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飘渺于浮尘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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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饭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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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首先对“赵氏孤儿”故事的流传作一简单介绍。接下来介绍《史记·晋世家》、元杂剧《赵氏孤儿》、电影《赵氏孤儿》(陈凯歌,2010)三者在人物塑造、主题阐发上的不同。最终将主题聚焦于电影《赵氏孤儿》对“赵氏孤儿”故事的当代演绎及其叙事策略,总结其成败经验,以期为后来的“名著改编”提供借鉴意义。 【关键词】 赵氏孤儿 史记 元杂剧 陈凯歌 电影一、故事流传 《赵氏孤儿》故事原型的最早记载见于《春秋》: 《春秋·宣公二年》(公元前607年): 秋,九月,乙丑,晋赵盾弑其君夷皋。 《春秋·成公八年》(公元前583年): 晋杀其大夫赵同、赵括。 这两条记载过于简单,我们只可从中读出故事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物。并且人物中仅有赵盾、赵同、赵括三人,尚未出现“赵氏孤儿”赵武。 到了《左传》,对这两条相关记载的注解使得这段史实变得更加生动详细: 《左传·宣公二年》(公元前607): 晋灵公不君。 厚敛以雕墙。 从台上弹人,而观其辟丸也。 宰夫胹熊蹯不熟,杀之,寘诸畚,使妇人载以过朝。 赵盾、士季见其手,问其故,而患之。 将谏,士季曰: “谏而不入,则莫之继也。 会请先,不入,则子继之。 ”三进及溜,而后视之,曰: “吾知所过矣,将改之。 ”稽首而对曰: “人谁无过? 过而能改,善莫大焉。 《诗》曰: ‘靡不有初,鲜克有终。 ’夫如是,则能补过者鲜矣。 君能有终,则社稷之固也,岂惟群臣赖之。 又曰: ‘衮职有阙,惟仲山甫补之。 ’能补过也。 君能补过,衮不废矣。 ” 犹不改。宣子骤谏,公患之,使鉏麑贼之。晨往,寝门辟矣,盛服将朝。尚早,坐而假寐。麑退,叹而言曰:“不忘恭敬,民之主也。贼民之主,不忠;弃君之命,不信。有一于此,不如死也!”触槐而死。 秋九月,晋候饮赵盾酒,伏甲,将攻之。其右提弥明知之, 趋登,曰:“臣侍君宴,过三爵,非礼也。”遂扶以下。公嗾夫獒焉。明搏而杀之。盾曰:“弃人用犬,虽猛何为!”斗且出。提弥明死之。 初,宣子田于首山,舍于翳桑。见灵辄饿,问其病。曰: “不食三日矣!”食之,舍其半。问之。曰:“宦三年矣,未知母之存否。今近焉,请以遗之。”使尽之,而为之箪食与肉,寘诸橐以与之。既而与为公介,倒戟以御公徒,而免之。问何故,对曰:“翳桑之饿人也。”问其名居,不告而退。遂自亡也。《左传·成公八年》(公元前583年) : 晋赵庄姬为赵婴之亡故,谮之于晋侯,曰:「原、屏将为乱。」栾、郤为征。六月,晋讨赵同、赵括。武从姬氏畜于公宫。以其田与祁奚。韩厥言于晋侯曰:「成季之勋,宣孟之忠,而无后,为善者其惧矣。三代之令王,皆数百年保天之禄。夫岂无辟王,赖前哲以免也。《周书》曰:『不敢侮鳏寡。』所以明德也。」乃立武,而反其田焉。 这两则故事都介绍了“赵盾弑其君”的前因后果,但却完全不同。第一则材料中首次出现了提弥明和灵辄,第二则材料中则首次出现了韩厥。第一则材料中赵氏被灭的原因是由于晋灵公的“不君”,赵盾屡次直言上谏而引起的君臣之间的矛盾;第二则材料中所交代的赵氏之所以被灭族,是因为庄姬、赵朔、赵婴三人之间感情混沌,纠葛不清,赵氏家族无法容忍并出面干预,庄姬因此怀恨在心,在晋侯面前污蔑赵家,而平日与赵家早已结仇的大臣也趁机加入,借此将赵氏家族一网打尽。