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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茄妹妹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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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0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反垄断法,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将于明年8月1日起施行。本人通过对该法的学习,初步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体会:首先,反垄断法以一部基本性、专业性的法律形式对于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给予了规范。是保护市场竞争,防止和制止垄断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法律制度。为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保持我国经济活力,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进一步提供法律保障。其次,反垄断法确定了反垄断法律制度三大支柱,即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控制经营者集中。明确了我国反垄断法基本法律框架,为今后更好地执行法律奠定了基础。第三,反垄断法通过之前,垄断是由各个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查处,多头管理,多有交叉,影响了查处反垄断的权威和实效。反垄断法的通过,明确了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执法权限相对集中。第四,工商部门之前查处涉嫌垄断的案件依据的法律只有《反不正当竞争法》。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仅仅对公用企业和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规治。此次通过的反垄断法,几乎涉及所有垄断行为,力度大大加强。依据此法,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将打开新局面。第五,对行政垄断的法律责任追究,在“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的基础上,增加“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的规定,同时对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调查程序及法律责任也作了相应的规范,这就为反垄断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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楠辉之恋

根据以下材料,依据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做出一定的分析。2022年5月13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网站公布,“近日,市场监管总局根据前期核查,依法对知网涉嫌实施垄断行为立案调查。”随后,知网方面回应称,将以此次调查为契机,深刻自省,全面自查,彻底整改,依法合规经营,创新发展模式,承担起中国知识基础设施的社会责任。对此,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15日发表评论文章指出,调查正在开展,知网是否存在垄断行为,是否涉嫌行业垄断,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有待实事求是、依法规范调查得出结论。但这一事件本身,已传递多重鲜明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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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nygirl88

