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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在适用该条规定时,将会出现大量援引“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这一模糊条款,实质上就成为人们在援引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从而会使这一规定在执行中的力度大大减弱。笔者认为,此处应对诚实信用所要求的先合同义务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以便当事人适用。 2、诚实信用原则与合同履行时的附随义务 我国合同法第6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同时,该条第2款又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下列义务:(1)及时通知;(2)协助;(3)保密。这一规定表明,我国合同法要求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仅要承担合同明确约定的给付义务,而且还应承担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各种附随义务,以使交易过程能够圆满、妥当地进行。 附随义务并非在订立合同一开始就能确定下来,而是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以及交易习惯而逐渐产生的义务,因为无论是立法者的法律规定,还是合同当事人的约定,都无法穷尽人事的变幻,也无法详尽地、事无巨细地规定当事人义务的全部内容,但是为了使交易能够圆满地完成,即使合同没有约定,但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对其应当负担的义务,不得借口合同没有约定而拒绝履行。 附随义务的主要作用在于辅助给付义务的履行和保护债权人的人身和财产利益。附随义务的产生和对合同关系的加入,使得过去只注重给付义务的合同履行由粗糙变得精细。这种对附随义务的关注应贯彻于合同履行的全部过程和各个方面,当事人虽未明确约定债务履行方式,但应以合理的方式进行,要求合同关系当事人以爱人知己之心善尽义务,才是符合法律的真正要求。 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在债务履行过程中应负担通知、协助、保密等附随义务,除此之外,对“根据合同之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进行扩张解释,如还应包括提供必要条件的义务、告知义务、照顾义务、保护 义务等。对于违反附随义务而产生的法律责任,我国合同法未作规定。一般认为违反附随义务的履行不产生履行的效力,债务人的履行义务并不消灭,应以合于诚实信用原则要求的方式另行履行;债务人因违反附随义务而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诚实信用原则与合同终止后的后合同义务 按传统民法,合同关系终止后,当事人即脱离了合同的约束,彼此不再承担任何义务,但有时这对当事人利益的保护不够周到,于是现代民法理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创设了后合同义务。即在合同关系终止后,当事人在特定情形下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仍应负有某种作为或者不作为的义务,以维护相对人的人身或财产利益。例如,租赁关系终止后,房主应容许承租人在一定期间内在门前适当地方张贴迁移启事,以及他人问询时房主有告知的义务;雇佣合同中终止后,雇主应受雇人的请求有开具服务证明书的义务,而受雇人在离职后对于工作期间所接触到的商业秘密有保密的义务。我国合同法第92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4.、诚实信用原则与情事变更原则 情事变更是指由于国家经济政策、社会经济形势等客观形势发生巨大变化,致使履行合同将对一方当事人没有意义或者造成重大损害,而这种变化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并且不能克服的,该当事人可以要求对方就合同内容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情事变更原则渊源于诚实信用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变更和解除领域的运用和具体化。 因为合同依法成立之时,有其信赖的客观环境,当事人在合同中所约定权利义务是建立在这一客观环境的基础上的,当该客观环境发生改变或不复存在,原来约定的权利义务与新形成的客观环境不相适应,如果僵化地坚守原来的合同内容,将造成不公平的结果,此时只有将合同加以改变乃至解除,才符合诚实 信用原则的要求,才不致使法律异化为人们的枷锁。 5.、诚实信用原则与合同解释 合同属于当事人自创的规范,源自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在于满足不同的利益;加上表达这些意思所用的语言文字未必精确,因而在合同订立或履行过程中对其意义、内容或适用范围,难免发生疑义,这使得合同解释在实践中非常必要和普遍。对合同进行解释的方法很多,其中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对合同进行解释,便是很重要的一个方法,为各国民法所采用。例如,德国民法典第157条规定:“合同应按诚实信用的原则及一般交易上的习惯进行解释。”意大利民法典第1366条规定:“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解释契约”,这是因为诚实信用原则本身就具有解释、评价和补充法律行为的功能,其在合同解释中的主要作用在于衡平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合理地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三、结语 综上可见,诚实信用原则对我国整个合同法都具有重要的影响。