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馨阳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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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了然于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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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行政责任概念的比较分析》(第二作者),《行政与法》2004年第9期;02.《构建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几点思考》(第二作者),《行政与法》2005年第10期;03.《公共利益与公共行政责任》,《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06年第1期;04.《公共治理行动体系的责任结构分析》,《重庆社会科学》2006年第2期;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公共行政》2006年第7期全文转载;2005年“第三届全国博士生学术论坛”政治学科分论坛主题发言,政治学科分论坛行政管理学科组优秀论文一等奖;05.《行政责任研究的历史、现状及其深层反思》,《天津行政学院学报》2007年第2期;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公共行政》2007年第8期全文转载;06.《行政责任制度设计理论原则》,《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06年第6期;中国行政管理学会主编:《中国政府管理创新——中国行政管理学会2003年年会论文集》;07.《当前我国行政问责制研究述评》,《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7年第2期;08.《论制度惩罚与责任个人化原则》,《四川行政学院学报》2007年第3期;09.《治理范式的信息结构、交易费用和学习机制》,《浙江社会科学》2007年第3期;10.《公共管理标准的理论分析》,《北京科技大学学报》2007年第3期;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公共行政》2007年第10期目录索引;11.政府公共危机管理能力的不确定性分析》,《湖北社会科学》2007年第4期;2004年“第二届全国博士生学术论坛”“管理科学”分论坛上主题发言论文;12.《行政责任:概念、性质及其视阈》,《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07年第3期;13.《公民问责制:理论意义与制度设计》,《中州学刊》2007年第5期;14.《统计数字的多维解读与理论诠释》,《统计与决策》2007年第20期;15.《街头官僚的行动逻辑与责任控制》,《公共管理学报》2008年第1期;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公共行政》2008年第6期全文转载;中央纪委监察部廉政理论研究中心、中国监察学会《研究参考》2008年第4期全文转载;16.《权力的恣意与权利的贫困:建构和谐社会的二维分析》,《社会主义研究》2008年第1期;17.《基于有效性和可行性的政策方案的类型分析》,《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2008年第1期;18.《政府责任场域中的悖论空间》,《长白学刊》2008年第2期;19.《公共政策方案的结构与逻辑分析》,《天津行政学院学报》2008年第2期;20.《后“风暴”语境下的政府问责和问责制》,《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08年第3期;21.《行政责任的制度困境分析》,《理论导刊》2008年第4期;22.《行政责任工具的类型学分析》,《上海行政学院学报》2008年第5期;23.《价值、功能与意义:私营企业主阶层政治参与三题》(第二作者),《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2008年第4期;24.《和谐社会中的政府信任及其建构途径》(第二作者),《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2007年第1期;25.《论政治文明视野下的政府信任建构》(第二作者),《党政干部学刊》2007年第4期;26.《公共治理中的责任结构分析》(第二作者),《内蒙古民族大学学报》2006年第5期;27.书评《构建法治之下的有限政府》(第二作者),《中国行政管理》2008年第7期;28.《政府解辩性责任的理论探讨》,《长白学刊》2009年第1期;29.《政府解辩性责任的理论逻辑和实践途径》,《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09年第2期;30.《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空间政治学分析》,《探索》2009年第2期;31.《公民问责的行动模式及其要素分析》,《中州学刊》2010年第1期;32.《监督权的制度逻辑、内在贫困和建构维度》,《华东经济管理》2010年第3期;33.《闹大现象的生产逻辑、社会效应和制度情境》,《理论与改革》2010年第1期;34.《公民问责的概念建构、机制缺失和治理途径》,《探索》2010年第1期;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公共行政》2010年第6期全文转载;35.