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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豆咖喱咖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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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ki朱朱小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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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下面是我整理的股权激励论文开题报告范文,供大家参考。

1.1研究背景

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资本的配置、流动及其运营逐渐成为影响生产力发展的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资本市场已经成为各国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平台。

上市公司是证券市场的基石,信息披露是连接上市公司和证券市场的桥梁和纽带,是投资者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无疑,及时、准确的信息披露能够使股东充分了解企业的运营情况,从而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但是,随着现代企业的发展,委托代理关系也进一步变化。

管理层作为企业直接运营者,相较于企业其他利益相关者,拥有信息优势。同时管理层拥有信息披露的决策权,因此管理层能够通过策略性信息披露方式使自己的利益达到最大化。不论是实践情况,还是理论研究都证明管理层利用自己所拥有的信息优势进行谋利。这种行为严重破坏了资本市场运行秩序。

股权激励是指在对公司进行业绩考评的基础上,以本公司股票、股票期权或股权的其他方式作为对管理层或其他核心人员奖励的激励方式。让公司管理层或核心员工持有公司的股票期权,使管理层与股东的利益趋向一致,减少因控制权和所有权分离产生的代理问题。正是在这样的基础上,股权激励作为一种消除代理问题的方式被广泛采用。但是,在另外一方面,随着对信息披露研究的深入,学者们发现由于管理层相较于外部的投资者具有对于公司的信息优势,同时又拥有信息披露的决策权,因此管理层通过策略性信息披露的方式使自己的利益达到最大化。而当管理层参与股权激励计划,其薪酬很大部分来源于股权激励计划,那么就有足够的动机通过策略性信息披露的方式使自己获得尽可能多的收益。

4月,金发科技高管因在股权激励行权后违规减持股票被证监会调查。随着调查的深入,更有一些学者发现金发科技的管理层为了能够使自己利益在行权的时候最大化,通过信息披露行为来操纵股价。对于管理层在行权日前后的行为,如减持公司股票,一直以来都是金融市场关注的焦点。但是对于在股权激励计划授权阶段前后管理层的信息披露行为,公众媒体和学术界都还没有给予很大的关注。

对于股权激励计划来说,授权阶段与行权阶段同样重要。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行权价格的确定是根据草案摘要公告前3个交易日的平均价格与前一个交易日孰高来确定的。为了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管理层有动机通过各种方式,如策略性信息披露等方式操纵授权日之前的股价波动,以取得一个较为有利的行权价格。

在金发科技调查案中,证券报提出了这样的质疑“创始股东为何自己对自己进行股权激励”。在28年3月,证监会就己经出台《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1号》(《备忘录》),其中规定持股超过5%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能成为股权激励的对象。可见,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大股东及其家族成员进行自我激励的公司己经引起了媒体与监管机构的注意。但《备忘录》的法规对由全部由职业经理人担任高管的企业缺乏足够的约束力,因为职业经理人通常只持有公司少量的股票或根本不在公司持股。因此,在《备忘录》之后,不同控制权特征的公司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中可能出现不同的信息披露行为。

在理论研究中,很多学者也证明管理层通过不同的信息披露行为为自己谋禾!]。过去的研究发现,在公司盈利信息报告中,管理层通过盈余管理等方式来调节反映在报告中盈余信息,扭曲经营成果,以提高自身的薪酬或保留自己在企业的职位。另外,也有学者证明,管理层在公司某种事件前后,通过策略性信息披露使自身的利益最大化,如公司回购股票,SEO等事件。近年来,随着股权激励计划被上市公司逐步采用,在股权激励计划事件前后的进行策略性信息披露行为也成为管理层为自身谋取最大化利益的途径之一。

管理层在股权激励授权阶段对信息披露进行管理,以达到影响股价的目的,而获得一个有利的行权价格。这种行为严重影响了金融市场秩序,应对其给予足够的重视。但目前对股权激励计划的研宄大多都集中于对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效果上,而忽视了股权激励计划本身对管理层信息披露行为的影响。

本文期望通过研宄上市公司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前后的市场反应和信息披露公告的分布情况,对管理层在授权阶段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探讨,为监管机构规范市场行为提供参考。

1.2研究意义

从实践方面讲,本文首先对个案进行剖析,初步揭示了在股权激励授权阶段,上市公司管理层的信息披露行为特征。然后对颁布股权激励计划公司在授权阶段的市场反应进行深入探究,充分揭示管理层策略性信息披露行为对股价造成的影响,间接衡量管理层的.信息披露行为。最后,通过对在草案公告日前后的信息披露公告分布进行分析,揭示该行为的普遍规律。通过本文的研宄,可以让企业利益相关者建立对管理层在股权激励计划授权阶段的信息披露行为的深刻理解。

