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然泛泛
我给些选题,你参考参考下。我国金融风险的防范与化解 城市商业银行营销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试谈资本形成机制与金融创新 中外银行信贷管理的差异与启示 政府在风险投资中的作用 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与完善 浅析现阶段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原因及对策 我国房地产证券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问题探讨 人民币升值的经济分析及缓解升值压力的政策建议 中国券商竞争力分析 国外证券投资者赔偿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 商业银行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实施中的问题与对策 我国中小企业信贷融资问题分析与对策探讨 中小企业融资难现状分析及对策 论农村金融发展中农信社的改革之路 我国股票指数期货若干问题研究 我国证券市场信息不对称的分析研究 从信息不对称看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问题 论佛山地区家族企业的社会化转型 对国有商业银行业务创新的思考 广东省民营经济金融支持体系研究 人民币汇率机制分析 我国商业银行品牌管理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提高商业银行经营效益的思考 论信用体系的健全与金融经济的稳定 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信贷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浅析佛山地区商业银行个人理财服务营销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广东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分析 珠三角中小企业融资对策研究 我国洗钱防治的现状及对策研究
闪闪的钻石糖
浅议农业保险模式选择与农村金融稳健发展一、农业保险发展缓慢的原因剖析频频发生的农业自然灾害,在带来巨大的灾害损失的同时,也引发了业内外人士对农业保险问题的反思:在商业保险发达的今天,为何农业保险仍然处于真空?其一,发展缓慢,救灾复产作用未有效发挥。农业生产经营的高风险,不仅是农业风险的种类多、涉及范围广,更重要的是农业风险发生的概率大。目前,我国农业受灾的比例每年大约在40%以上,比一般发达国家高出10%至20%。农业的高风险,也意味着经营农业保险存在着较大的风险,使得保险公司缺乏拓展农业保险业务的动力,农业保险发展十分缓慢。由于农业保险的缺位,农业自然灾害后救灾复产的资金基本来源于政府及社会捐献。农业保险对平抑农业生产风险、提高农村防灾防损能力及灾后恢复能力、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作用没有得到应有的发挥。以浙江省为例,由于地处沿海,农业自然灾害在全国风险区划中属于最高之列,保险财产因台风洪水造成的损失率是上海的46-59倍。仅2005年,全省就有27.1万公顷农作物、28.4万公顷水产遭受台风袭击受灾,3.1万头大牲畜死亡。由于近年来该省每年保费收入只有一两百万元,形成了农民、保险公司“两不愿保”的局面,因此这些损失几乎没有得到商业保险补偿。其二,机制缺失,未能形成风险利益共同体。农业保险、农村金融对农业、农民、农村企业均具有通过风险支持获得收益的共性特征。但是,农业保险与农村金融目前却未能形成风险利益共同体,让农村金融独自承担“三农”信贷支持的风险和收益。如果农业保险介入,通过与银行机构打造风险利益共同体,则可以使其更好地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吴兴区东林镇为例,全镇龟鳖养殖量最高时超过2000万只,养殖农户数1200多户,已从传统的粮产区变为龟鳖养殖大镇,走出一条特色水产规模化、产业化之路。但2003年开始龟鳖市场行情“突变”,一夜之间造成70%以上的养殖户亏损,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龟鳖养殖业贷款逾期贷款增加,农业产业化经营风险凸现。在地方政府的积极支持下,通过调减温室龟鳖养殖量、调整养殖品种、建立龟鳖专业合作社等措施,该镇龟鳖养殖业已走出大面积亏损的困境,农户贷款基本上能够正常周转。虽然市场风险基本得到化解,但假若龟鳖行情未能如期转好,那农村合作金融机构2000多万元龟鳖养殖业贷款潜在风险将是巨大的。如果有农业保险分担风险,将使农业贷款的风险大大降低,从而增加农村金融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支持力度,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发展。