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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hy傻丫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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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个印刷厂的工人到记者编辑,再走上西部第一报的领导岗位,最终成为成都经济领域的十大新锐人物、成功的传媒企业家,他的经历给人启示很多,他就是---庄光誉2003年,庄光誉在深圳中国住宅产业博览会上被评为中国房地产市场最具推动力的20位新闻人物,同时被评为成都经济领域十大新锐人物,他的名字开始逐步被大家关注。如今庄光誉不仅是成都商报副社长兼成都博瑞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同时也是成都博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成都《先锋》杂志社社长,成了一位名符其实的传媒企业家。庄光誉从一个普通的印刷厂工人到记者编辑,如今已经在五个不同的领导岗位负责。他以敏锐的洞察力,着眼传媒产业变化的特点,不断开拓创新,干出了辉煌的业绩,享有很高的声誉。庄光誉1981年5月参加工作时,只是四川石油局印刷厂一个初中未毕业的工人,当一名记者的梦想成为他当时的最大追求。为了实现理想,他时常用爱迪生发明电灯泡先后失败过八千多次才成功的故事来激励自己。他利用所有的时间拼命学习,记下了几十万字的读书笔记,剪贴了几十本发表在各种报刊上的稿件,打下了丰厚的新闻功底。1993年,他进入了刚刚筹备的成都商报,从实习记者开始,一步一步前行。他以夏旗舰的笔名在众多精彩报道中频频亮相,使读者耳熟能详,后来他担任了经济新闻部、政教新闻部、经济中心主任、副总编辑,为成都商报的迅速崛起贡献了力量。1996年,为了提高报纸吸引力,他与采编人员一起深入群众,把正确导向与宣传艺术结合起来,创造了成都经济新闻报道、策划的众多的第一,其中叫响全国的成都造报道就出自于庄老虎之手。他在任新闻部主任期间,创新了新闻报道策划的理念,策划了许多的新闻看点,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的轰动,使成都商报在众多报刊中异军突起,日发行量突破60万份,走上西部第一报的龙头位置。庄光誉在走上报社的领导岗位后,集中策划和组织了成都房地产领域的一系列激情盛事,这些活动不仅进一步提高了报纸的知名度,也实实在在为老百姓提供了置业服务,其影响震动西南,波及全国,极大地促进了成都房地产业的迅猛发展和城市经营水平的显著提高。2003年他所在的博瑞集团实现销售收入106155万元,利润12119万元,纳税9886万元,为成都的经济建设和发展作出了重要的贡献。庄光誉作为集团主抓经营管理和投资的总经理,能够着眼市场变化特点主动出击,使企业不断做大做强。2003年,博瑞集团走出成都,全面代理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之声的广告,大胆介入报纸媒体之外的经营,使投资模式得到创新并获得成功。2003年,由他分管的广告经营收入达到了5.1亿元,进入中国报业的前五名,并将触角延伸到酒店业、房地产、教育等产业中,真正使传媒成为了成功的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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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亮亮魔人

书籍稿酬暂行规1990年6月15日,国家版权局 第一条 为了保障著译者的正当权益,繁荣创作和学术研究,鼓励著译者和提高出版物的水平,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著译一经出版或发表,应根据作品质量的高低,著译的难易,付给适当的稿酬。初版的书按照字数付给著译者基本稿酬,并且按照印数付给著译者印数稿酬;再版时不付基本稿酬,只付印数稿酬。 第三条 基本稿酬标准: (1)著作稿:每千字10至30元。确有重要学术价值的科学著作,包括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及文艺理论的专著,必须从优付酬者,可以适当提高标准,但每千字不超过40元。 (2)翻译稿:每千字8至24元。特别难译而质量优秀的译稿,可以适当提高标准,但每千字不超过35元。 由外文译成中文,对原著作者不付稿酬;对翻译者,按上述标准付酬。 由中文译成外文,对翻译者按本条第(1)款规定的稿酬标准付酬。