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锐邦诉强生(中国)限制转售价格案评析案件的争议焦点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之中,整理归纳出如下六个法律争议问题:(1)本案是否应当适用《反垄断法》;(2)上诉人锐邦公司是否属于本案诉讼的适格原告;(3)《反垄断法》第14条所规定的垄断协议...
案例二:大北欧通讯涉价格垄断被罚230余万元.主要违实:.(一)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了“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价格”、“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最低价格”的垄断协议.1、与“捷波朗”品牌民用产品的“总代”(即“一级经销商”)签订含有固定转售商品...
2013年2月22日,贵州省物价局发布公告,对贵州省茅台酒销售有限公司限定最低转售价格行为开出2.47亿元的罚单,同日,四川省发改委也公告对宜宾五粮液酒类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进行2.02亿元罚款,两家酒企合计被罚4.49亿元人民币限定最低转售价格
一、发改委对茅台、五粮液固定转售价格处罚案2013年1月5日,茅台向内部客户系统下发通报文件,对全国共计16家经销商做出了不同程度的处罚,其中,重庆3家经销商由于降价和串货被处暂停执行茅台酒合同计划,并被扣减20%保证金、给予黄牌警告等。
限制转售价格(RPM)的反垄断规制研究-限制转售价格指供应商限定经销商向客户转售商品的价格协议,由于限制转转售价格的双面经济效果,无论是国外还是国内、过去或是现在,限制转售价格一直以奇特的方式存在:一方面,各国反垄断法都在不...
第一张纵向垄断协议罚单:贵州茅台和五粮液固定转售价格案简析.2013年2月22日,贵州省物价局公布处罚决定,就中国知名的高端白酒国有企业贵州茅台的固定转售价格行为,对其处以2.47亿元人民币的罚款。.同一天,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发改委...
Miles案件转售价格维持认定为本身违法,到2007年的Leegin案采用合理原则分析并从中产生效率,说明美国在转售价格维持中适用更多的经济分析方法。而欧盟的态度又不同,对于转售价格维持中的最高价格维持适用合理原则,但对于最低价格维持和固定价格维持都是属于本身违法的范畴。
总结.一、对于特许经营企业而言,对加盟商的转售产品采取价格限制(固定最低价或限制最低价)的行为仅有小概率的可能会构成纵向垄断。.本质原因在于:品牌内的价格限制属于特许经营企业在规范特许经营体系中的重要手段之一,在一定角度上亦有利于...
限制最低转售价格的协议、决定或其他协同行为,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才能构成垄断协议,该要件事实须由主张涉案协议构成垄断协议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分析评价限制最低转售价格行为的经济效果,可以从相关市场竞争是否充分、实施企业在...
2016年12月5日,国家发改委做出处罚决定(以下为“美敦力案”),认定美敦力与其交易相对人就涉案产品达成并实施固定转售价格和限定最低转售价格的垄断协议,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四条规定。认定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是否为纵向垄断协议的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