《合作治理的空间建构——评<行政伦理的观念与视野>一书》,《学海》2010年第2期;36.《行动的选择与制度的逻辑——对“闹大”现象的理论分析》,《中国行政管理》2010年第5期;37.《街头官僚的空间诠释——基于工作界面的比较分析》,《武汉大学学报》2010年第4期;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公共行政》2010年第11期全文转载;38.《行动者的策略及其影响要素——基于公民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事件的分析》,《公共管理学报》2010年第4期;《中国社会科学文摘》2011年第4期全文转载;39.《街头官僚及其行动的空间辩证法——对街头官僚概念与理论命题的重构》,《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11年第3期;《中国社会科学文摘》2011年第10期全文转载;40.《行动者的缺席与制度的虚置——基于同体问责与异体问责问题的分析》,《天津社会科学》2011年第4期;41.《对行政问责模式的比较分析及反思》,《探索》2011年第4期;42.《公民网络问责:行动逻辑与要素分析》(第二作者),《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5期;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公共行政》2012年第2期全文转载;43.《能力短缺条件下的双边动员博弈——政府维稳与公民闹大及其关系》,《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11年第6期;44.《言说的短路与表达的困境——公共行政的话语危机分析》,《中国行政管理》2012年第2期;45.《从科学与艺术到社会设计——公共行政隐喻的后现代转向》,《行政论坛》2012年第2期;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公共行政》2012年第7期全文转载;46.《利益表达、资源动员与议程设置——对于“闹大”现象的描述性分析》,《公共管理学报》2012年第2期;47.《治理体系碎片化背景下的“闹大”现象》,《中国社会科学内部文稿》2012年第1期;48.《公民抗争行动与治理体系的碎片化——对于闹大现象的描述与解释》,《人文杂志》2012年第3期;49.《社会诚信体系的制度建构》,《光明日报》2012年7月28日第11版;50.《以公民行动建构政府责任》,《中国社会科学报》2012年8月3日第338期;51.《从“独白”走向“对话”——网络时代行政话语模式的转向》,《东南学术》2012年第5期;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公共行政》2012年第12期全文转载;《中国社会科学文摘》2013年第3期全文转载;52.《劳工权利的多元博弈及其困局》,《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12年第5期;53.《社会建构主义视阈下的公共行政》,《中国社会科学报》2013年2月8日第415期;54.《象征性行动与制度实施——以公民申请财政信息公开事件为例》,《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1期;55.《技术理性与行政之恶——读<揭开行政之恶>》,《理论探索》2013年第1期;56.《实践、制度与理念之间的互动及其张力——基于中国行政问责十年历程的理论思考》,《政治学研究》2013年第1期;57.《“制度论”与“道德论”——两种行政责任机制的比较分析》,《行政论坛》2013年第2期;58.《行政之恶的现实经验及治理途径》,《学习论坛》2013年第3期;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公共行政》2013年第6期全文转载;59.《敬业精神的社会建构》,《光明日报》2013年4月18日07版;60.《政府责任理念的扩散及再生产——基于行政问责话语演变的分析》,《中国行政管理》2013年第5期;61.《街头行政:概念建构、理论维度与现实指向》,《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3期;62.《制度扩散与责任理念的再生产——行政问责制十年历程的反思》,载于《行政的价值》,湘潭大学出版社,2013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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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吹散了心

给你个论文(节选)中国行政问责制完善的对策1.明确行政责任具体来说,要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的责任,使他们知道自己的具体权限和责任。因为,“当任何人都不知道谁应负责任的时候责任就等于零”[5]。各级政府机关要以列宁所说的“一定的人对所管的一定工作完全负责”[6],以及邓小平所说的“某一件事、某一方面的事归谁负责,必须由他承担责任,责任要专”、“各负其责,决不能互相推诿”[7]为指南,将本单位的责任细化、量化到单位内部的每个岗位和每个人。“权力和责任必须一目了然。官员的‘明显责任’原则必须发挥作用。”[8]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各负其责、各司其职。2.强化异体问责机制其一,加强权力机关问责。在中国加强人大的问责功能是异体问责一个最为关键的突破口,当务之急是要把各级人大对于政府和政府工作的监督问责权力细化、具体化和强化。细化和具体化是指要通过法规制度的形式使这样的监督问责范围明确、渠道清晰并具有可操作性。