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滋猫波斯猫
最近,中央党校第40期省部级进修班出台的一份课题报告指出,当前国企一般员工收入畸高畸低,分配不公问题比较突出,建议对垄断行业进行综合治理,抓紧取消行政保护,根治收入过高问题。这份题为《对国有企业收入分配改革的思考》的报告从中央企业近三年来收入分配的结果入手分析,认为央企员工平均工资递增速度最快,行业工资差距没有缩小反而扩大,经营者平均年薪与员工平均工资的倍数维持未变。这份报告的课题组长是相关部委和主管机构的负责人。报告称,“十五”期间,全国城镇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年递增14.4%,其中国有单位在岗职工的递增15.1%。而2003-2005年,央企员工的年平均工资递增16.8%,是最快的。2005年,央企资产比较集中的27个主要行业,平均工资最高与最低差距倍数,从2002年的3.5倍扩大到2004年的6.4倍,最高的是服务业,平均工资7.2万元,最低的是纺织业,平均工资1.1万元。“我国垄断行业的高收入,主要不是来自这个行业人力资本平均水平,也不是来自他们的努力,而是来自于垄断。”报告这样写道。中国的市场化改革在过去二十多年中取得了巨大的进步,然而行政性垄断近年来不见减少,已呈尾大不掉之势,这引发了人们普遍的担忧,来自社会各界的反垄断声势因此愈演愈烈。在此背景之下,人们对于《反垄断法》的出台抱有深切的期待。而2006年《反垄断法》未按预料时间出台,令人认识到破除行政性垄断的复杂与艰难。近几年来,《反垄断法》也成为“两会”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所关注的焦点。今年的“两会”,《反垄断法》依然是焦点问题之一。行政性垄断损害社会福利新年伊始,历来为人们所诟病的垄断企业,纷纷出台一些喜人新举措,诸如“铁老大”的“春节永不涨价”、中国移动的8项承诺和石油企业的成品油降价等。电网、通信、民航和旅游等四个行业的14家央企也联合发出倡议,在今年全面开展“优质服务年活动”。尽管垄断企业开始纷纷变脸,但公众多年积累的质疑并未消除。十届全国政协委员陈守义对《经济》表示,长期以来,国家对一些垄断性行业缺乏有效的监管,成本核算由企业自己说了算,直接导致了这些行业借助垄断地位维持高福利,从而扩大了行业间的收入差距。他说,垄断性行业尤其是公共事业性行业,是政府代表公众管理、运作国有资产。享有不应该的“福利”,就会私占国家和公众的利益,导致国有资产流失。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副研究员余晖在接受《经济》采访时指出,垄断部门不仅占用了过多的社会资源,而且不断向社会转嫁其运营成本,造成资源错配和结构失衡。中国经济增长很快,但经济效率不高,结构失衡加剧,与垄断势力的强大和发展及其对市场机制的限制和破坏不无关系。此外,垄断者一方面利用垄断权力设租寻租,甚至有人化公为私,将其收益单位化和个人化;另一方面利用垄断地位和垄断权力侵占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增加垄断利润,扩大垄断福利,进而巩固垄断部门的特权。当前收入差距扩大、社会歧视普遍的重要原因,正是由于行政垄断未受到应有的约束的缘故。北京市律师协会反不正当竞争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吴维丁律师向《经济》表示,反垄断的重点就是在于反对行政垄断。行政性垄断扼杀新的市场经济体制,容易导致腐败,进而破坏市场经济的制度基础和政府行政的公信力。与吴的看法相印证,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所进行的“中国的竞争政策”课题小组提交的课题报告指出,从国际经验来看,美国、德国、俄罗斯等国家均将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限制竞争的行为纳入反垄断法的调整范围。而中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是行政性垄断比企业垄断更加严重,对竞争的危害更大,更应当通过立法加以限制。反垄断专家、外经贸大学教授黄勇表示,《反垄断法》承担着建立与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重任,在当前市场经济体制已经确立,但是竞争还不够充分,竞争环境还不够好的情况下显得尤为必要。经济学家张维迎也提出,为破除体制性障碍,应该通过反垄断法的制定和出台为商务部条法司副司长郭京毅在去年底召开的“2006’民营企业对话世界500强”论坛上透露,《反垄断法》有望在今年七、八月份正式出台。