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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麻是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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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级无敌暴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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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基于C2C模式的电子商务税收问题探析

在如今这个社会,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发展愈演愈烈,传统的商业形态发生转变,加速了国与国之间商品的流通,也促进了国家贸易的全面展开。电子商务其模式主要有:B2B、B2C、C2C等。目前我国主要的C2C模式网站有:淘宝网、乐酷天、拍拍网、易趣网等。C2C交易模式及其灵活自由,买卖双方可以通过在线网站寻找自己想要的产品,通过第三方支付工具来确保其安全性,所以C2C在我国发展迅速。从1998年开始成立第一家C2C交易模式以来,到现在2015年截止,据淘宝官方统计已到达1000多亿元的年交易额。由于我国C2C模式下电子税收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导致税款的流失。加强与完善电子商务税收不仅使国家财政收入得到增加,也有利于经济发展迅速。

模式下的税收现状

其一,运行C2C模式的人群主要是中小型卖家,由于大部分是个体经营,店铺规模较小,他们开设的店铺也没有在工商局进行注册登记,使征税难度大。C2C模式虽说是个人对个人的买卖交易,但是在交易过程中卖方在出卖商品可能会涉及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当卖家出卖产品达到一定数量,又会涉及个人所得税等,然而在C2C模式下的征税主体、科目、范围都难以确定,因此并不能适用,所以一直以来也未纳入征税范畴。

其二,由于跨境购物也变得越来越频繁,许多在外留学或者移民的人会通过C2C模式进行网络交易,因为价格便宜并且有了质量保证,消费者更多选择网络代购或者真人代购。而从事代购的商家都用各种方法规避关税,海关也只是对部分物品进行抽样调查。截至2015年上半年,中国代购规模超过百亿,税收流失几十亿元。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监测数据显示,仅2015年上半年,中国跨境电商交易量为2万亿元,同比增长,占我国进出口总值的,而C2C模式关税流失问题极其严重,需要得到政府的广泛关注。

税收问题产生的原因

税款征收主体确定困难

传统的税收对纳税人、征税主体、税收种类、课税对象、征税地点等要素有了相关要求,但是在C2C模式下,无论谁都可在交易网站注册不真实的个人资料,发布商品信息,进行网上交易,而交易二人的信息隐藏性较深,纳税主体无法确定;交易过程中让纳税地点也较难界定;存在无形商品,税务机关无法找到征税对象,使得课税对象性质模糊。比如最近火热的微信朋友圈销售商品也是典型的C2C模式,交易进行中并不知道买卖双方是通过怎样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地点与是否交易成功也不得而知,这些税收制度的基本原则都出现了不确定性,所以在一定程度上撼动了传统税收制度的根源。

税款征收科目认定困难

传统的税法征收对象和C2C电子商务的征税目标有所不同,前者是有交易的轨迹,很容易就可以确定交易的类型和税率,然而后者是以信息为重要模式。商品存在在线销售和离线销售两种形式,在线销售比如收听音乐,图书,软件等都可以通过网络下载销售给客户,而这种销售方式究竟按照销售货物的增值税17%来征收,还是应该按照无形资产征收营业税5%,现阶段的C2C商务税法并没有具体要求。

税款征收监管困难

在传统的交易中,税务部门可以通过企业的票据、合同对企业的营业额、利润等进行明确,并通过银行了解纳税人的真实信息。在C2C模式下,相关交易和费用的支付都直接通过网络,而网上传输的载体又是以电子信号为主,基本上所有的交易信息与交易过程的记录都是以“数字化”的形式在网络中传递。然而电子商务是无纸化交易,缺乏纸质的证据,电子交易的凭证又比较容易篡改,税务局不能通过解析这些数字信号来判断交易对象和交易金额情况,税收部门就无法查明实际运行形式,明确逃避税收的具体状况。

