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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天)A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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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盆友2鸣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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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糖不纯

学术堂整理了十五个婚姻法论文题目,供大家进行参考:1、中国婚姻法文化考论2、婚姻契约观念的限度与嬗变3、秦汉家族法研究4、我国民法典亲属法编立法构建研究5、中美婚内侵权行为之比较法研究6、当代中国婚姻法与婚姻家庭研究7、中国维吾尔族婚姻习惯法研究8、建国初期山东省宣传贯彻婚姻法研究9、建国初期山西省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10、论我国离婚诉讼中房产分割的若干问题11、离婚诉讼中无房女性利益的法律保护问题研究12、《婚姻法解释(三)》中不动产登记效力研究13、《婚姻法解释(三)》中夫妻财产制度的研究14、民国时期婚姻法的文学省思15、土地革命时期婚姻立法问题研究16、从社会性别视野看《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夫妻财产的规定17、从伴侣法到婚姻法18、《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房屋确权问题之探讨19、建国初期河北省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20、建国初期重庆地区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1950-1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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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echenchao77

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在婚姻问题上所享有的充分自主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编辑本段]婚姻自由的特征⒈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种权利。我国《宪法》第49条规定“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现行《婚姻法》第2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第3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第5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可见,婚姻自由是由法律所规定并受法律所保护的一种权利。任何人,包括当事人父母,都不得侵犯这种权利;否则就是违法行为。使用暴力,构成犯罪的,要依照《刑法》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予以制裁。⒉婚姻自由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婚姻自由和公民的其他任何权利一样,不是绝对自由,而是相对自由。行使婚姻自由权,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了结婚的条件与程序、离婚的条件与程序,这些规定划清了婚姻问题上合法与违法的界限。凡符合法律规定,即为合法行为,受法律保护;不符合法律规定那个大,即为违法行为,不受法理保护。因此,婚姻自由的权利,既不允许任何人侵犯,也不允许当事人滥用。[编辑本段]婚姻自由的内容⒈结婚自由结婚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有依法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当事人是否结婚,与谁结婚,是其本人的权利,任何人无权干涉。自愿是实现婚姻自由的前提,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是婚姻以互爱为基础的必要条件。但自愿必须不违背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因为结婚自由决不意味着当事人可以在婚姻问题上为所欲为。在结婚自由上问题上,包办强迫或干涉他人婚姻的行为是被反对的,各种轻率行为也是被反对的。结婚双方都必须要符合《婚姻法》里关于结婚的法定条件。⒉离婚自由离婚自由,是指夫妻有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既然婚姻的成立和维系都应以爱情为基础,那么当双方或社会都幸事。把离婚一律看成悲剧是不适当的。与其说离婚动摇了以前存在的稳定的家庭关系,甚至加速了原来具有约束力的婚姻关系的公开解体,不如说离婚制度为那些无法共同生活的夫妻,那些因为无法解除名存实亡的婚姻、而遭受痛苦的人们提供了救济的办法。对于已经死亡的婚姻,离婚无疑是一个很好的方法,也有利于维护双方的权利。但离婚是一项重要的法律行为,它关系到家庭的稳定、子女的幸福。正如一些有识之士所言:结婚、离婚、再结婚、再离婚,作为一种个人自由必须与社会利益一起来被权衡利弊得失,因此这种自由是建立在他人利益之上的,这些人通常包括子女、配偶、纳税人乃至整个社会。在保障离婚自由的同时,我们反对轻率离婚。因为离婚意味着婚姻关系的解除,将会引发一系列的法律后果,对当事双方及家庭、社会都会造成一定影响。所以不能滥用离婚自由。人们对待离婚问题一定要慎重。民政部门、人民法院对于离婚一般首先要调解,以减少轻率离婚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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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者孙llllll

1、首先判断问题涉及哪些方面,如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继承遗嘱、同居关系等;2、判断问题大致方向后,寻找法律规定,搜集证据;3、你具体案例是什么呢,可以放上来一起讨论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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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地为凭

