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乱世you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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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海Mari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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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是宪法定位的法律监督机关,“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是检察机关的工作主题。法律监督工作的好与坏,关涉法律的正确实施和社会的公平正义。从实践看,由于法律规定、职权配置、人员素质等种种原因,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还存在监督不广、监督不深、监督不够、监督无力等现象。如何更好地行使法律监督权,维护社会公平公正,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一、完善法律规定,使法律监督更具操作性一是对法律监督的规定应尽可能细化。从目前看,宪法和法律虽然赋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但是在哪些方面可以监督、如何监督、可以采取哪些监督手段等方面规定得较为模糊,在实际工作中不易操作。如:关于刑事立案监督的规定见于《宪法》的第129条、《刑事诉讼法》的第8条和第87条、《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7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的第164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第372条到379条、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工作问题解答》等,但这些大都为原则性规定,具有实际操作意义的是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规定(试行)》。然而上述规定多为程序方面的规定,又只是规定互相通报、建议、通知、送达、报请等,这种软性监督的方式对于被监督对象拖延不执行或拒不执行缺乏后续的制约措施,实际操作性差。二是监督门槛设置不宜过高。比如《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修订)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于情节较轻的,可以由检察人员以口头方式向侦查人员或者公安机关负责人提出纠正意见,并及时向本部门负责人汇报;必要的时候,由部门负责人提出。对于情节较重的违法情形,应当报请检察长批准后,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工作实践中,对于那些“情节较轻”的,只能进行口头纠正,缺乏效力,监督效果不明显。三是应强化法律监督的手段。刑诉法、民诉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监督手段较为单一,除抗诉外,主要是发书面通知、检察建议等,一旦被监督单位或个人不予执行或拖延不办,没有后续措施,这就造成了监督不力的现象。如,检察机关在立案监督方面只有调查权,而没有侦查权。调查手段有限并缺乏强制保障措施,加之被监督机关对立案监督在案情认识上及证据收集上会有差别,必然会影响立案监督效果。四是应促进对等监督。应制定相应规定,在重点乡镇设置派驻乡镇检察室,强化对乡镇一级的法庭、公安派出所以及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另外,在民事诉讼监督方面,《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88条和第10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和执行检察建议,应当经本院检察委员会决定。但是,同级法院接到再审检察建议后,不用经过审委会,就可以直接由副庭长进行回复,甚至敷衍、不回复。