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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学术期刊 > 对濒临灭绝动物的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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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ngdand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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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濒临灭绝的动物”一句令人揪心的话,又一次出现在了我们的眼前。金丝猴,海豹,金雕,蓝鲸......这些可爱的动物,在环境的影响以及人类的捕杀下,已所剩无几。 鲸的危机: 1980年6月30日上午,在澳大利亚南威尔士州北部西尔.罗克斯,突然有成群的巨鲸拼命冲上狭窄的塔雷切里海滩。为了拯救这些珍贵的海洋动物,人们想尽了一切办法也无济于事。被强行拖回深水的鲸在海水里曳了一会,又重返沙滩,并在沙滩上痛苦挣扎。时间较长没下水的鲸,干燥的皮肤上开始出现血泡,鲜血从破裂处流出。 据报道,这次共有58头鲸死亡。类似鲸集体自杀的现象还有不少:1979年7月16日,加拿大纽芬兰波林半岛,有一百多头鲸冲向岸边,最后无一生还;2003年1月,165头巨头鲸在新西兰南岛的“斯图尔特岛”搁浅...... 鲸为什么要集体自杀?日本科学家岩田久人揭开了这个秘密:他在京的尸体中发现了高浓度的有毒物质三丁锡(TBT)。TBT腐蚀神经,破坏了动物的方向感。TBT是人污染海洋的毒性最大的物质。已有千万升TBT溶入海洋! 老虎悲声:老虎是世界上最大的猫科动物,已接近灭绝。现在世界上只有大约6600余头,而巴里虎,爪哇虎,里海虎已在30年代逐渐灭绝。 尽管各国政府三令五申禁止捕杀老虎,但还是有一些酷爱金钱的人常将它们当作摇钱树,这连政府都无法约束,法律都无法制服:1967年,在印度有480头老虎被猎杀;1991年,大量的西伯利亚虎被偷猎;1993年,在印度从偷猎者手里查获了867斤虎骨...... 不过有一只老虎就有一丝希望,只要我们每个人都努力地救助他们,他们还是有可能逃脱这一生死攸关的时刻的! 我们常说“动物是人类的朋友”,可就上述事实,人类是否将动物当朋友看待呢?人人都在为保护动物献出自己的一份力量,而偏偏有那么一部分人,利令智昏,疯狂地捕杀野生动物。难道我们对动物做出的“承诺”失效了吗?难道我们都不去想想这样做的严重后果吗?不要再不择手段地伤害危在旦夕的野生动物了,生态灾难不能重演! 最后,我以一个地球人的身份呼吁大家:保护动物,人人有责!四十年来,通过各种保护措施的不断落实,以及广大保护工作者的踏实工作,野生动(植)物物种的保护及栖息地生态环境的保护,就地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效果,尤其是我国珍稀、濒危物种,譬如大熊猫,野外数量据报道达1200只左右,已呈现平稳上升的势态;金丝猴野生数量达20000多只;朱鹮由1981年在陕西洋县发现的7只,至 2005年野外种群和人工繁育总数已达500余只;亚洲象在我国云南省南部仅有少量分布,2005年野生象群数量已近400只,在勐景地区的野象谷已建成了较大的繁殖种群基地;世界唯一生长繁殖在我国青藏高原的黑颈鹤现有数量在4、5千只;丹顶鹤在东北三江流域自然保护区内繁殖,每年越冬到江苏盐城,鄱阳湖,洞庭湖等地,最多的一处种群数量达千只左右;其它还有诸多我国一级保护物种如黑叶猴、长臂猿、云豹、金钱豹、白唇鹿、藏羚羊、褐马鸡、金雕、扬子鳄、巨蜥……等以及大量国家二级保护物种都包罗在国家自然保护区内受到保护,物种数量都有不同程度的增长。赘言这么多,就是说明国家主管部门在这40年中,对野生动植物物种就地保护工作充分重视,付出大量精力、物力、财力。同时也标志着中国政府在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及保护野生动植物物种方面,对国际社会的承诺和责任,正在逐步逐项得到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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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ssiedido

关于第六次大灭绝的说法,大家已经不陌生了。随着人类活动对自然环境的改变,大量的动物逐渐失去自己的家园,走向了灭亡。科学家们形象地称之为地球上 第六次物种大灭绝 ,也许这个概念在最初被提出的时候略显夸张,但事到如今,几乎没有人不在认真思考这个问题:难道这件事真的发生了吗?

