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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irleyxtt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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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优妈妈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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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经济危机起因、预防与解决方案一、 经济危机的起源、发展(一)、能源在国际供求关系中形成的紧张新局面随着发展中国家的迅猛发展,世界对能源的需求形势紧张起来。1、 以石油、煤炭为代表的能源类商品供求紧张局面2、 钢铁、石灰等基本生产材料供不应求社会的发展离不开对能源类的需求,拥有充足的能源,是发展经济的必要动力保证3、运输业的空前繁荣巨大物资的转移依托于运输业的广泛深入发展,使世界加大对能源的需求成为现实,无论是海上运输业、陆地运输业还是航空运输业的工作量与强度日益紧张起来(二)、在恶意炒作下,泡沫的急剧发展由于这样的现状,世界各大投资与投机商紧张的忙碌于各行各业发展预期的计算、目前实现盈利状况的计算中,忙碌于社会各行各业的实体经济调研中,忙碌于计算自身的赢余如何分配与有效利用中。由于社会经济发展速度上的飞跃,最终,各经济领域无论是投资和投机无法等到取得实际调研结果,被迫凭借对经济的预期进入这个飞速发展的经济体系中。1、石油价格长期以来一直受不稳定供求关系影响(1)、石油是世界交易最活跃的商品,世界上各类投资银行、对冲基金、各种各样的纷繁复杂的机构乃至很多国家对石油都存在着或多或少的炒作嫌疑。出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出现了暴炒原油价格的投机。(2)、从发展中国家来看,未来发展空间十分巨大,这样导致发展中国家大量囤积石油,以备未来发展之需。但随着发展中国家大量囤积石油,原本已不稳定的石油供需格局被严重打乱,价格与日俱增。(3)、世界部分发达国家预期到发展中国家对石油的这一需求形势,为了保证本国民族产业的稳定发展,囤积了大量石油,在各类投资银行、对冲基金的进一步积极参与中,早已把石油价格炒到一个相对的高位,但随着预期的逐步实现与库存是持续消耗、国内的需求状况和石油价格逐步走高,还会大量跟进买入石油,所以价格越涨越高。(4)这一时期,恰好世界上提出能源枯竭论,成为石油价格暴涨的理论依据,到达了历史从未有过的高位。这其中,国际汇率变化对石油价格波动也有一定影响,但不是形成金融危机的主要原因,就不一一阐述了。但事情总会有尽头的时侯,当各国都囤积了大量石油之时,生产方还未弄清楚这样暴涨是什么原因?由市场规律调节着石油价格已开始逐步走低,随着世界各国不再大量囤积石油,现实中对石油需求有没有预期那样高,石油价格逐步走向低谷。目前,石油价格在日趋平稳。2、起源于世界对能源类商品的需求,运输业首当其冲,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中的投资银行、投资机构纷纷投身于炒波罗的海指数(海洋运输指数)中,随着波罗的海指数的日益攀升,各发展中国家的相关行业利用手中闲余资金盲目的投身于这一行列中,致使指数空前高涨,形成了巨额收益空间,也形成了巨大的泡沫,各类投资银行与投资机构纷纷撤出离场,巨大泡沫迅速破裂。(三)、能源价格急剧变化背后的实体经济链条又发生着怎样变化呢?1、高级金融衍生品种的破裂——次贷危机世界各国实体经济中类似美国房利美、房地美这样状况大量存在。(1)、次贷危机的根本运行规律我国已经通过各种媒体为大众进行解读了。大家都已经了解这个问题的发生、发展情况了。随着次级抵押贷款机构破产、投资基金被迫关闭、股市剧烈震荡引起的风暴愈演愈烈,它致使全球主要金融市场隐约出现流动性不足危机。其起源于发展滞缓的房地产行业对盈利的奢求,以维持日渐放缓的成长性。(一部分为引用)(2)、建造不稳定的经济格局,在无任何保证的情况下出售贷款两家公司为美国房贷市场提供稳定和流动的资金,他们不直接把贷款借给购屋人。