这再一次引起了人们对反垄断法的猜想。过去12年里,中国一直在起草《反垄断法》,却始终未竟其功。直至去年6月24日,《反垄断法》草案被写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议程里,才正式进入中国最高权力机关的立法程序。但究竟何时能够出台,迄今仍充满变数。去年6月29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曾表示,“对于这部法律的出台,我们现在没有时间表。”9月27日,副委员长成思危再次声明,该部法律短期内难以出台。对于是否规制行政垄断,是反垄断立法中最关键,然而也最具争议的问题,以至在立法过程中,行政垄断的专章一度被整体删除删掉。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教授、中国经济法研究会副会长王晓晔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影响《反垄断法》出台的首先是认识上的阻力。有些人包括很多政府官员都认为,反垄断是市场经济充分发育后的任务,而中国当前经济力量过度集中的问题基本不存在,中国企业的规模还普遍偏小,与世界级大企业相比就更小,因此中国当前应当鼓励企业集中,组建大企业集团,而不是要反垄断。但正如许多专家所指出的,思想认识的问题只是表面原因,关键还在于《反垄断法》的出台涉及方方面面的利益。在转型期的中国社会,人们对《反垄断法》的期待各不相同。这种多元期待,和由此形成的各种作用力,是《反垄断法》起草的博弈日益复杂化的主要因素。商务部条法司副司长郭京毅在接受采访时指出,目前《反垄断法》出台受阻的症结在于草案条款与现有产业部门的职权和相关行业法规之间难以协调。他表示,在传统公用事业中的许多如电力、石油、民航、铁路等,均由相应的政府部门加以管理。这些部门本身既是行业监管非公经济向垄断行业的发展保驾护航。者,又是垄断的维持者,以政府原有的法律、政策为护身符,限制了竞争,侵害了消费者者的利益。郭京毅说,倘若按照《反垄断法》的条款对这部分垄断行业进行制裁或解散,就会触及这些部门的行政职权及相关的行业法规,如何协调目前将是个很大的问题。正因各方对此争执不下,《反垄断法》才一拖再拖,难以按照预定时间出台。事实上,中国的反垄断立法或多或少一直受到来自某些行业以及政府部门的抵制。一些垄断性行业如电信、电力、邮政、民航、铁路等部门出于自身既得利益,即便不公开反对,也往往以本行业的特殊情况为由要求从《反垄断法》中得到豁免。郭京毅还透露,在讨论《反垄断法》草案时,还有部分人认为中国现在是“做强做大”的时代,所有的产业部门都希望自身行业发展越大越好,故不是反垄断的时候。对于此种观点,全国政协常委、中国民(私)营经济研究会会长保育钧直斥为荒谬。保育钧在细数石油体制的八大弊端之后指出,实践证明,用行政力量保护石油产业垄断的状态既没有增强我国在世界上开发石油资源的竞争能力,也没有更有效地配置我国国内石油资源。为此,他建议现有石油体制改革的基本原则应当是在能够实现竞争的地方引入竞争,在因为特殊原因不能引入竞争的地方要由政府管制,绝不能容忍行政性垄断。郭京毅也表示,市场经济的根本特征是竞争,制定《反垄断法》非但不会对“做强做大”产生不良影响,反而有利于促进公平竞争。“如果你的做强做大是建立在公平竞争基础上,大家自然欢迎。但若建立在行业垄断的前提下,那就有问题了。”有专家指出,要打破历史上形成的垄断,需要时间和来自政府机构的很大努力。在当前阶段,作为市场经济的“守夜人”、全民利益的代表者,政府需要在更高的层面思考和确立自己在市场经济中的角色和定位,坚定不移地推行自身职能的转变。把不属于政府承担的事交给企业、市场、社会组织和中介机构,把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转到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只有这样,才能为包括反垄断在内的改革注入新的活力、新的动力。就此而言,《反垄断法》不仅是深化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手段,也是推动我国政企分开和加速政府行政体制改革的催化剂。
清晨小雨818
