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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面小达摩1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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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了改革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第一,明晰产权。这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核心,即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依法将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通过家庭承包经营方式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确立农民作为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主体地位。这是此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历次改革的根本不同和突破所在。明晰产权,必须维护林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和长期性。一是保持林地家庭承包的长期性。《意见》明确规定:“林地的承包期为70年。承包期届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这是目前我国土地承包政策的最长年限,完全符合林业生产周期长的特点,充分表明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不会动摇,给农民吃上了长效“定心丸”。二是维护林地家庭承包经营的物权性。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对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享有平等的初始分配权,即承包经营权。根据《物权法》规定,林地承包经营权为用益物权,有三层含义:林地承包经营权是由林地所有权派生的用益物权,林地所有权是权利人对林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林地承包经营权相对于林地所有权是不全面的、受一定限制的物权,主要表现为在承包期届满时应将林地返还给所有人;林地承包经营权一经设立,便具有独立于林地所有权而存在的特性,所有权人不得随意收回或调整林地,不得妨碍林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行使权利,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具有对林地的直接支配性和排他性,可以对抗所有权人的干涉和第三人的侵害。明晰产权,关键是要做到“三个坚持”。一是坚持以分为主。《意见》明确要求,除村集体经济组织保留少量林地以外,凡是适宜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林地,都要通过家庭承包方式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对不宜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林地,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也要通过均股、均利等方式明晰产权。二是坚持“四权”同落实。《意见》对明晰产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等,都规定了相应的政策,提出了明确的要求。目的就是要把这“四权”作为一个有机整体统筹考虑,理顺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建立完善的政策体系,确保农民在获得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后,能依法实现自主经营、自由处置、自得其利。三是坚持确权发证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勘界发证是明晰产权的基本要求,也是保证改革质量的关键环节。历次改革往往忽视了这一点,留下了有山无证、有证无山、山证不符、界线不清等诸多隐患。这次改革必须按照《意见》的要求,依法进行实地勘界、登记,核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确保登记的内容齐全规范、数据准确无误,做到图、表、册一致,人、地、证相符,四至清楚、权属明确。第二,放活经营权。《意见》明确规定:“实行商品林、公益林分类经营管理。”“对商品林,农民可依法自主决定经营方向和经营模式,生产的木材自主销售”。这里有三方面的含义:一是只要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对其林地要种什么树、什么时间种、培育目标是什么等可以自主决定;二是只要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可以选择单独经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租赁经营等多种经营模式,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三是农民生产的木材,要不要卖、怎么卖、卖给谁,农户可以自主决定。第三,落实处置权。《意见》明确规定:“在不改变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依法对拥有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进行转包、出租、转让、入股、抵押或作为出资、合作条件,对其承包的林地、林木可依法开发利用。”这项政策赋予了林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流转权利。林权流转方式包括转包、出租、转让、互换、入股、抵押等。出租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林地经营权,租赁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并收取租金的行为。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无需经发包方同意,但出租合同需向发包方备案。互换是指承包方之间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林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交换的行为。互换林地承包经营权引起相互权利的交换。因此,互换林地承包经营权应当报发包方备案,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向林权管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转让是指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其拥有的部分或全部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以一定的方式和条件转移给他人的行为。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的受让方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户。但是,林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应当经发包方同意,转让后,原承包方将丧失对林地的承包经营权,其与发包方在该林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并进行林权变更登记。第四,保障收益权。主要包括四个层次:一是农户承包经营林地的收益,归农户所有。二是征收林地必须补偿。