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宫亦忆
法律制度建设自身的和谐,是发挥法治在构建和谐社会中保障作用的基础。构建和谐社会这种理想的社会状态,在一条基本的实现路径上,应该是多种手段并行并用,使它们各尽其能、各得其所、相得益彰。但是,在这些手段中,法治是不可或缺的,从一定意义上讲和谐社会是建立在法治基石之上的。只有当社会进入法治时代,通过建立一整套能够对各种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加以全面有效调整的法律制度,才能真正实现整个社会的安定有序,在人与人之间形成一种稳定性、确定性和规则性的良好状态。然而,法治建设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告诉我们,只有法律制度自身达成和谐状态,法律制度对构建和谐社会的保障作用才能有效发挥。法律制度自身的不和谐,不仅不会推动和保障社会和谐,甚至还会引发社会不和谐问题的发生,破坏其他社会和谐条件的形成。因此,法律制度自身的和谐状况,直接关系着构建和谐社会的实践进程。目前,我国的法律制度总体上是和谐的,但勿庸讳言,我国法律制度建设自身确实存在着各种不和谐现象,主要表现为:一是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原则贯彻不力,不同位阶的法律规范相抵触,同一位阶的法律规范相矛盾,不同行政区域对同一规范对象的规定大相径庭,其他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悖离,以至于发生“规则相撞”、“法律打架”,给人们带来种种困惑和无奈;二是立改废的工作失衡,重制定轻清理,许多时过境迁的法律规范依然用陈旧的规则顽强的规范着早已变化了的现实。以至于“革委会”的规则还充当今日的执法依据,45年前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至今依然“暂行”,规范着今日的防暑降温工作。特别应当指出的是近二十多年来,法治理念已经发生了多次变革和进步,而在不同法治理念指导下制定的法律规范尚在并存并用、相互抵牾。那些在旧的行政管理理念基础上形成的法律制度继续投影在今日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生活的各个方面,几近成为可持续发展的体制性障碍。三是计划经济、部门利益、地方保护的阴影还保存在过时的法律制度之中,投射在今日新的法律制度建设的实践活动上。四是立法程序和立法技术的不完备,还继续制造着法律制度的新的不和谐。程序的欠缺使权力意志顺利实现而权利意志无法充分表达,民主参与成了点缀,利益主体博弈形同虚置,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各类利益群体对一部法规的出台可能给自己带来的利益影响不甚了了。立法活动变成了立法机关(包括权力机关和行政立法机关)的事,引不起公民的兴趣,出台的不少法规往往引发不出强烈的社会反响,当然也就不可能发挥规范社会生活、调整社会关系的作用。立法技术的不完备,使立法活动只关注宏观原则,不注重细节,过大的弹性、过宽的自由裁量,使同一个法律条款得出面目各异的适用结果。法律规范成了“橡皮泥”、“变形金刚”。这样的法律规范很难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准绳。鉴于上述情况,要使法治真正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保障,首先要构建和谐的法律制度。当务之急要做到以下几点:一要确立新的立法理念。在法学家们研究提出的众多现代法治理念中,从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分析,以下几种理念应该给予特别的重视:①以人为本的理念。社会的和谐是实现各种社会关系的和谐,而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人是各种社会关系的参加者,任何社会关系的和谐都离不开人与人的和谐、人与社会的和谐。应当在法律制度建设中突出以人为本的理念,把尊重人权、爱护群众、依靠人民的精神渗透到法律制度建设的各个方面,贯穿到立法活动的各个环节,用法律来保障大多数人能够分享改革发展成果。②权力(权利)制衡的理念。法律制度的和谐直接表现为制度建设中五种利益关系的和谐均衡,即:权利与义务的和谐均衡、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和谐均衡、公共权力之间的和谐均衡、公民权利之间的和谐均衡、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的和谐均衡。③利益博弈的理念。法律并不直接创造利益,法律只能通过对利益关系进行调整,作出安排、确认,保障合法权益,鼓励大家用法律许可的手段去追求法律承认的利益,制止为追求自身利益而侵害其他主体合法权益的行为。因此,法律更多的是作为社会利益的平衡器。密集型的立法会带来社会利益、个人利益、公民利益和整个市场主体利益的大调整。法律的质量表现为立法者能在各种社会利益和利益集团之间找到有效的平衡点,而要做到这一点,必须使利益主体的博弈充分。凡涉及到重大利益的调整,均应该让与这一重大利益调整有关的各类主体参与博弈,参与立法讨论,对争议点充分表达意见、阐述观点。④法制统一的理念。没有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就不能依法维护国家的统一、政治的安定和社会的和谐。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体现在法律制度建设上集中表现为“不抵触”原则,“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与法律规范相抵触。