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交大医生出了伪造论文,抄袭剽窃项目基金申请的通报,震惊之余,让人感到寒心。
据了解,西安交通大学附属医院里有些医生,在发表论文时涉嫌伪造,篡改研究数据等问题,而有些医生,在填写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书时,存在抄袭剽窃的问题,对于这种严重的学术造假行为,官方经查实,做出了严肃的处理,不仅取消了相关科研项目的申请和审批,还对这些涉事医生进行了通报批评处理。
一、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
众所周知,医生这个行业,要求很强的实战能力和专业能力。很多医生即使走向了工作岗位,也不能停下学习的脚步,不仅要积累足够的临床经验,还要做相关的学术研究。边工作边科研,还要写论文,确实非常辛苦,但为了快速达到目地,却抄袭剽窃别人的劳动成果,实在是很不可取的行为。
二、医生学术造假会有什么影响?
医学术研究,讲究实实在在的数据,讲究真实的病例研究,讲究精准的学术逻辑,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的对我国的医学术做出巨大的贡献。况且这些医生能力强,实力厚,将来还要带医学生,如果都这样搞学术造假,除了带歪后辈,还会影响我国的医学研究进步。
三、病人所期待的医生是怎么样的?
病人来到医院,是把自己的健康和生命,交付给了医生,医生其实就相当于病人的救命稻草,病人对医生是相当的绝对的信任。医生除了要有很强的专业能力,更要有良好的职业素养,才能让病人放心的把自己的健康和生命交给医生。
希望这次的事件能给所有从医人员敲响警钟,端正自己作为医生的态度。
每一次论及医生写论文的问题,一个不可逃避的争议点就是,医生到底是不是一定要写论文才是个好医生,甚至有人将医学界的论文造假、抄袭之风,全部归咎于“唯论文”的评价机制上。这一观点认为,如果医生不是在繁重的治病救人工作之外,还非要写很多论文才能获得认可,才能评职称,加薪水,他们就不需要去造假,去抄袭了。
想要避免学术论文抄袭的话就需要加强论文的检查和监督工作,做好学术研究。
第1点这件事情就是要调查一下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第2点是谁操纵的,而且把幕后黑手抓出来了,第3点就是最后看问题的轻重,然后就判刑。
本文来源 “撤稿快讯” 官微
2019年6月,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内蒙古民族大学附属医院在 Molecular Therapy - Nucleic Acids (IF ) 发表题为 “Long Non-coding RNA PVT1 Competitively Binds MicroRNA-424-5p to Regulate CARM1 in Radiosensitivity of Non-Small-Cell Lung Cancer” (长链非编码RNA PVT1竞争性结合MicroRNA-424-5p调控CARM1对非小细胞肺癌的放射敏感性)的论文。
论文作者:第一作者: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内蒙古民族大学附属医院肿瘤科Dong Wang(音译 王东);通讯作者: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肿瘤内科Yi Hu(音译 胡毅)。
本文自2019年正式发表后,有读者质疑本文S9A/C的细胞周期图疑似为手绘;S8A/B中的细胞图与多篇文章存在重叠。针对以上质疑,作者尚未做出回复。
本文于2022 年 5 月 19 日被撤回 。撤稿说明显示:
应 Molecular Therapy – Nucleic Acids 编辑的要求,本文已撤稿。
在与读者提出的造纸厂一起调查数据制造问题时,发现本文图 S8A 和 S8B 中以相同或更改方式复制图像的证据。 这种在没有适当归属的情况下重复使用(部分是歪曲)数据代表了对科学出版系统的严重滥用。 就撤稿事宜联系作者时,作者没有回应。