在现代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十分活跃,在私法的各个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之所以会出现这种局面,诚如有的学者所言:“今日私法已由意思趋向于信赖,已由内心趋向于外形,已由主观趋向于客观,已由表意人本位趋向于相对人或第三人本位,已由权利滥用自由之思想趋向权利滥用禁止之思想,已由个人本位趋向于社会本位或团体本位。”在这种趋势的影响下,诚实信用原则日益受到重视,乃是顺理成章之事。尽管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还处于初经阶段,但随着现代市场经济制度的不断完善和成熟,诚实信用原则的司法应用不断扩展,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同时,诚实信用原则也必将对我国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完善起巨大的推动作用。我国合同法顺应历史的潮流,自应给予诚实资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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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管理是对整个工程的计划、执行和完工考评等整个过程的管理,下面是我为您收集整理的工程项目管理类论文的内容,有需要的朋友们可以看看,想了解更多请锁定网。
一、项目管理
1.××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2.项目融资TOT模式的现状及对策研究
3.PPP项目风险分担方式探析
4.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管理研究
5.××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分析
6.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管理研究
7.××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管理分析
8.施工企业 人力资源 管理模式分析
9.工程项目材料管理研究
10.工程项目集成管理研究
11.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12.我国政府投资工程管理模式分析
13.现阶段工程项目管理新模式的研究
14.论优化设计与工程建设投资控制
15.建筑工程项目分承包方式的探讨
16.工程垫资施工的利弊分析
17.高校基建工程项目管理模式研究
18.BOT模式在高校基建工程项目中的应用
19.高校基建工程项目代建制研究
20.高校基建工程项目造价管理与控制
21.高校基建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与控制
22.高校基建工程项目质量管理与控制
23.高校基建工程项目材料设备的采购与管理
24.工程项目管理“代建制”管理模式风险及其对策探析
25.工程项目管理“代建制”激励约束机制研究
26.关于我国建设项目总承包发包模式的研究
27.施工企业的组织机构设计对施工企业的影响研究(以XX企业为例)
28.房地产企业的组织机构设计对房地产企业的影响研究(以XX企业为例)
29.项目经理部的组织机构设计对施工项目的影响研究(以XX项目为例)
30.建设工程项目成本控制系统的分析与设计(以XX项目为例)
31.施工企业组织机构设计的优化(以XX企业为例)
32.房地产企业组织机构设计的优化(以XX企业为例)
33.项目经理部组织机构设计的优化(以XX项目为例)
34.建设项目的分包与总包研究(以XX项目为例)
35.建设项目总承包发包模式的研究(以XX项目为例)
36.大型建筑工程项目风险管理和工程保险的研究
37.建设项目风险预警系统的研究
38.城市土地成片开发项目前期策划及研究
39.开发商合同中的风险转嫁研究
40.承包商对开发商合同中的风险转嫁对策
41.建设工程安全预控管理信息系统研究
42.浅谈如何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机械设备安全管理
43.关于建设工程现代安全管理体系建立的思考
44.建设工程安全管理体系化与信息化的应用研究
45.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现状分析与建议
46.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探讨
47.BT项目施工管理特点及控制方法研究
48.大型运动会(例北京奥运会)项目风险管理研究
49.北京奥运工程项目管理研究
50.北京奥运工程信息管理分析
51.北京奥运工程承包模式分析
52.北京奥运工程人力资源管理初探
53.如何创建学习型组织团队
54.项目管理过程中语言方式及管理原则、沟通技巧探析(可以以业主、监理、施工等不同岗位角色中选择某一角度进行分析)
55.项目管理软件的应用与普及推广研究(现状、发展方向、推广方式)
56.绿色施工模式的实施策略研究
57.全面绿色施工管理研究
58.高层建筑绿色施工的成本分析及控制研究
59.某工程绿色施工组织设计
60.绿色建筑及绿色施工评价体系的研究与实践
61.多高层住宅的施工技术难点与管理模式探讨
62.建筑施工企业青年员工激励因素研究
6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问题与对策研究
64.超高层建筑施工费用影响因素及控制措施研究
65.建筑施工企业管理标准化研究
66.建筑施工承包市场现状分析与对策探讨
67.建筑施工企业挂靠现象的风险识别与危害防治研究
68.建筑施工企业“挂靠经营”现象分析及对策
69.建筑施工企业空壳化现象研究
二、工程计价管理与控制
1.××工程的工程造价测算
2.××工程施工图预算书的编制
3.××工程工程量清单报价分析
4.工程造价的影响因素及控制措施--以XX工程为例
5.对我国工程价格实行“量价分离”的探讨
6.全寿命周期成本分析在工程项目中的应用研究
7.项目决策对工程造价的影响研究