从理论方面讲,本文的研究意义在于可以丰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和股权激励计划的研究内容。在过去的研究中,很多学者对如增发、股票回购等情形下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研究。但对股权激励下的管理层信息披露行为的研究还很少,因此本文的研宄可以对该方面进行补充。同时,目前对股权激励的研究内容主要集中于股权激励的激励效应宄,对股权激励计划下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研究的还比较少。因此,本文对股权激励授权阶段的管理层信息披露行为进行探讨,可以丰富股权激励计划的研宄内容。

1.3研究内容与框图

1.3.1研究内容本文主要通过案例分析和利用市场反应及信息公告分布的实证分析来研究股权激励授权阶段管理层信息披露行为。

第一章为导论。

本章主要介绍了本文的研宄背景,研究意义和研究方法。现阶段,管理层利用策略性信息披露方式进行自利,特别是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的时候,但是不论是监管机构还是学术界,对这种策略性的信息披露行为都还没有予以足够的重视。在这样的背景下,利用股权激励计划事件研究我国上市公司管理层的信息披露行为可以丰富学术界对于股权激励和信息披露的研究,也可以为监管机构立法立规提供一定的参考。同时,本文釆用的主要研究方法包括案例分析和实证研究。

第二章为股权激励计划实施与其信息披露行为相关理论。

主要介绍了与股权激励,信息披露和策略性信息披露相关的理论,并对信息披露衡量方法进行总结。

通过对股权激励实施的基础理论、股权激励的类型、实施动机和效果的讨论,为本文讨论股权激励授权阶段的管理层信息披露行为做出铺垫。然后通过阐述信息披露相关的基础理论,基本概念和内容,对信息披露进行基本了解。然后归纳信息披露行为衡量方法中基于指数体系和市场反应的衡量方法,为所采取的研究方法提供理论依据。最后,本章总结管理层策略性信息披露的概念、基础理论、动机和经济后果,为本文整体的研宄奠定理论基础。

第三章为股权激励计划授权阶段管理层信息披露机理及案例分析。

主要介绍了我国与股权激励相关的制度,和影响信息披露行为的因素,并选取典型公司进行案例分析,为后续的研究奠定基础。我国与股权激励相关的法规很多,这些法规在一定程度上限定或影响管理层的信息披露行为。同时,前后的研宄也表明控制权特征和两职是否合一等因素会影响管理层的信息披露行为。因此,在我国特殊的制度基础上,研宄不同特征企业信息披露行为的差异是具有实际意义。最后,本章选取了典型公司一一金发科技,进行案例分析,揭露其策略性信息披露行为。

第四章为基与管理层信息披露市场反应的实证研究。

本章主要对草案公告日前后的市场反应进行分析。通过讨论信息披露行为的市场反应,间接对信息披露行为进行衡量。在对总体样本的市场反应进行研宄的基础,本文并讨论了在不同控制特征,不同管理层获授权比例,及两职是否合一情形下,草案公告日前后的市场反应的差异,以衡量不同特征企业的信息行为是否存在差异。

第五章为基于管理层信息披露公告分布的实证研究。

本章主要对在草案公告日前后信息披露公告的分布进行研究。通过讨论信息披露公告的分布,直接研究管理层的信息披露行为的特点。并通过建立模型,检验在不同的控制权特征,在管理层获授权比例,和两职是否合一下,在草案公告日前后信息披露公告分布是否存在差异。

第六章为研究结论及建议。主要对本文得到的研宄结论进行总结,并根据研宄所得的结论提出建议,并分析在整个研究过程中存在的不足。

1.4研究方法

本文主要采用案例研宄及实证分析的研究方法。通过案例研宄,本文对典型上市公司在股权激励计划授权阶段信息披露的具体操作行为进行剖析,为后续研究提供思路和奠定基础。接着,本文通过实证分析研宄上市公司在股权激励计划授权阶段的市场反应和信息披露公告分布情况。并通过建立模型,利用SPSS专业分析软件分析在不同控制权特征、不同管理层获授权比例及两职是否合一下企业在股权激励授权阶段的信息披露行为差异。