比如,人大机构对政府行为监督问责的直接作用——审查权、建议权和否决权,必须明确规定应用的方式和运作机制。强化则是指这样的监督问责必须通过增强人大在行使其权力时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来予以大力加强。比如党和国家的领导机构要自觉地尊重和维护人大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各级人大为实施监督问责功能所需的资源必须得到保障,例如专职人大代表的比例应予增加,常任人大代表应配置相应的工作人员、办公场所和设备,等等。人大在启动问责制过程中,除了行使上述质询权、调查权、罢免权和撤职权之外,今后还需要进一步建立不信任投票制、弹劾制以及主要责任人引咎辞职制等,以切实增强人大监督问责的手段和力度。其二,加强司法机关问责。司法机关是一种重要的问责主体,它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问责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刚性问责。当行政权力侵犯公民的合法利益时,司法问责显得尤为重要,只有追究官员的法律责任,才能从根本上震慑那些不负责任和触犯法律的官员。司法问责既是最有力度的问责手段,也是其他问责主体的最后屏障。加强司法问责,就要建立检察机关与党政纪检监察机关的工作协调机制,加大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力度,将其他规范性文件这类抽象行政行为也纳入司法审查范围,并且追究行政人员在行政诉讼败诉案件中的责任。其三,加强新闻媒体问责。新闻媒体监督问责的作用是巨大的,“只有在公共舆论面前,所有的权力才会变得沉默,所有的偏见才会消失,所有的特权利益才会被取消”[9]。可是,在中国的新闻媒体监督尚未制度化和法制化的情况下,一些地方政府为了维护自身利益想方设法阻止新闻媒体对有关政府工作进行采访、报道,从而影响了新闻媒体监督作用的发挥。为此,要通过加强新闻立法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新闻媒体的监督权、审稿权、批评权、报道权和调查权以及侵权责任等,为新闻媒体问责提供可操作性的程序和法律保障,使新闻工作者能更好地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同时,作为新闻媒体本身也要及时报道,不能报喜不报忧,不能扭曲事实。其四,加强社会公众问责。随着公众民主意识的增强,社会公众成为异体问责的另一重要主体。要加强社会公众的问责,保证其监督的有效性。具体而论,必须确立公民的行政问责主体地位,以法的形式加以确定和保护;必须健全公民行政问责的程序,解决公民如何问责的问题,根据公民具体问责事项,明确规定问谁、谁处理、答复时限、处理过程、赔偿标准等问题,确保公众行政问责作用的发挥;必须建立健全公益诉讼制度,为社会公众问责提供有利条件;必须健全人民举报制度,培养公民的参与意识,采取措施充分调动全体公民监督的积极性。还可以通过建立让老百姓反映社情民意的政府网站,监督各级政府行政部门是否“有作为”。3.构建完善的行政问责法律体系首先是制定《行政问责法》。行政问责制适用的法规、条例比较多,散见于各种政策文件中。这其中既有党的条例,又有政府的规定;既有由中央部门出台的,也有不少是由一些地方政府制定的,但都没有达到法的高度。因此,要在认真总结全国各地推行行政问责制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适时启动制定《行政问责法》的工作,以法律的形式对行政机关公务人员的责任以及承担责任的各种方式予以明确。尤其是要严格区分:哪些属于政治责任、哪些属于经济责任、哪些属于道义责任;哪些属于纪律责任、哪些属于法律责任;哪些属于直接的主要的领导责任、哪些属于间接的次要的领导责任。根据责任性质、情节轻重、社会危害程度的不同,承担责任的方式也不同。有些只要作一般的处理就行了;有些需要进行党纪、政纪处分;还有一些需要进行刑事处罚。对此,都需要以法律的形式予以明确规定。其次是修改完善某些法律、法规和政策。现行的某些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由于制定得比较早,已经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不利于行政问责制的顺利推行。如《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中一些相关规定就与《公务员法》的一些规定不一致,对此,必须进行修改,使之相互吻合一致。各地也要根据《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精神,结合本地的具体情况,制定具有操作性的有关行政问责的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对行政问责的适用对象、范围、标准、程序等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使行政问责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再次是严格执行法律规定。“如果法律不能被执行,那就等于没有法律。”[10]对于行政问责制而言,同样如此。我们不但要制定健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使行政问责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而且要不折不扣地狠抓落实,使行政问责制的有关规定真正落到实处,防止出现不应有的偏差。尤其是在实施行政问责制的过程中,要将通报批评、书面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一般的问责方式,与纪律处分、刑事处罚等问责方式严格区分开来。