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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ck99hu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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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cy猪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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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事实是一种解释。对科学事实的这种认识,本质上是对日常生活中经验事实就已具有的而只有在科学的观察、实验中才明确显现出来的语言性的领会和把握。感性知觉“是属于同一世界的人与其他的存在之间的一种现实关系”[3]。人通过这种关系来认识世界,观察和实验设备的操作也是通过知觉的世界来实现的。在适当条件下人们感知到各种各样的颜色、声音、味道等感觉的性质,并将其看作是某种客体、情况、关系或事态,是某一种类的某种事物。经验事实所固有的这种将知觉到的当作是“某物”的结构,就是海德格尔生存论中理解性解释的“作为结构”。日常经验的普遍性和感性知觉的公共性,倾向于使人忽视它本质具有的这种源初的解释性特征。这里的关键是语言。美国当代著名科学哲学家瓦托夫斯基说:“我们的知觉和语言的框架是如此密切联系,以致我们用该语言确认各种事物和事物的属性事实上影响着我们看到什么和未能看到什么。语言因而可以说是教我们做出知觉的辨别(否则我们也许做不出这种辨别),也引导我们忽略其他的区别。” [4]作为人的知觉和经验事实条件的“语言框架”源于人的历史性,它是经验事实“解释性”的本体论来源。我们平时也说,人的感性知觉受到人的认识、经验、需要、兴趣、情绪、愿望、注意等各种因素的影响,但却往往在主观的意义上谈论这种影响,而没有将它看作是人的知觉所以能够知觉的客观的前提条件。人的知觉不仅是一种认识,一种事实判断,而且也是一种评价。经验事实本质地表现为人对与人发生关系的现实世界的解释。在科学活动中,经验事实的解释性得到了更加清楚的表现。首先,科学事实以测量语言为意义框架。典型的实验就是产生一个或一套测量,测量语言作为实验的一种重要的控制因素,它一方面使人们的观察测量及其结果处于一种有序化的结构中,使实验者不假思索地测量诸如“长度”、“重量”、“时间”、“温度”、“速率”、“力”等物理量,并就测量结果无歧义地进行交流,另一方面测量语言限定着实验的相关性。任何具体实验都是对可观测物的某些而且也只是某些特征的一种抽象,不同的学科选择了不同类的“值”作为它的特征参数,筹划和组建它的实验。其次,科学事实的解释性表现在它的抽象性特征上。科学事实缺乏日常经验中的事实的直接性、直观性和现实性。在日常生活中,对于一个忠实的健康的正常人(即他能忠于自己的知觉,能熟练地使用自己的语言并能够清楚地表述自己的想法等等),当他报告说他观察到一个事实,比如某天某时在某大街上看见一匹飞奔的白马,除非你有足够的理由认为他是在说谎或者为幻觉所蒙,否则你就得相信,他所说的这个事实是存在的。然而,科学实验中的事实已丧失了日常事实的这种直接现实性。科学家从实验中获得的是一些由数据、照片、阴影、曲线等等表达的意义,在实验报告或者论文中这些有意义的“量”和“形状”往往又表现为抽象的命题。如果你不了解这些数据所依据的概念及概念框架,你就根本无法给它赋予任何意义。比如,在量子力学诞生前,康普顿效应是令人信服地证实了光的量子本性的实验之一,它揭示了短波长电磁波射入物质而被散射后,在散射波中,除了原波长的波之外,还出现了波长增长的波这一事实。康普顿也因此而在1927年与威尔逊一起获得了诺贝尔物理学奖。