284 评论

依我以希

最近竹子在准备《创始人控制公司的股权设计》的课程,在每个课程前都放了一组免费测试题,看到有人得分不高,想到:得分事小,但如果象比特大陆那样,大股东被二股东T出局就悲催了。想到这去查比特大陆两位创始人争夺控制权的进展,没想到事情发生了重要转折,实在太意外了。在2019年10月比特大陆两位创始人吴忌寒和詹克团公开决裂,二股东吴忌寒抢走了北京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的位置。 虽然如此,但在最顶层的开曼公司,詹克团还是有60%表决权的大股东,二股东+其他人的投票权加起来也才40%,二股东就算联合股东也很难从根本上动摇大股东的控制权。但最近的消息是,二股东吴忌寒在2019年11月组织开股东大会,竟然取消了詹克团的10倍表决权。 没有10倍表决权之后,詹克团只剩下持股36%,吴忌寒联合其他股东的持股可以达到64%,完全有机会超越詹克团哦。 怎么能够发生这样的事情?谁会成为最后的赢家?下面详细分解。一、比特大陆的概要 比特大陆在2013年成立,成立才4年,到2017年时比特大陆的矿机已占全球3/4的市场份额了,2017年收入25.1亿美元,年利润9.5亿美元。 虽然大疆也占全球3/4的市场份额,但大疆用的时间要长得多哦。 比特大陆2018年9月在香港提交上市申请,6个月的有效期到2019年3月并没有获准上市,下面分析的主要依据来源于比特大陆申请上市披露的招股书。比特大陆成立多年以来,詹克团和吴忌寒两位作为联合创始人,都是任联席CEO、联席董事会主席,这种情况在其他公司也挺少见的吧。 2019年1月,由王海超接任比特大陆CEO,结束多年来由两位创始人任联席CEO的状态,但两人还是任联席董事长。 网上有些传言说,吴忌寒曾短暂妥协退让,但这个我们无法查实。下图是比特大陆的公司架构:最上层是开曼公司,开曼公司之前实行AB股的双层股权结构,詹克团和吴忌寒两位持有10倍投票权的B股,其他股东持有1倍投票权的A股。 詹克团持股36%,有59.6%的投票权;吴忌寒持股20.25%,有33.5%的投票权。 詹克团一个人有接近60%的投票权,吴忌寒就算联合其他人最多也只有40%的投票权,在开曼公司层面,詹克团有绝对优势。开曼公司100%持股香港公司,香港公司再100%持股北京公司,而北京公司是比特大陆的主要经营实体,北京公司的唯一股东是香港公司。 企查查的资料显示,在2018年11月之前,北京公司设董事会,共有5位董事,由创始团队詹克团、吴忌寒、赵肇丰、周锋、葛越晟5人任董事。 2018年11月之后,北京公司取消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在发生控制权争夺之前,执行董事、总经理和法定代表人都是由詹克团担任,吴忌寒退任监事。 当时为什么有这样的变化?难道是传说的吴忌寒曾经妥协退让么?二、两位创始人争夺公司控制权的四局之争 2.1 第一局,二股东抢走北京公司控制权 2019年10月28日,在大股东詹克团率队参展深圳安博会时,二股东吴忌寒拿着香港公司的公章,把北京公司的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由詹克团变更为吴忌寒。 因为北京公司的唯一股东是香港公司,香港公司作为持股100%的股东,可以直接决定更换北京公司的执行董事、修改公司章程、变更法定代表人等,吴忌寒拿了香港公司的公章就可以代表香港公司做出决定。 办完工商变更的第二天,吴忌寒向员工发通知称:解除詹克团在比特大陆的一切职务,任何员工不得再执行詹克团的指令….传说詹克团还被禁止进入办公室了。 这家曾占全球3/4市场份额的公司,两位创始人就这样公开决裂了。当时吴忌寒只是抢走了北京公司的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2个职位,詹克团还是北京公司的总经理。 2019年11月5日,詹克团的总经理之位也被撤,北京公司的总经理变成了吴忌寒。 到这时,北京公司的执行董事、总经理、法定代表人3个重要职位,都已变成由吴忌寒担任,詹克团已经完全从比特大陆北京公司出局。詹克团说:一直埋头做业务,没想到出个差就已经发生巨变,被一起奋斗的兄弟捅刀,要开始学习用法律思维来思考。吴忌寒说:双方的公司治理律师正在境内外较劲,比特大陆注定成为商业史上公司控制权争夺的经典案例。虽然吴忌寒抢走了北京公司的控制权,先赢一局。 