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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补偿性是民法意义上平等、等价原则的具体体现,也是市场交易关系在法律上的内在要求。三、我国法律中缔约过失责任的缺陷我国现行合同法中规定的缔约过失责任制度仍存在以下几方面的缺陷:1.对缔约过失责任规定的主观原因过窄。
缔约过失责任是1861年德国法学家耶林提出的特殊责任制度,我国民事法律对此也做出了一定的规定。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概述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的先契约义务,造成了另一方当事人的损害,因此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徐建平:《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研究》,云南大学城市建设学院,208年第三期四川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论缔约过失责任3.责任的性质不同。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约定责任形式。
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首次提出可以追溯到1861年,该制度源于德国的一位律师——伊林,他对缔约过失责任的研究给人们以借鉴。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生活水平的提升,不断的通过建立契约来促进彼此之间的交易已经成为了十分常见之事。
摘要:缔约过失责任源于《缔约上的过失、契约无效与不成立时之损害赔偿》一文,该文由德国法学家耶林于1861年发表。自该理论产生以来,关于该理论的争论就一直没有停止过。缔约过失责任的请求权基础也备受争议,理论界主要有法律行为说、侵权行为说、法律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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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范围研究,缔约过失责任,先合同义务,适用范围,诚实信用。缔约过失责任理论可溯及罗马法,首先由1861年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提出,成为民事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保护缔约当事人利...
缔约过失责任法律制度研究内容摘要:缔约过失责任是起源于罗马法的一项的债权制度,它是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缔约一方当事人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所应承担的先合同义务而造成对方信赖利益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作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补充,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以违反先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