二要全面清理过时的法律制度。要把法律规范的清理、修改、废止工作与制定新的法律规范的工作放到同等重要的地位。首先,新的立法要引入“日落条款”,一部新的法律法规出台,必须同时清理、修改、废止与之相左的陈规旧律。其次,要对过去的法律、法规、规章开展一次全面、集中、系统地清理,并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修改、废止的时间表。再次,在集中清理的基础上,建立立法机关定期清理制度,实施机关适时清理制度,公民、法人和组织及时建议和异议制度。通过清理,及时消除现行法律制度中的不和谐因素,提高其和谐程度。三要完善立法程序和提高立法技术。这是保证法律制度和谐的重要保证,要严格执行立法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立法程序,不能随意简化、省略必要的法定程序,用程序来保证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是科学决策的产物、民主参与的结果、集体智慧的结晶。以确保立法活动及所立之法公开透明、民主参与、博弈充分、刚主柔辅、和谐统一。四要前瞻适度。法律制度建设需要适度超前,具有一定的前瞻性、预见性,使法律制度具有相对长远的适用性和稳定性。但是前瞻必须适度,创设某项新的法律制度的条件必须基本具备,不能仅靠主观愿望脱离客观情况盲目上马。实践证明,当整个社会还没有提出新的法律制度需求,创设这一法律制度的基本条件还未具备,就去制定跨越台阶很高的法律,这部法就有可能实施不了,甚至有可能不是良法。把今后才能规范的事项非要拿到今天来规范,往往事与愿违。如同过去把共产主义阶段的事情拿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来办所受到的教训一样。政治建设如此,法律建设也如此。三、法律机制运行的和谐,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直接前提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但需要法律制度的完善和谐,而且需要法律机制运行的和谐。没有法律机制的和谐运行,法律得不到有效的实施和遵守,就无法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发挥法治的保障作用。首先,要改革执法体制,提高执法效能。行政执法和司法是法律运行的基本形式,是法律得以实现的中介。行政执法和司法的有效展开,才能使静态的法律规范变成动态的法律实践活动,以发挥法律对社会关系的规范调整作用。当前,行政执法状况不甚理想,存在着行政执法主体混乱、不合法,行政执法纵向职责界定模糊、横向部门职责交叉,行政执法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不够完善等诸多问题。不作为、滥作为,徇私枉法、以权谋私的问题也屡禁不止。司法状况也不理想,由于司法改革尚不到位,也存在着许多问题,引起社会的种种非议。为此,必须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和司法体制改革,以提高法律机制的和谐有效运行。谨从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来看,一要按照权力与责任挂钩、权力与利益脱钩的要求,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执法体制,防止和纠正地方保护主义;二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使执法主体资格认定经常化、制度化;三要推进综合执法,逐步实现同一级政府行政执法权相对集中,以有效解决执法交叉、多头执法、多层执法、重复执法、执法扰民问题;四要减少行政执法层次、适当下移执法重心。在城市实行一级执法;在省以下地方各级政府行政执法重心下移,对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生产直接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主要由市、县两级,重点由县级行政执法机关实施;五要完善行政执法机关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利用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执法案卷评查、典型案例分析、执法过错追究等多种方式,实现行政执法机关的内部纠错。其次,要强化程序建设,规范执法行为。程序是法律机制和谐运行的轨道。建立公正科学的程序制度是规范执法的重要途径。民主、公正、科学、正当的程序制度是执法行为实体公正、准确的保障。如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执法主体和相对人之间处于不对等的地位。行政执法主体处于主导地位,而相对人则处于被动地位。这种不对等性造成了行政执法主体和相对人对实体权利处分的不平衡,容易引发行政执法主体与相对人之间关系的不和谐。而公正的行政程序则可以保障相对人不受行政主体的任意支配,增进对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有效克服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地位过分不平衡倾向。再次,要倡导人性化现代法治理念,让执法、司法回归人性,让法治体现人文关怀。现代法治理念告诉我们,教人尊重法律、热爱法律、信仰法律是第一重要的。