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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天小懒猫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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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子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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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两次鸦片战争看中国之变迁与发展内容提要:中国社会在鸦片战争后,进入了近代的进程,并且随之发生了众多的变化。两次战争之后,广大人民开始了艰苦卓绝的斗争。外国资本主义在中国侵入的不断深化,几近渗入社会的各个层面,西方殖民主义者在中国权利的不断扩大,带给了古老中国无休止的战火。这两次战争究竟在那些主要方面影响了中国?中国的社会进程又发生了怎么样的变化?本文重点描述了这些。关键词:鸦片战争、第二次鸦片战争、自然经济、洋务运动、海关一、两次战争,一种命运中国近代史的开端,是以发生在清道光二十年至二十二年(1840-1842年)的鸦片战争为标志,同时这也是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和旧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开端。第一次鸦片战争前的鸦片走私贸易,让接连遭受1825年和1837年经济危机的大英帝国尝到了不小的甜头,源源不断地白银流入大英帝国的国库,正如梭伦所说:“财富催生饱腻,饱腻催生暴行”,大英帝国迫不及待的将侵略的坐标插入了中国的版图之上。与此同时,国库的亏空严重地影响了大清帝国的收入,军备海防废弛,政治腐败,清廷不止一次的下令查禁鸦片,但英殖民主义者任意破坏禁令,利用行贿和走私等手段,继续罪恶的鸦片贸易,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中国人的道义抵制的直接后果就是,帝国当局、海关官员和所有官吏都被英国人弄得道德堕落。侵蚀到天朝官僚体系之心脏,摧毁了宗法制度之堡垒的腐败作用,就是同鸦片烟箱一起从停泊在黄埔的英国趸船上被偷偷带进这个帝国。”[1]1839年6月3日至21日,钦差大臣林则徐在虎门海滩公开销毁英、 美等商人呈缴的鸦片21298箱[2]。英国殖民主义者再也坐不住了,1840年2月英国内阁正式决定发动侵华战争,4月英国国会正式通过,6月由英国全权代表懿律(G.Elliot)统率4000侵略军,乘舰船40余艘到达广东海面并封锁珠江口,鸦片战争正式爆发。此时,清廷的腐朽衰落在此展露无疑,统治阶级中的妥协派占据了主导,林则徐、邓廷桢被革职查办;沙角、大角、虎门炮台相继失守,定海、宁波、镇海相继被攻陷,跋涉重洋的侵略者让战火在古老的东方国度持续燃烧了两年零两个月,最终于1842年8月29日,以中方签订丧权辱国的《南京条约》而结束。自此中国不再享有完整独立的主权,中国社会开始转化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中国人民开始了长达109年水深火热的日子!当中国国内太平天国起义达到高潮的时候,英法两国在美俄的支持下,对中国发动了新一轮的侵略战争,并以此来扩大鸦片战争中所获得的利益,史称第二次鸦片战争。1856年10月,广东水师在中国船“亚罗号”上逮捕了12名海盗,英国侵略者借口此事件进行干涉并伴以武装挑衅;同年,法国借口马神甫事件派葛罗(Baron.J.B.L.Gros)率军来华,暗中与英国侵略者结盟并联合美俄构建了四国联合战线。1857年12月,英法侵略者攻陷广州;1858年5月,侵略军攻陷大沽、天津,此时侵略军的炮筒直指紫禁城!腐朽的清王朝急忙派遣大学士桂良、吏部尚书花沙纳为钦差大臣,去天津向侵略者求和。1858年6月26、27日,清廷分别于英法订立《天津条约》。11月8日,英法又逼迫清政府签订《通商章程善后条约》。如此顺利而不加条件反对的签订条约,让英法侵略者的贪欲无限的膨胀,1859年6月20日,英法联合发动大沽战役,这场突如其来的没来由的战役,让清军措手不及,只能被迫还击,马克思在论述这场战役是指出:“中国当局不是发对英国使节前往北京,而是反对英国武装船只上驶白河。……难道法国公使留驻伦敦的权利就能赋予他率领一支法国武装远征队强行驶入泰晤士河的权利吗?……就算是中国人必须接纳英国的和平公使入京,他们抵抗英国人的武装远征队也是完全有理的。中国人这样,并不是违背条约,而是挫败入侵。”[3]1860年10月6日,英法联军占领圆明园,人性的贪念让他们将圆明园洗劫一空,并放火焚烧。大火烧了三天三夜,将“万园之园”化为一堆堆败瓦颓垣。参与焚烧的英国殖民主义者戈登承认:“我们就这样以最野蛮的方式摧毁了世界上最宝贵的财富。”[4]1860年10月,无力抵抗的清廷由奕出面与英法侵略者签订《北京条约》,至此第二次鸦片战争结束。