很显然,和上个世纪相比,生物的数量有了明显的下降。数百种珍稀、独特的物种,在上个世纪都彻底成为了 历史 。科学家说,这就是生物大灭绝的模样,但让人担忧的是,情况可能远比想象中还要更加糟糕。

因此,灭绝不仅仅意味着一个物种的消失,也意味着其他很多物种可能面临同样的命运,最终像蝴蝶效应一样迅速蔓延,导致灭绝速度越来越快。这在生态学上,被称作 灭绝级联效应 。

除非我们能够迅速切断这个过程,否则整个20世纪生物灭绝的数量,可能在21世纪只需要几十年就可以达到。墨西哥国立自治大学的生态学家Gerardo Ceballos告诉我们:“ 我们在未来20年内如何应对当前的物种灭绝危机,将决定数百万个物种的命运 。”

五年前的时候,Ceballos就进行了一项研究,用数据来验证第六次大灭绝事件的可靠性。结果指出:在以往岁月里(大灭绝事件期间除外),平均在100年之内,每10000个哺乳动物之中有2个会灭绝,这是自然筛选的结果,对于其他类的动物也有着差不多的数据。而在20世纪中,物种灭绝的速度达到了以往的 100倍 。

不管怎么说,这个灭绝速度绝对是远远超出了正常的物种更替速度。就算这还不能称得上是第六次大灭绝,但这个数据也足以引起我们的警惕和反思。而他们在2015年的论文中也摒弃了谨慎的说法,明确指出:“我们可以得出非常确切的结论:当今的物种灭绝速率非常高,而且还在增加,这意味着大规模的灭绝正在发生——这是地球45亿年来的 历史 上第六次大灭绝。”

在发表了这篇论文之后,Ceballos并没有停下来,而是继续着自己的研究。而他最近发表在《 美国国家科学院学报 》上的研究成果,让人更加担忧。他指出:先前的研究很可能低估了地球物种在未来的灭绝速度,我们已经看到了脊椎动物的高速灭绝,而这个速度未来很可能还会急剧增加。

他和他的团队利用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的《 濒危物种红色名录 》和 国际鸟类保护组织 (Birdlife International)的数据,对一些濒临灭绝的物种进行了调查。他们所说的濒临灭绝, 指的是全球范围内不足1000个体 ,且已经失去了大部分生存环境的物种。结果显示,其中 515个 物种符合这个条件,占了所有物种的。而这其中,有一半的物种在全球范围内仅存不足250只,而且它们普遍生活在很容易受到人类活动影响的热带或亚热带区域。

此外,还有388个物种情况稍微好一些,物种数量在1000-5000之间。但是,其中84%与那515种濒危物种生活在同一地区,这意味着它们也同样面临着失去家园的困境,前途非常渺茫。任何的森林破坏、污染或者人类活动,都可能是那最后一根稻草,尤其是那些濒危物种很可能会灭绝导致刚才说过的多米诺效应,让这388个物种遭受危机。

在论文中,研究团队用数据告诉我们情况的严重性:“ 在过去的一个世纪里,77种濒临灭绝的哺乳动物和鸟类中有94%最终灭绝 。”这个灭绝的比例高得惊人,这意味着,如果一种动物被判定为濒危,它就很难有机会逃脱灭绝的命运了。“如果地球上所有动物都遭遇类似的困境,那么我们在1900年到现在的时间里已经失去万物种了。”

再回过头来看看这515个濒危物种:按照以往科学家们的估计,它们还能在地球上坚持几十年的时间。而在整个20世纪,人类统计有543种脊椎动物灭绝。如此算下来,21世纪的灭绝率将会达到20世纪的217%,远远高于之前推测的速度。