法律的力量,与其说依存于执法、司法者的严厉,不如说依存于它本身的智慧和执法、司法的艺术。从这一基点出发,人性化执法、司法应该是让人亲近法律的最具有说服力的号令了。这就要求执法者在刚性执法的同时,给予公民柔性的人文关怀,尊重人的人格,维护人的权利,体恤人的需求,顾及人的感受,求得公正执法与执法效果的最佳统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人性化执法、司法,其实质就是亲民执法,让习惯于领教法律威严的民众享受到法律的温情。社会主义法治就其本质而言是最讲人权、人道和人本的,因此执法的刚与柔是互不排斥的。只柔不刚,法无权威;只刚不柔,难得人心。人情化执法,将有助于身处弱势的当事人在不受精神强制的情况下充分表达意志、依法行使权利,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和法律机制的和谐运行。最后,要着力培养公民良好的法律意识,树立对法律的信仰,以实现法律被自觉自愿地遵守。良好的公民法律意识,才能驱动公民积极守法。公民只有具有了良好的法律意识,才能使守法由国家力量的外在强制转化为对法律的权威以及法律所内含的价值要素的认同,从而就会严格依照法律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自己的义务;就会充分尊重他人合法、合理的权利和自由,就会积极寻求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和争议,自觉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就会主动抵制破坏法律和秩序的行为。公民良好的法律意识的培养,就能引导公民理性守法,从而塑造自觉、自愿的守法精神,自觉、自愿服从法律规则,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而保障和谐社会的顺利构建。四、积极探索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的法治机制,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直接保障和谐社会是社会矛盾能够获得及时解决的社会。在一切有着利益追求的社会中,都存在利益矛盾和冲突,存在或者潜伏着社会冲突。因此社会冲突是一种客观的社会现象。和谐社会也不例外。我们构建和谐社会的实践活动,起步于经济和社会转型期,这是一个矛盾集中凸现期,各类社会矛盾、纠纷纷繁复杂,突出多变。因此,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必须积极探索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的法律机制,运用有效的民主和法治手段减少矛盾、解决矛盾,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条件。从减少矛盾和解决矛盾这个意义上讲,积极探索预防和化解矛盾的法治机制,是达成和维系和谐社会的直接保障、重要手段和路径。构建和维系和谐社会的法治保障机制必须坚持源头治理、标本兼治、成本低廉、便捷高效的原则,着力研究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一)下大力抓好源头治理机制的建设,避免和减少社会矛盾的发生。这是矛盾凸现期、高发期的首选之策。从现阶段矛盾发生的深层次原因和解决矛盾的成功经验来研究,当前应下大力抓好以下体制、制度和机制建设:一是真正落实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和依法行政的行政方略,努力建设法治社会、法治政府。这是最根本的源头治理。党和国家的各级领导机关,特别是行政机关、行政权力与社会的方方面面、与公民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密切相连。能否正确的行使公共权力,直接关系着社会运作是否顺畅、社会关系是否和谐、社会交往是否融洽。实践证明,依法行权、依法行政,有助于理顺、平衡社会关系,有助于化解、消除矛盾冲突。违法行权、违法施政必然导致社会关系扭曲,社会矛盾百出、公民权利受损。因此,一切国家机关都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法定权限、法定职责行使权力,努力建设透明、诚信、负责、理性的国家机关。这是最重要的源头治理,是构建和维系和谐社会的关键所在。二是提高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执政能力。胡锦涛同志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中指出:“建设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全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我们必须提高管理公共事务的本领、协调利益关系的本领、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本领、维护社会稳定的本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本领的提高是源头治理的组织条件。三是建立、健全权利制衡机制、利益协调机制、利益诉求表达机制,并充分发挥其作用。这些机制的建立健全和作用的发挥,将使党和国家在制度建设和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的制定过程中,更加科学、正确的调整各种利益关系,进一步妥善的处理各种社会关系,使各类利益群体各得其所,使各种社会关系各安其位,就能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重大社会矛盾的发生。