依法征收的林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林木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家庭承包经营的林地被依法征收的,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林地补偿费是给予林地所有人和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投入及造成损失的补偿,应当归林地所有人和林地承包经营权人所有。安置补助费用于被征林地的承包经营权人的生活安置,对林地承包经营权人自谋职业或自行安置的,应当归林地承包经营权人所有。地上附着物和林木的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和林木的所有人所有。三是经政府划定为公益林的要落实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法律依据:《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推进林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包括总体要求、重点任务、保障措施3个部分,其中重点任务主要有十个方面: (一)稳定集体林地承包制度。一是全面推进集体林地“三权分置”,即在坚持林地集体所有权的前提下,通过家庭承包取得林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可以保留承包权,将林地经营权对外流转,进一步放活林业经营。二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地、家庭承包和以其他方式承包的林地,依法流转和再流转林地经营权期限5年以上(含5年)的,受让方可依据流转合同,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发放林地经营权凭证。三是进城落户农民集体林地承包权依法自愿有偿退出试点工作,必须是在依法依规、充分协商、自愿有偿的前提下开展。四是集体林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事关群众利益、事关农村稳定,各地要加大调处力度。 (二)完善林业规模经营机制。一是各地要推动建立规范有序的林权交易市场,并完善林权流转管理制度,促进林地林木有序流转。二是省局将继续开展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标准化建设,安排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林业专业合作社、家庭林场、股份林场等主体进行扶持。三是鼓励国有林场、龙头企业充分发挥资金、技术、管理和对接市场等方面的优势,与村集体及其成员合作经营,有效提高林业经营水平和收益。四是各地要针对林业经营的各个环节,扶持发展资源培育、森林管护等林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为广大林农发展林业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三)完善森林科学经营制度。一是稳步开展生态公益林布局优化调整工作,积极稳妥地将符合生态公益林区划界定条件的天然商品林、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逐步置换或调整为生态公益林,确保生态公益林面积不减少,生态功能不下降。二是积极开展森林可持续经营试点,探索创新森林经营模式,为林农经营林业树立示范典型。三是创新人工商品林林木采伐管理制度,适度放宽采伐限制、简化审批手续,进一步落实林农对林木的处置权。四是大力实施森林质量精准提升工程和松林改造提升行动,有效提升森林质量,减少松材线虫病带来的生态灾害。 (四)健全生态补偿机制。一是根据中央补偿政策及省、市、县(区)级财力情况,稳步提高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和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标准,调动林农护林积极性。二是按照谁受益谁补偿原则,落实好江河下游地区对上游地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调动上游地区保护森林资源积极性。三是对于实行限制采伐措施的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采取财政、社会投入等方式筹集资金予以赎买,切实维护林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四是开展湿地生态保护补偿试点,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机制。 (五)健全林业碳汇发展机制。一是完善林业碳汇交易制度,探索建立福建林业碳中和交易中心,推动碳中和行动。二是针对我省尚无具有林业碳汇项目审定核证资质机构的问题,推动培育相关机构,促进我省林业碳汇发展。三是采取植树造林、森林经营和灾害防治等措施,培育和保护森林资源,增加森林蓄积,提升林业碳汇量。四是支持各地开展林业碳汇项目方法学研究,探索适应我省林情和发展形势的林业碳汇项目方法学。 (六)创新林业投融资机制。一是引入央企等有实力的企业,加大对我省国家战略储备林等建设项目的投入,并支持依法建立林业投融资平台,助力林业发展。二是继续推广“闽林通”系列普惠林业金融产品,每年从省级林业专项资金中安排不少于1000万元用于贴息,有效降低林农林企融资成本。三是金融机构要创新推出符合林业生产特点的期限长、利率低、手续简便的林业金融产品,为林业发展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持。四是各地要加强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行为的监管,确保评估结果更加准确,并降低评估费用;引导和支持林权收储机构为林权抵押贷款提供收储担保服务,有效防控林业金融风险。五是深化和推广三明“林票制”和南平“森林生态银行”改革做法,促进森林资源资本化。 (七)加快构建自然保护地体系。一是进一步加强武夷山国家公园建设,加快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切实加强各类自然保护地管理。二是有序推进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移民工作,引导适度发展生态旅游,让移民群众移得出、富起来、稳得住。三是推进实施武夷山脉、戴云山脉森林生态系统、重要湿地保护与修复,以及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保护等工程,持续做好禁食野生动物后续工作,有序开展防控野猪危害综合试点,有效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 (八)促进生态成果共建共享。一是持续开展百城千村、百园千道、百区千带等“三个百千”绿化美化行动,加快森林城市、森林乡村、森林公园、森林步道建设,努力打造宜居宜业的优美生态环境。二是创新全民义务植树参与机制,鼓励开展“互联网+全民义务植树”等特色活动,引导和发动更多群众参与植树造林。三是将乡村绿化美化、生态保护修复、绿色富民产业发展以及森林步道等基础设施建设相关支出,纳入土地出让金收入和收益计提用于农村建设的资金中统筹安排,有效拓宽生态保护建设、绿色产业发展的资金来源渠道。 (九)大力发展绿色产业。一是省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大力扶持竹产业、林下经济、生态旅游、花卉苗木等绿色富民产业发展,实现“不砍树,也致富”。二是支持林业企业开展科技攻关、应用新技术,实现转型升级;支持建设一批林竹产业园区,推动林产加工产业聚集;将具备社会公共服务属性的林区道路纳入当地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范畴予以扶持。三是将符合政策要求的营造林、林业生产经营、采伐运输、林产品初加工、病虫害防治器械等林业机械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给予补助。 (十)强化林业资源监管。一是各地要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抓紧出台实施方案,制定配套制度,合力保护发展森林资源。二是要加强基层林业站、林业行政执法、专业护林员等队伍建设,强化森林资源监管力量。三是加快推进智慧林业建设,运用现代化技术手段,实现全省森林资源网格化全覆盖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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