中国半殖民地化程度迅速加深。两次鸦片战争,古老的东方国度——中国,在清朝统治者的带领下,驶入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深渊,千万万中国人民都面临着一种命运——用枪炮和鲜血来换取国家的主权独立与民族自由!二、两次战争对中国历史进程的影响两场久远的战争,中国耻辱的近代史序幕就在一阵阵枪炮声,一声声呐喊声中拉开了。此后西方殖民主义者,带着资本主义的各类成果来到了中国,从各个方面影响了中国历史的发展进程。(一)、海关行政管理制度及政策变化两次战争用武力叩开了中国的国门,在此便不得不先谈一下清代海关的变化。早期,清政府对西方各国基本上采取闭关锁国政策,严格控制对外贸易。当英皇派遣使团出使中国,试图与清政府建立相对开放自由的贸易关系是,当时执政的乾隆皇帝一口回绝,理由倒也简单:“天朝物产丰盈,无所不有,原不借外夷货物以通有无,特因天朝所产茶叶、丝斤为西洋各国及尔国必须之物,是以加恩体恤。”[5]可是现在,西方殖民主义者不仅用武力口开中国国门,而且用凶残的暴力将中国的海关自主权硬生生地剥离,更有一些殖民主义者敏锐地察觉到“在中国这样一个列强共同争夺的国家中建立一个完全殖民地性质的海关机构,事实上是很难行得通的。”[6]咸丰九年(1859),在海关司税李泰国的紧逼下,清廷将总税务司升格为中国海关行政的最高首脑,并委任李泰国为近代中国海关第一任总税务司,这位大英帝国的海关代表,不仅“霸占”了中国海关的最大权利,还在其任期内将司税改为税务司,税务司的实际地位就相当于各地海关行政之最高长官。此外清廷的海关系统还包括:海政局、同文馆和邮政局。西方殖民主义者利用武力、利诱官员等手段进一步控制了清廷海关大权,为其倾销工业产品,掠夺原材料及初级产品提供了便利。(二)、清政府的自强运动(洋务运动)从19世纪60年代开始,以英国为首的侵略势力在北京直接控制了中国封建政权。英、美、俄、法等国的公使联合干涉中国的内政和外交,此时与中国社会半殖民地化程度加速相适应是封建政权的显著地买办化。从清朝封建统治集团本身的变化上说,一批主张学习西方军事、技术,并与外国侵略势力关系更密切的买办化官僚产生了,即所谓的洋务派。他们为维护清王朝的封建统治和扩大本集团的势力,开展各种洋务活动。前期,以曾国藩、李鸿章为首的官僚军阀,在六七十年代先后建立了一批新式的军事工业,所谓的“自强新政”。1861年,曾国藩在安庆建立“安庆内军械所”;1862年李鸿章在上海设立“上海洋炮局”;1865年李鸿章在上海高昌设立江南制造总局;同年,李鸿章在南京设立由因国人马格里督办的金陵制造局。但这些企业大都工作效率低下,产品质量低劣。在兴办军事工业的同时,还训练新式陆军和建立新式海军(即筹建了:南洋、北洋、福建三支水师)。后期,从70年代初期开始,洋务派从军事工业转而举办一系列民用企业,以供应军用工业所需要的原料、燃料和运输、以“求富”。其中规模较大的有:1872年在上海创立的轮船招商局,1876年筹办的开平矿务局,电报总局、汉阳铁厂、上海机器织布局等。“洋务派所办新式企业均为官僚商办企业,也是北洋系买办官僚所凭借的经济体系。洋务派兴办这些企业的目的是企图借用西方资本主义的一些东西来维护封建统治,并增强本集团的实力和财富。这些资本主义企业实际上就包含着官僚资本主义的最初形式。”[7]中国的资本主义在这些企业中缓慢的成长。(三)、西方资本主义冲击下的自然经济自春秋战国时期确立的小农业与家庭手工业相结合的自然经济,到清朝也延续了两千多年,并在国家的整个经济部门中占据着绝对的统治地位。鸦片战争后,中国传统农业随着社会状况的变化出现了新的发展趋势。“一方面表现为传统的农业生产方式因受到各种社会因素的影响,呈现出衰落的状况;另一方面表现为外国资本入侵的冲击下,逐步走上半殖民地化的道路。”[8]1840年后频繁的国内国外战争,不仅耗空了国库,而且让各省耕地面积大幅度减少,依赖着大量土地的小农经济发展迟缓,而耕种技术长期的落后,更加速了其衰落。第一次鸦片战争后,自然经济曾在最初对外国资本主义的商品侵略有过顽强的抵抗,但时间短收效差。第二次鸦片战争和太平天国革命失败后,各国的权益扩大和侵略活动的加强,陈旧的封建经济难以抵抗强大的新兴的的资本主义,开始了普遍解体的过程。正如毛泽东所指出的:“外国资本主义对于中国的社会经济起了很大的分解作用,一方面,破坏了中国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基础,破坏了城市的手工业和农民的家庭手工业;又一方面,则是促进了中国城乡商品经济的发展。”[9]其解体的具体表现为:1、农村家庭手工棉纺织业的解体及其与农业的分离。从鸦片战争,特别是七十年代以后,中国家庭手工业棉纺织业由于外国廉价机制纺织品的轻笑开始广泛解体。(小生产与机器大生产难以竞争)标志着中国两千多年以来以耕织结合为主的自然经济解体。“外国资本主义经济侵略引起的重大变化就是堵死了中国资本主义独立发展的正常道路,是解体后的农村经济具有明显的半殖民地性质。”[10]2、农产品商品化的增长。农业产品商品化发展主要表现在茶、桑、烟草、豆类和罂粟等种植的扩大和水稻、小麦等粮食作物商品率的提高。以罂粟为例:鸦片战争,尤其是第二次鸦片战争后,鸦片输入合法化,腐朽的清政府完全丧失了禁烟能力,却鼓动农民种植罂粟以增加税收。