在1923年5月发表在《物理学评论》(21卷)上的题为《x射线被轻元素散射的量子理论》中,康普顿建立了基于量子假设的x射线散射理论,通过数学推导,得到了散射所造成的x射线在波长上的相应增加量的数学式:λ-λ0 =δ(1-cosθ)(其中,λ0为原初射线的波长,λ为沿与原初射线成θ角散射出去的射线的波长,δ=h/mc)。在《物理学评论》第23卷(1923年11月)发表的论文《散射x射线的光谱》中,康普顿系统“提出了比以往更为精确的有关x射线散射时波长变化的实验数据”。在列举和分析了散射角θ为450、900、1350时的“χ射线的散射光谱”(曲线)后,康普顿说:“实验和理论上的符合是令人满意的,这令人对散射波长改变的量子化公式产生信心。” [5]上面所引两篇论文都是关于康普顿效应,即光子被电子散射这一事实的。从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1)科学事实具有抽象性,它不象日常经验事实那样直接涉及具体事物之间的关系,科学事实的陈述是以抽象的符号化的语言进行的,只有经过一些复杂的中介理论,它才能和具体的实在事物相联系。在康普顿的实验中,直接作为观测结果的是x射线穿过物质(如石墨)后的光谱;认为x射线穿过石墨后,出射射线分为与原初射线有相同波长的“不变射线”和另一具有较大波长的“已变射线”(康普顿当年的用语),这已经是一种关于x射线波长变化的判断,一种关于x射线穿过石墨后的光谱的解释。至于进而将x射线穿过石墨后的光谱的变化描述为光子被电子散射,确认这一现象证实了光的粒子性,这就更是对原初事实的理论解释了。但是,即就是x射线穿过物质后的光谱这个被看作是达到验证的“饱和点”的“原始”的实验结果,它也缺乏日常事实具有的直接性和直观性:实验结果表现为一些数据、照片、曲线(如康普顿的x射线光谱、波长曲线),实验对象是只有借助于仪器才能“感知”到其存在的客体,等等。如果没有足够的中介理论,如关于x射线、原子、量子假设、经典理论、光谱学、相对论、能量守恒与动量守恒定律等理论知识以及x射线管、检测器等仪器的知识,不仅那些数据、曲线、光谱(阴影)没有意义,而且研究对象的存在都难以感知到。因此,(2)科学事实本质上是一种解释,只有有了一种解释后,实验记录才能真正作为科学事实存在。在康普顿实验中,只有将x射线的光谱的变化这种实验记录,抽象为光子散射,从而认为光具有粒子性这种解释,康普顿效应才对光的本质的认识,即光的波粒二象性属性的认识产生了意义。因此,我们说,科学事实“放大了”日常的经验事实中的理论因素及其作用,从实验的筹划、实验结果的记录到科学事实的描述,都必须以先行的意义框架为基础,解释性是科学事实的一个基本的构成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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镜SHOW公主

大哥,分虽然多,不过你也太狠了,这个你也要!给你一篇周光权教授写关于客观解释的立场,刑法的客观解释吧。另外你可以看下张明楷教授的《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 必须立足于客观立场解释刑法 作者: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周光权 站在主观立场还是客观立场解释刑法,对于定罪和量刑具有决定性意义。立足于客观立场的解释,将犯罪看作是对社会有害的行为,如果没有客观的行为,就没有犯罪。这种解释论重视的是人的行为,而作为科刑基础的行为是现实的行为,只要没有现实地表现于外的行为,个人就不应该受到处罚。 与此相对应,立足于主观立场的解释论认为,犯罪人的反社会性,也就是反复实施犯罪行为的危险性,才是责任的基础。主观立场重视行为人概念,如果把这种立场贯彻到底,会得出犯罪人的危险性格、内心的危险性是处罚对象的结论。站在主观立场的解释论成立犯罪的范围,一般会广于客观立场;以行为人的主观恶意为处罚根据,会混淆法与伦理的关系,还可能造成法官的恣意判断;主观立场基于社会防卫的目的,允许国家矫正、淘汰个人,也潜伏着刑罚滥用、国家刑罚权任意扩张的危险。所以,刑法解释的基础主要应该立足于表现在外部的客观行为及其后果。 