对原著作者按该著作翻译稿酬的20%至40%付酬。 由少数民族文字译成汉文,对原著作者按本条第(1)款规定的稿酬标准定级支付60%的稿酬。 对少数民族文字翻译者所付的稿酬,按本款规定的外文译成中文的标准,另加25%至30%付酬。 由汉文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对原著作者不付稿酬。 (3)古籍稿:古籍整理,古籍的今译、笺证、注释、集解,每千字9至18元。对特别繁难,质量又高的,可适当提高,但每千字不得超过30元。 古籍资料的辑录、汇编,每千字5至12元(不付印数稿酬)。 各种古籍索引,每千字5至10元(不付印数稿酬)。 断句、校正错讹,每千字4至8元(不付印数稿酬)。 标点加一般校勘,每千字5至10元;难度大的标点加繁重校勘,可适当提高,但每千字不超过15元(均不付印数稿酬)。 (4)词书稿:词书条目,照本条第(1)款标准,按版面折合的字数计算,另外增加15%至25%的基本稿酬,不付印数稿酬。 百科全书词条编撰,每千字24至30元,另增加20%至30%的基本稿酬,不付印数稿酬。 (5)根据他人著作改编和缩写的书稿,按本条第(1)款标准的40%至60%向改编者付酬。并按改编费的20%至40%向原作者付酬;按改编费的10%至20%向原出版者付酬。 (6)译文的校订费,每千字4至10元,不付印数稿酬。由译者请他人代为校订者,费用由译者自付;出版社请他人校订者,校订费由出版社支付。 (7)索引和图书资料辑录,每千字3至7元,不付印数稿酬。 (8)约请社外人员编选的书籍付编选费,按每万字20至30元付酬,不付印数稿酬。 约请社外人员编辑加工的书稿,付编辑加工费,按每万字20至30元付酬,不付印数稿酬。 (9)约请社外人员审查书稿,付审稿费。一般书籍的审稿费按每万字10至20元付酬;对于繁难的专著,可适当提高,但每万字不超过40元;不付印数稿酬。 第四条 印数稿酬 (一)一般书籍的印数稿酬,按基本稿酬总额的百分比支付: (1)印数在一万册以内的,以一万册计算付基本稿酬的8%; (2)印数超过一万册的,其超过部分以千册为计算单位(不足一千册的,按千册计算),每千册付基本稿酬的0.8%。 (二)对确有重要学术理论研究价值而印数较少的专著,印数在一万册以内的,以一万册计算,付基本稿酬的30%;印数超过一万册的,按本条第(一)款之(2)的规定支付。 (三)本条(一)、(二)两款规定的印数稿酬,每次重印均应累计过去的印数。不论初版还是重印,出版社均应在版本记录页上如实注明印数。 (四)学习用书、临时教材或由于其他客观原因而大量印行的著译,在第一次出版后两年内,印数在10万册以下者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付酬;超过10万册以上,视不同情况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30%至50%付酬。 第五条 曾在报刊上发表过的著译,辑成个人专集出版,付给著译者基本稿酬和印数稿酬。编选不同著译者的报刊文章合集出版,对著译者只付基本稿酬,不付印数稿酬。出版社约请多人分章撰写,内容相互有连贯性的专著,付基本稿酬和印数稿酬。出版社约请多人撰写,单篇独立(没有连贯性)的合集,只付基本稿酬,不付印数稿酬。 期刊转载其他报刊上已发表过的作品,按第三条第(1)款标准的20%至40%向原作者付酬,并按第三条第(1)款的10%至15%向首次发表该作品的报刊付酬。 第六条 出版社已接受出版的著译,属于非作者原因未能出书者,出版社应按该书稿基本稿酬的30%至50%付给作者著译费(书稿归作者所有)。出版社主动约稿,但因稿件质量不合格未能出书者,出版社视具体情况,酌付少量的约稿费。 第七条 解放前出版过的著译重印或校订重印,支付部分或全部基本稿酬(对已故作者著译的付酬办法见第八条)。解放后出版(或再版)的已付过基本稿酬的著译,再版以及辑成个人专集(包括全集、选集、文集等)或和他人著作合集出版,不再支付基本稿酬,只付印数稿酬。著译修订再版,视修订程度支付修订费。修订费按增补部分的实际情况付酬;修订后,质量有显著提高,可重新支付原基本稿酬的部分或全部,但其印数稿酬,仍应累计原来的印数。 第八条 对已故作者稿酬的继承问题,按以下规定办理: (1)著译者死亡在30年以内者,出版其未曾发表过的遗作,付基本稿酬和印数稿酬;再版只付印数稿酬,不付基本稿酬。 (2)著译者死亡超过30年者,重印其作品不再付基本稿酬和印数稿酬。出版其首次发表的遗作,仍付基本稿酬和印数稿酬。 第九条 一部书稿分别出版不同字体的版本,或以几种装帧形式出版,或改变书名重印,或由一家出版社转移到另一家出版社出版,或编进另一书时,除对首次出版的版本付一次基本稿酬外,对另外的版本不付基本稿酬,但应累计印数,付印数稿酬。 出版社将一种书籍分地印造,或经地方出版社租型造货,其印数均应一并累计。印数稿酬由供型的出版社付给。 第十条 支付基本稿酬以千字为计算单位,不足千字的作千字算。诗词每10行作千字算(曲艺等韵文体行数计算从诗词)。旧体诗词稿酬可酌量提高。