再如,在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提请抗诉后,法院发还重审时虽然另行组成合议庭,但有时负责签字审批的主管院长还是同一个人,对再审案件的公正办理有影响。二、强化内部分工配合,使法律监督更加专业化长期以来,检察机关侧重于刑事检察和自侦工作,对法律监督重视不够。造成这方面的客观原因是,检察机关承担着较重的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工作,以我院为例,近三年来,侦监部门的检察员每年人均办理70件案件,人均2天1件;公诉部门的检察员、助理检察员每年人均办理公诉案件85件,每人平均2.5天办理1件。这些固定的工作量占据他们很大的时间和精力,导致了对立案、侦查活动的监督成为了“副业”。因此,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应当以实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为契机,将法律监督单独抽出,设立诉讼监督局,或者成立诉讼监督组,专门从事刑事、民行诉讼环节的法律监督,变副业为主业,变被动为主动。同时,独立出来的法律监督部门或办案组应与院内其他业务部门紧密合作,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一是与案管部门合作,强化对案件的入口进行有效监督;二是与批捕、起诉等刑检部门合作,刑检部门在审查案件中发现侦查机关存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和诉讼监督部门或办案组联系,避免监督部门的二次阅卷和重复劳动,既提供了监督案源,又确保了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完善证据链条、促进公正审判,为刑检部门扫清障碍;三是与自侦部门合作,对于在诉讼监督中发现侦查人员或者审判人员有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渎职失职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可以与反贪、反渎部门配合,既强化了法律监督手段,提高了法律监督效果,又为反贪反渎部门提供了案源;四是与监所检察部门合作,强化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和监督,以及对侦查人员是否存在暴力取证等进行监督调查,更好地保障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三、创新完善工作机制,使法律监督更加扎实有效一是应完善执法考核机制,促进法律监督。在工作实践中,有时候出现的监督难、难监督现象,与执法考核有关。比如立案监督,在检察机关这边有考核指标,而且上不封顶、多多益善,但在公安那边,受迫于破案率,往往采取不破不立的做法,被立案监督还有扣分项,所以不愿意配合,即使不积极、不主动。有的检察院甚至为了完成考核指标与公安沟通协调,做假监督、纸面监督和数字监督,只为应付上级考核。个别基层院甚至出现批捕100件,立案监督80件的造假现象。所以,应当树立正确的思想,理清工作和考核的关系,考核是为了工作,而非工作是为了考核。因此,考核宜粗,抓大放小,尽量不要设指标;监督宜细,要规范明确,尽量具体。二是应完善公检法配合与制约机制。做好法律监督,需要公检法三家单位的配合协作,减少分歧,特别在统一执法尺度方面。应在立案标准、羁押必要性认识、批捕、起诉标准和法院审理标准上做到相统一、相一致。同时,重点还要相互制约。从实践看,相互配合有利于案件进展,相互制约才有利于公平公正。检察机关更要在案件事实、证据方面严把关、把好关,做到事实证据统一、程序实体兼顾,以法为是、秉公监督。三是应探索政法机关案件通报和信息共享机制。公开和共享是强化法律监督的有效手段。例如,笔者所在的武安市检察院,今年以来,公安机关已刑事立案2670余起,其中报捕案件218件,直诉案件110余件,在立案监督方面大有空间,但是仅仅依靠当事人申请、举报,渠道太窄,案源不多。如果能够实现信息共享,就可以从报案、受案开始进行监督,也可以扩展到对治安管理案件的监督,防止刑事案件的“降格处理”,真正做到“源头监督”。同时,信息共享也有利于加强对法院的审判监督。四、加强自我监督和检务公开,使法律监督更具公信力法律监督是对整个诉讼程序的监督,当然也包括对检察机关自侦、捕诉部门的监督。因此,还要将监督触角向内延伸,结合案管部门,对本院受理的批捕、起诉案件的进行程序监督和反馈调查,杜绝错案和执法瑕疵,确保每一起案件都能公正办理;结合纪检监察部门,加强对办案人的监督,杜绝执法过错和违法办案,确保每一名干警都能公正、廉洁执法。