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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完善公证参与法院调解的对策(一)转变公证思维模式思维模式的转变是公证参与法院调解的基础。公证人员长期从事的公证证明活动相对温和,争议纠纷相对较少,但是法院作为纠纷的集中地,处于矛盾中心,有着抗辩激烈的特征。
《公证调解制度的建构》:关于免费公证调解制度论文范文在这里免费下载与阅读,为您的公证调解制度相关论文写作提供资料。摘要:公证作为一项国际通行的预防性法律制度,具有服务、沟通、证明、监督的职能,公证有利于预防纠纷、减少诉讼.在构建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中,公证调解机制作为...
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工作的现实问题与对策摘要:公证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起到国家法律防线的第一道关卡的作用,能够预防法律问题引起不必要纠纷的前提,也是法律制度体系的核…
论文提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每一个司法案件”必然包括“调解案件”。调解是一种诉讼体验,如何让当事人在调解行为中获得良好的司法体验,是对法官审判能力…
以下是民事诉讼文,民事诉讼法学论文范文(精选133篇).繁简分流改革中开展小额诉讼试点工作,就是从人民群众司法需求出发,着力解决纠纷化解渠道不多、司法资源与司法需求匹配不精准、诉讼流程和方式不便捷...[全文]我国民事证据交换制度是指...
同时,实现公证调解在行政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民事纠纷部分发挥作用。推动工作室与小额诉讼速裁庭的协作,促使公证调解全面参与到小额速裁案件中。推动公证机构广泛参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各阶段、各节点的矛盾预防和纠纷解决工作中。
选任专门的调解法官和审判法官。调解法官只管调解,调解不成,将案件移送审判法官进行审理,审判法官只管审判,不再调解。持这一观点的理由有:一是有利于法院调解公正性的实现和对当事人民事权利的保护;二是有利于合意的自由形成,避免强制调解。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制定依据是宪法,都是“宜粗不宜细”的立法原则,关于简易程序的法律条文只有5条,而关于普通程序的解释条文则多达73条。由此可见关于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法律规定并不完善,很多的立法规定和司法解释都不够完整,在适用过程中暴露出了许多问题。
浅淡如何发挥民事诉讼构筑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广东省肇庆市怀集县人民法院徐祥富二一四年六月二十日作者简介:徐祥富,1970年出生,男,汉族,大专文化,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陪审员,怀集县桥头镇综治信访维稳中心专职副主任。
法院的“调解”因而也就丧失了一般意义上的“mediation”的大部分优点,同时还减损了法院作为司法机构的价值。.3.更好的做法.首先,在跨境法律事务管理和服务的过程中,应当根据语境来翻译“调解”、“和解”等词汇,而不一概地翻译为“medi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