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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学院文件院政教〔2010〕6号关于印发许昌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全校各单位:《许昌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已于2010年5月7日经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五月七日 许昌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2004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办法》(豫教高一字〔1990〕216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学位〔2010〕9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我校按已有普通本科专业所属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条 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位委员会”),由23—27人组成。学位委员会由院长、主管教学的副院长、教务处处长、各教学单位和有关部门的行政主要负责人组成。学位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学位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第四条 各学院设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分委员会”),由3—5人组成,设主任、副主任各1人,分委员会主任应为学位委员会成员,委员应从本学院教学管理干部或正、副教授中遴选,并上报学校学位委员会审查批准。第三章工作职责第五条 学位委员会主要职责1、审核和批准各学院分委员会提出的拟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名单。2、审核和批准外单位申请学士学位人员名单。3、作出授予、不授予或撤消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4、负责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的舞弊作伪行为。5、审定各分委员会成员名单,作出设立或撤销分委员会的决定。6、研究和处理学士学位授予过程中的争议和其他事项。7、修改本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六条 学位办在学位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有:1、为召开校学位委员会会议和其他有关工作准备材料,做好相关会议的组织工作。2、负责审核各分委员会提出的拟授予、异常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将复核情况和有关材料报学位委员会审定。3、负责向经学位委员会审核通过的学士学位获得者发放学位证书。4、根据学位委员会授权,处理暂缓授予及补授学士学位等事宜。5、按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本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情况。6、负责受理分委员会提出的复议申请,并对学士学位授予过程中提出的异议,进行调查核实,并上报学位委员会。7、协调各分委员会之间的工作。8、学位委员会交付的其他工作。第七条 分委员会职责 1、贯彻执行本细则所规定的授予学士学位的要求和程序,逐个严格审核本学院各专业应届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资格和条件(包括政治思想表现、各门课程的成绩、专业/教育实习报告、毕业论文/设计和毕业鉴定等材料),提出本学院拟授予、异常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并予以公示。2、向学位办报送拟授予、异常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及有关材料。3、负责处理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的遗留问题,并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初步意见,报学位委员会审核通过。4、负责受理学位委员会交办的有关事宜。5、协助学位办做好学士学位证书的发放工作。第四章 授予条件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普通应届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在校学习期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许昌学院学生守则》;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品行端正。2、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完成本科教学计划(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取得毕业资格。3、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表明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第九条 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授予学士学位:1、未获得毕业资格者。2、在校学习期间,受到留校察看(不含)以下纪律处分两次以上(含两次)或留校察看及以上纪律处分者。3、在校学习期间参加各种考试作弊者(含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和计算机等级考试等)。4、在校学习期间,学分制普通本科生所修课程(除辅修专业)的平均学分绩点在(不含)以下者,专升本学生2年内累计有4门(含4门)以上课程通过补考方获得及格者。5、毕业论文(设计)不合格者及毕业论文(设计)中存在严重的舞弊作伪行为者。6、在学习期间,《大学英语》、《计算机基础》课程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者。7、在学位授予工作各环节中,有严重的舞弊作伪行为或因其他原因,经学位委员会审核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第十条 异常授予学士学位条件:对有第九条第3、第4款所列情况[对应第4款:在校学习期间,学分制普通本科生所修课程(除辅修专业)的平均学分绩点在(不含)以下以上(含)、专升本学生2年内累计有4门(含4门)以上6门(含6门)以下课程通过补考方获得及格]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1、获得实用新型、发明授权专利者。2、在省级及以上科技作品、科技发明、电子设计、数学建模、英语演讲、师范生教学技能大赛等比赛中获省级一等奖及以上者、获国家级三等奖及以上者。3、毕业当年考取硕士研究生或获得第二学士学位者。4、毕业当年考取国家机关公务员者。第十一条 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按照《许昌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院政教字〔2008〕19号)执行。 第五章授予程序第十二条 在本科阶段最后一学期毕业论文(设计)答辩结束后,学生向所在学院领取并填写《许昌学院学士学位授予申请表》。第十三条 各分委员会依据本实施办法所规定的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每个毕业生的学士学位授予资格进行审核,填写《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异常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经本学院分委员会主任签字后报送学位办。第十四条 学位办对各分委员会上报的初审名单进行审核,并向学位委员会提交复核意见。第十五条 召开学位委员会会议,审定授予、异常授予、暂缓授予及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学位委员会主任在《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异常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暂缓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上签字后,连同会议纪要交学位办备案存档。第十六条 对已授予的学士学位,如发现有舞弊、弄虚作假等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本细则规定者,经学位委员会复议予以撤销。第十七条 学位办向经学位委员会审核通过的学士学位获得者颁发学位证书。 第六章学士学位授予异议、复议事项的处理第十八条 在学校公布授予学士学位结果后五个工作日内,对该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向所在学院分委员会提出书面复议申请,由分委员会调查核实;如情况属实,可在收到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学位办进行复核;学位办复核后,如认为确有必要,可向学位委员会提请复议。第十九条 学位委员会在收到复议申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复议,并将复议结果通知学生所在学院,由所在学院通知到学生本人。第二十条 学校对在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学位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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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论文日期是上 半年3月11-17日;下半年是9月11-17日。上半年本次安排的答辩时间是4月11或12日。若在郑大自考办报名,则是11日;若在代理站报名,则有可能是12日。可在郑大自考办报名,也可以在代理站报名。郑州大学自学考试办公室在许昌设有代理站,在许昌学院城市与环境学院。电话: 许昌代理站 许昌学院城市与环境学院 许昌市八一路 2968710(办公电话)(殷老师) 洛阳代理站 洛阳大学电子工程系 洛阳理工学院西区(原洛阳大学院内)综合办公楼(在校园最北端)四楼408室 联系人:凌老师(电话)、李老师、朱老师(电话) 濮阳代理站 濮阳市招生办公室 濮阳市振兴路南段 0393 - 8991785 三门峡代理站 三门峡科技电脑学校 三门峡市崤山路中段62号 0398 - 2930686 商丘代理站 商丘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中心 商丘市青年路 0370 - 2824188 周口代理站 周口市招生办公室 周口市育新街14号 0394 - 8223865 驻马店代理站 驻马店市招生办公室 驻马店市文德路中段 0396 - 2625010 南阳代理站 南阳市卧龙区招生办公室 南阳市工业路135号 信阳代理站 罗山县招生办公室 罗山县城北隅西路罗山县教体局院内 平顶山代理站 平顶山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光明路南叶宝路与平桐路交叉口 0375 - 4973009 安阳代理站 安阳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安阳市东风路22号 0372 – 5335033 新乡代理站 新世纪人才学校 新乡市人民路138号 0373 – 3068152 济源代理站 济源市招生办公室 黄河大道中段 0391 - 6614806更多更详细情况请登陆郑州大学自考办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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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本科论文答辩是必须去学校和老师面对面答辩的,一般都是在每一年的四月-五月
许昌学院2011年省外艺术类招生简章 许昌学院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设立的省属公办综合性普通本科院校,已有近百年的办学历史。学院坐落在汉魏古都——河南省许昌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