我国刑法理论虽然通常肯定客观因素的重要性,但在解释方法的具体运用上,往往更为重视的却是主观内容。例如,刑法解释上普遍认为,行为人基于杀人的意思,将白糖误认为是砒霜给他人食用的,或者误将稻草人当作真人开枪的,都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这意味着行为人只要有杀人的意思,无论有何种身体举动,都可以成立杀人行为。实行行为的观念在理论上完全欠缺,使得主观心理要素具有决定客观行为及其结果的功能。但是,这种观点会导致行为概念丧失了内在的意义,而仅仅在征表行为人主观恶性的意义上被加以理解;也使得犯罪客观要件名存实亡,导致司法机关根据行为人的心理态度甚至根据被告人的口供认定行为的性质,被告人的危险性格或者主观罪过性就成为刑事责任的惟一根据。然而,这种不考虑法益侵害是否存在,以及法益侵害性大小的解释论,和现代法治国家的理念完全是背道而驰的。所以,在认定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上,必须优先考虑客观行为及其结果的性质,而不是相反。理论上的上述缺陷充分说明,刑法客观主义的理念要在中国扎根,成为决定刑法潮流的基本思想,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在我国今天的刑事司法中,对于刑法解释究竟应该立足于主观立场还是客观立场,并不是特别重视,基本的价值取向也并不明确;在有的情况下,存在根据主观立场解释刑法、处理案件,并得出不合理结论的情形。所以,尽量站在客观立场解释刑法,在目前的中国,是比较紧迫的问题。这里仅结合少数案件进行分析,进一步强调站在客观立场解释刑法的价值之所在。 仅仅因为犯罪人有恶的动机,不考虑其实行行为的属性,没有从犯罪客观方面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就进行定罪,是站在主观立场解释和运用刑法的体现。例如,被告人L在某火车站转车时,在候车大厅看到车站的举报电话,于是产生了弄点钱花的念头。当晚18时许,该犯用手机往该火车站打电话,威胁称:“有人要炸火车站,让火车站注意点。”随后两天,L继续用手机给该火车站打电话,扬言:“有人拿炸弹要在车站三站台中部爆炸,给500万元钱,我可以把事抹平。”并向车站指定了放款地点。有观点认为,被告人L的行为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但是,该罪要求有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后果。如果严格坚持刑法客观主义立场,从报道的事实来看,本案行为人只有打电话进行恐吓的行为,恐吓并没有导致社会管理秩序受到影响,一般社会公众的生活也并没有因为被告人打给特定人的电话造成的有限恐吓受到影响,恐吓行为也没有造成警力的大量出动,所以犯罪行为的客观方面与侵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并不相当。本案中,行为人的犯罪故意只与敲诈勒索罪的实行行为相匹配,相应地,在非法索要财物意思支配下实施的行为,更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如果考虑犯罪客观方面,也就是实行行为的属性,本案只能定敲诈勒索罪未遂。 站在客观立场解释刑法,就要求在定罪时,必须考虑行为在客观上所可能导致的法益侵害,而不能将行为人动机恶,但法益侵害并不存在的场合,确定为犯罪。而刑法主观主义就会仅仅根据行为人有恶的动机得出不当的结论,从而在维护社会管理秩序的名目下扩大刑罚打击范围。 站在主观立场解释刑法,还表现为不考虑危害行为和罪过的直接对应关系,仅仅根据行为人的动机“恶”定罪。罪过必须是在实施危害行为时伴随的心理态度。在司法实践中,有可能将不是某罪实行行为的身体动作错误认定为实行行为,从而将行为人的邪恶动机确定为罪过,然后定罪。这种做法,没有考虑实行行为在客观上是否存在,而是想当然地将行为人恶的动机和行为人的身体动作进行对应,过于重视行为人的主观要素。