在强化内部监督的同时,还应加强检务公开,通过多种方式,搭建阳光检务平台,提升法律监督公信力。通过整合“检察开放日”、举报宣传周、涉农检察宣传、设立乡镇检察室等多种传统的检务公开方式,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社会公众集中汇报和宣传检察机关履职尽责情况;通过升级检务大厅,设置律师会见、律师阅卷、综合查询、案件受理等功能区,开展法律咨询、案件查询、律师接待和阅卷、行贿档案查询等多项业务,实现“一站式”公开;通过纸质媒体、电视、广告大屏等媒介,定期公开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办案规程、立案范围、立案标准等内容,定期更新一些检察动态和有较大社会影响案件的处理结果;通过借力微博、微信、网络展馆等新兴媒体和方式,介绍检察职能,公开案件信息,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提高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公信力。五、抓好队伍建设,提高法律监督能力打铁还需自身硬。做好法律监督工作,最根本的还是要增强自身素质。我们的监督对象有对法律非常谙熟的经验丰富的老法官,有身经百战的老办案民警,而且执法环境越来越严、越来越规范,这就要求我们检察官作为法律监督者,必然要具备更高的素质。一是要树立正确的监督理念。我国是一个人情社会,对同属一个战壕的兄弟政法机关进行监督,必然面临方方面面的考验。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克服畏难情绪,坚持以法为是、唯法是从,以维护法律公正实施为己任,敢于监督、勇于监督,做一个称职乃至优秀的法律“挑错人”。二是要善于学习,提升法律修养。要凸显以法律监督为核心的检察文化,建设学习型检察院,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提升干警文化品味和法律修养。三是要紧贴实际,开展多种形式的岗位练兵。法律监督点多面广,需要培养知识全、业务专的的法律监督实践者。可以通过实施全员轮训,让干警到各个业务部门去“兼职”和“实习”,这样有利于干警尽快熟悉和掌握刑事诉讼环节的各个程序,同时,也可以在轮训中发现和培养一专多能的法律监督人才。对年轻干警可以实施跟案培训,从案管受案开始,安排有经验的业务能手做其“导师”,领办某个案件的全流程,促进年轻干警尽快熟悉各项业务,迅速成长、成熟起来。四是要强化队伍的管理监督。任何权力都需要监督和制约,作为法律监督者,也不例外。必须坚持理想信念时时讲、职业道德时时抓、工作纪律时时记,同时,还要定期开展警示教育、执法检查、检务督察等活动,促进干警公正、廉洁地行使法律监督权。河北省武安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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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木兮123

商鞅,原姓公孙,因在秦变法有功,受封于商,后称商鞅,是先秦法家的主要代表人物之一。魏国是战国时期进行变法改革最早并取得成功的国家,也是法家思想和法家人物的故乡,良好的学术气氛,加上商鞅“少好刑名之学”,使得他在青年时代便成为一位超群的法家人物。公元前359年,31岁的商鞅求见秦孝公,“以强国之术说君”,孝公大悦,与较“语数日不厌”。在得到孝公的赏识之后,商鞅被委以左庶长,主持变法。他的变法涉及政治、经济、思想等各个领域。在变法实践中,发展了先秦法家的理论,提出了明确的实行“法治”的基本要求。商鞅变法使秦国日益强大,为秦之统一六国奠定了坚定的政治、经济和军事基础。 一 主要内容 1 “明君治国,不可须臾忘于法” 商鞅认为,法律制度的建立,是关系到社会治乱、国家兴亡、政治得失的大事,只有建立法制才能立君,立天下。而立法的目的不是别的,所谓“善治者塞民以法”,就是为了治民。为了使法令成为判断功过、行使赏罚的标准和全体臣民都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商鞅主张:“为法,必使之明白易知”,即力求做到家喻户晓。《战国策•秦策一》记:“妇人婴儿皆言商君之法。”他要求“置主法之吏,以为天下师,令万民无陷于险危”。规定主法令之吏在吏民向他询问法律时不予正确回答,吏民以后犯罪,则“以吏民之所问法令之罪,各罪主法令之吏”。商鞅要求明法的目的有二:首先“法制明则民畏刑”,从而起到“万民皆知所避就”的作用。其次,使官吏不敢为非作歹,保证法律的实行。 2 必须统一刑罚 尽快发展地主经济,需要政治上的保证,即剥夺旧贵族的特权,重新分配权利,建立起一个新的法律秩序。