2015年,Ceballos告诉我们:第六次生物大灭绝正在进行。时隔五年,他告诉我们:这个进程正在加速。同时,他也指出:一切都还有挽回的余地,我们仍然还有机会拯救这些物种。他相信,有几种手段可以有效地保护这些动物: 减缓森林砍伐 ,以及 禁止野生动物交易 ,并且将 那些个体数量不足5000的动物都划分为濒危动物 ,以提高人类的警惕。

同样参与了这项研究的斯坦福大学生物学家Paul Ehrlich指出:“ 人类在灭绝其他动物的同时,也是在自断手足 ,摧残自己生命维持系统的重要部位。对濒危物种的保护应该提升为国家和全球政府及机构的紧急事件,与气候破坏同样重要,而这两者之间是彼此相关联的。”

Ehrlich的话可以说一针见血,他告诉我们:物种灭绝速度加快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气候恶化得不到有效的控制,更重要的是各国都没有真正把它放在足够高的位置上来。

澳大利亚莫纳什大学生物科学学院讲师Rohan Clarke博士虽然没有参加这次研究,但他也有相同的观点:“这一切的最可悲之处在于:我们有防止物种灭绝的知识,而且从全球范围内来看也不需要很高的成本,但前提是我们真的要把它放在首要位置上努力去解决,而不是继续背道而驰。”最后,他告诉我们,这个任务的唯一难点就在于“ 社会 和政府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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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hui3650