参考信息:
本文来源 “撤稿快讯” 官微
论文造假,郑大一附院38名医生被通报处理,首先他违反了作为一名医生应该具备的医德。其行为在法律中违背了大众的知情权。
这样子的话,这个人的口碑可能会被毁。我觉得对这些专家来说非常的重要。
河南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发布两则《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情况通报》。第一份通报为接郑州大学转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的函或文件,指称该院多位医生涉嫌学术不端、涉嫌论文造假。第二份通报为接郑州大学转发《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400余篇论文”中涉嫌造假复核处理结果并公开通报的通知》,指称该院多位医生存在伪造论文、署名不规范等多种学术不端行为。
一方面,知假买假式的消费者在买卖过程中根本没有获得卖方商品的真实意思表示,相反,其道德显得不够高尚而表现出一种逐利倾向为人们所唾弃!这种打假方式本身就与民事法律行为“意思表示必须真实”、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的法定要求相冲突。另一方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是指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而以打假为目的的购买行为不属于消费者行为,故“知假买假”行为不受该法支持。目前正在征求意见的《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就将“知假买假”彻底排除在法律保护范围之外。
《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知假买假”的消费者不存在牟取私利的动机或目的,宜认定为无过错,其支付给经营者的价金应得到返还。当然,其持有的假冒伪劣商品或购物发票又可成为消费者举报、行政执法部门或司法机关对经营者进行查处的有力证据。可见,消费者与经营者间、经营者与行政执法部门或司法机关间系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应分别解决,不能因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宜认定该行为的合法性而忽视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和该行为在打假中的法律意义。
他的学者生涯就算是结束了,他也会臭名远扬,在这个行业待不下去了
应该就是水平是可以的。只不过在写论文上面。人比较懒惰,不想写吧。
“能够主动撤稿需要勇气,很多重复不出的文章作者也不愿主动撤稿。实验不能重复可能有多种原因,现在还没有证据可以证明韩春雨团队是造假”
按国际惯例,研究团队发表的文章结论必须是可重复的。“主动撤稿表明韩春雨团队也意识到他们文章有不能重复的问题。”美国梅奥医学中心教授楼振昆说,“能够主动撤稿需要勇气,很多重复不出的文章作者也不愿主动撤稿。实验不能重复可能有多种原因,现在还没有证据可以证明韩春雨团队是造假。一般被动撤稿是查出有造假行为。希望韩春雨团队能够公布实验原始资料和数据,研究人员可以根据实验记录一步步重复,看是否能够重复出来。”
浙江大学教授王立铭认为,撤稿是“重要一步”,让我对科学共同体有了些信心。他同时也期待下一步动作。“现在没有解决的问题是,是否存在学术不端。到底是造假还是单纯的实验错误。”
据了解,学者对于已发表的论文,在多种情况下都可以主动撤稿。例如,认为论文的证据不充分,试验数据还不能得出文中结论,或是认为数据处理不妥,暂不适合发表论文等。
一些受访者认为,撤稿不等于造假。但也有不少研究人员感到“疑惑”:如果数据真实可靠,面对如此压力,韩春雨团队为何始终都不愿公布试验记录?