相反,他们从银行和其他放贷者那儿购买按揭合同,给银行或放贷者腾出更多的现金再贷给买房人士,或延长更多的贷款;然后他们把从银行买来的按揭合同加以包装,变成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再把“包装品”转手出售给共同基金、养老基金、保险公司或个人投资者。使泡沫经济发展到了一个极致,本身为公司贷款,又是下游的消费贷款——双重泡沫经济效应(以后称之为双重泡沫)(见附1)。房地产市场不景气,甚至出现拖欠、断供,法拍屋的金额不值其控股的房贷按揭,使这两家公司受到严重打击,这种经济模式给世界各国经济正常发展埋下了极大隐患。2、投资与投机及恶意炒作之间的矛盾不断激化投资与投机及恶意炒作之间的矛盾在原经济(经济发展相对比较缓慢)状况下达到了一个相对平衡的局势,伴随着发展中国家经济的不断加速发展,对各类物资的需求不断加大,这一相对平衡的局势被打破。投机领域日益活跃,各经济领域无处不充斥着投机取巧,以迅速获取最大投机收益,时间就是金钱,已经没有人研究去怎样投资了,有些人这时候提出了“劳动价值批判论”,由于利益的驱使,各经济领域原本正常发展的局势被打乱,一些企业主管财务的人员不来企业上班了,搞经济研究的不去研究经济规律了,行政管理人员也不去认真管理了,大商小贩也纷纷加入,各类人群在共同的目标下进入了股市、期货、能源、贵金属等各种可交易的金融领域进行大量而频繁的交易,以套取大量现金。人类似乎从此不再需要去改造社会了,不再用劳动去创造财富了,开始重视投机、炒作,使原本就不平稳的各类市场变得更加活跃起来,各种价格飞速增长;实体经济领域由于缺少资金注入,各类物价高涨,甚至劳动力大量流出,各类企业举步维艰,并且有相当一部分资金在飞速的流出,实体经济正逐步走向衰退,种种矛盾日益激化。人的主观能动性更加充分的体现在暴炒、恶意投机中。3、世界经济一体化与各个国家经济独立发展不相称投资银行与投资基金从规范经营上可以视为是规范发展的,是在一定规范、规章、制度指导下进行合法、合规的生产经营。其优点是可以使发展薄弱的经济体在整体经济发展中呈现平衡共同发展的态势。由于人类所构建的“平衡发展”态势并不稳定,社会是不停歇的发展着的,人类也从未停止过创造价值与财富。所以,怎样有效控制投资银行、投资基金、乃至于经济高速增长背后的全球化全民参预的经济大发展、大繁荣背后的资金量与现金流成为全球化经济危机的隐形杀手,这一课题就突现出来。如何规范全球化金融市场,这个已经脱离本国经济领域的问题,有待世界各国经济学家、社会学家与政治家共同面对与探讨解决方案——全球经济一体化新经济格局如何有效控制其发展趋势。不管怎样,这个问题需要今后逐步解决,我们看到这次全球经济一体化带来的经济危机冲击着每一个家庭、每一个国家、甚至是区域性国家经济共同体,全球经济一体化与世界上各经济体的单独发展不相称。4、实体经济产业链条的断裂(1)、由于石油等能源类商品价格高涨,吞没了相关产业的巨大利润,使其无法继续正常运转,无法产出价值,从而带来了相继停业、亏损、破产与倒闭。(2)、资金链的断裂。正常生产经营制造出来的利润比不上投机、炒作带来的利润大,必然形成轻生产,重投机这一趋势,甚至有人提出“劳动价值批判论”这样的论调。使实体经济雪上加霜,保证正常运营的资金大量撤出,使一部分企业只能保证基本运转,无发展可言。伴随着这个巨大泡沫的破裂,给社会各阶层的资金造成巨额亏损,企业资金由于错误投机无法回流进行生产经营,现实世界中的大量企业都面临着营运资金短缺这个难题。由于各类企业无法正常运转,货物积压,销路不畅,企业周转不灵,开始形成员工失业局面。(3)、失业队伍迅速扩大,失业比例迅速上升形成消费指数迅速下降。由于失业人员不断增加,人心惶恐,有工作的担心会失业,没有工作就意味着没有经济来源,社会无法为消费者提供信心保证与资金保证,消费能力迅速减弱,消费市场迅速退缩,社会上形成无法持续消费的现状,企业在市场中收回资金愈难,面临更加困难的处境,失业人数将持续上升,形成恶性循环。正是由于这样经济一步一步走向危机,并且愈演愈裂,最终,造成世界性金融危机。二、金融危机给世界各国经济造成的严重后果1、企业不能正常运转停产、关闭、破产… …2、社会上除政府维持一部分部门正常运转,社会上其他很多行业失去了原有功能。3、百姓大量失业,缺少收入保证,治安状况恶化,社会不稳定。这次世界性经济危机对实体经济的多重打击十分严重,发达国家尤为突出,若不采取积极有效的救助措施,经济将会持续衰退3-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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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眼的狮子王