为此商鞅提出了“刑无等级”的思想,要求做到“壹刑”,即统一刑罚。他主张刑要上大夫,太子犯法也要法办。商鞅特别提出“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损刑;有善于前,有恶于后,不为亏法。忠臣孝子有过,必以其罪断”。就是说,以前立过功,后来犯罪,不能减轻刑罚;以前做过好事,后来有过错,不能因此破坏法律,要求维护法的权威性和统一性,体现出了极为鲜明的“法治”精神。商鞅变法讲究一个“信”字。做到“信赏必罚”,即按照法令的规定,该赏的一定赏,该罚的一定罚。他认为“民信其赏,则事功成;信其罚,则奸无端。”当时,这一做法打击了旧贵族的势力,大大加强了君权。 3 “禁奸止过,莫若重刑” 商鞅同以前的法家不同的地方,在于强调运用赏刑时要实行“重刑”,“禁奸止过,莫若重刑”。重刑的内容包括:(1)重罚轻赏,处罚要重,赏要轻;多罚少赏,要“刑多而赏少”,甚至少于到“刑九赏一”;先刑后赏。他的理由是:重罚轻赏,在上位的人就会爱民,不会轻易地用罚,“上爱民则民死上”,“上不爱民则民不死上”。(2)要求轻罪重判。理由是:如果就事论事,则轻罪得不到禁止,而重罪是由轻罪来的,于是重罪也得不到禁止。反过来,如果轻罪也重判,那么犯重罪处罚更重,轻的不敢犯,重的也不敢犯了。这样就达到了“以刑去刑”的目的。(3)对官吏犯罪处罚很重。 4 “君尊则令行” 商鞅强调法治必须以国家政权为后盾。他认为:要使法令贯彻执行,必须尊君,“君尊则令行,而要“君尊令行”,就必须由君主掌握权力并集权于一身。法固然重要,但国家政权是法律的保证。因此,只有“秉权而立”,才能“垂法而治”。从法与权的关系上,论证了实行君主集权制的必要性。 二 内在启示 商鞅变法获得了成功,使秦国迅速壮大起来,商鞅被车裂,但“其法未败”,他的“法治”思想适应了当时形势的需要。他的关于实行“法治”的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对我们今天的变革立法也同样具有借鉴意义。 首先,商鞅的好利恶害的人性论思想,为统治和管理找到了捷径。治国先治吏,治吏要先知人性,商鞅作为一位高明的政治家,深谙此理。商鞅认为,民众的好利之心是天生的,“人君而有好恶”,他继承了荀子“性恶论”的观点,认为人生来具有好恶之性,他认为只要施与适当的教育,就可以让人弃恶从善,这是商鞅法制教育思想的理论基础。 商鞅的这一思想告诉了我们,人类社会存在与发展的原始动力,就是对利锲而不舍的追求。“民生则计利,死则虑名。”即使那些隐居深山的隐士,“衣不暖肤,食不满肠,苦其志意,劳其四肢,伤其五脏”,实际上他们恰恰是在以一种更为隐蔽的方式博取名利。“民之欲富贵也,共阖棺而后止”,即人们追求名利的欲望,只有生命结束才会停止。商鞅揭示了人趋利避害的自然属性有其现实合理性。正因为“人情好爵禄而恶刑罚”,政治家的责任不是要改造人的本性,人的本性也不可能改造,而是顺应人的本性,发挥利益杠杆来利用和引导人的本性,使人们追逐名利的活动汇成一股合力,为君主所用。 其次,商鞅提出的一整套以法治法治吏的思想,使得我们认识到吏治的重要性,以及监察制度的缺陷。各级官吏处在国家权力机构中的特殊位置,是君主和民众之间沟通的桥梁、中介,上传下达,一方面负责把国家的政策法令向下贯彻实施,另一方面把老百姓的意见反馈给君主。他们既是国家各项政策法令的执行者,也是民众的管理者。各级官吏没有尽职尽责,国家的政策就得不到传达、贯彻,君主也不知道民众的反映。正因为各级官吏的特殊位置,使他们有机会利用职权,破坏国家政策法令的实施,里通外国,以权谋私,侵占国家财产,对老百姓巧取豪夺,导致吏治腐败,甚至国家政治的腐败,其社会危害性远远大于普通老百姓。而商鞅变法使得各级官吏的所作所为时时被人们关注,对普通老百姓有导向作用。 同时,商鞅也认识到监察制度存在着很大的漏洞。设立专门负责监察官吏的专职官员,让他们来对官吏的行为工作进行监察,这本来是预防官吏的一个有效措施,但事实上,如果监察官为了利益,与被监察对象勾结起来,相互包庇,官官相护,共同犯罪,监察官的监察职责就落空了,只好在监察官之上再设立监察官,总有人脱离监察体系之外。权力一旦缺乏监控,必然滋生腐败。 再次,商鞅奉行刑无等级的原则。商鞅认为,法是国家权力的象征,“法令者民之命也,为治之本也”,一切人都应该遵守。他认识到“法之不行,自上犯之”,而且官吏犯罪的危害性远远大于一般老百姓犯罪,故各级官吏都不应该徇私枉法,应该立法为公,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另外,商鞅奉行“乱世用重典”,实行重刑主义的原则。他认为对轻罪施以重罚,本来犯罪程度轻,社会危害小,但加大了违法的成本,犯罪者付出的代价却十分大,使人人心存畏惧,使人人自律,不敢以身试法,更不敢去犯重罪了,自然就达到了“以刑去刑,刑去事成”的目的。商鞅深知官吏的本性也是好利恶害、趋乐避苦的,所以重刑不仅只针对老百姓,对官吏一视同仁。