这些都为《史记》提供了史料,做了铺垫。《史记》中的相关记载见于《晋世家》和《赵世家》,《晋世家》基本延续了《左传·宣公二年》的记述,甚至个别字词也一样。《赵世家》则比此前的故事都更加丰满。对于晋灵公的昏庸和想要杀害赵盾的原因,《赵世家》延续了《左传》和《晋世家》的记载,但在此基础上,又加入了新的人物和情节。新的人物有公孙杵臼、程婴、屠岸贾,这三人被划分为正邪两派,于是就有了曲折生动的搜孤救孤故事。至此,“赵氏孤儿”的故事初见雏形。 到了元明清时代,叙事文学发展并繁盛起来,《史记》本身所具有的叙事特点,使其成为戏曲、小说等叙事文学取材的对象。“赵氏孤儿”故事因其曲折生动的情节设置,自然也被搬上了戏曲舞台。元代纪君祥的《赵氏孤儿》获得的极大成功,对于“赵氏孤儿”故事的源远流长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关于元杂剧《赵氏孤儿》,存在着两个版本:元刊本正名为《韩厥救舍命烈士,程婴说妒贤送子,义逢义公孙杵臼,冤报冤赵氏孤儿》,这个版本,不载题目,只录曲文,科白全删,曲文有较大出入。明刊本题目作《公孙杵臼耻堪问》,正名作《赵氏孤儿大报仇》。较之元刊本错误少,是现今刊印的基础版本。 在纪君祥的《赵氏孤儿》之后,明代传奇《八义记》和明代历史小说《东周列国志》也对“赵氏孤儿”进行了演绎。《八义记》的传奇体例限制(只能以生、旦为主角,以“大团圆”为完美结局)无疑削弱了元杂剧的悲剧气氛,在人物塑造上,更是凭空增添了周坚和张维两个角色,这就削弱了两大主角程婴和公孙杵臼的戏份,使得故事情节和元杂剧大相径庭,整体而言,艺术性也就大大降低了。《东周列国志》的相关情节出现在五十回“赵宣子桃园强谏”、五十一回“责赵盾董狐直笔”、五十七回“围下宫程婴匿孤”、五十九回“诛屠岸赵氏复兴”,但所书故事均在元杂剧范围之内,并没有任何创新或存异之处。 以上是对“赵氏孤儿”故事版本流传的简单介绍。综上所述,“赵氏孤儿”的故事雏形形成于《史记·赵世家》,纪君祥对其进行的元杂剧改编使其得以广泛传播,并流传至今。二、版本对比 接下来笔者将分析《史记·赵世家》、元杂剧《赵氏孤儿》、电影《赵氏孤儿》(陈凯歌,2010)在 人物塑造和主题阐发 上的变迁。在人物塑造方面,为求简单明了,笔者就屠岸贾、赵氏家族、程婴、公孙杵臼、韩厥五类角色在以上三部作品中的设定制作了如下表格(表1): 读表可知,屠岸贾在《史记·赵世家》中的设定是“大夫”、“司寇”,属于文官,到了元杂剧和电影里则变为武将(“晋国大将”),赵氏家族在《史记·赵世家》和元杂剧里都是文臣,到了电影里才设定为武将。程婴在三部作品中的角色设定则各不相同,分别是:赵朔友人、赵家门客、草泽医人。公孙杵臼在《史记·赵世家》中是赵家门客,在元杂剧和电影中都是和赵家同为“一殿之臣”的朝中中大夫,但在电影里被弱化为配角,戏份不多。韩厥在《史记·赵世家》里是赵朔友人,在元杂剧和电影里都是屠岸贾下属。 以上是对上表的简单解读。需要说明的是,笔者认为,程婴、公孙杵臼、韩厥三人在《史记·赵世家》中的角色设定相同或相近,而到了元杂剧中则各不相同的原因,是因为元杂剧与《史记》相比,前者是叙事文学,更注重故事的趣味性,后者则属于史书,纪实性是第一原则。而在《史记》和元杂剧中鲜明的正邪对立和救孤动机,到了电影中变得模糊的原因,则与笔者接下来要谈到的三部作品的主题有关。 提到三部作品的主题阐发,就要提到其中人物行为的动机和原因。接下来笔者将从叙事学的角度出发,对三个文本进行细读,从中阐发三部作品各自不同的主题。《史记·赵世家》中,在赵氏家族被灭族后,公孙杵臼和程婴有如下几段关键性对话:       赵朔客曰公孙杵臼,杵臼谓朔友人曰:“ 胡不死 ?”程婴曰:“朔之妇有遗腹,若幸而男,吾奉之;即女也,吾徐死耳。”       公孙杵臼曰:“ 赵氏先君遇子厚 ,子强为其难者,吾为其易者,请先死。”       及赵武弱冠,为成人,程婴乃辞诸大夫,谓赵武曰:“昔下宫之难,皆能死。我非不能死,我思立赵氏之后。今赵武既立,为成人,复故位,我将下报赵孟宣与公孙杵臼。” 