这三个不同层次的问责方式,适用于不同的情形,在实践过程中既不能相互混淆,也不能相互代替,尤其是不能用引咎辞职等一般的问责方式代替党纪、政纪处分,甚至代替应当受到的刑事处罚。同时,要做好三者之间的相互衔接工作。4.培育新型行政问责文化首先要以正确的理念引导新型行政问责文化。当前的行政问责文化建设首在问责理念建设。要利用“善治”理念引导问责文化建设。善治的本质特征在于它是政府与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因而,应当充分发挥社会多元主体对政府工作进行责任追究的作用,充分发挥公民、第三部门和私人部门在治理网络中对政府问责的作用,促进行政问责文化的建设和完善。还要树立法治理念,推动行政问责文化建设。即树立法治观念,形成依法问责的行政问责文化,破除行政问责过程中的“权力崇拜”文化。[11]其次要以深入的教育塑造新型行政问责文化。行政问责文化教育一方面包括对政府工作人员进行深入持久的职业道德、职业素质和行政问责教育。通过这种教育提升公务员的公共道德、职业道德水平和业务水平,深化其对行政问责制的认识;另一方面也需要对公众进行行政问责教育,使其正确认识和对待行政问责,提升其参与行政问责的积极性,使全社会形成一种健康、向上、民主的行政问责文化氛围。5.健全政府绩效评估机制一要拓展政府绩效评估主体范围。要从多元主体的角度对政府官员及其工作人员进行全面系统的评估,只有这样,才能建立健全民主考评机制和公共责任机制。要拓展政府绩效评估主体范围,就得协调各绩效评价子系统的功能和作用的发挥,减少主体之间的摩擦,形成和谐统一的政府绩效评估主体体系,实现政府绩效评估的外部评估与内部评估有机统一,有利于促进同体问责与异体问责相结合,促进问责主体明确化。政府绩效评估的外部评估包括:政党评估、国家权力机关评估和公民、社会团体、社会舆论机构、中介机构评估;内部评估包括:政府机关内部评估、人事部门和审计机关评估。二要规范政府绩效评估程序。政府绩效评估作为一种对政府官员政绩实现程度进行考量的问责机制与模式,其实质也是一种变相问责的过程。完善绩效评估程序是落实追究政府官员政绩实现程度的根本保障,只有在对政府官员的政绩进行科学、真实、公平、公正的评估基础上才能真正地问责。所以,通过规范绩效评估程序,确保程序设计一环紧扣一环,才能紧扣问责制逻辑主线来确保问责机制的落实,从而促进问责程序无隙化、长效化和制度化。三要确定科学的政府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必须充分发挥绩效评估的导向、推进、激励和监督作用,科学确定政府绩效指标体系,并按照绩效指标的要求和内容进行问责。不仅要评估和问责政府及其部门的经济绩效,还要评估和问责政治绩效、文化绩效和社会绩效。按照全面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的战略目标及一系列战略部署,以“五个建设”为框架构建绩效指标体系,将“五个建设”工作全部细化为可量化的绩效指标,明确“五个建设”的重点目标责任,紧密联系政府组织的职能定位。同时,确立科学的政府绩效评估指标,还要注意几个结合:当前指标与战略指标的结合;通用指标与特色指标的结合;业绩指标与成本指标的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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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地为凭

参加了两篇博士论文的预答辩,一个是关于行政问责制度的研究,一个是关于乡镇领导人责任的研究。两篇都做了大量的数据分析或者长期的田野调查,让人惊喜,也有很多启发。但是,他们的论文是否还有点问题。于是,答辩以后接到另一位同学的来信: 今天下午旁听了博士论文的答辩,也听到了您的点评,你在点评中提到研究问题与研究对象的区别,但是我不明白研究问题与研究对象的区别到底在哪?什么是研究问题?怎样找到研究问题?在第一个博士论文答辩的时候,您说行政问责制只是研究的对象,而委托-代理关系的制度设计、制度实践成果才是研究的问题,那么是不是就是行政学当中某一个理论就是研究问题,在这个研究问题的指导下(某个理论的指导下,构建一个理论的解释框架),选择一个研究对象就行了。 我的回答是: 基本上你的理解是对的。在很大程度上,研究问题可以将论证的层次提升。第一个同学,只有研究的对象(问责制度),但没有可以在学科发展中找到对话的问题。他的选择有两种:一是简单点,最后将问题提升到委托代理关系层面。因为其论文最重要发现是:在中国的问责制度框架下,委托者与代理者实际上处于同一科层体系内,因此,代理权实际上被内化而变得没有任何实际意义;二是直接将这一研究问题贯穿全文始终,而问责制度只是他需要论证的问题的承载工具而已。后者更难把握。第二个同学:实际上是有研究问题的,只是他没有厘清到底论证权责结构、还是责任机构、还是权力结构,还是国家与社会关系。这个不清楚,因此论文看起来讨论非常集中,但实际上比较分散,而且前后表述也很难统一。研究问题实际上是一种问题意识,其提出有赖于理论的积累。 当然,在很多时候,我们的研究问题可能是“内隐的”而不是“外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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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壮壮长大

中国应急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一、应急管理概述1、应急管理2、中国应急管理概况二、目前中国政府应急管理存在的问题1、应急管理观念陈旧2、应对被动行动迟缓3、预防意识和措施不足三、对策建议1、更新观念2、政府须完善应急设施和职能责任制的落实3、提高预防意识防止突发事件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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