有啊 英特尔 微软什么的 还有索尼曾经被对手控告行业产品垄断 收到巨额罚款都是上千万 还数亿美元的 参考消息上报道过不过那必须双方都承认对方完全市场经济市场地位才可以依据这条法律保护你们看见世界各国老控告中国倾销啊虽然中国加入了WTO 货物的税率低了(廉价,低科技产品,大众化的 高科技的对方不卖你 必须有上方那条准则 称为科技封锁 与武器封锁禁令) 品种多了但是对方都会为了保护己方的利益不择手段的 最常用控告对方货物倾销 (就是他国货物占有本国市场大部分空间 挤压本国产商市场空间 产生的规则)(低价值产品对方就这样打压你 因为这都不是专利产品范围 不受保护的) 但是欧美于日韩 之间 不受限制 所以这些国家之间可以高度通商 也相对较平等 贸易半自由所以中国在反垄断法之外 这也是为什么中国进口商品 如此昂贵的原因了 也称之为贸易壁垒 贸易半自由为了保护本国工业牺牲了 俺们大众 国企有不争气 垄断不了外面 压榨我们太厉害了中国石化都世界500强前10了 利润最高的 但是脱离国家 走出国门 他就是一废物
xiaxia910000
怎样看待资本主义的国家垄断与宏观调控? 资本主义世界大危机后,自由放任的资本主义经济政策的弊端已显露出来,凯恩斯主义应运而生,他的核心是有效需求理论,其理论言,自由市场在有些情况下不能创造出有效的需求,就会造成商品相对过剩。这时就需要国家出面,运用经济政策和货币政策来调节。凯恩斯主义在战后资本主义世界经济恢复中被广泛运用,并取得很好的效果。 资本主义的国家垄断是私有制的必然产物,因为政府就是由大资本家或大资本家的代言人组成的,造成垄断并获取巨大的垄断利润就可想而知了。虽然许多资本主义国家都颁布了《反垄断法》,但情况并没有发生根本的变化。 现在世界上没有哪个国家是完全的市场经济和完全的计划经济(即宏观调控),能发展经济,使人民获得更多的福利的经济政策就是好的政策。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谢谢。
吃货小郡主
在现阶段,制定完备的国际反垄断法典是不现实的,通过国家间的谈判是不能达成这种协议的,但是,通过国家间的合作,在某些领域或一些非实质性的问题上达成一致却是可能的,也就是说,国际反垄断法需要缓慢地、逐步地发展。在国际反垄断法领域,国际社会曾作过一系列制定统一法典的努力,但均以失败告终。二战刚结束,基于对世界大战原因的反省和认识到国际经济秩序的统一对保证国际社会稳定的作用,国际社会制定了《哈瓦那宪章》。《宪章》第五章为关于商业惯例的专章,规定每个成员国的主要义务是采取适当措施并和国际贸易组织合作。防止影响国际贸易的垄断活动,并规定了在成员国利益受垄断活动影响时可采取的申诉程序。成员国应采取一切可能措施保证在它管辖范围内公私企业都不参加此类活动。虽然《宪章》规定成员国按自身的法律制度和经济制度采取它们认为适当的措施,但是在当时,只有很少几个国家制定了反垄断法,而且各国经济制度、经济发展水平差异极大,因此,即使《宪章》生效了,其第五章的效力和可执行性也是很值得怀疑的。联合国贸发会议曾制定了《关于限制性商业惯例多边协议的公平原则和规则》。《原则和规则》确立了一整套实体法规则, 防止限制性商业惯例危及国际贸易,特别是与发展中国家的贸易。它还特别禁止固定价格、卡特尔、市场安排、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限制性商业行为。基于与《哈瓦那宪章》相同的原因,《原则和规则》只是宣言性质的,无法律拘束力。虽然国际社会在国际反垄断法统一法上毫无进展,但随着国际经济的发展和国际市场的统一,国家间在某些特定领域和一些非实质问题上达成一致而形成统一规则的数量不断增多。这些一致主要集中在国家垄断。其实,从广义上讲,战后GATT,以及后来WTO的运作都是在规范或消减国家垄断。而反垄断法所讨论的只是那些对国内和国际产业构成直接影响的垄断。就目前而言,与国际反垄断统一法相关的立法在GATT体制下是反倾销和反补贴规则。倾销和补贴直接与国际贸易相关,它是以不公正的贸易方法歪曲商品价格, 对国际贸易具有相当大的危害。倾销和补贴都与垄断和限制性商业行为相关:倾销本身是不正当商业行为,其结果可能会产生垄断,而补贴则源于国家在经济生活中的垄断地位。GATT通过逐步消除贸易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实现国际贸易自由化这一目标,但如果GATT不禁止倾销与补贴,其目标是不可能实现的。GATT第6(1)条规定了反倾销规则。当一国向另一国输出的商品低于该商品的正常价值,而且它对进口国的商业部门产生实质性损害或相当严重地阻碍了进口国新产业的产生,受影响的进口国可在一定条件下征收反倾销税。该条款是个相当原则的规则,在东京回合谈判中制定了1979年《反倾销条例》,乌拉圭回合又制定了1994年《反倾销条例》来代替1979年的条例,二者都使该原则条款具体化。国家出口补贴具有与企业倾销相同的效果:人为地降低价格。GATT第6条也规定了反补贴规则。补贴不但包括直接补贴。而且包括直接或间接地导致出口增长或降低进口的任何形式的收入和价格支持。当进口国的产业因进口商品的补贴而导致实质性损害或新产业的建立严重受阻,进口国可依补贴额征收反补贴税。