赵武……曰:“武愿苦筋骨以报子至死,而子忍去我死乎!” 程婴曰:“不可。彼以我为能成事,故先我死;今我不报,是以我事为不成。”遂 自杀 。 从上面几段对话我们可以看出,司马迁有很强的恩义观,这种恩义观的逻辑是:若对方有恩于己,自己则应以生命来报答对方的知遇之恩。因此即便在救孤养孤的任务完成后,赵武泣涕拜谢表明自己愿意报答程婴的恩情,程婴依然选择自杀以下报恩主。 如果说本篇或属个例,那我们可以看看司马迁笔下的其他例子。如战国时豫让为报“智伯国士遇我”之恩,“乃变名姓为刑人,人富涂厕,中挟匕首,欲以剌襄子”,智伯感其乃“义人也”,将其释放;豫让竟不罢休,“又潦身为厉,吞炭为哑,使形状不可知,行乞于市,其妻不识也”,伺机而动。最后其义难成,拔剑三跃而击赵襄子之衣,“遂伏剑自杀”。聂政为报严仲子而刺韩相侠累,“因自皮面决眼,自屠出肠,遂以死。”其姐聂荣前来认尸,被问及“何敢来识之”,说道:“严仲子乃察举吾弟困污之中而交之,泽厚矣,可奈何”,可见再司马迁笔下,不但“士为知己者死”,连闺中女儿亦知报恩复仇之理。又如燕太子丹为报秦仇而求助于田光,田光以自杀激励荆轲。荆轲刺秦王而报太子,其友高渐离又欲刺秦王而报荆轲。监门侯生为报信陵君的知遇之恩,为保信陵君窃符成功,竟将自己献祭出去,“北乡自刭”。由此我们不难看出,《史记·赵世家》中的“赵氏孤儿”故事,其主题即为先秦到一个“义”字。 到了纪君祥创作的杂剧《赵氏孤儿》,在讨论救孤时,通篇所见已非恩义等字眼,而是“于家为国旧时臣”、“忠臣”、“忠魂”,可见先秦的“义”到了元朝已演变为“忠”。那么先秦的“义”的对象是恩主,元代的“忠”的对象则是“君主”。于是元杂剧里的“赵家”的内涵被置换成了“君”,这一点我们从元杂剧的细节和行文逻辑里也可窥得一二,如“【煞尾】凭着赵家枝叶千年永,晋国山河百二雄。显耀英才统军众,威压诸邦尽伏供。(p1486)”,好似这晋国山河乃是“赵家”的,到了程婴向赵氏孤儿将事实和盘托出时,更是改称赵氏孤儿为“小主人”。再联系时代背景,笔者可做如下猜测:这里的“赵家”已经不是先秦晋国的“赵世家”,而是赵家王朝,也即宋朝。至此,元杂剧《赵氏孤儿》则被赋予了时代性主题。两宋朝廷对程婴、公孙杵臼、韩厥三位赵家功臣的的追封祭祀也可佐证这一点[下附《两宋朝廷婴、杵、厥祭祀封赏始末表》(表2)]。 三、当代演绎 相比以上两部作品,2010年陈凯歌的电影作品《赵氏孤儿》,其主题则要复杂的多。时隔上千年,以先秦的“义”作为行为动机(乃至杀身成仁)在当代已显得缺乏合理性;即使是时隔近千年的元朝,其“忠君”思想也与当代价值格格不入。因此,不论是在主题阐发上,还是在人物塑造和叙事逻辑上,陈凯歌都必须对这一流传千年的故事进行重新组合。接下来笔者要做的就是分析陈凯歌的叙事策略及其达到的效果,总结其成败经验,以期为后来的“名著改编”提供借鉴意义。 由表1我们可知,到了电影里,屠岸贾和赵氏家族的正邪对立已不明显,屠岸贾诛杀赵氏家族的动机,并非像元杂剧里那样陷害忠良,而是受到了刺激:电影开篇,通过由葛优扮演的程婴和一小市民的对话,电影就向观众交代了屠岸贾被赵朔替代一事,这一替代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替代屠岸贾出征,二是代替屠岸贾娶到了国君的姐姐庄姬夫人。镜头在一组平行蒙太奇间不断转换,由赵文卓扮演的赵朔只因打了胜仗就耀武扬威,不将屠岸贾放在眼里,甚至逼其吞食由国君“从台上弹人”时不小心打中赵朔坐骑的弹丸。电影仅用了8分42秒,就将屠岸贾与赵氏家族之间的矛盾表现得淋漓尽致,甚至让观众对屠岸贾产生了同情。从8min42s到25min12s是矛盾的解除:朝堂上面对赵盾赵朔的当面羞辱,屠岸贾忍无可忍终于设计诛杀赵氏家族(笔者将这一段结束于赵武之死)。观众在观看这一组合段的过程中,已经不能像看元杂剧那样怀着鲜明的立场了,而是感情复杂,一方面为嚣张跋扈的赵氏家族被诛感到解气,一方面又替幸存的赵氏孤儿紧张。笔者将第三个组合段规定为:25min12s到57min42s,这一组合段的主题是:搜孤救孤。