1 反垄断法概述垄断的法律概念是随着垄断资本主义的经济矛盾日益激化,对市场经济的发展带来严重损害,迫使各国政府通过制定法律来对这些占有市场优势的市场主体阻碍竞争的行为规制而形成的。因此,一般都认为反垄断法是禁止行为人排除或者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或统称为反竞争行为)的法律部门或者法律规范的总称;反垄断法所禁止的反竞争行为有购并、联合行为或者滥用市场支配力量行为等。从形式意义上讲,反垄断法是调整反垄断法律关系的法典,也即是指法典意义上的反垄断法;实质意义上的反垄断法是指调整反垄断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1禁止限制性协议、决议或者协同行为的内容横向联合横向联合主要是指卡特尔,即法律上相互独立的企业为了共同的目的, 相互在市场方面达成限制竞争的协议或进行某种协调,从而限制企业在市场竞争方面的自主权。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一般把卡特尔分为两类,一类适用"本身违法原则",即出现这类卡特尔即视为违法,无论其造成的具体后果如何,一般包括价格卡特尔、限定生产数量的卡特尔和划分销售市场的卡特尔;除此之外其他类型的卡特尔应适用"合理原则",即根据订立卡特尔的目的和后果判断是否严重损害了竞争。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第2条至第8条就以列举的方式提出了一系列适用合理原则的卡特尔,包括条件卡特尔、折扣卡特尔、结构危机卡特尔、合理化卡特尔、专业化卡特尔等九类,又根据它们的影响程度分为登记卡特尔、可驳回卡特尔和需批准的卡特尔。这些卡特尔增强了企业的生命力并创造了较高的经济效益。[1]纵向联合纵向联合指不同经济阶段的企业间所订立的协议,主要表现为限定转售价格、垄断用户后向一体化、独家销售协议、知识产权协议以及纵向非价格约束等。其中限定转售价格应适用"本身违法原则",其他的纵向联合可适用合理原则。1.2禁止滥用独占地位(支配地位)的行为 企业通过正当竞争或者法律规定等合法取得独占地位,是在所难免和合法的,法律一般对此不予干涉。但如果具有独占地位的企业滥用其独占地位,实施限制竞争行为,如排挤竞争对手,损害消费者权益,则为反垄断法所禁止。1.3控制集中或者并购 控制集中或者并购。"集中"(concentra-tion)主要是欧盟竞争法的用语,是指企业通过合并、收购或者联营等方式达到垄断市场的目的。控制集中的制度是反垄断法的重要内容,包括符合竞争法规定条件具有限制竞争可能的集中的核准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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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erman163

说的是中国的反垄断法吧 只有一个案例 汇源果汁收购案 被商务部否决了 中国商务部驳回可口可乐并购汇源申请2008年9月18日,可口可乐公司向商务部递交了收购汇源的申报材料,此后多次根据商务部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了补充。11月20日,商务部认为可口可乐公司提交的申报材料达到了《反垄断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标准,对此项申报进行立案审查。2009年3月18日,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商务部认为,此项经营者集中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将对中国果汁饮料市场有效竞争和果汁产业健康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否决了这起并购。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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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洒脱小姐

反垄断法在几个典型重组案例中的体现 如何在并购案例分析中运用反垄断法的原则和并购准则,往往需要对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下面介绍几个典型案例的分析和处理,以加深对反垄断理论及其应用的理解。 (一)AT&T与柯达胶片冲印一体化案的比较 如何区别反竞争的一体化和竞争性一体化,AT&T与柯达公司的案例是一个很好的说明。在1982年AT&T解体以前, AT&T公司实行包括提供长途、市话服务,以及通讯设备制造和研究开发在内的一体化经营。 AT&T通过设计专门的技术标准,并保守网络标准信息,以排除其他制造企业。当司法部反垄断处受理此案时,AT&T在申述中举出柯达公司 的例子。柯达公司开发出一种新的胶卷,这种胶卷只能用柯达公司自己制造的设备才能冲印,而且柯达公司对冲印其照片使用的化学试剂进行保密,从而形成胶卷生 产和冲洗上下游一体化。最终,司法部判AT&T的行为是反竞争的,并未判柯达的行为是反竞争。 