婚姻自由是婚姻的基本原则之一,《民法典》第1041条第2项沿用《婚姻法》的规定,明确实行婚姻自由。婚姻自由是指男女双方都有权依据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其他任何人的强制和干涉,这项原则包含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共同构成了婚姻自由的完整内容,缺一不可。结婚自由是建立婚姻关系的自由,是实现婚姻自由的先决条件。离婚自由是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是结婚自由的必要补充。对此,《民法典》第1046条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第1069条也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国家虽然明文规定保障公民享有婚姻自由的权利,但需要指出的是,任何自由都是相对的,没有绝对的自由,婚姻自由也是这样,在现实生活中,不可以想结就结,相离就离,不可以滥用婚姻自由,无论是结婚还是离婚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和要求,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和限度内行使婚姻自由的权利,绝不允许滥用婚姻自由的权利去损害家庭、子女、他人和社会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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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猫盖盖

一婚姻自由的概念婚姻自由指婚姻当事人依法自主决定其婚姻问题,不受其他任何人强迫或干涉的权利。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结婚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有依法依法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其主要的内容有两点,一是必须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且意识表示真实,不容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包办及非法干涉;二是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这里的条件主要是指当时人双方的年龄要符合婚姻法的规定,当事人双方没有婚姻法规定的不能结婚的情形,必须依据婚姻法及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履行登记手续等。结婚自由还包括再婚自由和不结婚的自由。离婚自由是指夫妻有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离婚自由也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夫妻双方有共同做出离婚决定,达成离婚协议的权利;或者夫妻感情破裂,夫妻关系再也无法维系,其中任何一方均有提出离婚的权利。二是离婚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履行法定的程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第五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第三十条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以上的这些规定确立婚姻法上的婚姻自由原则。二、违反婚姻自由的原则及处理1、包办、买卖婚姻的行为。《婚姻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包办婚姻是指包括父母在内的第三者,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行为。主要表现为父母为子女选择对象,在一方不同意的情况下,采用强制手段,强迫结婚,还有换亲、转亲等。买卖婚姻则指,包括父母在内的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行为。对包办或买卖婚姻的行为,因违反婚姻法中婚姻自由的原则,婚姻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请求离婚,对包办或买卖过程中,第三人的获益由国家机关依法没收。当事人可以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如果包办或买卖婚姻的一方,采用暴力干涉婚姻的,受害人可以依据《刑法》第257条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自诉,请求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进行处罚。对在买卖婚姻的过程中,存在拐卖妇女的行为,则依据《刑法》第240条的规定,以拐卖妇女罪给与处罚。对收买妇女并强迫结婚的行为,则依据《刑法》241条给与刑事处罚。对收买妇女者强行与被收买的妇女发生性关系,则依可依据强奸罪进行处罚。若果在包办、或买卖婚姻的过程中,存在伤害、虐待、侮辱、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则可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追究刑事责任,构成数罪,的应数罪并罚。2、非法阻挠他人结婚或阻挠他人离婚的行为,也是严重违反婚姻自由的行为。在这里面主要表现为子女阻挠父母再婚。3、胁迫他人结婚的行为胁迫结婚,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依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对胁迫结婚的,婚姻当事人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4、借婚姻索取财物。借婚姻索取财物,民间俗称彩礼,是指婚姻当事人一方向对方索取一定的财物作为同意结婚条件的行为,这类行为是婚姻法明确所禁止的。对这类行为,在夫妻双方离婚时相关的财物,可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予以处理。具体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在具体的处理过程中,应把彩礼和赠与行为区别开来,赠与是一种自愿行为,且其目的并不是以结婚为条件,而是为了促进双方的感情。5、单身条款现在有些单位在女性签定劳动合同时,规定一旦结婚,劳动合同自动解除或在劳动合同中规定,同一单位中两个人不准结婚,否则劳动合同自动解除,以上的这些规定都违反了婚姻自由的原则,是属于无效行为。当事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6、忠实协议中的禁止离婚或禁止和他人结婚的条款,由于这类行为违反了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故也是无效的。三、慎重对待婚姻自由 婚姻法中明确规定了婚姻自由,也制定了一系列的制度保证该条款的执行,但当事人在对待自己的婚姻问题时,也应当有一个正确的态度,不要轻率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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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东菇1