此前不论是在《史记》还是在元杂剧里,或为“义”或为“忠”,程婴和公孙杵臼都毫不犹豫献出了自己乃至儿子的生命,这一叙事逻辑到了当代无疑毫无逻辑可言,甚至有概念先行之嫌。于是在这32分钟里,导演对“搜孤救孤”的故事进行了大刀阔斧的重新演绎:程婴起初藏孤属于临危受命,并非主动为之;后来阴差阳错,官兵错抱了赵氏孤儿,留下程婴的孩子,程婴被屠岸贾怀疑,并在自认为自己的孩子已被公孙杵臼带出城的前提下,才“招认”并带着屠岸贾去了公孙府邸搜孤;到了公孙府邸,直到屠岸贾摔婴的前一秒,程婴都以为屠岸贾会信守承诺手下留情,这才将被找到的婴儿(也就是他自己的孩子)亲手奉上。至此,程婴阴差阳错地完成了“大义凛然”的救孤行动。电影作为一种视觉化的艺术表现形式,不同于《史记》的书面描写,也不同于元杂剧的角色脸谱化,演员本身就是一个视觉符号——葛优的脸,其向观众所传达的信息向来与“市侩”、“喜剧”等词有关,不论如何似乎都与诸如“大义凛然”这样的形容毫无关联,因此并非全知视角的屠岸贾,绝不可能想到如此“市侩”的小市民,会作出如此牺牲。赵氏孤儿的命就此保住。 至此,通过以上三个大的组合段的分析,笔者意在阐明电影的复杂主题——存在主义式的荒诞感,在存在主义哲学的语境中,人性不再是简单的黑白对立,个体行为的动机也不再正邪分明,生命充满了荒诞,每个人都是被动推石上山的西西弗斯,面对命运深感无力,如电影中的程婴在意外失子后所说:“这就是命”。 以上是对电影前半部的主题的分析。关于后半段故事,《史记》和元杂剧也颇有出入:《史记》中简单的报恩复仇主题,到了元杂剧中加入了赵氏孤儿“认贼作父”的情节。于是简单的报恩复仇主题,在此又多了一层耐人寻味的“弑父”情结。然而在笔者看来,元人笔下的这一“弑父”情节的加入,并不具备现代性意义上的“精神弑父”涵义,也并非为设置伦理困境,只是出于作者纪君祥从内容和结构两方面的考虑:内容上,这一情节的加入可增添故事的曲折性,以迎合观众的接受心理;结构上,“认贼作父”可拉近正反两派(赵氏孤儿vs屠岸贾)的距离,费去许多笔墨,确保故事结构的封闭性。如果我们再回到元杂剧的文本中进行细读,这一推论就几可确定无疑了:元杂剧第四折一跃跳到二十年后,程婴以手卷的方式向赵氏孤儿细述往事,赵氏孤儿听后的反应是:“元来赵氏孤儿正是我,兀的不气杀我也。”随后便晕了过去,被程婴唤醒后又叫道:“兀的不痛杀我也!”接着直接改口称养了自己二十年的屠岸贾为“老匹夫”,并表示“我拼着生擒那个老匹夫……”、“到明朝若与仇人遇……死狗似拖将出去”,甚至毫不犹豫地表示要“把铁钳拔出他斓斑舌,把锥子生跳他贼眼珠,把尖刀细剐他浑身肉,把钢锤敲残他骨髓,把铜铡切掉他头颅”。至此可以看出,这些报复性的残忍描写基本上迎合了当时反元复宋的群众心理。为了达到这一目的,作者并不在意叙事的逻辑性和内容的可信度(在此忽略戏曲不同于小说电影等其他叙事体裁的叙事逻辑)。 然而到了陈凯歌的电影《赵氏孤儿》里,“复仇”不再像元杂剧里那么地“快意恩仇”,而是充满了情与理的矛盾。电影里,程婴抚养赵氏孤儿并主动促成其认贼作父的动机,是为了替自己的儿子报仇。元杂剧里未提及“报仇”与“认贼作父”之间的因果关系,而在电影里,程婴之所以如此行事,不是为了简单的“快意恩仇”、置之死地,而是想要“以牙还牙”——让屠岸贾也体会到失子之痛(虽然只是养子)。至此,程婴的行为动机从之前的“被动无奈”变成“主动设计”,这一“主动设计”纯属自私行为,为了报自己的仇可以利用甚至牺牲赵氏孤儿,并不包含任何高尚的动机。黄晓明饰演的韩厥参与复仇的动机,也不再是出于忠义,而是为报屠岸贾毁容之仇。 笔者将电影的第四个大组合段划定为:57min42s到93min40s。这一段极为重要,因为导演在这饱满的36分钟之内,补充了元杂剧中空白的二十年——在元杂剧中,第三折是二十年前,第四折一下跳到二十年后,省略了这二十年间的细节。然而在笔者看来,这二十年的细节却是必不可少深可玩味的,其中必有一对矛盾贯穿始终:赵武怎样认贼作父、程婴怎样防备赵武被屠岸贾认出。电影的这36分钟就是围绕着这对矛盾展开,如同猫捉耗子,可谓剑拔弩张,一触即发。观众在这一过程中得到了极大的观影快感。