四是积极引导社会各类群体增强政治认同感。如果一个社会没有基本的政治认同,一切看似正确的理论和政策都可能失去其应有的效能,许多正确的政治举措会演变成“有趣的戏说”,甚至可能出现离心倾向。因此,建立稳固的政治认同才是一个社会维系稳定和发展的基础,也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和重要内容。这种政治认同,应当包括对国家政治体系的认同、对政策法律的认同、对政治信仰和政治伦理的认同、以及对政治人物的认同。(二)积极探索矛盾缓发和缓冲机制,为有效地化解矛盾争取时间上的主动权。既然社会矛盾的发生是不可避免的,为了争取解决矛盾的主动权,积极探索矛盾缓发和缓冲机制,避免在毫无思想准备的情况下社会矛盾突然发生,就不失为一种积极的举措。一是坚持社会矛盾排查分析制度,及时掌握各种社会矛盾的苗头。二是认真贯彻实施《信访条例》,充分发挥信访制度的社会矛盾缓冲阀、润滑剂作用。三是密切关注各类社会群体的利益焦点,针对性地采取预防措施。如,要使弱势群体的利益得到有效保护,使其有基本的权利和利益保证,不存在生存危机,以增强心理承受能力。又如要关注优势、特殊利益群体的行为,抑制其利益垄断结盟或政治控权结盟行为,使其利益表达行为始终纳入法制化轨道。四是引导公民提高道德自律和理性自抑能力,并建立相应的自律、自抑机制。五是建立激情宣泄机制,使那些由于社会矛盾引发的各种激动、怨恨、委屈、愤慨等情绪有合理的宣泄、排放途径,从而避免因情绪高度压抑而激化失控并引发对抗社会的行为。(三)着力抓好矛盾解决机制的完善,及时高效的解决矛盾,使不和谐的状态归于和谐。当前,我国解决社会矛盾的方式有民间调解、行政机关处理以及司法机关处理三种基本类型。相应的法律制度有人民调解制度,信访工作制度,申诉、控告、检举、举报制度,仲裁制度(包括民商事仲裁、劳动仲裁、人事仲裁等),行政机关调解处理民事纠纷制度、行政复议制度、诉讼制度(包括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另外还有社会组织根据组织章程解决内部矛盾的机制,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根据自治原则解决自身矛盾的机制等等。其中,司法机关在解决社会矛盾上具有程序严格、公正程度高的优势,但又有时间长、成本较高,公民不甚熟悉的缺憾,再加上司法制度还有许多尚需改革的方面,因此,司法机关的公信度还没有达到应有的高度。必须加快司法改革进度,充分发挥司法机关在社会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主力军作用,运用好这一最有效的最后手段,把住公平正义的关口,守住社会和谐稳定的底限。目前更为紧迫的任务是要着力完善更为高效、便捷、成本低廉的民间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和行政机关纠纷解决机制,使其遍布各地、覆盖各业,在党和国家机关的指导下,广泛开展群防群治活动,使各类社会矛盾依法、及时、就地有效解决,一举收到保持社会和谐、保持社会活力、保持健康发展的多种社会效果。
快乐之光
【篇一】乡镇人民调解情况调研报告
一、乡基本情况
乡素有“楚天茶叶第一乡”和“山歌之乡”的美誉,东邻县城,西接,南临,北出,乡政府机关所在地距县城52公里。全乡国土面积300平方公里,耕地面积40587亩,辖15个行政村、1个居委会,114个村民小组、8067户、27614人,农村劳动力13605人,29个党支部,1155名党员,上年农民年均纯收入2360元,属典型的革命老区和土家族聚居区。全乡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16个,其中,乡人民调解委员会1个,村人民调解委员会15个,有调解员112人,制度建设逐渐规范,“大调解”格局基本形成。XX年以来排查排查矛盾纠纷103起,调处成功76起。XX年以来排查矛盾纠纷85起,调处成功63起。矛盾纠纷的发生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造成不良影响,而且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社会危害影响经济发展。
二、矛盾纠纷的特点和产生原因
根据年对矛盾纠纷的统计来看,乡矛盾纠纷大致分为由山林土地等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由婚姻家庭邻里等问题引发的纠纷、因修公路等基础建设引发的矛盾纠纷三个大类,在矛盾总数中的比例接近2:1:2。其中,山林、土地纠纷往往是因为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时期山林、土地界段划分不明确、重合,填写过程中文字表述不准确等原因引起;婚姻家庭矛盾在家庭内部矛盾一般较小造成的社会影响不大,多数是因鸡毛蒜皮的小事累积引起的;邻里纠纷产生的原因较多,在家族式地区容易引起群体性纠纷或暴力行为,社会影响较大;因修路等基础建设产生的纠纷大多数涉及占地、线路设计和补偿等问题,如果不能得到及时的调解和处理好不仅极易影响农民自发修路的积极性,也是引发群体性纠纷的原因之一。现在对纠纷化解的方式主要是人民调解,但由于社会文化多元化,矛盾纠纷多样化,而调解成功率事实上只有70%左右,已经严重影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进程,因而矛盾纠纷的调处手段和调解方式的改进迫在眉睫。
三、现行人民调解存在的不足
