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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一、隐私权的涵义及历史沿革…… 1二、我国隐私权的保护现状……… 3三、我国隐私权的保护方式…… 5四、我国隐私权的保护体系中存在问题与完善… 8内容摘要: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自我隐私保护的观念也逐渐得到社会的认同。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程度标志着一个社会的法制和文明程度。世界各国对公民隐私权保护都有相关的立法,然而,我国法律在隐私权保护方面的立法显然不足,同其他国家相比在隐私权保护方面存在一定的缺陷,有待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现行法律对公民隐私权保护缺乏力度,对隐私权的保护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只是使隐私权初见于成文法律,问题在于是间接保护,而不是直接保护,往往让受害人处于尴尬的境地,故用法律手段直接保护公民隐私权就成为理论界和实践中不容忽视的问题。关键词:公民隐私权形成特征保护 立法保护隐私,又称私人生活秘密或私生活秘密,是指私人生活安定不受他人非法干扰,信息保密不受他人非法搜集、刺探和公开等。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一并受到保护,不被他们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是公民对自己个人信息、个人宁静生活以及决定私人事务等享有一项重要民事权利,它包括个人信息的保密权,个人生活不受干扰权和私人事务决定权。作为公民的一项人格权,隐私权在性质上是绝对权,其核心内容是对自己的隐私依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支配,其他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的义务。目前我国在人格权保护上,其制定的法律较为完善,但仍然没有形成价值趋向明确的体系。特别是隐私权法律没有明确的条款加以保护。本文旨在通过对公民个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的分析,来阐释个人观点。一、隐私权的涵义及历史沿革(一)隐私权的涵义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项人格权。隐私权是一种具体的人格权,基本内容包括以下几项:(1)隐私隐瞒权。又称保密权,它首先包括公民对身体隐秘部位的保密权,这是公民一项最根本的隐私权,从上述隐私权的特征可知,隐私权是一种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人格权,故权利主体有隐瞒的权利,是维护自身人格利益的需要,最典型的例子,婚恋中的男女双方对以前的婚恋史、性生活行为史有隐瞒对方的权利。而现实生活中,作为坦诚的一方往往得不到对方的谅解从而造成婚恋关系破裂。这种隐私权专指自己对自己的隐私有不向任何他人告知的权利。(2)隐私利用权。公民对自己的隐私,不但享有消极隐瞒不用的权利,还同时享有利用的权利,这种利用权是指公民对自己个人资讯进行积极利用,以满足自己精神、物质等方面需要的权利,这种利用可以是自己利用,也可以是允许他人利用。(3)维护权。是指权利主体对于自己的隐私所享有维护其不可侵犯,并在受到非法侵犯时可以寻求司法保护的权利。(4)私支配权。是指公民对于自己的隐私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支配。(二)隐私权的历史沿革 隐私权的概念和理论,最初源于美国。近现代的法制化进程中,没有隐私权的概念,《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作为大陆法系民法典的代表,也没有隐私权的概念,所以也就没有隐私权的理论。1980年,美国法学家路易斯�6�1布兰蒂斯和萨莫尔�6�1华伦在哈佛大学的《法学评论》上,发表了一篇著名的论文《隐私权》,提到“保护个人的著作以及其他智慧感情的产物之原则,是为隐私权。”当时英文里面提到隐私权的概念是这句话:“就是让我独处一种权利,让我独善其身的一种权利,不受别人打扰的一种权利。”文章特别强调上述权利是宪法规定的人所享有的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文明教养达到一定程度的人才会认识到它的价值,进而珍视它。此后,这项关于隐私权的理论,开始受到广泛的重视和承认。关于隐私权,学者们对其下了许多种定语。(1)美国学者威廉�6�1荷尔在《新闻法》中认为,隐私权可以下定义为一种每个人要求个人的私人事务未得到本人的同意以前,不得公之于众的自然权利,或个人私事未经允许不得公开的权利。(2)英国学者认为隐私权是公民享有的关于个人私生活不受他人侵犯、不为他人非法公开的权利,并将侵害隐私权的形式归纳为侵扰、盗用及披露私人事务等三种。