这一组合段随着矛盾的最终解除而结束:在赵武出征前穿上盔甲威风凛凛地向“干爹”屠岸贾走来的那一刻,屠岸贾从他的身上看到了昔日对头赵朔的影子。元杂剧里的屠岸贾并未提前认出赵武,而是赵武提前被程婴告知真相,并毫不犹豫地手刃仇人。相比于元杂剧,电影相应的第五个组合段则要复杂得多,笔者将最后的这一大组合段分为两个小的组合段:面对仇人的儿子,屠岸贾如何处置;以及最后的“赵氏孤儿大报仇”。如果屠岸贾毫不留情地选择斩草除根,矛盾解除,也就不会有随后的“赵氏孤儿大报仇”组合段。导演自然不会如此,电影的内部逻辑和观众的观影逻辑也不允许导演如此。于是第五大组合段的第一个小组合段围绕着屠岸贾面对赵氏孤儿的情理纠结展开:屠岸贾先是计划在行军打仗的途中设计让赵武死于敌军之手,在赵武被敌军包围一遍遍大喊“干爹救我”时,情压倒了理——他救了赵武,中止了计划,不料却被韩厥暗箭中伤,命在旦夕。 这一小组合段和下一小组合段可以说是一对“交叉组合段”:在这一小组合段的开始,程婴和韩厥就向赵武讲述了“赵氏孤儿”的故事,但不同于元杂剧中赵武的激烈反应,电影中的赵武,出于对“干爹”屠岸贾的感情和对“亲爹”程婴人格的认知,对这一故事的真实性产生了怀疑,义无反顾地上了战场,并在屠岸贾遭韩厥暗算后以命相逼,逼身为“草泽医人”的程婴拿出“救命”药丸。这一小组合段结束于屠岸贾被救后对赵武怀疑的解除—— 他亲口对赵武说:“干爹只是睡了几天,把所有的事情都想明白了,你的事——我竟然怀疑你不是你爹的亲生儿子。” 赵武的心至此在第一次产生动摇:“那我是谁?” “赵朔的儿子啊,我怀疑你爹用他的儿子替了你。” 至此(107min42s),屠岸贾的情完全压倒了理,而赵武那被父子之“情”淹没了的“理智”,才开始复苏了。赵武回到家,在向程婴最后确认了“赵氏孤儿”故事的真实性后(110min14s),电影进入最后一个小组合段,这也是笔者要重点讨论的组合段。 这一组合段开始于一组慢镜头,在这组慢镜头中,程婴携子穿过闹市,来到屠岸府,与早已在府中等候的屠岸贾展开最后的“大报仇”决斗。这组决斗用时12分钟,最终以屠岸贾莫名其妙被赵武所杀而结束,使“赵氏孤儿”故事得以以“快意恩仇”作结。笔者认为,正是这一仓促的结局,造成了电影文本内部的精神分裂,前半部复杂的人性主题至此荡然无存;也造成了观众观影心理的分裂:观众的观影期待非但没有得到满足,反而被强行隔断,引往截然相反的方向,最后嘎然而止。于是观众愤怒了,纷纷将矛头指向导演陈凯歌。 然而这只是这一组合段的可能性之一,据披露,本来还有另一个剧本方案,在那个剧本方案里,最后一个组合段里,赵孤于情无法下手,于理必杀屠岸,程婴目睹赵孤纠结,遂觉自己设下此计之残忍,在复仇箭在弦上的一刻,赵孤崩溃手软,程婴为护赵孤以身殒命。这样的剧情才算合“情”合“理”,同时也能打通全片逻辑,形成完整叙事线的同时,挖掘和传达出更加深刻的主题意蕴。 但是,或许是因这一剧本方案不单改了内容,连结局也完全与复仇无关,从而彻底脱离了“赵氏孤儿”的本事,陈凯歌才不得不在走过一个“人性”圆圈后,又复归“正邪不两立”、“快意恩仇”的传统主题。综上所述,我们可知,电影《赵氏孤儿》对“赵氏孤儿”故事的当代演绎,其大体上是成功的,这一成功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叙事上使其更贴近电影逻辑(相对于“戏曲逻辑”而言),二是在主题上赋予其时代性。但是,结局的精神分裂使其功亏一篑。 从中能得到的经验是:我们必须历史性地对待“名著改编”,抛弃其中不合时宜的价值观,充分发掘其中的永恒性主题,并结合时代将其进一步放大,这才是使“名著”重新焕发时代光彩的改编策略。参考文献 【专著】 [1] 【元】纪君祥等. 赵氏孤儿[M]. 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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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国电影市场迅速发展的,但编剧的地位仍很低,其署名权等著作权亟待保证。