税收期限和管辖权认定困难

电子商务的交易场所和交易地点等概念无法明确,虽然有明确规定纳税期限,但C2C模式下产生纳税时间根本无法确定,导致纳税期限的规定就不能实施。电子商务C2C模式,存在国际之间商品的交易,这就使得各国对所得来源地的判断发生了争议。其一,两个甚至更多的国家可能同时参与到一次交易中,如果涉及交易的国家都对其征收所得税、流转说,就会导致重复征税。其二,避税港的存在会使得部分跨国公司利用避税港的优惠政策来进行避税,特别是所得税和资本利得税,这会导致涉外税收大量流失。

税收征管策略

改革及完善现有税法相关法律

C2C新型商务模式的出现,对于电子税收方面有较大的改革和完善,现有的税法法律法规并没有提出针对性的政策来适用于C2C模式。较快建立起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法律结构与框架,补充针对C2C模式下电子商务税收的相关法律法规,需要明确C2C模式下电子商务应缴纳什么税费;依照什么身份来缴税;在哪里纳税,让税收部门在实际工作中能够有法可依。制定C2C模式税收法律法规时,必须要搞清楚交易两方的本质需求,而不是把交易的形式作为侧重点,否则依然会于事无补。

实行电子化税收制度

电子商务的出现,使传统的税务体系不能满足现状,推行税务系统电子化,以此来弥补传统税务系统的不足。首先,应当让网络与税务机关、银行等相对接,共同合作的同时且各自行使其监管效能。其次,制定C2C电子商务网上登记,实现无纸化式的电子申报制度,纳税人在进行网上交易之前需要使用真实的身份证明及填写有关个人信息资料来办理C2C税务登记,便于税务机构进行监管。再次,充分利用先进的技术,开发出简易操作并且拥有较多功能的电子征税软件,可以使交易发生时按照交易种类和金额大小,按照以定好的计税依据进行计算,再提醒纳税人进行纳税。这样既减少了税务人员的劳动力,又可以阻止漏税、偷税。最后,采用统一的电子税票。现阶段C2C电子商务基本不开具发票,应当规定在交易完成后,必须开具统一的电子税票,已适应票据无纸化的特征,使税务机关在网络上便于核查。

加强国际间针对国际税收管辖权问题的交流与合作

当今世界经济快速发展,中国的电子商务也必然会是一个飞跃,我国在制定C2C税收政策要捍卫自身税收利益的同时还需尽力和国际之间加强合作。国际电子商务存在很多税收方面的问题,而这些问题大多需要国家与国家之间的沟通协调甚至是妥协,商务部应该积极参与国际电子商务的税收研究和国际会议交流,统一各国的政策立场,构建国际电子商务网络体系来解决税收问题。在出台国际电子商务相关法规之后,对有争议税收可以做到有法可依,避免无谓的纷争和矛盾。

第2篇: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及对策探讨

一、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现状

据中国电子商务中心发布的《2014年度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数据监测报告》显示,2014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规模达万亿元,同比增长。其中,B2B电子商务市场交易额达10万亿元,同比增长;网络零售市场交易规模达万亿元,同比增长;电子商务服务企业直接从业人员超过250万人,由电子商务间接带动的就业人数已超过1800万人。中国经济发展“电商化”趋势日益明显,无疑是中国经济的一个新增长点。但是由于我国相应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体系不够完善,造成税收流失问题严重。因此探讨如何规范电子商务税收秩序,引导电子商务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电子商务特点以及引发的税收问题

(一)数字化、信息化、无纸化

与传统以纸质化会计凭证为交易证据不同,电子商务的无纸化程度越来越高,交易过程及所涉及的票据均以电子文档形式保存,不涉及现金流的使用,减少了作为征税依据的纸质凭证。

