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后镇Z
社会问题(socialproblem),是社会学研究的重要领域之一,指社会关系失调,影响社会成员的共同生活,破坏社会正常活动,妨碍社会协调发展的社会现象。社会问题不仅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状况,还是人们主观构造的产物;是被人们感知、察觉到的状况;是由于价值、规范和利益冲突引起的,需要加以解决的状况;是社会实际状态与社会期望之间的差距。社会问题的特征主要表现为普遍性、变异性、复合性和周期性4个方面。主要指构成社会问题的基本成分或单元。对于社会问题的构成要素,社会学家有不同的看法。美国社会学家.富勒认为,社会问题有客观和主观两种因素。前者表现为威胁社会安全的一种或数种情况;后者表现为社会上多数人公认这种危害,并有组织起来加以解决的愿望。中国社会学家孙本文也认为,社会问题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社会共同生活发生了障碍,二是社会进步发生了障碍。这两个方面决定了社会问题涉及的人数,或为社会全体成员,或为社会部分成员。20世纪50年代末,美国社会学家.米尔斯区分了个人麻烦和公共问题两个方面。他认为,在社会上流行一时,同时又使个人深感其害的问题不一定就是社会问题。只有超出个人特殊生活环境,与人类社会生活、制度或历史有关的,威胁社会多数成员价值观、利益或生存条件的公共问题,才具备形成社会问题的条件。
那一年里
论我国可转换债券发行中的问题与改进措施摘要:可转换债券作为一种公司融资的金融工具,不但开拓了我国企业的融资渠道,而且繁荣和促进了国内证券市场的发展。但由于其在我国起步晚,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因此,本文通过对我国可转换债券发行中存在问题的分析,提出了相应的改进措施。000b6a3fed62关键字:可转换债券 上市公司 融资 可转换债券是债券的一种,它可以转换为债券发行公司的股票,通常具有较低的票面利率。从本质上讲,可转换债券是在发行公司债券的基础上,附加了一份期权,并允许购买人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将其购买的债券转换成指定公司的股票,从而弥补低利率的不足。然而,影响可转换债券收益的除了转券的利率外,最为关键的就是可转换债券的换股条件,也就是通常所称的换股价格,即转换成一股股票所需的可转换债券的面值。当要转换的股票市价达到或超过转券的换股价格后,可转换债券的价格就将与股票的价格联动,在股票上涨时,购买转券与投资股票的收益率是一致的,但在股票价格下跌时,由于转券具有一般债券的保底性质,所以转券的风险性比股票又要小得多。一、可转换债券市场的现状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可转换债券市场尚处于起步阶段。我国的可转债融资在20世纪90年代才真正出现,从2000年起,上市公司成为了可转换债券试点和实施的主要对象。2000年2月25日和3月14日虹桥、鞍钢两只规范化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终于面世,它标志着我国在金融创新方面迈出了坚实的一步,给证券市场带来了新的活力。2001年4月底中国证监会在总结以上几家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并颁布了《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及三个配套文件,为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奠定了较完备的法律基础。2006年5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出台,2006年7月27华发转债成功上市成为股改之后首支上市可转债,接着柳华转债,凯诺转债,招商转债也相继上市。近期发行的转债品种在票面要素上与股改前发行的品种没有太大变化,然而发行方式却有了明显改变,发行规模基本上全部向原有股东配售,放弃余额上网定价和网下配套。新券上市溢价幅度较大,平均溢价,超过股改前新券上市溢价幅度。