例如,被告人X拿着一包东西来到某银行储蓄所,并把东西放在柜台上,递给储蓄员一张储蓄凭条,上面写着:“打劫,我手里是1.5公斤矿场高爆炸药,给我10万元现金。”在银行职员打电话报警时,X逃离了现场。X于当天下午就到派出所自首�交代自己因生活到了走投无路的地步,想进监狱,便用外衣把报纸包起来,做成炸药包的形状带到银行。有观点认为,对被告人X应以抢劫罪论处。 这一观点值得商榷。抢劫罪是侵犯财产占有权、所有权的取得型犯罪,取得罪的显著特征是除要求行为人有犯罪故意外,还有“非法占为己有”这一主观的超过要素,否则,罪过要素欠缺,不能定罪。被告人为了坐牢,而不是为了非法取得他人财物而进行胁迫,其并不具备抢劫罪的非法占有目的,在抢劫罪的犯罪主观方面要素并不齐备的情况下实施的胁迫行为,客观上不可能和抢劫罪中为强行劫取财物而实施的胁迫相当,所以被告人并不符合抢劫罪主、客观方面的要件。如果仅仅根据行为人自己宣称的“打劫,我手里是1.5公斤矿场高爆炸药,给我10万元现金”,就对其定抢劫罪,完全是站在刑法主观主义的立场看待问题。实际上,在本案中,行为人应当知道用外衣把报纸包起来,做成炸药包的形状带到银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物质,并进行恐吓的行为,会造成社会管理秩序的混乱,使一定范围内的公众陷入恐慌,所以,犯罪行为客观上侵害的法益是公共秩序,行为人“恶”的动机只与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的实行行为对应,而不与抢劫行为对应。所以,站在客观的立场,对本案行为人按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以“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定罪更为妥当。 我的最终结论是:如果以维持、形成国民正义感为终极目的,在解释刑法时就应当承认,犯罪是危害社会、侵害法益的行为,也是反正义、反文化的行为。由此决定了我们必须将客观化、抽象化的行为作为一个整体来评价,从行为的外部表现形式认识刑法的评价对象,并以此为前提解释刑法。因此,刑法学如果意欲获得长足发展,实务上对案件的处理结论如果要更趋合理,立足于客观立场解释刑法,应当是理所当然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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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二蛋蛋蛋

摘要:行为主义行政学有三种研究取向:解释行为主义行政学、诠释性以及批判性研究,其中实证主义在公共行政学领域曾一度占据着主导地位。一些西方学者以实证主义的有效性标准来评估公共行政学的研究现状,另一些学者则对此展开了批判与质疑,他们认为不同的研究取向都有其自身的价值,不能用主流社会科学的衡量标准来评估诠释性研究与批判性研究,并由此引发了对西方公共行政学研究现状的反思。中国公共行政学研究在方法上也存在一些问题———理论脱离实际倾向严重;基本的行为主义行政学学术规范还没有建立起来,研究方法极不严谨,研究质量存在严重的问题;对定性研究存在认识上的误区;等等。在比较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改善中国公共行政学研究状况的对策思考,尤其强调要注意区分公共行政学研究在不同国家所处的阶段不同。关键词:行为主义行政学研究;诠释性研究;批判行为主义学性研究;问题;反思研究方法的成熟度是衡量一门学科成熟度的主要标志之一。在行为主义行政学一百多年的历史中,逐渐地形成了三种研究取向:解释行为主义行政学研究、诠释性研究以及批判性研究。尽管实证主义在公共行政学领域曾一度占据着主导地位,但非实证主义的研究取向也在不断地彰显其研究的魅力。无论是西蒙与沃尔多之间关于逻辑实证主义与文化哲学之间的争论,还是围绕着亚当斯和巴尔佛的《揭开行政中的罪恶》而展开的批判主义与实证主义的争论,或是哈默与古德塞尔就官僚制度而展开的关于诠释主义与实证主义的争论,都反映了公共行政学研究在基本取向上的严重分歧与冲突。