1856年,罂粟在云、贵、川三省已经“连畦接畛”了;苏皖浙省,年产烟达73万担,烟田2303亩;山西几乎“无县无之”;东三省“种罂粟者不下十之六七。”[11]粮食商品化程度,是考察自然经济状况的重要标志。鸦片战争后,地区经济作物的广泛扩种占用了原有种植粮食作物的耕地,导致该地区对于外地粮食的需求大量增加;并且随着通商口岸的开辟和商埠经济的发展,粮食的需求量也同时大增,“从道光二十年至光绪二十年(1840-1894),全国粮食商品率友10%增长至16%;然而这一时期农产品商品化的增长却是外国资本主义破坏城乡手工业和加紧掠夺农产片,尤其是所需要经济作物原料的结果。”[12]从鸦片战争后,特别是七十年代到甲午战争之前的时期内,在外国资本主义的倾销下,与农业结合的手工业尤其是棉纺织手工业开始解体,广大农民的日常生活用品和生产资料不得不依赖于市场,成为世界市场的购买者;另一方面,在外国资本主义原料掠夺下,中国农产品的商品化也迅速扩大,广大农民又成为世界市场的原料供给者,中国农业经济走向半殖民地半封建化的道路。 (四)、其他方面以上着重分析的几个方面,是两次鸦片战争后,对中国历史影响较为长远和深刻的方面,下面来描写在外国资本主义的掠夺下依然存在的几个其他方面。在洋务运动创办近代企业的同时,中国社会还出现了一批商办企业,如:1866年的上海发昌机器厂,1873年的继昌隆缫丝厂,1878年天津的贻来牟机器磨坊等,这些企业构成了近代民族资本主义的发端。另一方面近代工业在中国的出现,使得中国产生了第一批近代产业工人,他们形成了早期的中国无产阶级。并在此后30年的时间内,随着外国资本主义侵略的加深以及中国资本主义的产生和发展,中国的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产生了。另外在鸦片战争后,地主阶级改革派效法和学习西方以抵御侵略的思想,在中国民族资产阶级的产生后逐步发展为维新思潮,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中国社会的思想解放。 五、结束语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了,在饱经了109年战火纷争的中国人民,终于可以过上自由和平的生活。但是久远的战争不是只能活在我们的回忆当中,我们要居安思危,时刻谨记自己所处的环境,自尊自强,从此永不遭受如此屈辱。让我们铭记历史,开创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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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住我88

历史学。本人目前大四,历史专业。所学专业课程有(高教版)中国古代史、世界古代史上中下三册、中国近代史、世界近代史上中下三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史、世界现代史、宗教史、荆楚文化概论、史学概论、考古学通论、中国文化概论、国学大纲、古代文献学,然后就是教育学和心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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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小骷髅

哈喽!笔者也是一名河南的自考者。您说你打算报考历史专业的,我帮您查询了下,总结如下,希望能够帮助到您。如果您还有什么疑问我很乐意为您解答!060102历史教育专业(本科)主考院校:河南教育学院开考形式:面向社会序号课程代码课程名称103708中国近代史纲要203709马克思基本原理概论3064411现代教育理论405935信息技术教育505936信息技术教育(实践)600770中国近代史专题700772世界近代史新体系800771中国现当代史专题900773世界现当代史专题1000769中国传统文化1100775历史教育学1200774史学理论与方法1305937世界古代史专题1400015英语(二)1500790中国政治制度史1605190世界文化史1700765中国历史文选1800766史学概论1906999毕业论文(实践)说明:1、报考类别A类考生:历史专业专科及以上毕业生可直接报考本专业(不考加考课)。B类考生:非历史专业专科及以上毕业生报考本专业须加考“中国历史文选”、“史学概论”两门课程。2、不考“英语(二)”的考生,须加考“中国政治制度史”、“世界文化史”两门课程。3、“信息技术教育(实践)”、“毕业论文(实践)”为实践性环节考核课程,考生应依据培训与考核基本要求在主考学校或主考学校认可的单位进行考核。毕业论文的题目由主考学校确定,也可结合应考者的工作实践自选,但必须经主考学校审批同意。主考学校可为考生指派指导教师。毕业论文完成后由主考学校组织评阅并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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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叫我大王哦