AT&T和柯达的一体化的主要区别:一是行业特点不同。1982年以前,可以说AT&T是电讯设备的垄断买主;而胶卷行业 的用户是分散的竞争性买主。二是柯达公司开发了一个新的产品,尽管柯达产品的开发导致其他厂商(主要是Berkey)的成本增加,但是他们仍然可以生产新 的产品。实际上,柯达的行为促进了其他胶片生产厂商的进一步研究开发和技术进步;而 AT&T是按其设备标准设计公共网络的标准,如果其他制造商不采用AT&T的标准,其设备就无法与公共网络连接。 因此,可以说柯达公司是利用竞争优势,而AT&T公司是滥用市场力量,其一体化和保密是反竞争的。由此可见,一体化行为是否违反反垄断法,主要判据是一体化企业是否滥用市场力量,关键要分清滥用市场力量和发挥竞争优势的区别。 (二)波音与麦道的合并案 波音和麦道公司分别是美国航空制造业的老大和老二,是世界航空制造业的第1位和第3位。1996年底,波音公司用166亿美元兼并了麦道公 司。在干线客机市场上,合并后的波音不仅成为全球最大的制造商,而且是美国市场唯一的供应商,占美国国内市场的份额几乎达百分之百。但是,美国政府不仅没 有阻止波音兼并麦道,而且利用政府采购等措施促成了这一兼并活动。其主要原因是:首先,民用干线飞机制造业是全球性寡占垄断行业,虽然波音公司在美国国内 市场保持垄断,但在全球市场上受到来自欧洲空中客车公司的越来越强劲的挑战。面对空中客车公司的激烈竞争,波音与麦道的合并有利于维护美国的航空工业大国 地位;其次,尽管美国只有波音公司一家干线民用飞机制造企业,但由于存在来自势均力敌的欧洲空中客车的竞争,波音公司不可能在开放的美国和世界市场上形成 绝对垄断地位。如果波音滥用市场地位提高价格,就相当于把市场拱手让给空中客车。 由此可见,美国政府在监管企业购并时,不仅仅根据国内市场占有率来判断是否垄断,还要考虑在整个市场范围内是否能够形成垄断。对全球寡占垄 断行业,需要分析全球市场的条件,而不局限于本国市场范围。同时,还要考虑国家整体产业竞争力。因此,在执行反垄断法时,美国政府还是以国家利益为重,为 了提高美国企业在全球的竞争力,支持大型企业的重组和并购。 (三)家具连锁店的合并案 在进行并购案分析中,市场集中度只是一个参考指标,关键要看合并后企业对市场的操纵能力。1998年美国两大办公家具连锁店(STAPLES 与OFFICE DEPOT)的合并案就是一个很好的说明。家具市场是一个极具竞争性的市场,其中有成千上万的零售商。如果按照传统观点,监管机构对家具商店的合并不应存 在疑问。但是,联邦贸易委员会的经济学家通过对这两个销售商的每一种商品的销售价格和销售数量进行非常细致的观测,发现在同一城市中,STAPLES价格 要比 OFFICE DEPOT的价格低,但是,在没有OFFICE DEPOT的城市里,STAPLES的价格要贵一些。经济学家由此得到一个充分的证据;STAPLES与OFFICE DEPOT并购后,很可能提高价格。因此,法院没有批准这个合并案。 美国司法部的一些人认为如果能够得到有关市场价格等类似的数据和信息,没有必要去定义市场,可以直接通过这些数据分析和预测并购行为可能对市场产生的影响。法院也接受了这个观点。 (四)对分解微软的不同意见 微软公司是世界上最大的软件公司,占世界软件市场的80%以上。去年以来,有19个州和哥伦比亚地区法院指控微软公司利用其市场力量非法挤垮竞争对手。地区司法部提出了把微软分解为两个企业的方案,而一些经济学家则从市场效率的角度出发,对司法部的设想提出不同意见。 哥伦比亚地区法院的法官认为微软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是反竞争的,不仅分割了消费者的利益,更重要的是打击了竞争对手。一是微软占有巨大的稳定 的市场份额;二是微软公司把浏览器捆绑在视窗操作系统上,把软件系统固化到芯片上,从而阻止竞争对手进入市场;三是微软的操作系统到目前为止还没有真正的 竞争对手。 而一些经济学家认为,如果把微软的操作系统和“办公室”应用软件分离开,将有以下几个主要问题。一是如果垂直分解微软公司,微软的操作系统 仍将占市场的85%以上,办公室应用软件也将占据美国市场的90%以上,因此,两个企业都可以分别在各自的市场区划中占垄断地位,很可能两个公司都提价, 危害消费者利益;二是如果水平分解微软公司,那么小型公司在销售视窗软件时,可能竞相压价,不利于维护知识产权;三是分解微软公司的目的是为了促进竞争和 技术创新,希望其他企业能开发出与微软竞争的软件。但是靠分解微软达到这一目的希望较小。 2001年9月6日,美国司法部否定了通过拆分方式处罚微软公司的方案,但维持了地区法院有关微软是一家垄断公司的判决,并要求地方法院就把视窗操作系统和浏览器捆绑在一起销售是否违法进行重新审理。 比较微软和波音两个案例,尽管微软在操作系统市场的垄断程度还不如合并后的波音公司对美国国内干线飞机市场的垄断程度高,但监管机构没有制止波音和麦道的合并,却判微软垄断,甚至地方法院要分解它。微软与波音的不同境遇,反映了两方面问题。 一方面,反映了垄断与否不是以市场占有率为判据,而是以是否限制竞争行为为主要依据。尽管波音和麦道合并后,波音在美国的市场占有率提高了 5%,但这是因淘汰麦道5%过时老产品市场而获得的市场份额。