电子商务的数字化、信息化导致征税对象难以确定,并对不同税种造成不同程度的冲击。依据税法规定,根据交易对象和内容的不同将征税对象分为有形商品、劳务和特许权,但电子商务的数字化和信息化模糊了征税对象的性质,难以区分商品、劳务和特许权。电子商务采用在线销售方式,基于互联网以数字化方式传送销售,将有形产品转化为无形的数字化产品后,这对增值税的冲击表现为征税时适用的税种发生了变化。对于网上销售无实物载体的纯数字化产品(如电脑软件),征收的税种由增值税变为营业税;电子商务在线交易数字化产品,钱货的交付均在网上完成,海关难以获得传统票据来掌握此类交易,海关征税的税基不存在,使海关的征税变得十分困难。而且无纸化的电子商务使增值税专用发票难以获取,极大冲击了以传统纸质会计凭证为依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体系。

(二)虚拟性、隐蔽性

电子商务是基于互联网的新型商贸方式,交易全过程都在虚拟的网络空间完成,使交易主体、场所、商品或者服务等均虚拟化,使得纳税主体难以确认。

税务机关进行税务征管工作时,必须首先确定纳税主体以及相关的交易信息,但是对于电子商务中的经营者而言,只要交纳一定的注册费用,就可以拥有自己的网页进行电子商务交易,交易双方无需见面,传统意义上的有形仓库和经营场所均被网络虚拟化,纳税机关很难确定纳税主体及应税事实,经营者也很容易逃避工商登记。依据税法规定,营业税按照劳务发生地原则确定营业税的课税地点,但是电子商务的虚拟化使劳务发生地点难以界定,削减营业税的税基,造成税收流失。我国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但在电子商务中,互联网的虚拟化难以确定“我国境内企业”,企业所得税的征管更是无从谈起。

(三)国际化、快捷化

互联网的全球化使电子商务打破地域限制,计算机的自动化极大地缩减了交易时间,减少了交易环节,降低交易双方的交易成本。但是传统的流转税的多环节纳税体系难以适用电子商务,电子商务的快捷化使交易的中介环节减少甚至消失,以致课税点的减少,侵蚀税基,导致税收流失。

电子商务的国际化加大了营业税课税地点确认的难度。电子商务中的远程劳务具有消费地和提供地相分离的特点,致使劳务发生地难以确认。当发生跨国劳务交易时,如果以劳务消费地为课税地点时,对于国内企业接受境外远程劳务时,则应征收营业税;对于国内企业向境外提供远程劳务,则不应征收营业税;而如果以劳务提供地为课税地时,则国内企业向境外提供远程服务需要缴纳营业税,国内企业接受境外远程服务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三、国内外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比较

(一)中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制建设中存在的“两大困境”

当前我国电子商务相关法制建设落后于电子商务征管的需要,电子商务的法制建设亟待完善。虽然近几年我国出台相关规章制度对电子商务征税问题进行规范,但是可操作性不高,《税收征管法》在电子商务的立法方面存在很大的漏洞。

1.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困境。《税收征管法》没有明确规定从事电子商务的纳税人是否应该进行税务登记,亦缺乏电子商务登记方式的规定。于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办法》虽然规定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但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的`自然人,则应该在第三方平台进行实名登记。“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缺乏明确规定,可操作性有待商榷。

2.电子商务税务稽查困境。由于电子商务的虚拟化、数字化,交易中涉及的电子凭证具有可修改性,这使得税务机关进行税务征管稽查工作时失去基础。虽然《网络发票管理办法》进一步确定了电子发票的效力,但是此办法并非针对网络购物和电子商务征税,而是为了规范发票使用和税收征管。因此,针对专门规范电商在具体操作中不主动开具发票、篡改发票等形式偷逃避税行为的相关规章制度亟须出台。

(二)美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主要政策法规

作为电子商务发源地的美国,从电子商务发展初期,美国各级政府就高度重视电子商务的发展,积极制定规范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法规政策。

