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草根
近代中日之间先后共爆发了两次战争,其中第一次为1894——1895年的甲午中日战争(日清战争),而第二次为1937——1945年的八年抗日战争。第一次中日战争爆发的根本原因为日本明治维新后迅速转为帝国主义,其为了谋取殖民地而对朝鲜、中国进行侵略,由于清政府体制上的腐败僵化中国败北。第二次中日战争爆发的主要原因是法西斯势力控制的日本,对中国等亚太地区发动的侵略战争,最终中国和盟友一道战胜了德、日、意法西斯势力,捍卫了国家独立和人类文明。鉴于我们已经在教科书里已经详细学习了中日两国战争的背景、过程,我于此便想讨论一下两次战争对于中国的影响。第一次中日战争的结果是中国战败,签订《马关条约》,领土的割让、权益的丧失让清政府自身统治陷入危机;列强掀起瓜分中国狂潮,中国社会民族危机感形成,民族意识兴起;甲午战败使得众多社会阶层对于当时清政府的政治体制深感失望,变革、革命思想云涌,对戊戌维新运动、孙中山领导的革命运动有重要影响。巨额的赔款使得清政府财政经济危机加深,清政府开拓税源为被迫开放设厂禁限,民族工商业有了初步发展;同时中国各种税款由于抵押贷款,基本都处于列强的控制之下;列强加紧对华资本输出,以开设厂矿和修建铁路为;。中国半殖民地化程度进一步加深,国际地位进一步沉沦。日本法西斯对于中国的侵略,是为第二次中日战争,使得中华民族空前觉醒和团结,国共两党实现合作,形成了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中国社会各阶层都投入到救亡图存的抗日战争中去;抗战中,国民党的专制与腐败进一步严重,成为战后国共内战国民政府失利的重要原因之一;中国共产党在抗战之中,其军事、政治力量壮大,成为影响中国政治转向的决定力量之一。中国经济遭到严重破坏,军民伤亡惨重,中国近代化进程受到严重阻碍;战争之前以及战争初期,国府组织部分企业、高校等西迁,客观上促进了西南经济文化的发展。抗战的胜利是中华民族100多年来抗击外国侵略的第一次全面胜利;国民政府在抗战中利用外交活动成果废除了不平等条约,并参与创建联合国,并成为五个常任理事国之一,确立了中国大国地位,其红利泽润至今。————————历史研究生辛苦码字,望及时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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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日本侵华战争给中国及中国人民造成了极大损害。考虑到中日人民友好关系,中方在《中日联合声明》中宣布放弃中国政府的损害赔偿,但并未声明也放弃受害人民的损害赔偿,中国受害人民向日本政府提出损害赔偿是完全正当的要求。日本法院不应剥夺中国受害人民向日本政府求偿的权利。 关键词:侵华战争;战争赔偿;政府赔偿;民间赔偿;国家赔偿法 1999年9月22日,日本东京地方法院对侵华战争的中国受害人提起的索赔诉讼首次作出了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这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尽管日本司法部门对其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理由”作了详尽的阐释,但从国际法的角度看,其所谓“理由”是站不住脚的。本文将从国际法的角度分析如下: 一、侵华战争的性质和战争损害赔偿的范围 日本法院一方面对日本在侵华战争期间给中国人民造成的极大的损害这一历史事实及原告受到的悲惨遭遇予以承认:另一方面却认为战争导致的个人损害应通过国家间的和平条约及其他外交途径解决,甚至说和平条约缔结后受害人提起诉讼会扰乱和平条约确立的友好关系。为了避免两国回到战争状态,否定个人的诉讼权利是合乎情理的①。以上由东京司法部门作出的判决书中的理由表面上看似乎有一定道理,但是从国际法的角度仔细分析,其理由是明显站不住脚的,驳回中国受害人的个人诉讼请求是滥用法律,显失公允的。