而微软的一些做法违反谢尔曼反垄断法,如,利用在操作系统市场上的垄断力量打击竞争对手;捆 绑视窗操作系统和浏览器的一些做法违反了反垄断法;微软与电脑制造商和软件开发商签订一些排他性合同等。因此,虽然微软逃脱了拆分的命运,却要面对反垄断 的处罚。但是,微软案件的复杂性在于高技术行业的一些特殊性:集成软件可以给消费者带来方便,降低价格。可以说,集成软件本身是软件产业的一个特点,而不 是垄断行为。在司法部与微软的初步和解协议中,并没有限制微软集成软件,而是限制微软妨碍竞争的非法行为,要求微软给电脑制造商更大的灵活性,放弃排他性 合同,禁止微软对采用竞争软件的制造商实行报复行为。 另一方面,两者的差别还充分反映了全球化背景下美国的反垄断战略:为了保持市场竞争,促进技术进步,反垄断是要继续坚持的,但是,对一个企 业是否采取反垄断措施,采取怎么样的处罚措施,则要从全球竞争和国家利益着眼。微软案与波音兼并案的最大不同在于,在世界操作系统市场上还没有一个像样的 能够与微软竞争的对手,微软的行为影响了美国软件业竞争和妨碍了国内大型软件商的发展和创新。而波音有空中客车这样强劲的国际竞争对手,如果波音不与麦道 合并,美国航空工业的整体优势就不能充分发挥,最终可能损害美国的国家利益。 从上述案例分析中可以看出,尽管美国反垄断部门在执行反垄断法的过程中采取了灵活处理办法,但遵循了几个主要原则。一是反垄断的目的是保护 市场的有效竞争性和消费者的利益。美国政府在批准并购案时,不仅是根据市场集中度指标,还要看兼并后的市场效率。如,家具公司的市场占有率并不高,但是兼 并后消除了竞争对手,可能导致提价。因此,这种兼并不能批准。二是判断垄断的标准不是以企业规模大小来决定的,关键要看是否滥用了市场力量。具有市场力量 的企业不一定是垄断,只有利用市场力量采取了不正当手段才被判为垄断。如,分解AT&T是因为它利用垄断地位排斥其他竞争者,影响了竞争。三是考 虑行业特点,慎重处理新兴高技术行业的垄断案。计算机行业的软件集成对消费有好处,在处理微软案件时就没有根据传统理念,简单地限制软硬件一体化捆绑,而 是进一步分析研究这种捆绑是否属于垄断行为。因此,到目前为止,对微软的处罚并不是拆分,而是禁止微软限制制造商使用其他竞争对手的软件。四是充分考虑国 家整体利益。由于美国的计算机软件行业在世界已经占据明显的优势地位,而微软排他性的软件和硬件一体化合约严重影响了行业竞争和技术创新,适当限制微软不 会影响美国软件业的世界竞争力,相反,会加大国内竞争和促进创新,将进一步提高其产业竞争力。但是,在目前IT产业不断出现倒闭的情况下,对微软的处罚又 不能把这只IT业的领头羊逼到绝境。这充分说明,美国的反垄断政策是考虑企业行为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影响与国家整体利益的。反垄断“第一案”的里程碑警示 8月1日,北京4家防伪企业将国家质检总局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国家质检总局在推广“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的过程中,违反了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属行政违法,涉嫌行政垄断。该案可能成为反垄断法实施后第一件提起诉讼的案件(《西安晚报》8月3日)。 对此,应当毫无疑问的是,随着反垄断法的实施,以及市场各界对垄断危害性认识加深进步,及其市场主体对市场公平竞争环境的需求,日后社会会对行政与市场关系,及其行政于市场管理方式合法性与合理性,会呈现出越来越高的诉求。而这种与具体企业切身利益有着密切关系的诉求,也会因为法制的逐步健全,会像上述案件一样,转化为对行政权力运行过程的规范性监督。因而从此角度讲,国家质检总局这次被诉,其中也许有着某些不可多得的“里程碑”含意。 首先是,由我国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新兴加转轨”、及经济转轨动力主要源自行政权力的经济阶段性特征所决定,或许会因为行政权力本身对市场经济规律的认识缺陷、也许会因为受计划经济思路的痕迹影响、更甚至于会因为目前行政管理与经济活动之间的利益关系存在。应该说,现有这样的行政与市场多种的交叉关系,在结果上,都可能会使行政权力在进行具体市场监管时,表现出缺位、错位、越位的权力“时期”弊病。对此,就拿上述国家质检总局的“电子监管网”推广过程为例,也许国家质检总局的初衷是出于建网的心情急切,或许也可能是由于对某种具体产品质量的相信与青睐,因而在推广过程中,自觉或不自觉地流露出了一种行政倾向。素不知,正是因为这种完全可能是处于行政善意的倾向,由于其中与质检总局有着某种可能的利益关系,并没有经过具备市场公信的程序的认定,所以,如此的行政“推广”在结果上,就会对市场其它相关产品失去本应该有的公平竞争的机会,可以说,在性质上这的确是一种排斥、限制竞争的不公正行为。 还有在行政与市场关系上,尤其是在市场反垄断管理上,应该说行政管理的就应定位于“裁判员”的角色,行政监管职责就是要提供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以及保证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就此同样以上述的质检总局“推广”事例来说,行政应该以公平的竞争程序,并以这种为市场公认并具公信的竞争程序为平台,完全可以、也应该让相关企业产品通过各自竞争并由市场来决定谁才是真正的“最优”产品,并且值的“推广”。