中国科学院院士邵峰评论认为,韩春雨的技术在去年遭到大面积质疑后,一些业内人士其实心里都已下了结论——这是一个不可靠的研究结果。“我自己后来也仔细研究过相关知识和文献,发现NgAgo理论上就不可能具有和Cas9相同的基因编辑功能。”
几位生物学领域的资深科学家表示:“我们几位同行讨论过也认真分析过韩春雨的论文,并且在2016年7月份意识到,这应该是学术造假。”“通俗点说,就是说这个蛋白没有足够的能量去打开DNA进行剪切”“仔细阅读论文就能够知道,实验不可能成功”。
北京大学理学部主任饶毅说:“新闻的常规是很快报道事情重要进展,科学新闻的国际标准是请多个专家读论文后发表评论。但即使这样,有时也不能判断其中的问题。好在科学研究的判断还有时间的考验,以及同行的重复和验证。”
教育部教育发展研究中心高教室副主任刘承波认为,我们一方面要鼓励创新,允许试错;另一方面,要有独立思考的能力鉴别是真科研还是假科研。这必须依靠我们不断完善科研管理制度去解决,要做到“既鼓励创新,又杜绝造假”。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张新年律师认为:如果是故意为之,旨在沽名钓誉,就构成学术造假。但如果这种结果非其主观为之,而是属于纯粹的方法或者技术问题,则不宜认定为学术欺诈。
这样子的话,这个人的口碑可能会被毁。我觉得对这些专家来说非常的重要。
论文造假,郑大一附院38名医生被通报处理,首先他违反了作为一名医生应该具备的医德。其行为在法律中违背了大众的知情权。
其实这种行为就应该要付出严重的代价,因为对于学术研究会造成非常大的干扰,惩罚的话就可以杀鸡儆猴。
看法一:我们应该要树立正确的学术观念,不可以走歪门邪道。
西安交通大学的多位医学生篡改研究数据进行论文写作,但是最后被官方发现进行了通报批评。这个事件告诉我们,我们的要树立正确的学术观念,不可以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而进行错误的操作,因为这样做的结果带给我们的是更加严重的后果,例如通报批评、开除等处分。即使当我们进行了某种不正当的操作时,不能在第一时间发现,但是互联网的广大会进行搜索,最终会发现学术的错误。例如翟天临的知网事件,虽然他在学校毕业多年,但是最后还是发现他在学术上的造假。教育的目的就是让我们树立正确的观念,无论是学术还是价值观上,我们都要坚持自己的正确的思想理念,不能让我们多年的教育变为徒劳。
看法二:出现学术造假的情况的根本原因是竞争力过于大。
学术的研究在很早之前就进行了,一些学术上的话题早已经被研究者们研究透了,但是对于后来者而言,却是一种煎熬。因为对于一些后来者而言,他需要发现更多的学术上的新知识。为了让自己的论文能够通过,所以就出现了学术造假的情况出现,要是这种铤而走险的做法,让他们深陷舆论的中央。近几年在学术照造假的新闻层出不穷,在翟天临事件出现之后,各大高校对于学论文的要求变得更加的严格,不免有一些同学为了铤而走险而进行学术造假。同时各大高校的学子在不断地内卷,会让某些同学感受到了竞争的压力,为了获得更高的荣誉而进行造假。不论我们的竞争压力有多大,我们都应该坚持自己内心正确的学术观念。
想要避免学术论文抄袭的话就需要加强论文的检查和监督工作,做好学术研究。
第1点就是应该有相应的一些规定去规划这样的事情,第2点相应一些法律法规应该去避免这样的事情发生,第3点就是对于整个的这个学术论文要求应该严谨一些。
河南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发布两则《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情况通报》。第一份通报为接郑州大学转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的函或文件,指称该院多位医生涉嫌学术不端、涉嫌论文造假。第二份通报为接郑州大学转发《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400余篇论文”中涉嫌造假复核处理结果并公开通报的通知》,指称该院多位医生存在伪造论文、署名不规范等多种学术不端行为。
一方面,知假买假式的消费者在买卖过程中根本没有获得卖方商品的真实意思表示,相反,其道德显得不够高尚而表现出一种逐利倾向为人们所唾弃!这种打假方式本身就与民事法律行为“意思表示必须真实”、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的法定要求相冲突。另一方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是指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而以打假为目的的购买行为不属于消费者行为,故“知假买假”行为不受该法支持。目前正在征求意见的《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就将“知假买假”彻底排除在法律保护范围之外。
《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知假买假”的消费者不存在牟取私利的动机或目的,宜认定为无过错,其支付给经营者的价金应得到返还。当然,其持有的假冒伪劣商品或购物发票又可成为消费者举报、行政执法部门或司法机关对经营者进行查处的有力证据。可见,消费者与经营者间、经营者与行政执法部门或司法机关间系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应分别解决,不能因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宜认定该行为的合法性而忽视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和该行为在打假中的法律意义。
论文造假,郑大一附院38名医生被通报处理,首先他违反了作为一名医生应该具备的医德。其行为在法律中违背了大众的知情权。
不会。省卫计委的处理结果是五年内不能申报职称。造假很可能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