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小小晴晴
第六十九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7年8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1]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三章 监测与预警 第四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五章 事后恢复与重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编辑本段]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 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 第四条 国家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第五条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国家建立重大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减少重大突发事件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轻重大突发事件的影响。 第六条 国家建立有效的社会动员机制,增强全民的公共安全和防范风险的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救助能力。 第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并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突发事件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不能消除或者不能有效控制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的,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统一领导应急处置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的,从其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八条 国务院在总理领导下研究、决定和部署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国家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必要时,国务院可以派出工作组指导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驻当地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负责人组成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指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指导、协助下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应部门做好有关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第九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其办事机构及具体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条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出的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及时公布。 第十一条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采取的应对突发事件的措施,应当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第十二条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第十三条 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军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参加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突发事件的预防、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方面,同外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开展合作与交流。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专项工作报告。[编辑本段]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国务院制定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制定国家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和国务院相关应急预案,制定国家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制定机关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适时修订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程序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八条 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具体规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和突发事件的预防与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以及事后恢复与重建措施等内容。 第十九条 城乡规划应当符合预防、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 第二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组织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本法规定登记的危险源、危险区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第二十二条 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并对生产经营场所、有危险物品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防止发生突发事件。 第二十四条 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为交通工具和有关场所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注明其使用方法,并显著标明安全撤离的通道、路线,保证安全通道、出口的畅通。 有关单位应当定期检测、维护其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有处置突发事件职责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培训。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应急资源,建立或者确定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建立由成年志愿者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单位应当建立由本单位职工组成的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与非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合作,联合培训、联合演练,提高合成应急、协同应急的能力。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当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 第二十八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应急救援的专门训练。 