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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非诚勿扰”案件看商标侵权中的“反向混淆”2015年12月11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金阿欢与江苏电视台“非诚勿扰”商标侵权案做出了终审判决,判令江苏卫视立刻停止“非诚勿扰”商标的使用,为长达三年的商标侵权纠纷画上了句号。
商标反向混淆理论的法社会学探析摘要:摘要:“非诚勿扰”等案件的热议使商标反向混淆理论进入人们视野。有观点认为既然在先商标权人并不能充分利用该商标,且新的市场秩序已经形成,那么法律就不应对反向混淆行为加以干涉。然而,反向混淆理论不仅有法理…
“非诚勿扰”案二审法院认定被告使用《非诚勿扰》作为节目名称构成对原告“非诚勿扰”注册商标的反向混淆。其理由是,因原告商标已投入商业使用,被告知名度及节目宣传会使得相关公众误以为原告注册商标使用与被告存在某种联系,从而影响原告商标…
由此,商标法沦为成功者的“诅咒”,但这绝非立法者的本意。关键词:非誠勿擾;非诚勿扰;标题;商标;节目名称又是“反向混淆”,又一场“庶民的胜利”。岁末年初,在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庄严的法槌声中,近乎戏谑的“非诚勿扰”商标侵权案暂时收场。
如果从传统商标法防止消费者混淆的这一基础观念出发,我们可以看到,对于消费者来说,所谓的“反向混淆”,实际上并没有产生真正的混淆。观众在观亲节目的时候,知道“非诚勿扰”就是来自江苏卫视,这中间不会发生误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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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认定构成“反向混淆”并以侵权为由予以制止会对已经形成的市场秩序会造成很大的影响。如果反向混淆采取宽松的认定模式,很可能会成为劫持他人劳动成果的武器。[3]“非诚勿扰”商标侵权案件中的二审判决即为一个实例。
「非诚勿扰」商标案中原告主张了反向混淆,认为被告江苏电视台的「非诚勿扰」相亲节目与其在「婚姻介绍」服务上的在先商标「非诚勿扰」构成反向混淆。江苏电视台「非诚勿扰」相亲节目的收视率较高,使得其节目知名度极高,而原告「非诚勿扰」商标在
“非诚勿扰”案启示录文/米新磊2021年1月29日,北京高院宣判了金阿欢与华谊兄弟公司关于美术作品“非誠勿擾”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最终认定金阿欢和他的非诚勿扰婚介所未经许可擅自复制涉案“非誠勿擾”美术作品并申请注册为商标的行为,损害了华谊兄弟公司的著作权。
2015年12月11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要求,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立即停止侵害他人注册商标行为,立即停止使用《非诚勿扰》栏目名称。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