但当时詹克团还是顶层开曼公司持股36%、有60%投票权的大股东,如果詹克团方操作得当,还是有可能反转的。假设香港的规定和国内一样,可以通过上层公司操作+重新刻章,抢回北京公司的控制权。 但能不能真正抢回控制权,与开曼的公司章程+当地法律规定,香港的公司章程+当地法律规定有关,也与詹克团他们采取的策略有关,在“股权道”之前的文章有过分析。现在的结果就是:詹克团并没有抢回北京公司的控制权,是规则不利吗?还是操作不当呢?2.2 第二局,取消詹克团的10 倍表决权 据彭博社消息,2019年11月,吴忌寒组织召开特别股东大会,取消了詹克团的10倍表决权,改为1股1票,而詹克团在2019年12月向法院起诉要求取消这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在2019年11月的股东大会之前,詹克团持股36%,有接近60%的投票权,吴忌寒就算联合其他所有股东加起来也只有40%的投票权,是没办法从根本上动摇詹克团的控制权的。 11月的股东大会成为两方争夺公司控制权最关键的一步,取消了10表投票权之后,詹克团只剩下持股36%,而吴忌寒联合其他股东的持股可以达到64%,完全有机会超越詹克团了。既然詹克团之前有60%的投票权,吴忌寒和其他所有股东加起来只有40%的投票权,为什么能够通过取消10倍投票权的股东大会决议呢? 为了弄清楚这个问题,竹子决定花时间重新研究比特大陆438页的招股书。 香港的文字太绕了,为了弄清楚其中的意思要死很多脑细胞,不保证理解一定准确,附上原图供你自己判断哦。之前的文章没有花那么多力气研究,以这次文章的内容为准。 股权道注:下面的分析是假设比特大陆还是使用申请上市时的公司章程,并没有新的修改,但实际上有没有新的修改我们不知道哦。比特大陆开曼公司章程规定: 取消10倍投票权需要经75%以上B类股东同意或者按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规定操作。通俗理解,取消10倍表决权的办法有两种,可以二选其一:第一种办法:得到有10倍表决权的75%的B类股东同意。 当时持有10倍投票权B类股票的是詹克团和吴忌寒两个人,詹克团持股36%,吴忌寒持股20.25%,两人的比例是64:36,詹克团或吴忌寒任何一个都无法满足75%的条件,所以这条路走不通。第二种办法:按新修改的公司章程规定。 按上面的规则没办法取消詹克团的10倍表决权,怎么办呢? 办法就是:修改公司章程,重新设计规则。 可修改公司章程又需要什么条件呢? 按原公司章程的规定,修改公司章程需要获得 出席股东大会75%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同意,而且,修改公司章程只能使用1股1票,不能使用10倍投票权。 詹克团持股36%,其他股东加起来一共持股64%,如果詹克团不同意还是不够票数哦。 吴忌寒又是怎么能够操作成功,取消了詹克团的10倍表决权呢?提醒注意:这里规定是 获得出席股东大会75%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哦,如果詹克团不参加会议,他的票数就不会计入分母,就有可能获得出席会议100%的股东同意,更不要说75%了。 詹克团会不会没有参加那次决定命运的股东大会呢?如果换了是你,你会不会觉得是吴忌寒通知的开会,根本不理他,反正你有60%的表决权,他能咬你吃么?然后你就不去开会了呢? 如果你真的不去开那次决定命运的会议或者你因其他原因错过了会议,命运就此逆转哦。如果是国内的公司,公司法规定有两种公司,两种公司的法律规定是不一样的: 一种是有限责任公司,大部分公司都是这种,有限责任公司一般都按表决权计算,不管股东有没有参加会议都要计入分母。 一般在准备上A股前改制为下面第二种:股份有限公司。 二种是股份有限公司,A股上市公司都是这种,股份有限公司大部分都按出席会议计算票数,不出席会议就不计入分母。 “股权道”有个免费的《股权设计基础》课程里有相关介绍。2.3 第三局,詹克团要求改组董事会 2019年12月9日,詹克团组织召开股东大会,要求罢免现有董事,选择他为唯一董事,但没有获得通过。这会涉及到三个问题: 第一,原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人数不得少于2 人,现在改为1 个董事,就是要修改公司章程。 前面说过了,修改公司章程需要75%的票数通过,詹克团已经被取消10倍表决权,持股36%远远达不到票数要求。