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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微王chi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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倍笨儿9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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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盗窃案的案情简介怎么写? XXXX年XX月定X日XX时XX分,犯罪嫌疑人XXX,窜至XXXXXX地点,以XXX手段盗取XXXX东西,后潜逃并销赃。(如有同伙就犯罪嫌疑人XXX伙同XXX、XXX等人) 问题二:派出所入室盗窃案的警情分析怎么写 分析撒怎样想的就怎样写出来的, 问题三:关于盗窃的案例 1、首先,拘留一般是不能超过14天的,因此,应当尽快委托律师进行申诉,办理取保候审,先将你爸爸放出来再说。 2、其次,对于这个案子,你父亲是不构成盗窃罪的。因为从主观上来讲,他是将这辆电动车作为无人所有的物品,然后才将之推回家的,而且确实这辆车放在那里3天没有人动,所以在主观上是不存在盗窃的故意的,再从客观上来讲,你父亲并没有秘密进行盗窃的行为,只是把车推回了家,而且在得知失主来找车的时候马上就到派出所去了,说明他根本就不是偷车,而只是将无人保管的车暂时的占有了。另外,这一辆电动车到底值不值1200还很难说,因为也没有电池,还只有7成新,所以其价值应该在1000以下,根本就不能构成犯罪。 3、如果警察非得以你父亲涉嫌盗窃罪进行拘留或者逮捕的话,你们要尽快进行申诉,一是到公安局去,把你们的理由讲清楚,二是到检察院去,检察院是监督公安机关的,如果认为公安局的办案有问题的,可以通知公安局改正的,所以一定要到检察院去申诉。 4、事关重大,建议尽快委托律师介入,这个对你们很重要的,律师有很多普通人没有的权利,比如可以申请会见你父亲,而且律师办耽效率比你们要高,可以代为进行申诉,能较好的维护你们的权益。 如有其他不明之处,请继续提问,最后祝你们好运。 问题四:急!!!入户盗窃这个案情法律分析 如果因为入户盗窃你朋友被派出所抓获,现在侦查阶段你是不能和朋友见面的。更不可能减少刑事处罚,因为公安机关没有这个权限,将来要到法院判决。 如果你朋友只是乙拉去望风,其行为构成同案共犯,属于从犯,依法是可以从轻处罚。对于盗窃的金额,按全额计算(如共同盗窃8000元,每人按8000元计,不是按分赃计)。 盗窃是公私案件,一旦被公安机关查获,就不存在私了一说,必须经法院判决。盗窃未遂比对即遂,从轻处罚。 你现在做为甲的朋友,可以委托律师和甲会面,申请取保候审。 入室盗窃,无论是否盗窃得手,都要追究刑事责任。 问题五:抢劫罪与盗窃罪 有具体案例 求分析啊 抢劫通常是用暴力、胁迫方式,足以压制他人取其财。抢劫的其他手段,指其他足以压制他人取其财的手段,常见的是麻醉的手段,使他人不知反抗。。。 强行灌醉酒的,也属于抢劫的其他手段 并且该案中,四人本来就有非法占有其财产的目的。 问题六:侵占罪和盗窃罪和抢夺罪的案例的分析 一、抢夺罪的特征是乘物品持有人不备,当面将持有人的物品夺走,非法占有的行为。每一条中,乙将随车押运的物主下车,而乘其不备,将装载物品的车辆高速驾离现场,夺得物品的行为,显然符合抢夺罪的特征,故定抢夺罪。这种罪不以当场实施暴力为要件。只有抢劫罪才具备当场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 二、案例2虽然表面上是公然作案,但是行为人在实施过程中,是借观察样品手机的时候,以外出移动横在道路上 摩托车离开柜台的,此时,营业员并没有意识了其没有将样品留下,具有将样品手机秘密带走的特征。因此,这种情形更接近于盗窃罪的犯罪特征。 三、案例3的两种情形虽然都同样发生的运营中的车辆上。但一失主并不明确知道其钱物具体是在什么地点遗失的。其通过登载广告寻找即是明证。因此,这种情形下,行为人占有的钱物完全具备遗失物的特征,符合《刑法》侵占罪的犯罪对象的特征要求,如果行为人拒绝归还失主,即构成侵占罪。后一失主虽然已经下车,但其事后完全能够准确记起其物品存放位置,准确通过相应的手段进行查找。虽然其已经下车,箱包仍放置在车辆的行李架上。这一行李架是公用的,属于谁存放谁提取的范围,他人不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提取不属于自己的物品行李。一旦提取,即符合盗窃罪的特征。 四、案例4的两种情形区分的主要依据就是物主与行为人之间是否形成了委托保管关系,如果形成了,即构成侵占罪。没有,则不构成侵占罪。当然后一种情形题目中的人物身份可能有误吧 问题七:入室盗窃案例 盗贼的目光盯在哪里 4月5日1时许,济南市公安局北园路派出所民警在辖区杨庄村附近治安巡逻时,当场抓获一攀爬五楼居民阳台入室的盗窃者。经审查,此人自称叫杨彪,系安徽省阜阳市人,两个多月的时间,在北京、济南等地连续作案多起。