应该看到,反倾销和反补贴规则只涉及到反垄断法的很小的方面。垄断问题是市场结构和企业行为的问题,而不是商品的不同定价的问题。倾销和补贴是与GATT的非歧视待遇相抵触,因而被禁止,但垄断问题与非歧视待遇是二个不同的问题。因此,可以说,在国际反垄断法领域,国际统一法处于真空状态,没有相应的国际统一法来规制国际经济垄断。正如GATT理事会所承认的,在限制性商业行为上,它还不可能给予GATT任何监督的权力。WTO新的贸易机制进一步涉及到反垄断法问题。当然,问题的重心仍是国家垄断。在国际经济法的发展中,首先要解决的是国家在经济中的定位问题,这是毫不奇怪的。在这个问题解决之后,才可能讨论有关调整私人的法律的协调和统一问题。否则,后一个问题的讨论是毫无意义的,这也决定了国际统一法模式的选择尚不成熟。 (1)GATs第八条专就 “垄断及专营服务提供者”作了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当一成员方的垄断服务提供者,根据该成员方承担的特定义务,不论是直接或通过其分支机构,在其垄断权范围之外参与提供服务的竞争时,该成员方就确保其服务在境内不滥用其垄断地位,不进行与其承担义务不相一致的行动。另外,在第十六条有关“市场准人”和条款中也涉及反垄断问题,其第二款规定成员国“在对市场准入承担义务安排表中己确定者外,不应以某一地区部门为基础或以整个国境为基础来维持或采用”垄断和专营服务提供者的方式。(2)TRIPs第四十条对“在契约性许可中对反竞争行为的控制”作了规定。承认某些“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许可合同或条件对贸易起阻碍作用,且妨碍技术的转让和传播”,成员国根据协议的规定和国内法律“采取适当的措施来防止或控制该合同”,这些措施包括独占回授权条件、影响效力的条件和强制性一揽子许可。应该看到,TRIPs中所涉及到的反垄断问题已不仅仅是国家垄断、而直接涉及到私人,这必须要通过成员国国内法这一层次,否则与国际法中的主权原则相违背,上述的规定并非强制性规定,而在国内法缺少一致的情况下,国际法只能对一些程序性、技术性的事项作规定。对此,第40条第三款就作了说明。第40—3条规定,“如其他缔约方有理由认为另一国拥有知识产权的国民或居民在实施知识产权中触犯了该缔约方关于本节(即第40条)规定的有关法律和规定,而另一国又期望遵守这样的规定,那么在不损害任何一方按法律采取的行动和最终裁决的自由的情况下,该国应其他缔约方之请求就应与他们进行磋商。”“被请求的一方应从周到、同情的角度出发,为请求的一方提供适当的磋商机会,应通过提供与问题有关的非秘密性信息或其它有用的信息进行合作,根据国内立法和与请求方就保证秘密性相互达成的协议。”因此,本条只规定成员国负有磋商、谈判的强制性义务。而对实体性规定,只能由国内法和国家间谈判来确定。这在相当程度上增加了第40条内容的不确定性。(3)TRIMS第9条规定:该协定自生效五年内,缔约方全体将对之实施进行评审,在评审过程中。缔约方全体应考虑是否补充有关投资与竞争政策的规定。WTO随着国际经济自由化的进行,垄断问题变得突出,对这个问题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制,国际经济自由的进程是难以深入的。反垄断问题,首先是国家垄断问题,其次是私人垄断问题。在目前阶段,前一个问题是如何消减国家垄断和防止国家垄断滥用经济优势的问题,后一个问题则是国内法的协调问题。来源: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法律论文 > 经济法论文 > 反垄断法论文 > 国际反垄断法及其发展 沈敏荣网址:
本期的关键词是 反垄断 反垄断是禁止垄断和贸易限制的行为。是当一个公司的营销呈现垄断或有垄断趋势的时候,国家政府或国际组织所采取的一种干预手段。 在19
看完一部影视作品以后,这次观看让你有什么体会呢?这时候,最关键的 观后感 怎么能落下!可能你现在毫无头绪吧,下面是我为大家精心整理的电影廊桥遗梦观后感,希望
最近,中央党校第40期省部级进修班出台的一份课题报告指出,当前国企一般员工收入畸高畸低,分配不公问题比较突出,建议对垄断行业进行综合治理,抓紧取消行政保护,根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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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一点也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