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以一例具有争议的案件出发,综合使用对比分析、案例研究的方法,结合财产犯罪的相关理论知识,针对偷换二维码案进行研究,以期对该案有正确的定性。全文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先引出案件的基本介绍,并且由案情来分析其争议焦点,发现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行为人的调换行
新型支付下“偷换二维码”侵财犯罪的定性分析.宋国振.【摘要】: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移动支付服务业务越来越受欢迎。.第三方支付业务逐渐代替了传统的现金交易与刷卡交易。.人们正在逐渐习惯于用扫码支付这一新型支付方式来互相交易。.虽然新型...
四、二维码案构成盗窃罪的主要理由【参考文献】:期刊论文[1]偷换商户支付二维码侵犯商户应收款的犯罪定性[J].张开骏.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18(02)[2]“偷换二维码案”的法律定性——新型三角诈理论之提倡[J].程畅.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18(01)
编者按随着移动支付技术的发展,消费者通过二维码向商家制定账户支付货款成为当前经济活动中十分常见的现象。支付方式的变革在给人们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给新型犯罪的实施提供了条件。近年来,关于偷换二维码侵财行为如何认定的讨论,…
0、引言2017年9月12日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对邹某某调换二维码的行为认定为盗窃罪[法宝引证码]CLI.C.10204544,检察院对同一行为是以诈罪起诉,被法院认定为不妥。法院的判决理由是被告人偷换商家二维码的行为是采用秘密手段,进而获取款项,成立盗窃罪。法院的判决书还将商家的微信收款…
秒懂!张明楷2017经典案例“调换二维码案”2017-05-1018:21来源:厚大司考之前我们分享过张明楷老师对“调换二维码案”的定性是三角诈没印象的同学一起回顾一下展开全文对于很多同学不理解…
在此偷换二维码案件中所要讨论的是定何种罪的问题:是定盗窃罪还是定诈罪?针对此案的定性各方有各方的观点,但是在争论的焦点为以下几点:1.被害人为谁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闽0581刑初1070号公诉机关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邹晓敏,男,1986年2月20日出生于江西省吉安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吉安市峡江县。因本案于2017年3月16日被晋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九日,同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
2月2日晚上有客人扫描支付后,其发现没收到款项,发现二维码被人调换。1日至2日共损失199元。其扫描了那张二维码,显示的支付对象是“伟(**伟)”。
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乘夜晚无人之机,至菜市场等相对集中的地方,将商户的微信或支付宝收款二维码调换(覆盖)为四被告人控制使用的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