从2008年融资方式来看,可转债已成为除定向增发外的主要融资渠道。据悉,深万科(000002)和江苏阳光(600220)均已在年初通过了证监会的发行审核,可以预见,一轮上市公司可转换债券融资的高潮即将在中国酝酿而成。二、我国可转换债券发行中存在的问题(一)政策因素制约过大可转换债券是证券市场高度发展的产物,它的正常运行离不开高效、健全的证券市场。但我国证券市场目前尚不够成熟,某些方面受国家计划制约,企业以何种方式在证券市场上筹集资金,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国家政策。以宝安公司为例。从1992年起,处于试点阶段的股票市场日趋活跃,大量资金涌入股市,股票供不应求,导致股票飙升,牛市特征尽显。当时宝安公司业务迅速扩大,资金异常短缺,公司希望配售发行新股,但因国家对新股发行额度的限制而不能实现,因而丧失了在牛市中高价配售新股的机会,即丧失了可能获得的利益。为了筹集巨额资金,宝安公司推出了可转换债券。从宝安可转换债券发行后的实际情况看,如采用该公司原拟订的“期限为5年,年利率为8%,转换价为发行前一个月宝安股票平均收市价的110%,上市后即允许进行转换”等条款,那么其可转换债券的风险将会降低,也会有更多债券转换为股票,使之成为一只发行较成功的可转换债券,投资者和发行公司也将成为受益者。遗憾的是,由于受有关政策的制约,这一条款未能被接受。违背市场规律的后果,只能由投资者和发行公司来承担。(二)证券市场不成熟,可转换债券正常运行的环境尚不具备证券市场不成熟,股价大起大落,公司无法对自己股票的未来市场进行较准确的预测,这种情况下,发行可转换债券筹资,就必定会承受很大的风险。从严格意义上讲,可转换债券是证券市场高度发展的产物,在不成熟的证券市场是不适合发行可转换债券的。以南玻公司为例。做一下公司发行情况的简单介绍。南玻公司发行的B股可转换债券,就因B股市场的不确定性太大,导致B股未来市价预测失误,使公司付出了过高的筹资代价。如果南坡公司不发行可转换债券,而先发行债券,在债券快到期时,再发行B股普通股票,那么股东权益将不会被稀释,也不会付出过高的资金成本。(三)公司未将股东财富最大化作为理财的基本目标从实践结果考察,我国公司在制定可转换债券的各项条款时,均十分重视会计账面上的资金成本和债券的转换率,简单地认为会计账面上的资金成本越低越优、转换率越高越优。会计账面上的资金成本越低,公司获得的会计利润就越大;转换率越高,公司的还债压力就越轻,风险就越小。但是,公司会计利润最大化并不代表股东财富最大化。如果公司会计利润的增加是建立在股东权益稀释基础上,那么,这种利润的增加并不可取。宝安A股可转换债券就是一个典型的范例。再者,对减轻公司还债压力的评价,离不开还债所付出的成本或代价。在公司理财中,重视经营者利益而轻视所有者利益,是一个十分值得注意的问题。这种现象如不制止,必然会损害公司所有者的利益。三、可转换债券规范化探讨解决可转换债券发行中的诸多问题已成为其快速发展的必然趋势。下面针对其所存在的问题提出几点建议:(一)减少政策干扰,便可转换债券尽快按市场规律运行减少政策干扰,建议国家证券监管部门将可转换债券的发行权、条款制定权等权利交给上市公司。如要控制额度,也可将它与配股额度捆在一起,由公司决定是直接配售新股还是发行可转换债券,国家只需从维护证券市场稳定发展、保护公司原股东和新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角度,对发行公司进行监督即可。我国允许未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虽然目的是为了改善国企资本结构,增加国企融资途径,但毕竟不是长久之计。因为未上市的股份公司,股票无市价,其可转换债券的转换价格难以合理地确定,这样势必会增大投资者和发行公司的风险。再次,未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能在市场上流通,其可转换债券也就必然难以在市场上流通。笔者认为,国家在末上市公司中选择若干企业发行可转换债券的决策,无论有何充分的理由,都是违背可转换债券运行规律的,因此应尽快促使未上市公司的上市工作。