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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是指利用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精神病人、无罪过的人或者过失行为实施杀人行为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不是自己直接杀人,而是利用他人实施杀人。例如教唆精神病人进行杀人,就是典型的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
故意杀人罪中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来源:原创论文网添加时间:2017-03-09.1、故意杀人罪和事实认识错误概述.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我国刑法学公认的其构成条件有三点:主观上出于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
在研究故意杀人罪的死刑适用问题之前,我们需要先探讨两个故意杀人案的判例。【案例一】被告人刘朝辉与被害人韦某之妻丁某在天津务工期间相识,并发展成不正当男女关系。后丁某不愿继续与刘朝辉交往,于2017年7月随丈夫一起返回安徽临泉老家。
本文是一篇法律论文,本文针对司法实践中故意杀人罪裁判不一的乱象,笔者以J省182份故意杀人案判决书为研究对象,对实践中故意杀人罪“免死”因素适用状况进行了统计学分析,重点总结
故意杀人罪、放火罪就是典型的不真正不作为犯罪。不真正不作为故意杀人罪,是指行为人负有防止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的作为义务,在客观上能够实施一定行为以防止被害人死亡即履行作为义务,但行为人实际上没有实施这种防止行为,使得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
但不管怎么争议,鼓动、起哄与教唆他人自杀,都有两个不可否认的典型特征:一是教唆与起哄、鼓动者主观上构成漠视生命甚至杀人的故意;二是起哄与鼓动、教唆他人自杀,有相应严重的后果。比如他人本来不想自杀,但起哄者的刺激促成了他们的自杀等。
教唆未满14岁的人自杀,由于未满14岁的人或者严重精神障碍的人不具有健全的行为能力,可以认为这种教唆实质是一种控制,也就具备了间接正犯的属性,所以成立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还有,教唆中还有帮助行为。教唆之后还提供了自杀的工具并且为自杀
一般而言,教唆他人自杀并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因为一般人不会轻易自杀,尤其是20岁的邹某已经成年,知道自杀意味着生命的结束。.在一般情况下,别人教唆邹某去自杀的行为不会构成故意杀人罪。.因为邹某有自己的辨别能力,有选择死与不死的自由...
1.教唆未遂,是指《刑法》第29条第2款规定的“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确切的说是指教唆此罪犯彼罪。未遂的教唆,则是指教唆他人实施根本不可能实现的犯罪行为。【例1】老蔡教唆A杀人,A却强。本案中,老蔡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教唆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