(3)日本学者前田雄二认为隐私权是保护个人私生活秘密、控制个人情报流传的权利。人,无论谁都具有不愿被他人知道的一部分私生活。这些如被窥见或者公开发表,让很多人知道,便会觉得羞耻不快。(4)我国台湾学者吕光认为:“隐私权是对个人私生活的保护,使每个人能安宁生活,不受干扰,未经本人同意,其与公众武官的私人事务,不得刊布或讨论,其个人姓名、照片、肖像等非事前获得本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用或刊布,尤不得做商业上的用途。”(5)我国大陆学者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有如以下几种:佟柔认为:“隐私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个人私生活秘密和个人生活自由为内容,禁止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王利明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1]。”杨力新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和社会组织对其秘密信息加以控制、保护的权利。”张新宝认为,“隐私权是指私人生活安宁不受他人非法干扰,私人信息保密控制私人活动、个人信息等私人领域内不为或不欲为他人所悉的秘密,禁止他人干涉的权利,但不以危害公共利益为限,包括动态性和静态性的隐私权[2]。”我国对隐私权的保护,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但是隐私权保护在1988年《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1993年的《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均规定:公布、宣扬他人隐私,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侵害他人名誉权。使隐私权初见于成文法律,但是问题是间接保护,而不是直接保护。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确定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隐私权虽没有被认为是一种独立人格权,利益受司法保护,但是该解释隐含侵害隐私权保护的内容,仍不失为一种立法和法律研究的进步,但法律在隐私权保护方面的立法显然不足,由此可以看出同其他国家相比我国在隐私权保护方面存在一定的缺陷,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二、我国隐私权的保护现状 侵犯公民隐私权的现状在我国司空见惯,遗憾的是时至今日,隐私权在我国法律丛林中尚无一席之地,迄今仍未明确将隐私权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权利从立法上予以确认,有关隐私权保护的暧昧性规定散见于若干法律之中,就连《民法通则》也通篇不见隐私权的踪影,这不能不说是我国民事立法的一大缺憾。由于立法的缺席,因侵权的保护往往于法无据,致使公民隐私权的司法救济相当尴尬和被动。最高法院的司法结实将隐私权纳入名誉权的范畴予以保护,涉嫌侵犯隐私权的官司,通常只能牵强附会地以侵犯名誉权、肖像权或姓名权等为案由立案审理,这种张冠李戴的司法器官令人匪夷所思。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来保护个人资料不被泄露和滥用,立法上远未形成完整体系,司法审判的经验欠缺,理论研究也比较落后。因此可以说,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是社会发展给立法工作提出的迫切要求。个人资料被商家使用本是无可厚非的,因为商家需要利用用户资料以获取更大的商业利润,同时消费者也需要获得更多、更周到的商业服务。而目前的问题在于,大多数商业公司收集个人资料时,没有明确告知用户将如何管理和使用这些个人资料,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用户资料作为商业用途等等。尤其是,一些单位或个人利用工作岗位的特殊性,将居民提供的个人资料作为商业情报,提供一些商业公司赚钱,甚至于倒买倒卖用户资料。比如将孕妇体检、生产分娩、幼儿入托、上幼儿园、小学等资料和信息出卖给相关商业公司,这些公司在从中挑选目标客户,从事商品销售等活动。在用户不需要相关商业服务的情况下,这样的销售就干扰了人们的正常生活,给人们带来了无穷无尽的麻烦。尤其是近年来大量发生在医院的患者隐私权被侵犯的案例,实在令人触目惊心,于是,医院也被称为“最没有隐私的地方”。据报道,新疆石河子市某妇女在医院作妇科检查时,事先并未征得本人同意,医院竟将她当成教学的“活标本”,让十几个实习医生围着她观摩身体各部位。尊重并保守患者的个人医疗隐私,不仅仅是医院的义务及医生的职业道德,同时也应成为医院及医生的法律义务。我国律师法明确规定律师“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但医疗隐私权的保障问题却没有在现行《执业医师法》予以规定之中,立法缺憾主要是由于观念滞后所致。