下午5时,在北园路派出所,市公安局治安处的同志对这名犯罪嫌疑人进行了讯问。问:“你为什么偷这家人?”答:“他(这家主人)看起来很有钱,因为他经常出入附近的酒店。”问:“你是怎样踩点观察的?”答:“我白天收破烂,趁机看一下,看明白了再下手。”问:“你为什么偏偏偷五楼的?”答:“楼层高,比较安全。”据北园路派出所魏教导员介绍,北园镇地处城乡结合部,流动和暂住人口达2・8万,社会治安压力格外大。去年在辖区入室盗窃案件中,家庭占11起,单位占10起。入室盗窃案件是有规律可循的。它有较强的季节性和区域性。目前,盗贼作案的目标多是单位、机关财务、办公室和居民楼房,楼房多于平房。时间通常在双职工上班时间,单位则为晚间,近期下午和晚上较为常见。而作案的地点一般为偏僻的小区或安全措施未到位或未封闭的居民小区;由于搬迁或租赁而聚居的小区更易发生;盗贼主要是偷窃现金和精致名贵的饰品和家用电器;多见单一零星作案,近来有团伙作案增多的迹象;从被抓获人员看,以外地流动暂住人口居多,随机性强,不易破案。同时,大的社会防范体系和机制在某些居民小区尚未建立和形成气候,这也是入室盗窃案件屡屡发生的主要原因。魏教导员介绍,这起案件如果不是抓住了现行,破案的难度是相当大的。因为,这些盗贼时聚时散,打一枪换一个地方。去年,他们破获的“河南帮”入室盗窃案件就是一伙以捡破烂为掩盖的盲流所为,他们白天推着三轮车四处转悠,晚间则向瞅准的目标伺机作案。在市公安局治安处,记者翻阅案例发现,发生入室盗窃案件的单位集中在超市、商店,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办公室。这些被盗单位在防范措施上都存在致命的漏洞,如夫妻传达、雇佣退休职工或私招乱雇保安等。单位对这些漏洞熟视无睹,发生案件也不追究责任,除公安部门处罚外,单位上最多批评一下,而没有实质上的防范措施。问题出在哪里 3月25日上午,记者走访了济南市公安局建筑新村派出所辖区,与辖区的十几位治保人员和居民进行座谈,大家分析了此类案件存在的共性。小区管理无章法。建新街道办事处综治委办公室主任尚勇介绍说,一些小区边建设边入住,人员登记、摸底等基础性的工作根本未做;或者小区建起多年迟迟不向地方 *** 移交,造成管理上的空当,为治安案件的发生留下隐患。同时,一些建筑商为追逐高利润,将一些必要的社区保安设施建筑留在图纸上而没有建设,导致防范不力。另外,一些旧式开放式小区四通八达,加上缺乏有效的管理手段,为盗贼得手提供可乘之机,令人防不胜防。违章建筑助纣为虐。鲁艺小区和梨园小区的治保主任说,如今各单位盖小房挣钱成为时髦,有的管理部门在人情和各种压力下,放弃规划原则,以罚代管,在繁荣“经济”或便民的旗号下,给居民居室安全留下隐患。这些小房盖到居民的楼房下,盗贼踩着小房顶就能走进二楼的窗户,再好的防盗门也形同虚设,小区去年发生的二起案件都与此有关。其中一个盗贼碰上女主人单独在家,竟穷凶极恶地砍了她近20刀,幸亏女主人拼死抵抗,邻居报警及时才幸免于难。此外,居民窗口防护栅栏成为盗贼的脚手架。许多居民为保安全,自制铁栅栏将窗户封住。外置式窗户铁棂子保护了自己却常常害了别人。一楼装了外置式铁海子,二楼居民不安全了,只好安上;这一来,从一楼一直装到楼顶。远远看去,整座楼房像是个铁笼子。这不但使城市......>> 问题八:盗窃金店案例分析和总结 强调安全的重要性。 没有 以下供参考, 主要写一下主要的工作内容,如何努力工作,取得的成绩,最后提出一些合理化的建议或者新的努力方向。。。。。。。 工作总结就是让上级知道你有什么贡献,体现你的工作价值所在。 所以应该写好几点: 1、你对岗位和工作上的认识2、具体你做了什么事 3、你如何用心工作,哪些事情是你动脑子去解决的。就算没什么,也要写一些有难度的问题,你如何通过努力解决了 4、以后工作中你还需提高哪些能力或充实哪些知识 5、上级喜欢主动工作的人。你分内的事情都要有所准备,即事前准备工作以下供你参考: 总结,就是把一个时间段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总评价、总分析,分析成绩、不足、经验等。总结是应用写作的一种,是对已经做过的工作进行理性的思考。 总结的基本要求 1.总结必须有情况的概述和叙述,有的比较简单,有的比较详细。 2.成绩和缺点。这是总结的主要内容。总结的目的就是要肯定成绩,找出缺点。成绩有哪些,有多大,表现在哪些方面,是怎样取得的;缺点有多少,表现在哪些方面,是怎样产生的,都应写清楚。 3.经验和教训。为了便于今后工作,必须对以前的工作经验和教训进行分析、研究、概括,并形成理论知识。 总结的注意事项: 1.一定要实事求是,成绩基本不夸大,缺点基本不缩小。这是分析、得出教训的基础。 2.条理要清楚。语句通顺,容易理解。 3.要详略适宜。有重要的,有次要的,写作时要突出重点。总结中的问题要有主次、详略之分。 总结的基本格式: 1、标题 2、正文 开头:概述情况,总体评价;提纲挈领,总括全文。 主体:分析成绩缺憾,总结经验教训。 结尾:分析问题,明确方向。 3、落款 署名与日期 问题九:帮我分析一下这个盗窃案例 一个盗窃案不必要得三个月后才开始审理。 该案件为刑事案件,未经法院审判而由派出所要求交纳罚款是不合法的。 所以主犯家属可依派出所提供的通知交由其上级机关复议或检察院审查。 问题十:盗窃案的侦破流程是啥,报案了之后,警察咋处理 报案后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后调查侦破,破案后抓住盯罪嫌疑人审讯,结案移送检察机关起诉,警察就工作告仪段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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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怡别墅

