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SRC法律部30页“董、监、高”的义务-公司法上的(勤勉)义务关于勤勉义务,是指“董、监、高”有义务积极履行其作为“董、监、高”的职责。我国《公司法》第148条将勤勉义务与忠实义务并列规定,应理解为勤勉义务与注意义务为同一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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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勤勉义务的概念和法律依据公司法意义上的勤勉义务又称注意义务或者谨慎义务,是指董监高在处理公司事务时必须出于善意,并尽到普通谨慎之人在相似的地位和情况下所应有的合理的谨慎、…
董事、高管勤勉义务是来源于英美公司法的舶来品,是公司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委托代理理论长期发展的产物。勤勉义务规则对于公司董事、高管而言既是与权利相辅相成的义务,也是公司因商业风险而遭受损失时董事借以抗辩、维护自身合法
2019年《证券法》第八十二条,董监高无法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发行人应当披露。发行人不披露的,董监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这意味着普通的董监高可以借此条自证清白,证明自己尽到了勤勉义务,但这条和信息披露新增的八字标准一样,如何真正落实下去才是关键。
首先,从《证券法》对董监高签字的总体要求来看,董监高签字要求是董监高勤勉尽责义务具体职责的派生性要求,并非一项的法律义务。新《证券法》第82条要求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由于竞业禁止义务本质而言是一种不作为义务,因此有严格的时间限制,要求该行为发生在履行竞业禁止义务期间内。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没有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竞业禁止义务起止期限的明确规定,但是通常司法实践中认为这项义务及于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担任其职务的整个期间。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公司法》148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挪用公司资金;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六)强化董监高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披义务,新增董监高异议权1.明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及时告知与协助披露义务新《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吸收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
(一)信息披露义务与责任子公司“控制”与“失控”过程中,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及董监高的重要义务,也是相关工作的重点和难点。特别是,近年来信息披露监管趋严,新《证券法》实施后,控股股东、上市公司和董监高均面临更重的义务和责任。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