖物质(如苯中毒、铅中毒、一氧化碳、医学药物中毒等)短期大量或长期少量进入人体,引起急性或慢性中毒后,造成精神障碍。
6.精神分裂症:为较常见的重型精神病之一,多起病于青壮年,常见症状有:精神恍惚、狂躁不安、幻觉妄想、兴奋躁动、打人毁物、抑郁多疑等。
7.偏执型精神病:以系统的妄想为主要症状。
8.情感障碍:为较常见的重性精神疾病之-,以显著而持久的情绪改变为基本临床表现。
9.心因性精神障碍:由严重精神打击或强烈的精神刺激所致。
10.与文化相关的精神障碍:常见症状有:恐缩症即害怕。
11.人格障碍:人格特征明显偏离正常,影响其社会和职业功能,本人精神上感到很痛苦。
12.性心理障碍:指两性行为在心理上偏离正常而导致活动行为上的异常。
13.精神发育迟滞:童年起即表现为全面智力低下和社会适应困难。
(二)精神分裂症患者的表现
1.性格改变:性格变得与平时不一样了。
2.行为异常:行为作派变化明显或者变得让人不可理解了。
3.语言异常:说话的方式 方法 变得不正常了。
总之,如果一个人现在与过去相比,像是变了一个人,与其他人相比,明显与众不同,那他可能患上了精神疾病。
二、精神病患者的自杀原因
(一)自杀与精神障碍
1.情感障碍:65%以上的自杀患者有情感障碍(主要为抑郁症),是最常见的自杀病因。
2.精神分裂症:精神分裂症自杀率约为5% ~10%。有研究提示自杀与精神病人的自知力有关,即认识到疾病性质,担心今后精神分裂症复发而自杀。
3.酒精中毒与药物滥用:酒精中毒自杀最危险的年龄为40-50岁,其他精神活性物质滥用自杀者多在年龄40岁以下,尤以30岁以下最常见。
4.神经症:抑郁性神经症的住院病人自杀率增高,主要是因为病人有惊恐发作。可能由于受过心理打击,当记忆重现在脑海时,就会造成心理的巨大压力,打击再此重现,于是选择自杀。
(二)精神病人的自杀与社会心理因素
精神病人由于长期疾病的原因,社会功能受损,许多病人存在人格缺损,不完整,并对社会、家庭均构成一定的危害,很难取得社会的理解与同情,与其他社会成员相比,精神病人所面临的社会心理压力就更大,他们面临着来自家庭矛盾的压力,亲人的拒绝,社会的冷落,面临着经济问题,他们期待着与其他人平等的权利,期待着社会的理解与接纳,由于这些社会心理因素所造成的精神病人自杀危险因素也是不容忽视的。
三、精神病患者自杀的手段
(一)精神病患者的自杀方法
精神病患者的自杀方式多种多样,主要方法有以下几种:1、服用大剂量抗精神病药或镇静安眠药或农药;2、自缢(上吊);3、触电;4、用尖锐物品自身伤害;5、撞头;6、溺水;7、跳楼;8、其他自杀方式。
(二)精神病人的自杀工具
精神病人精神失常,随时都可能发病,严重者随时可能做出一些预想不到的害人害己的事情。身边的物品随时都可能成为精神病人的作案和自杀的工具,如水果刀、棍子、锤子、斧头、电插头、绳子、电线等等。因此对日常不起眼的用品,严加看管。
四、精神病人自杀的防范措施
(一)非住院精神病人的防范措施
对有自杀企图的精神病人,家属要保证在24小时内不离人的照顾,要密切关注精神病人的一言一行,多与病人谈心,询问要自杀的原因及方法,好多时候精神病人的自杀主要来自于犯病、他人的歧视,因此作为精神病人的家属一定要加以重视,及早送病人住院治疗,只有住院治疗,才能进一步遏制住病人病情地发展,使其尽早康复。
(二)住院精神病人的防范及护理措施
1.严格监测生命体征
护理人员应仔细观察,及时给医生反映患者的病情变化和产生自杀行为的先兆,及早干预,以便及时调整药物的剂量,控制病情。
2.做好心理护理
与病人建立良好的治疗性人际关系,主动接触,态度和蔼,加强与患者内心世界的交流,使其在心理上得到宣泄,缓解消极的情绪,淡化自杀意念。
3.对有自杀意图者的护理
应床头交接班,将病人放在重点病房,专人护理,形影不离,不让患者单独活动,可让家属陪伴。
4.加强服药监护
每次发药时,应要求患者当场服下并仔细检查口腔,确实咽下方可离开,严防藏药或蓄积后一次性吞服。
5.加强保护性医疗制度
不向外人泄露患者的病情,尊重患者的人格,对患者的合理要求要尽量给予满足,家属探视时不给患者带任何危险物品,并对物品进行认真检查,不得疏漏。
6.严格执行各项安全制度
定期或不定期清查病人的床铺、室内物品,加强环境的安全检查。
7.做好恢复期的防范工作
相当一部分患者的自杀行为发生在恢复期,此时,护理人员应及时对患者加强自知力教育,及时观察患者的情绪变化,针对病情给患者精神上的支持、疏导和鼓励,帮助患者树立自信心,参加各种康复活动,培养生活的情趣,以减少自杀的发生。
参考文献:
[1]张明圆:精神科手册,[M]第1版,上海;科学技术由版杆.
[2]周晓航等:浅谈精神分裂症病人自杀相关因素中国医药卫生杂志,2004,7(5).
[3]王丹,施晓霞:《关于精神病患者自杀的相关因素》,2009年版,第9页.
[4]沈鱼.精神病学,第3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1994,第1028页-第1029页.