(一)部分领导不够重视,社会公众认可度还不够。一是硬件配备存在缺陷,虽然乡已经实现上级规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有人、有钱、有场地”,但是人员是由村干部兼任,经费“实报实销”具有不稳定性。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十二条指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办公条件和必要的工作经费,但是在乡居委会和大多数的村民委员经费依赖上级拨付,承担人民调解经费只能是“拆东墙补西墙”,落不到实处。二是部分领导不够重视,由于部分领导对调解工作认识不够,认为只要不造成上访就行了,造成调解工作只能依靠司法工作人员和村人民调解员单兵作战,而司法所现在仅有一名工作人员,在调解工作上难免力不从心。三是宣传力度不够,很多群众不了解人民调解的优势,在矛盾纠纷发生时容易采取私力救济和直接提起诉讼,导致一些本来可以就地解决、就地化解的矛盾激化,甚至导致民转刑案件发生。
(二)调解员综合素质有待提高,工作热情不够。乡人民调解委员会现有的112名调解员中,45岁以上的超过70%,大部分人只有小学文化程度,调解时凭借经验居多,对政策和法律法规了解不够,制作协议书有一定困难,调解案件时极易出现法律和政策漏洞,造成调解好的案件出现反覆。由于前期调解工作缺乏相应的激励机制,农村调解员工作时不仅没有相应的补助,而且是常常自己倒贴交通费用,使农村调解员对调解工作缺乏热情,有着“干不干一个样,干好干怀一个样”,“不干不打紧,干了得罪人”的消极思想,严重影响了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
(三)调解员身兼数职,流动性大,不利于经验的形成和推广。由于村级调解组织成员大多数为村干部兼任,他们不仅要调解矛盾纠纷,更要村里村委会的各种事物,发生矛盾纠纷有疲于应付的现象,加上人员调整频繁,导致整个队伍不稳定,工作积极性差,好的经验无法得到总结和推广,制约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
(四)乡镇调解工作缺乏经费,给我乡人民调解工作开展带来了很大的难度。一是培训力度受限。由于无专项人民调解员培训经费,影响了人民调解员素质的提高。我乡人民调解员除司法所人员外,多数是由村委会主任、委员兼任,没有经过法律专业教育培训,对人民调解业务不熟悉。培训经费的不到位更使这个问题十分突出。目前对多数基层人民调解员业务培训一般是以会代训方式进行,极少有系统学习法律知识的机会。二是制约了宣传工作的开展。许多发生在农村因民间纠纷引发的刑事、治安案件和群体性事件,多为不懂法、不用法或无力承担诉讼费用,自行采取各种“手段”解决所致。因此,利用人民调解这一群众性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调解民间纠纷正是当前农民所急需,维护地区社会和谐稳定、经济发展、各项改革稳步推进所必须,而作为履行这些工作职能的人民调解组织却因没有专项工作经费,难以有效开展工作,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纠纷的调解质量和调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四、改变现状、打破困境的方法
(一)加强认识,切实强化调解工作。一是切实将人民调解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将其细化、量化,落实到位,以充分显现人民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和减少民转刑案件发生中的重大作用。二是切实将调解经费纳入年初财政预算,确保调解工作的顺利展开。
(二)加强措施,形成长效机制。一是落实人民调解员工作报酬。建立调解员工作补贴办法,将人民调解员工作经费及工作补贴列入乡镇财政预算,保障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二是完善奖励机制,进一步调动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积极性。乡本月将出台《乡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办法》,将矛盾纠纷分为一般纠纷、复杂纠纷、疑难纠纷、多年积案等四个层次对解决的矛盾纠纷分别予以30元、60元、100元、500至800元四个等次补贴,进而调动人民调解的积极性。
(三)加强人员配备和业务指导,切实提高调解成功率。一是在乡司法所增派专业工作人员指导村级调解工作的进行,形成业务上的联系。二是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吸纳一批热心公益事业、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懂政策、懂法律、文化程度较高、公平正直的青年人担任人民调解员,将新观念、新思路融合到调解工作中,用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指导调解工作的进行。三是增强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员的业务指导,定期对人民调解员进行培训,将司法调解中好的经验运用到人民调解当中。四是增设专门调解组织,针对不同的纠纷进行有针对性的调解。积极探索在各种类型的社区、行业中建立相应的人民调解组织,不断扩大人民调解工作的覆盖面实行动态管理,方便群众办事,提高人民调解的社会公信力。