随着社会的发展,犯罪的行为方式也越来越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许多案件的性质在实践中往往不好认定,此种情况亟待我们继续加强对类罪的细致研究。盗窃罪和罪作为财产型犯罪中的两个重要的类罪,因其常发性和犯罪手段的复杂性决定了其实行行为的多样性。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的“盗”“”手段交织的案件,即用秘密手段和欺诈手段两种手段相互配合,最终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司法实践对这种行为的认定,因司法工作者理念上的不同认识,而出现了不同的结果。本文试图从一些真实的案例出发,对盗窃罪和罪的犯罪构成以及二者的区分界限认定问题进行探讨分析。 本文在吸收借鉴中外刑法罪和盗窃罪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力图结合司法实践的需要,就罪和盗窃罪的犯罪构成及司法疑难问题进行探讨。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部分,导论。本部分主要是介绍本文研究的目的意义等内容,具体包括问题的提出、文献综述、研究的意义和目的、论文的思路、论文的创新点与不足等方面。 第二部分,盗窃罪和罪的研究现状。本章通过对于盗窃罪和罪的理论概念和犯罪构成理论进行阐释。通过类比二者的犯罪构成,可以得出二者的最大的区别之处应该是在犯罪的客观方面。从而为继续深入探讨二者的区分界限提供基础理论依据。 第三部分,普通罪与盗窃罪的实质区分界限。本章通过上一节提出的问题展开对于二者犯罪客观方面的细致解析,盗窃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窃取”,而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被害人因行为人的欺行为而处分财产”。继而我们对于盗窃和行为进行分析可以得知,盗窃是直接违背被害人意志取得财物,罪是基于被害人的瑕疵意识而取得财物。秘密性的行为和欺性的行为在现实中有相似性,故二者的区分点应该是在被害人是否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行为上。通过对国内外相关学说的论述评析,从犯罪实行行为的特征结合典型案例来界定盗窃罪和罪之间的界限。 第四部分,三角与盗窃罪间接正犯之间的界限。本章主要探讨三角和盗窃罪的间接正犯之间的区分关键。被害人的财产是否处于人处分权限内或者地位管辖范围内是间接正犯的盗窃罪与三角的根本区别所在。并且虽然犯罪可以以三角的方式表现出来,但三角仅仅是一种现象,不属于具体的犯罪。 对于盗窃罪和罪以及二者的特殊表现形式区分之处在于二者客观方面,即看具体案件中是否被害人基于行为人的欺性的行为而陷入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如果在被害人丧失对财产的占有的整过程中起关键作用的是基于行为人的欺性的行为而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处分财产的,则应该考虑成立罪而不能仅仅因为行为表现出秘密性而认定为盗窃。反之如在被害人丧失对财产的占有的整过程中起关键作用的是因为行为人的秘密窃取行为,则应考虑是否成立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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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quila1114

我写的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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猪小七ice