一、引言考察十九、二十世纪的德国民法学说史,需首先划定自19世纪起德国民法学说史的大致分期。按照多数民法史家的意见,19世纪开始以后的德国民法学说史,大致可以分为四个时期,即第一个时期:19世纪前半期的“法典论争”与“历史法学”时期;第二个时期:19世纪后半期的“概念法学与德国民法典”时期;第三个时期:20世纪前半期的“自由法运动”与“法社会学”时期;第四个时期:20世纪后半期的“现代私法学”时期。以下分别考察这四个时期中德国民法学说的基本状况。二、法典论争与历史法学(一)法典论争在19世纪前半期的德意志私法学上,最引人注目的事件是德国历史法学派之登上德意志法学的历史舞台。而导致其登场的契机,是所谓的“法典论争”(Kodifikationsstreit),即围绕是否需要制定一部统一的民法典而展开的论战。围绕应否制定一部统一的民法典而展开的论战,最初发轫于1814年德意志人民反击拿破仑的民族解放战争的胜利。同年,学者蒂堡(AntonFriedrichJustusThibaut,1772—1840)发表《论制定德国普通民法典的必要性》一文,号召编纂适用于德意志各领邦的统一的民法典。对于蒂堡的主张,萨维尼(FriedrichKarlvonSavigny,1779—1861)发表了《论当代立法和法理学的使命》一文加以反击。一方面认为现今制定民法典为时尚早,另一方面呼吁在进行正式的立法以前,应建立“法学理论”,即理论应当先行。应注意的是,这两人立场的迥异,尽管直接表现为是否应当立时编纂一部统一的民法典,但其后的背景,实际上是对18世纪以后风靡欧陆各国的“自然法”和“习惯法”思潮的不同认识。蒂堡站在启蒙主义的立场,主张制定一部“理性法的法典”;萨维尼则认为法律是民族精神的产物,成文法与习惯法相较,实居于次要地位,故主张德意志民族的统一民法典应基于习惯法而编成。显而易见,这是两种截然对立的不同主张。发生在19世纪肇端以后的这场法典论争运动,其范围实际上并不仅限于对于民法典编纂的各种是是非非。萨维尼志在通过对法律的历史研究来建构民法的潘德克吞体系,他因此成为19世纪德意志法学的最高权威 .不过,蒂堡倡导的“理性法的思想”并未因此在德意志法学界销声匿迹,事实上,他的这一思想与费尔巴哈的刑法学及黑格尔的法哲学思想合流,最终促成了哲学法学派的形成。以这场法典论争为契机,19世纪前半期的德意志法学,便以历史法学和哲学法学为轴心而展开出来。历史法学和哲学法学,因此成为19世纪前半期德意志法学上的双壁。(二)历史法学(派)历史法学(HistorischeRechtswissenschaft)的真正创始人,依学者通说是萨维尼。他为了法典论争的需要而于1815年创立了用来反击论敌的学术刊物——《历史法学杂志》,并倡导对“法律进行历史的研究”,及把“作为学问的法学”(Rechtswissenschaft)定为该刊的历史使命。经过一段时期,以向该杂志投稿的学者为中心,形成了著名的历史法学派(historischeRechtsschule) .最初,历史法学派系由萨维尼、普希塔和耶林所代表的“罗马法派”,及基尔克所代表的“日耳曼法派”组成。这种情况反映了德国15世纪继受罗马法以后所形成的日耳曼法和罗马法的双重构造格局。不过,随着对法的历史的探究的日渐深入,两派之间的裂痕益深,以致最后走上了分道扬镳的道路。一般认为,促使两派之走上分道扬镳的道路的,是1846年的日耳曼法派(Germanisten) 大会。在这次大会上,两派不仅在学问上形成了对立,而且在对待1848年三月革命的态度上也形成了对立 .这样一来,在外与黑格尔的哲学法学派进行斗争,内与日耳曼法派(Germanisten)的相互对垒的论战中,罗马法派(Romanisten) 终于发展成为19世纪德意志法学的主流。不言自明,罗马法派(Romanisten)的最大成就,是发起并从事了德国民法典的编纂运动。饶有趣味的是,当初坚决反对法典编纂的历史法学派,如今却极力主张编纂民法典。历史法学派的这种立场的转变,表明萨维尼建构的(私)法学体系已经确立起来了。萨维尼在《论当代立法和法理学的使命》一文中表述了历史法学(派)的如下纲领:第一,法律与语言一样,是民族的共通的确信的产物;第二,法与民族的历史共命运;第三,法首先基于民族的习惯,尔后才基于法学而形成 .萨维尼的出发点,正在于摈除启蒙主义的自然法,而确认民族的、历史的习惯法。不过,以上三点并不能完全描绘萨维尼法学的全貌。之所以这样,是因为萨维尼还有历史的方法和体系的方法这样两个法学方法论。上述所谓纲领,仅系这两个方法中的前者即历史的方法。萨维尼的真正意图,是通过对“法的概念”进行“逻辑的计算”来建构自己的“体系法学”。历史法学,尽管形式上推重法律的历史主义,但实质上却是怀抱创建极端抽象的论理主义法学的志向的。如果说萨维尼在《中世纪罗马法史》(共六卷,1815年—1831年出版)中表述的是对法律的历史研究的话,那么在八卷本的《现代罗马法体系》(1840年—1849年)中则是从事以概念的论理为依据的非历史主义的研究。萨维尼运用罗马法概念来创立现代德意志法学的信念是未曾动摇过的。对于萨维尼是否真正可以被称为罗马法学派的历史主义者,德国著名私法史家霍阿克(Wieacker)评论说:“这只是口头上的归依” ,可见是抱有疑问的 .在整个19世纪,萨维尼法学的权威未曾动摇过,他倡导的“权利意思说”和“法域论”,对于民法学以至国际私法学均有划时代的贡献。