哆啦爱梅
论文题目:论国际货物贸易中的预期违约制度选题依据及研究意义选题依据:近日,商务部部长陈德铭强调了我国的对外贸易政策由原来以出口为导向,同时扩大进口调整为以扩大进口为主,促进出口为辅。但是没有疑问的是,促进国际贸易总量的持续增长以及国际贸易范围的不断扩大将是不变的目标。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不断开放,我们越来越多地参与世界市场的竞争,并在世界市场上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在国际经济与贸易中,我们实现了国外市场和资源的整合及利用,这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我国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同时由于世界市场环境的复杂性以及我们参与国际竞争的经验还很不足,再加上我国商人国际商法、法律意识单薄,我们在通过国际贸易收获颇丰的同时,也遇到了很多问题和挫折,面临不少冲突和困境。其中,由于预期违约这一风险带来的损失就是我们在国际货物贸易中经常面临的问题,也是我们亟待解决的风险和危机。研究意义:预期违约制度作为合同法中的重要制度,从十九世纪产生以来得到了极大的发展,并且在国际贸易上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关注与应用。预期违约制度充分体现了合同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这对平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预期违约救济措施不仅可以有效地减少实际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而且还可以及时地解决合同纠纷,从而在很大程度上避免社会资源的人为浪费。可以说,预期违约制度是英美法系国家对法制文明的一大贡献。然而,我国在该制度上的法律与理论尚不成熟,仍存在许多问题。面对错综复杂的国际贸易实务问题,我们应如何提高法律意识和知识,利用预期违约制度解决纠纷,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我们应该如何通过实践不断地发现问题,以采取措施完善我国的预期违约制度等都成为我们当前的重要任务,对国际货物贸易中的预期违约制度的研究和探讨也必定会益于我国今后的国际贸易活动,提高我国在国际商事活动中的效率,避免由于法律知识欠缺或不了解产生的预期违约风险和损失。加强国际贸易环境中法律因素的研究和认识对于对外依存度较高的我国经济来说,是极具意义的。你可以去上学吧论文查重上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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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信用证认识上的误区 [摘要] 我国的出口贸易中仍在大量使用信用证,但是在对信用证的认识上却存在着误区。信用证并不是一种对出口方最安全的结算方式,而保兑信用证也不能说是对出口方最为有利。认识并纠正在信用证认识上的误区,对我国出口企业扩大国外销售市场,提高市场占有率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 信用证 保兑信用证 风险 误区 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信用证结算方式在国际贸易中所占的比重在不断下降。但在我国,信用证结算方式仍占50%左右。究其原因,很重要的一点就是我们在对信用证的认识上存在着一些误区。目前,在对信用证的认识上,主要存在两大误区: 一、误区一:信用证是一种对出口方最安全的结算方式 在现行的诸多介绍贸易结算方式的书籍中,信用证往往被认为是对出口方最为安全的一种结算方式,出口企业一般认为只要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符 , 出口收汇就得到了安全保障。但事实并非如此。我国企业信用证交易的坏账率高达5%,而与此相比,据不完全统计,欧美企业贸易额中80%~90%采用非信用证交易,坏账率仅为0.25%~0.5%。由此可见,信用证不能与安全收汇划等号。 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中,对出口方而言,存在着下列风险: 1.信用证制度本身存在的风险 (1)“相符交单”原则引起的拒付风险。