(四)强化“大调解”体系的功能,促进社会和谐。首先要加强组织建设,形成党委、政府主导、各部门齐抓共管、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的“大调解”工作格局,充分调动最基层的治调中心户积极性,使之成为化解基层矛盾第一抓手;其次要明确职责,建立“大调解”工作长效机制;第三要探索建立轻微刑事案件检调衔接机制,拓宽“大调解”工作范围,努力构建一张横到边、纵到底的调解组织网络,形成以人民调解为基础,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效衔接的大调解格局。
【篇二】乡镇人民调解情况调研报告
一、专业性、行业性调解委员会发挥作用
(1)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在察右中旗公安交通管理大队办公区内,从2010年12月起就在察右中旗公安局、司法局以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共同运作下开始启动,并于同年正式挂牌成立,是我市成立较早的专门调处道路交通事故矛盾纠纷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之一。察右中旗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成立以来,与旗公安交通管理大队交通行政调解室、人民法院交通巡回法庭共同构成了“三位一体”的察右中旗道路交通事故调处中心,从而形成了为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提供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三调联动”以及检察监督、保险理赔紧密衔接的“一站式”便民服务的全新工作模式。察右中旗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现在共有四名工作人员,全部为工作能力强、业务素质高、调解工作经验丰富的司法行政干警和律师。办公场所配备了档案柜、办公电脑、复印打印一体机等办公设备。
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按照合法、公正、自愿、平等的原则调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通过对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纠纷各方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化解纠纷。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基本原则:(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做到坚持调解优先、尊重自愿,坚持依法调解、公正高效,坚持发挥人民调解优势,坚持条块结合、联合调处,坚持定纷止争、促进和谐。察右中旗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下开展调解工作,人民法院交通巡回法庭根据需要,也对调解工作进行具体的业务指导,并负责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经人民法院依法确认的调解协议可以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察右中旗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按照旗司法局具体工作安排,紧紧围绕中央政法委提出的“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找准全旗社会矛盾多发的重点领域,群众关心的热点、焦点、难点问题,与有关部门共同协作,主动参与创新全旗的社会管理模式,为更好地化解社会矛盾,为愿意接受调解的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提供简单、快捷、公开、透明的调解服务。三年来,察右中旗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共接待群众来访180人次,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180件,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132件,调解成功率达73%,案件自动履行达99%以上,结案金额达900多万元。
察右中旗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上,通过有关部门提供的“三位一体”、“一站式”便民服务,不仅破解了社会管理上的难题,也促进了部门公正廉洁执法。同时,减轻了当事人维权成本,减少了群众的误会,提高了群众满意度,防止了矛盾升级和上访案件发生。该做法走在全市的前列。赢得了上级的肯定和群众的好评,有效地维护了全旗社会的和谐稳定。
(2)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为创新我旗人民调解工作,及时有效化解医疗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司法局联合旗卫生局于2013年6月20日正式挂牌成立察右中旗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简称医调会)。现将运行情况汇报如下:
1、工作概况