离风携妻同行
读过这样一则清新的故事:屠格涅夫遇到一个贫穷的乞丐,当翻遍口袋都未找到一枚硬币时,他紧握住乞丐的手说:“兄弟,对不起。”一句话,饱含着多少温暖啊!尊重每一个善良的灵魂,尊重每一个平凡的生命,这就是伟大。纪伯伦曾说:“真正伟大的人是不压制人也不受人压制的人。”每一个鲜活的生命都有活着的尊严,这尊严理应得到尊重。尊重犹如一缕春风,能融化心的坚冰;尊重犹如一泓清泉,滋润着我们日渐荒芜的心田。尊重是一种大智慧,因为懂得所以慈悲。《诗经》有云:“投我以木桃,报之以琼瑶”,尊重他人就是尊重自己。懂得放低自我,用尊重给人以信心,给人以希望,给人以温暖和勇气,终将赢得别人的尊重。自古文人相轻,门户之见甚深,可是集书画印三绝于一身的大师齐白石,在张大千举办画展时,不仅没有进行讽刺,而是亲自登门拜访,白石先生有诗云:“我愿九泉为走狗,三家门下转轮走。” 尊重不是盲目的崇拜,更不是肉麻的吹捧;不是没有原则的廉价逢迎,更不是没有自卑的低三下四。先生用他的高尚的情操和磊落的胸怀不仅尊重了别人,也赢得恶朋友的尊重,谁有不会为先生温润如玉,放低自我的品质而赞叹呢?尊重,不仅是一种智慧,也是我们为人处事的一种方法。每一个人来到世界上都有被尊重、被关怀、被肯定的渴望。要想收获别人对你的尊重,我们得学着互相尊重,尊重他人就意味着尊重自己。17世纪的英国诗人约翰•堂恩在《钟为谁鸣》的诗中说:“谁也不能像一座孤岛,在大海独踞,每个人都似一块小小的泥土,连接成整个陆地。如果—块泥土被海水冲去,欧洲就会缺其一隅,这如同一座山峡,也如同你的朋友和你自己。”这首诗告诉我们,谁也不可能离群索居,都要与人相处。在与人相处中,要想受到欢迎,就应该尊重别人。这是一个需要被唤醒的时代,一次次矿难依旧吞噬着生命,不懂得尊重生命,哪懂得活着的意义?一次次散发着铜臭味的商业开发,依旧肢解着文化,不懂得尊重文化,哪懂得文明的价值?正如诗人海子所言:“我的琴声幽咽,泪水全无,愿这世间走出倒塌的堡垒。”尊重自我,才可守护迷失的心灵;尊重他人,才能点亮人性的天空。点评:本文是一篇议论文,作者紧紧抓住“尊重他人就是尊重自己,人应该尊重每一个善良的灵魂,尊重每一个平凡的生命”这一中心论点展开论述,行文思路清晰,分析辩证,论据典型,内容丰富。主要采用了举例论证、比喻论证、引言论证等论证手法,论证方式多样;文章语言充满哲理意味,显示了作者深厚的驾驭语言的能力。文章最后直指文化缺位、社会集体冷漠之弊,呼吁时代、民族懂得尊重生命,尊重文化,水到渠成,显得有理有据,体现了作者较强的思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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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 管理创新是教育管理对社会、教育管理理论自身发展的一种回应。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教育管理 毕业 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
文章 针对小学教育管理中的侵权问题,分析了侵权现象的类型,以及造成这种侵权现象的成因,并从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小学生维权意识、加大法律宣传力度、树立正确的教育管理理念等方面提出了思考。
关键词:
小学教育;侵权;成因;对策
随着我国经济 文化 水平的提升和国民法律意识的提高,人们对权利的认识越来越明晰,懂得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但是对小学生群体合法权利的保护问题还是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在小学教育管理中,小学生权益受到侵犯的问题时有发生。本文就此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问题综述
小学生除了享有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外,还享有《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基础教育法》中有关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但现实却是,学生和学校之间的关系并不是平等的自愿关系,与其对应的权利和义务也是不对等的。学校在教育管理学生的过程中,多多少少会发生侵犯学生权利的现象,这些现象总起来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侵犯学生的健康权
