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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特在充分吸收日常语言哲学精髓和贯彻法律实证主义传统的基础上,一方面坚决捍卫法律实证主义的根本立场,反对自然法目的论的形而上观念,主张法律实证主义传统中的法律与道德理论分离命题,与自然法思想划清界限;另一方面,哈特软化了早期的法律
法律实证主义、权威性行动理由、司法权、法律现代性、审议式民主、商谈原则、基本权利在“超越哈特与德沃金之争——走向一种规范性的法律实证主义”[1]一文中,我曾经细致地梳理了哈特与德沃金之争所涉及的相关法哲学问题和方问题。
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从霍布斯到哈特的法律实证主义主题变奏业:法学理论中国重庆二八年四月内容摘要自然法学和实证主义法学是近代西方法律思想史上的两大流派。二者共享一个目标:对于义务的证成。
对于法律实证主义的研究者而言,将哈特对奥斯丁的批判以及在这一批判基础上哈特提出的若干新的命题与奥斯丁本人的理论加以对照、比较和辨析,无疑有助于更为深切地把握英美法律实证主义的某些基本问题,同时也可以洞见到奥斯丁和哈特各自法律理论的
尽管哈特对法律命令论进行了全面掊击,但正如我们在别的地方指出,如果考虑到他们各自的时代背景及其针对对象,那么命令论和哈特的规则论其实都是实证主义法学自身追求法学普遍性的内在的必然构成部分,[5]两者并无根本矛盾;从另一个角度而言,一个人
面对法律实证主义的困境,自然法学者提出了“道德上恶的法律不是法律”的观点,这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上述的逻辑困难,但是却引发了“道德与法律到底有无必然联系”的论战。.这场论战的代表人物是H.L.A.哈特和富勒。.哈特坚持实证主义的立场排斥将法律...
实证主义与忠实于法律:答哈特教授.哈特教授已经对法律哲学的文献做出了持久的贡献。.我怀疑,他讨论的问题将来是.否还能够完全再现他的分析力曾经所触及到的那种形式。.他的主张并不是简单地对边沁.、奥斯丁、格林和霍姆斯的简单重复。.这些人的...
哈特在《实证主义及其法律与道德的分离》一文中,以重述法学史上被他归入实证主义阵营的一系列法学家,特别是边沁与奥斯丁对于法律与道德关系问题的立场和态度的方式,进一步重申了实证主义的分离主张,[20]即“实际上是这样的法与应该是这样的法的分离”[21]
哈特既没有法学学位,又没有哲学博士学位(或同等学位)。时年四十五岁的他,在法理学领域只发表过一篇论文和一篇书评。但自此之后,他在分析实证主义法学领域披荆斩棘,成为既往法律实证主义的集大成者,也成为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流派的开创者。
1958年《哈佛法律评论》在同一期上发表了哈特教授提出了其上述主张的‚实证主义与法律和道德的分离‛以及富勒教授反驳这种观点的‚实证主义与忠实于法律——答哈特教授‛这两篇著名的论文。随后二人的争论在程度上和波及范围上都开始升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