那个不少呀?宏观经济方面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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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菲猫爱烤鸭

老师布置的作业哇!先说下经济危机给中国带来的影响 第一,经济增长速度会有所下降,因为外部经济环境变化大,出口增幅会下降,出口对GDP的贡献将会下降 第二,小部分资本会外流。美国经济出现问题后,一些公司因为资金缺乏,可能会撤回部分海外投资,或者把附属机构及在海外的投资卖掉以解大本营的燃眉之急。但因为目前中国资本账户的限制,有些直接投资不一定能马上撤得出去。 第三,金融机构利润空间会缩小,过去动辙百分之几十、甚至成倍增长的可能性不会有了。 不过金融危机对中国的影响不会太大。 首先是中国这几年稳健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取得了成效,在金融改革上已取得很大进展,处理了许多呆坏账问题,使得金融体系有了一定的抵御风险能力。 其次,中国的资本账户没有完全放开,资本的大出大入受到限制。 其三,先前国内股市在宏观政策的调控下,先期已经进行了调整。 其四,中国金融机构介入衍生产品不多。像住房贷款证券化等业务,才刚开始起动。如果美国的金融危机过两年爆发,对中国的金融部门影响会更大。 总之,中国的抵抗能力很强的. 2.我们作为老百姓的应该做些什么呢 或者说能做些什么呢? 由于出口受到很大影响,所以经济的增长需要靠扩大内需来维持,也就是增加消费和投资,关键还是扩大有效需求,就是老百姓的消费了。所以我们作为老百姓应该对我国的经济有信心,该怎么消费还怎么消费,甚至还要尽自己的能力尽可能多的消费,不要听说金融危机了,都攥着钱不花了,如果这样的话,经济萧条后受伤的还是咱老百姓。 3.我们的生活会受到什么影响 物价 股票 房产 等等... 作为普通老百姓,你的日常生活受到的影响不大, 对于物价:一些产品的价格在近几个月会变得低些,因为出口受到影响,本来出口的产品出不去了都留到了国内,根据物以稀为贵的原则,相对以前会便宜些。不过对于一些生活必需品,它具有价格刚性,比如馒头,你总得要吃饭吧,所以价格一般不变。 对于股票:受金融危机的影响,使人们望而却步,总体形势不好。(我对股票不很懂,正在研究) 对于房产:现在北京的房价一降再降,有的楼盘一夜降了7000大元/㎡。对于一线大城市,短期会降的,幅度不会小,二线的,会降,幅度不大,县城基本不动或小涨。 要知道国家现在的购房优惠政策(首付款可以是20%,购房贷款利率为正常贷款利率的的0.7倍)和现在房价的下降以及人们的观望是个矛盾,这就会造成很多人一直在观望,一直在等待房价继续下降,但要知道需要住房的到最后还是要购买,这些人的购买一旦开始很明显就会造成房价的反弹。至于反弹何时开始我也说不好,就看人们的观望到什么时候,五个月,半年,一年?都有可能。 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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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男阳光刺眼

内容提要:国际经济法以交易权、管理权和经济主权为墓本范畴。交易权指国际经济法主体参加某一国际经济交往以实现其经济利益的权利管理权指国家对国际交往活动进行干预和管理的权利经济主权指主权国家对其全部财富、自然资源、经济活动的主权。这三权各自反映了跨国经济交往的当事人间、有关国家与跨国经济交往当事人间、经济领域中国家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可以设想, 以这三个基本范畴为支撑点, 以交易权为基本线索来构筑国际经济法学体系。 关键词:国际经济 基本范畴 各门学科都有自己的基本范畴。这些基本范畴不是由人们随意设定的, 而是取决于各门学科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所以, 一门学科的基本范畴可以反映出该学科的基本内容和特征。