健康包括生理健康和心理健康。现实中侵犯学生健康权的现象很普遍,特别是体罚的现象屡禁不止。我们不时会听到 相关报道 教师体罚学生的事情,情节严重的,对学生造成人身伤害,教师严重侵犯了学生最基本的人身权。而小学生是未成年人,缺乏保护意识和维权意识,由于害怕,他们有时候会选择沉默,不跟家长说,直到家长发现孩子身体受伤才知道事情真相。有的学校一味追求教学成绩,经常会擅自给学生增加自习时间,还本着自愿的原则,这种行为使学生的学习时间过长,学习效率下降,严重影响了学生正常的学习状态,影响了学生的心理健康。从长远考虑,并不真正有利于学习成绩的提高。
2.侵犯学生的隐私权
隐私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但是在小学教育管理中却存在侵犯学生隐私权的现象。绝大多数的小学生都不会维护自己的隐私权,甚至他们都不知道教师的一些做法是在侵犯自己的隐私权。比如,老师会让小学生养成写 日记 的习惯,会让每个人准备一个本子,每天写一篇日记,这个做法是好的,但是如果教师定期让学生把日记交上来检查,这就侵犯了学生的隐私权。虽然国家已经有明确规定,禁止公开学生的个人成绩,但是大部分学校为了刺激学生竞争以及学校之间各项评比,公开了学生成绩。考试成绩属于自己的隐私,学校在没有经过学生同意的情况下公布出去就是侵犯了学生的隐私权。
3.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
受教育权是学生最基本的权利。学生去学校就是去接受教育的,任何人不能阻止学生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也是明确写进《宪法》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但是在现实中,有的教师会因为学生上学迟到或者不好好听课等理由把学生赶出教室,有的教师会因为学生学习成绩不好怕影响班级整体荣誉而让其转学,这种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学生的受教育权利。
4.侵犯学生的人格尊严
中国人向来把尊严看得很高,即使是小学生,也有尊严。但是教师在教学工作中却常有侮辱、伤害孩子情感的行为,这比暴力行为更不容易被发现,但却实实在在地伤害了孩子的自尊心。一些教师由于“恨铁不成钢”,经常对一些学习成绩不好、调皮捣乱的学生进行言语上的谩骂,比如他们会当着全班的面骂学生“笨蛋”“傻”等恶劣的言语,从而使被骂学生在同学的嘲笑下产生负面的情绪,还有的教师会用下课不准休息惩罚学习成绩差的学生,这些伤害是极其隐秘的。长期在这种谩骂、侮辱的学习气氛中,孩子的心理会发生扭曲,后果非常严重。
二、成因分析
上述问题的出现,究其原因是错综复杂的,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四方面缘由。
1.我国特有的文化背景
中国有句古话:“严师出高徒。”我国的学生从小是在尊师重道的教育环境下长大,老师说的话就要服从,老师说的都是对的,不能顶撞老师,学生和老师之间是一种不平等的关系,他们不像是朋友,更像一种上下级关系。学生自身就会处于一种弱势状态,特别是小学生更是把老师的话当做“真理”,即使自己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也会默不作声,更别说投诉或者寻求法律保护了。
2.部分教师素质低下
我国近年来一直重视教师队伍的培养,加强师资力量的建设,但是不得不承认,部分教师的素质还是没有得到提升,特别是教育力量相对薄弱的地区,教师资源短缺,教师素质不高,有部分老教师的思想还停留在应试教育上,只知道出成绩,不注重孩子身心健康发展。有些教师“倚老卖老”,凭借自己几十年的教育 经验 ,对学生要求过分严格,自身的法律意识又相当淡薄,缺乏基本的教师职业道德。
3.学生缺乏自我保护意识
自我保护的意识与能力、自我控制的意识与能力两方面 基本素养 的缺乏,使学生在交往时容易产生不能有效保护自己、不能尊重他人权利的现象。由于小学生年龄小,知识面窄,他们一般都是在家听家长的话,在学校听老师的话,没有基本的自我保护意识,更别说法律意识。研究表明,当学生的权利屡次被侵犯而没有采取 措施 时,其被侵犯的概率就会增加,特别是小学生。
4.法律体系不健全
尽管国家相继出台了《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基础教育法》,但在实施义务教育过程中出现的学生权益保障等重大问题上,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对受教育者维护权利的法律保护方面被忽略。
三、对策思考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全社会应共同关注,积极营造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而作为小学教育工作者的责任更为重大,务需切实履行教育与管理之职责。
1.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针对当前教师队伍中的部分人素质较低,不符合教师要求的情况,我们要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摒弃应试教育教学的错误观点,加强教队伍建设。首先,要在教师队伍中进行排查,把好教师的入口关;其次,要对教师进行系统全面的培训教育,通过学法知法的培训,让教师明确自己的教学职责和自己的义务和权利,从而自觉地按照法律规范进行自己的教学计划,改变过去错误的 教学 方法 ,注重孩子身心全面发展。
