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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公司担保,指的是以该公司的形式或该公司旗下资产作为保证,来为其指定目标人进行担保的行为。《公司法》第16条对公司担保分为对外担保和对内担保,并分别做了要求。下文主要是探讨了违反《公司法》而进行对外担保时,担保合同的效力问题。3研究
[导读]公司对外担保是公司进行商事活动的重要手段,同时公司法第16条对该担保行为进行了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此条文却存在很大的争议。而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公司对外担保合同效力认定问题,所有理清上述问题有助于对公司法第16条的理解与适用。
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合同效力认定和规则完善研究.摘要:为防止法律解释失灵,立法者应加强公司对外担保制度可执行性,原则禁止公司对外担保。.在公司治理上,为预防不测应在担保前索要反担保,应加强担保合同相对人善意和非善意判断,做到量力...
正关于担保法律关系,早在1986年施行的民法通则就作出了明确规定。此后,企业法人建立担保合同关系,仅需要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加盖企业公章,既为交易习惯,也是法律规定的交易秩序。1993年我国制订公司法后,公司法人对外签订担保合同也仅需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加盖公章,仍
[40]参见王冠宇:《浅析公司章程的对外法律效力--兼议新公司法第十六条》,载《金融法苑》(2009年总第78辑),中国金融出版社2009年版,第102页。[41]参见徐海燕:《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签署的担保合同的效力》,载《法学》2007年第9期。
【摘要】:正公司担保:公司法与合同法的双重视角尚法: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法对公司对外担保的主债务人范围没有必要加以限制,是否为股东和其他自然人提供担保,应该属于公司自治范畴。新公司法第16条实际上已经表明:只要公司章程没有相反规定,公司就具备对外担保能力,而且法律对公司对外担保决策机关的规定,并非是对公司对外担保的限制。
公司作为营利性法人,纯粹不获益的对外提供担保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可能会对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产生影响。因此,我国《公司法》对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作出严格的限制,但是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为他人提供担保所签署的合同效力究竟如何?
既从法律关系角度对公司对外担保问题进行论述并提出一些法律方面的相关见解,又从经济的角度对公司对外担保制度提出一些完善法律实施的辅助措施,可以说这是对公司对外担保方面研究的重要创新和探索。.哈尔滨工程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第2章公司担保的...
摘要:《公司法》第16条与第122条均不属于效力性规范,仅是公司的内部管理规范.除非公司证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晓公司董事违反公司章程的情况下还接受公司的对外担保,否则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若公司章程未就对外担保事项作规定,应将对外担保作为董事会的决议事项,使担保权人,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