(二)完善和发展可转换债券市场我国债券市场近年来发展迅速,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为我国整个经济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然而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债券市场还处于起步阶段,未来的发展仍然任重而道远,因此我国债券市场尚需完善。首先,要为我国可转换债券市场的发展定好位置。事实验证,可转换债券早已成为各国资本市场重要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深受融资者和投资者的共同欢迎,因此,应使可转换债券市场成为我国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和有益补充;我国股票市场的波动特别大,引入可转换债券市场这种缓冲机制,为股市的稳定和金融的安全“保驾护航”;增加金融产品,促进机构投资者的大发展,满足各类基金对资产组合多样化的要求,降低资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促进机构投资者的大发展;支持中国高新技术产业的成长和发展,享受企业高速成长可能带来的收益;借鉴韩国KT集团的经验,为国有资本顺利退出铺就新的通道。 其次,构建我国的可转换债券市场体系。增加可转换证券的投资品种,促进可转换债券市场金融工具的创新和金融产品的多样化,构建产品体系;放宽可转换债券发行条件,丰富可转换债券的发行主体,构建供方体系;培育和发展可转换债券投资基金,吸引更多资金进入可转换债券市场,构建需方体系;拓展可转换债券承销业务,推动可转换债券的评级和咨询服务,构建中介体系;以场内电子撮合交易为主,辅以场外柜台交易,尝试引入坐市商制,构建交易体系。(三)树立股东财富最大化的理财目标股份公司的一切理财行为,均应以股东财富最大化作为基本目标。将这一要求用于可转换债券筹资,就是要确保股东权益不被稀释。因为股东权益稀释往往是一种机会损失,在会计账上无法加以反映,所以这种股东权益稀释的机会损失,经常被公司经营集团忽视。如公司把股东权益是否被稀释放在首位,就不会产生因追求低资金成本而导致股东权益被稀释的损失。例如在牛市中,股票市价高起,公司有可能利用市场看好公司股票的心理,将可转换债券中的风险性资本收益率定得较高,而将固定的利息收益率定得较低。这样,公司就可获得节约利息支出,增加会计账面盈利的好处。但是,一旦股市由牛转熊,公司就会出现呆滞证券,造成股东权益稀释。在牛市中发行可转换债券,若以利润取大化为目标,则可能是可取的,但若以股东财富最大化为目标,则可能是不可取的。与牛市相反,在熊市中,市场对股市未来多不看好,发行可转换债券的固定利息收益率需定得较高才有利于它的发行。这样做不仅可有效地避免股东权益稀释,而且还有可能使股东权益增值。所以在熊市中发行可转换债券,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也许并不可取,但以股东财富最大化为目标,则可能是可取的。毋庸置疑,可转换债券的实践与创新对于拓展上市公司融资渠道、丰富证券市场的品种结构等方面都有不容忽视的积极意义。然而,可转换债券本身是一种相当复杂的派生金融产品,再加上我国的可转换债券市场是一个新兴的市场,它既面临着巨大的机遇,也潜伏着许多隐患,需要努力维护和促进它的发展,使可转换债券在我国的资本市场上展现它特有的魅力,焕发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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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伦理思想研究作为正在崛起的研究领域,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社会存在问题论文的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社会存在问题论文篇1 浅析社会新闻报道存在的问题 【摘要】社会新闻可以说是人们日常的生活调味剂,然而随着媒体之间竞争的日益激烈,社会新闻的发展有些偏离了发展的轨道,低俗化的趋势渐渐扩大,社会新闻应有的功能正在被削弱,本文从掌握好报道题材的度、把握好报道形式的度、掌握好社会新闻娱乐化的度、把握好报道时机的度四个方面分析社会新闻发展的对策。 