其三,立法滞后,导致政策扶持落实不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五十五条明确规定:国家支持发展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但有关农业保险的法律、行政法规至今没有出台。目前,国外实行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国家都对农业保险进行专门立法,界定政府、保险机构和农户的责任、义务和权利。我国没有专门的农业保险立法,农业保险也就无法可依。由于立法滞后,国家提出对农业保险的扶持都是宏观层面的,往往因缺少具体支持政策而落不到实处,这也是农业保险发展缓慢的一个重要因素。目前除免征种植业、养殖业保险的营业税之外,对农业保险没有其他财政税收优惠政策,特别是没有直接的保费补贴。由于缺乏政府扶持,受农民收入水平和购买能力所限,如果保险公司完全按照市场价格制定保险费率,农民买不起;如果按农民可以接受的标准制定保险费率,保险公司赔不起。二、发展农业保险需要创新思路由于农业受自然灾害影响较大,承担支农重任的银行机构也处在这一风险之下。如果农业保险这个屏障没有建立,任何形式的银行机构潜在风险都是巨大的,这将影响“三农” 的信贷投入,进而影响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进程。笔者以为,在农业保险问题上,需要创新思路,大胆探索,加快发展。模式一:政策性保险,市场化经营。农业保险有其特性,它针对弱质产业和支付能力弱的群体,属于准公共产品。而农业又属于基础产业,农业保险对整个和谐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稳定起到重要作用,因此农业保险应实行政策性保险。但政府直接开办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容易产生垄断,效率低下。因此,要充分利用商业保险公司的经验和现有资源,采用由政府补贴方式,将农业保险交给商业保险公司运作,实现政府、保险公司、银行机构和农民“四赢”。如在经济发达的浙江,经过一年多时间的酝酿,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共保体于2006年3月1日在杭州成立,中国人保、中华联合、平安等十家成员公司共同签署了共保体章程,标志着业内期待已久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在浙江开始破题。由于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共保体遵循“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原则,在试点阶段实行5倍封顶方案,其中农业险累计赔付在保费2倍以内,由共保体全额承担;2至3倍部分,政府与共保体按1:1承担;3至5倍部分,政府与共保体按2:1承担,因此可以较好地化解单家保险公司的经营压力,调动保险公司拓展农业保险业务的积极性。模式二:专业化机构,综合性经营。由商业保险公司、农业龙头企业、种养大户等出资,成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同时,出台一定的优惠政策,允许农业保险公司综合性经营,鼓励其在从事政策农业保险业务的同时,积极拓展农村地区商业性保险业务,起到“以险养险”的功效,增强农业保险公司从事农业保险的积极性,提高其开发农村保险产品特别是农作物保险产品的能力,减轻政府财政的负担。以2004年12月30日挂牌成立的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例,该公司借鉴了法国安盟“专业化机构,综合性经营”的“大农险”模式,坚持以服务“三农”为宗旨,根据农业生产力水平、农业风险特点、农民保险需求,充分发挥农业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为农业生产、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提供种养业险、家财险、人身意外险等“一揽子”保险产品。2005年,该公司就实现保费5506万元,其中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为1114万元,常规性保险业务保费4392万元,开办保险险种55个,使其在完善农村风险保障体系,开发培育农村保险市场的过程中,逐步发展成为以商业化运营方式开办各类涉农保险业务的农业保险公司,进而实现较好的企业效益和社会效益。模式三:相互制保险,自己保自己。相互制保险公司是所有参加保险的人为自己办理保险而成立的法人组织,也是国际上比较成熟和被广泛采用的一种保险组织形式。与股份制公司相比,相互制保险公司在组织形式、资金来源、经营模式、经营目标和分配机制等方面有很大的区别,其中最大的区别就是追求社会效益的最大化和会员利益的最大化。从国外的经验来看,相互制保险公司具有的优势也十分明显:一是相互保险形式适用于道德风险较高的保险;二是相互保险成本较低,为经济条件相对较差的人群寻求保险保障提供了机会;三是由于相互保险公司的投保人具有双重性,因此公司可以灵活调整保险费率,从而可以有效地避免利差损、费差损等问题。目前,相互制保险成为国外保险市场的主流形式之一,公司数量和市场份额比重都占到全球2/5左右。