乐曲、歌词、画稿、地图等付酬办法,另定。 支付稿酬的字数按实有正文字数计算,即以排印的版面每行字数乘以全部实有的行数计算。一般文字的末尾排不足1行的和占行的题目按1行计算。标点排在行外的,字数加1/10计算。 出版社编辑部增加的例言、说明、注解、目录、索引或其他附件,书上排印的中缝、书眉、页码和翻译书籍中就原书复制的图表以及附录转载的文件资料,均不计稿酬;但翻译书籍的附录、图表内夹有译文的,译文部分计酬。 第十一条 封面和图表的设计,以及中外文对照表的编纂等,只付基本稿酬,不付印数稿酬,付酬标准另行拟定。 第十二条 出版者同著译者应签订约稿合同或出版合同,是否预付稿酬,由合同约定,但书籍出版后,应在一个月内付清全部稿酬,每次重印应在出版后一个月内结付印数稿酬。 第十三条 书籍出版后,出版社应送给著译者样书,一般性的书籍可送10至20本,情况特殊的可以酌增酌减。对著译者购书应予以优待,在100本以内者,可以按批发折扣售给。情况特殊者,在售书数量上可酌增酌减。 第十四条 台湾、香港、澳门同胞的著译,按本规定以人民币支付稿酬。外国人(包括中国血统的外籍人)的著译(国外未曾出版过),在我国首次出版者(不含翻译或重印),稿酬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各出版社可根据本规定,视具体情况制定本社的稿酬实行办法,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送有关出版行政机关和国家版权局备案。各级出版行政机关和出版社的有关领导部门要加强对稿酬的管理,监督执行。出版社不得任意提高或压低稿酬标准,如有违反者,版权行政机关要予以纠正。各出版社应实行责任编辑、编辑室主任和总编辑三级审查确定稿酬的制度。 第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的付酬标准,报纸、期刊可参照执行,但不付印数稿酬。 第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自1990年7月1日起实行,计酬界限以版本记录页上的出版日期为准。初版的书籍以本暂行规定的稿酬标准支付基本稿酬和印数稿酬;再版书的印数稿酬,根据本暂行规定的基本稿酬数额,按第四条的规定付酬。 第十八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于国家版权局。 定 地方志编纂稿酬支付标准 一、基本稿酬: (一)原创作品:每千字按50~100元支付,以正式出版字数计发。 (二)演绎作品: (1)资料汇编:凡按照地方志编纂要求,对所征集到的资料进行归类整理,并打印成册,每千字按10~20元支付。 (2)翻译:每千字按30~80元支付。 二、审稿费:各级志书编纂领导小组、编纂(审)委员会组织人员对志书进行评审,每万字按50~100元支付。 三、总纂费:在志书正式出版前,由“一支笔”进行统稿,达到出版要求,每万字按30~60元支付。 四、校对费:每万字按8~15元支付,分三校次计算。 五、图片费:普通照片每张60元,历史性照片每张80~100元,带有文物性质照片面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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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州至尊

王文明,字实朴,号悟墨斋主,笔名:州河浪、扬弃,男,生于1968年4月4日,四川达县人。自1997年至2011年在人民日报社工作,担任过人民日报社人民论坛杂志社总编辑助理、社委委员、记者。现为中国报业协会《中国报业》杂志社常务副总编辑、中国报业协会广告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现(曾)任社团兼职:中央中国画研究院、解放军长岭书画院副院长,中国楹联学会会员,中国书画家协会理事,中国乡土诗人协会会员,四川达州市书法家协会理事,多家全国性硬笔书法家协会常务理事等。主编出版过《纪念建党90周年全国党报党刊优秀书画作品集》、《中国硬笔书法家作品精选》、《中国乡土风情诗选》第一辑和第二辑、编辑出版有《中国书法作品选》、《达川地区书法家作品选》、《走向世界的中国企业集团》第二辑和第三辑、执行主编《跨世纪的中国四川》等等。曾在人民日报、人民网、人民论坛、人民论坛网、现代企业导刊、世界经济年鉴等传媒(网络)发表过新闻报道、通讯、专访、诗歌、论文、书法、楹联等作品上百篇(幅),字数约50万字。论文、楹联、书法作品曾多次获奖。1991年为四川省委《华商报》社题写“华商报”报头字,并选中使用,后该报因故停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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