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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禁止体罚学生的现状分析与理由反思 (一)、现状分析 我国《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规定“禁止体罚学生”;《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要给予教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也明文禁止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法律禁止体罚学生是基于整个社会对体罚学生普遍的反对意识,而这种意识又是基于公众对人道的朴素认识,那就是再怎么样也不能打孩子,小孩子毕竟不懂事。然而人们对教育孩子的态度又是复杂的,家长往往会对教师说,孩子要是不听话,你就尽管打,但当教师真的打了他的孩子后,他的态度可能又是另外一个样子。 由于法律只是禁止体罚学生,并没有详细的规定,所以当教师体罚了学生并由此而引起了意外的严重后果时,首先,媒体的报道往往显得过分的热情,对教师的谴责也格外严厉,什么禽兽教师,素质低下,缺少方法等等,并且能引起社会广泛的共鸣。在舆论的引导下,家长的态度往往不够理智,缺少对教师和学校的理解,只顾向教师和学校讨回公道,有的甚至提出无理要求,纠缠不休。法律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在对教师进行处理的时候,总是一边倒,怎样都是教师的不是,轻者责成教师向学生陪礼道谦,赔偿医疗费、损失费,或给予教师行政处分,重者让教师下岗或者对教师判刑。然而行业违法在其他行业也会常常发生,并不少见,但媒体报导得很少。处理教师的时候有关部门也忽视了教师体罚学生的行为其实是一种职业行为,所有的责任,特别是经济责任不能全由教师个人承担;也不会考虑教师体罚学生本来是出于工作上的积极态度,没有恶意更不会有预谋,产生严重后果大都是一种意外,因此给予一定的保护并减轻处罚。而类似的事情如果发生在其他部门,情况就不一样。 这样,学生是得到了保护,学生的尊严有了,教师的尊严却丧失了,教师的权威也慢慢消解了。这种“一边倒”的处置方式还导致了一个严重的后果:只要学生是出了问题,不论是学生受了体罚还是学生之间打架,或者是学生自寻短见,也不论是在家里还是在学校,只要与学校有些瓜葛,家长就抓住学校安定这个软肋相要挟,动辄就五万、十万,甚至几十万地向学校索要赔偿。学校的经费本来就紧缺,哪里能赔得起?学校本该是清静之地,又哪里禁得起几十人甚至上百人围在校外或者冲进校园闹腾?学校成了软柿子、冤大头,教师真正成了弱势群体。我们还能指望这样的学校这样的教师来承担民族的未来和希望吗? 因体罚学生而受到处理的教师自然是羞愤难当,很少有人还能保持以往的工作热情,其他的教师也会感到职业尊严的丧失,体会到教师职业的悲哀,会产生对待越来越难管的学生管得了就管,管不了也别太在意的想法。然而,教师出于自己对教育的使命感和对学生的责任感,还要顾及社会的压力,并不能轻易放松对自己工作的要求,这就使教师背上了沉重的十字架,承受着前所未有的工作和心理上的压力。一方面要面对越来越调皮、越来越大胆、越来越难以管束的学生,另一方面又要面对法律禁止体罚学生的规定和社会舆论的苛责,他们经常陷入了左右为难、束手无策的尴尬境地。一些本来不甚懂事的学生当然不会从正面理解大人们对体罚的态度,因此而变得无所顾忌,故意与教师作对,搞恶作剧,破坏纪律,扰乱课堂,而教师毫无办法,甚至有些怕学生。在这样的情况下,教师普遍产生了心理问题,焦躁而不知所措,以致出现了职业枯竭感。论文天堂网说,面对越来越多不愿学习,更加桀骜不驯的学生,教师所采取的态度主要有四种类型。一是教师中的部分精英在积极探索,改进方法,提高自身的教育教学能力;二是为了对学生负责,也为自己的工作能继续下去,明知不能体罚学生,却还在铤而走险,时不时地要体罚学生。这一类的教师在农村中小学很多,他们甚至讲:幸好农村的学生还不知道那么多,体罚学生很难免,只能比比谁的“火焰”高;三是那些心理问题比较严重的教师,他们要释放心理压力,更容易体罚学生;四是更多的中小学教师只能像伺候少爷小姐一样地对待学生,讨好带哄,不敢批评,更不敢惩罚,甚至采取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由他去,得过且过,落得一身轻松自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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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惩戒分析论文