1.美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体系。自1995年以来,美国政府出台一系列电子商务税收政策。1995年,美国政府研究制定与电子商务有关的税收政策,并成立了电子商务工作组和经济分析局,收集信息作为今后征税依据;1996年美国财政部发布《全球电子商务选择性税收政策》白皮书,主要规定了电子商务的技术特征、遵循原则、税务管理方法;1997年发布的《全球电子商务框架》确立了税收中性、透明、与现行税制及国际税收一致的原则;1998年美国国会通过了《互联网免税法案》规定连续三年的免税期限,并确定属地征税等原则以避免多重课税和课税歧视;2000年美国电子商务咨询委员会再次通过的《互联网免税法案》延长了免税期限;美国国会于2004年又通过《互联网税收不歧视法案》扩大了免缴互联网接入服务税范围;2013年美国参议院通过了《市场公平法案》,该法案规定在简化各州征税法规前提下,对电商企业征收地方销售税和使用税,移动应用开发者、云计算服务音乐与电影等数字产品的下载领域也被纳入征税范围。

2.美国电子商务税收监管体系。美国政府成立专门机构对电子商务征税进行调查分析。1995年美国成立的电子商务工作组和经济分析局,专门研究与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政策。该工作组的决策信息是由另设的三个政府机构提供:美国普查局提供电子商务数据统计信息;美国经济分析局分析电子商务产业增长与税收变动效应;美国劳工统计局记录电子商务行业劳务数据。通过多方面获取大量电子商务信息统计,以确保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合理性和适用性。

(三)欧盟及韩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情况

1.欧盟。欧盟主张对原有税收征管条款进行补充修订以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需求。欧盟颁布的电商增值税新指令,将此前非欧盟居民企业向欧盟个人消费者提供电子商务不用缴纳增值税的规定修正为非欧盟居民企业,不管是向欧盟企业提供电子商务,还是向欧盟个人消费者提供电子商务,都要缴纳增值税,以平衡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之间的税收负担。2008年欧盟通过新的增值税改革方案,规定由收入来源国开征增值税。欧盟对电子商务征税采用代扣代缴方式,欧盟成员国采用一种自动扣税软件,该软件将用户申请和用户银行卡绑定,在交易进行时,该软件自动计算消费额和税额,扣款成功后,将消费款划至公司账户,将税款划至税务部门,并将税务信息传至网上税务监控中心。欧盟实行的电商税收优惠政策是在对年销售额在10万欧元以下的非欧盟公司免征增值税。

2.韩国。韩国为了规范电子商务交易行为,保护各方的权益,于1999年颁布《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规定以前相关法律规章也适用于当前电子商务市场的监管。为保障电子商务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并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级监管的多头监管电子商务交易行为。韩国为鼓励电子商务的发展,实施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如对中小企业的税收收入减免的年度电商交易额;对于境外网购有形商品的购货款与运费之和低于十万韩元的,免征进口税;对于网上输出娱乐、教育软件等电子物品视为出口,免征关税。

四、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体系的建议

(一)构建完善的电子商务税法体系

通过对国内外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现状和经验分析,可以看出,完善立法是解决电子商务税收流失问题的重要前提。电子商务市场与传统市场存在相似之处,只需要对原有税法条款进行适当的补充修改,就可以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需求,为电子商务发展创造公平的运营环境。

在税收实体法中,应进一步明确规定征税对象,无论是有形商品、无形商品、数字化产品或线上交易和线下交易,都应该统一纳税,享受同等的税收待遇。如美国在最近颁布的《市场公平法案》中明确将云服务等纳入征税范围之内,我国应在税收法案中对征税对象明确界定。依据电子商务特征对各种税种的冲击,应对各税种的征税规定进行一定的调整,以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特征。关于增值税的调整,首先应规范电子发票。基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征管中的重要性以及电子发票在当前电商蓬勃发展的经济环境中日益重要的作用,在现有的网络发票管理办法中补充专门针对电子商务发票管理的新规十分必要。如新规中明确以电子签名保障电子发票开具内容的真实性、开具电子发票的企业需到税务部门备案以供稽查等。其次应重新界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征税范围。由于电子商务数字化特征,使很多劳务和商品数字化,以致难以区分商品和劳务。对此,可以将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扩大,亦符合营改增的政策指向。关于关税的调整,短期来看,为了鼓励国际贸易自由化,应对电子商务的关税进行减免,但是从长远来看,为避免关税的流失,应引入先进的技术平台,组建网上海关征管电子商务的关税。