1842年,萨维尼弃教从政,任普鲁士修法大臣,通过对1794年《普鲁士普通邦法》的修订,为德国民法典的编纂作了政治上的准备。这里有必要提到执着坚持和崇尚“历史法学的历史主义”的雅各布·格林(JacobGrimm,1785—1863)。该人不仅以作为童话集的著名编者而蜚声世界,而且作为萨维尼的开门弟子在法学领域也有重要成就。例如,他的《法的内在的魅力》(1816年出版)就是在法典论争犹酣之时写成的名著。另外,他还出版了《德意志法古事志》(1828年)和四卷本的《习惯法判告录》(1840—1863年)等著作。雅各布·格林作为日耳曼法学者,主张从历史和语言的角度来把握法律现象。倡导包括法学、历史学和语言学的新学问的“日耳曼学”(即“德意志法学”)。可见忠实地实践历史法学的宗旨和纲领的,不是萨维尼本人,而是雅各布·格林其人。当然,萨维尼和雅各布·格林尽管是历史法学派的双壁,但无论在学问或政治立场上,两人俱有对立的意见。另外,在方法论上,与萨维尼坚信法的概念的论理性不同,雅各布·格林则是确信“法的语言的、诗的、象征的风格” .(三)潘德克吞法学秉承罗马法继受的传统,由历史法学中的罗马法学者在19世纪后半期建构起来的德意志私法学,以对德意志普通法和潘德克吞进行研究为工作的中心。所谓“潘德克吞”,即《罗马法大全》中的《学说汇纂》(Digesta),也就是罗马帝政时代被赋予了“解答权”的法律学者们的学说集成。萨维尼的后来者们,从这个“学说法”中抽绎出法的概念,并用来建构19世纪的私法学。潘德克吞法学,具有易于理解的特色。创建它的学者们在潘德克吞这一论题下撰写了数量众多的教科书,并因此使19世纪的德意志私法学体系得以形成。其中,可以以之为代表的著述有作为萨维尼的继承人的普希塔(GeorgFriedrichPuchta,1798—1846)的《潘德克吞教科书》(1838年)。此外,温德沙特的三卷本的《潘德克吞法教科书》(1862—1870)、邓伯格的三卷本的《潘德克吞》(1884—1887)等等,也是这方面的重要著作。另外,作为历史法学派的论敌的蒂堡,也在法典论争前写成了两卷本的《潘德克吞法体系》(1803年) .潘德克吞法学,曾被耶林斥之为“概念法学”而受到批判。惟无论如何,在法学史上,该概念法学的确曾经引领过德意志私法学的发展方向。德国民法典实际上是处在潘德克吞法学的延长线上的东西 .三、概念法学与德国民法典(一)对概念法学的批判对于潘德克吞法学,耶林(RudolfvonJhering,1818—1892)斥之为概念法学而加以批判 .但耶林之直接发起攻击的,是普希塔的法学思想。普希塔于1842年接替萨维尼在柏林大学的讲座的位置,并使罗马私法学得到了发展。不过,普希塔尽管是萨维尼的继承人,但他受到了他的老师的最大论敌的黑格尔的影响。如所周知,概念法学认为,法学与法典,乃是完美无缺的论理体系,通过逻辑的演绎和推论,所有的法律问题均可以得到自动的解答。耶林批判概念法学推崇逻辑崇拜,并以嘲弄的手法写成《法学戏论》(ScherzundErnstinderJurisprudenz,1884)一书,嘲讽当时的法学者盲信逻辑,热衷于抽象概念的游戏,而忘却法律对实际生活所负的使命,这犹如人生活在“概念的天国”中,不知社会生活为何物,自于实际生活无所裨益。耶林指出,“概念的天国”的第一个“入国者”并非萨维尼而是普希塔。即在他看来,正是普希塔,是造成历史法学蜕变为概念法学的罪魁!但遗憾的是,耶林自身却成了概念法学的忠实信徒。在四卷本的《罗马法的精神》(1852—1865年)里,尽管他说自己的法学抱负是“通过罗马法而超越罗马法”,但其中的内容仍是确信“法的构成的优位性”。他坚信“分析、综合与构成”的三种法技术。不过,在1872年出版的《为权利而斗争》一书中,他却指出:权利是通过不断的斗争而实现的利益,将注意力由“法”移向“权利”,主张在法学中不是引入演绎的论理,而是引入归纳的论理 .在1877年—1883年出版的两卷本的《法的目的》(DerZweckimRecht)一书中,耶林强调法律是人类意志的产物,有一定的目的,故应受“目的律”的支配,与自然法则之以“因果律”为基础而有其必然的因果关系,截然不同 .耶林在该书的扉页上开宗明义地写下了这样的话语:“目的,是一切法律的创造者。”这一话语被认为是耶林由概念法学转向目的法学(Zweckjurisprudenz)的“转向宣言” .(二)德国民法典的编纂远在德国法学界掀起民法典编纂的论争以前,主张制定民法典的蒂堡便提出了在德意志实现政治上的统一之前,应先期实现法律上的统一的意见。萨维尼则认为应建构作为立法前提和立法基础的法学(理论)。其后,尽管萨维尼等人创建的法学被斥之为概念法学而受到批判,但历史法学(派)的学术活动却在事实上加速了潘德克吞法学的学问的体系化的进程。德国在经历了1848年革命的挫折后,于1871年实现了国家的统一。这样,制定民法典的政治与学问的基础也就具备了,民法典的制定指日可待!在作了周到的准备并经过了一段较长的时期以后,德国于1881年为编纂民法典而成立了第一次委员会。该第一次委员会的实际上的领导人,便是后期历史法学派的重要人物温德沙特(BernhardWindscheid,1817—1892)。该第一次委员会于1887年作成了第一草案并向社会公布 .1892年第二次委员会作成民法典第二草案。