一、教育惩戒的内涵及作用
1. 教育惩戒的内涵。
教育惩戒是通过给学生身心施加某种影响,使其感到痛苦或羞耻,但不损害受罚者的身心健康,以激发其悔改上进之意,从而达到矫正错误的目的。而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是对学生身体上给予感到很痛苦或极度疲劳的惩罚,是损害学生身心健康违法失德的侵权行为,是封建野蛮专制的产物,是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师德规范严格禁止的。二者有本质的区别。
2.教育惩戒的作用。
教育惩戒具有教育警示作用,惩戒可以使学生懂规矩,辨事非,有助于培养学生的法纪意识,有助于维护学校的纪律和规章制度,形成良好的教育教学机制和学生的是非观念;惩戒有助于形成正确的舆论,有效抵制学生中的歪风邪气,弘扬正气。惩戒有利于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使学生具备了应有的羞耻感、荣誉感;惩戒有助于培养学生的抗挫折能力。如果学生早期经历过错后受到惩戒的体验,必然会增强他们抗挫折的能力,同时对他们良好个性品质的形成也是大有好处的。
二、教师运用教育惩戒方法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1.教育惩戒的合理性
人类教育发展的历史证明,有两种德育形式影响人的社会化。一种是正强化,表扬和奖励;一种是负强化,批评和惩戒。体罚、变相体罚同人性的解放及教育本质背离,所以现在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明令禁止体罚学生,但对教育惩戒也都作出了明文规定并予以了保留。现代教育的规模化、制度化及其活动,满足了社会对人才的需要,必然需要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来保证。作为未成年人的学生在接受外在行为规范并将其内化为自身行为准则过程中也无法全然排除外来的强制性影响,在其走向自律之前,他律往往是必经途径之一。教育惩戒正是教师以社会代言人身份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引导和矫正的权利,为实现教育目的和教育制度化也符合教育活动发展的内在需要。因为,学校教育活动的.正常进行需要有一定的纪律和秩序,对违规者予以必要惩罚与处分,既需要教师的谆谆教导,又需要纪律、制度的严格约束,使其由自然人逐渐发展为社会人,这是达到学校教育目标的必要手段。没有惩戒的教育是不完整、脆弱、不负责的教育。所以,夸美纽斯指出“严格的纪律是必须用来制止邪恶的倾向的”,“有需要的时候就应该责备、惩罚或斥责”。
2.运用教育惩戒方法的现实需要
目前,我国的基础教育正进行根本性的改革,倡导民主、平等、和谐的师生关系,强调以学生为本,充分尊重学生的合法权利和人格尊严,关爱学生的情感,关注学生的成长,提倡赏识和鼓励教育,张扬学生的个性等等。但目前中国独生子女占多数,许多学生对人不关爱,对己不约束,对物不珍惜,对事不尽责,单纯强调权利忽视义务,只讲自由,不要法规纪律,蔑视传统做人品质的培养。当学生有了问题,有了错误,如果一味的“宽容”、“等待”和“迁就”,就会让学生习惯了世界为他让路,习惯了“接受型”的生活方式。这种对学生的违纪现象不闻不问、放任自流的做法,其实是一种不道德的教育渎职行为。前苏联的教育家马卡连柯说:“适当的惩罚,不仅是一个教育者的权利,也是一个教育者的义务。”
3.教育法律法规赋予了教师惩戒权