在税收程序法中,针对电子商务虚拟性和国际性造成的税务登记困境以及《税收征管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办法》对此方面规范不足,必须对电子商务的税务登记进行特殊规定管理,并与电商注册网页、域名的管理进行协作,如企业进行注册登记时,应将注册域名、服务器地理位置等材料进行报送,税务机关应据此核发登记证并进行特殊管理。电子商务税收缴纳方式可以参照欧盟代扣代缴体系,由第三方支付平台按一定的征收率代扣代缴应纳税收。

(二)加强电子商务运行监管,优化发展环境

根据国外税收监管的经验,大致有政府加强监管和政府减少干预两种方式,比如韩国实行多级政府联合监管,就强调了政府在电子商务税收监管中具有重要作用。我国应根据国情,加强政府对电子商务市场的监管,整合各部门力量,进行多方面的监管。

在国家层面应该成立专门监管电子商务税务的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子商务税务管理的统筹工作,收集整理全国电子商务交易信息,下发给各级负责单位机构;开发电子商务征税软件,推进电子凭证的管理,以技术手段保证电子商务的税务监管。开发的征税软件应攻克电子票据可修改的弊端,以保证电子票据信息的真实性,同时,应充分利用云计算来保存数据,防止数据丢失,保证数据的持久性和可查性。管理部门应该加强与各金融机构的合作,如联合开发相关应用软件,在电子商务网络支付贸易发生时,可以提醒相关企业纳税,管理部门也可以据此应用软件收集电子商务数据。电子商务税收管理部门还应该加强与第三方支付的合作,因为我国目前的电子商务交易大多是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完成的。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大数据系统,通过与金融等相关部门的合作,监控电子商务交易的全过程,掌控电子商务交易额,防止逃避税行为。

地方的税务机关应负责核实专门管理部门下发的相关信息数据,对地方电商进行分类监管,以地方物流信息和社会信息为辅助,形成完整的监控信息链,并利用社会媒体力量,严打电商不合规的纳税行为。

(三)实施电子商务税收优惠政策

借鉴国外的电子商务征管经验,各国对本国电子商务的发展都实行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我国电子商务处于蓬勃发展阶段,其作为经济发展的一个新增长点,对于缓解就业压力、增强国际竞争力具有重要作用,实施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助于促进电子商务的稳定发展。

美国实行的《市场公平法案》规定,对国内远程年度销售额不超过100万美元的电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免除部分销售额的税金,即电商企业可以申请豁免销售税。我国应依据电商规模的大小,设置不同的起征点,同时应根据电子商务的社会效益和利润率的实际情况来设置网络交易的税收起征点。韩国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中小电商企业的交易额中减免部分收入,我国可借鉴此法,对刚起步的电商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对收入的一定百分比免税或者直接免税,同时结合小微企业优惠政策,鼓励创业,促进就业。为促进电子商务国际贸易的发展,可以对提供国际型产品的电商企业实行出口退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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撒野撒野王子

电子票据的优势很多,首先防伪,其次方便利用与审计,提高效率;第三有了电子票据也许会计工作就可以自助化了;第四透明化,降低违法风险。相比纸票劣势还没想到。节省纸质打印成本、提升财务流程效率;值得一提的是在今年特殊时期,电子票据可以实现无接触开票,复工复产的同时减少了不必要的接触。 说起劣势倒不如说是对财务产生的影响,因为电子发票是财税信息化的必要因素,推进的过程中,会有诸多不适应;这个就很显而易见了。比如电子发票的查验、存储归档,重复报销入账这样的问题时有发生,电子发票的发展是不可逆的,诸多不适应究其原因是企业缺乏系统,如果想顺应形势就需要电子发票系统来应对,费耘系统可以实现从收票环节一直到归档的管理。 发票无纸化进程是不可逆的,全部都是线上数据的流转,而电子发票系统将是打通数据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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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买吃买吃买