【关键词】社会新闻;存在问题;发展策略 社会新闻可以说是人们日常的生活调味剂,有了这支调味剂人们可以在不知不觉中丰富自己的知识,积累信息资源,使自己日常交往中获得较大的交往空间,同时还能潜移默化地影响人们的认知方式,给人们的行为以指导。 但是随着媒体之间竞争的日益激烈,社会新闻的发展有些偏离了发展的轨道,低俗化的趋势渐渐扩大,社会新闻应有的功能正在被削弱,社会新闻如何健康的发展,成为媒体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成为媒体重视的问题。 一、社会新闻报道存在的问题 第一,在报道中充斥了大量猎奇夸大的报道,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后果。夸张猎奇的报道媒体单纯为了吸引受众,而没有顾及社会影响的报道。 第二,对于许多犯罪和暴力的场面进行细致的描写,进行大肆渲染,营造了一种偏离真实社会环境甚远的媒介“拟态环境”,造成了社会成员对社会环境的认知偏差,认为自己生活在不安全的社会环境之中。 第三,有些社会新闻的报道时机不恰当,社会新闻虽然以日常的社会生活为主,但同样会对受众的认知产生影响,所以报道的时机不恰当同样不能起到引导受众认知的作用,反而会产生与此相悖的结果。 第四,报道题材多是些不痛不痒的事情,不能产生积极的社会效应。社会新闻有很大的受众市场,具有很强的知识性、启发性和指导性,受众接受社会新闻是因为社会新闻可以给他们带来知识、趣味。若题材都是些鸡毛蒜皮的小事,不能给受众带来新鲜的事物,就不会在受众中产生积极的影响,社会新闻存在的价值也会大打折扣。 二、社会新闻的发展对策 1、掌握好报道题材的度 社会新闻的选材要贴近生活,贴近受众,要报道百姓身边的事,关注百姓的日常生活。但不是鸡毛蒜皮的事都搬到新闻报道中,这样的新闻没有什么意义,不能给受众以启发和指导,同时还会使受众认为新闻报道是索然无味的。这样,在不知不觉中也会失掉受众。社会新闻要善于跟踪社会的热点、难点,并且要符合社会的道德标准。这则新闻故事要有它的道德准则,对于“英雄式”人物的报道曾是社会的报道热点,这些报道更是包含了道德的因素,激发人们的道德意识。 2、把握好报道形式的度 竞争的激烈使社会新闻的内容日趋庸俗化,黄色新闻、犯罪事件、暴力事件的报道占据了许多版面。报道的形式也配合这样的报道内容,标题采用多种形式加以突出,同时多种不适宜的词汇也出现在了报道的标题中。对报道内容的描写更是采用了细节化的描写,在描写许多暴力的场面时更是事无巨细,这样做很可能给一些人提供模仿的范本,导致暴力事件的发生,尤其是对一些青少年的影响更甚。 因此,把握好报道形式的度对新闻报道很重要,新闻的报道形式可以出体现一个媒体的风格,也就是其自身的特色,有自己的特色本身也是吸引受众的一个砝码。对于社会新闻,媒体在报道时可以采取受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喜闻乐见并不等于肆意夸大和渲染,要站在受众的角度上,运用换位思考的方式,抓住受众的心理,分析受众最可能的接受形式,而不一定要运用刺激人们视觉感官的字眼。 3、掌握好社会新闻娱乐化的度 社会新闻娱乐化程度把握的恰当可以吸引受众阅读新闻故事,同时还有可能起到寓教于乐的作用,凤凰卫视的著名主持人梁东说过:“娱乐的表达逼近可以给人带来快乐,也可以给人带来思考,而思考本身就是一件快乐的事”但社会新闻娱乐化并不等于娱乐新闻,社会新闻娱乐化主要体现在表达方式方面,尽管有的社会新闻能够产生一定的娱乐效应,然而娱乐化程度把握不好,就会使新闻故事走向庸俗,丧失了其本身的意义。娱乐化的程度不仅表现在新闻故事的表达方面,还表现在对新闻故事的选取的“量”上。当一期版面上社会新闻的娱乐化的量超过一定的限度,会降低媒体自身的文化品位,同时也使在媒体自身的形象方面打个折扣。随着网络的发展受众获得信息的渠道越来越多,当一个媒体的新闻信息不能满足受众的需求时,受众自然会选择别的方式来获取信息。对一件事情受众有自己的认知和判断,他们需要的也不仅仅是娱乐化的社会新闻,他们需要有更多的知识性蕴含在里面,媒体不能再把受众看作是只知道追求娱乐的一群人。 4、把握报道时机的度 任何事情的出现都有它的原因,但任何事物的出现并不是都是符合时宜的,社会新闻虽然是发生在人们身边的日常事物,但对于它的报道也要讲究时机,时机不对就不能起到良好的传播效果,而且有可能使新闻变成虚假新闻。