第二,罢免所有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 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罢免董事需要1/2以上票数通过,而且罢免独立非执行董事不能使用10倍投票权,只能1股1票。 申请香港上市时,比特大陆的董事会有七名董事,包括: 三位独立非执行董事:搜狐的王小川,前去哪儿网总裁孙含晖,北极光创投创始人邓锋。 四位执行董事为:詹克团、吴忌寒、葛越晟、刘路遥。在没取消10倍投票权之前,詹克团有60%的投票权,有足够的票数可以罢免吴忌寒、葛越晟、刘路遥三位董事,不足以罢免王小川、孙含晖、邓锋三位独立非执行董事,但詹克团在取消10倍投票权之前并没有进行这一步操作。 在取消10倍投票权之后,詹克团只持股36%,完全无法达到1/2以上的票数要求。 员工持股平台的持股是18.5%,如果詹克团能控制员工持股平台,也是有机会达到1/2以上票数要求的,但这次会议并没成功,就是说詹克团并不能控制员工持股平台咯?是不是说,吴忌寒又抢了先机拿到员工持股平台的控制权呢?第三,选詹克团作为唯一的董事。 詹克团原来已经是董事了,如果没被罢免的话并不需要重新选;如果被罢免的话,在取消10倍投票权之后,詹克团持股36%也达不到1/2的票数要求哦。 所以,第三局还是二股东吴忌寒胜出,吴忌寒已经连赢三局了。2.4 第四局,詹克团再反击 2019年12月16日,北京比特大陆公司在福建湛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36%的股权被冻结。吴说区块链的文章说,詹克团已聘请北京和香港两地律师组织反击,冻结下属公司的股权是反击措施之一。 其实,吴忌寒只是抢控制权,并不是抢詹克团的股权,就是抢权不是抢钱,冻结股权有意义么?2019年12月,詹克团向法院起诉,要求取消11月那次取消他的10倍表决权的股东大会决议,各方报道说,詹克团已聘请北京、香港、开曼等多地律师参与诉讼。 詹克团还能挽回吗?要看开曼公司的法律+比特大陆最新版公司章程+当时开会的具体操作,因为不了解这些,所以无法作出判断。 但是,如果前面的假设成立,大概率都已经无法挽回了,除非出现奇迹了。 注:本文的分析是基于比特大陆申请香港上市时披露的公司章程和相关资料,如果比特大陆的公司章程后来做了修改,这些分析就可能不成立哦。2.5 最新情况 “股权道”还查到,詹克团目前还是福建公司和另外4家下属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和总经理。 不过,这些并不影响大局,因为那些都是北京公司100%持股的子公司,吴忌寒只要掌握了最上层开曼公司和北京公司的控制权,下面公司的控制权都是可以一步步抢过来的。2020年1月2日,比特大陆北京公司再发生变更,吴忌寒不再担任总经理和法定代表人,改由刘路遥担任总经理和法定代表人。 刘路遥在2018年7月加入比特大陆,之前任开曼公司的执行董事兼首席财务官。 其实这个变化并不重要,因为可以修改北京公司章程规定:由执行董事决定总经理和法定代表人,而吴忌寒是北京公司的执行董事,他就可以决定谁做总经理和法定代表人,都不需要拿香港公司的公章就能实现了,所以这些都在吴忌寒的控制范围之内。詹克团作为大股东、曾有60%的投票权,为什么一步步走到现在的局面?三、创始人掌握公司控制权的3 种策略 有句话说:一流企业定标准、二流企业做品牌、三流企业做产品。 对于想掌握公司控制权的创始人,套用同样的逻辑可以是:一流的策略是主动设计规则,二流的策略是合理利用规则,三流的策略是打官司、到打官司为时晚已。   3.1 上上策是设计规则 前面分析一直强调公司章程的规定,因为公司章程的一丁点差别都是可能决定命运的,公司章程是掌握公司控制权最重要的工具,没有之一。 公司有股东、管理层、员工三类人,股东在最上层,公司章程最主要的功能就是设计股东之间的分权规则。很多人重视产品设计、员工管理,却不重视公司章程的设计,总是想找免费的版本来用,会不会把自己埋进大坑里哦。在竹子写的《公司控制权.用小股权控制公司的九种模式》的书里有多个案例,有人持股1%控制公司,也有人持股90%没有控制权,他们靠的是公司章程而不是股权比例。 比如马云可以持股5%而控制阿里巴巴,靠的是写入公司章程的阿里合伙人制度,而不是靠的股权。 