法学以权利义务为其基本范畴, 但这种权利义务在不同的部门法学中又表现为不同的子范畴部门法的基本范畴, 从而使一个部门法学区别于另一部门法学。例如在民法学中, 其基本范畴可归结为物权、债权。以此为核心而延伸出的各项物权制度、债权制度和其他相关制度, 梅成了庞大而完整的民法学体系, 反映了地位平等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国际经济法是一门较为特殊的法律体系。目前多数学者将其定义为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 而不是调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排除国内法为其渊源, 或调整国际经济流转关系的法排除以经济管理关系为其调整对象, 从而使国际经济法突破了传统的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界限以及公法与私法的界限, 成为一门综合性的法的体系。随着近年来对国际经济法研究的不断深化, 人们已从其调整对象、组成范围等方面揭示出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内容和主要特征, 但对国际经济法学的基本范畴却一直缺乏必要的归纳, 这就不能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国际经济法学体系的完整性。本文认为, 基子对国际经济法的定义和调整对象的研究, 可以将国际经济法学的基本范畴归结为交易权、管理权和经济主权三个基本概念。 一 交易权是指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实体参加某类特定的国际经济交往以实现其经济利益的权利。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 而国际经济关系首先表现为国际经济流转关系, 即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商品交换关系。 这种跨国商品交换关系从本质上说是一种平等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或可称之为私法上的关系。既然如此, 为什么不沿用传统的国内私法上的物权、债权等基本范畴, 而要另设“ 交易权”这一概念呢其原因在于, 传统的国内私法, 如财产法、合同法, 尽管已融进了一定的公法内容, 但其作为私法而存在的特征仍未消失。在私法领域中, 任意法规范仍占主导地位权利人的意志受到很大程度的尊重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基本上不由当事人自行设定也就是说, 国家对当事人权利的限制仍体现在很小的范围之内。而在国际经济交往中, 当事人的私法上的权利则受到更多的限制。首先, 一国政府对本国当事人参与国际经济交往会施加一定的限制。例如许多国家实行的出口许可制度使得本国当事人无法完全按照自己的意志将某种商品出售给另一国家的当事人。这种限制虽然并不影响本国当事人的物权的成立, 但却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物权的行使。其次, 除受本国政府所施加的限制之外, 当事人参与国际经济交往还须受其他国家所设置的种种法律限制。例如, 尽管各国政府通常都鼓励资本的翰出, 但在得到有关国家的明确承诺之前, 投资者是无法或不能安全地将其资本投入东道国的。在一个禁止外资输入的国家, 尽管对外商的财产所有权不会提出疑问, 但这种所有权却不会转为投资权。正因为如此, 传统的私法上的物权、债权等范畴已无法揭示当事人参与国际经济交往的可能性和现实性, 从而有必要确立交易权这一新的范畴。 交易权的成立不能仅以一国法的确认为依据, 而必须同时得到一项国际经济交往所涉及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的法律的承认。国的商人若想在国投资, 他首先必须获得本国政府对其资本外投的许可, 同时他的投资又必须获得国政府的同意。有关的国际法规范对交易权的成立当然也产生影响, 但这种影响不会脱离有关国家的立法而单独发生。换言之, 不作为一国立法的组成部分的国际法规范不会对交易权的成立产生影响从本质上说, 交易权是一种其使用范围被有关国家所承认或限制了的财产权这一范畴并不涉及所有权方面的评价, 而只是与财产权的运用问题相关。