国家教育法律、法规禁止体罚和变相体罚不等于禁止批评和惩戒的教育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规定,教师享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利;第二十八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对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的权利,这在一定程度上是对教师惩戒权的肯定。所以,从法律角度看教育惩戒是学校、教师依法对学生的不合规范行为施以否定性的制裁,避免其不断发生,以促进其合乎规范行为的产生和巩固的一种教育权力,是一种维持教育教学活动正常秩序、保证教育教学活动正常开展的相对强制性权力。
三、教师使用教育惩戒应遵循的原则
1.教育惩戒须合法且要有教育性
依法执教是教师的首要师德修养,学校和教师在制定和执行校纪、校规的时候,要以法律为依据,把尊重学生的合法权益放在第一位。由于学生年幼、经验不足、认知能力低等原因,他们有时意识不到自己行为的错误,这就需要教师在对学生实施惩处时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引导学生分析、认识、反省自己的错误,使之在受到惩戒的同时也能感受到教师的关心和爱护,从而心悦诚服地改正错误。如英国诺贝尔奖获得者,胰岛素发明者麦克劳德在上小学时,一心想看狗内脏的模样,有一天他将校长的爱犬抓住宰杀了观察,校长知道后十分气愤。但校长在搞清原因后,罚他画一副人体骨骼和血液循环图,如果做的好免除其他纪律处分,结果校长和老师对麦克劳德画的人体骨骼和血液循环图很满意,现在这两副图保存在英国的皮亚丹博物馆。这种赏识性的教育惩戒经典案例值得我们每一为教师深思和借鉴。教育惩戒其目的不在于“惩”,而在于“戒”,“惩”只是“戒”的手段,在惩戒学生的过程中,一定要使学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及其危害,弥补过失,防患于未然。那种不分青红皂白地批评、训斥学生的做法,不尊重学生的权利,为“惩”而“罚”,不但达不到教育目的,其结果可能适得其反,可能使学生产生自暴自弃、对抗、逃学、轻生或犯罪等不良后果。
2.教育惩戒须适“度”,讲究公正、合情、合理
在现实教育生活中,对教育惩戒权行使中缺乏“度”的控制,物极必反、过犹不及。在学校,学生总是处于弱势地位,极易受到不公正、不合理的对待。教师在对学生实施惩戒时慎防受感情因素的影响,把工作、生活中的不悦情绪发泄到学生身上,要求学生无条件服从,以致惩戒失去公正性;或受到思维定势的影响,依据自己以前对学生的印象加以判断,致使惩戒不合情理。在教育惩戒学生时,教师一定要客观地分析学生违规行为的性质、程度以及违规者的性别、年龄、身体状况、心理承受能力、情绪状态、家庭状况及具体的违规情景,因为学生的个体差异很大,对同一性质的违规行为施以同样的惩处,可能产生不同的效果。教师要因人而异,对症下药,避免自己在盛怒或情绪冲动时使用惩戒,从而保证违规学生受到的惩戒公正、合情、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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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惩罚教育的认识
所谓惩罚有效性是指惩罚教育取得成功的程度或成功率。在我国的小学教育的阶段,惩罚是一种普遍的教育手段,但是国内的很多老师却并没有真正的理解惩罚的含义。常常将惩罚等同体罚划上等号,加上很多学生的家长也对惩罚存在很多偏见——简单的认为教师对学生的惩罚就是对学生进行严重的身心体罚。虽然,国家很重视惩罚在小学教育中的运用,也下达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来保障学生的权力——《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不仅明确规定了禁止体罚,而且也对教师体罚学生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都作出了规定。尽管从以上的情况来看,总体上得到了很大的改观,但是仍然缺乏一系列对惩罚的具体理论指导。西方国家的教育系统比较全面,对惩罚在教育中的作用研究相对较早,对惩罚的认识也更加深刻。列宁曾说过:“在教育领域实施惩罚应是一种通盘考虑、权衡利弊的结果,是一种‘最优化’即耗费力量最少而能提供最大、最持久的结果”。总而言之,国内外的观点都有一个共同的点,两者都肯定了惩罚对教育具有一定的有效性的积极方面。