该第二草案经联邦参议院稍作修正后被作为第三草案提交给帝国议会,1896年公布了该草案,是为德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是一部内容包括五编、共2385条的卷帙浩繁的大法典。这是德国历史法学(派)诞生以来德国私法学的集大成的作品,以用语的洗练和论理的精致而对20世纪各国民法的法典化运动产生了深远影响。总则、债法、物权法、亲属法和继承法的编制体例,被说成是“潘德克吞模式”的典范 .其中,在法典之始便开宗明义地规定总则,更被说成是该法典的重要特色 .顺便提到,鉴于温德沙特在德国民法典的创制中所起的重要作用(德国民法典第一草案是由他负责起草的),所以后世有称德国民法典为“小温德沙特”之说。该人对于德国民法典的影响,除他身体力行参与民法典起草委员会的各项活动外,更重要的还在于他撰写了《潘德克吞法教科书》,该书对于德国民法典的制定产生了重要影响,被称为是潘德克吞法学的最称标准的体系书,是对罗马法理论的总决算,为现代民法立法选择、取舍罗马法概念提供了参照 .(三)对于德国民法典的批判德国民法典自1900年1月1日起施行。德国人民在庆贺这部20世纪的大法典问世的同时,也听到了对于这部法典的不绝于耳的批判之声。有人认为它是“德意志自由主义延期出生的温馨儿”,也有人斥之为“19世纪的遗产儿”,绝不是“20世纪的种子”等等。当然,这些批判的声音,远在民法典草案阶段,特别是对于温德沙特负责起草的第一草案提出批评之时便已出现了,其代表人物是著名学者基尔克(OttoFriedrichvonGierke,1841—1921)和奥地利的安东·门格(AntonMenger,1841—1906)。基尔克,是历史法学派中的代表性的日耳曼法学者。主要著作为四卷本的《德意志团体法》(1868—1913年出版)。该书叙述了德意志的家族、职业组合和国家等各种各样的所谓“同志团体”(Genossenschaft)的历史。他指出,不是罗马法的个人主义,而是日耳曼法的团体主义,才是适合于德国传统的法制度。另外,他还撰写了介绍日耳曼法学者的见解的三卷本的概说书——《德意志私法》(1895—1917年出版)和《德意志私法概论》(1913年出版) .应当指出,团体主义理念及其法制度,乃是日耳曼民族的传统。在这一点上,日耳曼法可以说是前近代的封建法。近代资本主义因以自由竞争和私法自治为前提,所以可谓是罗马法的个人主义的复活。但随着社会生活的斗转星移,无论是从事资本主义生产,还是改善劳动者的劳动条件,个人主义俱无不表现出明显的局限性。资本主义的矛盾,同时也是近代法尤其是近代私法的矛盾。为了克服这一矛盾,日耳曼法的团体法理念于是可以发挥它的作用。基尔克的团体法理论,赋予各种团体以实在的人格,并承认其有权利、义务的主体资格。这就是关于法人本质的“法人实在说”。该说暴露了以个人主义为基础的“法人拟制说”的局限性。另外,团体法理论,还打破了传统的公、私法的二元区分理论,为一个新的法域即“社会法”的诞生奠定了基础。1888年德国民法典第一草案一经公布,基尔克便发表了《民法典草案与德国法》(1888—1889年出版),站在日耳曼法的团体主义立场,对草案的非民族性、对德国固有法的轻视,以及对该草案的强烈的罗马法色彩等进行了批判 .奥地利的安东·门格从所谓“法律界人士的社会主义”的角度,对第一草案进行了批判。该氏所著的《民法与无产阶级》 一书,从社会主义者的视角,指明了民法典草案的阶级性。耶林和安东·门格对于德国民法典第一草案的批判,得到了民法典第二次委员会的重视,民法典第二次草案因此被导入了某些“社会主义的因素”。尽管如此,它并未从根本上动摇该草案的“十九世纪的性质”,结果使这部草案最终成为法律,并带上“十九世纪的性质”而付诸实施了。基尔克、安东·门格等人团体的、社会主义的见解,作为20世纪的课题,被自由法运动所继承了下来 .四、自由法运动与法社会学(一)自由法运动上文谈到,19世纪之时由萨维尼、普希塔和温德沙特苦心经营而后底于成的德国潘德克吞法学,坚持认为罗马法的概念极为精致,任何问题均可“依概念而计算”、依形式逻辑演绎的操作而求得解答。在进行机械操作时,应摈除权威,排除实践的价值判断,所获答案才能期其精纯。所谓“逻辑崇拜”(derKultusdesLogischen)、“概念的支配”(leregneduconcept),正是概念法学的生动写照 .1896年德国民法典,正为概念法学的精华 .但是,从19世纪末、20世纪初开始,反对概念法学的“自由法运动”(Freirechtsbewegun)兴起,并由星星之火演成燎原之势,“自由法学”运动由此登场。其发起者是著名学者耶林。作为概念法学的叛逆者,耶林提倡“目的法学”,声称法律的解释,必先了解法律究欲实现何种目的,只有以此为出发点而解释之,才能得其肯綮。而所谓目的,指解释法律的最高准则,即目的法学 .自由法论(包括利益法学)的主张,可以归纳为以下五点:第一,国家的成文法,并非唯一法源,此外还有活的法律存在,而这才是真正的法源。第二,自由法论者对概念法学所服膺的“法律体系的逻辑自足性”、“法典完美无缺”等加以批判,认为法律有漏洞(Lucke)是必然的事。第三,概念法学以“概念数学”(begriffsmathematisch)的方法,就法律的解释进行逻辑演绎的操作,而不为目的考量或利益衡量,甚至认为社会上可能发生的各种问题,只需要把各种法律概念进行数学公示般的演算,就可以导出正确答案。这种方法最为自由法论者所责难,斥之为“法律的逻辑”(juristischeLogik)。