2.提高孩子维权意识
课堂是学生学校生活的最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和教师应该定期在课堂上对学生进行维权意识的培养,告知学生自己在受教育过程中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一些典型事件的处理解决方法,和学生成为朋友,多倾听学生的想法,做学生行为的引导者。只有学生的维权意识得到提高,才能有效遏制侵权现象的发生。
3.加大法律宣传力度
在学校管理中,管理者的素质和法律意识对一个学校的管理至关重要。随着时代的发展,学生的法制意识得到提高,这就需要管理者推出正确合理的管理路线,尊重学生的权利,一切为了学生,为了学生的一切,积极组织一些法律讲座、知识竞赛等活动,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结合自己学校的情况,制定出符合本校学生的法制教学章程。从现有的保护未成年合法权利的相关法律看出,我国现阶段的法律还是不够完善。为了促进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我国已经相继出台了《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以及各级政府颁布的法律,我们要加大这些法律的教育宣传力度,让教师和学生知法、懂法。
4.树立正确的教学管理理念
受长期的应试教育的影响,许多学校和老师现在的观念还是停留在分数上面,教学方面只抓成绩,忽视了学生健康的身心发展,素质教育没有落实到实处。学校应该改变这种错误的教学理念,防止高分低能现象的出现。变“主观”为“客观”,克服管理的主观盲目性,一切从实际出发;变“决策者”为“规划者”,教学计划的实施不能一味独裁,而是应该与教师和学生一起讨论规划,并形成统一的目标,使教师和学生共同发展,共同进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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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特殊教育领域,尤其是在高等特殊教育领域,科学化、人性化的管理及相对稳定的外部环境对高等特殊教育的发展起着决定作用。在高等特殊学校教育管理体系中,包括学生学习生活、 社会实践 等领域,相关能力的提升,都是教育管理工作致力实现的目标。基于此提出了我们必须采取创新型思路与措施来提升高等特殊学校教育管理制度的有效性与实效性,从而真正培养出创新型人才,在充满人文关怀气息的氛围中实现高等特殊学校教育管理制度的更新与创新。
关键词:特殊高等学校;教育管理;制度改革
1高等特殊学校教育管理制度创新的必要性分析
1.1是新时期与特殊高等教育自身发展的内在需求。特殊高校教育管理制度的创新,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因为当今时代是一个知识爆炸的时代,各种新旧观念交叉碰撞,加之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也在建立了多年以后开始逐渐进行着自我的完善与更新,人才竞争的市场环境变得日益激烈起来,这就对高校教育管理工作带来了全新的挑战与巨大的压力。因此,高校必须尽快适应新形势与特殊高等教育自身实际发展情况的迫切需要,紧紧抓住各种发展的机遇与有利条件,努力创新自己的高等教育管理理念,采用科学、先进的教育管理方法来提升教育管理质量,从而有利于特殊高等教育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1.2是高校解决自身教育管理中问题的迫切需要。当前,我国特殊高校教育管理理念较为滞后,其自身教育管理方面存在着多种问题,很多时候是按照较为传统的管理经验与管理方式来处理并解决相关问题的,其真正的民主性特征不够高。因此,为了形成一套较为完整的高等教育管理标准与管理制度,高校必须尽快实现自身教育管理制度的创新,要适当征求被管理者的建议,采用较为综合性与灵活性并存的评价方式与评价体系,这样的高校教育管理制度才真正有利于满足高校自我管理工作中的各种弊端解决的实际需要。
1.3是特殊高校学生教育管理与时俱进的需要。当前,高校学生教育管理正处在多元化的社会环境中,世界政治的多极化发展、全球经济一体化、国际金融危机等都影响着高校学生教育管理。当今社会,信息化快速发展,社会分工越来越细,竞争越来越激烈,学生的压力也越来越大,社会对高校学生的要求和标准也在提高。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中,学生面临着多方冲击和压力,如何适应当前的新形势,研究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迎接新挑战,做到与时俱进,是高校学生教育管理在理论和实践创新中的要求。
