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学者一般在法理上大都认可法律在正式渊源之外还存在非正式渊源,但并不认为法律的非正式渊源对司法裁判具有拘束力。这种思想的前提是认为“有一部和社会生活完全一致的完美的法律”,而事实上,我国目前的法律制度还不很完善,法官裁判的结果往往与或官意的期待相距甚远。
万国司法考试教研中心为大家整理总结了司考法理学知识点解读之当代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具体如下,希望能对同学们的备考有所帮助。1.非正式法源对于正式法源局限性的弥补作用任何国家的法的正式渊源都不可能是一个包罗万象的体系,也就是说,它不可能为法律实践中的每个法律问题都...
1.法的正式渊源是指那些可以从体现于国家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明确条文形式中得到的渊源,如宪法、法律、法规等,主要为制定法,即不同国家机关根据具体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在我国,法的正式渊源主要为以宪法为核心的各种制定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1、正式意义上的法的渊源,主要指以规范性法文件形式表现出来的成文法,如立法机关或立法主体制定的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条约等。2、非正式意义上的法的渊源,主要指具有法的意义的观念和其他有关准则,如正义和公平等观念,政策、道德和习惯等准则,还有权威性法学著作等。
由此,非正式法律渊源中带有道与情的审判依据成为了有用之处,本文将截取二十一个案例用以凸显非正式法律渊源在司法实践中的地位。本文的第二章介绍了刑事非正式法律渊源的三种基本形式:习惯、和社会…
例如法律渊源的视角,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多数情况下援引的正式法律渊源都是成文法律规范,在少数情况下可以将一些非正式法律渊源作为判决理由,前者大多需要运用消极修辞,而后者大致对应于积极修辞。
指导案例不是正式的法律渊源。正式的法律渊源包括: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行政规章,7.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非正式法律渊源:1.判例,2习惯,3.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