8.建设项目设计阶段工程造价的计价与控制研究
9.工程量清单计价下施工过程中风险分担研究
10.浅谈用价值工程原理控制工程成本
11.工程量清单计价与传统报价模式比较分析
12. 工程设计对工程造价的影响研究
13.试论土建施工图预算的审核方法
14.关于在项目采购管理中成本降低的思考
15.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实施项目管理探讨
16.新型材料的出现对建筑工程造价管理的影响
17.论价值工程与建筑工程造价控制的关系
18.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的范围及实施
19.工程造价计价现行体制的缺陷与对策研究
20.××钢筋工程量的计量方法分析
21.清单计价模式下施工项目造价控制
22.清单计价模式下项目风险管理研究
23.建设项目前期工程造价管理
24.工程总承包模式下的造价控制
25.工程量变化导致的业主风险分析与防范
26.建筑安装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工程造价管理
27.工程实施阶段的造价管理与控制
28.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管理研究
三、合同管理与招投标
1.无标低招标体系下业主面临的风险与防范
2.××建筑工程项目投标报价案例分析
3.建设工程中围标陪标问题研究
4.房地产工程现场签证与合同管理
5.工程建设合同担保制度研究
6.工程项目分包合同风险的规避和对策探讨
7.某工程项目合同索赔案例的解析与探讨
8.建设工程施工(监理、设计、勘察)合同常见纠纷及解决方法
9.监理工程师在施工工程合同管理中的作用
10.目标成本合同在工程项目中的应用研究
11.浅谈固定总价和固定单价施工合同的比较和选择
12.工程合同审计案例研究
1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及其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14.建设工程违规合同的分析与探讨
15.建设工程“黑白合同”的效力及认定
16.完善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违约救济的思考
17.在工程决算审计中如何回避合同风险
18.承包商工程合同索赔的方法与技巧
19.对施工合同承包人占有已竣工工程的探讨
20.建设工程合同变更及管理之我见
2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监管初探
22.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中的运用
23.建设工程合同的谈判技巧
24.招投标中的不平衡报价及识别方法
25.浅谈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中的问题及对策
26.浅谈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中废标的认定
27.建设工程综合单价的市场组价在招投标中的应用
28.建设工程招投标中不平等问题探讨
29.建筑市场劳务分包现状分析及对策
30.无标低招标体系下业主面临的风险与防范
31.工程施工中对工程分包的管理
32.探讨合理低价中标在建筑工程中的应用
33.工程进度款的支付研究
34.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发展趋势
35.试论建筑市场的价格竞争
36.工程量清单模式下企业投标报价问题的研究
37.工程拖欠款现象探究
38.建筑工程最低价格密封招标与投标的风险控制
39.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报价策略与赢利措施探讨
40.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施工合同管理研究
41.关于工程项目合同担保制度的研究
42.工程项目不同形式的担保比较研究
43.工程保险制度浅析
四、工程经济及项目可研
1.××工程项目的(建设、运营、安全等)风险评估
2.××工程项目节能评估研究
3.××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估研究
4.××工程项目的财务评价分析
5.××工程项目的国民经济评价分析
6.××房地产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研究
7.房地产项目投资可行性分析的存在问题及对策
8.建设项目绿色经济评价方法研究
9.节能建筑的经济评价方法研究
10.某工程××和××两种工艺的技术经济分析及比较
11.论工程项目的不可行性研究
12.论可行性研究在房地产开发中的作用
13.考虑资金时间价值的工程经济决策树方法
14.建筑工程节能措施和经济效益分析
15.建设项目工程咨询发展实践与探索
16.价值工程在项目投资决策中的应用
17.建设工程项目后评价方法研究
18.××方法(如层次分析法)在××工程项目后评价中的应用
五、施工技术
1.××工程土方工程施工方案分析
2.××工程降水施工方案分析
3.钻孔灌注桩及人工挖孔桩施工技术的研究及应用
4.CFG桩基础工程施工要点及质量控制措施分析
5.××工程×××桩基础施工方案与质量控制措施(可以任选一种桩型)
6.××工程泵送混凝土施工方案分析
7.高强度混凝土施工及质量控制措施分析
8.高强预应力混凝土管桩液压法的施工
9.泡沫混凝土在建筑工程中的应用
10.复合土钉墙在软土地基中应用
11.软土地基桩基础类型选择与施工措施
12.建筑外墙保温施工技术与施工措施分析
13.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监管措施浅析
14.建筑施工企业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提取、使用和管理分析
15.高层建筑深基坑支护工程结构设计与施工措施
16.如何在工程项目全过程管理中控制施工措施费
17.严寒地区混凝土冬季施工措施分析
18.××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方案
19.××工程节能施工方案