法律上,犯罪构成又称为犯罪构成要件,实际上就是指刑法规定的犯罪成立的条件。犯罪构成的理论在刑法学的理论体系中占有核心的地位。我国刑法学对犯罪构成的理论研究起步较晚,其基本理论体系受前苏联犯罪构成模式影响较深,一般认为,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所规定的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观、客观要件的总和。 第一,犯罪构成是犯罪的一系列要件的总和。任何一个具体犯罪构成要件,都包含着许多要件,有刑法总则规定的普遍适用的一些要件,也有分则具体条文对具体犯罪规定的一些要件。犯罪构成不是指其中个别的要件,也不是这些要件的简单相加,而是这些要件密不可分的有机统一的整体。 第二,犯罪构成要件,是指决定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事实特征。这些事实特征是立法者对具体犯罪现象抽象概括后作为认定犯罪的一般标准。任何一个具体犯罪,都可以有大量的事实特征来表现,正是这些事实特征,决定了此犯罪区别于其他一切犯罪。 第三,构成犯罪所必需的诸要件,是由刑法加以规定的。也就是说,哪些实施特征可以作为犯罪构成要件,是由立法者选择,通过刑法加以规定的。反过来,只有通 过刑法的明确规定,犯罪的事实特征才能成为犯罪的构成要件。这反映了罪刑法定的要求,说明刑事违法性也是犯罪构成的基本属性之一。所以,行为是否具备犯罪构成要件与行为是否违反刑法是一致的。这也说明,犯罪构成要件本身不是理论的解释,而是法定的。 1.犯罪构成是定罪量刑的法律标准作为法律概念,犯罪构成就是确定某种行为是否犯罪的规格和标准,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负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首先,它是具体行为罪与非罪的界限,行为只有具备了犯罪构成,才能构成犯罪。其次,犯罪构成也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法律标准。各种不同犯罪的独特的特点,反映在每一个具体的犯罪构成要件中。因此,认真研究每一罪的具体构成要件,是准确定性、区分此罪与彼罪的关键。2.行为符合犯罪构成是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基本事实根据一个人之所以要对自己的行为负刑事责任,其基本的依据就是行为人的行为具备犯罪构成。行为是否具备犯罪构成,决定了刑事责任的有无;具备什么样的犯罪构成,决定了刑事责任的程度。(应当指出,行为是否具备犯罪构成是决定刑事责任有无的唯一的依据,但决定刑事责任轻重的因素除了犯罪构成要件事实外,还包括一些非构成要件的事实,如犯罪前后的表现等。)因此,是否追究某人的刑事责任,首先要查明某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行为只有符合了犯罪构成,才能认定为犯罪,进而被追究刑事责任。3.犯罪构成所我国刑法理论的基础和核心犯罪构成理论在刑法学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它是我国刑法理论的基础和核心,贯穿在整个刑法学体系中。刑法中的许多理论问题,都与犯罪构成的基本理论息息相关。研究刑法理论,其关键就是掌握犯罪构成的理论。 对《刑法学》的认识 在这个月的读书学习过程中,我主要对司法考试教材中的刑法学进行了有计划的学习,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一法律解释对我启发很大,现在我就把这一解释向大家介绍一下。 根据刑法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审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投案的,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罪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行为,认定为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犯罪行为,还应该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不同的罪行的,以自首论。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或者判决确定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轻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罪行的,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的,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重大案件的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嫌疑人,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写论文把我给你贴的选择些自己喜欢的,然后弄到U盘里打印出来就行了祝你愉快如果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别忘记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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