近来编剧署名权纠纷激增,本文就几个典型纠纷案件对编剧的署名权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结合中国实情,总结外国经验,思考如何保护编剧的署名权等著作权。 【关键词】编剧;署名权;著作权 【写作年份】2011年 【正文】 一、编剧的法律地位随着中国电影市场的迅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中国电影,借由电影认识并了解了一些演员与导演,并为他们的才能很震撼,但是,有一些人却在无形中被人们默默忽略了。他们同样的电影作品的创作者之一,同样付出了不输于导演和演员的努力,但是,他们却并不为人所知,他们的权利一次又一次的被侵犯与忽略。他们,就是编剧。编剧,是指通过文字创作出剧本即影视剧的故事来源的作者。编剧甚至可以说是整部影视作品的核心与灵魂人物。他们不仅要创作出好的故事情节,还要将此落实于笔头的剧本创作上,并挑选出适合出演剧本的演员。一出好的电影,往往是编剧先创造出好的剧本,然后与导演商讨磋商一同进行二次创作而形成的产物。就电影作品而言,其整体着作权应由制片者享有,而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则享有各自的署名权,有权要求他人承认其创作作品的作者身份,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故任何人都不得随意侵犯编剧的署名权。 二、从多案看编剧署名权由香港导演张之亮执导,刘德华、范冰冰主演的电影《墨攻》在2006年上映之后就闹出剧本署名权纠纷,《墨攻》编剧、湖南剧作家李树型随后将张之亮告上法庭。李树型诉称,1998年,他受张之亮之邀,历时一年创作出电影文学剧本《墨子之战》。而电影《墨攻》的故事背景、人物、内容、场景等与《墨子之战》大致相同,且人物台词与剧本台词多处相同或相似。但该片字幕显示,编剧为张之亮,而李树型的名字则排列在工作人员一栏。李树型请求法院判令张之亮停止侵权,销毁侵权作品,公开赔礼道歉;赔偿108.5万元。而张之亮的代理人在法庭上说,涉案剧本是根据日本漫画《墨攻》改编的,李树型只是参与改编电影剧本,是电影剧组的人员之一。①而事实是,电影《墨攻》的剧本确实是[1]在剧本《墨子之战》的基础上创作而成的,虽然一些情形人物有所变动,但是不能否认的是李树型对于《墨攻》剧本的贡献,而他的编剧署名权却被导演张之亮剥夺了。虽然在片尾的呜谢名单中有编剧李树型等三人的名字,但事实上,影片字幕最为醒目的部分凸显的是张之亮身兼“编剧、监制、导演”于一身,这是无可置疑的侵权。该案在北京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李树型的请求得到了支持,这也是近来编剧赢导演的第一案。继李树型赢得编剧权后,电影《投名状》更是让编剧们看到了署名权的信心。《投名状》的编剧长达九个人,导演陈可辛在采访中称自己完全肯定每一个付出劳动的编剧的付出。正当我们认为编剧的署名权渐渐为人们所重视时,电影《赵氏孤儿》署名权纠纷的出现让我们再次失望。高璇与同行任宝茹2008年应陈凯歌之邀,就根据《史记》和元杂剧的故事编写了《赵氏孤儿》剧本。在完成前半部编写后,由于和导演陈凯歌对剧本走向意见出现分歧,2009年7月,高、任二人退出了《赵氏孤儿》创作。12月起公映的电影《赵氏孤儿》,字幕中“编剧”一栏署名为“陈凯歌”,高璇、任宝茹的名字则被冠以“前期剧本创作”。这让两位编剧确感权利被侵犯,也让编剧署名权、编剧的弱势地位再次成为人们议论的焦点。 三、我对于《赵氏孤儿》署名权纠纷看法1、“前期剧本创作”与编剧的区别《赵氏孤儿》制片人陈红随后向媒体表示,两位编剧并没有完成全部剧本创作,而署名“前期剧本创作”是经由律师陪同下认可的,并不存在问题。那么这里就出现了一个问题,此“前期剧本创作”在著作权法中是否有法可依?我翻阅了整个《著作权法》,答案是否定的,有关法律规范并未规定“前期剧本创作”这一概念。