信用证是一种单据业务,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第二条的解释,“信用证指一项不可撤销的安排,无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该项安排构成开证行对相符交单予以承付的确定承诺。”而相符交单指“与信用证中条款、本惯例的相关适用条款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相一致的交单”。对出口方来说,要做到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及《UCP600》的相关条款相一致虽有难度,但并非不可能,而要做到与“国际标准银行实务”相一致却非常困难。因为“国际标准银行实务”本身就是一个模糊的概念,国际上对于何谓“国际标准银行实务”也是众说纷纭。虽然国际商会制定了《关于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SBP》),但此“实务”却非彼“实务”。因此,单据是否与“国际标准银行实务”相一致,完全由开证行说了算。也正因为如此,据不完全统计,在信用证业务中,首次交单遭拒付的比例高达70%。 (2)开证行资信不良的风险。信用证结算方式是一种银行信用,由开证行以自己的信用做出付款保证。出口商可凭信用证直接向开证行凭单取款,而无须先找进口商,开证行是第一付款人。因此,如果开征行的资信能力出现问题,出口商收汇就没有保障。 2.人为因素造成的风险 (1)伪造或变造信用证带来的风险。进口商利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绕过通知行直接寄给出口商,引诱出口商发货,取货物;或进口商与已倒闭或濒临倒闭的银行的职员恶意串通,开立信用证等直接寄出口商,若出口商麻痹大意,将导致货、款两空的损失。 (2)信用证中含有“软条款”所引起的风险。信用证中的“软条款”一般是指使开证行的付款必须受开证申请人或其代表履行某种行为的约束,或使受益人获得银行付款取决于进口人的履约意思的条款,均可称为信用证软条款。如要求受益人将一份正本提单直寄开证申请人、检验证书由开证申请人签字等条款,均是典型的软条款。有的软条款看似很合理,却对出口方的安全收汇构成很大的威胁。出口商一旦接受了含有软条款的信用证,则意味着拱手让出了履约的主动权,使自己处于“人为刀俎,我为鱼肉”的尴尬境地。软条款削弱了信用证的银行信用程度,实际上将信用证变成了商业信用。 从以上分析中可以看出,信用证并不是一种对出口方最安全的结算方式,它要求业务员熟练掌握信用证业务知识, 通晓《UCP600》和《ISBP 》, 只有对信用证的专业知识有了全面的认识和理解, 才能更好地运用信用证这种结算方式。 二、误区二:保兑信用证对出口方最为有利 在谈到保兑信用证时,几乎所有的书籍和文章都认为,保兑信用证不仅有开证行不可撤销的付款保证,而且还有保兑行的付款保证,两者都负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出口方享有双重的付款保障,因而保兑信用证对出口方最为有利。因此,当开证行资信不良时,应使用保兑信用证。这是对信用证认识上的另一个重大误解。 使用保兑信用证,保兑行要收取信用证金额2‰左右的保兑费。理论上,保兑费应由进口方承担,但在实际业务中,一般都由出口方承担。这样就增加了出口方的费用负担,并且使出口方面临一个两难选择:如果将保兑费计入到出口成本中,则势必会抬高价格,削弱产品竞争力;如果不将保兑费计入到出口成本之中,则又降低了出口方的利润。 出口方在交单时,又面临另一个两难选择:单据交给开证行还是保兑行? 如果要享受保兑信用证的好处,则需将单据直接交给保兑行。但由于保兑行审单的结果并不能约束开证行,保兑行担心一旦向受益人付了款,而开证行却认为单据不符而拒绝偿付,保兑行又不能强行要求开证申请人付款赎单。由于是开证行而不是保兑行向开证申请人收取开证押金,一旦开证申请人拒绝付款赎单,开证行可能的损失可以由开证押金来弥补,但保兑行却必然会受到损失。因此,为保护自己的利益,保兑行审单比开证行更为严格,更为挑剔。单据交给保兑行,绝大多数情况下会遭到拒付。所以,直接向保兑行交单是个不明智的选择。但如果将单据交给开证行,则意味着出口方白白给了保兑行一笔保兑费,保兑行光收钱不干活,既然如此,又何必使用保兑信用证呢? 因此,保兑信用证与不保兑信用证相比,不但费用更高,且风险更大。使用保兑信用证,纯属画蛇添足。 参考文献: [1]李亮萱:“信用证”等于“安全收汇”?进出口经理人,2007年第1期 [2]李霞:我国出口商在信用证支付下的风险与防范措施.北方经济,2007年第2期 [3]黄辉:中小出口企业结算方式的选择分析.商场现代化,2007年12月 [4]李向东:国际结算方式的选择与风险防范.江苏技术师范学院学报,2006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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