第二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第三十条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开展应急知识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财政措施,保障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 第三十二条 国家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突发事件易发、多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与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通信畅通。 第三十四条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人民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工作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第三十五条 国家发展保险事业,建立国家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并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 第三十六条 国家鼓励、扶持具备相应条件的教学科研机构培养应急管理专门人才,鼓励、扶持教学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编辑本段]第三章 监测与预警 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建立全国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或者确定本地区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汇集、储存、分析、传输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并与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和监测网点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加强跨部门、跨地区的信息交流与情报合作。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应当通过多种途径收集突发事件信息。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建立专职或者兼职信息报告员制度。 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第三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通报突发事件信息。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信息报告员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有关单位和人员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汇总分析突发事件隐患和预警信息,必要时组织相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专家学者进行会商,对发生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及其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认为可能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当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 第四十一条 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 第四十二条 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预警级别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 第四十三条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 第四十四条 发布三级、四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 (一)启动应急预案; (二)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三)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 (四)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第四十五条 发布一级、二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除采取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措施外,还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一)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二)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三)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四)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五)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六)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七)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第四十六条 对即将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社会安全事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第四十七条 发布突发事件警报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警报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编辑本段]第四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四十八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针对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依照本章的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第四十九条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一)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二)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三)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四)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五)启用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六)组织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haihuan1988
容面对突发事件 5月12日。我国四川省汶川县发生了里氏8级的大地震,地震波及周边省市,给当地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灾难性的损失。 汶川地震是多年来影响面大、事件复杂、破坏力最强应对最困难的突发事件。汶川伤,国之殇,地震发生后,党和政府启动应急预案,有效地减少了地震带来的损失。 这次大地震,不是为了忘却的纪念。纪念的目的可以是忘却,更可以是铭刻。抗震救灾的成果卓越,但纪念的本身不应该局限于此,而是要铭刻死难者用鲜血凝成的教训。真的猛士,敢于直面惨淡的人生,敢于正视淋漓的鲜血。我重提地震目的在于铭刻,那就是我们必须遵循应急机制,懂得应急知识,以铭刻的方式昭示两者的重要性,可以激励我们进取的勇气,保育振奋的锐气。 面对突发事件,一个理性和成熟的社会活动主体应该处变不惊,从容面对。这次汶川大地震发生后政府启动突发事件应急机制,迅速组织抗震救灾,我国专家资源,新闻资源,机制成熟的优势充分显现,这次事件充分检验了政府和人民迅速反应能力,准确判断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我国政府以人为本的施政理念,一次次清晰地向世界展示,救灾中一幕幕惊心动魄永远震撼在我们记忆中。 然而,也有很多的悲伤永远的定格在我们的记忆,那些伤者逝者中的很多人原本应该健全地享受他们后面的美好生活,仅仅因为缺乏应急知识,他们和他们的家人将永远被悲伤萦绕。 