日本政府发动这场反人道的侵略战争行为的性质早有定论,就连在上述的驳回中国受害人诉讼的判决书中也不得不承认“日本对中国人民的这场战争是毫无辩解理由的,只能是基于帝国主义、殖民主义意图的侵略行为而己。”② 一国违反国际法对他国进行侵略,违反战争法对他国施行反人道暴行,必须承担国家责任,这早己为国际法和国际惯例所确认。现代国际法规定,实施侵略战争的国家承担国家责任主要形式有惩罚战争罪犯、限制国家主权、赔偿、道歉等。对于战争罪犯除了按国际法予以严惩外,其所属的发动侵略的国家还应当对受害国及受害国民给予战争赔偿。战争赔偿的范围包括两部分:其一是对国家主权、军队、国有财产、历史文物等所受损害的赔偿,即政府赔偿;其二是对受害国国民在战争期间因遭到敌军不分皂白地屠杀所受到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赔偿,即民间赔偿。战争赔偿的范围划分为政府赔偿和民间赔偿两个部分,这是国际法确定无疑的准则。作为发动侵略战争的国家不仅要对受害国政府给予赔偿,还应对受害国国民给予赔偿。 1972年9月29日,中日两国政府在发表的联合声明中规定:“日本政府对过去由于战争给中国人民造成的重大损害的责任表示深刻的反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为了中日两国人民的友好,放弃对日本的战争赔偿要求。”中国国家领导人对于《中日联合声明》中关于中国政府放弃战争赔偿问题的声明曾作过深入的解释和阐述。1992年原国务院副总理吴学谦公开表示:民间赔偿和政府赔偿不是一回事,遭受战争创伤的中国人民通过正常渠道,提出他们的索赔要求是完全正当的。1995年3月国务院副总理钱其琛在全国人大会议上再一次明确了中国政府的严正立场:“《中日联合声明》并没有放弃中国人民以个人名义行使向日本政府要求赔偿的权利。”③因此,所谓放弃战争赔偿是指中国政府放弃战争赔偿,并不包括中国民间受害个人对日本政府侵华暴行造成损害的求偿权。总之,中国政府己明确解释了放弃战争赔偿的范围不包括民间受害个人的损害赔偿部分。 二、解决民间战争赔偿的法律途径 如上所述,日本对中国的战争赔偿范围包括两部分,即政府的损害赔偿和民间的损害赔偿。《中日联合声明》中,中方承诺的仅仅是“中国政府放弃战争赔偿”,显然并不包括放弃民间的损害赔偿。作为受害的中国民间个人有向日本政府求偿的权利。然而,民间索偿途径与国家索偿途径是不同的。作为国际法主要主体的国家向他国求偿,可以通过政治外交途径,如求偿国可以与被求偿国进行国家间的谈判、协商,可以有第三国的斡旋、调停,可以进行国际调查、调解,也可以通过法律方法来解决问题,如进行国际仲裁或诉讼至国际法院。但是民间个人为求得因战争而导致的损害赔偿所采用的索偿途径不同于国家,这主要是因为民间个人不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国际法院只受理政府之间的争端,而无权受理一方为政府另一方为个人的诉讼。民间受害人的求偿只能向被请求国法院提起诉讼,依照被请求国国内法即国家赔偿法进行处理。 法学界有一种观点认为:民间受害人向被请求国法院提起诉讼,应适用该国的民事法律规范而不是国家赔偿法。其实,起诉所适用的法律是日本的民事法规还是国家赔偿法,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有明确的具体的被告,且被告的侵权行为不是出自政府授权(即公权力),在这种情况下,原告只能基于管辖国的民事法规来追究被告的民事赔偿责任。但中国民间个人的起诉对象不是自然人或企业法人,而是日本政府的授权行为,且日本国已经设立了国家赔偿制度,原告就应该以日本的国家赔偿法为依据,通过行政诉讼的途径解决为妥。 国家的国家赔偿法或行政诉讼法从本质上说没有理由剥替因其国家公权力的行使而造成外国国民损害所引起的起诉权的。被请求国对外国受害国民根据其国家赔偿法提起的诉讼,按国际惯例,应以国民待遇原则来处理。----希望能帮助到你 千万别忘记点击采纳答案和顶一下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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