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行为人是否以赌博为业,却不能从一、两次的赌博行为中认定,而是要结合考察行为人在相当长时期多次参与赌博的具体情况。如果行为人只是偶尔参与赌博,或其参与赌博的输赢数额明显的低于正当收入,则不能认定为“以赌博为业”。三、娱乐性活动与赌博
刑事论文刑事案例刑事动态法律咨询您当前的位置:首页>刑事知识>刑事论文...信息网络时代的来临,网络赌博成为一种成本更低、惩治更难的赌博方式,给赌博犯罪的行为方式认定带来了不少新问题,最为突出的是给开设赌场罪行为方式...
随着电子信息时代的到来,赌博活动也逐渐深入到互联网领域。利用互联网建立赌博网站,接受参赌人员投注,成为赌博网络庄家吸取巨额赌资,牟取暴利的重要手段。特别是由于互联网具有信息传播的迅速性、受众人群的广泛性以及电子商务的便捷性等特点,使得赌博网站在近些年来得到了迅猛…
开设赌场犯罪的认定及相关问题研究——以《刑法修正案(六)》和“两高”关于赌博罪司法解释为视角实务研究开设赌场犯罪的认定及相关问题研究近年来,开设赌场违法行为时有发生.由于赌场是专门从事赌博活动的场所,吸引大量不特定的赌徒在其中进行赌博,使得赌博活动的规模和涉案金额...
对于赌资的认定,最高检认为“赌博犯罪中行为人随身携带的尚未用作赌注或者换取筹码的现金、财物、信用卡内的其他资金等,不能视为赌资。”而张明楷教授在《论刑法中的没收》一文也认为:“行为人随身携带尚未直接用于赌博的金钱,一般不应当没收。
议治安行政处罚中赌资的认定.2013年3月6日,原告林某随其朋友到一赌博场所,抱着试一试的想法,原告林某在其朋友下注之后也押了一注“200元”。.就在此时,公安民警突击赌博场所,抓获所有在场人员,经过调查,林某放在挎包内的26800元现金被公安机关...
甚至已经有「赌场学院」开张了,专门培养小孩子以后进赌场做荷官。.日本全面解禁业这件事,本质上来说就是从皇帝的新装变成真正的奔而已,短期肯定会产生经济效应(QE发出来的钱终于不用再烂在银行系统里),但长期就不一定了(东南亚已有...
网上开设赌场犯罪情节严重及共犯的认定裁判要点网上开设赌场犯罪应从抽头渔利、赌资数额、参赌人数、违法所得数额、层级代理、招揽未成年人等方面来衡量行为人是否构成情节严重。为赌博网站提供网络、通讯技术支持,网站推介、资金支付、结算服务等行为,属于网上开设赌场犯
刑法主要打击的是从这些赌博行为中抽头渔利、收取费用的行为。事实上,几乎没有无营利目的而以消遣、娱乐为目的的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的行为。此外,上述《跨境赌博意见》第二条第一、二项也明确规定,跨境赌博犯罪的认定需要“以营利为目的”。
从分类到定性:微信赌博问题研究——以中国裁判文书网414份生效判决为分析样本马丹凤(眉山中院)论文提要:近年来,微信赌博大肆蔓延,一方面其案发之频、涉众之广、聚资之多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另一方面其定性问题也困扰着广大一线审判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