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论文

支付体系发展进程中,在支付工具使用的发展上有两大趋势:一是票据、汇兑、银行卡等非现金支付工具得到广泛运用,现金使用明显下降;二是非现金支付工具中支票等纸基支付工具使用呈下降趋势,电子方式则显著上升。总体来说,电子化的非现金支付工具广泛使用是支付工具发展的大势所趋,支票作为最重要的借记非现金支付工具,其电子化意义重大。

为促进支票的全国通用,中央银行在全国范围内逐步推广了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以下简称“支票影像系统”,通过该系统支票实现了纸质票据的电子化和全国范围内流通使用,在便利跨区域贸易活动的同时客观上加速了支票电子化进程并广受好评。经过初期业务量的迅速增长后,在近三年全国支付清算业务总量持续上升的大背景下,支票影像系统业务量却出现了持续下降现象,支票的电子化进程受到一定影响,个中问题值得思考。

一、支票影像系统

支票影像系统是依托影像(图像)技术将纸质支票转化为影像信息,通过计算机及网络将影像信息在托收银行和付款银行之间进行传递和提不付款的业务处理系统。该系统主要用于支票的影像信息传递和提不付款,相应资金转移通过人民银行建设的小额支付系统完成。

1.收款人收到付款人交付的支票提交其开户银行进行托收;

2.托收银行审核、扫描支票影像并补充电子数据信息后向本行虚拟票据交换所(或本地票据交换所)发送托收支票影像信息;

3.虚拟票据交换所向支票影像系统分中心发送支票影像信息;

4.人民银行支票影像系统分中心向支票影像系统总中心发送托收支票影像信息;

5.支票影像系统总中心向支票付款行所在地的异地分中心转发托收支票影像信息;

6.异地分中心转发托收支票影像信息至付款行所在虚拟票据交换所(或异地票据交换所);

7.付款行虚拟票据交换所(或异地票据交换肺转发托收支票影像信息至付款行;

8.付款行检查支票影像信息并通过电子验印(")无误后检查客户付款账户余额等信息,根据检查结果进行扣款或形成拒绝回执;

9.付款行向人民银行异地支付系统CCPC(城市处理中心)反馈扣款成功/扣款失败(含失败理由)回执;

10.人民银行异地支付系统CCPC将扣款成功/扣款失败(含失败理由)回执转发至支付系统NPC(国家处理中心);

11.支付系统NPC将扣款成功/扣款失败(含失败理由)回执转发至托收行所在地支付系统CCPC;

12.托收行所在地支付系统CCPC将扣款成功/扣款失败回执转发至托收行,托收行根据回执信息进行入账或后续退票处理。

二、支票影像系统的建设背景及积极意义

(一)支票影像系统的建设背景

一是支票全国通用前企业可使用的异地结算工具种类较为匮乏。企业在异地采购货物时携带现金,十分不便,因此使用很少,汇兑方式由于必须立即支付货款也不受采购企业欢迎,商业汇票结算金额必须事先确定,银行汇票需事先从银行出票,也不甚方便。二是支票全国通用需要改变传统支票实物传递模式。目前支票使用时主要有两种流转方式,支票持票人持支票直接到付款行办理收款或支票持票人持支票到自己的开户行办理托收。支票全国通用后,采用以上传统流转模式需远距离传递票据代价极高。三是计算机和电子验印技术的发展使支票全国通用成为可能。随着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带宽和系统运行压力等问题迎刃而解。电子验印系统利用电子技术对客户印鉴进行自动校验,解决了支票验印的核心问题,是支票影像系统运用中防范操作风险的关键手段。