截止目前,医调会接待群众咨询16人次,受理医疗纠纷案件15起,调处成功15起,调处涉及赔偿金额达325万元。其中成功调处重大医疗纠纷5起,有效避免群体性事件5起。短短五个月,医调会缩短了与群众、当事人的距离,迅速走进群众、当事人的需要之中,社会公信力初步建立,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群众信任、领导好评的良好社会效果。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们用扎实的工作诠释了自己应当担当的社会责任,成为社会和谐稳定的一支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
2、工作措施
筹建和成立伊始,司法局指导医调会把调解员队伍建设作为工作重点抓落实。分别从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服务所选聘2名政治、法律素质高,具有奉献精神,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兼职担任医调会主任、副主任,又聘任了旗卫生局医疗专家及旗公安局法制办负责人保障医疗纠纷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医调会工作人员全身心投入医疗纠纷的调处和医调会规范化建设工作,在专职人员、工作经费未到位的情况下,工作不懈怠,成功调处了大量医疗纠纷,有效防止了矛盾升级和上交。
医调会工作运行至今,其效果主要显现在:一是医患双方的法律意识明显增强。医调会建立之前,医患纠纷当事人由于相互之间的不信任和患方对处理机关的不信任,导致双方互不相让,尤其是患方违法采取过激行为,群体性上访或闹事事件时有发生。医调会建立后,加大了现场法律宣传教育的力度,当事人要求依法处理的观念增强,对医调会报以充分信任,大大减少了群体性上访和闹事事件的发生机率。二是促进了医疗机构工作质量的提升。一些医疗纠纷缘于医疗机构的疏于管理和医务人员的工作责任心不强,通过医调会的依法调处,指出了医方承担的责任和改进措施,促使医疗机构加强管理,提升工作质量。三是推动了和谐医患关系建立。医调会调处依理依法,公正公开,不偏袒一方,情理法并用,这种较高亲和力和信任度,能融洽医患双方的关系,产生示范效应,推动和谐医患关系建立,从而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
3、存在的困难与问题
医调会运行至今没有任何资金。医调会的工作经费、调解员的误工补贴、调解工作的培训、表彰、指导等经费没有保障。
(3)劳资纠纷、环境保护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察右中旗劳资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于2013年6月20日正式成立,是由司法局联合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立的一个以调解劳动关系双方纠纷为主的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截止目前调委会共接待群众来访285人次,受理案件301件,调解成功273件,为劳动者争取合法报酬467万元,有力地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确保我旗经济社会和谐稳定。
环境保护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于2013年6月20日成立。
(4)矛盾纠纷调处中心
察右中旗矛盾纠纷调处中心于2012年5月由旗政法委牵头成立,是我旗化解矛盾纠纷的有效平台。中心成立伊始就整合司法、综治、法院、公安、检察等各职能部门的资源,通过整合,使法律服务和综治办的职能作用得到了充分发挥,同时司法局抽调机关一些经验丰富、业务精通的法律服务工作人员到中心工作,使他们充分发挥在化解矛盾中的经验优势。另一方面,在全旗各部门之间形成一种横向协同作战的调解格局,使得职责进一步明确,克服了部门之间互相推诿扯皮现象,使得矛盾纠纷调处效率和办案质量大大提高。
通过建立和完善一系列的调解制度,不仅简化了调处程序,提高了调处效率,而且更主要的是方便了办事群众,矛调中心向来访群众展示了一个高效、务实的政府形象。几年来,共受理矛盾纠纷12起,12人次。从这些数据可以看出,我旗的信访高发态势得到了彻底遏制,信访形势得到了根本扭转,处理和化解了一大批疑难复杂信访案件。有力的维护了我旗社会和谐稳定。
今年我旗已经在全旗12个苏木乡镇依托综治中心成立了矛盾纠纷调解中心,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处机制高效运行。
二、人民调解网络延伸至全旗12个苏木乡镇园区管委会,覆盖173个行政村,共有调解员1072人,一半以上具有高中以上学历。2015年共调解案件1033件,调解成功1000件,成功率96.8%。矛盾纠纷多集中在山林土地、征地拆迁、生产经营、宅基地、合同、邻里、婚姻家庭等方面。
【篇三】乡镇人民调解情况调研报告
一、我镇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及工作的基本情况
1、现我镇共有人民调解委员会个,其中村级个,居委会个,乡镇个,另有两个行业调解委员会。共计有名调解员。
2、人民调解组织在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从年至今,人民调委会共受理纠纷起,调解成功1103起,调解率100%,调解成功率98%。制止群体性事件(上访)4起,防止民转刑9起,无因调解不及时、不成功导致民转刑事件发生。以上纠纷中,群众之间的邻里纠纷共计有667件,占总数59%;婚姻纠纷为256件,占总数22.7%,人身损害纠纷(包括人身伤害、交通事故、意外事故、工伤)共计121件,占总数10.7%,其它纠纷共计84件。这些数据说明人民调解工作在处理群众日常生产与生活矛盾中充当了有效的刹车与缓冲作用,避免了大量社会资源的浪费。