认为它未能切合现代法学的要求。现代法学的使命,端的在于促进人类社会的进步与发展。第四,概念法学禁止司法活动“造法”(Rechtsschopfung)。认为法典完美无缺,任何具体案件均可在法律之内寻得正确答案。而自由法论者却认为这纯属美梦,法律不可能尽善尽美,其意义晦涩者有之,有待法官阐释;条文漏洞者有之,有待法官补充;情况变更者有之,有待法官为渐进的解释(不改变法律文字,渐改其意义)等等。凡此种种,法官莫不需要凭借其智慧,而为利益衡量或价值判断,此非“造法”而又是什么?转贴于 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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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考简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Self-taught higher education examinations),简称自考,1981年经国务院批准创立,是对自学者进行的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是我国社会主义高等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通过国家考试促进广泛的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活动,贯彻宪法鼓励自学成才的有关规定,造就和选拔德才兼备的专门人才,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经过系统的学习后,通过毕业论文答辩、学位英语考核达到规定成绩,符合学位申请条件的,可申请授予成人学士学位,并可继续攻读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二、自考报名方式①网上报名②现场报名③电话报名三、自考报名时间2017年1月-3月2017年6月至9月四、自考考试时间2017年4月中旬2017年10月下旬五、考试课程060102历史教育专业(本科)序号 课程代码 课程名称1 03708 中国近代史纲要2 03709 马克思基本原理概论3 064411 现代教育理论4 05935 信息技术教育5 05936 信息技术教育(实践)6 00770 中国近代史专题7 00772 世界近代史新体系8 00771 中国现当代史专题9 00773 世界现当代史专题10 00769 中国传统文化11 00775 历史教育学12 00774 史学理论与方法13 05937 世界古代史专题14 00015 英语(二)15 00790 中国政治制度史16 05190 世界文化史17 00765 中国历史文选18 00766 史学概论19 06999 毕业论文(实践) 说明: 1、报考类别 A类考生:历史专业专科及以上毕业生可直接报考本专业(不考加考课)。 B类考生:非历史专业专科及以上毕业生报考本专业须加考“中国历史文选”、“史学概论”两门课程。 2、不考“英语(二)”的考生,须加考“中国政治制度史”、“世界文化史”两门课程。 3、“信息技术教育(实践)”、“毕业论文(实践)”为实践性环节考核课程,考生应依据培训与考核基本要求在主考学校或主考学校认可的单位进行考核。毕业论文的题目由主考学校确定,也可结合应考者的工作实践自选,但必须经主考学校审批同意。主考学校可为考生指派指导教师。毕业论文完成后由主考学校组织评阅并答辩。 六、自考毕业申请(1)申请的时间上个半年6月,下个半年12月份(具体时间等通知)。 (2)所需材料的申请1、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复印件上的姓名及身份证号必须清晰。身份证原件县(市、区)招考办审核完后退还考生,并在复印件上签上经办人的姓名,单位盖章。2、准考证原件(报考该专业的所有准考证都要装入档案袋)。在江西省教育考试院网上公布的自学考试成绩查询中显示未达到毕业条件的考生,还需提供单科合格证(含实践环节考核合格证)、免考证明、转考证明等原件。3、申请本科、本科第二学历毕业的考生,除提供其专科、本科第一学历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外,还必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由省级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出示的“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5、符合毕业条件,但网上审查不能通过的考生,除提供以上材料以外还要携带三张1寸免冠近期蓝底彩色照片(贴毕业生登记表上),同时领取毕业生登记表,填写要求如下:(1)黑色钢笔(水笔)逐项填写此表(一式三份)。字迹工整、清晰。(2)专业名称要填写全称,不得简写,并与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开考专业名称完全相同。