二、惩罚者要想实现惩罚的效果与自己最初的想法一样,在具体惩罚的过重中需要充分考虑到的因素
1、掌控好惩罚的时间。对小学生实施惩罚的时候,一定要适应小学生的心理发展的特点,把握好惩罚的时间。通常进行惩罚的时间越及时,效果就越明显。惩罚的时间不能过长,对小学生进行长时间的惩罚不适合其身心发展的特点,可能时间长了反而让其对问题的原因认识不清楚,如此,取得的效果也不理想。
2、教师惩罚的态度和强度。对小学生进行惩罚,惩罚者的态度会给惩罚的效果造成直接的影响,如果教师在惩罚的时候态度特别的严厉,学生就会马上产生心理防御,与之形成敌对的架势,急切的想要回避、引发受害者高度的焦虑,因而抑制其学习兴趣,削弱其对不良行为的控制力。如果教师的态度和蔼,学生在自己良好情绪的熏陶下,就会渐渐放下对自己的防御的心理,有利于实现有效的惩罚。达到惩罚的真正的目的。同时教师一定还要把握好惩罚的强度。不能超过小学生可以承受惩罚的能力范围。现实的教育的过程之中,很多老师因为掌控惩罚的力度不够好,往往使一些学生的身心都受到极大的伤害。与此同时,惩罚者进行惩罚的时候还需要充分的考虑到学生的心理,身体,以及学生的性格方面的特征等等因素,实施有效的`惩罚。
3、惩罚的方式。很多教师往往在惩罚的过程中直接选用简单,粗暴的方式惩罚学生。其实这样的方式不仅达不到惩罚的目的,反而会使学生更加的讨厌学习或者教师。合理的选用惩罚的方式是惩罚取得有效性的重要的因素之一,可以使惩罚教育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惩罚的主要的方法主要有:代偿式惩罚,剥夺型惩罚。代偿式惩罚是指把学生新的学习或劳动任务看做是学生为自己的错误行为付出的代价和补偿。剥夺型惩罚一般是指学生出现不良的行为之后,教师通过取消其喜欢的某种刺激达到减少不良行为发生的可能。这种方式比较适合小学生的身心发展的特点,而且安全。惩罚的方式不是固定不变的,这就需要教师在明确惩罚的目的的同时,根据反馈的结果对自己的教育的方法进行及时的调整。
4、注意惩罚时公平。惩罚要讲究公平,不管是哪一类学生,只要是做了错事,就必须公平的对待,都得按照相关的惩罚的规定进行惩罚。有些时候,很多由于受到很多因素的干扰,使教师在惩罚的时候区别对待,比如:成绩好的学生犯错,考虑到平时的表现情况或者其原因,惩罚的比跟他犯一样错误的成绩差的学生要轻。这样就会在往后的学习中渐渐助长轻罚学生自大的情绪,增加成绩差的学生抵触的情绪,甚至造成全体的同学对惩罚的鄙视和不屑。虽说如此,但是看待问题也不能过于片面,教师还要根据不同的实际情况,采用不同的惩罚的方式。力求做到对学生的惩罚公平合理。
三、惩罚时应该注意的问题
作为一个惩罚的实施者,首先就应该对惩罚教育有一个全面的认识。明白惩罚与体罚的区别。体罚和惩罚是两个含义不一样的概念。体罚主要是使用粗暴的方式使学生受到皮肉之苦,从而产生心理上的恐惧,警醒其以后不能再犯同样的错误。但是惩罚是通过对学生给予否定的评价,促使其进行其反省,让自己认识错误,从根本上寻找问题的原因,保证以后不再想犯同样的问题。惩罚的目的是教育人,注重的是过程,而不是只关注惩罚的结果。惩罚也不单单只是用在对学生的错误的认识上面,还可以用于行为的矫正——学习行为的矫正等等。最后还需要注意的一点就是,惩罚的运用需要与其他的方法相结合。这样才可以取得较好的效果。比如与奖励结合。单方面的惩罚手段的作用是有限,其作用发挥的功效的时间也是有一定的时效的,对短时间的效果比较显著,但是对长时间的效果却不是很有效。如果在惩罚的基础上与奖励相结合共同的发挥作用,那么就可以使不良的行为得到长久的消除和抑制,培养学生的良好的学习行为和学习的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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