(二)建设支票影像系统的积极意义

一是支票影像系统极大地便利了客户资金结算。支票影像系统开通后,通过该系统托收的支票,无论距离远近,正常情况下只需要2-3个工作日即可收到托收的资金,同时支票使用的综合成本也远低于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手续费用也不随签发金额的变化而变化。二是支票影像系统为建设全国统一标准的支付系统奠定了基础。支票影像系统的出现为支票等借记票据的高效处理提供了一条可行路径,商业银行受理的借方票据可通过系统扫描后配合小额支付系统完成最终的资金清算,这为相关系统标准的统一提供了可能。三是支票业务的电子化符合支付系统发展趋势。目前,非现金支付和票据电子化的进程明显加快。新西兰、瑞士等国已停比使用支票,英、法、德和新加坡等国,支票在所有的非现金支付工具中所占比重亦不足5%。支票影像系统采用世界通行的影像截留技术实现支票的无纸化,符合非现金支付和票据电子化的支付系统发展潮流。

三、支票影像系统目前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支票影像系统业务出现了数年连续下降的情况。以长三角某市为例,支票影像系统业务量在连续两年出现两位数下降后,2013年系统业务量和处理金额同比又分别下降15%和8%左右,究其根本原因在于通过支票影像系统托收支票的退票率(失败率)较高,较高的退票率导致客户体验较差,多次退票后持票人转而使用其他支付工具,进而导致支票影像系统业务量持续下降。目前支票影像系统业务退票率维持在7%左右,相对于1 %-2%左右的实物票据交换退票率明显偏高。导致支票影像系统退票率高的具体原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受传统托收模式影响,瑕疵支票较易进入托收系统造成退票

支票在实现全国通用前,不管是采取“上付方柜”方式还是“上收方柜”形式,纸质支票最终都会流转到付款行进行核验,支票的真实性和支票要素的完整性、合规性最终由付款行负责,托收行虽有审查义务,但实际不承担责任,因此托收行审票责任心自然不强。支票影像系统上线后,由于实物支票截留在托收行,因此系统规定支票的真实性等由托收行负责,托收行理论上存在很大责任,但由于付款最终由付款行完成且受传统托收模式思维影响,加之客户多数强烈要求必须尝试托收等多种原因,托收行除保证支票真实性外,超过提不付款期、背书不连续、更改事项更改不规范等瑕疵支票经常能顺利进入系统托收,造成退票导致托收成功率低。就往年数据来看,商业银行在接受监管部门业务督查前后,提出支票影像的平均退票率相差达3%左右,可见部分支票退票确与托收行审票不严有一定关系。

(二)电子验印系统工作原理和付款行风险控制偏好提高了退票率

支票影像系统上线后,支票的核验主要通过影像信息和电子数据比对以及电子验印系统核验完成,原来通过实物票据“折角验印”的流程完全改变。电子验印是通过比对商业银行行内系统预留客户印鉴图像与支票影像系统收到的图像一定数量位置的图像点来完成的,比对点的数量可以通过系统调节。商业银行出于控制风险的偏好,必然会设置较高的比对点以降低操作风险。而从理论上讲即使比对点数量设置够多,真实支票印鉴也会报印鉴错误,支票影像系统上线初期,长三角个别商业银行就出现过电子验印系统自动校验通过率不到20%的情况。在电子验印系统报错的情况下,出票人开户行由于无实物票据进一步进行比对,出于保护客户资金安全和自身风险控制考虑,往往采取退票措施。

(三)各地掌握的退票口径不一致,造成“无理由退票”

支票影像系统运行过程中,由于实际情况确实较为复杂,各地掌握的退票口径不一致,造成大量“无理由退票”。如对于未填写支票用途、委托收款填写在被背书人栏、大写不规范等瑕疵票据,付款行基本以退票为主。付款行对于支票上属于非必须记载事项的电子清算信息与影像不符,或审核中存在疑问及发现稍有瑕疵的,在未向出票人或托收行查询的情况下直接退票,以上三类原因导致的退票约占退票总量的20%。同时,付款行退票时还存在部分退票理由与实际退票理由相去甚远的`情况,造成客户和银行之间的纠纷,导致客户体验较差。