3、在日常纠纷调解处理中,人民调解员立足本职不辞辛劳,针对各类矛盾纠纷实际情况,不搞形式主义,采取贴近群众和生产的工作方式来化解了各类矛盾,能就地调解的则就地调解,需协调和走访的则依事实和程序完成,绝不遮掩和拖拉。
二、当前我镇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的问题
(一)地方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重视不够,认识不足。
1、虽说调委会是乡镇名义组建,但平时我们所讲的调解工作实际还是讲司法所的调解工作。在平时的工作中,基层领导认为人民调解工作只是一个说说好话,讲讲法规的事情,司法所是没有实权的单位,对于出现的矛盾纠纷可以由镇上总支或综治办解决就可以了,这样情况下人民调解工作的主要角色司法所就处于边缘的位臵,可有可无,对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上的作用持怀疑态度,从而对人民调解工作重视不够,支持不力,舍不得投入;有时甚至正常的工作经费都会克扣。
2、因为矛盾纠纷问题不是一个能够一刀两断的问题,有很大的复杂性和反复性,为避免惹一身脏水,于是在人民调解组织在调解纠纷过程中,要求有关部门给予配合和参与时,存在着回避的现象,调解人员孤军作战,无法处理涉及面广的复杂矛盾纠纷。
(二)调解员队伍总体素质不高。
一般镇上人民调委会成员都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后续教育,但村级调委会成员一般是村书记和主任兼任,大部分不太懂法与明法,只凭经验和威信在调解。虽说这主要是在调解一些简易的纠纷,但现在社会高速发展,各类矛盾纠纷不断升级、诱因复杂、矛盾纠纷主体呈多元化。过去调解矛盾纠纷集中在婚姻家庭、宅基地、邻里、债务等方面,诱因相对简单,只要及时调处,一般都能化解平息。而当前的人民内部矛盾纠纷大多与当地经济发展、拆迁、环境污染、劳资、村务管理、土地承包和党群干群关系等引发的矛盾纠纷不断增加。矛盾纠纷的主体涉及到各个方面,再加上一部分所谓还懂点法的人员在背后生事和造谣,更让调解员感觉到所掌握的知识不够。
(三)调解经费没有保障。
作为调解主导单位的司法所工作经费没有保障,有时很少,有时甚至会在少的基础上比往年减少。调解工作需作大量的走访和调查,工作经费没有保障的话那巧妇也难为无米之炊。同时在日常的调解工作中,村级调解员承担了大部分相邻矛盾纠纷的处理,但现实情况是村级人民调解组织要承担大部分矛盾纠纷的处理,而他们的办公、业务经费或者是没有纳入财政预算,或者是每年临时拨付的经费十分有限,这在很大程度上挫伤了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影响了调解工作的开展。
三、关于人民调解工作的几点建议、对策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乡镇人民政府必须改变以前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认识和态度,对于人民调解工作特别是司法所的调解工作要有实质性的支持。各级党委、政府在人民调解工作中既要当好组织指导者,又要给予调委会足够的独立性,确保人民调解组织在调解中能保持一种中立和主导地位,以增加人民调解工作的公信力。
(二)提高素质,切实加强人民调解队伍建设
司法所就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及时把握社会的热点问题和发展方向,有计划有针对性来培训人民调解员,避免空洞和虚假的做法,这既能扩大人民调解的宣传面又能提高调解员的业务素质。
(三)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增强人民调解工作的保障能力
为大力加强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建设,充分调动各级各有关部门在调处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积极性,促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健康有序运行和全面发展。对于镇调委会的工作经费必须保障到位,对于村级调委会应尽量能作出经费的安排,经额多少能解决他们的部分调解支出费用,提高村级调委员会的工作积极性。
八、民法~1. 论民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2. 论民法对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意义3. 论民法对人身权的保护4. 论民法对财产权的保护5. 论我国人身权制度的完善
一:选题的意义及依据二:已存在的有那些研究三:你的创新点:分析现有的关于革命根据地的人民调解制度有那些、主要是分析优缺点,然后结合实际提出你自己的想法四:结合实
根据《标准》的要求,在教材中编排了“解决问题的策略”,但在教学实践中,我们发现很多教师的“解决问题的策略”教学效果不佳,教学过程费时低效,对教材把握不准,学生的
一:选题的意义及依据二:已存在的有那些研究三:你的创新点:分析现有的关于革命根据地的人民调解制度有那些、主要是分析优缺点,然后结合实际提出你自己的想法四:结合实
法律制度建设自身的和谐,是发挥法治在构建和谐社会中保障作用的基础。构建和谐社会这种理想的社会状态,在一条基本的实现路径上,应该是多种手段并行并用,使它们各尽其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