一国政府禁止本国当事人将某种商品输往某一特定的国家, 并不影响该当事人对该商品的所有权, 而仅仅是限制其对其所有的财产的使用和处分。一国政府对该当事人依外国法所取得的所有权通常也不能予以否认或歧视, 这就是国际私法上的平权原则。由于工业产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 因此一项专利权在某一外国的成立必须以该国的特别认可为基础。但这种决定所有权产生的特别认可与交易权的成立并没有必然联系。国的当事人在国的专利申请获得批准不等于说他就有权向国的当事人转让该项专利技术的使用权。技术转让的交易不仅要有本国政府的许可, 还要受制于受让方国家的限制性规定。 交易权的成立是国际经济交往的当事人之间结成债权债务关系的基础。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约定必然要在很大程度上受着交易权的内容的影响, 因为交易权体现着有关国家对当事人的财产权的运用的限制。例如, 有的国家在向某类商品的出口商发放许可时, 要求其向对方定期索取商品使用情况的报告, 这就在确立交易权的同时又确立了当事人之间的某种权利义务关系。只有在没有强行法规定的情况下, 当事人才可以自由地对债权债务作出约定。 交易权作为国际经济法学的基本范畴, 在国际经济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中又表现为各个子范畴。在国际贸易法学中, 交易权应表现为贸易权在国际投资法学中, 交易权应表现为投资权在国际金融法学中, 交易权应主要表现为借贷权在国际税法学中, 交易权则无从体现。因为国际税法具有明显的公法色彩, 它调整的不是经济流转关系, 而是基于经济流转而产生的国家与当事人之间就税款征缴而结成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论\文\网 LunWenNet\Com] 二 管理权, 或称国家经济管理权, 是指国家对国际经济交往活动进行干预和管理的权利。管理权的指向对象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实体的跨国经济交往交易权可以说是跨国经济交往的当事人的私法上的权利主要是财产权受到管理权的限制的后果。 在当代社会中, 各种经济交往都须接受有关国家的不同程度上的干预, 而涉外经济交往则在更大程度上受到国家权力的制约, 从而在有关国家的政府同跨国经济交往的当事人之间结成十分复杂的权利义务关系。国家经济管理权即用来概括地表述这种关系。 管理权与交易权不同它完全是一种公法上的权利。虽然交易权也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国家对私人权利的干预, 但它在本质上仍是私人的权利。在管理权限定的范围内,当事人仍可按照自己的意志来决定是否以及如何参加国际经济交往、处理自已的经济科益。某种商品是否可以或须按什么样的条件输向国外由国家确定而将何种数量的商品在何种期何内按何种价格以何种方式出售给何方当事人则仍是由交易的当事人来确定的。 如果说交易权的基本特征在于其具体内容是由交易当事人所确定的话, 那么管理权的特征则在于其内容是由有关国家所单方面确定的, 而不受跨国交易的当事人的意志的影响, 外国资本须依何种条件才可进入本国, 向特定国家出口某种商品须申领何种许可, 国际汇兑须依何种方式进行等, 都是由有关国家以国内立法或国际协定的方式单方面加以确定的。国际经济交往的当事人只能被动地接受这种来自国家的强制国家的经济管理权源于国家经济主权国家经济主权在国际法上是一个较新的概念几。联 合国大会第届会议通过的《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对这一概念作了钦为充分的阐述。该《宪章》第二条规定“ 每个国家对其全部财富、自然资源和经济活动享有充分的永久主权, 包括拥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在内, 井得自由行使此项主权。”也许有人令怀疑《宪章芬本身的效力,因为根据《联合国宪章》联大没有立法权。但是, 正如许多学者所指出的那样, 联大决议作为一种国际文件在国际社会中的实际效力, 从根本上说, 来自于国际社会的某种井同意志, 而不取决于联大本身是否具有立法权。联大决议所表述的许多原则、规则, 或是对既存国际法的内容的进一步揭示, 或是在归纳某种形成中的国际法规则。