而与此对照,国家质检总局这次之所以会引起相关企业不满、并被诉至法院,其中很可能就是质检总局在此问题上,将本应由市场竞争来解决的问题错作行政可以决定范围的问题。可以说,如果背后不存在相关企业所指的利益关系,那至少也可以说是一种因行政认识错误,而引出的越位与错位的表现。 当然,此案结果究竟如何尚还要有待法院的判决。但有一关键点现在就可确定无疑,那就是在市场经济推进进程中,行政监管的目标与出发点应该是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与保护消费者利益。否则,就可能会走向市场经济规律要求背道而驰。对此,要警惕!银商之争或成反垄断法案例 国家反垄断法起草专家组召深圳零售商行业协会进京汇报详情 深圳商家和银联针对刷卡手续费引发的争议引起国家反垄断法起草专家组的关注。记者昨日从有关渠道得到证实,深圳零售商行业协会应召派员到北京就“手续费 之争”的前因后果、详细内情作全面汇报。相关专家将对深圳零售商行业协会提供的材料进行全面研究,作为将来制定和修改反垄断法的案例材料。 据新华社消息,在深圳银商之间就刷卡手续费率讨价还价至今未果的情况下,个别深圳商家已逐渐放弃了谈判的努力,正在酝酿用现金价、刷卡价的双轨价格方案 来“解放自己”。据悉,这一方案的刷卡价比现金价贵1%。如果商家把这一方案付诸行动,意味着银行卡手续费将被转嫁到消费者身上。 有关业内人士认为,如果商家推出刷卡价,把原本自己承担的刷卡手续费转嫁给消费者,必将刺激现金交易。这种“暗斗”策略一旦推广,可能会给银行更大的压力。对此,深圳银联有关人士表示,所有变相拒绝刷卡的做法,包括刷卡价、“现金消费返利”等,都属于商家的违约行为。 面对要求降低手续费不成,将手续转嫁给消费者也不成的尴尬处境,深圳多个商家提出由深圳市零售商行业协会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纠纷。然而,深圳零售商行业协会的律师发现,想以垄断来起诉深银联却找不到法律依据。 “政府说这是市场行为,保持中立,不干预;而银行方面却没有回旋余地,还找不到第三方来为我们进行协调,想起诉却找不到法律依据,请问我们该怎么办?我们停止刷卡消费者又骂我们,真是没办法了吗?”一商场负责人向记者倾诉时显得非常激动。 深圳某法律专家称:“反垄断在我国还是一个新事物,国家有关方面正在就反垄断制定详细的法律。对跨国公司的垄断行为已经用法律手段开始干预,对于刷卡手续费方面存在的垄断,不管意见是否一致,首先要允许提出研究才行,这也是为银行好!” 各地均现手续费之争 深圳银商围绕刷卡手续费引发风波的同时甚至之前,上海、成都、北京、重庆、温州等地的商家也纷纷要求银行降低刷卡手续费率。中国连锁经营协会会长郭戈平日前针对目前发生在深圳的“刷卡事件”发表评论说,商家要求降低银行卡手续费率是合理要求。 拒刷风波惊动四部委 关注银商之争的相关部门的范围也在扩大。继6月6日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发出声明后,中国商业联合会也正式向国家发改委、商务部、银监会、央行等部委发表公开信,建议有关部门要考虑到零售业的低利润率,将银联刷卡中发卡行的比重收费由现行的0.7%下调至0.5%。 中国商业联合会在公开信中称,在市场竞争激烈的情况下,目前零售业的利润十分低,许多企业的利润率还不到1%。而刷卡手续费的比重却在逐年递增,有些已 占到商家利润的50%以上。请国家有关部门充分考虑目前零售企业的实际困难,将银联刷卡中发卡行的比重收费由现行的0.7%下调至0.5%。中国商业联合 会同时希望已经拒绝刷卡的零售企业尽快采取妥善措施恢复刷卡业务。 专家认为,深圳银商刷卡手续费率之争,没有因商家开始恢复刷卡而终结,相反,越来越多的部门出面发表意见,说明这远远超越简单的行业利益分歧,具有从法 律、经济等多方面的丰富内涵。避开谁是谁非不谈,国家反垄断法专家组将此作为研究的案例本身,对于我国的市场经济秩序建设肯定是十分有益的。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从思科诉华为一案谈起 2003年1月24日,美国思科系统有限公司宣布对中国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就华为非法侵犯思科知识产权在美国提起法律诉讼。不管中国华为公司在这 个诉讼中胜负如何,这个案件都会引起人们对知识产权领域许多法律问题的思考。特别是因为思科公司通过软件源代码和技术文档已经在相关市场取得了近乎垄断的 地位,在路由器市场占据了80%左右的市场份额,许多人大声疾呼,在今天这样一个要求"互联互通"的信息化时代,我们能够容忍一个企业凭借其知识产权在某 一领域长期拥有稳定的垄断地位吗?法律是否应当对知识产权的行使作出一个约束?法律是否应当禁止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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