统婚姻制度区域 1.浅析我国无效婚姻制度 2.我国“事实婚姻”制度的弊端与法律对策 3.论婚姻的成立 4.《婚姻登记条例》利与弊 5.中国妇女保护的立法不足 6.浅析抚养制度的完善 7.试论探望权的实现 8.关于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分析 9.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思考 10.关于离婚几个法律问题的思考 11.法定离婚理由之探析 12.家庭暴力的法律对策 13.家庭调解制度在中国的命运 14.离婚过程中和离婚后对子女权益的法律保护 15.军人婚姻法律保护的利与弊 16.婚姻家庭法律在未来民法典中的地位 17.一夫一妻制度的法律保护 18.浅析可撤销婚姻制度 19.浅析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 20.离婚标准之探讨 21.亲权制度研究 22.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研究 23.“婚内强奸”的立法研究 24.从平等原则看我国婚姻家庭中的男女平等 25.我国夫妻债务制度探讨 26.╳╳地方婚姻调查 27.浅析我国婚姻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28.违法婚姻问题研究 29.“感情确已破裂”解析 30.我国离婚救济制度研究 31.事实婚姻和非法同居关系的辨析 32.离婚损害赔偿之立法完善 33.居住权在婚姻家庭法的保护和实现 34.浅析中国古代的特色婚姻制度 35.从三部婚姻法看我国婚姻家庭理念的变迁 36.完善我国亲属抚养制度的几点思考 37.公证在婚姻法中的效力和地位 38.农村事实婚姻的状况与法律对策 39.夫妻侵权制度研究 40.准婚姻制度研究 婚姻家庭法哲学区域 1.婚姻法适用的道德机理 2.近现代法上婚姻本质属性研究 3.公平原则在离婚案件中的适用 4.试论夫妻相互忠实义务及其实现 5.婚姻家庭法的立法理念研究 6.关于配偶权的探讨 7.婚姻登记证的法律效力 8.“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的法律分析 9.婚姻契约制度研究 10.婚内强迫性行为的法律性质分析 11.中国古代╳╳时期妇女法律地位探析 12.夫妻人身关系探析 13.“代孕”技术的法律反思 14.妇女人格独立制度研究 15.侵犯配偶权行为的法律规制 16.婚姻自由原则的法理分析 17.试论事实婚姻中的离婚问题 18.中国古代“抢婚”现象的法律分析 19.亲属法立法可行性探讨 20.婚姻自主权探讨 婚姻法学前沿区域 1.变性人及其原婚姻关系处理 2.同性恋(婚)的法律对策 3.婚前体检存废论 4.婚姻登记行为可诉性研究 5.试论准婚姻关系 6.“保卫婚姻俱乐部”的合法性探讨 7.浅析婚内索赔 8.对离婚的法律经济学分析 9.“性骚扰”法律问题研究 10.婚约的法律性质 11.“闪婚”的法律分析 12.人工生殖中的父母子女关系研究 13.试析“回族女子不外嫁”的习俗 14.同居者的权利义务探讨 15.关于大学生婚育权与高校管理权(或大学生受教育权)的探讨 16.婚内侵权赔偿制度研究 17.“半路夫妻”法律问题研究 18.“试婚”(或“试离婚”)的法律问题分析19.婚姻保险制度研究 20.“同性恋”婚姻立法趋势研究 21.浅析婚介所的法律地位 22.论服刑人员的结婚权 23.“换亲”的法律分析 24.浅析和谐社会与性别平等 25.网婚的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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