一些西方学者试图以实证主义的有效性标准来评估诠释性研究和批判性研究,从而对公共行政的研究现状得出“应用性的、非理论性的和非积累性的”结论。另一些学者则对此展开了批判与质疑,并由此引发了对西方公共行政学研究现状的反思。那么,中国公共行政学的现状又是如何?西方公共行政学在研究取向上的分歧与冲突带给我们什么启示?应该如何改善中国公共行政学研究的状况?本文试图就上述问题展开探讨。1西方行为主义行政学的研究现状与反思1.1行为主义行政学的三种研究取向美国学者杰伊·D·怀特认为,行为主义行政学研究有三种研究取向,分别为行为主义行政学研究、诠释性研究以及批判性研究。(1)行为主义学性研究。解释性研究遵循实证主义的哲学传统,自然科学和主流社会科学都是典型的解释性研究。它的逻辑一般是一种线性的逻辑,其遵循演绎-法则模式和归纳-概率模式。解释性研究的主要功能是解释与预测,它试图建构能够解释和预测自然和社会事件的理论,其最终目的就是控制自然事件和社会事件。实证主义的研究传统是与公共行政学的产生与发展一脉相承的。在公共行政领域,公共行政科学化、技术化的理念最早是威尔逊在1887年的《行政学研究》中提出来的。威尔逊呼吁建立一门公共行政科学,明确希望在政府改革中采用科学的方法。马克斯·韦伯通过他的理想官僚制模型的建构,解决了威尔逊思想付诸实施的技术性问题。泰勒力图“证明最先进的管理是真正的科学,说明其理论基础是明确定义的规律、准则和公共管理学报原则。”他所掀起的科学管理运动迎合了行政科学化、技术化追求的精神。威洛比在《公共行政原则》的序言中强调,“公共行政与任何科学相类似,具有某些普遍适用的基本原理。”古利克和厄威克在《行政科学论文集》中相信科学应该提供普适性原则来指导行政行为,更强调应将公共行政发展为一套科学理论。可以说,技术理性在传统行为主义行政学那里得到了极大的张扬,而对技术理性的极端推崇,进而发展成为对实证主义的量化研究方法和解释性研究模式的偏好,可以说是主流社会科学的正统观点。“二战”后,以西蒙为代表的行为主义行政学者主张将逻辑实证主义应用于社会科学研究,他们试图建立一个价值中立的一般行政学。在行为主义的影响之下,行政学研究更加醉心于运用科学技术的手段对错综复杂的公共行政活动作微观上的“数量确定”和精确描述,试图使公共行政学成为一门与政治分离的、以管理技术和工艺为主的科学。20世纪70年代的公共政策学派与公共选择学派都深受行为主义行政学的影响,都有明显的实证取向。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兴起的新公共管理是对泰勒主义的继承和发展,它表明了传统形态的公共行政理论正在普遍化为一般管理哲学的理论倾向。概而言之,作为主流的社会科学研究角度与范式的实证主义研究,它在过去半个世纪的公共行政学研究中占据着主导性的地位,至今仍对行为主义行政学研究产生重大的影响。(2)行为主义行政学研究。诠释性研究以现象学、行为主义学和语言分析哲学的哲学传统为根基。诠行为主义的逻辑是循环的,即意义产生于对整体与部分之间关系和模式的认知。诠释性研究试图理解行为者赋予其社会情境的意义、赋予自身行为的意义及赋予他人行为的意义,它寻求对社会事件和人为事件的理解,努力扩展我们生活的意义,能够让我们更好地理解社会环境中行动者的言行。公共行政学中的精神分析组织理论是一种诠释性研究理论。精神分析的组织理论试图研究组织中的非理性和无意识的行为和决定,它提供了一个机会,让我们能够了解组织中的人们是如何克服他们前进道路上所面临的各种阻碍而获得解放的。精神分析的角度不但让我们意识到实证主义方法论的缺点,而且大大丰富了公共行政学的知识。哈默将现象学方法应用于公共行政领域,他的著作《官僚经验》采用诠释理论来对官僚制度进行批判。对现代性的批判构成了哈默对官僚制度所有批判的基础,他分别从社会、文化、心理、语言、认识和政治方面对官僚制度进行了全面的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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