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忠杰]——(2011-11-6)/已阅8550次我国法定离婚理由的优缺点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这一判决离婚的唯一标准,具体化为14条规定,凡是符合其中之一的,可以认定为...
正在制定的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第856条对离婚诉讼的规定,存在利益失衡和逻辑失范之处,恐对残疾人离婚权益保护具有影响。.对此,北京化工大学文法学院樊丽君教授在《论民法典法定离婚理由的设计及残疾人权益保护》一文中,从草案...
立法者要根据这些征象来确定离婚的条件和原则。我国1980年《婚姻法》对离婚判决的法定条件采取的事概括性的规定,就是法律不具体列举离婚的理由,制作抽象地概括性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在实际操作中容易发生主观臆断、执法不统一的问题。
离婚冷静期作为一项广泛讨论的婚姻法律制度,必然有其先进性,在此不进行赘述,本文主要分析其设置原因,自身缺陷对于弱势群体的不公正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中第1077条对于离婚冷静期做出明文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
第一,离婚原则和离婚理由的变化。《婚姻诉讼法》承认离婚是解除婚姻的一种方式,原则由绝对禁止离婚原则变为过错离婚原则,但法定“过错”仅为通。至于离婚理由,男女实行不同道德标准,若男方提出离婚,只需证明妻子通,但若女方提出离婚,必须是
离婚诉讼的目的在于解除婚姻关系,而能否解除婚姻关系的关键在于是否具备判决离婚的法定事由。因此,法定的离婚事由是一方当事人提起离婚诉讼请求解除婚姻关系的理由和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据以决定是否准予离婚的依据。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人民
(二)离婚冷静期的利弊分析法律层面:根据《民法典(草案)》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的规定,如果夫妻双方办理离婚登记,任意一方在三十天内反悔的,都可以到民政局申请撤销离婚登记;即使三十天期满后,只要有一方不到场,离婚登记同样无效。
(一)离婚法定理由中的概括条款“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缺乏必要的限制离婚法定理由的概括条款没有必要的限制,降低了离婚标准,也造成了离婚司法标准的混乱,损害了不想离婚的弱势配偶的权益,这一点在残疾人离婚中表现得尤为明显。
君士坦丁一世于公元331年对丈夫和妻子分别规定了三项理由。丈夫可以要求离婚的理由是:①妻子与人通;②妻子谋杀丈夫;③妻子堕胎。妻子可以要求离婚的理由是:①丈夫在家与人通;②丈夫谋杀妻子;③丈夫犯叛国罪。
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有哪些一、《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