而这一概念也并不意味着其编剧地位的成立。高璇在剧本前期创作中贡献了自己的力量,整个剧本中蕴含了她的劳动,其中途退出也并不应影响到其编剧的地位。整个《赵氏孤儿》的剧本时由陈凯歌,高璇、任宝茹三人共同合作完成,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三条: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第十五条: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陈凯歌,高璇、任宝茹三人作为共同编剧,对于该剧本理应共同享有署名权。2、编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的相关问题电影《赵氏孤儿》编剧署名权纠纷还引出了另外一个问题,那就是有关于编剧与制片者所签订的合同的相关问题。《赵氏孤儿》的制片人陈红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前期剧本创作”对于高璇而言是合理的,“我们尊重每一个人的工作,在确定这之前,我们核对过所有人签订的合同,并在律师的陪同下确定这些署名。”陈红提出高璇因个人原因导致后续剧本未及时交出。双方再次协商时间后,交出的部分剧本内容双方有所歧义,最终终止合同。那么这里就涉及到高璇与制片人陈红所签订的合同中是否有涉及到署名的问题。是否有条款涉及到如因单方原因终止合同,对于终止合同前已完成的剧本的署名权归属问题进行约定。在此案中,从陈红的说法来看,其签订的合同并未就这方面进行约定,这对于高璇是很不利的。[2]由于编剧处于弱势地位,订立的合同常常是不平等的。比如规定剧本需要修改到“委托方满意为止”或者“可以开拍为止”。而这个“满意”、“开拍”是含糊的,编剧无法具体掌握和确认。如果订立合同不全面,不合理,制片方更是可以忽视编剧的劳动,随便删改剧本,任意署名,编剧本身该有的作品完整权、署名权、修改权等都得不到保障。② 四、我国对于编剧的署名权保护现状及不足不管是《墨攻》案还是《赵氏孤儿》案还是我所没有提到的其他个案,都表现着编剧地位弱势的现象。编剧所面临的问题不仅仅只有署名权被侵害的问题。多年来编剧的权益受到多方侵害,很多编剧写成剧本而得不到报酬,没经许可剧本被倒卖他人,不与编剧打招呼胡乱修改剧本,不经同意随意加人挤占编剧署名,各种电影海报及其他宣传有意无意忽视和抹杀编剧的署名权等等这些现象层出不穷,因影视剧本创作产生纠纷的案件直线上升,严重损害了编剧的合法权益,打击了他们的创作热情。[3]在编剧们的努力下、在法律界及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指导下,近几年来,编剧们的维权成果同维权意识一样,有了明显的提高。然而,我国对于编剧的署名权以及其他著作权的保护仍不到位,依法量化编剧工作,确定编剧署名权。建立行业规则进而推广整个行业严格执行……这些都是我国著作权法所应当加强关注的事情。、 五、国外对于编剧著作权保护的相关参考而在国外,对于编剧著作权的保护则完善很多。好莱坞的编剧制度就全面很多。当地有个名为《银幕认证手册》(Screen Credits Man-ual)的规章。该手册是由编剧协会和制片方等多方面共同制定,拥有很强的约束力。规定了“Written by”、“Story by”、“Screen Storyby”等多个头衔的定义。同时在署名数量上也各有规定。事无巨细的是,“Screen play by”这个更像是国内编剧目前所做工作的类别。原则上规定不可以有超过两个以上的署名共享。特殊情况下,单个编剧署名可以三个人,或者是由编剧组成的两个团队。除此之外,对于写剧本的百分比数,以及原创和原创剧本都有非常严格的量化标准。可以作为内地相关法规的借鉴之一。另外,国外编剧们也懂得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就在2007年11月到2008年2月,美国编剧协会就因为版权收益问题而发起罢工,导致好莱坞瘫痪。