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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制度.doc,论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制度>本文在介绍德国联邦宪法法院设立的理论和宪法依据后,列举了该机构的受案范围,同时通过最新的数据统计和两个案例分析了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的现实运行状态,最后结合我国现行宪法实施的状况,在综合两国差异性与共的基础上,提出...
本文梳理德国的相关理论和经验,以期对我国的宪法实施路径的探讨有所启发。.论文发表网.一、德国融合理论对宪法裁判的影响:吕特案二战以后,德国魏玛时期国家法学者鲁道夫?.斯门德(RudolfSmend)的融合学说(Integrationslehre)对德国联邦宪法法院产生了...
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是据《德国基本法》设立的,是的司法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对国家机关的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对违反宪法的行为宣布无效。在其网站上,可查询联邦宪法法院1998年以来做出的所有判决,并可获得正式判决文本。
所以德国法院的判决在写论文引用的时候,一般都是以发表的杂志期数,年份和页码作为注释的,如《联邦最高法院民事判例集》第64卷第63页(BGHZ64,63),《新法学周刊》1975年第1021页(NJW1975,102)。
摘要:德国已有的宪法秩序与《基本法》之间的区别是显而易见的。如今,基本权利已辐射至德国的法律秩序、政治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通过联邦宪法法院的一系列裁判,基本权利的内涵得到了丰富和发展,其保护对象和层次也获得不断的延伸和扩展。
毕业论文网根据主管宪法诉讼的主体的不同,可以把宪法诉讼模式分为两大类型:一类是普通法院主管的类型,一类是设立专门的宪法法院主管的类型。由普通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的代表国家是美国,美国也是世界上最早确立违宪审查制度的国家。
”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法》也明确规定:“联邦宪法法院的判决将对于全联邦的宪法机构和国会以及所有的法院和公共权力具有约束力。”法国宪法委员会和德国宪法法院从宪法的直接规定中获得了极大权威,其裁决对各类国家机关都具有约束力。
1、“宪法第三人效力”理论在德国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在德国,对“宪法第三人效力问题”的关注不仅存在于学理层面,而且还体现于法院的司法判决之中。下面列举几个典型的案例来加以说明:[4]首先是联邦最高法院在1958年判决的“Herrenreiter”案。
宪法法院不仅是的国家机构,亦作为司法机构的一部分,负责宪法及国际公法相关案件的审理,既受理个人申诉,亦受理其他法院的咨询。宪法法院的判决,具有与普通法律同等的效力。在认定法律法规违反基本法时,宪法法院有权宣布法律无效及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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