在我国,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在原黑龙江农垦总局风险互助体系的基础上,成立了我国第一家相互制保险公司——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并于2005年1月11日正式开业,填补了我国尚无相互制保险公司的空白。由于相互农险公司较少需要政府资金上的支持,具有比较强的可操作性和稳定性,利用这种形式发展农业保险被很多业内人士看好,渔业、全国总工会下属的中国职工互助保险等有望在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试点成功的基础上走得更远。模式四:银行办保险,尝试双赢路。鉴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支持“三农”发展中的特殊地位和作用,以及其与农业保险休戚相关的因素,结合“十一五”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推进,建议认真研究在省(市、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联社中开展设立农业保险公司的试点。在省(市、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联社中设立农业保险公司,一是符合其作为全省(市、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的角色,有利于发挥人才优势和交叉销售优势,符合综合经营的发展趋势,形成风险利益共同体,有效提高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综合竞争实力;二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风险有其特殊性,它往往由小而大,由此及彼,一旦发生风险,作为信贷支持主体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影响最大,而农业保险公司的设立,可在一定程度上将这种负面影响和损失降至最低,有效提高信贷风险防范能力;三是以省(市、区)为单位设立农业保险公司,可以推进农业保险的地方性行政法规立法试点工作,从本地实际出发对农业保险的经营目的、性质与定位、经营原则、组织形式、承保范围、保险费率的厘定、保险条款的制订以及对农业保险的监管等做出规定,明确农业保险的地位,并借助税收杠杆的财政积累支持农业保险,有利于促进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支持落到实处。模式五:政府设基金,防巨灾风险。在国外,许多国家都在农业保险立法中对保险费的分担作了明确的规定,美国法律规定政府补贴保费的30%,加拿大法律规定政府补贴50%。同时,通过提供再保险或建立巨灾保险基金的形式为农业保险提供政策支持。如美国和日本,政府为农业保险,包括相互制农业保险公司提供高额补贴;在德国和法国,农业保险运作方式虽然市场化,但遇到大的自然灾害和疫情,仍有政府基金作坚强后盾。在我国,由于没有巨灾支持保护体系,巨灾损失完全由保险公司独立承担,大量风险集中于经营主体自身,使得保险赔付率居高不下,保险公司的积极性、承保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受到严重影响。因此,建议抓紧建立中央和省(市、区)两级政府农业巨灾风险基金,对遭遇巨灾损失的农业保险供给主体提供一定程度的补偿。农业巨灾风险基金的来源可以是多渠道的,包括政府财政预算拨款、从农业保险供给主体的年度经营盈余中按一定比例提取,以及赈灾捐款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等等。同时,对农业保险业务免去营业税的同时,建议减免所得税,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拓农业保险业务。所减免的税收转入专项农业保险基金,用作应对农业大灾补偿的积累。
奔向八年
中国的农村信用合作社是一种特别的金融机构,也是一种特殊的制度安排。20年来,农村信用合作社体制几经变革,但全部门业绩未见好转,金融界对此多有争议。最近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再次成为我国金融改革的焦点.目前很多农村信用社经济效益欠佳,亏损较为严重,这在一个方面反映出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相对比较混乱,费用难以控制,经营成本相对较大,究其根源是多方面的:一是内控制度不够健全;二是相关规章制度没有很好地落实执行;三是稽核检查不够到位;四是会计职能不能很好地发挥等。如何有效地从严财务管理,为农村信用社的长足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必须坚持以下六条原则。一、民主评议的原则农村信用社是由职工、农民及社会各企事业单位入股,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入股社员服务的合作金融组织,因而“民主”是组织的核心和根本。只有坚持民主的管理原则,农村信用社才能生存和发展,才能在激烈的竞争中站稳脚跟。