专业层次(专科、本科)填写要正确。(3)毕业证编号:将注册准考证号填入此栏。(4)注册准考证:填写报考本专业的最新准考证号作为注册准考证号,注册准考证号只能使用一次,考生毕业时使用的注册准考证必须收回。曾用准考证:填写考生报考本专业曾经使用过的所有准考证号。毕业生登记表填写的合格课程必须有对应的准考证,并将准考证原件放入档案袋内。(5)身份证号填写:新版居民身份证号(18位);军人、武警人员证件,采用18位数字(具体方法如下):①具体采集方法格式:军人证件号码中数字代码+出生年月日+补足代码。②其中:军人证件号码中甲、乙、A、B等非数字代码省略,只取数字代码,具体又分:数字代码位数少于6位的,填写时在代码后加“0”,使达到6位数字.数字代码位数超过6位的,只填写前6位数字。③出生年月日:采用“年(yyyy)月(mm)日(dd)”形式。 ④补足代码:补充数字“0”。最终以补齐18位数字为准。⑤例:某军人出生日期为1978年8月23日,证件号为:午17***。填写成18位数字为:179***(6)主考学校:不能随意选择,只能以实践课、毕业论文所报学校为依据填写。(7)考生地址:填写申请毕业手续所在地。(8)表内其它内容填写要求,请考生仔细阅读毕业生登记表内的填表说明。(3)申请的地点网上审核:①社会考生申请地点:考生目前所在的县(市、区)招考办报名点。②在校考生申请地点:考生所在的学校自考管理部门,不能在其他地方申请。人工审核:网上审查不能通过,但考生能够提供原始成绩单及相关证明材料,符合毕业条件的,这类考生统一到南昌市西湖区招考办申请。(4)申报的条件1.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思想品德鉴定合格。2.按专业考试计划规定完成全部课程考试且成绩合格。3.完成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毕业论文(设计)和实践环节考核且成绩合格。4.课程免考、转考、抵免手续符合规定。5.考生不能同时申请办理专科、本科毕业,必须在取得专科毕业证书半年后才能申请本科毕业。6.本次毕业证上的照片将采用考生二代身份证上照片,申请毕业的考生必须在县(市、区)招考办或考生所在的助学院校刷新过二代身份证,未刷过身份证的,须在6月6日前在县(市、区)招考办或考生所在的助学院校刷身份证采集信息。审核期间不再更改信息。(5)毕业的申请流程1、领取档案袋,正确填写袋面栏目内容,并将材料放入档案袋内。2、考生在申请点须确认自己网上的毕业信息准确,除姓名、身份证号外,其他信息经工作人员核查相关证明后可以当场修改,信息修正后考生在“江西省自学考试毕业生信息登记表”确认签字。七、发放毕业证的时间申请毕业的考生可在每年9月,持身份证到办理毕业的县(市、区)招考办(在校生到申请办理的高校自考管理部门)领取毕业证书及《毕业生档案》(即毕业生登记表)一份。八、注意事项毕业申请必须本人到现场办理,他人不得代办。考生须对自已的个人毕业信息进行仔细核对,一经确认签字后,一律不得修改。江西省南昌大学、江西师范大学、南昌航空大学、江西财经大学等主考院校适用,各院校本科自考毕业生适用申请条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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狂爱KIKI

哈喽!笔者也是一名河南的自考者。您说你打算报考历史专业的,我帮您查询了下,总结如下,希望能够帮助到您。如果您还有什么疑问我很乐意为您解答! 060102历史教育专业(本科) 主考院校:河南教育学院 开考形式:面向社会 序号 课程代码 课程名称 1 03708 中国近代史纲要 2 03709 马克思基本原理概论 3 064411 现代教育理论 4 05935 信息技术教育 5 05936 信息技术教育(实践) 6 00770 中国近代史专题 7 00772 世界近代史新体系 8 00771 中国现当代史专题 9 00773 世界现当代史专题 10 00769 中国传统文化 11 00775 历史教育学 12 00774 史学理论与方法 13 05937 世界古代史专题 14 00015 英语(二) 15 00790 中国政治制度史 16 05190 世界文化史 17 00765 中国历史文选 18 00766 史学概论 19 06999 毕业论文(实践) 说明: 1、报考类别 A类考生:历史专业专科及以上毕业生可直接报考本专业(不考加考课)。 B类考生:非历史专业专科及以上毕业生报考本专业须加考“中国历史文选”、“史学概论”两门课程。 2、不考“英语(二)”的考生,须加考“中国政治制度史”、“世界文化史”两门课程。 3、“信息技术教育(实践)”、“毕业论文(实践)”为实践性环节考核课程,考生应依据培训与考核基本要求在主考学校或主考学校认可的单位进行考核。毕业论文的题目由主考学校确定,也可结合应考者的工作实践自选,但必须经主考学校审批同意。主考学校可为考生指派指导教师。毕业论文完成后由主考学校组织评阅并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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