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
1.××房地产开发项目市场定位分析
2.××房地产估价案例及分析
3.××房地产项目 营销 策划方案研究
4.××房地产企业营销体系的分析与再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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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合同法基本原则的确立(一)合同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及内涵法律原则指包括立法、司法、执法和守法在内的整个法制活动的总的指导思想和根本法律准则。它是储存于法律规定中的价值准则,不是法律规定本身,不直接涵摄案件事实,须被法律规定或法条承载。但这种承载并非明白无误地直接宣示。直接宣示只是部份法律原则的确定方式,但多数法律原则必须从法律规定中借助整体类推或回归立法理由的办法推求出来。那些贯穿于某一类法中的最高层次的共同性价值准则,可称为该类法律的基本原则。具体到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整个合同法制度和规范中的价值准则,是合同法的主旨和基本精神的集中体现,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合同法的出发点。(二)合同法基本原则的确立合同法基本原则既然是合同法的最高层次的价值准则,就应该能与整个合同法的内容和功能结合起来,既要适用于整个合同法规范,又能体现出合同法的基本价值;既不能将其他法律、特别是其上位法民法的基本原则当作合同法的基本原则,那样便体现不出其特殊性,同时,也不能将适用于某一合同制度的具体法律原则作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如此便丧失了其价值承载功能。为此,我认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应为合同自由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鼓励交易原则。1、合同自由也称契约自由,其作为一种思想早在罗马法时期就已经产生了。《法学阶梯》中有关诺成契约的规定已经基本包含了现代合同自由的思想。但其还只是一种思想,并且只反映在诺成契约一种形式中,并未形成罗马契约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 从15世纪开始,资本主义生产关系逐渐形成,个人逐渐从封建的、地域的、专制的直接羁绊下解脱出来而成为自由、平等的商品生产者,从而实现了“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合同自由思想得到了广泛传播。同时特定的经济、政治、思想文化背景为合同自由原则在十九世纪的确立提供了条件,这时,合同自由作为一项基本原则才被各国法律陆续确立下来。从该原则产生的历史来看,合同自由原则是商品经济及至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市场主体之间的经济活动越频繁,整个市场经济就越繁荣。而市场主体之间的经济活动,实质上是一个接一个的合同的产生、履行、消灭的过程,市场主体间的交易就是一个个的合同连接。故合同法在英美法上又被称为交易法。交易自由必然要求合同自由。2、诚实信用原则最早也是起源于罗马法,在罗马法中就有“善意”的概念,规定了“诚信契约”,根据“诚信契约”债务人不仅要承担契约规定的义务,而且要承担诚实善意的补充义务。诚实信用原则本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之所以将其确立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乃在于:(1)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最集中的体现是在合同法中,从合同的订立、成立、履行、履行完毕后的义务,到违约责任的承担,皆有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2)合同法对诚实信用原则有进一步的要求和内涵。(3)许多合同法上的制度是据该原则创造出来的,例如,合同当事人各方的协力义务,相互保护对方利益的义务,提供信息和呈示帐目的义务,情势变更,权利滥用规制,后合同义务等。随着社会的发展,可能还会衍生出其他制度。3、合同法以调整交易关系为对象,各种交易关系都要表现为合同关系并借助合同法律规范进行调整,合同法规则就是规范交易过程并维护交易秩序的基本规则。鼓励交易是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合同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鼓励交易应是其根本目标,应成为其根本原则之一。
老太婆心态好
楼主,这里应该是“情势变更”哦,“情势变迁”是国际法中的原则,不能用于国内法~~~一、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原则概述不可抗力是一项法定免责条款,指合同成立后不是因为合同当事人的过错而是由于发生了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或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或社会异常事件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因而受不利益的一方可以免除或延期履行合同。不可抗力因素主要来自于自然事件或社会事件,自然事件包括火灾、旱灾、海啸、地震、飓风等自然现象;社会事件包括战争、暴动、罢工、骚乱、政府征收、征用等。适用不可抗力须具备一定条件:不可抗力事件必须是在合同订立后发生的;引起不可抗力的原因不是由于一方的过错引起的;事件的发生按当事人的能力在当时情况下是不可避免且不可控制的。情势变更又称情事变更,在《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中又称为艰难情形,在英美法上与其相近似的是“合同落空制度”。