在民主的原则下,农村信用社设立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统称“三会”),用以规范农村信用社的经营行为。财务支出在职工民主评议的基础上提交理事会讨论通过,然后按“四公开”的原则张榜公布,接受广大社员的监督检查,这种方法最简单、最直接、最明了,便于掌握,易于操作。而民主评议则是有效杜绝胡花乱支、减少财务支出的一剂良药,定能促使农村信用社由“粗放型”经营向“集约型”经营转变,创造以最低成本争取最大利润的奇迹。二、集体审批的原则集体审批是指农村信用社理事会在讨论财务支出的过程中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废除一个人说了算的家长制作风的一条财务管理原则。在农村信用社,理事长是法人代表,主任受聘于理事会,并按现行法律法规具体开展各项工作。但目前存在的问题在于多数基层农村信用社由于业务量较小,定编的人员较少,因而在人员的配置上理事长和主任无条件分设,只能一人兼任。由此造成主任权力过大、制约弱化的问题越来越突出,甚至于出现了有些主任滥用职权、无法无天的腐败现象,极大地损害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损害了农村信用社作为支农主力军在人民群众中的良好形象。在这种情况下坚持集体审批的原则是铲除滋生腐败温床的一把利器。其一是形成制约关系,主任和职工不仅仅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同时还有监督与被监督、制约与被制约的关系。这种关系有利于团结合作、协调配合;有利于增强干群关系、化解干群之间的矛盾;有利于业务的发展。其二是增强了财务工作的透明度,避免暗箱操作。三、公开公示的原则农村信用社的“四公开”之一便是财务公开,其主要目的是接受入股社员的监督。长期以来农村信用社的“四公开”一直流于形式,有的信用财务支出挂在墙上只是装装门面而已,有的信用社干脆不公开,背离了合作原则。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是原来官办习气的延续,导致入股社员对农村信用社失去了信任,形成一方面许多农村信用社因失去监督而产生内部管理混乱,另一方面入股社员因对信用社失去信任而不愿继续入股,有的甚至要求农村信用社退股。严格遵守公开公示的原则是有效制止这些不良现象的必要手段,是落实合作制的根本保证。作为农村信用社管理部门的县信用联社应该要求农村信用社按规定公布各项财务支出,对不按规定公开财务支出,或公开的财务支出出现虚假问题,县信用联社应该作出组织处理或经济处罚,以取信于民,只有这样才能把公开公示的原则落到实处。四、稽核检查的原则稽核检查工作对从业人员的素质要求较高,既要有较高的政治觉悟和思想认识,又须有过硬的业务技能和长期的实践经验,还须有脚踏实地、吃苦耐劳的工作作风,公平、公正,不谋私利,不徇私情也是稽核人员最起码的要求。但介于农村信用社人员素质相对较低,高素质人才无法补济,造成稽核部门人员匮乏的局面长期得不到解决。客观现实要求上级主管部门和县信用联社一是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稽核检查工作;二是从高校引进高素质人才或者选拔现有人员进行严格培训,提高存量人员素质;三是为稽核部门补充人员,以保证稽核工作的稳步开展。只有这样从根本上解决稽核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才能保证财务收支的真实性,为农村信用社的发展保驾护航。五、上级会审的原则因为农村信用社实行的是多级法人的管理制度,虽然县信用联社行使对基层农村信用社的行业管理职能,但因农村信用社的行业体制至今仍未理顺,还处于深化改革的过程,因此难免在管理中出现漏洞。在改革逐步深入但仍未完善的期间,县信用联社应加强内部管理,主动承担起对基层农村信用社的财务指导和管理,尤其是对大额费用支出要实行基层农村信用社上报、县信用联社会审的办法,从严从紧管理,避免不必要的支出。或者县信用联社在汇总全县需求的基础上,采用统一招标的办法购置所需,这样做既可以有效控制胡支乱花,又可在必须支出的前提下做到少支,达到精打细算、勤俭办社的目的。六、派驻会计的原则目前,多数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会计属基层农村信用社管理,县信用联社在考核时把会计纳入农村信用社统一考核。这种考核制度的一个最大缺点就是会计人员在操作的过程中为完成考核任务而给报表掺假,使农村信用社的经营核算失真。为此,应该将基层农村信用社的会计人员统一纳入县信用联社的管理范围,变原本单纯的“记账型”会计为“管理型”会计,采取派驻的原则,单独任用,单独考核。同时会计人员参与信用社的经营管理,为信用社的发展献计献策。县信用联社对农村信用社的考核应侧重于各项业务,而对会计人员的考核应侧重于任职资格和实际工作能力。这样做的好处一是会计人员不会因为农村信用社的考核指标完不成而在报表中掺杂水分,使会计核算失真,不能为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二是单独考核又能使会计人员独立行使会计职能,更好地服务于农村信用社;三是给违规的财务支出又加了一道“安全门”,使农村信用社能够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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