新闻讲求实效性,但时效性也要和现实性相结合,要做到有抢有压,这样才能使社会新闻的功能发挥到最大,而不会因为错误的报道时机产生了不利的社会影响。要做到把握好时机关键在于能够正确地分析社会环境,要符合社会的主流,能够使社会稳定发展。 三、结论 有一句话是“过犹不及”,在哲学中也将求对事物“度”的把握,因为超过一定的限度,事物的质就会发生变化,好事也许就会变成坏事。社会新闻目前存在的最大的问题就是不能在各个方面把握新闻故事的度。因此,在社会新闻的发展过程中,要克服社会新闻中出现的问题,必须把握好度,使社会新闻健康发展,也使受众能到从中收获知识、得到乐趣、受到启发,获得多社会环境的正确认知。 【参考文献】 [1] 王浩, 金鑫. 深度:社会新闻不可缺少的本质[J]. 新闻传播, 2007,6. 社会存在问题论文篇2 试析我国社会监督存在的问题 摘要:社会监督在我国的作用越来越强,但许多方面不尽如人意。本文主要研究我国社会监督存在的问题,并分析其中的原因,从而提出更好的完善方式。 关键词:社会监督;公民监督;新闻舆论监督 行政执法是推进依法行政的主要环节。目前在行政执法中存在着比较多的问题,其中重要原因在于对执法环节行政权力的行使缺乏有效的监督。在中国,政治权力系统内部的对政治权力的监督,即政党监督和国家监督;政治权力系统外部的对政治权力的监督,即社会监督,它包括公民监督、社会团体监督、利益集团监督、新闻舆论监督。随着人民群众主体意识、参与意识的增强,以及行政执法公开性、透明度的提高,社会监督的作用会越来越强,但目前我国对行政执法的社会监督仍不尽如人意。 一、社会监督力度不够 1.公民监督意识淡薄,公民监督制度不完善 公民监督是指公民通过批评、建议、检举、控告、申诉等方式对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实施的一种监督。显然,它是一种非国家性质的监督,不具有严格的法律形式,也不具有法律强制性的后果。但是,这种监督却能在很大程度上引起国家机关及有关国家监督机关、司法机关的注意,从而导致带强制性监督手段的运行。公民监督具有广泛性的特点,是整个监督体系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和基础,也是人民民主的体现。公民监督有利于推动民主监督,保证国家机关在决策及决策执行中的正确性方面起重要作用;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民主,完善社会主义法制;有利于防止权力腐败和确立社会公正。 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还不是一个完全的法治社会,还有相当多的人治现象存在,并且封建思想残余,公民科学文化水平不高,当权者打击报复现象屡见不鲜等等,这些都导致了我国公民要么无监督意识,要么监督意识淡薄,直接影响了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有效监督,致使权力滥用现象十分严重。他们有的不想监督,不愿监督。如部分公民知道自己有监督政府的权利,也明白应该对其监督,但受到一种所谓“明哲保身”的处世哲学以及各种封建思想的影响,“事不关己高高挂起”,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消极态度。有的则不敢监督,不会监督。 有些公民由于畏惧当权者的权势,怕打击报复,怕惹祸上身,不敢监督,害怕监督。真正的公民监督意识应该具有大无畏的精神――为了维护自身的权益或国家、集体的权益,敢于直面当权者,敢于揭露其罪行。因此,我国应当加强宣传和教育,提高公民科学文化素质和法律素质,严惩腐败,营造良好的监督环境。尽管我国公民监督意识的现状不容乐观,但也应该看到我国公民监督意识在日益增强,越来越多的公民参与监督,这必将进一步推进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 此外,公民监督意识的淡薄与我国公民监督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也有很大关系。公民监督作为众多监督类型的一种,有其特殊的优越性,要充分发挥其作用.根本途径是使其制度化、法律化。当前我国公民监督法制存在的问题有公民监督专门法的缺失,程序法的缺失,行政监察员制度的不完善,公民监督权利保障制度不完善等。这些法制的不完善直接影响了公民监督的实效,从而影响公民监督意识的增强。