物质世界是客观的矛盾运动的,遵循历史唯物主义,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对突发事件地就有了正确的态度,我们是社会历史的主人,但世界的发展并不完全遵循我们的理想蓝图。 惟其如此,2007年11月1日起,开始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为广泛宣传和普及应急管理知识,增强广大师生员工的公共安全意识,提高广大师生员工的应急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根据省、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将2008年5月26日~6月1日定为全省、全市应急知识宣传周,其中5月26日为集中宣传日。 古语有云:“居安思危,思则有备,备则无患。”只有对突发事件有充分的思想准备,应对策略和足够的应急知识,我们在可能造成重大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环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自然灾难、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事件突然发生时,才能临阵不乱,沉着镇静,主动将损失降低到最低补充:另一篇 人类是在灾难中生存和发展起来的。面对不以人意志为转移的突发事件,抱怨愤怒无济于事,也于事无补。这时若能保持良好的心态和理性的反应,就能积极应对突发事件,减少伤亡和损失。地震心理学上有一个“12秒自救机会”,即地震发生后,若能镇定自若地在12秒内迅速躲避到安全处,就能给自己提供最后一次自救机会。否则,凶多吉少。日本曾有统计,发生地震时被落下物砸死的人,超过被压死的人,可见冷静和好心态就是逃生力和减灾力。 保持良好心态,往往能规避突发事件所带来的灾害。人在遭遇突发事件时,不同的人心理反应是不一样的,心理素质较好者,也会感到紧张害怕,但大脑清醒,肌肉有力,反应敏捷,行动有力;心理素质不好者,如平素胆小怕事者,见灾难临头会目瞪口呆,不知所措,不知赶快逃离,最终遭致危险。尽管每一个人面对恐慌、灾难、死亡等危险,都会感到担心、害怕,这是人之常情,也是心理表现的应有之义。但是,除了这些“应有之义”之外,人们更应该表现出坚强的一面,害怕不是办法,担心无济于事,既来之,则安之,坦然面对,设法解决,这才是成熟心理的凸显。 张宁认为,人对突发事件的反应方式,既与个体特征有关,也与训练有关,平素加强人们对突发事件的应付能力的训练,特别是对心理素质较差的个体进行这种训练,是非常有益的。 如日本的抗震防震教育是从娃娃抓起的,每年的9月1日还是全国的防灾日,都要组织大规模的防灾演习。而我们安全预防教育则相对匮乏,比如许多高层建筑职员不掌握自救知识,没经过逃生演练,由于无知而造成不必要的恐慌。其实,高层建筑的抗震性能肯定优于普通建筑,并且设有若干应急楼层,知道这些,自然就能冷静应对了。 张宁建议,利用这次“震感”加强对公众的“灾难教育”,普及自救防范知识,增强人们应对突发事件的心理承受能力和处置能力。
大璐璐131483
一个高级职称的打手奉领导的命令,开高级小轿车作案,对受害者说“你可以打110报警!”,“你信不信我可以当场打死你?”。他是电子专业的,却根本不能设计单级电路,买不足100元的万用表也要商家开大金额要回扣,提升职称的论文是从教材上抄袭的,而且是要其他教师为他输入计算机和打印。这个打手就是应急管理学院官员的实践活动,你去问HJ
下一个路岔
抢救人员发现她的时候,她已经死了,是被垮塌下来的房子压死的,透过那一堆废墟的的间隙可以看到她死亡的姿势,双膝跪着,整个上身向前匍匐着,双手扶着地支撑着身体,有些 象古人行跪拜礼,只是身体被压的变形了,看上去有些诡异。救援人员从废墟的空隙伸手进去确认了她已经死亡,又在冲着废墟喊了几声,用撬棍在在砖头上敲了几下,里面没有任何 回应。当人群走到下一个建筑物的时候,救援队长忽然往回跑,边跑变喊“快过来”。他又来到她的尸体前,费力的把手伸进女人的身子底下摸索,他摸了几下高声的喊“有人,有个 孩子 ,还活着”。 经过一番努力,人们小心的把挡着她的废墟清理开,在她的身体下面躺着她的孩子,包在一个红色带黄花的小被子里,大概有3、4个月大,因为母亲身体庇护着,他毫发未伤,抱出 来的时候,他还安静的睡着,他熟睡的脸让所有在场的人感到很温暖。随行的医生过来解开被子准备做些检查,发现有一部手机塞在被子里,医生下意识的看了下手机屏幕,发现屏幕上是一条已经写好的短信“亲爱的宝贝,如果你能活着,一定要记住我 爱你”,看惯了生离死别的医生却在这一刻落泪了,手机传递着,每个看到短信的人都落泪了。 1欧阳海,1963年11月18日清晨,部队野营训练沿铁路行军,行至湖南省衡山车站南峡谷时,满载旅客北上的288次列车迎面急驶而来,驮着炮架的一匹军马猛然受惊,窜上铁道,横立双轨之间。就在火车与惊马将要相撞的危急时刻,他奋不顾身,跃上铁路,拼尽全力将军马推出轨道,避免了一场列车脱轨的严重事故,保住了旅客的生命和人民财产的安全,自己却被卷入列车下壮烈牺牲,年仅23岁。 2、邱少云时间一分一秒地过去。到第二天十一点钟的时候,敌人盲目发射的一颗燃烧弹突然落在邱少云身边,并且烧着了他身上的野草。这时,他要站起来是完 全可以扑灭身上的火苗的。但是,邱少云深切的懂得,要是这样做,就会被山顶上的敌人发觉,潜伏在这里的几十位战友就有被消灭的危险,原定的战斗计划也就不 能完成。我军阵地上的指挥员看到潜伏地冒起了烟火,连忙命令炮兵向敌人轰击,扰乱敌人的注意力。这时候,邱少云还是没有爬起来扑灭自己身上的火焰。火焰已 经延烧到了他的头上。在这个生死关头,邱少云紧握着压满子弹的冲锋枪,看看前面不远的敌人,很想冲上去和敌人拚了,但是他没有这样做。烈火继续在燃烧着, 烧烂了邱少云的皮肤。邱少云忍受着难以想像的肉体痛苦,咬着牙,把两手深深地插入泥土。然后猛地抬起头来,用微弱的声音向离他最近的战友李士虎说:"胜利 是我们的,但是我不能完成爆破任务了,这个任务交给你去完成吧!"说完,他又痛苦地把被烈火烧着的身体更紧地贴到地上,一直到牺牲时,也没动一下
夏日风清凉
5月12日。我国四川省汶川县发生了里氏8级的大地震,地震波及周边省市,给当地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灾难性的损失。 汶川地震是多年来影响面大、事件复杂、破坏力最强应对最困难的突发事件。汶川伤,国之殇,地震发生后,党和政府启动应急预案,有效地减少了地震带来的损失。 这次大地震,不是为了忘却的纪念。纪念的目的可以是忘却,更可以是铭刻。抗震救灾的成果卓越,但纪念的本身不应该局限于此,而是要铭刻死难者用鲜血凝成的教训。真的猛士,敢于直面惨淡的人生,敢于正视淋漓的鲜血。我重提地震目的在于铭刻,那就是我们必须遵循应急机制,懂得应急知识,以铭刻的方式昭示两者的重要性,可以激励我们进取的勇气,保育振奋的锐气。 面对突发事件,一个理性和成熟的社会活动主体应该处变不惊,从容面对。这次汶川大地震发生后政府启动突发事件应急机制,迅速组织抗震救灾,我国专家资源,新闻资源,机制成熟的优势充分显现,这次事件充分检验了政府和人民迅速反应能力,准确判断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我国政府以人为本的施政理念,一次次清晰地向世界展示,救灾中一幕幕惊心动魄永远震撼在我们记忆中。 然而,也有很多的悲伤永远的定格在我们的记忆,那些伤者逝者中的很多人原本应该健全地享受他们后面的美好生活,仅仅因为缺乏应急知识,他们和他们的家人将永远被悲伤萦绕。 物质世界是客观的矛盾运动的,遵循历史唯物主义,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对突发事件地就有了正确的态度,我们是社会历史的主人,但世界的发展并不完全遵循我们的理想蓝图。 惟其如此,2007年11月1日起,开始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为广泛宣传和普及应急管理知识,增强广大师生员工的公共安全意识,提高广大师生员工的应急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根据省、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将2008年5月26日~6月1日定为全省、全市应急知识宣传周,其中5月26日为集中宣传日。 古语有云:“居安思危,思则有备,备则无患。”只有对突发事件有充分的思想准备,应对策略和足够的应急知识,我们在可能造成重大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环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自然灾难、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事件突然发生时,才能临阵不乱,沉着镇静,主动将损失降低到最低
胡死了,我射中的,本来准备找篇好的一用的,看来大家都很懒.还是自认倒霉,瞎扯扯呗!兄弟们都加油啊
要自己整理下,希望能帮到你在灾难面前,我们必须学会坚强!我们深知:古往今来,这个世界出现了多少次的危机:陨石撞击,洪灾肆虐,瘟疫横行,战火蔓延……人类一次又一次
一、可以指导政府增加突发事件的透明度;二、增加媒体的舆论引导能力;三、如果有研究成果的话,可以更好的指导媒体在突发事件的报道、跟踪、应激反应能力。
所谓群体性突发事件,就是指突然发生的,由多人参与,以满足某种需要为目的,使用扩大事态、加剧冲突、滥施暴力等手段,扰乱、破坏或直接威胁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应予
大哥 自己写吧 你当别人不会搜吗 参考可以哦 为什么我们都要写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