(四)支票影像技术仍有待进一步完善

支票影像系统收集的是支票图像信息,虽然网络带宽在近年来已得到极大改善,但由于业务量大的原因,支票扫描的图像像素等仍然受到一定限制。对于经过多次背书转让后附粘单的支票,目前仅采集其正面和记载最后一手委托收款背书粘单的影像,因为如果采集支票正面和背面以及所有粘单的图像信息,形成的图像文件数据量仍无法为支票影像系统所顺利处理,且不利于信息的网络传递。目前,支票影像系统由于“电子清算信息与支票影像不符”或“影像扫描问题导致无法验印”造成的退票约占退票总量的10%左右,支票影像技术仍有待进一步完善

四、政策建议

(一)推广使用支付密码技术,作为电子验印系统的有益补充

支付密码是根据支票的金额、账号、票据号码、日期等信息,计算出一组16位数字,填写在支票上作为付款依据。由于支付密码是根据支票上的各个关键要素和加密算法计算而来,不同的支票支付密码都各不相同,且任何数据的篡改都会导致支付密码不正确,从而最大限度地保障了用户和银行的资金安全。同时,由于支付密码参与运算的都是数字,并且是采用电脑核验,准确率达到百分之百,能在几秒钟内完成,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支付密码应用密码技术和现代信息技术弥补了图形印章容易伪造、难以识别的不足,对于电子验印系统是有益的补充。

(二)改变退票率双向考核方式,着重考核付款行支票退票率

为控制支票影像系统退票率,相关业务监管部门对支票影像系统的退票率一直进行考核,考核公式为:(一定时间内托收支票被退票数量+收到支票影像的退票数量)/(一定时间内托收支票总量+收到支票影像总氢,对支票退票率的考核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随意退票的情况,但考核公式本身也存在一定问题。显而易见的是商业银行能控制的主要是收到支票影像的退票比率,对于托收支票,虽然有一定关系,但最主要还是由付款行决定是否退票,因此对总退票量考核一定程度上掩盖了退票率存在的问题。上海市提出支票与提入支票的退票率一度相差5个百分点以上,也侧面说明了考核机制存在一定问题,因此改变双向考核方式,着重考核付款行支票退票率有利于理顺考核激励机制。

(三)推出电子验印系统相关保险业务,提高印鉴核验通过率

如前所述,出票人开户行主要通过电子验印系统完成客户的印鉴核验工作,电子验印系统的通过率和商业银行所承担的风险呈同比变化,要求商业银行提高电子验印系统的通过率无异于要求商业银行提高自身承担的风险。借鉴国外经验,解决这一问题可以通过由商业银行或电子验印系统供应商购买商业保险的方式来解决。商业银行或电子验印系统供应商以真实印鉴核验通过率为标的向保险公司投保,由保险公司保证,在印鉴真实和核验通过率达到98%以上的情况下,出现伪造印鉴而未能被电子验印系统验出的,由保险公司进行赔付,而商业银行或电子验印系统供应商则从以往的印鉴核验损失中提出部分金额购买保险,在提高支票核验通过率的同时又降低了无法发现伪造印鉴造成的损失。

(四)增加纸质托收渠道,改变全国支票托收渠道单一的局面

支票影像系统上线后,规定全国支票只能通过支票影像系统托收,但其实可以根据客户的要求和实际情况,由客户决定通过实物托收还是支票影像系统托收。就目前情况来看,诸多瑕疵支票如果是在实物交换的情况下,付款行对风险控制较为有把握,一般不会退票。同时,如果采用实物流转,由于能够取得实物票据,支票影像系统规定的全国支票金额50万元的上限等风险控制措施也可以取消,这样更利于支票的全国流通。目前商业汇票到期后的托收流程就是商业银行通过邮寄托收的方式传递至付款行,付款行核验后付款,因此支票通过类似方式传递托收也是具有可操作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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