就国家经济主权这‘ 概念而言, 它的内容早已包含在国家主权这一国际法的最基本的范畴之中主权是国家的根本属性之一。完整的国家主权不仅表现为政治上的自主独立, 也应表现为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自主独立。在以往的实践中, 人们对国家主权所包含的经济主权注意不够, 而在现襄生活中, 许多发展中国家虽然在政治上获得了独立, 但在经济领域中却没有完全自主。正是在这种情况下, 国家经济主权被作为一个单独的概念而提出, 以表达构成国际社会成员绝大多数的发展中国家实现其完全意义上的主权的决心和便利其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努力。 国家经济主权的内容, 依据《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的解释, 包括一国对其全部财富的主权、自然资源的主权和经济活动的主权。经济主权也可分成对内、对外两方面的内容。对内,一国可自主地选择其经济制度, 制定各种经济管理措施, 决定其自然资源和财富的使用, 规范本国人和外国人的经济活动对外, 一国财有权平等地与其他国家一起商定发展国际经济的方针步骤, 进行平等互利的国际合作, 抵制他国对本国经济事务的干预和强制, 国家经济主权是国家经济管理权的基础, 而且也只能通过国家经济管理权予以体现由于各国都同时依据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行使其经济管理权, 所以必然会出现国家间的管理权上的冲突。为了缓解这种冲突, 国家间就要通过协议对各自的权利加以限定, 使有关国家就跨国经济问题彼此承担一定的权利义务。这种权利义务关系同样以国家经济主权为基础。因为各国都享有经济主权, 所以各国的地位都是平等的。任何国家都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到他国身上。国家间经济管理权的冲突只能通过平等谈判, 以表达各有关国家的真实意志的协议予以解决。国家间有关国际终济问题的协议不以解决国家经济管理权冲突为其全部内容, 这种协议还会包含具有更为积极意义的内容, 例如普惠制待遇的提供、投资安全的保障等, 以促进国际经济交往的发展和繁荣。 三 在法学领域中, 权利的概念总是反映着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某种社会联系, 交易权、管理权及经济主权当然也不例外。经济主权这一范畴揭示出在经济领域中国家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各国有权官主地珍与国际经济关系, 有权决定自己的经济制度、管理相关的经济活动, 同时又负有不干预他国内部事务, 不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人的义务。国家经济管理权则主要反映出有关国家同跨国经济交往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这种关系中, 双方当事人的地位是不平等的—一方处于管理者的地位, 而另一方则处于被管理者的地位双方的权利义务内容不是协商确定的, 而是由国家单方面规定的。但也不是说国家一方可以毫无顾忌地向交易的当事人施加义务。在这方面, 一国要受到两方面力量的制约一是客观经济规律的制约, 如果一国对跨国经济交往设置了过多的限制, 则必然会阻碍其经济的发展, 遭到客观经济规律的报复二是其他国家的制约。一国在制定其涉外经济管理措施时, 不能不考虑对其他国家的利益的影响, 也不能不考虑其他国家的行之有效的方法, 特别是不能违背自己所承担的条约义务如缓解双重课税方面的允诺, 杏则也会遭到其他国家的报复。从这个意义上说, 管理权也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有关国家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交易权则主要是反映了跨国经济交往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交易权作为一种被有关国家的法律所限定的财产权, 其权利人可要求他认、对其财产所有权的尊重, 可要求相关人对其因交易权而发生的债权的尊重。