情势是指合同成立当时的社会环境或作为合同基础的一切情况如国家政策、经济、法律规定、物价、行政措施、汇率、国内和国际市场运行状况等。综合来说情势变更是合同成立后、履行结束前,其法律效力的基础或环境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而发生的非当初可预料的变化,如战争、通货膨胀等。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条件有:客观存在情势发生异常变化的事实;须发生在合同成立后、履行完毕前;须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且当事人不可预见、不能克服;其适用应由当事人提出主张,法院无权主动过问;因情势变更而使原合同的履行显失公平,这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实质要件。二、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相同点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有许多相似之处,均是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的体现;均具有外在性、客观性、时间特定性、不可预见性且无法避免、无法克服;二者均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完毕之前;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基本相同,都是变更或解除合同;都具有免责性,免除了当事人未按原合同履行的违约责任;二者存在交叉,主要体现在不可抗力事件既是引起不可抗力的事由又是情势变更的事由;在举证责任分配上都由遭受不利益且主张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的一方承担。三、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的区别(一)立法宗旨不同。不可抗力强调的是如何免除一方的履行义务和违约责任;而情势变更原则强调的是如何在情势发生变化且显失公平的情况下,通过调整尽量使合同得以履行,以促进商业交易。(二)客观表现不同。两者存在着交叉,但各有侧重,不可抗力可以引起情势变更,而情势变更则不会或不能直接导致不可抗力。不可抗力一般表现为灾难性事件,既包括自然事件又包括异常社会事件,一般大众凭直觉便可感知;相对于不可抗力情势变更则直接体现为社会经济形势的变化,其诱因既可能是灾难性自然事件,也可能是其他社会原因,如物价反常暴涨暴跌、严重货币贬值、金融危机、严重通货膨胀等,要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或靠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认定。(三)直接造成的法律后果不同。民法通则第10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法第94条和第117条也有相应规定。因不可抗力使合同无法履行,可以解除合同;如不可抗力只是暂时阻碍合同履行,则一般采取延期履行或部份履行的方式,免除迟延履行的责任;凡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当事方已尽力采取补救措施但仍未能避免损失的可不负赔偿责任。情势变更的事由出现后,原合同一般仍能够履行,只是履行后当事人的利益严重失衡,会造成明显的不公平状态。适用情势变更的目的就在于排除因客观情况的变化而发生的明显不公平的结果,使合同在公平的基础上得以履行或解除合同。其法律效力通常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重新就合同的内容协商,又称“再交涉义务”;二是诉请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变更或解除合同。(四)免责的权利性质不同。在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当事人所享有的合同解除权为形成权,是“法定免责事由”,具有强制性;在情势变更情形,受不利益的一方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的性质理论界认识不一,有的认为“属于实体性权利,但以诉讼或仲裁的方式行使为必要,故有别于解除权,相似于民法通则的撤消权。”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其性质属于形成权。笔者倾向于撤消权,各国立法一般均普遍要求由法院或仲裁机关以裁量方式行使这一权利,以严格掌握其适用条件。(五)适用范围不同。不可抗力的适用范围大于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范围,既可适用于合同法领域也可适用于侵权行为法,既可免除一方的违约责任又可免除侵权责任;而情势变更原则作为指导合同履行的原则,仅在合同履行中加以运用,不适用于侵权责任。(六)所适用合同的期限不同。情势变更原则多适用于长期合同,而不可抗力事由多表现为突发事件,因此可在各种合同中适用。
好的.我查找一下.
你仿佛有一种魔力,使我每次见到你都会感到自己的心在狂跳不止,我知道你根本没有意识到我的存在,但你的容颜,已在我逐渐变冷的心中点燃了熊熊烈火,好几次我想鼓起勇气想
如果我知道有一天我会这么爱你 我一定会对你一见钟情. ---------顾漫《微微一笑很倾城》~~>_
一、思路 1、第一段写疫情是一次大考。 2、第二段写疫情控制是关键。 3、第三段写中国疫情的防控重要性。 4、第四段写疫情防控成果。 二、论文 新冠肺炎疫情是新
人们在适用该条规定时,将会出现大量援引“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这一模糊条款,实质上就成为人们在援引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从而会使这一规定在执行中的力度大大减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