具体的罢工原因是因为近几年娱乐产品有了更多市场输出形式,DVD、互联网、手机付费下载等,该罢工得到了希拉里等政要的支持。最终编剧成功,并和制片方签订新协议。六、如何解决编剧署名权等著作权的维权问题我目前还只是初识知识产权法,对于著作权的相关问题还不能建立完善的思想体系,在就自己思考与参考他人文献的基础上,总结出了如下几点方法来更好的使编剧们的著作权得到维护。1、建立完善的法律规范目前编剧权益普遍得不到维护的根本原因还在于就编剧的相关著作权的法律规范并不完善。我国应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对于细节进行规划。比如说,规定编剧所享有的各项权限的具体条文,就署名权来讲,编剧享有署名权,这种署名权在何种情况下成立,在未完成剧本时是否可对已完成的部分享有署名权,这种署名权能否转让以及转让的条件等。虽然我国《著作权法》已经对于编剧的权利有些许规定,但这些规定都有待于完善与细化。2、建立规范的电影市场体系建立规范的电影市场体系,可以有效的避免一些目前市场上存在的霸王条款对于编剧们的权利的侵犯。在与制片方的合同中,由于编剧的地位低下,不得不签署一些对于自身不公平的条款,比如说“不开拍就不给钱,不合格就不给钱”等,这些条款由于没有细致的规范控制,其决定权都在于制片人一方,所谓合格的标准也是制片人单方决定,这对于编剧是很不公平的,很容易使其收不到稿酬,甚至到最后连署名权等一些本该有的著作权都不得享有,譬如剧本被改的事情频频发生。这就需要完善的市场规范去约束制片人。3、编剧自身提高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编剧为影视作品的完成付出了创造性劳动,其劳动成果理应得到尊重和回报,为此编剧应做好事前预防措施。[4]任何事前的预防措施都要比事后的救济措施更直接有效,特别在法律没有直接规定的情况下,编剧完全可以和制片方进行平等协商,并就署名权等问题签订书面合同,这样可以减少很多事后的麻烦和纠纷,防患于未然。同时,编剧还要积极请求援助。在包括署名权在内的纠纷发生后,编剧如果通过和制片方调解仍不能解决问题,可以向有关机构或律师请求法律咨询或司法援助,还可以通过媒体向制片方施加压力来维护自己的权利。4、呼吁大众增强对于编剧的重视编剧作为电影产业的一个重要力量,其应被人们所重视起来。中国的电影产业需要优秀的编剧,加强人们对于编剧的重视,可以激励其更加努力创造出好的国产影片,同时,公众的监督与关注也会让编剧的权利得到有效的保障。 【作者简介】 邢梦宁,法律自由人。 【注释】 [1]艺术评论2007年01期第46页:尤云《从法律角度看墨攻署名权问题》。 [2]2010年6月《法制与经济》第75页:李波《论编剧的署名权保护》2010年12月6日南方都市报:《赵氏孤儿署名权引争议》。 [3]2010年12月22日中国文化报:《赵氏孤儿的前期编剧呼吁一个署名权量化标准》。 [4]中国科技信息2005年第13期第227页:李蓉、黄振《试论署名权的现状与法律保护》。 【参考文献】 {1}网易娱乐:《赵氏孤儿》署名惹争议 编剧高璇提出质疑。 {2}新华网:为何成权益"洼地"--《赵氏孤儿》编剧署名之争的背后。 {3}南方都市报:是“编剧”还是“前期剧本创作” 维权无法可依? {4}李波:浅论编剧的署名权保护——由电影《墨攻》案引发的思考。 {5}《中国出版》杂志社郑晓红:近年我国编剧著作权维权状况述评。 {6}张运水:《浅评墨攻编剧署名权之争》。 {7}赵华:《论编剧的署名权》。 {8}董成惠:《作品署名权法律性质的探讨》。 {9}李蓉、黄振:《试论署名权的现状与法律保护》。 {10}周晓冰:《再谈署名权在司法实践中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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