我国目前已确立了信访制度、举报制度、批评建议控告及申诉制度,对实现公民的民主监督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2.社团监督疲软甚至缺失,利益集团监督不到位 党的十三大报告提出要加强社会政治组织和人民团体在社会监督中的作用,使之成为真正代表特定社会阶层的特殊利益对国家机关活动进行强有力监督的政治组织和团体。但是,多年来由于党政不分,导致了社会政治组织和人民团体的相对独立性的减弱,造成了社会团体的总体监督功能的退化。它们更多地注重如何保持与执政党及政府行为的一致性,而不注重代表特定阶层的特殊利益,其监督作用得不到应有的发挥。 从现实状况看,利益团体之间、利益团体与政府之间合作程度较高,社会性、非政治性特征明显,对政府和执政党的依赖性较强。这两个特征造成了我国利益集团监督的不到位。 这是因为我国利益集团进行有效监督的社会政治环境尚不具备。利益集团利益表达的对象是政府,希望通过表达本团体利益要求来影响政府的政策,使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有利于该集团的利益实现,并在利益诉求中监督政府在政策制定、政策执行中是否公正、公平。 我国的政治结构正从高度集中的政治体制向民主政治体制转变,但在这个转变过程中,能够容纳不同的利益主体的利益诉求,并在政治决策中进行利益平衡的政治运行机制还没有完全建立,因而利益集团自身所具有的监督功能还不能很好地发挥作用。同时,我们还要看到,我国的利益集团一开始就被列入政府建制,成为政府管理部门的下属机构,具有内生型的依赖性和妥协性的特点,因而对政府行为的监督意识比较薄弱,其监督功能只有在其规模达到一定程度、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时候才能有效发挥。 因此,我国应加强和改善党对社团和利益集团的领导,推动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进程;优化社团的结构,使社团有效实现利益表达和聚合;提高社团监督和利益集团的法律地位,调整社团监督和利益集团的内容和形式,加大他们的监督力度。 3.新闻舆论监督制约过多,效力发挥不够 在我国,新闻传媒是党和国家的喉舌,应该顾全大局,弘扬主旋律,坚持正面报道为主的方针。但是,这也使大多数传媒,在对某些负面东西进行报道时,往往不够大胆,不够及时,不够完整,其舆论作用,给执法机关带来的影响和压力也就十分有限。而且,新闻舆论监督制约因素过多,首先是行政干预过多。较为重大的批评、揭露、监督等事项,都必须经过主管部门的审批,缺乏必要的独立性,难以起到社会监督的先导作用。 其次是新闻舆论监督立法严重滞后。我国在新闻领域的立法相对滞后,对新闻实践中的种种行为和问题缺乏明确的法律界定,这既使舆论监督缺乏法律依据,又使得一些记者在舆论监督中受到打击报复,监督主体不能有效地实行舆论监督。从现状来看,我国新闻舆论监督发展较快,舆论监督在我国政治监督机制中的地位正逐步上升,但是要仍要对新闻舆论监督进行完善。首先要寻求各级党委和政府的支持,其次,要建立完备、合理的新闻法律制度。加快新闻舆论监督方面的立法,以法律形式明确具体地规定舆论的监督权、审稿权、批评权和采访、报道程序、方法以及侵权责任等,以此扩大新闻舆论监督的范围,加大新闻舆论监督的力度,增强新闻舆论监督权威性和实效性。这样才能更好保障新闻舆论监督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监督渠道不畅 当公民采取正常渠道进行监督时,如果渠道不畅通,即无处进行申诉、控告、检举或者所反映的问题未能及时给予答复或进行处理,这种监督就会转入非正常渠道,如在政府门前静坐、阻断交通等,就是这种非正常渠道的外在表现形式。监督渠道的不畅会严重挫伤公民监督的积极性,不利于公民监督意识的增强。有些群众因个人问题,到同级或越级上访,往往得不到认真受理,或受理了又不及时处理,致使他们失去监督信心。由于群众监督少,给行政执法部门造成的压力也就很小。 在我国的一些地方和部门,表面上看举报箱、举报电话、信访渠道、领导干部接待日等制度样样齐备,但举报箱几个月乃至半年不开启,信访部门压信、丢信更是常事。信访是我国人民群众民意表达的一种最为普遍的方法,但实践中却存在庞大的群众信访量与少数立案解决的矛盾。而且信访权力的有限性、效率的低下性与群众获取救济的热望有较大差距。 