2高等特殊教育管理制度建设的基本原则
2.1统一性原则。统一性原则指“学校所制定的制度,其内容不得与国家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抵触”。高等特殊教育以社会需要为导向,其管理是政府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此,高等特殊教育管理制度必须服从国家意志,维护政府尊严,接受政府的领导与指导,以满足社会不断发展的需求。
2.2可操作性原则。可操作性原则是指学校所制定的制度要从本校实际出发,便于操作,这种思想可以追溯到我国古代的春秋时期。中庸之道”是儒家管理思想的重要原则,。中庸之道”的核心是执两用中,这要求教育管理者在学校制度的决策过程中,必须持有辩证思想。如学校的管理制度过于抽象或严格,便难以把握;过于浅显或宽松,便失去其应有的作用。为此。高等特殊教育学校在制度决策时,要综合分析多方面因素,根据特殊教育的特点,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以便于制度的贯彻和执行。
2.3.程序性与高效性相结合的原则。高等特殊教育学校制度建设的程序性原则有助于切实保障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切实做到了“公平、公正、公开”,同时也体现了我国依法治国的精神。作为高等特殊教育管理者只有掌握了管理的“双重性”,认真研究管理过程中的决策、领导、组织、协调与沟通、控制等环节,才能在高等特殊教育管理制度的建设中真正做到程序性与高效性相结合,如高校中的特殊教育学院,大多开设美术、中医、特殊教育等专业。作为高等特殊教育管理者,应让各专业教师充分享有民主权、自主权,按程序性原则办事,而在重大问题决策时,管理者应在集思广益后,按高效性原则处理问题。
3确立以人为本的教育管理思想
3.1明确高等特殊教育管理工作的本质。作为高等特殊教育管理人员必须树立服务意识,深刻地认识到特殊教育管理工作的本质,以教师为本、以学生为本,热情地为师生做好服务工作,以确保学校各项活动有条不紊地开展,并要想方设法地提高管理水平,做到学以致用,重在实践。同时,高等特殊教育管理者要树立终身学习的思想,以应对新形势的变化,特别是要加强教育学原理、特殊教育发展史、特殊教育心理学、视力残疾 儿童 心理学、教育管理学等相关方面知识的学习,切实提高工作能力。
3.2营造以人为本的学校组织文化。学校组织文化是指在一定的社会文化背景下,学校在运作过程中所体现的以教育基本理念为指导的、具有普遍意义的价值规范和行为方式的总和。残疾学生需要来自社会方方面面的关爱,从事特殊教育工作的教师也比普通教师付出了更多的劳动,为此,营造以人为本的学校组织文化对高等特殊教育学校尤为重要。这样一来,在增强了学校组织凝聚力的同时,也为学校的不断发展提供了可能。
3.3实施全纳教育是以学生为本教育思想的重要体现。要使以人为本的思想真正得到落实,就要从学生的实际需要和社会的实际需要出发。长春大学特殊教育学院以让残疾学生融入社会主流为基本教育目的,通过校内、外调查研究和毕业生信息反馈,发现高等特殊教育领域中现有的几个专业已不能满足残疾学生的需要。总之,随着国际、国内经济环境的变化以及教育体制的改革,特殊高等学校特殊的学生群体也在发生着变化,这些都影响着高等特殊学校教育管理模式的不断变化。高等特殊教育管理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这就要求高等特殊教育管理者既是通才又是专才,能客观地认识高等特殊教育管理工作;要求高等特殊教育管理者能在对学校内部的财务、人事、教学、决策等多方面进行科学管理的同时,也能站在国家的高度上,集思广益,为学校制定长期的发展规划。
作者:阎洪涛 单位:辽宁特殊教育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参考文献:
[1]李子奇.甘肃本科院校弱势学生群体的思想政治教育研究[J].长春理工大学学报,2011(3):25—26.
目 录一、隐私权的涵义及历史沿革…… 1二、我国隐私权的保护现状……… 3三、我国隐私权的保护方式…… 5四、我国隐私权的保护体系中存在问题与完善… 8
资料描述[目录] 一、电子商务和个人隐私权 二、个人隐私对电子商务的影响 三、网络隐私权产生问题的原因 四、 我国对于网络个人隐私的保护 五、 对电子商务个人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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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侵犯网络隐私权的方式网络隐私的侵权者往往出于各自的目的,运用各自的手段,对网民的隐私收集甚至盗取。这些侵权行为的方式主要有:1、个人的侵权个人未经授权在网络
[1] 彭佩生. 青少年上网的“利”与“弊”[J]. 河南农业, 2007,(18) . [2] 李海青. 青少年上网现象的调查研究与解决对策[J]. 烟台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