并且为了让人们都知法守法,还实行严酷的连坐制,一人犯法,邻居和家族都要受牵连,用国家的强制力量保障法律的落实。 最后,商鞅的治法有一套体系,这套体系的落实和奏效,让我们明白建立合理完备的法律制度的重要性,它使得法律本身不因时间、地点、人物的改变而改变,在法律所及的范围内具有权威性、统一性。商鞅强调法律必须“明白易知”,重视设置专门的职位来负责解释和宣传法令,寻求通晓法令条文的人,来担任主管法令的法官。“天子置三法官,殿中置一法官,御史置一法官及吏,丞相置一法官。诸侯郡县皆各为置一法官及吏,皆此秦一法官。”法令都有一个副本放在天子的殿中,在殿中给法令建一个“禁室”,写个封条把它封起来。每年一次,依照“禁室”所藏法令的条文,把法令颁给官吏。诸侯和郡县的法官和法吏,一接到朝廷送来的法令,马上就要认真学习,然后负责向各级官吏和老百姓解释和宣传。这样从中央到地方,有一套专门的机构和人员负责法律的普及工作,让普法工作成为国家一项长期的政策。 三 借鉴意义 商鞅的普法思想中有不少极端的做法,我们应该摒弃。其中也有不少精华,作为中华民族宝贵的文化遗产,对于我们今天建设法治国家依然是有启发意义的。我国也进行过几次大规模的普法运动,取得了一些显著成绩,法制观念有所提高,但在司法实践中,还有一些领导干部法律意识淡薄,知法犯法、漠视法律的权威。在执法过程还存在有法不依、以权代法、徇私枉法、打法律白条等现象存在,严重亵渎了法律的尊严,降低了党和政府的公信力,损害老百姓的利益,严重损害了党群关系。 首先,要把普法工作作为一种制度确定下来,使之具有长期性、稳定性,树立法律的权威,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真正深入人心。现实生活那些违法犯罪现象屡禁不止,甚至出现对社会和人民危害极大的犯罪。尤其是一些党的高级干部,玩忽职守、知法犯法,背后原因之一就是违法成本不高,官官相护,处罚力度不够,或者得不到应有的惩罚,致使有些领导干部漠视法律,铤而走险。因此根据商鞅“不可须臾忘于法”的治法理念,在我国法治建设过程中,要充分利用人们趋利避害的本性,厚赏重罚,加大违法犯罪的成本,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只要触犯法律,都应该为自己的违法犯罪付出代价。这样,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目标才能真正实现。 其次,领导干部要学习法律,具备基本的法律素养。在秦国,法律的宣传和教育做到了家喻户晓,不仅老百姓知道法律,法官和各级官吏更是通晓法律。因此,党的领导干部首先要知法、守法、执法,还应该把本地的普法教育作为政府工作内容之一。尽管我国进行过几次大规模的普法宣传活动,但往往流于形式。要把普法工作作为党和国家的一项长期的基本政策,普法教育制度化,力求做到家喻户晓,妇孺皆知。这便要求领导干部一方面自身要自觉认真学习法律,维护法律的威严;另一方面,明确普法工作的责任和义务,把该地区的普法工作的实际效果,作为干部绩效考核的一项客观标准。如果领导干部违法犯罪或者渎职,应该为自己的行为付出沉重的代价,应该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最后,大力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并且普法教育要从幼儿抓起。在我国,要充分利用好学校这个普法的主战场,一方面,在学生的教科书中,要有法制教育的内容,增强学生的法律常识;另一方面,利用大众传播媒体,如开设青少年法制教育频道,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有条件的地区,可以组织学生课外活动,如参观监狱、模拟法庭等,让学生参与司法实践,在实践中增强法律知识。加强广大农村地区和落后地区的普法工作。在农村地区和落后地区,法律知识非常欠缺,不少人是法盲,形势令人担优。不少人犯了法,却不知自己在违法犯罪。有些人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也不知道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地政府要高度重视群众的普法宣传,采取通俗易懂、喜闻乐见的方式,如电影、广播、宣传画、黑板报等,向人们宣传我国基本的法律知识,让群众能理解普法的意义,增强群众知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让法律观念入耳、入脑、入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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