我国合法的权利救济机制很少,信访几乎成为权利救济的主要渠道,但由于我国信访部门不是一个专门的机构,更不是司法机关,而是在各级国家机关内部设立的一个部门,缺乏对职能部门的约束力,且与司法监督等其它监督形式协调性差,脱节现象严重。信访部门处理问题的手段只是受理并接待群众的来信、来访,并不保证问题的解决,其权力的有限性与效率的低下性显而易见。而信访效率的低下性必然造成大量群众权利救济得不到实现。因此,为了畅通监督渠道,应当用法律制度明确社会监督的职能;强化干部队伍的监督,改善人事任免工作机制;) 强化公民监督同人大监督的结合,建立人大监专员制度;保障信访渠道畅通,成立专门部门处理信访案件。 三、政府行为透明度低 社会监督的前提条件是增强政务活动的透明度,保证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这既是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要求,也是防止腐败的有效手段。因此这要求政务公开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展开,但不可否认的是政务公开在推行的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问题。从政府行政的运行机制来看: 1.至今还没有一套相对完善而有效的政务公开条例和财产申报制度; 2.政务公开的操作性程序仍没有确立。虽然公开方式繁多,但没有统一的规定,缺乏统一的内容和标准,权利主体不能明确知晓权力机关针对什么内容、会以何种方式去公开,而不能快速地了解自己想了解的信息资料; 3.政府行为透明度低,且越到上层透明度越低; 4.公开内容流于表面化、形式化。主要表现在三方面:一是政务公开的多为行政结果,而非行政行为过程;二是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行政审批、行政收费缺乏透明度;三是某些公开只起装饰作用,无实质内容。 如公布的很多都是大家可以信手拈来的信息,即使有用,也只是对政府部门有利,服务范围小,而普通公民还是被排斥在外。很多机构进行信息公开其实是为了应付上级领导的检查,仅仅是表面工作形式。另外内容陈旧,特别是政府的网络工程,几个月过去了还是旧信息在上面。所以,在缺乏必要的法律、法规、制度的社会背景条件下,仅仅依靠主体机关的自觉性去公开有关的政务信息,不仅内容很难齐全完整,而且所公开的政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及时性也都无法得到保证。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显得尤为重要。此外,应当建立完善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评价体系及建立健全与政务公开相适应的责任追究制度等,才能排除我国政务公开中存在的困难,推动其向更深更广的层次继续发展。 从以上分析来看,我国社会监督还存在许多缺陷,社会主义理论所阐述的人民民主权利与人民民主权利的实际行使,还存在较大差距,社会监督的机制上还存在诸多不足,社会监督的功能没能充分地发挥出来,甚至有时呈现失监、虚监、弱监状态。要解决这些问题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 [参考文献] [1]《我国社会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陆亚娜 江苏社会科学 2007年第二期 [2]《论公民监督意识》李红梅 曹军 李曼伟 和田师范专科学校学报(汉文综合版)2007年第27卷第一期 [3]《我国政务公开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思考》张勇刚 长沙大学学报 2008年7月猜你喜欢: 1. 我国当前社会存在的潜在问题及其分析论文 2. 社会不公平现象论文 3. 关于社会问题的论文 4. 当今社会现象论文 5. 浅谈社会道德现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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