试论加入WTO后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完善 黄松林* 摘要:随着形势的发展,尤其是在我国加入WTO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我国现行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已越来越不能适应新时期野生动物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需要,本文针对该法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论述,并提出了相应完善的对策。 关键词:WTO 野生动物保护法 完善 我国现行的《野生动物保护法》颁布于1988年11月8日,是建国以来我国第一部专门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它对于规范我国野生动物的保护和管理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野生动物资源状况的变化和社会经济、政治、法律、文化等各方面的发展,尤其是在我国加入WTO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这部法律已越来越不能适应野生动物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需要,因为该法不论在立法指导思想或具体的规定上,还是在立法的技术上都存在一系列的问题亟需改进。 一、《野生动物保护法》立法中存在的几个主要问题 (一)立法指导思想落后 立法的指导思想是指立法者在创制法律的过程中所遵循的主导着法律制定、修改、补充、完善以及废止的思想观念或意识。立法的指导思想总是与该国在一定时期或阶段的根本任务和中心工作相适应的。 我国现阶段法律体系的总体指导思想,是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各项具体法律、法规的创立都应以这一思想为指导,并服从和服务于这一指导思想所确立的“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等一系列基本原则。野生动物保护法虽属于自然资源法的范畴,具有特殊性,但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员,在总体的指导思想上也不应例外。该法通过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实现社会对于野生动物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服务于国家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其立法的目的最终仍在于“发展”二字。但是在具体的指导思想上,该法已经明显落后于时代的需要,主要表现为: 1.计划经济思想的束缚。该法的形成过程正值计划经济时期,在总体和局部构成上都充满了计划经济的色彩,由此造成野生动物管理和保护的机制不灵活。一方面,该法规定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这种单一的产权形式严重制约了保护、开发、利用者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在研究、保护、开发、利用上限制过多过严,参与的社会力量过少。例如,该法第4条规定:国家鼓励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但是,这种科学研究的开展并没有引入市场机制,缺乏具体的激励或保障措施。而且,实践中这种研究往往由事业单位进行,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企业参与过少。其次,存在着以保护促保护的局限性。现阶段,我国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主要还是以保护促保护,而不是以利用促保护。所谓以保护促保护,即主要依赖于国家专门款项来保护。这是一种静态的保护。由此产生了一系列限制长久和有效保护的问题。例如,保护经费不足、积极性不高等。以利用促保护,是指通过利用野生动物资源创造收益,而后将这种收益再用于保护的方法。我国野生动物保护和管理的经费一般由国家提供,除此之外,至多再有一些民间捐助或国际援助。虽然一些地方或单位将从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经营中获得的收益投入于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和保护,但这种以利用促保护和管理的措施目前只是得到政策上的提倡,在立法上还缺乏鼓励,也因此在实践中缺乏普遍性,尤其是在一些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总体来说,计划经济的思想仍贯穿和影响于该法的各个部分,限制着管理、保护、开发、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灵活性和有效性,从而制约了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 2.重保护轻利用传统观念的束缚。保护野生动物是《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基本目标。只有通过保护,才能保障该种资源得以永续利用。但是,一直以来这种注重保护的思想受到过多的强调,甚至于连本法也以“保护”二字命名,而利用的观念却过少。实际上,野生动物不仅需要保护,而且也需要利用。这种保护有余而利用不足的思想,往往导致实践中不但利用不合理,而且保护也不到位。即使进行了一定的利用,也不能保证真正以利用来促进保护。固然,这种重视保护的传统有其社会历史原因,又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比如,当时的野生动物资源受到较严重的破坏,资源种类和数量呈现下降的恶化趋势、传统自然伦理观念的影响等等。但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下,这种过于和片面注重保护的思想已制约了对野生动物的保护。例如,某些种类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如扬子鳄等)因国家的切实保护,种群已有了很大的发展,现已不存在该物种濒危或灭绝的问题,但由于重保护轻利用思想的束缚(这种束缚与国际压力也有重大关系),在法律上并没有放开或改变对该物种进行开发和利用的限制规定,以至于不能把资源转化成效益,只有投入没有产出,造成不必要的资源浪费。该法颁布至今,我国的社会经济、法律体系、自然环境以及野生动物资源状况本身等各方面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法律虽必须保持一定的稳定性,但也应及时反映客观情况的变化,兼顾一定的灵活性,而该法没有进行过一次修改,以至于不能适应当前野生动物管理和保护的客观需要。 (二)调整对象的片面性 1.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片面性。《野生动物保护法》通过调整社会关系,来达到协调人与野生动物关系的目的,从而实现对于野生动物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这种社会关系是人们在管理、保护、开发、利用野生动物资源过程中形成的,即凡从事野生动物管理、保护、开发、利用等任何一种能影响野生动物生存和发展的活动所形成的社会关系都应纳入该法的调整范围。但是,该法只强调将保护、驯养繁殖、开发利用等关系作为调整对象,却没有将野生动物管理关系作为主要调整对象。所谓野生动物管理关系,即野生动物行政主管机关在行使其相应管理职权的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该法第2条第1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野生动物保护、驯养繁殖、开发利用活动,必须遵守本法。”该条款并没有明确地将野生动物管理关系纳入调整范围。虽然在第7、10、15、16条也有关于管理的一些规定,但这些规定仅是关于管理者和管理权限的划分,至于具体该怎么管、应依据什么程序管等问题则并无涉及。这种现状容易导致实践中管理的任意性大、管理目标的规格和要求不统一、受人为因素影响较大以及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切实保护等一系列问题,不符合野生动物长远保护和依法治国的要求。可以说,野生动物保护法首先应调整的就是这种管理关系,因为野生动物保护的首要环节是国家的管理,要使这种管理科学有效,就必须将其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法行政,保护野生动物的核心自然应该是依法管理。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在立法上调整社会关系的片面性易导致实践中相对人的义务较多,权利过少,而管理者则权力较多,义务较少。例如,依据该法,相对人若违反规定,可能会承担罚款、拘留、赔偿等各种责任,第31-37条都是关于相对人法律责任的具体规定,而对于管理者的责任却只在第38条有一抽象规定:管理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格地说,这不是对于管理者的责任规定,只是对于管理者工作人员的责任规定。依据这种抽象的规定,其责任往往是不了了之。这不但不能加强管理者的责任心,不利于野生动物的管理和保护,而且也不符合社会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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