交易权在绝大多数场合下都要体现导致为某种债权, 从而表现为交易当事人之间的某种关系。当然从交易权的范围的设定上看, 它充分体现出有关国家的意志, 从这个意义上说, 交易权也反映了有关国家同交易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经济主权和经济管理权是国家的权利, 不能由私人行使交易权基本上是私人的权利, 但在个别情况下可由国家行使。正因为国家作为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既可以行使公法上的权利, 又可以行使私法上的权利, 所以, 对国家在国际经济交往中所行使的权利的性质的判断应给予足够的注意。例如, 当一国政府从外国商业银行借款时, 如果它没有明示地放弃其主权豁免身份那么, 在其行使私法上的校利特殊的交易权的同时, 是可以行使公法上的权利管理权、经济主权的。对方当事人不能因为其后来的行为与先前的允诺不符而对其提起诉讼, 要求法院对其实行财产方面的强制等。而在目前的国际贷款实践中, 贷方银行往往要求借方政府在协议中订入“ 放弃豁免条款”及“ 遵从管辖条款” , 从而将该项借贷活动确定为一项纯粹的商业交易使借款国政府处于一般借款人的地位而不能申张公法上的权利。 与此不同的是国家间投资保护协议中的代位求偿权的规定。这类条款的内容通常为当资本输出国根据某种事先的担保协议, 向其在资本输入画投资的国民或其他投资者支付了赔偿金, 则有权代位行使投资者的各项权利。如果一国根据此类规定而行使代位求偿权, 那么这种权利, 尽管是国家行使的, 却是私法上的权利, 因为它是“ 代”私人之“ 位”而要求私人的交易权得到保障代位权的范围也不得超出投资者的权利的范围。在美国与其他国家所签订的投资保证协定中, 在规定代位求偿权的同时还通常规定, 当出现东道国拒绝受理或执法不公的情况、或者发生国际法所认定的有关国家责任的其他问题, 承保国政府保留以主权地位提出某种要求的权利。这时, 国家又跳出私人权利的圈沼, 而以主权者的身份行使其公法上的权利了。 四 交易权、管理权和经济主权这三个概念确定了国际经济法主体各自钓地位, 表明了它们之间基本的权利义务关系并揭示了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对象, 即国际经济交往中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当事人与国家的关系及有关国家之间的关系, 从而梅成国际经济法学的基本范畴。可以考虑以这三个范畴为支撑点来构筑国际经济法学的完整体系。而在交易权、管理权与经济主权这三个范畴中, 又宜以交易权为核心范畴, 因为第一, 国际经济法是以当事人之间的跨国经济交往为首要调整对象的第二, 交易权本身即体现了国家经济管理权的存在, 而经济管理权又植根于国家经济主权。 如果以交易权为线索来展开国际经济法学的体系, 那么这一体系的基本框架为, 交易权主体交易权的客体交易权的成立交易权的行使表现方式交易权的限制沐交易权的保护包括争议的解决。交易权在国际经济法学的各个分支中又有不同的表现。在国际投资法学中,交易权则表现为投资权。以投资权为核心, 国际投资法学体系可简要地表述为 1.投资权主体。自然人。法人。跨国公司作为投资权主体的特殊伺题‘ 国家的主体地位问题。 2.投资权客体。货币资本。物料形式的投资。工业产权投资。其他权利的资本化。投资者对资本运行的控制。投资收益卜 3.投资权的成立。资本输出国对海外投资的限定, 包括鼓励与限缸海外投资韵法律措施资本输入国对外国资本的认许, 包括鼓励与限制外国资本的法律措施。 4.投资权的行使。直接投资与间接投资。外商独资企业。股权式合资企业。契约式合作企业。其他投资方式。 5.投资权的限制。投资范围。投资期限。出资比例。自然资源使用。劳工雇用。外汇管理。 6.投资权的保护。国有化。海外投资保险制。投资争议的解决。 国际经济法学的其他分支, 也都大致可依据这种体例进行构造。这种以交易权、巷理权和经济主权为基本范畴, 以交易权为基本线索而构筑起来的国际经济法学体系, 可以比较完整地揭示出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 有机地联结起各有关原则、制度和规范, 从而或许可为国际经济法学的研究提供一个新的思维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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