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制度,是在蔡崇信的主导下设计出来的,你们公司是谁设计的呢? 阿里的合伙人制度,试运行了3年才正式推出,为了坚持阿里合伙人制度,当年不惜和港交所硬抗到底,为此放弃香港改道美国上市,马云为了保护公司控制权愿意付出这么大的代价,你愿意么?如果想掌握公司控制权,需要先设计规则把权力装到你手上,再做全方位的防御设计,否则任何一处有缺口都是可能被别人攻破的,比如詹克团作为大股东有60%的投票权,也被二股东一步步挤出局。  “股权道”《创始人控制公司的股权设计》的课程,就是从纵向的6个层面、横向的4个维度、立体的3种工具进行全方位的公司控制权设计。 纵向包括 :股权、股东会、董事长、董事会、法定代表人、管理层6个层面。 横向包括 :层级的划分、各层级间的权力分配、每层级内部的权力分配、各层级内部的表决规则4个维度。 立体层面 :通过公司章程、股东协议、股东会会议和董事会会议3个工具去落实。 通过这样的设计,创始人就算持股1%也能有控制权,也能让别人持股90%没有控制权。3.2 中策是利用规则 在詹克团作为第一大股东,持股36%、有60%投票权的情况下,原本处于劣势的二股东吴忌寒,却可以一步步利用规则把大股东挤出局。 吴忌寒先是利用保管香港公司公章的机会抢到北京公司的控制权,这一步本来是威胁不到詹克团的根基的,可是这么长时间詹克团方都没有更有成效的操作。 吴忌寒再利用开曼公司的规则取消了詹克团的10倍表决权,形势就完全逆转了。 所以,如果已经错过了设计规则的机会,也是有可能利用规则抢到控制权的,前提是你的水平比对手高哦。原本,詹克团是比吴忌寒更有优势抢到控制权的: 比如比特大陆的公司章程规定,担任董事是有10倍投票权的必要条件,如果不再担任董事就自动取消他的10倍投票权。公司章程还规定,罢免董事需要1/2以上票数通过。 在取消10倍投票权之前詹克团有60%的投票权,他一个人就可以决定罢免吴忌寒的董事职务。 如果吴忌寒不再是公司的董事,他的10倍投票权就会自动取消,而詹克团的10倍投票权还继续保留。就会变成:詹克团一个人有84.9%的投票权,吴忌寒的投票权是4.8%。 可惜,当时詹克团并没有这么操作,有些事情错过了就是错过了,没机会后悔哦。前面有好机会没有利用,后面没了10倍投票权却要求罢免全体董事,选他一个人作为唯一的董事。 有股东评论说:不明白他什么要召开这样的股东大会,自取其辱。 他们不知道这样操作不仅没有用、还会树敌更多么?是詹克团的主意么?还是军师的主意呢? 当年万宝之争时,宝能提出罢免万科的全体董事和监事,结果只是招来更多人的反对,并没带来任何好处,这种操作有意思么?3.3 打官司是下下策 打官司是下下策,但有人却把下策当成上策。 吴忌寒能抢到控制权,是利用了法律+公司章程+开会操作,并不是靠打官司。 詹克团想通过打官司抢回控制权,能成功吗? 如果前面的操作没有问题的话,吴忌寒就妥妥的抢权成功了。 当然了,前面的分析是基于假设,如果假设不成立的话,詹克团也是有可能挽回的。   詹克团为什么从大股东到一步步占下风? 在这种战争状态下想保住控制权,要不自己水平够高,要不就找高水平的人。 在否决权杀死ofo的纷争时,欢聚时代董事长李学凌转别人的观点说:国内的律师事务所都不专业。 其实,法律是分国界的,每国的法律规定不同,差一丁点都可能是毁灭性的。 就算你认为国内的律师都不专业,如果你去找个国外的律师来处理国内问题,可能是更大的坑哦。而且,有的人营销水平高,有的人专业水平高不擅长营销。有人擅长打官司,有人擅长非诉讼​,比如救火和防火,思维方式和所需要​的技能都不同。​ 是国内的律师都不专业吗?还是你没找到那个专业的人呢? 判断律师是否专业,也是需要自己有一定专业知识哦。比如很多人说持股67%有绝对控制权,但在《公司控制权.用小股权控制公司的九种模式》的书里,有多个经法院判决的案例,有的股东持股90%也没有控制权,如果你相信了持股67%有绝对控制权的传说,还能找到那个专业的人么?比特大陆两位创始人公开决裂时詹克团还在出差,如果以前不关注这方面,突然间去哪里找到专业的人呢? 吴忌寒是有备而来,詹克团是被动应对,病急乱投医的后果可想而知。 如果不想踩别人踩过的坑,要不学习专业知识提高自己的水平,要不提高识别专家的能力,找到专业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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