精神医学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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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的 探讨血浆D-二聚体(D-dimer, DD)含量与精神分裂症之间的关系。方法 运用乳胶颗粒法对31例中老年女性精神分裂症患者的血浆DD含量进行检测,并与25名无精神疾病和脑血管病史的女性正常人(对照组)比较。 结果 精神分裂症组的血浆DD含量[(±)mg/L]高于对照组[(±)mg/L],P<。以阳性症状为主的精神分裂症患者的血浆DD含量[(±)mg/L]高于以阴性症状为主的患者[(±)mg/L],P<;且治疗后血浆DD含量[(±)mg/L]较治疗前降低(P<)。结论 中老年女性精神分裂症患者血浆DD含量高于女性正常人,存在高凝状态和纤溶功能亢进。
【关键词 】 精神分裂症; D-二聚体
已有研究证实,精神分裂症与高粘滞综合征(HVS)关系密切[1]。D-二聚体(D-dimer, DD)可作为体内高凝状态和纤溶亢进的分子标志物[2],是交联纤维蛋白D区降解的肽片断,主要由D区的D(α)、D(β)及D(γ)- D(γ)链组成,可影响红细胞的聚集功能及调节纤维蛋白原在肝脏的生物合成[3]。为了探讨两者的关系,我们对我院1997年9月至1998年6月40岁以上的31例女性住院精神分裂症患者的血浆DD含量进行检测并与正常人比较,现将结果报道于下。
对象和方法
一、对象
1.精神分裂症组:共31例,均符合中国精神疾病分类方案和诊断标准第2版修订本的精神分裂症的诊断标准[4],简明精神病评定量表(BPRS)≥38分。为排除年龄和性别对研究结果的'影响,31例均为≥40岁的女性。患者年龄40~76岁,平均(57±9)岁;病程3个月至17年;头颅CT或MRI未见脑血管病征象。31例中首次采血前未服用任何精神药物者12例,另19例均停用精神药物>7天;将31例再分为以阳性症状为主[以下简称阳性,阳性症状量表(SAPS)≥28分,阴性症状量表(SANS)≤12分]和以阴性症状为主(以下简称阴性,SANS≥30分,SAPS≤10分)的两组,分别为11例和20例。
2.对照组:共25名,均系我院女职工,无精神疾病和脑血管病史,年龄42~78岁,平均(58±12)岁。采血前1个月内未服用过任何精神药物。
二、方法
所有对象均于早晨9时前空腹采血,枸橼酸钠抗凝,采用乳胶颗粒法、进口胶体金标准法试剂盒(南京弘阳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提供)检测血浆DD含量,正常参考值为< mg/L。阳性组患者在精神症状消失后复查1次血浆DD含量。统计学处理采用t检验。
结果
精神分裂症组的血浆DD含量[(±)mg/L]高于对照组[(±)mg/L],t=,P<。阳性组血浆DD含量[(±)mg/L]高于阴性组[(±)mg/L],t=,P<;且前者治疗后血浆DD含量[(±)mg/L]较治疗前降低(t=,P<)。
讨论
DD是纤溶蛋白单体经活化因子XIII(FXIIIa)交联后,再经纤溶酶水解所产生的一种特异降解产物。DD水平的增高反映继发性纤溶活性的增强,可作为体内高凝状态和纤溶功能亢进的分子标志物之一[2,5]。近年来对DD的大量基础与临床的研究结果显示,缺血性脑血管病患者的血浆DD含量增高,并随病情的好转而改善,检测血浆DD含量有助于血栓性疾病的诊断、疗效观察和预后的判断[5,6]。我们目前尚未见国内外有精神疾病与血浆DD含量之间关系的报道。本研究的精神分裂症组血浆DD含量高于对照组(P<)的结果提示,中老年女性精神分裂症患者的体内存在高凝状态和纤溶功能亢进,支持精神分裂症患者伴有高粘滞综合征的观点[1],也符合我国传统医学认为的精神分裂症是由“内结血瘀”所致的观点[7,8]。
本结果还显示,阳性组患者血浆DD含量高于阴性组患者(P<),且随病情的好转较治疗前降低(P<),并趋于正常。关于精神分裂症与DD之间内在的生物学机制目前尚未明了。我们推测可能与下列因素有关:(1)机体存在着凝血-抗凝两大系统,正常时两系统保持动态平衡,发病时机体反馈性地使纤溶酶原激活因子的产生和释放增加;(2)发病时患者蛋白C系统活性增强而加速上述过程,导致自发性血栓溶解和继发性纤溶活性增高,表现为血浆DD水平增高。
由于精神分裂症的病因迄今未明,血浆DD含量是否有可能作为判定精神分裂症复发、判断预后、观察病情演变和治疗效果的检测指标之一,还有待进一步扩大样本深入探讨。
参考文献
1,黄诚,邵胜利,柳振清.血液流变学在精神分裂症治疗上的应用动态.四川精神卫生,1996,9:139-140.
2,Fisher M, Francis R. Altered coagulation in cerebral ischimia. Arch Neurol, 1990,47:1075-1081.
3,王建,李建章.DD与缺血性脑血管病.国外医学脑血管疾病分册,1996,4:74-77.
4,中华医学会精神科学会,南京医科大学脑科医院.中国精神疾病分类方案和诊断标准(CCMD-2-R).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
5,黄慰国,王鸿利,张颖琪,等.血浆DD检测及其临床应用.中华医学检验杂志,1995,18:71-74.
6,张景,郭英华,赵慧元.缺血性脑血管病患者血浆DD和GMP-140含量的变化及临床意义.临床神经病学杂志,1996,9:202-205.
7,王松菊.精神分裂症血液流变初探.临床精神医学杂志,1997,7:103.
8,朱运斋.活血化瘀在神经精神科的应用体会.实用中医内科杂志, 1996,10:1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